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史采集 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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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史 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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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事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了保,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持第一种观点的同志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身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都知悉,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对自己的健康状况较为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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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以隐瞒病史为由拒赔法院判决既往病史属霸王条款
&&&&中山一名男子死亡后,其妻去申请保险理赔,怎料,保险公司认为他故意隐瞒了“肝炎”病史,因此拒绝赔偿。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关于“既往病史”的条款几乎包含了一般人可能患的所有疾病和伤害,这一格式条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属于霸王条款,故认定为无效。 &&&&亲人病逝却得不到保险 &&&&2000年9月,刘飞(化名)的丈夫向中山某保险公司投了一份金额为10万元的“定期保险”,受益人为刘飞。2005年7月,刘飞的丈夫不幸因病去世,刘飞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是保险公司在三个月后给刘飞发来了拒赔通知书,认为该次出险事故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拒绝理赔,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是刘飞的丈夫在填写保单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称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 &&&&涉案保险单条款关于被保险人告知事项的第13条是“过去是否患有下列疾病?”,其中列举了包括“肝炎”及“乙肝病毒携带”在内的1~8个问项,第9项则是“是否有上述1~8项以外的疾病或受伤?”,刘飞的丈夫在上述问项后面均填写了“否”。但是据保险公司调查所得的资料显示,刘飞的丈夫在2005年4月曾在中山市某医院治疗,他被确诊为有两对半“小三阳”肝功能异常的病史,日他因病毒性肝炎等疾病死亡。 &&&&刘飞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十分不满,她认为丈夫在投保时并不确知自己为乙肝病患者,多次交涉无果的刘飞将保险公司诉至中山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月,案经两审,刘飞女士的诉求得到了两审法院的一致支持。 &&&&“既往病史”属霸王条款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保险公司关于刘飞丈夫在投保时隐瞒既往病史,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上。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和保单受益人双方提供的病历证据相互矛盾,而且都没有经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名。除病历之外,保险公司没有再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刘飞的丈夫在投保前是否为乙肝病患者且其本人是否知道自己为乙肝病患者现缺乏直接的证据证明,因此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刘飞的丈夫故意隐瞒病情,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证据不充分。 &&&&对于双方争议的在保单中关于被保险人告知事项第13条,法院认为,该条款包括了一般人可能患有的所有疾病和伤害,对于每个自然人而言,不管投保与否都不可避免地会患过疾病,因此该条款第9项属于有缺陷的格式条款且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依法应认定无效。即使投保人刘飞的丈夫在投保时填写的是“否”,也不能仅以此而认定其隐瞒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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