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让梦见别人被砸死砸了个坑鉴定能属于什么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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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李某乙故意伤害案
【全文】CLI.C.3381631
李某乙故意伤害案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4)濮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艳红,华龙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艳粉,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张艳红、被告人李某乙、辩护人张艳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乙在八公桥镇小山村村南坑边因故与同村李百栓发生争吵,争吵中,李某乙用砖将李百栓左腿砸伤,致李某甲左侧腓骨骨折。经鉴定,李某甲左侧腓骨的伤属于轻伤二级。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某乙,宣读了被告人李某乙供述,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王某某证言,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书,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出示了伤情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因被告人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致李某甲左侧腓骨骨折,要求被告人李某乙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0910.75元。
  委托代理人当庭提交了被害人李某甲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误工证明,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人李某乙对检察院起诉指控不持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赔偿,当场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乙在本村南一坑旁,因故与本村李某甲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乙持砖将李某甲左腿砸伤,致李某甲左侧腓骨骨折。经鉴定证实李某甲左侧腓骨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李某甲受伤后,入住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9天,医疗费3151.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日上午11点多,我去找李某甲说说我们原来的一些事,到李某甲家将他叫出来,在俺村李某戊家南边的一个坑东沿,然后我俩就吵了起来,吵着吵着我俩撕挠起来,他首先将我的帽子抓掉,我就用拳往他身上乱打,他也用拳打我,然后他捡了个半截砖往我腰上砸了一下,我从坑边捡起一块半截砖向他投了一砖,具体砸住他哪个地方我没注意,然后就被邻居拉开了。我就砸了他一砖。我砸了他之后,当时有人把我拉到坑南边麦地里。打架的原因,十几年前,他在乙烯厂里偷了钢筋、水泵之类的东西,他当时对我说是他买的,用我的车拉的,后来派出所知道了,罚1000元钱,他让我拿出来了,后来李某甲给了我900元,还差我100元,还有其他一些矛盾。
  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日中午,我在堂哥李兴亮家陪客,11时30分左右,李某乙到李兴亮家找我,他说让我和他到外面说句话,他先走,我后边跟着去了,我俩往南走到一旱坑边,李某乙问我了一句:“这事就这哦?”我反问了一句啥事啊?他弯腰拾了个大半截砖就投我,我脖子一歪躲过去了,然后他又拾了个半截砖投到了我左边胯上,接着他又捡了个半截砖投到我左边肋骨处,这一下我出不来气了,斜倒在了地上,李某乙又捡了个砖过来往我左边胯上、身上砸了有十几砖,最后又往我左小腿上砸了两砖,然后又往我左小腿上跺了两脚,这时邻居过去拉住了,我的左小腿被李某乙砸骨折了。当时李某戊妻子、李某己妻子、李某庚在场。
  3、证人李某丙证言:日中午,我家有客,当时我出去找我拴叔陪客,当我走到胡同南边坑处,我看见李某甲侧躺在坑东沿路边,头朝北,李某乙在百拴旁边站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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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头被砖头砸了一个7cm的伤口算轻伤吗?鉴定不是说有锐器和钝器区分吗?锐器是8cm 钝器是6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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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头被砖头砸了一个7cm的伤口算轻伤吗?鉴定不是说有锐器和钝器区分吗?锐器是8cm 钝器是6cm 有这种说法吗?
河南 焦作 武陟县发表时间: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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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该够不上,一般8厘米够上轻伤,具体以法医的鉴定结果为准。
律所: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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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回答共 1 条
有这种规定
律所: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10
但法医说没这规定 。我感觉法医和派出所商量好的。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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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2]&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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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起诉、做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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