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帮助!我刚才眼懵了,竟不自觉老人摔倒该不该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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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财政部驻江西省专员办玩忽职守竟不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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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39 发布在
&&&&财政部驻江西省专员办玩忽职守竟不自觉&&&&&&&&请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秘书处派遣观察员调查或监督调查(之七百八十一)&&&&联合国秘书处并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肯尼迪人权中心:&&&&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人事教育司:&&&&中共江西省省委组织部:&&&&以下七件事情,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该处的职责缺乏清醒的认识和准确的定位,玩忽职守,指使两位保安对遵纪守法的来信来访者进行公开殴打,严重逾期五个多月不出具信访事项书面答复,指使跟班假冒办公室的名义并伪造公文,请求扣罚相关责任人员的工资,对该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撤职、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处分:&&&&一、出自《财政监督》2012年第2期的《监督与服务并重 助力江西经济发展――访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专员严淑琴》一文,让我替《财政监督》杂志社、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感到无比得悲哀!用一句话来概括,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的职责是:监督检查江西省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维护财税秩序。&&&&监督就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干嘛还“与服务并重 助力江西经济发展”?监督与服务是对立的,“监督与服务并重”,你“专员办”还怎么去开展监督工作?你“专员办”什么事也干不了!“助力江西经济发展”, 你“专员办”一把手干脆去当省长助理!国家的财税政策、法令、制度,均有现成的框框条条,违反了框框条条,专员办就必须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责无旁贷!&&&&监督是充当铁面包公的执法者的角色(爷的角色),服务是当孙子的角色,助力地方经济发展是当儿子的角色,这三种角色(职责)互相掣肘!&&&&二、日,我向财政部驻江西省专员办提交《请求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调查财政违法特大案》(17页),附文《我第二次向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报案》(17页),附文《恳请南昌市城管委政策法规处务必调查以下内容》(44页),附件(书证)38份。该办当场出具了《收条》,我向该办信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有:《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信访条例》及该办自己的网站上公布的“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主要职责”的第一条:“监督检查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维护财税秩序;”故我的信访属于该办的职责范畴。&&&&三、我曾当面恭敬地请问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检查二处李处长:接到我的举报信后,贵办是否向涉案单位调查过?检查二处李处长说:“没有。”我说:“不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至今不调查,你们这是很不负责任的行为!总之一句话:请以上涉案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的所有批文!(别拿伪造的或别的工程的批文冒充!)”&&&&四、三十亿元以上的财政违法大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至今五个多月未书面答复本信访人,说明财政部驻江西省专员办无能,茫然无措,竟不知如何正确行使职权!有举报人作证并担责的证据确凿的财政违法案件都查处不了,该办还能干什么?!纯粹混饭吃!一群饭桶!(本不想使用如此尖锐的批评语句,但我担心轻描淡写、隔鞋搔痒式地提意见不足以引起重视和反响。)&&&&请问: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2013年、2014年发现并查处了几起财政违法案件,有史以来向司法机关移送过财政犯罪案件吗?&&&&如果专员办在业务上有啥拿捏不准的问题,或者饱受无耻官痞(级别很高的权贵、“大老虎”)的压制和干扰,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专员办可以向其娘家(财政部)汇报、请示、请命,也可以向中共江西省省委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汇报、请示、请命。&&&&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不专心打理本职工作,却频繁视察、调研、指导,追逐虚荣,纯粹是不务正业,以下是网上的相关报道4篇:&&&&1、《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专员严淑琴视察峡江水利枢纽工程》;&&&&2、《财政部驻赣专员办专员严淑琴来我市调研》;&&&&3、《江西专员办严淑琴监察专员一行到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调研》;&&&&4、《财政部驻江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专员严淑琴一行莅临省联社指导》。&&&&五、 日,在正对南院门值班并看护停车场的便衣保安说:“你擅自找领导,没有通过我引领,害我挨批评,下次不准你进入大楼。”&&&&看护停车场的便衣保安想抢夺楼梯口穿公安制服的保安的职责吗?我上楼前在楼梯口《登记薄》上登记过!是哪位领导批评他?!&&&&果然,日9时39分左右,我向该办索取《受理单》,我已经走上了楼梯第一个拐弯平台处,看场员追上来,不准我进楼,揪住我的后领往外推,在楼梯口旁值班室值班并身穿公安制服的保安也走过来说:“上次就是他。”看场员用力推搡着我往外赶,嘴里骂骂咧咧地说:“我打死你箩套樱 蓖瞥鲈好藕螅闯≡笔纸挪⒂玫刈反蛭沂嗝祝诼ヌ菘谂灾蛋嗍抑蛋嗖⑸泶┕仓品谋0沧詈笠哺刺吡宋乙唤拧B房谟猩阆竦疲陨锨榻诩俨涣恕&&&&六、本信访事项的详情,我已经通过多家著名中文网站公开发表了帖文和博文,通过电子邮件向国内外四百多个邮箱进行了投诉,以期达到威慑和监督作用,但以下发生的故事,让我真正领悟了什么叫“不择手段”!&&&&日9时33分左右,有一男音(听上去好像是一个二十几岁的年轻男人)以0打我手机:“你是黄剑平吗?”我说:“您是哪位?”他说:“我是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信访办的工作人员,邹主任出差前给了我一份答复函,请你现在过来签收。”&&&&我心知有诈,4月1日下午我与邹主任通过电话,4月2日我在专员办一上午,没人提到邹主任出差前给了谁一份答复函,现在突然冒出一份答复函来!&&&&我问:“盖了公章吗?”他说:“盖了。”我问:“盖的是专员办的法人公章吗?”他说:“盖的是信访办的公章。”我说:“那不行,没加盖法人章表明一把手或主管领导没签字同意,该书面答复无效。”他说:“一把手出差了。”我说:“那就等一把手回来再说吧。”他说:“那我去和主任汇报。”我说:“您尊姓大名?”他说:“信访办的工作人员。”我说:“请示主任后给我电话回复一下。”&&&&10时24分左右,0再次来电说:“我是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的工作人员,已经加盖了办里公章,你现在来领走答复函。”我说 :“是专员办的法人公章还是信访办的公章?”他说:“是办里的公章。” 我说:“你尊姓大名?”他说:“一个工作人员。”我说:“你难道连姓名都不肯相告吗?”他说:“这很重要吗?你过来,我到楼下等你。”我说:“当然很重要,你打来的电话不是专员办的电话,专员办的电话是以8682打头,而你打来的电话以8680打头,我怀疑你不是专员办的工作人员,是谁给你答复函的?”他说:“周主任。”我说:“是男的邹主任还是女的周主任?”他说:“是女的周主任。”我说:“你叫女的周主任用她办公室的电话或她的手机打给我。”他说:“周主任在开会,我们对你的来信来访很重视,想尽快给你书面答复。”我说:“我再问一遍:你叫什么姓名?我需要核实一下。”他没回答,立即挂了电话。&&&&这都叫什么事?!腐败分子下三滥的阴招我可是领教了不少!经验提示我:被告们对我即将信访和已经信访的部门进行过不折手段地公关、胁迫、利诱和造假!&&&&提示1:被告们对本举报人三代以内的亲人实施了一系列地报复、胁迫、利诱和残害,死亡二人,重伤一人。&&&&提示2:假如腐败分子散布诸如我反党、加入了某邪教、有精神病、要自焚、有两个户口、创建了人权组织和人权网站、洗钱、组织罢工之类的谣言,请同志们一笑置之,因为我已经反复公开辟谣过,在此不再详细赘述,否则,显得太潞瓦脒丁&&&&日,我从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的网站上查获如下信息:&&&&1、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工作。机关党委书记:顾华晔。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漆P。工作人员:赵东晖,联系电话:0。&&&&2、办公室负责人:周俊,联系电话:8。工作人员:王华、周鹏、罗薇、李沛。&&&&3、综合监管处负责人:唐斌,联系电话:2。副处长:邹兴荣。工作人员:汪菊英、苏林、徐丹。&&&&4、二处负责人:熊小燕,联系电话:1。副处长:刘刚。副调研员:张芳毅、李华文。工作人员:胡从汉。&&&&经比对:0是机关党委的办公室电话,打电话的人应该是赵东晖,此人不是信访办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所以此人无论如何追问都不肯告知我其姓名,并非要在楼下将涉嫌伪造的公文交给我。其后至今,该专员办无任何人给我打过电话。&&&&七、拒不接听电话:&&&&我于日9时12分拨打顾华晔专员的办公室电话,久久无人接听,最后显然有人挂断了电话,因为手机“滴溜”一声并显示“通话结束”,而不是“对不起,您拨打的电话暂时无人接听,请稍后再拨。”&&&&我于日9时15分拨打专员办办公室邹副主任办公室电话,久久无人接听,最后显然有人挂断了电话,因为手机“滴溜”一声并显示“通话结束”,而不是“对不起,您拨打的电话暂时无人接听,请稍后再拨。”9时25分再次拨打专员办办公室邹副主任办公室电话,情况照旧。&&&&其他紧密关联的详情见下文:&&&&八、“南昌市四企业改制安置费43307万元被人贪污”和“非法占用土地”的概况:&&&&根据我日上午亲手当面向南昌市检察院控申处李华清副处长提交的《一地三卖案、三千万元行贿及其窝案和南昌贪官疯狂报复案》、3篇附文及106份附件(书证),附件1-39是加盖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章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复核决定书》,其中写:“2004年10月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其土地由国家通过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回购(此有南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洪储收字【2004】4号为证),不存在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根据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江东机床厂等四企业改革与发展总体实施方案的批复》(洪府厅字【号)及其附件,四企业退城改造,搬迁至中国华源集团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的南昌凯马机电工业园,其整体生产经营资产(含工业用地)按改制安置费43307万元由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收购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安置所需的费用36798万元,剩余6509万元用于解决四企业银行等债务和产权交易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质上是承担四企业改制安置的角色,本身不涉及土地交易。因此,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亦不涉及缴土地增值税。”&&&&以下是我通过江西省工商局官网查询通道获取的其中两企业的基本信息节选:&&&&注册号537,名称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远,注册资本2291万元,住所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51弄1号,发照日期日,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的实缴出资额为185.0万人民币,南昌市机械工业局实缴出资额为2106.0万人民币;&&&&注册号891,名称江东机床厂,类型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周赣洪,注册资本921万元,住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160号,发照日期日。&&&&以上信息清楚地显示:(1)、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是两企业的控股股东,连普通股东都不是,如果其真收购了四企业的全部经营资产(含工业用地),本应该是全资控股股东!故四企业改制安置费43307万元被人贪污了!(2)、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居然还是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51弄1号,此地早已变成了“玉带明珠邮政住宅小区”东、西区中的西区!江东机床厂也没有改制(还是全民所有制),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160号的厂房也早已被拆迁!(3)、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和江东机床厂的新厂区占地极有可能没有获得任何批文,属于非法占用土地。&&&&附件1-23是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日加盖了其公章的书面答复,其中写:“2004年10月南通公司改制,其整体经营资产(含工业用地)由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拍卖其土地,向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补偿款,南通公司不涉及缴税。”(请注意: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业用地与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并出让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业用地不是一回事,不要混为一谈,其出资的主体不同。况且,拍卖款必须进财政账户,怎能直接支付给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九、一地三卖案和一房两卖案的概况:&&&&根据我日上午亲手当面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李华清副处长提交的《一地三卖案、三千万元行贿及其窝案和南昌贪官疯狂报复案》、3篇附文及106份附件(书证),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2003年至2004年期间,将其原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旁的同一块工业用地(厂房区用地)分别签约卖给了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中的玉带河西支综合改造工程、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城路国资大厦内、洪城大市场旁),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将该块工业用地“出让”给了江西天龙数码投资有限公司。最冤的是国有资本,由三个国有单位花了三次的价钱购买同一块工业用地!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搬迁至中国华源集团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的南昌凯马机电工业园。&&&&附件1-14是日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加盖公章并出具的《关于罗建平有关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其中写:“(三)南昌通用机械厂涉嫌擅自出售原厂房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开发的问题。经调查,南昌通用机械厂生产区用地已于2004年12月经我局公开出让给了江西天龙数码有限公司。该用地公开出让手续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用地出让方案是经市政府、市监察局批准同意的。”&&&&特别说明:附件1-14是南昌市国土资源局日加盖了其公章的书面答复,该局一位女处长(好像是土地利用处处长)说:“该答复函中的内容未经我审批。”这就意味着其内容肯定有虚假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如果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没有审批并江西天龙数码投资有限公司(受让方)没有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则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同样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江西天龙数码投资有限公司构成诈骗公私财物罪!&&&&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明知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业用地已经被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并公开出让给了江西天龙数码投资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以改制的名义收购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经营资产(含工业用地),即花重金收购一块已经出让了的工业用地,我判断这笔重金被双方当权者贪污了!&&&&同一处房产(厂房),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约卖给了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中的玉带河西支综合改造工程、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骗取国家巨额资金,其多余的利润存在被贪污或被私分的重大嫌疑。&&&&以上即是所谓的“一地三卖案”和“一房二卖案”。 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一地三卖”和“一房二卖”,是赤裸裸地诈骗国有资产,而被诈骗者配合默契,说明这是双方精心策划的阴谋,当权者个人均有巨大的利益收入囊中!双方当权者个人均有巨额贪污的重大嫌疑!一个卖主三个买主,三个买主都支付了资金,三个买主居然相安无事,真是咄咄怪事!这块地最终由哪个买主占有?其他二个买主为什么没有跳脚?到底是何方神圣能够控制、安抚并指挥三个买主?!&&&&十、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只是市政府的一个预案,“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名存实亡,其没有对“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实施实质性的启动工作,连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都没启动,南昌市人民政府从未组建过“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办公室”无任何合法身份和合法职权!!&&&&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没有取得任何批文,该工程自2000年至今非法骗取财政拨款三十亿元以上,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私刻公章、私自征用含农用地在内的土地一千亩左右,人造河(玉带河)因严重偷工减料(原定新建污水泵站5座、引水泵站1座,但实际均未建)至今臭气熏天:&&&&1、附件1-17是日加盖了南昌市审计局公章的《关于对黄剑平来访答复函》,其中写:“2003年,南昌市八湖两河指挥部对玉带河西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原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生产及生活用地进行征用拆迁,并由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以下简称区拆迁办)负责丈量、拆迁等具体事宜。同年,区拆迁办与南通公司签订了玉带河西支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日区拆迁办与南通公司办理了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结算(市八湖两河指挥部认可)。南通公司所收的拆迁补偿款由区拆迁办及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入,所收拆迁补偿费主要用于拆迁过渡、搬迁奖励、生产等方面。”&&&&南昌市八湖两河指挥部(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没有取得该建设工程的任何批文的情况下,完全撇开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在它们没有提供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的情况下,私自征用含农用地在内的土地一千亩左右,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或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征地单位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据本人考证,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次取得如下批文:&&&&(1)、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法人证书;&&&&(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分为: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其他依据文件】;&&&&(3)、县、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由原计委或现发改委审批;&&&&(5)、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及总平图的批复(含《工程总概算表》,由原计委或现发改委审批;&&&&(6)、规划用地红线图或征收(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建设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7)、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8)、项目所在位置地形数据光盘。&&&&(9)、年度投资计划。.&&&&(10)、建设用地批准书。&&&&(11)、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12)、金融机构出具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证明。&&&&(13)、房屋拆迁许可证。&&&&(14)、开工报告的批文。&&&&报省级另附&&&&(1)、项目所在县市和受理预审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2) 、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3)、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基本农田的,应出具项目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4)、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标准农田易位的,应附具县级政府要求标准农田易位的请示和省农业厅审查同意该项目涉及的标准农田易位的意见。&&&&报国务院再附&&&&(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2)、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3)、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与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会议纪要;&&&&(4)、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会纪要。&&&&3、以下论证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没有取得任何批文:&&&&(1)、附件1-10和附件1-12是南昌市财政局出具给我的两份书面答复,两份书面答复认定: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与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是同一工程,书中写:“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八湖两河综合改造工程)是由江西省计划委员会(现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南昌市重大重点工程,该工程已列入《南昌市重大重点工程项目及政府投融资项目投资计划》(洪府发【2005】12号),我局按此执行。”&&&&附件1-8和附件1-9分别是省计委关于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初步设计的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明确写明“项目法人: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但是,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现称南昌市污水处理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面答复中写:“江西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可研报告的批复》(赣计投资字【2000】88号)提到该项目法人为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系我办前身,经了解,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参与该工程有关的任何事项,原污水公司人员已退休或者离开本岗位,其他相关事宜无从考证。”&&&&故可以认定:附件1-8和附件1-9,即省计委的这两份批文是在项目法人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毫不知情并未申报的情况下伪造的,故可以认定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实际没有取得任何批文,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也没有取得任何批文。(其实,南昌市玉带河综合改造工程剔除人工造河工程和人工造景工程略等于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而南昌市玉带河综合改造工程只是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中的一小部分。)&&&&有人说:“也许南昌市污水处理管理办公室不了解情况乱写。”我说:“不可能。有很多老员工还在。”&&&&4、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中的玉带河西支综合改造工程之间的土地征收合同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县、区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双方私自进行土地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410条,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或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其他单位的土地征收情节与以上情节完全雷同。&&&&十一、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和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累计行贿三千三百五十万元以上,向其他单位行贿额不详:&&&&1、本文附件1-18是南昌市青云谱区拆迁办于日出具的加盖了其公章的《关于黄剑平信访问题的回复》,其中写:“我办于2002年8月受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开始对市政府重点工程玉带河(西支)改造(工程)(进行)房屋拆迁工作”&&&&2、本文附件1-26是《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来访答复函》(青检访复【2011】03号),其中写:“2003年因玉带河建设需要对南通公司在玉带河西支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因历史原因,南通公司在拆迁房屋中有建筑面积3517.42平方米的住宅和非住宅无产权证,经房管局和拆迁办丈量确认认可,并补缴了规费,其中1682.22平方米非住宅面积按规定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并冲抵了南通公司应缴青云谱区拆迁办的费用,其余1835.20平方米被确认为82户拆迁户的住宅面积。”&&&&按理,拆迁施工费应由所谓的“建设单位”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所谓的“建设单位” 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委托书》和《房屋拆迁委托书》支付给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怎么变成了所谓的“房屋被征收方”来支付这笔资金?!&&&&请求检察院责令三方(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分别提供《房屋征收委托书》和《房屋拆迁委托书》以考证事实真相。&&&&《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见附件1-25)中没有“其中1682.22平方米非住宅面积按规定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并冲抵了南通公司应缴青云谱区拆迁办的费用”的任何数据、信息,即该笔款项实际没有参与结算!该笔款项神秘地失踪了!&&&&我判定:该笔款项实际是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送给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的行贿财物,折合现金约6728880元。即:1682.22平方米x4000元/平方米=6728880。请求检察院查明该笔款项(财物)的实际去向,如被青云谱区拆迁办个别人贪污了,则其构成贪污罪,如被青云谱区拆迁办挥霍了,则其构成受贿罪。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均构成行贿罪。&&&&3、本文附件1-26是《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来访答复函》(青检访复【2011】03号),其中写:“在82户拆迁户安置过程中,有4位拆迁户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了安置房,要求在南通公司生活区给予另行安置,南通公司在其生活区老医务所对4位拆迁户进行了安置。在玉带河建设拆迁中,玉带河指挥部考虑到南通公司损失较大,对其生产和职工生活造成了较大损失,同意以拆迁还建房名义为公司解决一部分住房,南通公司在京东还建房中得到46套房源(含4户拆迁户放弃的房源)。对该46套住房分配,南通公司制定了分配原则,并报当时上级单位南昌市国有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批复,征得上级单位同意后,南通公司把其中的四套房屋分配给了四位公司领导,即原公司总经理金国性,原公司副总经理李锦南,原公司副总经理许军和原公司副总经理徐晓。该分配的四套房屋为公房性质,2009年根据有关政策进行了房改。根据上述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南通公司四位领导分配的房子存在贪污行为。”&&&&经本人核对《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见附件1-25),其中没有46套房源的任何数据、信息,即该笔款项(财物)实际没有参与结算!该笔款项神秘地失踪了!&&&&请求检察院责令三方(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提供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赠送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46套房源的批文以考证事实真相。&&&&我判定:该笔款项(财物)实际是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名义上是送给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行贿财物,其实是双方领导人人有份的赃物,由此双方领导均构成贪污罪。此笔款项(财物)折合现金约元,即:46套x130平方米/套x4000元/平方米=元。&&&&“玉带河指挥部考虑到南通公司损失较大,对其生产和职工生活造成了较大损失,”此话完全是瞎编,因为:现今的玉带河西支在南通小学门口垂直拐弯向南沿马路地下走了,厂房区连围墙都没被拆迁!我认为:改道出于预谋。即:厂房区实际没有任何因玉带河西支改造工程而发生的拆迁项目,厂生活区发生过三栋职工居住房和一些城市私有房屋被拆迁(被征收)。&&&&4、《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见附件1-25)显示: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位公司领导和四十二位公司干部(其中可能夹杂了非该公司干部,比如江东机床厂的干部,比如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干部)截止结算结束日(日),个人均没有缴纳半分钱,却在明知自己不是拆迁户(被征收房房主)不具备获取拆迁安置房的资格的情况下,将46套受贿房瓜分完毕,每户130多平方米。以上四位公司领导和四十二位公司干部构成受贿罪。&&&&被强迫参加了房改的78户被征收房房主须缴纳如下费用:房改款(有的说每平方米八百多元,有的说每平方米六百多元)、超面积款(每平方米一千二百元)、楼层差款、结构差款,最终却被安置在京东经济适用房中,实际为廉租房,廉租金以物业管理费的方式收取,至今没有拿到房产证。另外,据说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将收押的78户房改房(被征收房)的房产证抵押骗贷(房主不知情),真是坑蒙拐骗和打砸抢的手段都用上了。&&&&试问:以上所指46户非被征收房房主每户得到130多平方米的安置房,并拿到了房产证,天理何在?!公理何在?!&&&&以下是我刚通过江西省工商局查询通道查获的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信息:&&&&注册号8,名称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类型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赵国星,注册资本27.4万元,成立日期日,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183号,经营期限自(空白未填),经营期限至(空白未填),经营范围(空白未填),登记机关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照日期日,经营状态吊销。&&&&一个没有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的企业,居然至今还在营业!我记得之前我查获的该企业的出资单位是南昌市青云谱区房产管理局而非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是李瑞清而非赵国星。&&&&本文附件1-27是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瞧,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又变成了事业单位!&&&&5、《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中甲方(区拆迁办)支付给乙方(南通公司)的11项费用(合计元),均为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玉带河西支改造工程的被征收房及被征收房附属物的补偿金的名义送给南通公司的行贿资金之一,因为厂房拆迁实为后来(大约1年多以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厂区土地的拆迁项目,非为玉带河西支的拆迁项目。并且,现今的玉带河西支在南通小学门口垂直拐弯向南沿马路地下走了,厂房区连围墙都没被拆迁!我认为:改道出于预谋。即:厂房区实际没有任何因玉带河西支改造工程而发生的拆迁项目,厂生活区发生过三栋职工居住房和一些城市私有房屋被拆迁(被征收)。该笔元资金,如果被一人或多人瓜分,其构成受贿罪或贪污罪;如被南通公司占用或挥霍,则南通公司和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特别声明并特别说明:有关南昌市玉带河西支综合改造工程和南昌市玉带河西支综合治理工程的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均未丝毫触及厂房区的围墙和工业用地而仅仅稍微触及了厂生活区的事实,检察院可以不必听我的一面之词,可以向现在仍然居住在生活区的广大职工和家属调查,他们不可能串通所有的职工和家属作伪证!检察院同时可以责令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分别提供有关的《土地征收合同》和《房屋征收合同》以考证事实真相!&&&&6、《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中乙方(南通公司)支付给甲方(区拆迁办)的5项费用(合计元),等于是以白菜价买回了黄金,因为南通公司由此得到了6512、14平方米的安置房,价值二千六百零四万八千五百六十元以上。(安置房的面积是以安置资金按约定价格购买变现的。)如此做帐,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即出于做帐之需要,南通公司从巨额受贿财物(受赠财物)中拿出元回扣相赠。此笔款项如被区拆迁办的有关人员瓜分了,其构成受贿罪或贪污罪;此笔款项如被区拆迁办挥霍了,其构成受贿罪,南通公司构成行贿罪。&&&&7、《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中:房屋拆迁时造成停电损失补偿40000元,石材厂和绿化带房屋拆迁补偿明细(另按上级要求,已签订单项协议,其补偿费不在此结算单元内)。估计此笔费用在1.8亿左右,实际发生额不详。其犯罪性质的属性参照以上分项。(现在的玉带河西支在南通小学门口垂直拐弯向南沿马路地下走了,厂房区连围墙都没被拆迁!纯属又一笔巨额的被诈骗的财政资金。)&&&&8、《玉带河南通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结算单》中有3517.42平方米的住宅和非住宅以80元每平方米的单价补缴了建设规费,以“拆一还一”的方式获得了相同面积的安置房,问题是:这笔钱按理应该由南通公司直接支付市建委,由此我认为:市建委极有可能没有参与这3517.42平方米的认证工作并最终收到这笔补缴的建设规费。(检察院可以责令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和市建委分别提供该笔资金的收付凭证。)&&&&9、78户职工拆迁户所交房改资金去向不明,因为该笔资金未参与结算,在结算单中没有任何相关信息、数据。(由于该笔资金很隐蔽,很容易勾起某些人的贪欲,故请求检察院责令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该笔资金的收付凭证并考证其去向的合法性。)&&&&10、南昌市审计局日加盖其公章的《关于对黄剑平来访答复函》(见附件1-17)中写:“南通公司所收的拆迁补偿款由区拆迁办及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入,”&&&&而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日出具的《 关于黄剑平同志反映拆迁情况的回复》(见附件1-21)中写:“玉带河西支工程于2003年开工,工程业主为南昌市八湖两河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从未参与玉带河西支相关工作”,&&&&我理解这句话的含义是:南通公司所收的拆迁补偿款由区拆迁办及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转入一部分,请检察院责令市审计局、南昌市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提供转账凭证以考证事实真相。&&&&南通公司没有参与玉带河改造工程的任何施工建设,南通公司在玉带河改造工程中也没有地下管线受损或需要改道,不存在地下管线因玉带河改造工程需要由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南通公司地下管线的补偿,故日下午南昌市审计局经贸处赵处长在座谈会上说: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南通公司地下管线的补偿款,该款项的来源和去向均神秘诡异。&&&&经本人多方查实: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称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均属原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现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编外临时机构,没有取得成立批文,没有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雕刻公章没有经公安机关审查、备案、签发准刻证并到指定的刻章单位刻章,属于私刻公章,本人正在请求公安机关追究其伪造印章罪的刑事责任,故该地下公司转给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和区拆迁办的资金的合法性何在?!&&&&11、综合以上9项,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付出的行贿大礼高达:6728880元+元+元―元+40000元+1.8亿元=元+1.8亿元=0. 亿元+1.8亿元=2.亿元。&&&&十二、半真半假其实无效的批文四份:&&&& &&&&附件1-6和附件1-7是南昌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市规管字【2002】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市规地(2002)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1-6的右上角有证书本身的凭证号NO0393721, 附件1-7的右上角没有证书本身的凭证号,附件1-6和附件1-7上面都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监制章,附件1-6和附件1-7的填空处本应手写但却是打字,而且打字填空居然完全精确没有丝毫错位,没有人能够办到,只有一种可能:填空处从一开始就不是空的,不是后来打字上去的,而是伪造本证书时一并伪造的。&&&&有人说:“会不会是监制章没有复印到?”我说:“不可能,复印得这么清楚,不可能一点痕迹都没有。”&&&&附件1-15是【2002】洪土用字第3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填发机关处加盖的是南昌市国土资源局的公章,(据本人考证:2002其名称应为南昌市土地管理局),该证书右上角没有证书本身的凭证号,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监制章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监制章,(该证书反面注意事项第九条和第十条是:九、本批准书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填发。十、本批准书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监制。),填空处全部为手写,但用地单位主管机关一栏空白未填,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钱京鹤当面解释说:用地单位(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主管机关,所以不需要填,建设项目必须取得的第一项批文就是立项批文,而立项批文的批准机关正是建设单位的主管机关,没有主管机关,谁给它批准立项,可见该工程确实没有取得立项批文!故可以确定:该证书是伪造的!&&&&退一万步讲,既使不是伪造的,也应依法追认为无效,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而【2002】洪土用字第3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居然是南昌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吉伟伟副局长于日11时左右当面解释说: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和南昌市人民政府是一个整体,南昌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南昌市人民政府颁发。&&&&请问: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和国务院也是一个整体,南昌市国土资源局能代表国务院签发批文吗?假如能,干脆将国务院撤销,由南昌市国土资源局代行国务院的全部职权!&&&&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真正应该履行的职责是:县、区国土资源局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并提出预审报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没干,职责范围外的事情倒僭越了(典型的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南昌市国土资源局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和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备注:还有人说:是南昌市人民政府委托南昌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请问:授权委托书在哪里?既使真的委托了,也应该在《建设用地批准书》上加盖委托单位(市政府)的公章,为什么加盖被委托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的公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附件1-6、附件1-7 和附件1-15,光南昌市玉带河西支综合改造工程就非法占用土地270亩,整个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非法占用土地应该达1000亩以上,土地的属性多样化。&&&&(3)、附件1-16即洪拆许字(2002)第05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右上角没有证书本身的凭证号,该证书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监制章,该证书的最下端有如下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没有证书本身的凭证号和监制章,何以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的证书并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傻瓜也能看出该证书是伪造的!&&&&以上四份证书上均写“南昌市玉带河西支综合改造工程”(又称“南昌市城市排渍道西支改造工程”、又又称“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西支综合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但是,该公司(现称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其加盖公章的书面答复(见附件1-21)中写:“玉带河西支工程于2003年开工,工程业主为南昌市八湖两河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从未参与玉带河西支相关工作”,故此进一步坐实了以上四份证书是伪造的。&&&&有人说:“也许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不了解情况乱写。”我说:“不可能。有很多老员工还在。”&&&&(经分析我认为还有一种可能: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詹辉参与了以上四份证书的申报、伪造,其被一审法院判处受贿罪后,第二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毛顺茂、第三任主任方宝玲、第四任主任肖江对以上情况不知情。最奇怪的是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针对以上四份证书的态度,极力规避明确其真伪,更别谈报案!)(以下省略1.7万字左右)&&&&黄剑平&&&&手机:&&&& 电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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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变成了所谓的“房屋被征收方”来支付这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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