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员工医疗期满后不愿意办理医疗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同,如何处理

第七会议室学习机构学习记录 理念:利己者生,利他者久,有久者强,有强者大!价值观:忠诚、博大、敬畏、利他 癌症员工医疗期满后不愿终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时间:2014 年10 月08 日星期三 地点:第七会议室-主力群 【★网络线下实体】 记录:黄华 当天参与率:35人分享 案例归类: 经营管理 资本与财务 Know-How (技术) 战略与规划 薪酬与福利 企业文化 组织设计与工作分析 绩效管理 ★ 员工关系 招聘管理 员工发展与培训 人力资源信息系统 经验管理 发展与价值取向 话题 目录 一、【研讨脉络】(7177 群顾雯) 2 第七会议室话题【癌症员工医疗期满后不愿终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2 二、【百家论点】 2 ?7177 群4 人 2 71918 群4+2 人 4 71518 群7 人 6 71001 群4 人 10 72001 群1 人 11 75005 群5 人 12 75002 群6 人 14 预审群5 人 17 三、【群动态】 19 四、【经典片段】 19 百度空间:/new/seventhmeeting 腾讯微博:/ 微信二维码 新浪微博:/seventhmeeting 第1 页共19 页 第七会议室学习机构学习记录 理念:利己者生,利他者久,有久者强,有强者大!价值观:忠诚、博大、敬畏、利他 一、【研讨脉络】 癌症员工医疗期满后不愿终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在重庆一家卫生用品公司担任 HR 的小七,最近遇到一件棘手的事情。小七的企业目 前有员工约 1600 人。公司里有一名48 岁的导购,2013 年2 月加入公司,签订三年期限 劳动合同。该员工到公司后首次购买社保(之前没有买过社保),2013 年7 月查出患癌症, 至今一直休病假,公司也一直按病假待遇发放其工资。现在,公司觉得她的医疗期原本 只有三个月,已经延长至一年了,出于公司的利益考虑,要求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补偿金赔偿金依法给予。但是员工本人不同意,不愿意办理解除手续。 现在,小七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既同情员工的遭遇,又不愿意让公司的利益因此而受 损,如何处理最为合适呢? 思考: 1、小七们,请一起来支招吧。 案例来源:(√)原创 ( )引用 摘自(网站名称/刊物名称) 说明:第七会议室学习案例全部用于内部学习之用,不涉及商业操作。 二、【百家论点】 7177 群-4 人: 制造-叶卫康 作为公司的 HR,既要保护好公司利益不受损,又要兼顾员工的利益,对于本案例, 我提几点意见。 1、该员工 48 周岁,癌症后医疗期后不愿意终止合同,以我的经验,该员工必然是有难 处,作为HR,应该深入了解其原因,有可能是她家生活困难或子女在读书,没什么积蓄, 需要经济来源的情况,如果该员工子女在读书,临近毕业,如公司有合适的岗位,可与 公司协商承诺优先考虑给予其安排工作,解决该员工的后顾之忧,尽可能的做通该员工 的工作。 2、完善公司病假休假制度,在制度上给予支持。 3、对于新入职员工,要求体检,以便了解员工的健康状态,每年为员工免费体检一次。 百度空间:/new/seventhmeeting 腾讯微博:/ 微信二维码 新浪微博:/seventhmeeting 第2 页共19 页 第七会议室学习机构学习记录 理念:利己者生,利他者久,有久者强,有强者大!价值观:忠诚、博大、敬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患病处于法定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自然续延(不是续签)至法定医疗期结束为止,然后如果单位不续签,那么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后的本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如果法定医疗期未满而单位强行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至法定医疗期满,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010年1月,万先生进入上海某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2011年12月31日。

  2011年9月万先生因身患疾病,需住院手术治疗,故向公司请病假。由于万先生病情严重,术后恢复时间比较长,始终无法到公司上班。2012年1月初,公司向万先生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法定医疗期即将届满,并询问其身体条件是否允许到公司上班,万先生表示医生建议还需要一段病情休养时间。

  2012年1月中旬,万先生医疗期届满,公司因考虑到身体条件不再适合公司的工作,决定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对其发出了劳动关系终止的书面通知,并根据其工龄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万先生收到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后,向公司表示除了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外,因其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原工作,还应另行支付其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公司没有答应万先生的要求。

  万先生对公司的答复表示不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疗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能否主张医疗补助费?

  万先生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在员工医疗期满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现公司在其病假结束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后,因医疗期满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只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而未支付医疗补助费,故要求公司补足。

  公司认为,万先生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而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时,万先生因疾病需要治疗请病假,而处于医疗期之内。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的人性化政策,公司决定将其劳动合同进行顺延,在此期间公司一直以病假工资的标准来支付万先生的劳动报酬。直至万先生身体康复回到公司上班,法定的顺延情形随即消失,公司通知万先生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故公司与万先生系劳动关系终止而非解除,无需支付其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因医疗期满与其终止劳动关系而要求医疗补助费,但劳动者并未对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进行举证,故最裁决驳回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本案是一起有关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时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的劳动争议。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四条又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从上述法律条款中我们发现,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则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但本案中用人单位并非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呢?

  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劳办发[1997]18号文又进一步明确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医疗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能够主张医疗补助费的情形,仅限于“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若劳动者被鉴定为1-4级,则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则用人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终止后无需支付其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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