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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疑难问题探析作者:田
甜&&发布时间: 10:48:21
聚众斗殴罪系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分解而来,在现行刑法分则中通过简单罪状来规定。法律条文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导致法律规定很难将现实案件中的许多具体情况囊括其中,对构成该罪是否要具有流氓动机,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实践中对聚众斗殴犯罪中的诸多问题的司法认定标准模糊,主观特征把握不准。在聚众斗殴的司法认定中,单方具有斗殴故意的情况、单方聚众行为、临时起意等问题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且认识不一。本文结合聚众斗殴罪的历史演化过程和立法目的,探讨了流氓动机在聚众斗殴犯罪的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分析聚众斗殴罪与易混淆罪名,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等罪名的界限,主要从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出发,对上述情况下聚众斗殴犯罪的认定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FONT-FAMILY: 仿宋_GB字。
我国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明确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文为简单罪状,只简单描述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基本特征。所以理论界对该罪的定义理解各异。而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错综复杂,法律条文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导致法律规定也很难将现实案件中的许多非典型情况囊括其中,所以实践中对聚众斗殴犯罪中的诸多问题的司法认定标准模糊,主观特征把握不准,对聚众斗殴客观行为的理解不一等问题时有发生,同案不同审的现象比较突出。在司法实践中,单方具有斗殴故意而实施斗殴行为、单方聚众行为等问题比较复杂,争议也较大,本文拟就此类问题作一探讨,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聚众斗殴罪的历史演化
要准确理解该罪的立法目的,正确认识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有必要首先对聚众斗殴罪的演化过程作一个梳理。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离出的一个罪名。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方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聚众斗殴”一般是出于流氓动机。当时的主流观点也认为,聚众斗殴是流氓分子之间出于“争夺势力范围”、“哥儿们义气”等原因而进行的殴斗,是流氓分子公然藐视法纪、破坏公共秩序的猖狂表现,也是最严重的一种流氓活动。1997年刑法修订后,聚众斗殴从流氓罪中被分解为独立的犯罪类型。这一立法演变过程,导致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很自然的将流氓动机作为成立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许多教科书也把流氓动机写入了聚众斗殴罪的定义之中,如: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指基于私仇宿愿、争霸一方或者其他藐视法纪的动机,聚集多人成帮结伙地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是指出于私仇宿愿、争雄称霸等动机,纠集多人进行斗殴,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所谓犯罪动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追求一定的犯罪目的都有其深层次的原因,而这些隐藏于犯罪目的背后的深层的原因,就是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作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深层原因,与犯罪目的相比,更为内隐和抽象,在认定上很难把握。因此,从理论上说,犯罪动机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素,但它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对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对于聚众斗殴罪来说,流氓动机也不应作为成立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但是,既然聚众斗殴罪脱胎于以往的流氓罪,完全割断这种历史联系也是不妥当的,在具体适用聚众斗殴罪这个罪名时,仍应充分考虑当初的立法背景和目的,其目的就是打击流氓分子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犯罪行为动机上的差异对行为定性的影响。譬如,村寨之间因土地、山林、水源等纠纷而引起的相邻两个村寨之间的斗殴,虽然在外在表现形式上与聚众斗殴罪中的斗殴可能并无二致,但是考虑到事情发生的起因和行为人的动机,将其以聚众斗殴罪来认定显然是不妥的,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立法目的,应当与基于流氓动机进行的聚众斗殴行为相区别。实践中对这种情形也已达成共识,一般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但是,动机并不是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素,它对于认定聚众斗殴罪的重要作用是通过犯罪动机投射于犯罪客体表现出来的。我们在这里不以聚众斗殴罪定性,从根本上说是因为这种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一般斗殴或者是械斗,与聚众斗殴罪中的斗殴相比,其指向的对象和影响范围相对特定,侵害的只是纠纷双方原有社会关系,而非社会公共生活安定与宁静的状态,双方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与聚众斗殴犯罪相比也要小很多,所以不应以聚众斗殴罪定性。当然,对此种情况也不应一概而论,如果这种斗殴行为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则同样应当按照聚众斗殴罪论处,而不论其主观动机如何。
总之,聚众斗殴罪中的动机并不是其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素,但是,在对聚众斗殴罪进行司法认定时,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对准确定性是有帮助的。我们不要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而应立足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充分考虑规范内和规范外的各种因素,准确地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从而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当然,对聚众斗殴犯罪的“流氓动机或者目的”不能做狭隘的理解,“流氓”这个词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它的含义不太好把握,结合聚众斗殴罪的立法背景,当前不妨将“流氓动机”理解为“不正当的动机或目的”,表现为行为人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公然向社会挑战,破坏公共秩序等反社会的动机和目的。
二、聚众斗殴罪与其他罪名辨析
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极易发生混淆。由于上述三罪均有可能表现为殴打他人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甚至死亡,所以在具体案件的司法认定上常让人无所适从。笔者认为,对于殴打他人致伤行为的定性,仍应立足于犯罪构成理论,结合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后果等各种因素加以分析:
首先,主体方面。聚众斗殴是聚众犯罪行为中的一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共同犯罪,在犯罪的完成形态下,行为主体(不一定是犯罪主体)必须在三人以上;而刑法对另外两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别要求,一般情况下也仅表现为单独犯罪。
其次,主观方面。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前者一般处于争霸斗狠等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后者则往往表现为耍威风、逞能、取乐以及发泄低级趣味等,其主观特征是行为人精神空虚,追求刺激,而“无事生非”。比较而言,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的意志则可以表现为希望或放任两种,在放任的情况下,不存在犯罪动机,在“希望”的情况下,动机一般出于报复、发泄私愤等,目的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
再次,客体方面。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有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各种表现,但只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与其他二罪发生混淆。比较而言,聚众斗殴罪多表现为双方成帮结伙的殴打,其犯罪对象一般亦并非只是被动挨打。该罪的犯罪地点、场所不限,但以公共场所较为常见。寻衅滋事罪的殴打行为则带有很大随意性,多表现为临时起意、一时性起,全凭个人性好恶,一般并无明显的首要分子,参加人数众多也非必要要件。行为人平时是否“动辄”殴打他人,其犯罪行为是否具有常习性也是判断该罪的辅助标准之一。从犯罪场所上看,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从犯罪对象上看,寻衅滋事罪的侵犯对象往往是可以“置换”的,具备不特定性。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一般并无宿怨,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恨屋及乌”现象,凡上前拆劝者,发泄不满情绪之围观者均可遭打。故意伤害罪一般出于报复的动机,在直接故意罪过形式下,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具有“宿怨”或临时发生矛盾,其目的在于侵犯对方人身健康权。就犯罪地点而言,犯罪人往往选择较为隐蔽、不为人知之处,以避免张扬。当然,这也并非绝对,被害人出现的场所均有可能发生故意伤害行为。因此判断是否具有伤害故意,还应结合犯罪的动机、目的、打击的手段、部位、程度等因素加以客观、综合认定。此外,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犯罪人的打击目标明确、相对固定,一般不会加害于第三人。
三、单方具有斗殴故意时斗殴行为的认定问题
(一)是否要求双方均有斗殴的故意
斗殴是聚众斗殴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斗”的基本字义为对打,“斗殴”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双方互相殴打。因此,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必须双方都具有斗殴的故意,即要求聚众斗殴犯罪主观上要有对偶性。其理由是:
首先,从语义方面来讲,刑法规定的“聚众斗殴”中的“斗殴”是双方互相殴打。当只有一方有殴打的故意时,其主观故意的法律性质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等犯罪故意,而不是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在这种故意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寻衅滋事罪等,而不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对方也有斗殴的故意只是证明了“本方”故意的性质是“斗殴”而不是“殴打”,并不是对“对方”主观方面的要求,而是对本方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客观方面的要求。
其次,双方都具有聚众斗殴故意,是区分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犯罪的本质特征。对于仅有一方有“打”的故意的犯罪,不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否则易混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再次,要求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主观上双方都必须具有斗殴的故意,有利于不枉不纵,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否则,容易扩大打击面,将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未造成轻伤以上)及“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情节尚不严重)等作犯罪处理。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首先,上述观点否定了单方具有斗殴故意的可能性,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单纯从语义上理解,斗殴确实是双方对打的意思,斗殴的故意应该含有与对方对打的内容。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为达到逞强斗狠、报复他人、抢夺地盘等不法目的,积极实施殴打行为的一方往往意在挑起对方与自己互殴,或者至少能够认识到在己方实施殴打行为后,对方可能会殴打己方;而对方可能并无斗殴的故意。这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以及“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的故意在内容上存在本质差异。当对方反抗时,只会强化实施殴打行为一方聚众斗殴的犯意,对其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无论从主观心态还是客观行为上来看均无不妥。
同时,认定一个犯罪的主观要件,关键在行为人自身的主观故意,不受他人主观故意的影响。己方的故意内容是斗殴还是殴打在行为当时就已经确定下来,是一个既定事实,不需要由另一方的主观故意内容来证实,对方是否具有斗殴的故意并不影响己方主观上斗殴的故意。各方的斗殴参与者仍是对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对对方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构成聚众斗殴罪并不必然要求对方也须具有斗殴的故意。
第三,区分此罪与彼罪应立足于犯罪构成理论,结合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后果等综合分析后作出判断,因此不会因为将单方具有斗殴故意的情形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而混淆此罪与彼罪。对于仅有一方具有“打”的故意的聚众犯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也有不同,积极实施殴打行为的一方为达到逞强斗狠、报复他人、抢夺地盘等不法目的而故意挑起对方与自己互殴时,这种故意内容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的故意内容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仅因为对方没有斗殴的故意而将此类情形一概不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反而会混淆聚众斗殴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及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第四,现实生活中的情况错综复杂,在有些情况下,打斗的双方中只有一方有斗殴的故意,而另一方属正当防卫。按主流观点,此种情况下对于有斗殴故意的一方,除非其行为达到了致使被害人轻伤及以上程度的伤害,才能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如此理解就有放纵犯罪之嫌,无法反映出刑法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因为这种仅单方有斗殴故意的打斗行为,其社会影响和危害性不一定小于双方都有斗殴故意的聚众斗殴,在人数众多并且在公共场合发生时,虽然可能没有造成对方身体伤害,但同样可能严重侵害社会公共秩序。可见,是否能够正确执法,做到不枉不纵关键在于立足犯罪构成理论,综合全案具体分析,严格把握认定标准。简单的以是否双方都具有斗殴的故意来区分此罪与彼罪是回避矛盾的做法,有矫枉过正之嫌。
因此,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不应要求双方都具有斗殴的故意。该观点也得到了相关司法机关规范性意见的认可,江苏省《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持此观点,《意见》认为:“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3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可认定为聚众斗殴……另一方开始没有互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以上进行互殴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不要求双方都具有斗殴的故意。但是,仅单方具有斗殴的故意时,该积极实施殴打行为的一方应当具有挑起对方与自己互殴的主观意图或是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与自己互殴。至于对方是否实施互殴行为,不影响对积极实施殴打行为方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二)单方具有斗殴故意的斗殴行为的具体类型分析
仅是单方具有斗殴故意时,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双方互殴,一方具有斗殴的故意,而另一方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场合。聚众斗殴罪多表现为双方互相殴打,而双方中如有一方超出斗殴的故意而实施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行为的,并不妨碍对相对方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2.双方互殴,一方基于斗殴的故意,另一方的殴打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在这种情况下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一方斗殴,对方的殴打行为为正当防卫的;一是一方斗殴,另一方防卫过当的。这两种情形都不影响具有斗殴故意的一方聚众斗殴罪的成立。而对于基于防卫实施殴打行为一方,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在防卫过当时,则应按其实际构成的犯罪定性。
3.一方基于斗殴的故意对对方进行殴打,而另一方被动受害时。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争议较大,如一方纠集多人殴打另一方,对方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这时形式意义上的互殴并未发生。这时对对实施殴打行为的一方应如何定性?笔者认为这时不能仅以未出现双方互殴的情况而完全排除以聚众斗殴定性的可能性,还是应当立结合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殴打行为发生的原因、过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等因素综合分析,例如,某乙被某甲等人打伤,之后某乙为报复某甲等人遂纠集多人对某甲等人实施殴打,而某乙等人由于寡不敌众,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在该案例中,某甲主观上是为了报复某乙等人,客观上纠集了多人欲与某乙等人斗殴,从犯罪侵犯的客体来看,这种聚众殴打行为的社会影响恶劣,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这时甲方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如果乙方由于力量悬殊,在甲方对其进行殴打之前就逃跑的,甲方有成立聚众斗殴罪未遂的余地。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最终是否定罪惩罚,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定。
4.实践中,斗殴双方中一方临时产生斗殴故意的情况也值得注意。通常情况下,聚众斗殴的双方都有事先纠集、组织等准备行为,且双方都有斗殴的故意,但在实践中也可能存在一方纠集多人寻找另一方斗殴,而另一方本没有斗殴的故意,但在被追打的过程中产生犯意并纠集人员,从而引发双方大规模斗殴的情况。这时,另一方斗殴的故意虽未经预谋,但预谋并不是聚众斗殴罪的成立条件,此时仍可认定双方构成聚众斗殴犯罪。不过,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在对被追打后与对方进行互殴的一方的行为性质的认定上,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另一方的反击时处于防卫目的,且反击比较适度的,还是认定正当防卫为宜。
四、单方聚众问题
“聚众”是指纠集和聚合,聚众的“众”泛指三人以上的参加者,并非指三个以上的犯罪人员。典型的聚众斗殴是双方具有三人以上,并都有斗殴的故意而实施互殴。但如果出现一方三人以上,而另一方不足三人的情况时应该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首先,聚众是否要求斗殴的双方都在三人以上?也就是单方聚众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笔者认为,聚众只要求一方当事人达到三人以上即可。我国刑法对犯罪是以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为评价对象的,聚集的众人不应该包括斗殴对方人员,构成本罪只要求本方参加人员达三人或三人以上即可。从刑法设置聚众斗殴罪的本意来看,聚众斗殴犯罪一般人数众多,影响范围较大,对一定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和秩序造成危害,因此设该罪对此类行为予以打击。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在单方人数众多的场合,其对社会秩序的冲击与双方人数众多的场合并不存在本质的区别。因此,纯粹的单方聚众即可符合“聚众”的要求,对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这一方应当以聚众斗殴罪来定罪。
那么,在单方聚众的情况下,对于人数不足三人以上的一方是否能够构成聚众斗殴罪,理论和实践上也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必须要求己方人数为三人或三人以上,人数不足三人的一方不构成该罪,可按照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来处罚。另有一种意见则认为,认定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应感召聚众斗殴罪的构成特点,全面分析案件的主客观情况,对于双方都有斗殴故意的,如果其中一方人数不足三人,对该方也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从犯罪客体来看,聚众斗殴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这种对公共秩序的侵犯并非聚众斗殴的某一方侵犯的,而是双方的斗殴行为共同侵犯的。虽然其中一方人数不足三人,但没有这一方的参与,斗殴就无法进行,也就不可能对公共秩序产生侵害。所以,应当把聚众双方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而不能仅看一方的人数是否够三人。事实上,当一方的人数较少却有较强的打斗能力时,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作用比起人数众多时毫不逊色。因此,单方聚众的情况下,人数不足三人以上的一方如果有斗殴的故意也能够构成聚众斗殴罪。
(作者田甜系湘西自治州中级法院法官)(本文发表于《湖南审判研究》2009年第6期,并获“醴陵”杯全省法院优秀论文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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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湖北省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规范指引-赵莉律师-法邦网
湖北省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规范指引时间: 00:57:58&&&&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湖北省关于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规范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
为了保障我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案件规范》的规定并结合湖北省地区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案件当事人的咨询;
对咨询案件的当事人,接待律师应制定咨询笔录(见附件1)。针对当事人提供和表述的表面证据,可作出原则性的答复。但必须如实告知案件的风险性与举证规则。
1、咨询内容。
1.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1.2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地位、交通方式;
1.3交能事故是否已由交管部门出警;事故车辆是否被扣押,是否进行相关技术鉴定;交管部门是否已对该事故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意见;
1.4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伤者,伤者在何处进行何种治疗、目前的治疗、护理、误工状态、医疗费用发生数额;是否已进行法医学鉴定,当事人对法医学鉴定的意见;
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死者及基本情况,死者是否接受过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的数额;
1.5是否存在垫付救治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包括当事人垫付、肇事者垫付、保险人垫付、社会救济资金、单位福利或资助、人身(人寿)保险赔付、社会保险赔付等);伤死者实际居住、生活、工作情况;
1.6交通事故中仅发生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应说明财产损害的项目、价值及依据;
1.7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车主与驾驶员间的关系;车辆的商业、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及其他车险的情况、保单及其缴费凭证、保险人的基本情况;
1.8咨询时,交通事故事宜处理的状态(包括事故认定阶段、大队调解阶段、自行和解阶段、法院诉讼阶段);
1.9其他有必要询问的事宜及当事人的咨询要求、目的。
2、接待律师回答咨询的规范性要求。
2.1鉴于案件处于未正式受理状态,且案件情况主要是由当事人一方叙述,难免存在证据上的片面性和其他未知因素,故接待律师回答咨询时只能作原则性答复和案件可能性的分析;
2.2充分说明证据的重要性及在诉讼中证据的作用,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及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解释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的区别及对案件实体的影响;
2.3充分说明咨询回答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叙述与表面证据的基础上初步分析意见,不能作为最终的案件办理依据。对于案件的办理因涉及诉讼参加人的取态与反应,故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充分说明诉讼风险,并明确说明不能以任何形式承诺条件判决结果。
二、案件受理律师的工作;
1、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2、收案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
3、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明确授权范围及有关委托代理合同的意见、其他对律师代理要求。
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见附件2)一式参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代交办公室备案,一份交承办理律师附卷存档;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相应部门;
5、向委托人送达《民事诉讼风险须知》(见附件3)(对于具体个案特殊风险提示可在委托前的咨询笔录中提示。);
6、向委托人出示《交通事故诉讼表面证据清单》(见附件4),要求其提供表面证据;
7、向委托人开具律师代理费票据。
三、受理案件后的律师的工作;
1、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2、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证据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3、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
3.1案件管辖与主管问题;
3.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
3.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3.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审判实践精神;
3.5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义务;
3.6说明诉讼风险,必要时应作《风险提示告知书》(附件5)。
4、代理伤、死者案件,律师的准备工作:
4.1讨论确定是否申请办理诉讼(诉前)保全及先予执行措施。
4.2起草民事诉状。
4.3制作《赔偿清单》(见附件6),包括: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陪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医鉴定费、其他直接财产损失、营运车辆停运等各项明细及合计数额。
强制保险公司各分项限额应陪偿数额、已垫款数额及应陪偿数额。机动车一方已赔偿数额、应赔偿数额。
4.4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5、代理机动车一方,律师的准备工作:
5.1起草答辩状或答辩意见
5.2查阅、复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5.3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6、代理强制保险公司一方,律师的准备工作:
6.1起草答辩状或答辩意见
6.2查阅、复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6.3审查强制保险保单、出示强制保险条款
6.4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四、案件代理的举证期间律师的工作;
1、律师应依法收集证据,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制作《证据目录》(见附件7)并提交证据。
1.1事故认定资料;
1.2伤情治疗资料;
1.3费用发生资料;
1.4法医鉴定资料;
1.5乘客家庭状况资料;
1.6保险资料;
1.7垫付款项资料;
1.8工作、生活、学习、居住状况资料;
1.9其他治疗状况资料。
目录应注明上述资料名目、来源、证明目的。
五、案件代理庭审中的工作、执行中的工作、申诉中律师的工作,依据《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执行;
六、案件办结时律师的工作;
1、办案律师签收法律文书后,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当事人送达,并与其办理《送达回证》(见附件8)手续。
2、在法律文书向委托当事人送达后,应询问当事人意见。对于有上诉或申诉意愿当事人,应向其讲解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若特殊原因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距上诉期间满不足24小时的,应无偿帮助当事人草拟《民事上诉状》。
3、办案律师代理工作完毕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上级律师审批。上级律师提出审批建议的,办案律师应回复办理。
七、案件的归档管理;
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归档。归档时应依档案目录的要求全面的装订文件,装订完成后应将档案交于行政办公室存放。
一、档案目录。
1.1《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1.2《咨询笔录》、《立案审批表》、《风险提示告知书》
1.3所有当事人身份资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资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1.4《民事诉状》或《民事上诉状》、《赔偿清单》;
1.5《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代理提纲》;
1.6对方当事人的《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
1.7第三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
1.8本方《代理词》、其他诉讼参加人的《代理词》;
1.9《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解协议》及本方当事人的意见笔录,《送送回证》;
1.10《结案审批表》;
1.11关于本案办理的其他材料。
八、本指引为尽其他事宜,参照《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执行。
1、附件1、2、3、4、5、6、7、8
交通事故案件咨询笔录
我们是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就你们咨询的&&&&&&&&&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或(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或(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事宜,作如下笔录:
问:&&&&&&&&& 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
答:&&&&&&&&&&&&&&&&&&&&&&&&&&&&&&&&&&&&&&&&&&&&&&&&&&&&&&&& &&&&&&&&&&&&&&&&&&&&&
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方式与地位、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
答:&&&&&&&&&&&&&&&&&&&&&&&&&&&&&&&&&&&&&&&&&&&&&&& &&&&&&&&&&&&&&&&&&&&&&&&&&&
问:是否报警、是否出警?
答:&&&&&&&&&&&&&&&&&&&&&&&&&&&&&&&&&&&&&&&&&&&&&&&&&&&&&&&&& &&&&&&&&&&&&&
问:是否扣留车辆进行相关鉴定、交警大队是否送达法律文书(具体扣留、送达时间)?
答:&&&&&&&&&&&&&&&&&&&&&&&&&&&&&&&&&&&&&&&&&&&&&&&&&&&&&&&& &&&&&&&&&&&&&&&&
问:你们对交警大队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意见?
答:& &&&&&&&&&&&&&&&&&&&&&&&&&&&&&&&&&&&&&&&&&&&&&&&&&&&&&&&&&&&&&&&&&&&&&&&&&
问:是否有伤、死者?
答:&&&&&&&&&&&&&&&&&&&&&&&&&&&&&&&&&&&&&&&&&&&&&&&&&&&&&& &&&&&&&&&&&&&&&&&&
问:伤者在何处进行何种治疗、目前的治疗、护理、误工状态、医疗费用发生数额(死者是否接受过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的数额)?
答:&&&&&&&&&&&&&&&&&&&&&&&&&&&&&&&& &&&&&&&&&&&&&&&&&&&&&&&&&&&&&&&&&&&&&&&
问:是否做法医鉴定或其他法医检验(包括尸检、毒物检验、亲子鉴定等),结论如何及对其意见?
答:&&&&&&&&&&&&&&&&&&&&&&&&&&&&&&&&&&&&&&&&&&&&&&&&&&&&&&&& &&&&&&&&&&&&&&&&&&&&&&
问:是否有财务与相关经济损失、是否对物品损失进行物价评估?
答:&&&&&&&&&&&&&&&&&&&&&&&&&&&&&&&&&&&&&&&&&&&&&&&&&&&&&&& &&&&&&&&&&&&&&&&&&&&&&&&&&
问:事故车辆车主与驾驶员间的关系?
答:&&&&&&&&&&&&&&&&&&&&&&&&&&&&&&&&&&&&&&&&&&&&&&&&&&&&&& &&&&&&&&&&&&&&&&&&
问:事故车辆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车辆损失险、商业车上人员险、商业车辆强盗险及相关附加险及保险人的情况?
答:&&&&&&&&&&&&&&&&&&&&&&&&&&&&&&&&&&&&&&&&&&&&&&&&&&&&&& &&&&&&&&&&&&&&&&&&&&&&
问:伤死者是否获得事故车辆强制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的赔付(预赔付)?
答:&&&&&&&&&&&&&&&&&&&&&&&&&&&&&&&&&&&&&&&&&&&&&&&&&&&&&&&& &&&&&&&&&&&&&&&&
问:伤、死者是否因本次事故获得道路救助基金或其他救助基金(包括官方及非官方的)的给付或资助?
答:&&&&&&&&&&&&&&&&&&&&&&&&&&&&&&&&&&&&&&&&&&&&&&&&&&&&&& &&&&&&&&&&&&&&&&&
问:伤、死者有无投保社会保险与人身(人寿)险、在本次事故中是否使用相关保险金或获得保险理赔?
答:&&&&&&&&&&&&&&&&&&&&&&&&&&&&&&&&&&&&&&&&&&&&&&&&&&&&&&&&& &&&&&&&&&&&&&&&&&&&&&&&&&&&&&
问:伤、死者是否因本次事故获得所在单位任何形式的福利、补助、资助?
答:&&&&&&&&&&&&&&&&&&&&&&&&&&&&&&&&&&&&&&&&&&&&&&&&&&&&&&& &&&&&&&&&&&&&&&&&&&&&
问:伤死者是否因本次事故获得机动车一方的垫款?
答:&&&&&&&&&&&&&&&&&&&&&&&&&&&&&&&&&&&&&&&&&&&&&&&&&&&&&&& &&&&&&&&&&&&&&&&&&&&&&&&&&&
问:伤死者户籍状况及实际生活、工作、学习、居住状况?
答:&&&&&&&&&&&&&&&&&&&&&&&&&&&&&&&&&&&&&&&&&&&&&&&&&&&&&&&&& &&&&&&&&&&&&&&&&
问:目前本次交通事故事宜处理的状态(包括是否处于事故认定阶段、交警大队调解阶段、自行和解阶段、法院诉讼阶段)
答:&&&&&&& &&&&&&&&&&&&&&&&&&&&&&&&&&&&&&&&&&&&&&&&&&&&&&&&&&&&&&&&&&&&&&&&
问:你们咨询目的及拟委托律师的具体要求?
答:&&&&&&&&&&&&&&&&&&&&&&&&&&&&&&&&&&&&&&&&&&&&&&&&&&&&&&&& &&&&&&&&&&&&&&&&
针对你们的目的和要求我们作以下答复:
&&&&&&&&&&&&&&&&&&&&&&&&&&&&&&&&&&&&&&&&&&&&&&&&&&&&&&&&&&&&&& &&&&&&&&&&&&&&
&&&&&&&&&&&&&&&&&&&&&&&&&&&&&&&&&&&&&&&&&&&&&&&&&&&&&&&&&&&& &&&&&&&&&&&&&&&&&
&&&&&&&&&&&&&&&&&&&&&&&&&&&&&&&&&&&&&&&&&&&&&&&&&&&&&&&&&&&&&& &&&&&&&&&&&&&&&&&&&&&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相关风险问题:
1、我们就本交通事故案件办理结果,不能向委托人作任何形式的承诺与保证;&&&&&&&&&&&&&&&&&&&&&&&&&&&&&&&&&&&&& &&&&&&&&&&&&&&&&&&&&&&&&&&
2、鉴于案件处于未正式受理状态,且案件情况主要是由当事人一方叙述,难免存在证据上的片面性和其他未知因素,故接待律师回答咨询时只能作原则性答复和案件可能性的分析;&&&&&&&&&&&&&&&&&&&&&&&&&&&&&&&&&&&&&&&&&&&&&&&&&&&&&&&&&&&&&&&
3、我们的咨询回答是建立在你们的叙述与表面证据的基础上初步分析意见,不能作为最终的案件办理依据。对于案件的办理因涉及诉讼参加人的取态与反应,故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存在诉讼风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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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代 理 合 同
(200 )鄂律维交字第&& 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委托湖北&&&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议定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 &交通事故&&&&&& 纠纷&&&& 案 &&&&审的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负责办理有关法律事务,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向律师如实反映全部案情,提供可靠的证据和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乙方因甲方过错或甲方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合同的,乙方扣除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后余额退还甲方。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律师服务费、办案费,乙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
五、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湖北& 律师事务所民事案件诉讼风险须知》,告知其民事案件审理因涉及诉讼参加人的取态与反应、承办法官依法之自由裁量权、证据之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间的差异等因素,故乙方指派之律师应勤勉的依法办理案件,且尽量告知甲方须自行承担可能的诉讼风险。
六、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
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七、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缴纳律师服务费&& &&&&&&&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缴清。
乙方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办案费(含鉴定费、公证费、办案所需差旅费、以及乙方代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据实支付。
八、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 审终结止(判决、调解、撤诉及案外和解等)。
九、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十、其他约定:&&&&&&&&&&&&&&&&&&&&&&&&&&&&&&&&&&&&&&&&&&&&&&&&&&&&&&
&&&&&&&&&&&&&&&&&&&&&&&&&&&&&&&&&&&&&&&&& &&&&&&&&&&&&&&&&&&&&&&&&&&&
&&&&&&&&&&&&&&&&&&&&&&&&&&&&&&&&&&&&&&&&&&&&&&&&&&&&&&&&&&&&&&&&&
甲方:&&&&&&&&&&&&&&&&&&&&&&&&&&&&&& 乙方:湖北**律师事务所
& 年& 月& 日
民事诉讼风险须知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帮助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 四、超过诉讼时效
&&&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 &五、授权不明
&&&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 交通事故诉讼表面证据清单
(&& )鄂律维字第&& 号
一、主体资料
1、当事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其他经济组织证明
二、事故处理资料
1、《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及《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2、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3、车辆痕检检验报告
4、法医毒物检验报告
5、法医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记录
7、证人证言
三、伤情、病情资料
1、门诊、急诊病历、检查报告及医疗费票据
2、住院病例、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及住院医疗费票据
3、复诊病历、检查报告及医疗费票据
4、用药清单
5、死亡记录、死亡证明、法医尸检报告
6、法医伤残鉴定书及法医鉴定费票据
四、事故当事人家庭关系资料
2、暂住证、当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住证明
5、家庭关系证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监护关系及继承关系证明
五、事故当事人间相关关系证明
1、雇佣关系证明
2、劳动关系证明
3、借用关系证明
4、帮工关系证明
5、委托关系证明
6、车辆盗抢证明
7、车辆挂靠、承包、合作、出租关系证明
六、涉案事故车辆保险资料
1、保险单、保险卡、商业保险条款
2、保险费发票
七、其他经济损失资料
1、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
2、误工证明、工资单、纳税证明
八、各事故当事人间垫款资料
1、垫款证明、说明
2、收条、欠条
3、医疗费预交收据
风险提示告知书
(委托人):
贵方委托我们&&&&& 交通事故&&&&&&& 纠纷一案,因&&&&& &&&&&&&&&&&&(证据瑕疵/法律法规变化/审判实践原则变化的等)&&&&&&&&&&& 原因,我们告知贵方该案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 &&&
&&&&&&&&&&&&&&&&&&&&&&&&&&&&&&&&&&&&&&&&&&&&&&&&&&&&&&&&&&&&&&&&&&&&&&&
&&&&&&&&&&&&&&&&&&&&&&&&&&&&&&&&&&&&&&&&&&&&&&&&&&&&&&&&&&&&&&&&&&&&&&&
&&&&&&&&&&&&&&&&&&&&&&&&&&&&&&&&&&&&&&&&&&&&&&&&&&&&&&&&&&&&&&&&&&&&&&&&&&&&&&&&&&&&&
&&&&&&&&&&&&&&&&&& &&&&&&&&&&&&&&&&&&&&&&&&&&&&&&&&&&&&&&&&&&&&
&&&&&&&&&&&&&&&&&&&&&&&&&&&&&&&&&&&&&&&&&&&&&&&&&&&&&&&&&&&&&&&&&
&&&&&&&&&&&&&&&&&&&&&&&&&&&&&&&&&&&&&&&&&&&&&&&&&&&&&&&&&&&&&&&&&&&&&&&
&&&&&&&&&&&&&&&&&&&&&&&&&&&&&&&&&&&&&&&&&&&&&&&&&&&&&&&&&&&&&&
对此我们作如下建议:
&&&&&&&&&&&&&&&&&&&&&&&&&&&&&&&&&&&&&&&&&&&&&&&&&&&&&&&&&&&&&&&&&&&
&&&&&&&&&&&&&&&&&&&&&&&&&&&&&&&&&&&&&&&&&&&&&&&&&&&&&&&&&&&&&&&&
&&&&&&&&&&&&&&&&&&&&&&&&&&&&&&&&&&&&&&&&&&&&&&&&&&&&&&&&&&&&&&&&&&&&
&&&&&&&&&&&&&&&&&&&&&&&&&&&&&&&&&&&&&&&&&&&&&& &&&&&&&&&&&&&&&&&&
&&&&&&&&&&&&&&&&&&&&&&&&&&&&&&&&&&&&&&&&&&&&&&&&&&&&&&&&&&&&&&
&&&&&&&&&&&&&&&&&&&&&&&&&&&&&&&&&&&&&&&&&&&&&&&&&&&&&&&&&&&&&&&&
贵方对该问题的抉择与意见:
&&&&&&&&&&&&&&&&&&&&&&&&&&&&&&&&&&&&&&&&&&&&&&&&&&&&&&&&&&&&&&&&
&&&&&&&&&&&&&&&&&&&&&&&&&& &&&&&&&&&&&&&&&&&&&&&&&&&&&&&&&&&&&&&&&&&&&&&&&&&
&&&&&&&&&&&&&&&&&&&&&&&&&&&&&&&&&&&&&&&&&&&&&&&&&&&&&&&&&&&&
&&&&&&&&&&&&&&&&&&&&&&&&&&&&&&&&&&&&&&&&&&&&&&&&&&&&&&&&&&&&&
&&&&&&&&&&&&&&&&&&&&&&&&&&&&&&&&&&&&&&&&&&&&&&&&&&&&&&&&&&&&&
年& 月& 日
&&&&&&& 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清单
一、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
1、医药费:&&&&&&&&&&&&&&&&&&&&&&&&&&&&&&&&&&&&&&&&&&&&&&&&&&&&&&&&&&&&&&&&&&&&&&
2、诊疗费:&&&&&&&&&&&&&&&&&&&&&&&&&&&&&&&&&&&&&&&&&&&&&&&&&&&&&&&&&&&&&
3、住院费:&&&&&&&&&&&&&&&&&&&&&&&&&&&&&&&&&&&&&&&&&&&&&&&& &&&&&&&&
4、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天×&&&& 天×&&& 年=&&&&&&&&&&&&&&&&&&&&&&&
5、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
6、整容费:&&&&&&&&&&&&&&&&&&&&&&&&&&&&&&&&&&&&&&&&&&&&&&&&&&&&&&&
7、营养费:&&&&&&&&&&&&&&&&&&&&&&&&&&&&&&&&&&&&&&&&&&&&&&&&&&&&&&&
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
1、丧葬费:&&&&& 元÷12个月×6个月= &&&&&&&&&&&&&&&&&&&&&&&&&&&&&&&&&&&&
2、死亡补偿费:&&&&& 元/年×& 年=&&&&&&&&&&&&&&&&&&&&&&&&&&&&&&&&&&&&
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
4、残疾赔偿金:&&&&& 元/年× &&年×&& %=&&&&&&&&&&&&&&&&&&&&&&&&&&
5、残疾辅助器具费:&&&& &&&&&&&&&&&&&&&&&&&&&&&&&&&&&&&&&&&&&&&&&&&&
6、护理费:&&&&&&&&&&&&&&&&&&&&&&&&&&&&&&&&&&&&&&&&&&&&&&&&&&&&&&&
7、康复费:&&&&&&&&&&&&&&&&&&&&&&&&&&&&&&&&&&&&&&&&&&&&&&&&&&&&&&&
8、交通费:&&&&&&&&&&&&&&&&&&&&&&&&&&&&&&&&&&&&&&&&&&&&&&&&&&&&&&&&
9、被扶养人生活费:&&&&&&&&&& &&&&&&&&&&&&&&&&&&&&&&&&&&&&&&&&&&&&&&&
10、住宿费:&& 元/天×&&& 天=&&&&&&&&&&&&&&&&&&&&&&&&&&&&&&&&&&&&&
11、误工费:&&&&&&&&&&&&&&&&&&&&&&&&&&&&&&&&&&&&&&&&&&&&&&&&&&&&&&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
1、法医鉴定费:&&&&&&&&&&& &&&&&&&&&&&&&&&&&&&&&&&&&&&&&&&&&&&&&&&&&&&&&
2、其他直接财产损失:&&&&&&&&&&&&&&&&&&&&&&&&&&&&&&&&&&&&&&&&&&&&&
四、其他:&&
1、其他间接财产损失:&&&&&&&&&&&&&&&&&&&&&&&&&&&&&&&&&&&&&&&&&&&&&&&
2、营运车辆停运损失:&&&&&&&&&&&&&&&&&&&&&&&&&&&&&&&&&&&&&&&&&&&&&
3、&&&&&&&&&&&&&&&&&&&&&& &&&&&&&&&&&&&&&&&&&&&&&&&&&&&&&&&&&&&&&&&
4、&&&&&&&&&&&&&&&&&&&&&&&&&&&&&&&&&&&&&&&&&&&&&&&&&&&&&&&&&&&&&&& &&&&&&&
5、&&&&&&&&&&&&&&&&&&&&&&&&&&&&&&&&&&&&&&&&&&&&&&&&&&&&&&&&&&&&&&&
合计:&&&&&&&&&&&&&&&&&&&& 元
上述第一项小计&&&&&&&&& 元。
A、其中强制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 &&&&&&元;
B、超出部分由车方按责任赔偿,赔偿公式:
&&&&&&&&&&&&&&&&&&&&&&&&&&&&&&&&&&&&&&&&&&&&&&&&&&&&&&&&&&&&&&&&&
上述第二项小计&&&&&&&&&& 元 。
C、其中强制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元;
D、超出部分由车方按责任赔偿,赔偿公式:&&&&&&&&&&&&&&&&&&&&&&&&&&&&&&&&
&&&&&&&&&&&&&&&&&&&&&&&&&&&&&&&&&&&&&&&&&&&&&&& &&&&&&&&&&&&&&&&&&
上述第三项小计&&&&&&&&&& 元。
E、其中强制保险公司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 元;
F、超出部分由车方按责任赔偿,赔偿公式:&&&&&&&&&&&&&&&&&&&&&&&&&&&&&&
上述第四项小计&&&&&&&&&&& 元
G、由车方按责任赔偿,赔偿公式:&&&&&&&&&&&&&&&&&&&&&&&&&&&&&&&&&&&&&&&
&&&&&&&&&&&&&&&&&&&&&&&&&&&&&&&&&&&&&&&&&&&&&&&&&& &&&&&&&&&&&&&&&&&
综上,强制保险公司应赔偿:A+C+E=&&&&& 元, 已垫付&&&& 元还应赔偿:
&&&&&&&&&&&&&&&&&&&&&&&&&&&&&&&&&&&&&&&&&&&&&&&&&&&&&&&&&&&&&&&&& &&&&&&&&
车方共应赔偿:B+D+F+G=&&&&& 元,已垫付&&&&& 元,还应赔偿:&&&&&&&&&
&&&&&&&&&&&&&&&&&&&&&&&&&&&&&&&&&&&&&&&&&&&&&&&&&&&&&&&&&&&&&&&&&&
合计原告还应获得总赔偿为:&&&&&&&&&&&&&&&&&&&&&&&&&&&&&&&&&&&&&&&&&&&&&&&&&&&&
&&&&&&&&&&&&&&&&&&&&&&&&&&&&&&&&&&&&&&&&&&&&&&&&&&&&&&&&&&&&&&&&&&&&&&&&&&&&&
证&&&& 据&&&& 目&&&& 录
证& 明& 目& 的
湖 北 &&&律 师 事 务 所
送 达 回 证
我所现将办理该案的相关文件送达如下:
文&&& 件&& 名
湖北&& 律师事务所
& 年&& 月&& 日
以上文件阁下(贵司)清点收悉后,请签收确认:
&&&&&&&&&&&&&&&&&&&&&&&&&&&&&&&&&&&&&&&&&&&&&&&&&&&&&&&&&&&&&&& 。
原文链接: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北 武汉市
手机号码:
联系电话:027-
擅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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