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停岗留薪薪的人住院医疗费怎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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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统筹范围之外工伤医疗费由谁承担
【兰台导读】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那工伤期间医保统筹范围之外的医疗费如何承担呢?对此法律并不明确规定。本案例法院认为,闻某某关于要求某公司支付2008年5月17日至2009年3月26日、2009年5月16日至2009年11月30日、2010年2月2日至今的医保统筹范围之外工伤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贴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故对于上述医保统筹范围之外的工伤医疗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闻某某与上海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闻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ROSS某某。  委托代理人龚某。  上诉人闻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闻某某、被上诉人上海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闻某某于1993年7月13日进入某公司从事装配工作。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5月17日闻某某在工作中受伤,2008年8月12日被认定为工伤,2008年12月15日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2010年4月26日上海市宝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工伤复发确认书,确认闻某某于2010年2月2日发生的病情属原有工伤的继续治疗。此后闻某某休假至今。  原审法院另查明,闻某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726.89元。2010年2月至2012年9月某公司发放闻某某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每月4,720.64元,2012年10月9日某公司书面通知闻某某“停工留薪期已结束,自即日起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支付您的工资。”2012年11月某公司发放闻某某工资3,508元,2012年12月发放3,728元。  2012年12月26日闻某某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闻某某:2008年5月17日至2009年3月26日、2009年5月16日至2009年11月30日、2010年2月2日至2011年3月3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3,186.92元,工伤医疗费23,544.60元,住院伙食补贴费11,088元,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工资差额7,035.04元,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工资未按照10%增长的差额39,889.68元,单位住院补贴26,400元,工会住院补贴4,000元,护工费48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2013年2月5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闻某某的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闻某某对以上裁决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某公司:一、补足2008年5月17日至2009年3月26日、2009年5月16日至2009年11月30日、2010年2月2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3,186.92元;二、支付2009年至今每年10%的工资增长,共计39,889.68元;三、补足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工资差额4,473.42元;四、支付2008年5月17日至2009年3月26日、2009年5月16日至2009年11月30日、2010年2月2日至今的医保统筹范围之外工伤医疗费23,544.6元、住院伙食补贴费11,088元(264天)、护工费480元、单位住院补贴26,400元(264天)、工会住院补贴4,000元。  原审审理中,闻某某提供了其2008年至2012年期间的住院病史,累计住院天数264天,其中2008年67天、2009年30天、2010年48天、2011年67天、2012年52天。某公司表示,关于住院伙食补贴费,闻某某诉请的一部分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现某公司对此项诉请同意一次性支付1,300元。关于护工费480元,考虑到对闻某某的照顾,某公司也同意支付,但如今后再发生此类费用,某公司则不再支付。  原审法院认为,2008年5月17日闻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以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按月支付。闻某某于2008年5月因工受伤,其享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2010年4月26日闻某某经确认2010年2月2日发生的病情属原有工伤继续治疗,故其停工留薪期应计算至2011年2月1日。此后由于闻某某一直病假至今,按照病假工资相关规定的标准,某公司已足额支付了闻某某工资。故闻某某要求某公司补足2008年5月17日至2009年3月26日、2009年5月16日至2009年11月30日、2010年2月2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3,186.92元,以及补足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工资差额4,473.42元的诉请,均依据不足,原审法院难以支持。关于闻某某提出的自2009年至今每年提高基本工资10%共计39,889.68元的诉请,因闻某某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闻某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医保统筹范围之外的工伤医疗费23,544.60元、单位住院补贴26,400元、工会住院补贴4,000元,亦均无依据,原审法院对以上请求,均难以支持。关于住院伙食补贴费及护工费,某公司表示愿意支付住院伙食补贴费1,300元、护工费480元的意见,与法不悖,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据此判决:一、上海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闻某某住院伙食补贴费1,300元、护工费480元;二、对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判决后,闻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闻某某上诉称,一、闻某某的停工留薪期未能延长的责任不在闻某某,系单位未帮其申请。某公司于2012年10月8日发出医疗期结束说明,故该日之前闻某某应享受工伤待遇。在闻某某主张的三个阶段内,某公司未能足额支付停工留薪工资,应予补足。二、某公司员工的工资每年都有一定幅度增长,而某公司未按增长后的数额发放闻某某工资,存在差额。三、某公司应当支付闻某某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医保统筹范围之外的医药费。综上,闻某某不再主张单位住院伙食补贴26,400元及工会住院补贴4,000元,并同意原审法院关于护工费480元的判决,现上诉请求判令某公司:一、补足2008年5月17日至2009年3月26日、2009年5月16日至2009年11月30日、2010年2月2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3,186.92元;二、支付2010年4月至2013年4月31日期间的差额工资23,921.96元;三、支付2008年5月17日至2009年3月26日、2009年5月16日至2009年11月30日、2010年2月2日至今的医保统筹范围之外工伤医疗费15,235.39元、住院伙食补贴费9,692元(226天某42元/天);四、提供2009年至2013年某公司工资涨幅的平均系数。  被上诉人某公司辩称,一、某公司已足额支付闻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有银行卡明细可以证明。二、某公司没有针对所有员工实行每年增长工资的政策,且闻某某在停工留薪期及病假期间的工资与正常上班的员工无可比性。三、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闻某某有关工伤的其他费用应自行去商业理赔,不同意闻某某关于医保统筹之外的工伤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贴费的请求。综上,某公司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请求驳回闻某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本案中,闻某某确认2010年2月2日发生的病情属原有工伤的继续治疗,故其停工留薪期至2011年2月1日届满。因某公司支付闻某某2008年5月17日至2009年3月26日、2009年5月16日至2009年11月30日、2010年2月2日至2011年3月31日及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工资数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未足额支付的情况,故闻某某主张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闻某某以其应享受每年一定比例工资增长的待遇为由,主张某公司支付2010年4月至2012年期间的工资差额,但闻某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亦未能证明其应属于提薪人员,故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闻某某关于要求某公司支付2008年5月17日至2009年3月26日、2009年5月16日至2009年11月30日、2010年2月2日至今的医保统筹范围之外工伤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贴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故对于上述医保统筹范围之外的工伤医疗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住院伙食补贴费,鉴于某公司表示同意支付闻某某该项费用1,300元,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当事人对某公司支付闻某某护工费480元的判决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二审中闻某某表示不再主张单位住院补贴26,400元及工会住院补贴4,0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另,闻某某上诉请求中关于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以及要求某公司提供2009年至2013年工资涨幅的平均系数的请求,超过原审诉讼范围,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本院不予处理。综上,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闻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陈 樱代理审判员易苏苏代理审判员周卫娟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何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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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人〔2015〕85号关于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 &&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 && &为保障和促进中国石化深化改革、转型发展,妥善做好产业结构调整、严格“三定”竞争上岗等所产生离岗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化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合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离岗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离岗人员基本生活。
(二)效益导向。贯彻党组“养人不养企业”要求,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三)分类指导。构建完整政策体系,实行多渠道分流安置,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制定具体政策,合理确定待遇,尊重离岗人员选择,鼓励单位结合实际创新分流安置办法。
(四)配套实施。与深化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改革、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实行严格“三定”竞争上岗紧密结合,系统配套推进,强化择优机制。
(五)积极稳妥。认真制定方案,依法依规履行民主程序,加强宣传解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维稳责任,稳妥组织实施。
二、适用对象
(一)本意见适用于因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关停并转所产生的离岗人员;因严格“三定”竞争上岗(包括因年龄、体力等难以适应高劳动强度岗位工作)所产生的离岗人员;因伤病残等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离岗人员等。
(二)本意见规定的分流安置渠道和政策适用于日前已招录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及日后招录且目标配置为关键岗位或已经从事关键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本意见中的离岗人员仅指上述适用人员。
(三)日后招录,目标配置为主体岗位或普通岗位,且离岗时未从事关键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单位应依法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制员工失去岗位的,单位应依法和劳务派遣协议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失去岗位的,单位应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三、分流安置渠道按照“积极盘活、鼓励退休、适度分流、妥善安置”的基本思路,离岗人员主要通过内部竞争上岗、单位外部上岗、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停岗留薪等六种渠道妥善分流安置。
(一)内部竞争上岗。
& && && && &1.单位内部出现岗位空缺的,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离岗人员参加竞争上岗,择优上岗后的薪酬福利待遇按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 && && && &2.单位有适于离岗人员从事的岗位,且相关岗位使用有其他类别用工的,应加大力度依法清退其他类别用工,腾出岗位供离岗人员竞争上岗。
(二)单位外部上岗。
& && && & 1.单位外部(包括中国石化系统内、系统外)有岗位需求时,可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为有意愿和能力的离岗人员实现单位外部上岗提供帮助。
& && && & 2.系统内有用工需求时,单位应积极组织力量通过系统内业务承揽、人力资源输出、人事调动(包括阶段性调动)等方式实行人力资源统筹配置,离岗人员可参加统筹配置岗位的竞争上岗,上岗后执行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单位应根据统筹配置岗位、岗位所在地区等情况,按照不同的人力资源统筹配置方式,经与岗位需求单位协商后,明确统筹配置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总部通过完善政策、搭建信息平台、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帮助单位开展系统内人力资源统筹配置工作。单位开展系统内业务承揽取得显著成效的,在有效降低中国石化整体成本的前提下,总部可考虑相关因素对承揽方给予一定鼓励。
& && && &3.系统外有适于单位承包的业务或批量岗位需求时,单位可组织力量作为承包方承包系统外业务,或组织批量输出人力资源,离岗人员可参加涉及岗位的竞争上岗,上岗后执行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单位应根据系统外岗位、岗位所在地区等情况,明确系统外上岗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单位开展系统外业务承包或批量人力资源输出且取得显著成效的,在确保单位增加效益的前提下,总部可考虑相关因素给予一定鼓励。
(三)提前退休。
& && && & 1.按照“兼顾历史、积极稳妥”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离岗人员办理提前退休(含退职,下同,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执行退休人员相关待遇。
& && && & 2.单位应积极与地方社保部门沟通,合理确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离岗人员分流安置任务重的单位,可与地方社保部门沟通,探索对不属于特殊工种范围的离岗人员办理提前退休。
& && && &3.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和承受能力可对办理提前退休的离岗人员给予一定补助;经与地方社保部门沟通并取得支持,办理提前退休的离岗人员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养老保险费。
(四)内部退养。
& && && & 1.离岗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可按中国石化有关规定实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比照退休人员管理,实发基本生活费按不高于正常退休待遇控制。
& && && & 2.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和承受能力,兼顾历史情况,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离岗人员办理内部退养给予一定补助。
(五)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 && && & 1.经单位与离岗人员协商一致,离岗人员愿意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双方签订协议,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 && && &&&2.离岗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外,单位还可合理设置支付条件给予一次性补助。
& && && &&&3.离岗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要及时帮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转移、人事档案移交、党团关系转移等手续,按规定处理企业年金事宜。
& && && &&&4.按本意见规定的经济补偿和补助政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执行中国石化生活资助帮扶政策(中国石化生活资助帮扶政策仅适用于改制分流工作结束前按协议解 除劳动合同政策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
(六)停岗留薪。
& && && & 1.离岗人员未通过上述渠道分流安置的,实行停岗留薪,执行停岗留薪待遇。对停岗留薪人员可实行阶段性放假,但应定期到单位报到,参加学习培训和相关活动。
& && && & 2.停岗留薪初期,单位应根据离岗原因等适当降低停岗留薪人员待遇,并随离岗时间延长逐步降低。长期停岗留薪的,按照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时间越长、本单位工作年限越短,待遇越低的原则,可以内部退养待遇为基准梯次降低确定待遇,并与其他分流安置渠道相衔接。在符合所在地规定的前提下,最低可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制。
& && && &3.停岗留薪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具备或符合相关条件时,可进一步通过相关渠道分流安置。停岗留薪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应终止劳动合同。对本单位工作年限较短的停岗留薪人员,应合理设置停岗留薪期限,期限内经安排工作但期限届满仍未上岗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 && && &4.鼓励单位结合实际进一步积极创新停岗留薪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鼓励和支持停岗留薪人员自主创业。
& && && && &(1)单位可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帮助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停岗留薪人员提高自主创业能力。
& && && && &(2)停岗留薪人员愿意尝试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可与单位签订协议,约定保留一定期限劳动关系以及期间的相关事宜,期限结束后,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继续停岗留薪。
& && && && &(3)对有自主创业意愿但缺乏启动资金的停岗留薪人员,单位可探索引入社会资金设立“自主创业基金”给予一定支持和帮助。
& && && && &(4)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单位可以优先吸纳停岗留薪人员为条件,利用非核心业务闲置资产与管理规范的社会单位进行合资经营,或将闲置资产租赁给有资质的社会单位经营。
& && && && &(5)单位可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停岗留薪人员到改制企业、业务(服务)外包的承包方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总部有关部门和事业部负责组织和指导单位开展产业结构调整、严格“三定”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审批关停并转计划和重大关停并转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单位做好业务调整、发展转型、资产处置、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帮助单位协调和争取地方政策。对重大关停搬迁项目:
& && &&&1.发展计划部、企业改革管理部、资本运营部和主管事业部重点研究明确业务调整和发展转型方向,指导并审核单位编制的关停搬迁及产权调整变动方案,指导和帮助单位与地方接洽、协商,争取政策支持。
& && &&&2.财务部和主管事业部重点指导并审核资产处置、土地补偿方案,指导和帮助单位向地方争取土地补偿、资金筹集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 && &&&3.人事部和主管事业部重点指导并审核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指导和帮助单位向地方争取办理提前退休、再就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组织和协调系统内人力资源统筹配置。
& && && &4.总部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单位相关工作。
(二)单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严格“三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根据总部要求,编制产业结构调整总体方案、严格“三定”工作方案,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并保持生产经营平稳运行和队伍稳定。在人员分流安置方面:
& && && &1.要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渠道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选择和综合利用各种分流安置渠道,研究制定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实施办法,明确分流安置政策,向主管事业部和人事部报备、按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后组织实施;对重大关停并转项目制定人员分流安置专项方案,并按要求向主管事业部和人事部报告。
& && &&&2.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离岗人员较多的单位,要成立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领导组织,设立办事机构、搭建协同工作的平台。
& && &&&3.要按照总部审定的办法或方案,在做好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上,认真有序组织开展离岗人员分流安置,积极稳妥落实每个环节工作。
& && &&&4.要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积极争取提前退休、再就业等人员分流安置支持政策,以及帮助停岗留薪人员自主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内部退养、停岗留薪等渠道在单位内部安置较多离岗人员的单位,要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积极向地方有关部门申请作为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的政策。有条件的单位可与地方协商探索实行离岗人员委托管理。
五、分流安置办法
(一)对因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关停并转(包括油区停产、输油气管线停运、工程队伍压减、炼化装置关停或搬迁,所属单位清算、关闭、撤销或解散,以及相关业务调整经营管理方式实施外包等)成建制产生的离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分流安置:
& && && &&&1.业务属于短期或阶段性停工停产的,涉及人员一般实行业务培训与阶段性放假相结合,停发与岗位相关的津贴补贴,减发或停发绩效奖金。
& && && &&&2.业务属于长期或永久性关停并转的,单位应综合运用相关和补助。对其中按组织调动方式到系统外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 && && &&&3.其余离岗人员实行停岗留薪,按停岗留薪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因伤病残等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离岗人员,主要通过以下办法分流安置:
& && & 1.对年龄较大,符合提前退休、内部退养条件的离岗人员,主要通过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部退养安置。
& && &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离岗人员,可适当放宽办理内部退养的年龄条件,也可实行停岗留薪但参照内部退养人员管理和确定待遇。
& && & 3.离岗人员属于工伤的,相关待遇应符合国家和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的规定。
(四)直属单位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合资公司,因产业结构调整清算、关闭、撤销或解散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合资公司章程实施人员分流安置。对我方委派人员、组织安排成建制进入合资公司人员,按相关协议或约定执行。
六、其他事宜
(一)直属单位的所属单位成建制清算、关闭、撤销或解散的,由直属单位负责其内部退养、离退休等人员的管理事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二)单位在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中,应注意保留业务骨干、防止人才流失。对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以及单位紧缺人员和骨干人员,除牵头组织员工自主创业或牵头作为外包方承包单位业务的外,一般不按本意见相关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和补助,也不长期实行停岗留薪。单位应结合实际确定具体的人员范围。
(三)总部结合加强用工总量和人工成本管理,研究制定激励约束办法,对控制总量、优化用工、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益、妥善分流安置离岗人员等方面工作力度大、成效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因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不力造成稳定问题的单位,总部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罚。同时,为促使单位有效降低人工成本,总部根据单位产业结构调整情况适当核减工资总额和相应人工成本指标。
(四)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中支付经济补偿、补助金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宜,按国家和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五)单位在对部分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特殊群体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中,可参照本意见相关政策执行,但须报经主管事业部和人事部同意。
(六)本意见规定与以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单位按本意见制定的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实施办法与以往单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涉及的政策原则上不追溯。
七、工作要求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涉及离岗人员切身利益,事关中国石化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大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加强领导;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政策,兼顾区域、板块平衡,精心制定方案,周密组织实施;要认真分析评估稳定风险,制定维稳预案,落实维稳责任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和业务帮助,协同推进工作,保持企业稳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办公厅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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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式的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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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了这许久,何不进去瞧瞧?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基础知识-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来源:金投保险网编辑:
摘要: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和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金投小编介绍,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其中,工伤医疗康复类待遇相关规定如下: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和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但应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其次,治疗工伤的费用应符合工伤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最后,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的相关规定处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3)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4)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配置辅助器具、享受生活护理费、延长停工留薪期、享受伤残待遇等的重要前提和必经程序,因此产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也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的负担问题,各省规定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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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直接给付保额,导致残疾则按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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