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废止乙肝唐氏筛查结果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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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要求各地30天内废止乙肝歧视政策
日02:02  
本报讯 (记者吴鹏) 三部委昨日对取消乙肝歧视发出“最后通牒”:不仅卫生、教育、人社部门的“乙肝歧视”规定要立刻废止,即使地方政府做出的不合理政策,也要在30天内修改或废止。昨日,人社部、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乙肝歧视政策的修改期限、明确私查乙肝的处罚责任,成为通知的亮点。乙肝禁检测范围扩大通知中称,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记者了解到,“不得检测”的范围不仅包括征求意见稿中的“乙肝五项”,还扩展到“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范围扩大到了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即俗称的“HBV-DNA检查”。同时,通知也指出,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专家表示,进行转氨酶检查可以衡量肝功能的状态,如果是乙肝病人,他们的转氨酶会出现异常。通知还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医护泄露隐私暂停执业通知表示,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另外,凡属教育、卫生、人社部门发布的“乙肝歧视”政策,要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要自接到这一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通知详细列出了对违规检查乙肝的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和企业单位的处罚方式。比如教育机构招生违规查乙肝,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用人单位违规,要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同时,体检机构不仅要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对泄露乙肝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将面临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教育、卫生和人社部门如发现在乙肝检查监督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最严重的可以撤职或者开除。■ 相关新闻禁入职业将统一公布本报讯 (记者吴鹏) 昨日,三部委发出的通知中称,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将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之前有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希望卫生部门统一发布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以防止用人单位私自以“不得从事”为由,拒绝接受乙肝病毒携带者工作。但是限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是不是另一种歧视?中国工程院院士庄辉在日前曾表示,限定职业并非歧视,而是一种保护。北京将调整体检项目本报讯 (记者魏铭言)北京市体检中心主任杜兵昨晚表示,尚未收到上级部门关于调整目前入学体检项目的通知,最晚在11日核实通知的下发执行时间,并会及时调整体检项目,取消现有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不过,杜兵担心,即使他们在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但学生入学后,再体检发现乙肝病毒携带,可能仍将面临被清退的风险。目前,北京地区统招高校的招生体检定点在北京市体检中心进行,但高校内对在校大学生是否进行年度体检、以及选择体检机构,都由校方决定。(新京报 吴鹏)相关阅读:[责任编辑:fundy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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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染源
甲型肝炎的主要传染源是急性患者和隐性患者。病毒主要通过粪便排出体外,自发病前2周至发病后2~4周内的粪便具有传染性,而以发病前5天至发病后1周最强,潜伏后期及发病早期的血液中亦存在病毒。唾液,胆汁及十指肠液亦均有传染性。
乙型肝炎的传染源是急、慢性患者的病毒携带者。病毒存在于患者的血液及各种体液(汗、唾液、泪乳汁、羊水、阴道分泌物、精液等)中。急性患者自发病前2~3个月即开始具有传染性,并持续于整个急性期。HBsAg(+)的慢性患者和无症状携带者中凡伴有HBeAg(+),或抗-HbcIgM(+),或DNA聚合酶活性升高或血清中HBVDNA(+)者均具有传染性。
丙型肝炎的传染源是急、慢性患者和无症状病毒携带者。病毒存在于患者的血液及体液中。
丁型肝炎的传染源是急、慢性患者和病毒携带者。HBsAg携带者是HDV的保毒宿主和主要传染源。戊型肝炎的传染源是急性及亚临床型患者。以潜伏末期和发病初期粪便的传染性最高。
(二)传播途径
1、甲型肝炎主要经粪、口途径传播。粪便中排出的病毒通过污染的手,水苍蝇和食物等经口感染,以日常生活接触为主要方式,通常引起散发性发病,如水源被污染或生食污染的水产品(贝类动物),可导致局部地区暴发流行。通过注射或输血传播的机会很少。
2、乙型肝炎由乙型肝炎病毒(又称HBV)引起的,HBV存在于乙肝病人的血液、汗液、唾液、月经、乳汁及泪液等分泌物中。与乙肝急性期和慢性肝炎急性发作期时病人的上述体液及分泌物接触后,HBV进入血液中即可传染上乙型肝炎。
为什么乙肝病人发作期传染性最强?因为发作期的病人,血液中HBV复制(繁殖)明显,血清学指标表现为ALT明显异常,病毒学指标为HBsAg阳性,HBeAg阳性,抗HBc阳性,俗称“大三阳”。其中HBeAg最具传染性,如HBeAg阳性的血液输给受血者,或HBeAg阳性的血液不慎污染了健康人破损的皮肤,HBV即可通过血液进入体内,经过一段潜伏期后即可出现临床症状,如发热、热退后厌食、恶心、呕吐、尿色加深、ALT升高等。
HBV进入血液的主要途径:①母婴垂直传播:我国现有HBsAg阳性者约1.4亿人,其中85%通过母婴传播。垂直传播是我国乙型肝炎蔓延和高发的主要原因。也有少数为父婴传播者。母婴传播主要是通过产道感染或宫内感染。
②血液或血制品传播:被HBV污染的血制品如白蛋白、血小板或血液输给受血者,多数会发生输血后肝炎,另外血液透析、肾透析时也会感染HBV。
③医源性传播:被HBV污染的医疗器械(如手术刀、牙钻、内窥镜、腹腔镜等)均可传播HBV。
④家庭内密切接触:主要指性接触、日常生活密切接触(如同用一个牙刷、毛巾、茶杯和碗筷),均有受HBV感染的可能。HBV可通过破损粘膜进入密切接触者的体内。
⑤公共场所、理发店、美容院等容易被HBV污染,如浴池、剃刀等均可传染HBV。
3、丙型肝炎的传播途径与乙型肝炎相同而以输血及血制品传播为主,且母婴传播不如乙型肝多见。丁型肝炎的传播途径与乙型肝炎相同。戊型肝炎通过粪、口途径传播,水源或食物被污染可引起暴发流行;也可经日常生活接触传播。
(三)人群易感性人类对各型肝炎普遍易感,各种年龄均可发病。甲型肝炎感染后机体可产生较稳固的免疫力,在本病的高发地区,成年人血中普遍存在甲型肝炎抗体,发病者以儿童居多。乙型肝炎在高发地区新感染者及急性发病者主要为儿童,成人患者则多为慢性迁延型及慢性活动型肝炎;在低发地区,由于易感者较多,可发生流行或暴发。丙型肝炎的发病以成人多见,常与输血与血制品,药瘾注射,血液透析等有关。丁型肝炎的易感者为HBsAg阳性的急、慢性肝炎及或先症状携带者。戊型肝炎各年龄普遍易感,感染后具有一定的免疫力。各型肝炎之间无交叉免疫,可重叠感染先后感染。
(四)流行特征期病毒性肝炎的分布遍及全世界,但在不同地区各型肝炎的感染率有较大差别。我国属于甲型及乙型肝炎的高发地区,但各地区人群感染率差别较大。甲型肝炎全年均可发病,而以秋冬季为发病高峰,通常为散发;发病年龄多在14岁以下,在托幼机构,小学校及部队中发病率较高,且可发生大的流行;如水源被污染或生吃污染水中养殖的贝壳类动物食品,可在人群中引起暴发流行。乙型肝炎见于世界各地,人群中HBsAg携带率以西欧,北美及大洋洲最优(0.5%以下),而以亚洲与非洲最高(6~10%),东南亚地区达10~20%;我国人群HBsAg携带率约10%,其中北方各省较低西南方各省较高,农村高于城市。乙型肝炎的发病无明显季节性;患者及HBsAg携带者男多于女;发病年龄在低发区主要为成人,在高发区主要为儿童而成人患者多为慢性肝炎;一般散发,但常见家庭集聚现象。丙型肝炎见于世界各国,主要为散发,多见于成人尤以输血与血制品者,药瘾者,血液透析者,肾移植者,同性恋者等;发病无明显季节性,易转为慢性。丁型肝炎在世界各地均有发现,但主要聚集于意大利南部,在我国各省市亦均存在。戊型肝炎的发病与饮水习惯及粪便管理有关。常以水媒流行形式出现,多发生于雨季或洪水泛滥之后,由水源一次污染者流行期较短(约持续数周),如水源长期污染,或通过污染环境或直接接触传播则持续时间较长。发病者以青壮年为多,儿童多为亚临床型。
病毒性肝炎的预防
病毒性肝炎(包括甲型、乙型、丙型、丁型和戊形)是法定乙类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传播途径复杂、流行面广泛、发病率高等特点:部分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患者可演变成慢性,并可发展为肝硬化和原发性肝细胞癌,对人民健康危害甚大。
防治病毒性肝炎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深入宣传,发动群众,搞好爱国卫生运动,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对甲型和戊型肝炎以切断粪―口传播途径为主;丙型肝炎则以控制肠道外(如经血)传播途径为主。要力争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和早处理疫点,防止流行,提高疗效。要做好易感人群的保护,减少发病。
一、管理传染源
(一)报告和登记  各级医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病毒性肝炎病例做传染病报告,急性病毒性肝炎应做病原学分型报告和统计。慢性病毒性肝炎病例只登记一次,一年复发跨两个年度者不再重复登记。(二)隔离和消毒  急性甲型肝炎隔离期自发病日起3周。乙型肝炎可不定隔离期,如需住院治疗,也不宜以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阴转或肝功能完全恢复正常为出院标准,只要病情稳定,可以出院,对恢复期HBsag携带者应定期随访。对丙型和丁型肝炎的处理同乙型肝炎。戊型肝炎隔离期暂同甲型肝炎。
各型病毒性肝炎可住院或留家隔离治疗。病人隔离后,对其居住和活动场所(家庭、宿舍及托幼机构等)应尽早进行终末消毒,基层卫生防疫机构应对肝炎病例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
(三)有关行业人员肝炎患者的管理 对饮食行业人员和保育员每个厂作一次健康体检,发现肝炎病例立即隔离治疗。急性肝炎患者痊愈后,半年内无明显临床症状和体征,肝功能持续正常,且肝炎病毒传染性标志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慢性肝炎患者应凋离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疑似肝炎病例在未确诊前,应暂时停止原工作。上述范围的新增人员在参加工作前,应进行健康体检,凡肝功能异常和或肝炎病毒传染性标志阳性者,不得录用。
(四)托幼机构儿童肝炎患者的管理  托幼机构发现急性病毒性肝炎患者后,除患者隔离治疗外,应对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范围根据调查后确定,―般以患者所在班级为主。观察期间不办理入托手续。甲型和戊犁肝炎的观察期限为45天,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暂定为60人,对符合出院标准的肝炎患者,尚需继续观察1个门,并需持医院小院证明方可回所(园)。
(五)献血员管理  献血员应在每次献血前进行体格检查,检测丙氨酸转氨酶(ALT)、HBsAg和抗-HCV,凡ALT异常和/或HBsag、抗-HCV阳性者不得献血。
(六)HBsag携带者的管理  HBsag携带者是指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人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HBsag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经期卫生及行业卫生,牙刷、剃须刀及盥洗用具等应与健康人分开。
(七)抗-HCV阳性者的管理同HBsAg携带者。
二、切断传播途径
(一)提高个人卫生水平 利用黑板报、小报、电影、电视、广播等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各企业单位应创造条件,提供流动水洗手和洗餐具等,养成食前便后洗手的良好习惯。
(二)加强饮食、饮水、环境卫生管理饮食行业(包括个体开业户)及集体食堂都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尤其要做好食具消毒,食堂、餐厅应实行分餐制或公筷制。要加强牛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加强对产地水域的卫生防护,防止被粪便和生活污水污染。要掌握产地病毒性肝炎流行和水域污染情况,以及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卫生问题,―旦发现有污染可能,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于短时期内供应大量贝壳类水产品时,应留样以便查考。
要加强水源保护,严防饮用水被粪便污染,对甲型和戊型肝炎流行区的井水、缸水、涝坝水,须用漂白粉消毒,余氯应保持在0.3mg/L以上。中小学校应供水,学生自带水杯。
要做好环境卫生及粪便无害化处理。医疗单位山的粪便及污水须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入下水道,废弃物应及时焚毁。
(三)加强托幼机构卫生管理  托幼机构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卫生制度,严格格执行对食具及便器的消毒制度,儿童实行一人一巾一杯制,认真执行晨检或午检。对托儿所应注意尿布消毒。各班级使用的玩具应严格分开。发现肝炎患者,应立即隔离并及时报告有关防疫部门,对所在班级进行消毒及医学观察。
(四)各服务行业的公用茶具、面巾及理发、刮脸、修脚等用具应做好消毒处理。
(五)防止医源性传播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加强消毒防护措施。各种医疗及预防注射(包括皮试、卡介苗接种等)应实行一人一针一管,各种医疗器械及用具应实行―人一用一消毒(如采血针、钊灸针、手术器械、划痕针、探针.各种内窥镜以及口腔科钻头等),尤其应严格对带血污染物的消毒处理。对血透析病房应加强卫生管理。对确诊及疑似病毒性肝炎病例进行医疗和预防注射时,应使用一次性注射器。
(六)各级综合医院应建立肝炎专科门诊。有关医务人员应相对固定。
(七)阻断母婴传播  妇产科医务人员应向HBsAg和/或抗―HCV 阳性的育龄妇女广泛宣传关于防止乙型和丙型肝炎病毒传染其婴儿及其他人群的注意事项。应将HBsAg和抗―HCV列入产前常规检查项目。对HBsAg 和/或抗―HCV阳性孕妇,应设专床分娩,产房所有器械要严格消毒。对HBsAg阳性的孕妇所生婴儿,应用乙型肝炎疫苗预防;HBsAg及HBeAg双阳性母亲所生婴儿,应用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HBIG)和乙型肝炎疫苗联合免疫,方法及剂量参考有关规定。对其他所有新生儿于出生24小时内注射乙型肝炎疫苗。
(八)加强血液制品的管理  从事血液和血液制品以及生物制品的单位,应按卫生部(82)卫防字第35号《关于加强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管理的规定(试行)》要求生产和供应血液制品和含人体成分的生物制品,尤其要做好生物制品的HBsAg和抗―HCV检测工作,阳性制品不得出售和使用。
(九)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坚决遏制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丑恶活动。
三、保护易感人群
(一)甲型肝炎疫苗  主要用于幼儿、学龄前儿童及其他高危人群。
(二)人血丙种免疫球蛋白  主要用于接触甲型肝炎病人的易感儿童。剂量为0.02―0.05m1/kg,注射时间越早越好,不宜迟于接触后14天。
(三)乙型肝炎疫苗  应纳入计划免疫管理,主要用于阻断母婴传播和新生儿预防及其他高危人群。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学龄前和学龄儿童进行接种。对接种疫苗后抗―HBs消失者可考虑加强免疫。
(四)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主要用于阻断母婴传播,可与乙型肝炎疫苗联合使用。此外,还可用于意外事故的被动免疫。
四、病毒性肝炎的消毒方法
清毒对象       消毒方法       备 注
房屋、门、窗、  0.5%优氯净喷雾    取原药0.5g。加水至10Oml
地、家具、玩具  3%氯亚明唢雾     取原药3g,加水至10Oml
运送工具     2%过氧乙酸喷雾    取原药2m1.加水至lO0ml
呕吐物、排泄物  较稠的呕吐物和排泄物1份 消毒液与粪便必须充分搅拌
         加10%―20%漂白粉乳剂2份;
         较稀的呕吐物和排泄物可加漂白
         粉干粉1/5搅拌,置2小时
厕所、垃圾、   2%次氯酸钠溶液喷雾   取原药2m1,加水至100m1 
便具       3%漂白粉上清液喷雾   取漂白粉3g(加少量水溶
         便具用消毒液浸泡1小时  解),加水至100ml,待澄清
                      后,取上清液使用
食具、护理用具  0.5%优氯净、3%氯亚明、2%
         过氧乙酸、2%次氯酸钠或3%漂
         白粉浸泡1小时,煮沸10―20分钟
残余食物     煮沸10―20分钟     如为废弃物也应煮沸后倒掉
手        0.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2分钟;
           0.2%优氯净洗手
衣服、被褥、   环氧乙烷0,4kg/m3或甲醛
书籍、化验单、  100ml/m3熏蒸。密闭12―14小时
病历、人民币
 耐热类     高压蒸气15磅,15―30分钟
         干热160摄氏度1小时。煮沸20分钟
 不耐热类    环氧乙烷或甲醛熏蒸、  取戊二醛8ml(原药含量为25
         方法同上        %),加0.3% 碳酸氢钠和水
         2%戊二醛浸泡1-2小时  至100m1,使pH为7.7―8.3
 饮用水     最好煮沸。用漂白粉消毒,余氯
         应保持在0.3―1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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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甲肝?
甲肝主要是通过消化道传染,与甲肝患者密切接触,共享餐具、茶杯、牙具等,吃了肝炎病毒污染的食品和水,都可以受到传染。如果水源被甲肝病人的大便或其它排泄物污染,往往可以引起甲肝爆发流行。
搞好饮水卫生
加强饮水消毒,不论是自来水,还是井水、河水、塘水都要消毒。如50公斤水加漂粉精片1片,就可杀灭甲肝病毒;如已有甲肝流行可适当加大漂粉精用量。为防止水源和农作物受到污染,不要用新鲜粪便下田,不要在河、塘内洗甲肝病人的衣物等。
不吃不干净的食物,不喝生水
生吃瓜果要洗净。毛蚶、蛤蜊等水产品可能粘附甲肝病毒,不要生吃或半生吃。直接入口的食物如酱菜、凉拌的菜,不要在可能受污染的水中洗涤。
讲究餐具茶具的卫生
有肝炎流行时,勿办酒席。因甲肝病人在症状出现之前大便中就有病毒排出,在甲肝流行时自办酒席,宾客中可能有尚未发作的病人,容易引起参宴者甲肝爆发。
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甲肝病人症状明显出现以前,传染性很强,所以愈早发现、早隔离,就愈能减少传染的危险。在甲肝流行期,托幼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的检查,以便早期发现病人,早期隔离。甲肝病人的住室、活动的房间和衣物要消毒。
及时接种甲肝疫苗
尚未感染过甲肝的人可及时接种甲肝疫苗,。
了解乙肝分布“金字塔”
乙肝病情的发展有“肝炎一肝硬化一肝癌三部曲”之说,所以很多得了乙肝的患者,常常搞得寝食不安,害怕自己说不定哪一天就发展成肝硬化甚至肝癌了,于是求医问药,四处奔波。乙肝的结局真的这么可怕吗?其实并非完全如此,绝大多数的乙肝患者可以长期稳定在“第一部曲”阶段,只有少数人走到“第二部曲”,极少数患者达到“第三部曲”。
目前我国乙肝的分布状态很像一个“金字塔”,该“金字塔”大致有六层结构:最底层人数最多。由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构成,大约有一亿数千万人左右。这些人没有明显的症状,感觉和正常人一模一样,肝功能检查正常,化验乙肝病毒指标可以是“大三阳”.也可以是“小三阳”,常在偶然查体(招工、上学、参军、办健康证等等)时被发现。他们大多来源于家庭内感染或母婴传播。如果父母―方有乙肝,所生子女被传染的可能性很大,所以乙肝患者常常是一家几口同时染上;我国汉族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率达15%左右,藏族高达26%,维吾尔族最低,约2%左右,总阳性率达10%左右。这么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严格说来不能算做乙肝病人,因为他们虽然携带病毒,但尚未发病。人体携带某种病毒是十分正常和常见的事情,不携带任何病毒和细菌的人是不存在的,在机体免疫功能正常的情况下,这些病毒或细菌一般是难以发病的。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治疗会怎样?如果心态正常,心平气和,不乱用药,绝大多数(80%以上)可平安度过一生,只有少数向“金字塔”的上层发展,即向活动性肝炎、肝硬化、肝癌方向转变。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我国权威的传染病防治方案规定:可正常工作和学习,但是要加强管理,定期复查肝功能、甲胎蛋白及B超等;同时,保持良好的心态、乐观豁达、休闲娱乐等对于病毒携带者的“长治久安”也非常重要。
“金字塔”的第二层是慢性迁延性肝炎阶段(现称慢性轻度肝炎阶段),这一层人数大约为二千多万人,特点是身体有轻度不适(疲乏、肝区不适、食欲下降等等),化验肝功能轻度异常(转氨酶40~120单位/升,血清胆红素17.7~34微摩尔/升),乙肝病毒指标(表面抗原、e抗原和乙肝病毒DNA等)为阳性。这些患者可进行治疗,治疗的目标是返回到“金字塔”的最底层,即病毒携带状态。治疗药物包括抗病毒药物拉米呋啶和保肝药物联苯双酯、肝炎灵等。大约50%以上的患者可以经治疗或自限达到治疗目标,80%以上的迁延性肝炎(轻度肝炎)预后良好,病情平衡或向好的方面转化,只有少数(20%左右)向活动性肝炎、肝硬化、肝癌等高层发展。值得强调指出的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和慢性迁延性的乙肝虽然预后良好,但是决不意味着患者可以放任自流、高枕无忧。从目前情况看,患者不但要正确用药,而且一定要注意药物治疗以外的因素,那就是定期随访、心态平和、饮食有节、劳逸结合等等。目前尚无特效药物问世。但是,正常的心态及预防保健措施往往比药物更重要。
“金字塔”的第三层为慢性活动性肝炎阶段,这一层大约有―千万人左右,特点是症状突出,有严重的疲乏、食欲有振、皮肤和眼睛发黄等等,化验肝功能明显异常(转氨酶120单位/升以上,胆红素35微摩尔/升以上等)。这些患者病情反复,肝功能难以平稳。如果息者肝脏病理检查提示有碎屑样坏死(包括桥性坏死和多小叶坏死),多会演变成肝硬化。活动性肝炎演变成为肝硬化的几率大约为40%-60%。另外一些患者可在正确积极的治疗下,向好的方向转化。正确的治疗方法是:保肝护肝、调整免疫和抗病毒同时并举。
“金字塔”的第四层是慢性重型肝炎阶段,这一层的患者极少,约为50万~100万。人数虽少,病情却十分严重,它可以单独存在,也可合并有肝硬化(在肝硬化基础上发展而来),也可发生在乙肝的任何阶段,但并非每个肝炎病人发展的必然阶段。不过,此阶段是肝炎发展的危重阶段,特点是症状十分严重:萎靡不振、重度乏力、意识不清、重度黄疸等等,化验肝功能,其血清胆红素超过171微摩尔/升,凝血酶原活动度小于40%。病情发展到这一步,预示着肝脏组织出现大片或亚大片坏死,病情严重,大约一半患者会死于重型肝炎引起的严重并发症(出血、脑水肿、感染性休克等等),所以重型肝炎的治疗是争分夺秒的。如果重型肝炎患者救治成功,患者可据肝功能恢复的情况,向第三或第二层等好转方向发展。
“金字塔”的第五层是肝硬化阶段,由乙肝发展而来的肝硬化称为肝炎肝硬化(旧称肝炎后肝硬化),为数约为500万,其中约有一半为静止性(代偿期)肝硬化,特点是肝功能基本稳定、基本正常,症状不明显,体力尚可,这些人预后尚好;另一半是活动性(失代偿期)肝硬化,特点是肝功能反复异常,症状突出,并发症不断(腹水、感染、出血等等),预后较差,一部分因肝功能衰竭、严重的并发症而被夺去生命,一部分患者可能最终演变成肝癌。
“金字塔”的第六层(最高一层或称塔尖)为肝癌阶段,大约有30万~50万人,特点是肝脏被恶性肿瘤侵蚀,患者消瘦、疲乏,影像学(B超、CT)检查明确提示占位性病变存在。肝癌的主要治疗方法是手术和介入治疗,疗效也不十分满意。肝癌患者最后仍有可能死于肝衰竭和出血、感染等并发症。
综上所述,乙肝病情的发展像是爬“金字塔”,爬得越高,病情越重,但是.能够爬到顶端的患者,毕竟是少数,使患者病情稳定的“绝招”是正确合理的用药、积极主动的预防、保持良好的心态、劳逸结合。绝大多数的患者都在最底层,病变活动轻微.预后良好,即便不治疗,也很少有人发展为肝硬化、肝癌。重型肝炎、失代偿期肝硬化和肝癌对生命可构成威胁,但这三种情况仅占乙肝患者的极小部分。因此,乙肝“三部曲”的说法是不科学的.这种说法极大地混乱和蛊惑了乙肝患者的心态,对患者产生严重的负面作用,应该废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知切实维护乙肝携带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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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知切实维护乙肝携带者权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E-mail推荐
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解决好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就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和三部门政策解读稿(附后),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掌握《通知》要求,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把《通知》要求落到实处。各服务窗口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准确了解《通知》内容、要求和意义,以便全面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把握重点,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抓紧做好政策清理工作。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有关政策清理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并依据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地方行政性法规清理工作。
    (二)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中用人单位招工(聘)活动的日常监管,指导用人单位全面落实《通知》各项要求。要在正在开展的清理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中,把禁止用人单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作为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开展相关体检工作。要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按要求取消相关乙肝项目检测。要进一步规范“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选拔体检项目,按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三)加强对技工院校的指导和监管。各地要面向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开展政策宣传,将《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一所学校。督促技工院校在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学权利。指导学校根据需要在入学体检中开展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对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工作。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要认真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依法查处。调解仲裁部门要对因涉及乙肝歧视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依法进行调处。
    (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设立并公布专门投诉、举报电话,或利用现有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增设相关接收投诉、举报的功能。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确保电话接线员掌握相关政策规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积极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相关负责人牵头,相关处室负专责,系统内各单位相互配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与教育、卫生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推进《通知》的落实。要依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服务窗口和社区基层平台等组织开展宣传,采取送政策上门等方式,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了解政策规定。要密切跟踪舆情,收集社会上的各种反映,必要时采取措施加以引导,重大情况及时向我部汇报。各地要按要求组织开展《通知》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10月底前报我部就业促进司。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政策解读及热点答疑》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政策解读及热点答疑
    一、政策解读类
    1、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主要背景。
    答: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都作出了相关规定。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是,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部分地区对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违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受限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分析原因、明确政策、抓好落实。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从去年11月起,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整个研究过程遵循“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一方面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了解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有关意见,从传染病防治角度对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可行性进行反复深入论证;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意见,从而保证政策措施的科学、严谨和有效。
    2、这次文件与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下发的文件相比有哪些新的要求和规定?
    答:这次文件是对2007年文件的完善和强化,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执法检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与2007年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 权益维护范围更广。2007年文件着重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这次文件强调维护入学和就业两方面的权利。
    (2) 禁查项目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在就业体检中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这次文件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3) 特殊职业更加明确。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中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这次文件规定确需检查的职业,一是强调特殊,可能只有极个别职业;二是强调严格申请审核程序,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三是强调公开监督,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只要工作到位,不会出现变相检查,影响政策效果。
    (4) 监督检查力度更大。一是对机构的监督检查方面,这次文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二是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方面,这次文件也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也要予以相应处罚;三是发挥社会监督职能,这次文件要求各相关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上的投诉和举报。
    3、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取消乙肝五项检查后,学校和用人单位如何筛查乙肝病人?
    答: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共同学习和工作接触造成传播。以往有些单位在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中检测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对阳性者限制其入学、就业,这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人们对乙肝病毒传播特点的认识逐步深入,关于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传播的知识已经被大家所接受。因此,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出发,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测,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入学、就业权利,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由于乙肝病人与其他肝炎病人一样,其血清转氨酶异常,在入学、就业体检项目中有血清转氨酶检测,因此不会漏检乙肝病人。对于临床上确诊的乙肝病人,应积极配合治疗。
    4、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
    答:下一步将主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一是开展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和地方各级工作平台,开展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对待乙肝。二是抓紧清理、修订现行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以及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等进行修订,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对现将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尽快废止或修订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三是实施日常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对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同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和举报。四是结合有关政策专项督查和市场清理整顿等专项行动,推动政策贯彻落实。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经将禁止用人单位开展相关检测作为2010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部署。五是开展专项检查,按照《通知》要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适时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二、网民关注热点问题
    5、乙肝病毒传播途径是什么?医学上筛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答:乙肝病毒传播途径包括:
    (1)经血传播:经血传播主要包括经血液和血制品、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器械、注射器、介入性诊疗操作和手术,以及静脉注射滥用毒品等;其他如修足、纹身、扎耳环孔、医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须刀和牙刷传播,以及破损的皮肤和黏膜传播均归类为血液传播途径。WHO资料显示,通过血液传播乙肝病毒的证据是确凿的。
    (2)母婴传播:母婴传播是乙肝病毒重要的传播途径,慢性乙肝病毒感染者中约有30%-50%是通过母婴传播获得的。母婴传播可分为宫内传播(较为罕见,多数研究表明<2%)、产程传播和产后感染。母婴传播率主要取决于母亲血液中是否存在HBeAg。我国1979年、1992年血清流行病学调查均显示我国大部分的感染者是由于母婴感染所致,这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的乙肝高流行地区感染模式一致。
    (3)性传播:乙肝感染者的精液或阴道分泌物中均可检出乙肝病毒,在密切的性接触时,这些体液可透过破损的粘膜而引起感染。美国纽约的男同性恋者乙肝病毒感染率比对照组高13倍,感染率与性接触对象数目成正比。对乙肝病毒慢性感染者的配偶进行追踪分析,在婚后的第1、3、5年检测,受访的100名配偶乙肝表面抗原检出率分别为20%、31%和42%。对200名多个性伙伴的女性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乙肝病毒感染标志血清学检测,结果显示乙肝病毒感染率达55?15%,证明乙肝病毒可通过性接触传播。
    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
    医学上筛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主要方法是通过采集受检者的静脉血,使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SIA)或其他酶免疫分析法检测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也可开展HBV-DNA检测筛查。
    6、乙肝病人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有什么区别?乙肝病人能否上学和就业?
    答:乙肝病人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检测乙肝表面抗原都为阳性,但两者的区别就是前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转氨酶,ALT)异常,而后者转氨酶正常,没有临床症状和体征。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肝功能正常,身体无临床症状、不会因共同的生活接触、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造成传播。因此,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感染标志物检测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和流行。从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出发,乙肝病人应积极配合治疗,等临床症状消失、转氨酶恢复正常后可继续学习、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被检查出患有乙肝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其另行安排工作。
    7、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情况
    答:1月21-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通过三部门网站将《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设立专门电子邮箱收集网民意见。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包括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本人及其亲属、非携带者纷纷发表各自意见和看法。征求意见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共收到社会各界发来的电子邮件约1.7万封(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收到近7000封,教育部收到约5000封,卫生部收到5000多封),排除同一网民重发的内容相同的邮件外,实收有效邮件约1.3万封。从网民的反映来看,99%以上明确表示支持相关政策的出台,部分网民还积极献计献策,就限制HVB-DNA检测、特殊职业界定、保护医学和健康体检中受检者隐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乙肝虚假广告打击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教育部认真地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将反映集中、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吸纳到《通知》稿中。
    这次《通知》的出台,得到了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凝聚了社会各界的聪明智慧。在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教育部向参与《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活动的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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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林振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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