医院精神病患者迅雷下载使用合作医疗报销应该去哪些机关盖章办事?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湖北省提高农村重性精神病患者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卫办发[2011].
下载积分:1888
内容提示: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1|
上传日期: 03:00:28|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下载文档:《湖北省提高农村重性精神病患者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卫办发[号.PDF
官方公共微信关于印发《山西省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治市政府在线办事系统
&|&&|&&|&& | &
>>>>>>>>>>>>正文
关于印发《山西省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残联〔号
各市残联、卫生局,省直各定点医院: &&&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09〕1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山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晋政发〔2011〕35号)精神,依据中国残联《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残联〔号)和中国残联、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残联〔号)以及省卫生厅、民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共同制定《山西省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晋残联〔号)相关规定,使更多的贫困精神病患者得到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十二五”期间,我省将通过实施国家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救助项目,同时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继续对贫困精神病患者给予医疗救助。 &&& 为确保项目规范化组织实施,省残联和省卫生厅共同制定了《山西省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山西省卫生厅 &&&&&&&&&&&&&&&&&&&&&&&&&&&&&&&&&&&&&&&&&&& &&&&&&&&&&&&&&&&&&&&&&&&&&&&&&&&&&日
山西省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
&&&&为确保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康复项目和省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的有效实施,依据《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和《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康复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2012年—2015年,为2万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门诊服药补贴,为308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指标按年度下达。 &&& 年为80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门诊服药补贴,为164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救助。&&&&二、资助条件 &&&&救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山西省户籍;(2)因贫困无法门诊服药和住院治疗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登记在册的贫困精神病患者;(3)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确诊,目前确实需要服用药物或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4)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同意接受医疗救助。符合上述条件者中,持有二代残疾人证或处于关锁状态者优先安排。 &&& (一)服药项目救助原则:(1)面向贫困精神病患者;(2)在限定补贴额度内,对患者门诊服药自付部分费用给予补贴。 &&& (二)住院项目救助原则:(1)提供基本的、适宜的住院医疗服务,住院费用在医保报销之后,在限定补贴额度内,为救助对象提供一次性的住院医疗救助;(2)确保住院医疗效果和质量,使受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内能显著改善,有效控制病情。 &&& 三、资助标准&&& (一)服药项目。在全省范围内,采取“医疗救助卡”的方式,对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基本治疗及药品补贴。其中: &&& 通过国家彩票公益金项目,年为6800名能进行城乡医保报销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购买基本治疗药品补贴,平均每人补贴500元。其中,基本检查和服用基本治疗药品的补贴450元,病人筛查、输送及下乡送药交通费、业务培训、“医疗救助卡”印制等补贴50元;为1200名不能够进行城乡医保报销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购买基本治疗药品补贴,平均每人补贴900元。其中,基本检查和服用基本治疗药品的补贴800元,病人筛查、输送及下乡送药交通费、业务培训、“医疗救助卡”印制等补贴100元。 &&& (二)住院项目。在全省范围内,对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一次性住院医疗救助。其中: &&& 通过国家彩票公益金项目,年对104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一次性住院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4000元/人/次,住院周期为3个月。 &&& 通过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2013年对6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一次性住院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2000元/人/次,住院周期为2个月。 &&& 四、职责分工&&&& (一)残联&&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与协调;确定救助对象;监督、落实“医疗救助卡”和“住院通知书”发放工作;做好资金管理、项目统计、资料收集和数据库管理工作;对项目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落实。 &&& ——省残联&&负责全省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与协调;会同省卫生厅制定本省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确定项目实施市;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建立并完善本级项目管理数据库;指导项目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市项目执行情况。 &&& ——市残联&&会同市卫生局确定项目监管残联和项目定点医院,分解年度救助指标;指导项目县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抓好本级监管定点医院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检查所属项目实施县工作;协调解决本市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按期上报项目汇总表。 &&& ——项目监管残联&&负责本地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与协调;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当地项目实施办法、各项工作制度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确定和审批救助对象,签发“服药救助卡”和“住院通知单”;负责服药、住院救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解决患者出院后门诊服药问题;负责统计、汇总、上报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当地项目执行情况。 &&& (二)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制定项目实施办法和资金使用办法;确定项目定点医院;会同残联督导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质量。 &&& (三)定点医院&&承担项目救助对象的服药或住院治疗;执行项目实施办法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申请服药救助对象进行诊断,制定治疗方案,制定工作制度,对救助药品实行严格管理,根据病情需要发放药品,并做好病情监测;对申请住院的救助对象严格执行精神科住院医疗常规,保证医疗质量。执行关于贫困精神病患者医保政策,协助贫困精神病患者报销相关费用;接受残联和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项目监管残联做好项目有关登记、统计、汇总、经费管理和随访等工作。 &&& (四)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精防医生及监护小组&&对首次发病的患者,及时登记造册;协助做好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救助和医保报销的申请工作;督促服药救助对象按时服药;配合住院救助对象法定监护人,护送救助对象入院;关心患者住院医疗期间的生活和治疗情况,并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监督救助对象出院后的维持、巩固治疗。 &&& 五、工作流程 &&& (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监管残联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成立由残联、卫生和项目定点医院联合组成的项目管理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制度。 &&& (二)确定项目定点医院&&项目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有精神科的医疗机构或精神病专科医院作为项目定点医院,并与医院签订协议书,明确责任。本地没有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的,在协调好医保报销政策落实的前提下,可确定本地区周边县级或市级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为项目定点医院。 &&& (三)确定救助对象&&根据上级下达的救助指标(附件1,2012年项目救助指标已另行下达),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精神病患者,经指定精神病专科医院确诊后,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精防医生推荐,填写《山西省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附件2)一式2份,连同拟受助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复印件、精神疾病诊断证明及复印件报项目监管残联审批。 &&& 项目监管残联要严格按照受助条件及项目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逐项审查相关证明材料和《山西省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相关内容,确保项目申请材料内容填写完整,所附材料真实可靠,不缺项、不漏项。符合救助条件的,正式审批确定为救助对象,并明确所享受的救助项目类别。同时,由项目监管残联向申请服药救助的贫困精神病患者发放《山西省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由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向申请住院救助的贫困精神病患者发放《山西省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附件3)。 &&& 项目监管残联要将救助对象的《山西省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1份及将相关申请材料保留并存档,另1份《项目申请审批表》转定点医院保留并存档,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 &&& 服药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卡”必须由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保管,不得交由定点医院统管。该卡由项目监管残联审核并签发,如持卡人不再属于本办法救助对象,则取消其受助资格,注销“医疗救助卡”,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和补贴。住院医疗救助对象的《山西省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由项目监管残联签发,每份限1名救助对象,一次使用,半年内有效。 &&& (四)门诊服药&&接受服药补贴的贫困精神病患者凭“医疗救助卡”到定点医院定期就诊;精神科责任医师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历,根据患者实际病情,按照控制医疗成本、提高治疗效果的原则,采用适宜的精神科治疗药品并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确定患者定期就诊时间;定点医院对持卡人免收挂号费。对于长期固定用药且行动不便的患者,可由定点医院确定专人定期上门服务,保证救助对象能够按时领到药品。对因各种原因中止定期领取药品的患者,定点医院应及时报项目监管残联,并按规定程序重新确定救助对象。 &&& 定点医院精神科责任医师每年对受助对象进行一次服药疗效评估,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服药疗效评估表》(附件4)一式2份,由定点医院和项目监管残联各留存1份。 &&&&(五)住院就医&&受助对象持有效的《山西省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受助对象入院应按医疗机构正常的入院程序办理,签署《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知情同意书》,入院过程中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计入住院救助费用统一结算;项目定点医院应及时安排救助对象入院,缩短等候时间,免收挂号费,并负责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疗效评估表》(附件5);救助对象出院时,项目定点医院配给至少可服用半个月的药物。 &&& (六)费用结算&&项目补贴经费由项目监管残联与定点医院定期进行结算。其中: &&& 1.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救助项目&&项目定点医院负责保存患者每次领药处方底联及医院代缴费单据,每半年汇总一次,与项目监管残联结算。定点医院负责将患者每次检查和用药的种类、剂量、费用记入患者本人的“医疗救助卡”。项目监管残联负责认真审核医院提供的结算凭据、医保报销单和患者的领药记录,确认无误后及时向定点医院拨付救助资金。根据下达的救助指标,如无法通过城乡医保报销门诊费用的救助指标有结余的,可由项目监管残联负责,调整为按可通过医保报销门诊费用的救助标准,扩大救助人数,救助办法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 2.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救助项目&&项目定点医院按照项目实施办法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如实记录住院医疗费用;患者出院后,定点医院凭救助对象的《山西省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医保报销单和费用明细清单,与项目监管残联结算。具体救助费用为在医保报销之后,患者住院医疗自付部分费用由项目给予救助,其中:国家彩票公益金项目救助上限为4000元,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救助上限为2000元。上级下达的救助指标完成但救助费用仍有结余的,由项目监管残联增加救助名额,确保所有项目经费全部用于救助贫困精神病患者。对确属因治疗需要超出本项目救助费用额度的,由项目监管残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 (七)档案管理与登记统计&&各市、各项目监管残联要及时做好项目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及声像资料、典型案例)的收集、积累、存档等工作。由市级残联负责,于省文件下达2个月内将确定的定点医院名单、项目监管市县名单和指标分配情况报省残联康复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相关资料和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资金使用、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典型案例等)上报省残联康复部。 &&& 项目监管残联和各定点医院要将项目实施方案、目标责任书、项目启动仪式以及救助照片、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登记表以及汇总表、经费使用结算票据、救助对象疗效评估表、典型案例等相关资料归集整理成工作档案保存。& &&& 救助结束15天后,项目监管残联要组织定点医院集中填写《山西省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补贴项目登记表》(附件6)、《山西省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登记表》(附件7)一式2份,经项目监管残联和定点医院审核盖章、责任人签字齐全后,由项目监管残联和定点医院各留存1份。 &&& 项目监管残联负责对受助贫困精神病患者接受救助的相关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认真实无误后,由项目定点医院负责及时录入相应《项目管理数据库》。其中:国家彩票公益金救助项目救助对象要同时录入《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山西省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救助项目救助对象只录入《山西省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录入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分别由市级残联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上报省残联。省残联于次年1月15日前负责将国家彩票公益金救助项目救助信息汇总上报至中国残联项目数据库。 &&& 各项目监管残联要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负责从数据库中打印《山西省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补贴/住院医疗救助项目汇总表》(附件8)一式5份,签字盖章齐全后由定点医院、项目监管残联和市级残联各留存1份,各市残联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上报省残联康复部和省卫生厅医政处各1份。 &&& 各定点医院项目档案和报表须如实填写,各市、各项目监管残联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留存和上报资料内容真实可靠。省残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 六、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由省残联根据各市救助指标进行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下达市级和直管县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市、县项目监管残联。各市要根据市级国库管理要求,及时将经费拨付至各项目监管残联。 &&& 项目经费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项目监管残联严格审核定点医院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监管残联收付资金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保存各类凭据,不允许将救助资金提前一次性拨付医院,由医院自管,更不允许直接把救助资金发放给救助对象。定点医院要设立专门台帐,保存记录病人的发药情况,集中保管病人门诊病历,全程监管病人服药,发现因各种原因中止定期服药的患者应及时上报当地项目监管残联。 &&& 各市、各项目监管残联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项目工作经费,用于当地的项目前期宣传和救助对象的筛查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 七、工作要求&&&&(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精神病防治社会化工作体系。精神病防治社会化工作体系是有效开展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基础。各市、各项目实施县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本地精神病防治社会化工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治疗康复三大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精防医生、社区康复协调员、社区监护小组、患者亲友、志愿者等人员的作用,摸清辖区内精神病患者底数,认真落实贫困精神病患者筛查输送、药物配送、服药监管和出院维持治疗等各项措施,扎实开展救助项目工作。 &&& (二)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各市、各项目监管县残联与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好项目实施工作。要严格按照救助条件筛选确定救助对象,要优先照顾农村贫困精神病患者和关锁状态的精神病患者。 &&& (三)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各市、各项目监管县要充分发挥当地技术指导组专家的作用,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定点医院应与项目监管地卫生局签订责任书,切实承担患者服药和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纠纷和医疗责任事故责任,确保医疗质量;要建立专门的医疗质量保障机制,明确责任人,本着对患者负责的精神,选择精干的医师,并在经费允许的范围内取得最佳的治疗效果;要加强对精神病人服药后不良反应的监测,避免产生副作用和药物中毒现象,及时处理患者的药物不良反应。对于出院后的贫困精神病患者,项目监管残联应协调当地政府配套相应资金,对其日常服药给予救助,以保证患者治疗效果。 &&& (四)避免项目重复救助。项目监管残联和定点医院要切实负责,加强对项目实施工作的监管,注意将本救助项目与本地其它部门开展的救助项目进行区分,避免出现重复救助现象。各地不得将已经得到民政、卫生或其它途径提供资金救助的患者重复列为本项目救助对象,也不得用本项目救助资金支付其医疗费用。 &&& (五)加大项目宣传力度。各市、县(市、区)残联要高度重视宣传发动工作,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建立宣传工作档案,充分利用全国“助残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契机,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知识讲座、典型个案报道等形式,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杂志等渠道,宣传开展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补贴和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的重要意义,号召全社会关注和支持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工作。在宣传活动及有关宣传资料中要体现“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 附件:1.&&&&&&&&&&2.&&&&&&&&&& 3.&&&&&&&&&& 4.&&&&&&&&&& 5.&&&&&&&&&&&6.&&&&&&&&&&&7.&&&&&&&&&& 8.
长治市人民政府主办&&长治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协办&&长治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大连倚天软件有限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COPYRIGHT& (C) 2007 CHANGZHI INFORMATION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浏览效果显示屏分辨率
版权所有:梅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梅列”政府门户网站!&&今天是:日
点击进入梅列社区E点通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公共服务平台 >> 医疗卫生 >> 医疗保障服务 >> 医疗保险服务 >> 政策法规及解读
梅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来源:梅列区卫生局&&作者:卫生局&&阅读:1954
  梅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号)精神,为使农民群众享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农合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参保、以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尊重群众意愿;多方筹措资金,突出大病重病;补偿及时兑现,保证收支平衡;民主科学管理,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机构设置
  成立梅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新农合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有关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长及街道办事处主任组成(文件另发)。
  成立梅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区新农合监督小组),由区人大副主任任组长,区监察局及审计局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参加合作医疗人员代表组成(文件另发)。
  区新农合领导小组下设梅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新农合管理中心),为日常监管机构,挂靠区卫生局,主任由区卫生局局长兼任。
  区新农合领导小组授权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委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公司设立新农合理算中心。新农合理算中心在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公司设立“窗口”,并在三明市第五医院、梅列区医院、梅列区二院、陈大镇卫生院、洋溪乡卫生院设立新农合管理所,由上述五家医院(卫生院)在现有人员中调剂配备新农合协管员1-2人;在三明市第一医院派驻专管员,由协管员和专管员负责新农合基金的补偿业务。
  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要与理算中心签订《梅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协议书》。包括:具体的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内容等。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各乡(镇)、街道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主任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参合人员代表为成员。下设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所长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卫生院院长任副所长;列东、列西、徐碧街道所属的7个村,成立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各分管领导分别负责所属村的管理工作,并成立监督小组。
  各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由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村两委成员、乡村医生及参加新农合人员代表为成员。
  第五条 区新农合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制定区新农合政策,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全区新农合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2.研究决定区新农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负责抓好全区新农合宣传发动工作;
  4.负责设置经办机构及经费安排;
  5.负责筹集中央、省、市、区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6.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7.编制发展规划。
  第六条 区新农合监督小组主要职责:
  1.对新农合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2.征集参合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通报;
  3.协助处理补偿过程中需要协调的相关事项;
  4.参与新农合管理办法的修订与完善;
  5.负责制订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区新农合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新农合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政策,承办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
  2.具体行使对新农合的日常指导与监督管理,负责对新农合理算中心、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及乡(镇)、街道新农合工作的监控;
  3.负责制定相关配套管理细则,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管理;
  4.负责区、乡(镇)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审查、确认和年检考核;
  5.接受参合人的投诉;
  6.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定期调查研究并负责向区新农合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报告工作;
  第八条  新农合理算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梅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2.按照《梅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基金的使用管理,做好补偿、咨询、服务等具体业务工作;
  3.负责新农合网络组建、维护等工作;
  4.定期进行财务统计分析,及时向区新农合领导小组和新农合管理中心汇报基金使用情况;
  5.编制年度基金的预决算;
  6.建立和管理资料数据库;
  7.定期公布全区基金收支及医药费报销情况,并向各乡(镇)反馈;
  8.提出建议和意见;
  9.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区新农合管理中心报告;
  10.负责专管员、协管员的考录、岗前培训和日常管理;
  11.协助做好宣传和基金安全、资料保密工作;
  12.对超规定范围报支费用自行承担。
  第九条 乡(镇)、街道新农合领导小组和管理所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新农合政策和实施办法;
  2.负责动员组织本乡(镇)、街道农民参加新农合;
  3.负责本乡(镇)、街道参合人个人缴费的收缴并及时上缴区财政专户;
  4.帮助参合人办理具体手续;
  5.负责监督本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
  6.负责向区新农合领导小组、区新农合管理中心报告工作。
  第十条 新农合工作专(协)管员主要职责是:
  1.向参合人如实告知有关参合政策和补偿规定;
  2.核实本辖区病员的参合情况,审查、确认病员的补偿申请资格,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支付;
  3.管理本辖区参合人的参合、补偿等有关资料;
  4.对参合人在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过程实行全程服务,对诊疗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并对转院进行登记和管理;
  5.每月10日前,按时公布所辖乡镇、辖区上个月参保受益人员名单、病种、住院地点及新农合经费的补偿情况;
  6.承办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本区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1.为参合人提供合理、优质服务;
  2.协助新农合理算中心专管员对在本院住院的参合人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
  3.协助新农合理算中心做好本乡镇、街道参合人医药费用报支情况统计、公布;
  4.垫付在本机构住院的参合人的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本区新农合工作首批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
  三明市第一医院、三明市第五医院、梅列区医院、梅列区第二医院、陈大镇卫生院、洋溪乡卫生院。
  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适时增减定点医疗机构,但应将增减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村新农合管理小组职责:
  1.宣传新农合政策;
  2.负责动员组织农民参加新农合;
  3.协助乡(镇)做好本村参合人个人出资收集上缴;
  4.接受村民有关新农合的查询;
  5.建立和管理参合人资料;
  6.提出改进和完善新农合的意见、建议及报告工作。
  第三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十四条 &凡持有本区户籍的所有农业人口(以区派出所户籍或计生台帐为依据),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十五条 参加新农合以自愿为原则,以户为单位按户实际人数整户参加。参合户有六十岁以上直系老人的,不论是否与老人分灶(户)其老人均视为其整户,应一并参保。
  第十六条 参合人对象有按规定享有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和对新农合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履行按时交纳新农合资金和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十七条 凡参合农民可继续享受《梅列区关于建立乡镇卫生院为惠民医院的实施方案》(梅委办综[2006] 31号)规定的“五免两减半”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八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农民个人缴费、政府资助的筹资机制。同时,大力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多渠道筹措基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新农合的基金,按规定可以在税前列支,基金统一交到区财政社保农医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 筹资水平
  1.启动时间为日起。农民以自愿为原则,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基金不低于20元。按户实际人数参加,实行一村一册,一户一证,凭证就诊。根据财政自然年度报表统计要求,本次缴纳基金为30元(补偿时间为日至日),以后每人每年缴纳基金为20元。
  2.乡镇、村集体经济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对新农合适当扶持。
  3.中央、省、市、区四级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全部纳入基金,补助总额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中央、省财政每人每年30元;市与区财政每人每年20元。
  4.当年统筹基金出现结余,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5.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应加强基金监管,做到基本不出险。万一出险由区财政负责,并在下年度调整补偿比例。
  第二十条 筹资方式
  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由各村委会代收造册统一交到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再由区新农合管理中心集中收缴统一汇缴入区财政社保农医基金专户。发票由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到区财政局领取、缴销。各村委会负责到乡(镇)财政所领取、缴销发票,区财政社保农医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农村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烈属、革命“五老”和“五老”遗孀、残疾人(持有残疾证),参加新农合的资金属个人交纳的部分由区财政支付,并及时转入区财政社保农医基金专户。
  农村计划生育二女结扎户和不再生育并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其育龄夫妇和子女属个人交纳的部分由区财政支付。从该育龄夫妇落实绝育手术或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的第一个缴费年度开始支付;对违反计生政策的育龄夫妇,从发现违反事实的第一个缴费年度开始,区财政停付属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并由所在乡(镇)负责追回原财政为其支付的个人缴费款项和已领取的补偿资金;并及时转入区财政农医基金专户。
  日至7月31日为参合农民个人缴纳基金时间,今后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筹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
  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建立基金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报销程序,审核权限等制度。要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及时审查、核算,严格财经纪律。
  第二十二条 参合人应进行注册登记,以户为单位办理《新农合医疗证》,参合人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须持有效的《新农合医疗证》、《居民身份证》、儿童持户口簿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三条 参合人的一切住院费用均须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新农合理算中心也有权拒付。
                  
  第五章 基金的分配和医药费补偿、结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纳入区财政社保农医基金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挤占、挪用、借用。
  第二十五条 根据《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制度,制订《梅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细则》,加强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的分配
  基金分为风险储备基金、住院医疗基金两种。
  1.风险储备基金每年只提取筹资总额的3%,达到10%后不再提取,主要用于应对基金非正常超支的风险。
  2.住院医疗基金:占97%,主要用于参合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风险储备基金、住院医疗基金由全区统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年度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区新农合领导小组可适时对基金“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年度住院医药费用最高补偿总额”等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分类按比例补偿标准
  参合人因病住院治疗,其住院医药费报销实行分类按比例补偿。医药费补偿设:“住院起付线”和“补偿封顶线”。住院起付线:乡级医院(陈大卫生院、洋溪卫生院)为100元;区级医院(梅列区医院、梅列区二院)为500元;市级医院(三明市第一医院、三明市第五医院)为800元。补偿封顶线:20000元,即在结算年度内由基金支付给一个参合人的累加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1人次计算住院。参合人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的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和20000元以下的医药费用从基金中按比例给予补偿,其余个人负担。具体补偿标准为:
  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公式:补偿金额=(总住院医药费-不予报销的医药费-起付线)×报销比例。
  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标准如下:
区级以上或
区外医疗机构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第二十九条 基金的补偿程序和方法
  日起,参合人住院的医药费按以下程序和办法及本办法其他规定补偿住院费。
  1.参合人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在区内不受住院条件、地域限制,可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就诊医院。如果住院病人提出转院(本辖区内)要求,就诊医院应及时办理转院手续。转到外县、市、区医院时,参合人应委托他人到新农合理算中心专管员或协管员处备案。
  2.参合人在本区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由理算中心设在接诊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管员或协管员填写《合作医疗住院登记表》并负责收集、保存。
  3.在外地因急诊住院或常年在外地工作的本区参合人,在外地区级以上医院(含区级)公立医院住院,应在入院后五日内通知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备案的方可享受补偿。并应在出院后30日内持①病历资料复印件、②《新农合医疗证》、③个人有效身份证明、④医药费发票、⑤处方复印件或住院费用汇总清单、⑥诊断证明等,到新农合理算中心办理补偿手续,也可由家属携带相关资料代为办理。
  4.参合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先自行垫付,待出院时,凭有效《新农合医疗证》、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或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及诊断证明等,到理算中心驻定点医院管理站或专管员(协管员)处办理补偿手续,也可由家属携带相关资料代为办理。
  5.新农合理算中心或专管员(协管员)根据参合人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信息进行审核分析,并依据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费用的原则进行补偿。住院费用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场审核并支付补偿费用。住院费用在3000元以上或不能立即确定补偿金额的以及精神病病人的住院费用由新农合理算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限)审核完毕,并上门送付补偿金或将补偿金存入参合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6.当场办理住院补偿的补偿费由定点医院(卫生院)先行垫付,定点医院(卫生院)定期与新农合理算中心结算。
  7.参合人同时参加商业保险时,若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可以使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新农合经办机构盖章证明的复印件代替。
  8.新农合理算中心对按规定应给予参合人补偿而未及时、足额补偿的,应将补发的补偿费送达参合人手中。
  9.参合人申请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期限为出院后30天内,期限内未按规定申请补偿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条 基金的补偿范围
  (一)补偿范围
  1.住院:符合《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规定予以补偿。
  2.参合对象住院分娩的享有与其他参合对象同等的补偿比例。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1.因工伤、计划生育手术及经鉴定认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致伤、自杀(精神病患者除外)、犯罪行为、婚丧喜庆期间发生的食物中毒及酒后闹事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2.自购药品、门诊医药费、观察室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交通费、杂费等医疗性个人服务项目。
  3.使用非《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药物的费用;
  4.器官移植,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
  5.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6.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7.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
  8.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9.其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
  10.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疾病暴发流行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直接医药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拨付专款解决;
  11.区新农合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不予补偿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区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乡(镇)、街道新农合管理所,并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等手续。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年检制度。
  第三十三条 凡经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业的公立医疗机构,均可向区新农合管理中心申请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由区新农合管理中心会同区卫生局审定。
  第三十四条 新农合理算中心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收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因病住院时,先予处置后提供《新农合医疗证》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住院治疗时,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新农合住院登记表》,及时上报所在乡(镇)、街道管理所。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严格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范围用药。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凡使用自费、乙类药品,必须告知患者并开具新农合专用自费处方笺。
  第三十八条 各定点医疗单位使用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外的药品,必需得到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处方的使用应符合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范要求。对于定点医院(卫生院)支付不符合规定的补偿费用,新农合理算中心有权拒付。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新农合制度有关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定期公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接受参合人和区、乡(镇)、村三级合作医疗监督组织及有关经办机构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区、乡(镇)、村三级分别成立由相关部门、单位和参加新农合的人员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小组,定期检查、监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监督小组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新农合监督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要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半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情况的本人,并向区新农合领导小组报告。
  第四十二条 &新农合理算中心每月向同级领导小组汇报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参合人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
  第四十三条 实行新农合基金年度审计制度。
第八章  档案及报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档案管理是对参合资料、补偿资料、财务档案和有关文件的管理。
  1. 参合资料由新农合理算中心建立数据库,实行集中管理;
  2.补偿资料由专(协)管员输入新农合理算中心数据库。所有原始凭证由专(协)管员负责整理归档后,每月上交新农合理算中心审核后入库保存;
  3.财务档案包括有关财务台帐、报表、凭证等,由新农合理算中心输入电脑保存管理,手工资料每月进行整理装订和归档;
  4.有关文件(包括区新农合领导小组下发的有关新农合政策、制度及有关通知等)由区新农合管理中心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 报表管理分为业务报表管理和财务报表管理两部分。
  1.新农合理算中心应如实制作业务报表并输入数据库管理,各种业务数据均可在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调阅、打印。
  2.专(协)管员每月将财务台帐整理后以报表形式上报新农合理算中心,由新农合理算中心负责分类、统计、制表,并上报区新农合管理中心。
  第九章 收支情况报告与公布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为了充分保障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区新农合制度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特建立收支情况报告与公布制度。新农合理算中心应定期向区新农合领导小组、监督小组、新农合管理中心汇报有关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1.新农合基金收缴情况:年初,应将本参合年度各乡(镇)参合人员名单、资金交纳数额和全区基金总额定期向区新农合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区新农合管理中心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2.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每月向区新农合管理中心上报补偿情况(包括获得补偿的人员资料、补偿金额等)、资金平衡情况等。同时通过广播、电视、墙报、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群众公开基金使用情况。
  3.医疗费审核和支付服务情况: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受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每月10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窗口和乡(镇)、街道公告栏公示上月支付情况,并向各乡(镇)、街道提供各村参合人补偿受益情况。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区新农合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区新农合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方案另定)。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条 新农合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追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侵占、挪用新农合基金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归返,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追还;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配合管理部门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
  2.不严格执行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乱收费等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3.不严格执行首诊制和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随意检查或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4.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虚开发票或不核定患者是否属于新农合对象,造成冒名顶替,将未参加新农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致使基金损失的;
  5.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和药品使用情况,住院费用与病历记载不符,出具假证明、假单据的;
  6.利用职权搭车开药、回扣药品,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将不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列入报销范围的;
  7.编造住院病历,与他人串通套取基金的;
  8.其它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参加新农合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助的医药费用外,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将本人《新农合医疗证》借给他人使用的;
  2.私自涂改医药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3.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补助资金的;
  4.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医药费用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
  5.其它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没有相关文章
如发现问题,请选定出错内容后,按下“CTRL”+“ENTER”键即可&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精神病患者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