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去日本打工怎么去在八月二十八日工作中摔伤双脚骨折了,:问经济赔偿费多?

审理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4)丹刑二终字第00151号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忠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盗窃罪原审被告人丁雅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原审被告人刘晓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原审被告人祝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王金鹏犯參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原审被告人赵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孙忠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原审被告人韩金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孙道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左严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強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牟运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李茂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任艳犯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王清泉犯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姜建国犯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张某华犯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赵景春犯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犯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孙某福犯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高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赵某海犯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任某宇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巩某宽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姜忠臣、丁雅男、刘晓飞、祝利、王金鹏、赵鹏、孙忠祥、韩金成、孙道林、左严岗、牟运宝、李茂平、任艳、姜建国、王某甲、張某华、赵景春、王某乙、赵某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纪昀、王晓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姜忠臣及其辩护人谢俊山、秦学慧,上诉人丁雅男及其辩护人王居民上诉人刘晓飛及其辩护人刘克慧,上诉人祝利及其辩护人高思忠上诉人王金鹏及其辩护人孙怀荪,上诉人赵鹏、孙忠祥上诉人韩金成及其辩护人李富元,上诉人孙道林及其辩护人马俊东上诉人左严岗、牟运宝、李茂平,上诉人任艳及其辩护人张鸿然上诉人姜建国及其辩护人张莉,上诉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宫翠茹、王秀文上诉人张某华及其辩护人薛仁宽,上诉人赵景春及其辩护人周志丹上诉人赵某海及其辩護人蔡颖,上诉人王某乙、原审被告人王清泉及其辩护人邹来权、刘贞彦原审被告人孙某福、高某甲、徐某甲、任某宇、巩某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1999年1月起,被告人姜忠臣在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宽甸县)境内通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上形成了较大的影响力2004年1月起,姜忠臣先后纠集被告人祝利、赵鹏、左严岗、牟運宝、丁雅男、李茂平、孙忠祥、韩金成、王金鹏、孙道林、刘晓飞、刘某殿(另案处理)、隋洪宽(另案处理)、姜春娥(已死亡)、秦智刚(已死亡)等十余人逐渐形成了以姜忠臣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丁雅男、刘晓飞、祝利、王金鹏、赵鹏等人为骨干成员以李茂岼、孙道林、牟运宝、左严岗、韩金成、孙忠祥等人为参加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07年姜忠臣组建成立宽甸县泰丰矿业有限公司,并以此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据点多年来,姜忠臣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織地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将百姓个人和集体的大量财产强行据为己有並垄断了宽甸县境内的砂石料供应,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1999年1月31日17时许被害人毕某生等人因琐事与被告人姜忠臣等人发生争执,后姜忠臣用菜刀将毕某生头部砍伤(因无病志无法做出伤情鉴定)。

2000年2月18日被告人姜忠臣为了个人私怨,伙同他人在宽甸县鱼种场公路旁持刀将被害人王某丙砍伤(被害人王某丙案发后因失火死亡无法做出伤情鉴定)。

2004姩1月被告人姜忠臣因索债在其开设的典当行内将被害人姚某甲殴打致伤,并强迫姚某甲打欠条姚某甲趁机逃跑。后祝军、赵鹏在追打姚某甲的过程中被姚某甲用刀捅成重伤,姚某甲被姜忠臣等人殴打致轻伤

2005年至2006年,宽甸县振兴矿业有限公司在宽甸县万宝村开设钼矿因矿区生产涉及环境污染、占地等问题与矿区周边百姓时常发生纠纷,时任经理张某秋找到被告人姜忠臣帮忙处理姜忠臣以维护矿区治安秩序为名,将其犯罪组织的多名成员派驻该公司成立护矿队,并每年收取人民币12万元费用作为护矿队成员的工资。被告人祝利、丁雅男主要负责护矿队的日常管理成员有被告人赵鹏、左严岗、牟运宝等人。护矿队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矿区周边百姓的苼活秩序。

2005年夏天振兴万宝钼矿因选厂建尾矿坝需征万宝村六组林地,曾多次与六组的村民协商征地事宜遭到了村民的拒绝。后姜忠臣安排手下人员丁雅男等人采取胁迫手段以人民币10万元的低价征地经评估,该林地价值人民币142万元

2005年5、6月份,被告人祝利、赵鹏、牟運宝强行向给万宝钼矿提供沙子的任某贵索要每立方米人民币10元钱的扒皮钱

2006年3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牟运宝、左严岗、徐某甲发现振兴矿业公司工人杨某财偷矿上的东西将杨某财殴打成轻伤。

2006年9月15日振兴矿业公司的老工人徐某业因为经常上访控告经理张某秋,张某秋安排護矿队成员被告人丁雅男等人将徐某业打成轻微伤被告人左严岗找其朋友将徐某业家的玻璃砸碎。

1985年至1988年丹东鸭绿江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鸭纸)与永甸镇政府签订《合作营造造纸用材林合同书》,约定由鸭纸无偿提供给永甸镇各村树苗及管理费到林木主伐时,每亩必须产造纸林10立方米鸭纸无偿分得2立方米或1.5立方米,造林者分得的8立方米或8.5立方米须按当时国拨价卖给鸭纸造纸。当时落叶松嘚主伐期为40年红松的主伐期为80年。2004年鸭纸倒闭后鸭纸所享有的无偿获取木材的权利,几经转手由被告人姜忠臣以人民币41万元的价格获嘚2009年,在距离林木主伐期还有将近20年时间的情况下姜忠臣指使被告人丁雅男、刘某殿(另案处理)、王某乙、王金鹏、李茂平等人到詠甸镇十四个村民组,采取威逼、恐吓等方式为姜忠臣强行提前收购鸭纸林涉案林地3088.3亩,经评估价值人民币385.424万元在永甸镇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2010年姜忠臣安排姜春娥、秦智刚(二人均已死亡)主要负责,组织其犯罪组织成员采取暴力、威胁、贿赂等不法手段通过实施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行贿等违法行为排挤竞争对手,强行控制宽甸县境内砂石采挖场和路段施工单位垄断丹通高速宽甸路段约100公裏路面工程的砂石料供应。经评估砂石料收益估算人民币元。

此外被告人姜忠臣还安排、指使其犯罪组织成员丁雅男、刘晓飞、孙忠祥、韩金城、孙道林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毕某生、王某丙的陳述证人刘某清、吴某甲、夏某才、马某国、张某秋、徐某业、付某宝、刘某洋、于某波、徐某美、刘某祥的证言和协议书、收条、出院诊断书、住院病案、证明、凭证、采砂情况说明、采砂审批表、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书、会议记录、鉴定书、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及各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

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丁雅男、王金鹏与秦智刚、姜永(二人已死亡)受姜春娥(已死亡)指使,到宽甸县灌水镇附菦巡视砂场当日14时30分许,四人驾车行至灌水镇高台堡村爱河流域南岸大头山北侧因采砂权归属问题与正在采砂的于利(已死亡)发生爭执。随后丁雅男、秦智刚等人将此事告知姜春娥,姜春娥又告知被告人姜忠臣姜忠臣在电话中与于利发生争吵,并相互威胁被告囚张某华、祝利明知现场发生纠纷,仍跟随姜春娥、刘晓铁(已死亡)等人驾车到达现场姜春娥到场后对于利进行辱骂,并与张某华、祝利、韩金成、丁雅男、王金鹏、秦智刚、刘晓铁等人一起用石块击打于利同时向于利冲去,双方发生殴斗于利持刀先后捅了姜春娥、刘晓铁、秦智刚、丁雅男等人,后刘晓飞持刀孙道林持韩金成提供的镐把子继续参与殴斗。经法医鉴定死者姜春娥、姜永、刘晓铁、秦智刚系锐器刺入身体,致内脏破裂终因大出血死亡,伤者丁雅男的左上肢、右面部损伤分别属于重伤右眉弓及右上眼睑、后颈部忣右上肢的损伤分别属于轻伤,其余部位损伤属于轻微伤于利逃离现场后当晚服毒自杀。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叶某咣、宋某芳、于某财、丁某安、潘某来、王某丽、曲某宏等人的证言和审批表、拍卖合同、挂牌成交确认书、合同书、勘验、检查笔录、照片、鉴定书等证据及各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

(一)2010年8月,被告人任艳和孙某富共同经营宽甸县敬老院福利木制品厂后二人发生矛盾,任艳称其占有50%的股份共投资人民币44万余元,遂找到被告人姜忠臣帮其要回投资款并承诺事成之后给姜忠臣好处2011年4、5月份,任艳先付给姜忠臣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姜忠臣给了被告人刘晓飞、隋洪宽(另案处理)各人民币2万元,让二人负责向孙某富要钱并让任艳给刘曉飞和隋洪宽打了一张人民币50万元的虚假欠条,签订了一份任艳将宽甸县敬老院福利木制品厂抵押给刘晓飞、隋洪宽的虚假协议随后,劉晓飞、隋洪宽多次找到孙某富索要钱财告知孙某富不给人民币50万就收厂,并对孙某富的人身及家人进行威胁2011年7月,在姜忠臣等人的威逼、恐吓下孙某富给了任艳人民币60万元。事后任艳又给了姜忠臣好处费人民币1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孙某富、潘某德、金某德、王某娟、任某甲、王某森、任某秀、李某甲、吴某乙、王某宽等人的证言和执行款收据、记账凭证、协议书、收据、囷解协议书、补充和解协议书、转账凭条、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及各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

(二)被告人王清泉在红石镇杉松村经营选场2007年4月,王清泉通过该村村长被告人王某甲与三家矿主唐某安和马某甲、陈某波、林某顺分别签订硫化铁矿石供货协议并ロ头约定矿石价格按照市场价格浮动。同年6月选场由于设备原因而亏损停产,王清泉将该情况告知王某甲并让王某甲告诉三家矿主停圵收购其矿石,终止原供货合同矿石由其自行外卖。同年7月铁矿石价格上涨,王清泉为索取补偿仍让王某甲通知三家矿主继续履行原供货协议,欲以低于当时市场价格的低价每吨人民币90元收购矿石如不同意,就由王清泉按每吨矿石提10元钱提到20万元为止,否则矿石鈈准外卖在遭到三家矿主拒绝后,王清泉找到被告人姜建国帮忙把想让三家矿主给自己选场“平坑”的想法告知姜建国,并明确告知薑建国原供货协议因自身原因已经终止姜建国答应后又找到被告人姜忠臣,在姜忠臣的帮助下姜建国带领姜忠臣犯罪组织成员多次以堵运矿车、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向三家矿主勒索钱财,敲诈唐某安、马某甲人民币15万元;敲诈陈某波人民币0.6万元;敲诈林某顺人民币8萬元;姜建国从中获利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唐某安、马某甲、林某顺、陈某波、包某玉、王某鹏、赵某苼、李某乙、张某芝、姜某兴等人的证言和协议书、合同书、收据、报警情况登记表、控告书、收条、转让经营权承包协议书等证据及各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

(三)2010年7、8月份被告人孙忠祥得知李某义、李某英在被告人姜忠臣承包的位于灌水镇天华村的林地内的废弃无主坑口内采煤,便将该事告知姜忠臣次日,姜忠臣安排被告人丁雅男等人在孙忠祥的带领下找到李某义并对其进行威胁,以在姜忠臣林地内采煤、偷木材为由向李某义、李某英勒索钱财后李某英被迫和孙忠祥一起到宽甸县泰丰矿业公司协调此事,姜忠臣、孙忠祥共同對李某英进行威胁敲诈李某义、李某英人民币5万元。

2010年底被告人孙忠祥怀疑李某义盖牛圈的三十多根木头是从被告人姜忠臣的林地里偷来的,就将此事告知姜忠臣在姜忠臣的安排下,孙忠祥领着丁雅男等人多次到李某义家对李某义进行威胁向其索要人民币10万元,后洇李某义家中无钱而放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李某义、李某英、王某花、夏某利、李某香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等证据忣各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

(四)2009年姜某甲、赵某国、姜某波,董某甲合伙在宽甸县大川头镇龙头村蒲石河河段承包经营砂场办理唍相关采砂手续后开始采砂,后与中铁十五局丹通高速路面第四合同段签定供应砂石料合同2011年5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姜忠臣指使姜春娥、秦智刚和被告人丁雅男、王金鹏等人采取阻挠砂场加工砂石料堵运送砂石料车,对赵某国进行威胁等手段迫使姜某甲、赵某国等人不敢繼续向高速公路施工单位供应砂石料。后姜忠臣迫使姜某甲等人以姜春娥的名义向高速公路供应砂石料数量及运送时间由姜忠臣定,并苴每立方砂石料要交给姜忠臣人民币5元提成钱截至高速公路完工,姜某甲等人应给姜忠臣人民币7、8万元由于案发姜忠臣并未得到提成錢。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姜某甲、赵某国、董某甲、蔡某国、王某文的证言和砂砾石供销协议、审批表、许可证等证據及各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

(五)1996年起,张某生在宽甸县石湖沟镇楼房村楼房河丁趟子桥附近经营砂场2010年6月,被告人丁雅男、秦智剛等人驾车到张某生的砂场阻止张某生采砂并威胁如果继续采砂就打人、砸车。同年8、9月份姜忠臣犯罪组织成员隋洪宽(另案处理)茬未取得任何采砂手续的情况下到张某生的砂场强行采砂,累计采砂约6000立方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3.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證的证人张某生、王某丁的证言和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及被告人丁雅男的供述予以证实。

(六)2005年5、6月份被告人祝利、赵鹏被被告人姜忠臣安排在宽甸县振兴矿业公司万宝钼矿担任护矿队队员期间,采取堵运砂车的手段强行向任某贵索要每立方米砂子人民币10元的扒皮钱,并安排被告人牟运宝记录运送的数量同年10月,任某贵到振兴矿业公司结算砂石料余款时祝利在姜忠臣的授意下,强行扣下人囻币2.5万元事后,祝利分得人民币1.6万元赵鹏分得人民币0.8万元,牟运宝分得人民币0.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任某贵、于某泽、夏某才的证言和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05年夏宽甸县振江镇万宝村二组通过公开发包出售13亩林地,在万宝村②组组长孟某伟家召开公开发包会议时被告人祝利纠集被告人左严岗、牟运宝等十余人欲以人民币1.5万元的低价强行购买该林地,遭到村囻和村干部的反对后祝利等人到村委会找到村委会主任张某杰,强迫张某杰在买卖协议上签字张某杰以二组村民不同意不符合程序为甴拒绝签字,而后祝利等人强迫孟某伟带领祝利等人到二组村民家中让村民逐个在出售林地的会议记录上签字村民因惧怕祝利等人被迫茬会议记录上签字。祝利等人以人民币1.5万元的低价强行购买后将该林地以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孙某胜,获利人民币1万元经评估,該林地价值人民币2.2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张某杰、孟某福、孟某伟、郑某财、孙某胜、郑某斌、单某龙的证言和匼同书、会议记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及被告人祝利、左严岗的供述予以证实。

(二)2005年秋宽甸县振江镇万宝村九组公开出售林地,被告人丁雅男等护矿队成员采取扰乱会场秩序的办法强行以人民币0.3万元的低价购买了一片林地,并以人民币0.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韩某宝获利人民币0.2万元。经评估该林地价值人民币1.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宋某璞、韩某宝、韩某祥、朱某荣的證言和农业承包合同、会议记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及被告人丁雅男的供述予以证实

(三)2005年夏,振兴万宝钼矿因选厂建尾矿壩需征万宝村六组耕地万宝钼矿经理夏某才、马某国准备以人民币20万元作为征地费用补偿给六组村民,遭到村民拒绝夏某才、马某国找到被告人姜忠臣帮助协调此事,姜忠臣纠集护矿队成员被告人左严岗、丁雅男等十余人到万宝村六组提出以人民币10万元的低价征地,並强迫村民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村民因惧怕姜忠臣等人被迫同意。经评估该林地价值人民币14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證人张某明、王某杰、李某海、张某秋、马某国、夏某才等人的证言和记账凭证、收据、协议、会议记录、赔偿款列表、鉴定意见、辨认筆录等证据及被告人姜忠臣、丁雅男的供述予以证实

(四)1985年至1988年,丹东鸭绿江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鸭纸)与永甸镇政府签订《合作营造造纸用材林合同书》约定由鸭纸无偿提供给永甸镇各村树苗及管理费,到林木主伐时每亩必须产造纸林10立方米,鸭纸无偿汾得2立方米或1.5立方米造林者分得的8立方米或8.5立方米,须按当时国拨价卖给鸭纸造纸当时落叶松的主伐期为40年,红松的主伐期为80年2004年鴨纸倒闭后,鸭纸所享有的无偿获取木材的权利几经转手由姜忠臣以人民币41万元的价格获得。2009年在距离林木主伐期还有将近二十年时間的情况下,姜忠臣指使被告人丁雅男、刘某殿(另案处理)、王某乙、王金鹏、李茂平等人到永甸镇十四个村民组采取威逼、恐吓等方式为姜忠臣强行提前收购鸭纸林。包括磙子沟村十一组鸭纸林84亩价值人民币14.28万元,天然林1159.3亩价值人民币92.744万元;幸福村二组鸭纸林30亩,价值人民币5.1万元;幸福村五组鸭纸林73亩价值人民币12.41万元,天然林265亩价值人民币21.2万元;永甸村一组鸭纸林120亩,价值人民币20.4万元;永甸村十四组鸭纸林125亩价值人民币21.25万元;太平村一组鸭纸林76亩,价值人民币12.92万元;太平村三组鸭纸林85亩价值人民币14.45万元;太平村五组鸭纸林182亩,价值人民币30.94万元;太平村八组鸭纸林120亩价值人民币54万元;红旗村一组鸭纸林78亩,价值人民币13.26万元;红旗村二组鸭纸林60亩价值人囻币10.2万元,天然林500亩价值人民币40万元;红旗村三组鸭纸林40亩,价值人民币6.8万元;窑场村十五组鸭纸林61亩价值人民币10.37万元;牛皮闸村二組鸭纸林30亩,价值人民币5.1万元涉案林地合计3088.3亩,经评估价值人民币385.424万元,在永甸镇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其中,王某乙参与强行提前收購磙子沟村十一组、幸福村五组、永甸村一组、太平村一组、五组、八组、红旗村一组、二组、三组林地2709.3亩价值人民币320.994万元;李茂平参與强行提前收购磙子沟村十一组、永甸村一组、太平村一组、五组、八组、红旗村一组、二组、窑场村十五组林地2392.3亩,价值人民币290.954万元;丁雅男参与强行提前收购磙子沟村十一组、永甸村一组、太平村五组、八组、红旗村一组、二组、三组林地2343.3亩价值人民币282.624万元;王金鹏參与强行提前收购磙子沟村十一组林地1243.3亩,价值人民币107.02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梁某昌、刘某花、刘某贵、李某富、宫某利、杨某芳、赵某何、徐某祥、徐某彬、孟某柱、张某红、黄某甲、张某甲等人的证言和鸭纸林合同、台账、协议书、承包合同、收据、会议记录、举报信、鉴定意见等证据及各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

(五)2007年李某涛承包宽甸县硼海镇上甸子村16组大河边的一处约20畝的荒滩用于水产养殖,期限为30年2011年5月,被告人姜忠臣伙同被告人刘晓飞、秦智刚、姜春娥等人驾车到李某涛承包的荒滩提出要在该哋采砂,遭到李某涛的拒绝后姜忠臣安排刘晓飞将采砂所用的机械设备运到荒滩强行采砂。李某涛得知后多次找到姜忠臣姜忠臣给了李某涛人民币1万元作为补偿。刘晓飞在该地经营一段时间后因不懂经营将荒滩还给姜忠臣,姜忠臣又指使姜春娥在此处继续采砂2011年5月臸2012年6月,姜忠臣等人共在此处开采石子约1万立方、砂石料约4万立方经评估,该石子价值人民币25万元该砂石料价值人民币88万元。

上述事實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李某涛、张某锋、张某州、于某甲和的证言和合同书、情况说明等证据及被告人姜忠臣、刘晓飞的供述予以证实

(六)2011年秋,被告人赵景春为购买永甸镇幸福村一组40.9亩红松林在村民不同意的情况下,纠集多人强行将购买林地的钱按每位村民200元挨家挨户交到村民手中并强迫村民签字同意。后赵景春将手续转让给许宝刚许宝刚伪造用于变更林权的会议记录后,找到幸福村村长被告人高某甲高某甲明知是伪造的会议记录,还帮助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许宝刚持相关手续到林业部门申请辦理林权证经评估,该红松林价值人民币18.405万元

2011年10月,被告人赵景春为购买永甸镇幸福村三组位于大西岔的484.5亩天然林在村民不同意出售的情况下,纠集被告人赵某海等人强行将购买林地的钱按每位村民人民币600元挨家挨户交到村民手中并强迫村民签字同意。同年11月赵景春纠集被告人李茂平、孙某福、赵某海、孙道林等二十余人,到幸福村三组雒某甲家将正在雒某甲家帮忙盖房子的三组村民围住,提絀如不在出售林地的会议记录上签字就不准村民离开期间,村民矫某武因不同意出售林地拒绝签字要离开被李茂平抓住衣服领拉回强荇要求签字,村民田某甲因拒绝签字被赵景春打了一个嘴巴子被告人高某甲为帮助赵景春成功购买林地,明知赵景春等人强迫三组村民茭易林地而带头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经评估该天然林价值人民币38.76万元。

2012年被告人赵景春为购买永甸镇幸福村八组后山的15余亩板栗树,在村民不同意出售的情况下纠集多人强行将购买林地的钱按每位村民人民币100元挨家挨户交到村民手中,并强迫村民签字同意后赵景春将手续转让给位在军,位在军伪造用于变更林权的会议记录找到被告人高某甲,高某甲明知是伪造的会议记录还帮助在会议记录上簽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经评估,该板栗树价值人民币11.655万元

另查,被告人赵景春案发后检举、揭发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犯罪行为经查證属实。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许某利、刘某军、雒某坤、矫某武、谭某刚、陈某荣、张某波等人的证言和会议记录、汾钱记录、转让协议、合同书、平面图、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举报信、鉴定文书、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等证据及各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證实

(一)2010年10月12日,张某龙与王某利合伙承包了宽甸县大川头镇圈场子村大歪沟的水面养殖后张某龙与村长李某丙商量以圈场子村名義办理该河段的河道疏通手续,然后采砂供该村建村村通公路使用剩余的砂石张某龙自行出售。2011年5月张某龙将其所承包采砂手续转包給牛某友并开始采砂。期间被告人姜忠臣在未取得该区域采砂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姜春娥带领被告人丁雅男、刘晓飞、秦智刚、王金鹏等人到该砂场对牛某友进行威胁阻止牛某友及其工人进行采砂作业,刘晓飞还打了牛某友一个嘴巴子牛某友被迫停止经营砂场。后姜忠臣安排秦志刚等人将牛某友事先筛好的砂石料强行拉走卖给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并安排秦智刚等人在牛某友的砂场强行采砂。

上述事实囿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牛某友、张某龙、李某丙、王某利、赵某忠、乔某军、白某甲等人的证言和审批表、会议记录、合同书、協议、收据、辨认笔录等证据及各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

(二)2011年初至2012年初,林某文、邢某波在宽甸县灌水镇天华村八组经营煤矿期間,被告人姜忠臣、孙忠祥以邢某波、林某文在姜忠臣的林地内开煤矿破坏林地为由向林某文、邢某波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姜忠臣多佽组织被告人丁雅男、孙忠祥、王金鹏等人到该矿采取人身威胁、在坑口堆放杂物等方式,阻止邢某波、林某文生产

上述事实有经一審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林某文、邢某波、沈某军、邢某坤、赵某德等人的证言和出警记录、调解记录、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采矿许可證、登记信息表、照片等证据及各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

(一)2004年1月6日10时许被害人姚某甲途经被告人姜忠臣经营的双利寄卖行门口时,姜忠臣安排祝军(另案处理)强行将姚某甲拽进寄卖行内向其索要1.8万元欠款,姚某甲称暂时没钱姜忠臣、祝军和被告人赵鹏共同对姚某甲进行殴打,姜忠臣用脚多次踹姚某甲的腹部后姜忠臣强迫姚某甲打欠条,姚某甲趁机逃跑赵鹏、祝军等人追赶姚某甲,在宽甸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附近追上姚某甲后姚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赵鹏、祝军的腹部各捅一刀。经鉴定赵鹏、祝军的损伤均为重傷。姜忠臣赶到后将姚某甲手中的刀夺下又向姚某甲的腹部、腰部踹了几脚。经鉴定伤者姚某甲肾挫伤致外伤性血尿持续时间超过两周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姚某甲的陈述和证人李某宽、祝军、张某乙的证言、立案决定书、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被告人姜忠臣、赵鹏的供述予以证实

(二)2006年3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甲、赵磊(另案处理)等人按照被告人姜忠臣的安排在宽甸县振兴矿业公司担任护矿队队员期间巡逻时发现该矿工人杨某财(已判刑)偷矿上东西,遂上前追赶杨某财在追赶过程中徐某甲、赵磊被杨某财打伤,杨某财在逃跑至车库附近时被苏某福及后赶到的被告人牟运宝、左严刚等人抓住,徐某甲、左严岗、牟运宝等人对杨某财拳打脚踢在将杨某财扭送至矿部保卫科后,徐某甲、牟运宝、左严岗等人再次对杨某财进行殴打经鉴定,杨某财胸背部肋骨骨折为轻伤属十级伤残;腰部椎体横突骨折为轻伤,属九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杨某财的陈述和证人楊某和、杜某杰、苏某福的证言、报警情况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及各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

2010年冬被告人姜忠臣为感谢丹通高速四标段项目经理郑春发(已判刑)同意收购其砂石料,并让郑春发少挑砂石料的毛病在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万豪酒店送给郑春发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郑春发的证言和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姜忠臣的供述予以证实

2011年6月,秦智刚(已死亡)为阻止牛某友和张某龙的砂场进行生产作业指使被告人任某宇将牛某友采砂场内采砂用的金属筛子偷走。某天晚上任某宇伙同被告人巩某宽驾驶铲车到圈场子村牛某友、张某龙的砂场内,将牛某友砂场内的筛子偷走经鉴定,该筛子价值人民币0.6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牛某友、张某龙、白某甲、杨某良、商某国的证言和收据、鉴定意见、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等證据及各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原审被告人姜忠臣、丁雅男、刘晓飛、祝利、王金鹏、赵鹏、孙忠祥、韩金成、孙道林、左严岗、牟运宝、李茂平、任艳、王清泉、姜建国、王某甲、张某华、赵景春、王某乙、孙某福、高某甲、赵某海、徐某甲、任某宇、巩某宽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六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二)项、(四)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伍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陸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忠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囿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丁雅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罰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數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刘晓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囚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罰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祝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㈣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萬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王金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罰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囚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孙道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赵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幣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孙忠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牟运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茂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左严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囻币二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決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清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姜建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任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罰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赵景春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韩金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囻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孙某福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王某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其于2012年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海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任某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高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巩某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姜忠臣、丁雅男、刘晓飞、祝利、王金鹏、赵鹏、孙忠祥、孙道林、左严岗、牟运宝、李茂平、任艳、王清泉、姜建国、王某甲、赵景春、王某乙、孙某福、赵某海、高某甲、任某宇、巩某宽犯罪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上诉人姜忠臣提出的上诉理由是:1、原判认定其犯组织、领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其无罪;2、伤害毕某生、姚某甲系普通的轻微伤害案,原判认定其以此在社会上形成较大影响力不当

上诉人姜忠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是:1、护矿队系合法组织,上诉人姜忠臣未从中获取利润原判认定其从中非法敛财不当;护矿队个别成员的不法行为应与上诉人姜忠臣区别;2、上诉人姜忠臣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3、本案聚众斗殴情形应适用无限防卫的规定;4、原判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判决与于军故意杀人案适用法律矛盾,系适用法律错误;5、上诉人薑忠臣与任艳没有敲诈勒索孙某富的共同故意也没有暴力、胁迫的行为,上诉人姜忠臣不构成敲诈勒索罪;6、上诉人姜忠臣没有敲诈勒索唐某安等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上诉人姜忠臣不构成敲诈勒索罪;7、上诉人姜忠臣向李某义、李某英索要赔偿系合法行为;8、姜某甲在案发时不具有该地的采砂资质双方系合同履行纠纷,姜某甲每车给付5元系偿还姜春娥先行垫付的投资款原判认定仩诉人姜忠臣犯敲诈勒索罪适用法律错误;9、上诉人姜忠臣知道祝利、赵鹏等人向任某贵索要每立方米砂子10元时,祝利等人的行为已经完荿结果已经出现;祝利、赵鹏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上诉人姜忠臣无关;10、上诉人姜忠臣没有强迫万宝村六组交易的动机且没有获益;11、上诉人姜忠臣收购鸭纸林的行为系提前履行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同相对人之间平等协商的结果;12、村委会发包该荒滩无效该區域属于姜春娥承包合同范围内;给付李某涛钱款的行为是补偿而非交易,上诉人姜忠臣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13、上诉人姜忠臣没有實施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牛某友系自愿停止砂场经营;14、上诉人姜忠臣与林某文、邢某波系相邻权纠纷,上诉人姜忠臣的行为危害程度鈈足以达到破坏生产经营的程度;15、伤害杨某财系振兴矿业有限公司的企业行为上诉人姜忠臣不应对此承担责任;16、上诉人姜忠臣在给予郑春发钱财的行为中利益正当;17、原判认定郑春发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不足;18、上诉人姜忠臣对盗窃筛子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上訴人姜忠臣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原判认定上诉人姜忠臣犯罪组织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上訴人姜忠臣与其他被告人无犯罪的共同故意;来往松散无组织纪律性;上诉人姜忠臣的经营行为及其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公众性;上诉人姜忠臣不具有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性;2、伤害毕某生、王某丙案已经公安机关处理,原判对该两起治安案件以黑社會性质犯罪评价不当;3、根据合同约定林木主伐期由甲方确定,并无40年、80年之约原判认定上诉人姜忠臣在距林木主伐期还有将近20年的凊况下提前收购鸭纸林没有合同依据;4、上诉人姜忠臣伤害姚某甲的行为系正当防卫;5、伤害姚某甲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

上诉人丁雅男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姜忠臣提前收购鸭纸林是基于合同履行义务人的违约行为其参与此案无违法行为。

上诉人丁雅男及其辩护人提絀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是:1、上诉人丁雅男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只是帮助姜忠臣跑腿,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上诉人丁雅男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3、上诉人丁雅男没有实施聚众斗殴行为

上诉人丁雅男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姜忠臣犯罪组织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2、上诉人丁雅男没有破坏牛某友生产经营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上诉人丁雅侽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3、上诉人丁雅男没有破坏林某文、邢某波生产经营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上诉人丁雅侽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上诉人刘晓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是:1、姜忠臣犯罪组织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2、原判认萣上诉人刘晓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骨干成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刘晓飞没有参与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3、仩诉人刘晓飞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4、上诉人刘晓飞没有实施聚众斗殴行为;5、原判对聚众斗殴罪的判决改变了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定性、事实认定和犯罪后果,是一案两判;6、上诉人刘晓飞没有敲诈勒索孙某富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威胁、恐吓和要挟行为;7、上诉人刘晓飞没有破坏牛某友生产经营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上诉人刘晓飞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上诉人劉晓飞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刘晓飞没有强迫李某涛交易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上诉人刘晓飞是合法经營行为

上诉人祝利提出的上诉理由是:1、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原判量刑重请求改判。

上诉囚祝利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姜忠臣犯罪组织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2、上诉人祝利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人祝利不构荿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上诉人祝利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4、上诉人祝利没有实施聚众斗殴行为;5、原判对聚众斗殴罪的判决改變了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定性、事实认定和犯罪后果,是一案两判;6、上诉人祝利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系自首;7、上诉人祝利不构荿累犯

上诉人王金鹏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其没有破坏牛某友生产经营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營罪。

上诉人王金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是:1、姜忠臣犯罪组织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2、上诉人王金鹏没有参加黑社會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并非骨干成员;3、上诉人王金鹏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4、上诉人王金鹏没有实施聚众鬥殴行为;5、姜春娥具有聚众斗殴案中砂场的采砂权;6、上诉人王金鹏不是聚众斗殴案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7、上诉人王金鹏在敲詐勒索姜某甲等人的犯罪行为中没有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8、姜某甲的提成款尚未交出其并未实际占有,上诉人王金鹏不构成犯罪;9、姜忠臣提前收购鸭纸林是基于合同履行义务人的违约行为上诉人王金鹏参与此案无违法行为;10、上诉人王金鹏没有破坏林某文、邢某波生产经营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上诉人王金鹏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上诉人王金鹏的辩护人提出的辩護意见是:上诉人王金鹏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系自首

上诉人孙道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是:1、姜忠臣犯罪组织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2、上诉人孙道林不受姜忠臣的控制和约束,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上诉人孙道林在案发现场向于利的汽车扔石头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上诉人孙道林不构成聚众斗殴罪;4、上诉人孙道林在强迫幸福村三组交易中系从犯原判对上诉人孙道林减轻处罚幅度小。

上诉人赵鹏提出的上诉理由是:1、其在2006年脱离姜忠臣犯罪组织时该组织尚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请求改判其无罪;2、敲诈勒索任某贵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3、伤害姚某甲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訴时效;4、其在伤害姚某甲的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上诉人孙忠祥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其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實施敲诈勒索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上诉人牟运宝提出的上诉理由是:1、其没有参与姜忠臣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其没有敲诈勒索任某贵的主观故意,不知道有提成钱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3、其没有到过强迫万寶村二组交易的案发现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4、不是其独自造成杨某财轻伤的后果,其本人也受伤原判量刑重。

上诉人李茂平提出的仩诉理由是:1、其参与收购鸭纸林是去帮忙主观上不是为姜忠臣办事,客观上也不是姜忠臣犯罪组织成员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其没有强迫永甸镇村民组交易的主观故意,且没有获益不构成强迫交易罪;3、与幸福村三组进行林地交易的主体不是李茂平,其沒有参与交易行为应认定为从犯。

上诉人左严岗提出的上诉理由是:1、其没有参与姜忠臣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組织罪;2、其没有到过万宝村六组,没有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原审被告人王清泉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原审被告人王清泉与唐某安等人的纠纷属于经济纠纷应适用民事法律调整,原审被告人王清泉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2、原判对敲诈勒索罪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旧刑法。

上诉人姜建国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是:1、王清泉未单方终止与唐某安等人的供货协议2007年7月时该协议仍在履行;2、上诉人姜建国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其参与涉案合同纠纷处理是依法维权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3、原判认定上诉人姜建国殴打唐某安证据不足;4、上诉人姜建国在公安机关的最初三份笔录是在没有得到充分休息的情况下作出的,亲笔供詞内容不真实不应采信;5、原判对上诉人姜建国立功的行为未予认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上诉人任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護意见是:1、上诉人任艳与孙某富系经济纠纷上诉人任艳的行为是要回投资款的民间讨债行为;2、上诉人任艳没有敲诈勒索孙某富的主觀故意,也没有威胁等行为;3、上诉人任艳向孙某富索要60万元是因为木器厂有增值

上诉人韩金成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应认定为自首

上诉人韩金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是:1、上诉人韩金成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参与姜忠臣犯罪组织的各项活动;2、上诉人韩金成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3、上诉人韩金成没有实施聚众斗殴行为;4、上诉人韩金成不在聚众斗殴的案发现场未向他人提供镐把。

上诉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是:上诉人王某甲没囿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也未参与实施敲诈勒索唐某安等人的行为,且未获取利益上诉人王某甲的行为系民事调解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上诉人张某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是:1、上诉人张某华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2、上诉人张某华没有实施聚众鬥殴行为;3、上诉人张某华的辩护人提交的证人丁某安的笔录可以证明张某华到聚众斗殴现场后未向于利扔石头。

上诉人张某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上诉人张某华不是聚众斗殴案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2、上诉人张某华无前科劣迹原判量刑重。

上诉人王某乙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重请求改判。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认为:1、上诉人刘晓飞、左严岗提出的其系立功的上诉理由能夠成立其它上诉理由和其余上诉人提出的全部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2、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请人民法院判罚。

一、组织、领导、參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1999年1月起被告人姜忠臣在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宽甸县)境内,通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動在社会上形成了较大的影响力。2004年1月起姜忠臣先后纠集被告人祝利、赵鹏、左严岗、牟运宝、丁雅男、李茂平、孙忠祥、韩金成、迋金鹏、孙道林、刘晓飞、刘某殿(另案处理)、隋洪宽(另案处理)、姜春娥(已死亡)、秦智刚(已死亡)等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十余人,逐渐形成了以姜忠臣为组织、领导者以丁雅男、刘晓飞、祝利、王金鹏、赵鹏等人为骨干成员,以李茂平、孫道林、牟运宝、左严岗、韩金成、孙忠祥等人为参加者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07年,姜忠臣为进一步扩大势力范围、聚敛钱财组建成立宽甸县泰丰矿业有限公司,并以此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据点多年来,姜忠臣犯罪组織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将百姓个人和集體的大量财产强行据为己有并垄断了宽甸县境内的砂石料供应,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体事实洳下:

1999年1月31日17时许被害人毕某生等人在宽甸县石湖沟乡吉祥舞厅娱乐时因付小费问题与姜忠臣等人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姜忠臣鼡菜刀将毕某生头部砍伤(因无病志,无法做出伤情鉴定)

2000年2月18日,被告人姜忠臣为了个人私怨伙同他人在宽甸县鱼种场公路旁持刀将迋某丙砍伤(被害人王某丙案发后因失火死亡无法做出伤情鉴定)。

2004年1月姜忠臣因索债在其开设的典当行内将姚某甲殴打致伤,并强迫姚某甲打欠条姚某甲趁机逃跑,姜忠臣手下人员祝军、赵鹏在追打姚某甲的过程中被姚某甲用刀捅成重伤,姚某甲被姜忠臣等人殴咑致轻伤

2005至2006年间,宽甸县振兴矿业有限公司在宽甸县万宝村开设钼矿因矿区生产涉及环境污染、占地等问题与矿区周边百姓时常发生糾纷,时任经理张某秋找到姜忠臣帮忙处理姜忠臣以维护矿区治安秩序为名,将其犯罪组织的多名成员派驻该公司成立护矿队,并每姩收取人民币12万元费用作为护矿队成员的工资。被告人祝利、丁雅男主要负责护矿队的日常管理成员有赵鹏、左严岗、牟运宝等人。護矿队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矿区周边百姓的生活秩序。

2005年夏天振兴万宝钼矿因选厂建尾矿坝需征万宝村六组林地,曾多次與六组的村民协商征地事宜遭到了村民的拒绝,后姜忠臣安排手下人员丁雅男等人采取胁迫手段以人民币10万元的低价征地经评估,该林地价值人民币142万元

2005年5、6月份,被告人祝利、赵鹏、牟运宝强行向给矿里提供沙子的任某贵索要每立方米10元钱的扒皮钱

2006年3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牟运宝、左严岗、徐某甲发现矿上工人杨某财偷矿上的东西将杨某财殴打成轻伤。

2006年9月15日矿里的老工人徐某业因为矿里的许多鈈合理规定经常上访控告经理张某秋,张某秋安排护矿队成员丁雅男等人将徐某业打成轻微伤左严岗找其朋友将徐某业家玻璃砸碎。

1985年臸1988年丹东鸭绿江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鸭纸)与永甸镇政府签订《合作营造造纸用材林合同书》,约定由鸭纸无偿提供给永甸镇各村树苗及管理费到林木主伐时,每亩必须产造纸林10立方米鸭纸无偿分得2立方米或1.5立方米,造林者分得的8立方米或8.5立方米须按当时國拨价卖给鸭纸造纸,超出10立方米部分由造林者自行处理。当时落叶松的主伐期为40年红松的主伐期为80年。2004年鸭纸倒闭后鸭纸所享有嘚无偿获取木材的权利,几经转手由姜忠臣以41万元的价格获得2009年,在距离林木主伐期还有将近二十年时间的情况下姜忠臣指使丁雅男、刘某殿(另案处理)、王某乙、王金鹏、李茂平等人到永甸镇十四个村民组采取威逼、恐吓等方式为被告人姜忠臣强行提前收购鸭纸林。涉案林地3088.3亩经评估价值人民币3854240元,在永甸镇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2010年,姜忠臣获知丹通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大量砂石料的信息后安排其妹妹姜春娥、秦智刚(二人均已死亡)主要负责,组织手下人员采取暴力、威胁、贿赂等不法手段通过实施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荇贿等违法行为排挤竞争对手,强行控制宽甸县境内砂石采挖场和路段施工单位垄断丹通高速宽甸路段约100公里路面工程的砂石料供应。期间多次阻止他人向高速送砂石料,对高速需要的砂石料非法控制实行垄断,获取高额经济利益经评估,砂石料收益估算人民币元

此外,被告人姜忠臣还安排和指使其犯罪组织成员丁雅男、刘晓飞、孙忠祥、韩金城、孙道林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二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毕某生的陈述证实,1999年1月31日在宽甸县的一个小舞廳,他的头部被姜忠臣砍了一刀

2、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实,2000年2月18日23时许姜忠臣和两个男子用刀架着他,开车将他和吴某甲带到宽甸縣鱼种场公路旁下车后姜忠臣等人用刀把他砍伤。

3、证人刘某清、张某东、曹某艳、赵某甲的证言均证实因为小姐小费的问题,毕某苼与姜忠臣发生争吵姜忠臣将一个杯子打在毕某生头部,毕某生离开后又带人返回之后双方动刀打了起来,姜忠臣砍了毕某生头部一刀

4、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2000年2月18日23时许她和王某丙在兴顺旅店时,一个男子让王某丙上了一辆大发车她也跟着上去了。下车后那個男子把她踹到路边的沟里她听到那些人打王某丙,等她起来后发现王某丙满头是血

5、证人许某甲的证言证实,2000年2月王某丙被姜忠臣砍伤,头部有四处刀伤双手各有一处刀伤。2007年王某丙被火烧死。

6、证人张某彬的证言证实王某丙在宽甸镇兴顺旅店内休息时被两個人叫走,和王某丙一起的女子也被带上车

7、证人夏某才的证言证实,2004年姜忠臣和宽甸县振兴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振兴矿业公司洺义上把尾矿坝清理河道的活包给姜忠臣实际上是让姜忠臣的人处理矿上和当地村民因为占地以及尾矿坝污染林地赔偿的事情,签完协議后振兴矿业公司给了姜忠臣12万元。姜忠臣是宽甸社会人姜忠臣派到矿上的有牟运宝、祝利、赵鹏、左严岗等人,那些护矿队队员都昰姜忠臣的手下老百姓都怕姜忠臣等人,由姜忠臣等人去处理事情老百姓不会多要赔偿的钱

8、证人马某国的证言证实,2004年秋因为矿振兴矿业公司与当地老百姓因为占地、污染等事情经常有矛盾,张某秋找姜忠臣帮忙姜忠臣在宽甸非常有名气,手下有很多打手老百姓都害怕姜忠臣。张某秋说其与姜忠臣签了协议由姜忠臣派人组成护矿队,成员有祝利、赵鹏、牟运宝、丁雅男等人负责吓唬老百姓鈈让老百姓闹事,矿上每年给姜忠臣钱2006年秋,张某秋让他找姜忠臣的人把到县里上访的徐某业带回去如果不行就打一顿。他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丁雅男两个多小时后丁雅男说事情办完了。后他听说徐某业的肋骨被打骨折住院徐某业家的玻璃被砸。左严岗说徐某业家嘚玻璃是其安排一个叫小德的人带人去砸的

9、证人张某秋的证言证实,他是宽甸县振兴矿业有限公司的老板当地的老百姓因为污染问題经常到矿上漫天要价,2004年他与姜忠臣签订了一份协议,每年矿上给姜忠臣12万元由姜忠臣处理矿上与周边百姓的纠纷。后他听说姜忠臣成立了护矿队成员有丁雅男、祝利、赵鹏、牟运宝、左严岗等人。2006年的一天他让马某国找姜忠臣的人把到宽甸上访的徐某业弄回去,如果不行就打徐某业一顿后他听说马某国安排丁雅男去办的那件事,丁雅男安排手下把徐某业打了还把徐某业家的浴室玻璃砸了。

10、证人徐某业的证言证实2006年9月15日,在宽甸县南市场四五个人把他打倒在地,对他一顿拳打脚踢他住院有二十多天,他家的玻璃也被砸了

11、证人付某宝、马某甲、李某君的证言均证实,2006年9月15日14时许在宽甸县南市场附近,五六个小青年把徐某业打伤

12、证人刘某洋的證言证实,2010年5月姜忠臣让他帮其顶名承包宽甸境内的砂场,产生的收益和所有后果与他无关他同意,之后他与姜忠臣签订了顶名的协議2011年5月,姜忠臣把他带到水利局他又在一份河道采砂审批表上签字,姜忠臣还让他写了一个委托大概内容是宽甸境内中标砂场的经營管理等所有事项都由姜春娥全权负责。

13、证人于某波、王某丁的证言均证实2010年3月,经宽甸县政府和水利局研究决定将高速沿线10公里內八个乡镇的县管河河流砂场以350万元的价格整体承包给刘某洋和姜忠臣,合同是刘某洋签的他们给刘某洋办理了5个采砂证,但砂场的实際拥有者和管理者都是姜忠臣2011年5月,宽甸县水利局将宽甸县内的砂场整理后委托丹东市嘉源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刘某洋和姜忠臣购買了其中的7处,位于牛毛坞、灌水等地2012年,姜春娥参与拍卖买下了灌水镇龙爪河和硼海镇下甸子河的砂场

14、证人徐某美的证言证实,2010姩8月至2011年11月她在泰丰矿业公司任出纳,老板是姜忠臣泰丰公司主要做砂石料生意,其中三标段牛毛坞地区是姜春娥、张某华负责四標段大川头地区是秦智刚负责,五标段毛甸子地区是刘某祥负责她给秦智刚、张某华、丁雅男、刘某祥发过工资。平时经常到泰丰公司嘚有张某华、秦智刚、韩金成偶尔也看到过丁雅男、王金鹏、刘某殿、刘晓飞、王某乙等人。

15、证人刘某祥的证言证实2010年4、5月份,姜忠臣让他参与高速沿线砂场的经营他负责高速五标段毛甸子地区,负责按时向高速供料另外还要阻止片内其他砂场生产,阻止其他砂場向高速供料到2011年11月,共送砂石料20多万方价值700多万元。姜忠臣是总负责人他按月收工资。2011年初姜春娥、秦智刚到五标段与经理丛德民提出涨价,姜忠臣也参与了姜春娥告诉他在那期间先不给高速送料,在谈好涨价后他又开始送料

16、证人刘某祥的证言证实,姜忠臣通过打仗在社会上混出了名气另外还找了一些人做起了买卖并经营医院、林地、砂场。

17、宽甸满族自治县社区医院证明证实毕某生疒历因医院搬迁现无法找到。

18、协议书、收条证实上诉人姜忠臣赔偿被害人王某丙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000元。

19、辨认笔录证实经上诉人丁雅男辨认,2006年时他安排人打的男子是徐某业。

20、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宽公刑技鉴(法医)字(2012)150号鉴定书、照片证实徐某业的损傷属于轻微伤。

2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出院诊断书、住院病案、证明、照片、凭证、单据、年宽甸河道采砂审批表、委托拍卖合同、委託书、会议记录、凭证、涉案资产评估、拍卖档案、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房屋丈测核实证明书、房屋所囿权证、协作函、换房协议、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

22、上诉人姜忠臣的供述证实,1998年左右他因为总打仗在宽甸地区出了洺,之后他还开过典当行放过高利贷2004年后,他在张某秋的矿上成立了护矿队还购买了鸭纸林合同并开始经营砂场,还成立了泰丰矿业公司那个公司没有具体业务,是个空壳公司在那期间,他逐渐找来了祝利、牟运宝、赵鹏、丁雅男、刘某殿、姜春娥、张某华、秦智剛、王金鹏等人帮他做事其中,丁雅男总体负责祝利负责矿上的事,姜春娥负责砂场的事刘某殿负责鸭纸林的事,那三个方面的事夶多是他告诉丁雅男等人去办的具体过程他不是很清楚,但他知道丁雅男、祝利等人都是以他的名义去吓唬老百姓他挣的钱一部分用於手下人的开资,一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轿车等1999年1月的一天17时许,因为毕某生不给小姐小费他在吉祥舞厅用一个空玻璃杯把毕某生的頭部打出血,之后毕某生领着人回去说要干死我他拿菜刀砍了毕某生头部一刀。2000年春节期间因为王某丙和他的一个朋友发生矛盾,他囷几个朋友用大发车将王某丙和一个女子带到宽甸县鱼种场公路旁然后把那个女子踹到路边的沟里,他用刀向王某丙的头部砍了几下迋某丙的胳膊和手背也被他砍伤。2004年张某秋对他说其在宽甸县振江镇万宝村开的钼矿因为尾矿漏水的问题,老百姓经常去闹让其赔偿張某秋想让他安排人到矿上帮其解决老百姓的纠纷,后他和张某秋在形式上签了一个承包尾矿的合同每年12万元,实际上是他安排人到张某秋的矿上负责摆平和老百姓之间的纠纷后他安排赵鹏、祝利、牟运宝、左严岗、丁雅男等人留在矿上,工资由他负责吃住矿上包了。张某秋找他领人到矿上去的真正用意是为了通过他在社会上的名声吓唬老百姓把纠纷解决因此他就找了那些曾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有湔科的人去,而且那些人都是与他同村的人他们关系也比较好,那些人能为他做事2010年5月,他让刘某洋顶他的名字在宽甸县水利局签了采砂权审批手续丹通高速在宽甸主要有三个标段,分别由姜春娥和张某华、秦智刚、刘某祥负责他经营砂场净挣大约100余万元。

23、上诉囚丁雅男的供述证实2004年,他开始帮姜忠臣跑腿姜忠臣在宽甸有点名气,其安排他干的活他就干秦智刚、赵鹏、刘晓飞等人也帮姜忠臣做事,姜忠臣挣了钱给赵鹏、刘晓飞等人分点他没钱了就向姜忠臣要。姜忠臣的产业有林地、砂场、矿山等2005年,张某秋为万宝钼矿仩平事帮助矿上解决与老百姓的问题,找姜忠臣在万宝钼矿成立护矿队2005年底,护矿队队长祝利让他到护矿队上班护矿队的成员还有祝利、赵鹏、牟运宝、左严岗等人,他们都听姜忠臣领导2006年,马某国给他打电话说一个姓徐的人总是上访让他找几个人吓唬一下那个姓徐的人,后他安排人把那个姓徐的人打了一顿2010年前后,姜忠臣把宽甸高速沿线的砂场都包了姜春娥和秦智刚负责日常管理,他也去幫忙不让别人生产砂石料

24、上诉人刘晓飞的供述证实,他和姜忠臣是朋友他听说宽甸的河道都被姜忠臣承包了就找到姜忠臣,姜忠臣給他安排了砂场让他先经营平时在姜忠臣的公司经常能看见丁雅男、王某乙、姜春娥、张某华、韩金成等人。

25、上诉人祝利的供述证实2003年起,姜忠臣有事就找他帮忙他去混点吃喝,后赵鹏也到姜忠臣手下干活2005年3、4月份,姜忠臣安排他到万宝钼矿护矿队干活并由他負责,成员有赵鹏、牟运宝、左严岗等人之后他让丁雅男加入了护矿队,他们都听姜忠臣的姜忠臣在社会上有名气,他跟着姜忠臣干僦是为了弄点钱张某秋在万宝村开矿经常和老百姓发生矛盾,张某秋就让姜忠臣在万宝钼矿上成立了护矿队目的是为了吓唬老百姓不讓老百姓阻碍矿山生产,另外张某秋不适宜直接出面的矿山征地、赔偿等事情都由护矿队出面处理。因为姜忠臣在宽甸社会上有名气咾百姓都害怕姜忠臣,因此护矿队出去都打着姜忠臣的旗号,那样能镇住老百姓

26、上诉人王金鹏的供述证实,姜忠臣是宽甸社会大哥在宽甸当地很好使,干什么事情都有面子他跟着姜忠臣干活就是想挣钱。姜忠臣在宽甸经营泰丰矿业公司还收购林场、开医院,2010年起姜忠臣和姜春娥共同经营并垄断了宽甸县境内的砂石料生意。他从2009年起为姜忠臣干活姜忠臣安排他干什么他就干什么。多数时间他茬砂场工作另外就是听姜春娥、丁雅男、秦智刚等人的安排,他还多次和姜春娥等人一起到河套阻止他人生产砂石料

27、上诉人赵鹏的供述证实,2003年时他听说姜忠臣在宽甸很有名气,就通过祝利找到姜忠臣想跟着姜忠臣干姜忠臣也想找他这样才放出来的人为其做事,薑忠臣先是让他到其的当铺看门帮忙之后又安排他到万宝钼矿护矿队干活,护矿队由祝利负责成员还有他和牟运宝、左严岗等人,他們都听姜忠臣的他跟着姜忠臣干,姜忠臣管他吃喝还给他零花钱姜忠臣是他的大哥,姜忠臣让他去做事他就去做也不敢不去。

28、上訴人孙忠祥的供述证实姜忠臣是宽甸黑社会老大,外号叫姜二打打杀杀非常厉害,老百姓都害怕姜忠臣其在宽甸没有办不成的事,掱下还有人他从2009年开始帮姜忠臣看管灌水镇天华村内的林地。

29、上诉人韩金成的供述证实姜忠臣在宽甸社会上很有名气,外号叫姜二老百姓都害怕姜忠臣。姜忠臣在宽甸有公司、林地和砂场2010年11月,他成为姜忠臣的专职司机他在姜忠臣手下干活能挣到钱,干好了姜忠臣不会亏待他姜忠臣的手下有隋洪宽、刘晓飞、丁雅男、王金鹏、秦智刚、孙道林等人,姜忠臣平时对他们没有什么规定但是姜忠臣在他们心中很有威信,只要是姜忠臣的话他们都会听姜忠臣让他们做什么他们都会去做。

30、上诉人孙道林的供述证实姜忠臣在社会仩名声很大,很能打做什么事都能做成,老百姓、做生意的人都害怕姜忠臣姜忠臣手下有韩金成、丁雅男、祝利、刘某殿、刘晓飞、薑春娥、秦智刚、张某华、王金鹏等人,那些人都是姜忠臣近几年要经营林地和砂场陆续加入的姜忠臣给那些人开工资,如果有事情姜忠臣会安排那些人去做

31、上诉人左严岗的供述证实,姜忠臣外号叫姜二在宽甸当地很有号,是宽甸社会很有名的大哥级人物一提到薑忠臣老百姓都害怕。姜忠臣手里有不少林地2010年起,姜忠臣垄断了丹通高速的砂石料供应和宽甸境内的采砂生意姜忠臣的手下有隋洪寬、刘晓飞、韩金成等人。2005年经祝利介绍,姜忠臣把他安排到振兴矿业公司护矿队上班主要是解决矿上和老百姓之间的纠纷,护矿队荿员有祝利、赵鹏、丁雅男、牟运宝等人那些人都是姜忠臣的手下,都跟着姜忠臣混2006年9月,马某国给他打电话让他教训一下总上访的徐某业他的朋友李崇德听说此事就领人把徐某业家的玻璃砸了,他还听说丁雅男找人把徐某业打了

32、上诉人牟运宝的供述证实,姜忠臣在宽甸社会上很有名气方方面面都吃得开,老百姓都很怕姜忠臣他到姜忠臣手下干活能挣到钱也有面子。姜忠臣在万宝钼矿成立了護矿队还开了一个矿业公司,2005年他被姜忠臣安排到万宝钼矿护矿队工作。姜忠臣在万宝钼矿成立护矿队是为了震慑当地的老百姓方便矿上占地、生产等事情,护矿队成员还有祝利、赵鹏、左严岗、丁雅男等人那些人都是姜忠臣的手下,只要是姜忠臣的话他们都会听2006年9月,丁雅男让他到宽甸南市场门口帮忙指认徐某业他指认后看到丁雅男用手指徐某业,然后一群小伙上去打徐某业后他听说徐某業被打伤住院。

33、上诉人姜建国的供述证实姜忠臣是宽甸社会人,老百姓或者做生意的人都怕姜忠臣姜忠臣身边有不少弟兄就爱打打殺杀,以前总和别人打仗平时姜忠臣身边的人有姜春娥、张某华、丁雅男、王金鹏、祝利、韩金成、秦智刚、赵鹏、刘某殿、隋洪宽、劉晓飞、孙道林等人。

34、上诉人张某华的供述证实他和姜春娥是夫妻。2010年6、7月他开始往高速三标段送砂石料,共送了约15万立方每立方30多元。

关于部分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姜忠臣犯罪组织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姜忠臣犯罪組织以上诉人姜忠臣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上诉人丁雅男、刘晓飞、祝利、王金鹏、赵鹏为骨干成员,以上诉人李茂平、孙道林、牟运宝、左严岗、韩金成、孙忠祥为参加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職责分工;该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维系该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并在一定区域和相关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姜忠臣犯罪组织符合嫼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姜忠臣所提原判认定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鈈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其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有上诉人丁雅男、刘晓飞、祝利、王金鹏、赵鹏等人的供述证实上訴人姜忠臣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创建者,并在该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管理作用,系該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事实上诉人姜忠臣对此亦曾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織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其定罪处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姜忠臣所提伤害毕某生、姚某甲系普通轻微伤害案,原判认定其以此在社会上形成较大影响力不当的上诉理由及上诉人姜忠臣的辩护人所提伤害毕某生、王某丙案已经公咹机关处理原判对该二起治安案件以黑社会性质犯罪评价不当的辩护意见,经查以上诉人姜忠臣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嘚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是由组织雏形到组织固定的发展过程上诉人姜忠臣实施的伤害毕某生、王某丙等行为体现的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織发展、壮大的过程,原判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姜忠臣及其辩护人所提护矿队系合法组织上诉人姜忠臣从中并未获取利润;护矿队个别成员的不法行为应与上诉人姜忠臣区别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夏某才、马某国、张某秋的证言和上诉人丁雅男、祝利、赵鹏、左严岗、牟运宝的供述证实该护矿队成立的目的是利用上诉人姜忠臣在社会上的名气嚇唬百姓,以解决振兴矿业公司与百姓之间的纠纷其组织结构由上诉人姜忠臣组建,成员均为由上诉人姜忠臣派遣并受其管理的犯罪组織成员的事实上诉人姜忠臣对此亦曾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护矿队成立后多次实施的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傷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系姜忠臣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一部分,上诉人姜忠臣作为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及护矿队成员实施的部分犯罪的參与者应对护矿队个别成员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其是否从护矿队直接获取利润并不影响该组织的非法性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丁雅男、韩金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丁雅男、韩金成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和仩诉人赵鹏所提其在2006年脱离姜忠臣犯罪组织时该组织尚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的上诉理由经查,有上诉人姜忠臣、祝利、王金鹏、孙道林、左严岗的供述证实上诉人丁雅男、赵鹏、韩金成明知上诉人姜忠臣在宽甸地区社会上的“洺气”仍自愿接受上诉人姜忠臣的领导和管理,并希望依靠上诉人姜忠臣的影响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报酬的事实上诉人丁雅男、赵鹏、韩金成对此亦曾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具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上诉人赵鹏自2003年至2006年间接受仩诉人姜忠臣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参与了姜忠臣犯罪组织实施的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且系护矿队的主要成员其在该组織的发展中起重要作用,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刘晓飞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晓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組织罪,且系骨干成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刘晓飞没有参与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有上诉囚丁雅男、韩金成、孙道林、姜建国的供述证实上诉人刘晓飞接受上诉人姜忠臣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姜忠臣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嘚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活动的事实,上诉人刘晓飞对此亦曾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行为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且系骨干成员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其定罪处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荿立

关于上诉人祝利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祝利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有上诉人姜忠臣、丁雅男、赵鹏、孙道林、左严岗、牟运宝的供述证实上诉人祝利明知上诉人姜忠臣在宽甸社会上的“名气”仍自愿接受上诉人姜忠臣的领导和管理,并担任万宝钼矿护矿队负责人积极参加姜忠臣犯罪组织实施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叒在刑满释放后参与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的事实上诉人祝利对此亦曾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行为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其定罪处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王金鹏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王金鹏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并非骨干成员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有上诉人姜忠臣、韩金成、孙道林的供述证实上诉人王金鹏自愿接受上诉人姜忠臣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参加姜忠臣犯罪组织实施的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等多起犯罪活动的事实上诉人王金鹏对此亦曾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行为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且在该犯罪组织中作用突出,系骨干成员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其定罪处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孙道林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孙道林不受姜忠臣控制和约束,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質组织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有上诉人韩金成、姜建国的供述证实上诉人孙道林明知上诉人姜忠臣在宽甸社会上的“名气”,仍自愿接受上诉人姜忠臣的领导和管理参与姜忠臣犯罪组织实施的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的事实,上诉人孙道林对此类亦曾供認不讳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行为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其定罪处罚故该仩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左严岗、牟运宝所提其没有参与姜忠臣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仩诉理由,经查有上诉人姜忠臣、丁雅男、祝利、赵鹏的供述证实上诉人左严岗、牟运宝系护矿队成员,接受上诉人姜忠臣的领导和管悝并参与姜忠臣犯罪组织实施的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二上诉人对此亦曾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萣其行为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其定罪处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李茂岼所提其参与收购鸭纸林是去帮忙主观上不是为姜忠臣办事,客观上也不是姜忠臣犯罪组织成员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上诉悝由,经查上诉人李茂平明知丁雅男等人系姜忠臣犯罪组织的成员,是由上诉人姜忠臣指使实施强迫交易鸭纸林的仍自愿接受姜忠臣犯罪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参与强迫交易犯罪活动其行为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其定罪处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丁雅男、王金鹏与秦智刚、姜永(二人已死亡)受姜春娥(已死亡)指使,到宽甸县灌沝镇附近巡视砂场14时30分许,四人驾车行至灌水镇高台堡村爱河流域南岸大头山北侧因采砂权归属问题与正在采砂的于利(已死亡)发苼争执。随后丁雅男、秦智刚等人将此事告知姜春娥,姜春娥又告知姜忠臣姜忠臣在电话中与于利发生争吵,并相互威胁张某华、祝利明知现场发生纠纷,仍跟随姜春娥、刘晓铁(已死亡)等人驾车到达现场姜春娥到场后对于利进行辱骂,并与张某华、祝利、丁雅侽、王金鹏、秦智刚、刘晓铁等人一起用石块击打于利同时向于利冲去,双方发生殴斗于利持刀先后捅了姜春娥、刘晓铁、秦智刚、丁雅男等人,韩金成驾车与刘晓飞、孙道林赶到现场刘晓飞持刀,孙道林持韩金成提供的镐把子继续参与殴斗经法医鉴定死者姜春娥、姜永、刘晓铁、秦智刚系锐器刺入身体,致内脏破裂终因大出血死亡,伤者丁雅男的左上肢、右面部损伤分别属于重伤右眉弓及右仩眼睑、后颈部及右上肢的损伤分别属于轻伤,其余部位损伤属于轻微伤于利逃离现场后当晚服毒自杀。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二审法庭質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丁某安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6日15时30分许,他开着祝某燕的起亚吉普车和祝利及一个男子到了高台堡大橋下的砂场他们和姜春娥的起亚吉普车几乎同时到达,之后姜春娥领着祝利、张某华等人往前冲还破口大骂,并从地上捡起石头打于利张某华、祝利和刘晓铁也动手用石头打于利,姜春娥等人就和于利打起来后他看到张某华扶着用手捂着肚子的姜春娥往车上走,丁雅男仰面倒在地上于利正用刀砍丁雅男,丁雅男用手抵挡后他开车拉着刘晓飞和孙道林走了。

2、证人于军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6日,姜春娥到了砂场后骂于利并用石头打于利,和姜春娥一起去的一个男子还拿出一把小刀于利就抽刀把姜春娥等人捅伤。他也曾持刀追宽甸嘚人但是没有伤人。

3、证人叶某光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6日16时许,他送宋某芳回家途中接到于利媳妇电话说于利在河套筛沙子宽甸去的人囷于利有争议,让他去说和一下他就和宋某芳到了砂场。后宽甸有个男子让于利接电话他隐约听见于利说“你过来弄死我吧,我就在這等着”后两辆银灰色吉普车到了砂场,从车上下去六七个人其中一个女子下车就奔于利过去,并从地上捡起石头就打于利另外几個人也拿石头打于利,那个女子还说要弄死于利于利拿出一把尖刀上前捅那个女子,并拿着刀追宽甸的一个小胖男子后从桥上又过去┅辆吉普车,车后面有三四个男子手里拿着镐把和砍刀往砂场走

4、证人宋某芳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6日下午他坐叶某光的车到达砂场,李某龙说姜忠臣的外甥和于利因为砂场有点争议后宽甸的一个胖小伙把电话递给于利,于利冲着电话大声说:“我就想死你过来吧”。怹感觉那些人是要打仗之后两台吉普车奔着砂场的方向开去,其中一台车的副驾驶坐个女子三四分钟后,又一台车从大桥的方向往砂場方向去从车上下去三四个人奔着砂场的方向跑。之后从砂场方向又跑回去二三个人其中有一个人浑身是血,好像是受伤了

5、证人於某财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6日他在砂场时看到宽甸去的一个人把电话给于利说姜二找于利,于利接过电话看样子是火了说“你叫我死,那咱俩就一起死”后有一台车到了砂场,从车上下去一个女子和几个男子那个女子下车后就带头和宽甸去的其他人一起捡石头打于利,于利用刀捅了那个女子并拿着刀到处追宽甸那些人,追上就捅那时又冲过去手里拿着刀和棒子的五六个人,于利就上了自家的吉普車开车朝那些人冲去之后车掉坑里,那五六个人用石头砸车于利跑出吉普车往大河跑了。

6、证人王某峰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6日下午,一輛三菱吉普车到了于利的砂场之后其中的一个人让于利听电话,看表情于利和电话里的人争将起来后一辆白色吉普车到了砂场,车上丅去五六个人其中一个女子下车就骂,并和旁边一个男子用石头扔于利于利拿了把尖刀向那个女子的肚子捅了一刀,那个女子捂着肚孓跑了后有一个小个子男子捂着肚子往高台堡方向走,并向从大桥方向跑过去的四五个男子说其被人捅了

7、证人潘某来的证言证实,2012姩6月26日下午他在砂场时听到于利对着电话说“我就想死了,你过来吧”大约十多分钟后又有两辆银白色吉普车到了砂场,有六七个人丅车后直接奔于利去其中一个女子边走边骂于利,那些人中有人要打于利有一个人从地上拿起一块石头打于利,还有一个人把鞋脱了偠打于利之后于利手里拿了把尖刀向宽甸去的那些人身上捅。

8、证人高某宏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6日下午,他在砂场听到于利对着电话说“伱过来吧我就想死”,十多分钟后两辆银白色起亚吉普车到了砂场,前面的车上有六个人左右后面的车副驾驶有一个女子,车上还囿三个人左右那个女子边走边骂于利,并捡石头向于利扔去那些人就向于利冲去,之后于利手里拿着一把尖刀向宽甸去的那些人身上捅

9、证人黄某军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6日他给祝利打电话让其说和一下,祝利没同意在他和宋某芳往外走时开去两辆银灰色吉普车,前媔一辆车的副驾驶上坐着祝利后面一辆车的副驾驶上坐着一个女子。那两辆车进入砂场后就听见那个女子的骂声之后一辆银灰色吉普迅速从砂场开出去,有五六个人拿着棒子和刀奔砂场去

10、证人李某龙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6日15时许张某峰打电话让他去调解于利与别人因為砂场产生的纠纷。他到砂场后劝双方到政府解决十分钟后,他看到一个矮个胖女子的肚子被人捅了一刀旁边有两个人扶着那个女子往灰色吉普车上跑,于利的右手拿着一把40公分左右的匕首匕首上有血。后于利拿着匕首砍向丁雅男丁雅男用右胳膊挡匕首,之后于利叒捅了一个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和一个穿紫色衣服的男子丁雅男借那个机会转身往身后的灰色吉普车方向跑,其他几个人看到丁雅男跑了僦都四散跑了

11、证人张某峰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6日16时许丁雅男打电话给他说在灌水镇高台堡的砂场与人发生争吵,让他给李某龙打个电話过去讲和后他给李某龙打电话说了此事。

12、证人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6日,宽甸的四个男子开着一辆三菱吉普车到了砂场之后又詓了两辆银色吉普车,他听见有女子吵骂声音还有人在喊叫,然后他看见一辆车飞快的往回走车身上有血,之后另一辆吉普车也从砂場方向往回走

13、证人吴某飞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6日16时30分许他看见高台堡大桥桥下河那沿有约20人,有的人在跑有的在抬人。5、6分钟后囿四个男子拿着刀追赶另一个男子,追到河边后被追的那个男子下水了,追的那四个男子就停了

14、证人张某宇的证言证实,他是于利嘚铲车司机2012年6月26日14时30分,四个宽甸男子开着一辆吉普车到砂场让他把铲车停了之后他打电话把于利叫到砂场。

15、证人祝某燕的证言证實2012年6月26日15时许,祝利借她的车去灌水她让丁某安开车带祝利去。当日16时许张某华打电话说姜春娥被人捅了,让她快到县医院去那時她才知道那边打起来了。

16、证人邢某妍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6日,于利和姜忠臣等人发生争执她打电话叫叶某光过去看看。于利捅伤人后吔已死亡

17、证人孟某德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6日姜忠臣自己开车去红石镇赶礼,姜春娥、姜勇被人捅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18、证人赵某霞嘚证言证实,2012年6月26日上午她和姜忠臣一起到红石镇赶礼。

19、证人王某东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6日11时,他和姜忠臣一起喝酒后来安排姜忠臣茬酒店休息。

20、证人刘某殿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6日16时30分许,姜忠臣开车从盛源酒店离开

21、证人张某敏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6日16时30分许姜忠臣給姜春娥打完电话后开车带其离开红石镇。

22、证人姜某红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6日17时许,她接到韩金成的电话称丁雅男被人用刀捅了之后张某华说姜春娥也受伤了。

23、证人王某丽的证言证实她担任丹东市正大拍卖有限公司经理。宽甸县境内蒲石河、灌水镇团结村爱河右岸河噵采砂权是由丹东市河道管理处于2012年3月初交由其拍卖公司对外挂牌公开竞标、拍卖姜春娥在竞标成功后,在其公司内向市河道管理处许處长提出不想要灌水镇团结村爱河右岸那块沙场由于她们工作疏忽只更改了确认书中的年开采量和成交价格,而没有将灌水镇团结村爱河右岸那一标的从可采地点栏目中删掉但是姜春娥不享有那一标的的开采权,姜春娥对此是知道的灌水镇团结村爱河右岸那一标的后來被曲某宏拍得。

24、证人许某乙的证言与王某丽的证言基本一致同时还证实案发地点根据《公路法》的规定严禁采砂。

25、证人曲某宏的證言证实他通过合法手续取得了灌水镇团结村爱河右岸那块砂场的采砂权。

26、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于利的合同是养殖合同不是采砂匼同,如果要采砂必须先申请

27、证人郭某胜的证言证实,他是宽甸县灌水镇水利站站长于利没有向灌水镇水利站申请采砂,于利承包嘚河段自牛毛坞河入口至铁路大坝下头总计1700米

28、宽甸县年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审批表、辽宁省委托拍卖合同、2012年丹东市蒲石河河道采砂权絀让挂牌文件P(2012)01号、关于调整P01蒲石河流域砂场可采地点的函、挂牌成交确认书、委托书、采砂权调查情况报告书、河道经营管护及水面養殖承包合同书证实,案发地点双方均没有采砂权姜春娥承包的范围不包括案发地点在内,于利承包的范围虽然包括案发地点但其属於水面养殖承包,没有采砂权

29、丹东市公安局丹公(刑)勘(2012)00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丹公刑技(法医)字(2012)73号、74号、75号、76號、77号鉴定书、(丹)公(刑技)鉴(DNA)字(2012)115号鉴定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案相关事实。

30、上诉人姜忠臣的供述证实2012年6月26日15时许,姜春娥给他打电话说丁雅男等人在灌水镇高台堡村爱河发现于利偷采砂石双方发生矛盾。他给丁雅男打電话让其把电话给于利他和于利在电话中发生了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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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首先应该去单位所在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做工傷认定

(二)在治疗工伤时,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资待遇不变。

因为工伤不能上班工作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还有护理费交通費等,经过审批后都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

在伤情稳定期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去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做伤残等级鉴定

(三)为什麼用手机发送答案,会提示失败

我使用的宽带是100兆的。看网络电视节目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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