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膜穿孔怎么治疗后住院时间不足能否定诊断吗? 我被人打伤住院后诊断为鼓膜穿孔怎么治疗,司法鉴定也支

被人打伤了,被医生诊断鼓膜穿孔(大) 是算轻伤嘛?_百度知道耳朵被打鼓膜穿孔,当时没做司法鉴定,42天后复查没长好,还能做司法鉴定不?当时报警后住院了,也有诊_百度知道  一、伤情及案情简要   被鉴定人张三(化名)于日因被他人打伤到湖北省十堰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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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慢性中耳炎被误诊为颅底骨折等损伤而鉴定为轻伤的案件进行技术审核及思考
2012年第6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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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伤情及案情简要 中国论文网 /6/view-5844895.htm  被鉴定人张三(化名)于日因被他人打伤到湖北省十堰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颅底骨折、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脑脊液耳漏等损伤。日,张三经陕西省安康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偏重),遂向白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实张三于受伤前一周在白河县医院和白河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以患有“慢性化脓性中耳炎、右鼓膜穿孔”办理准备住院治疗的手续,随即调取张三受伤住院治疗的全部病历资料,依法对其人身损害进行医学鉴定。安康市中心医院接受委托,于日作出医学鉴定结论,认为颅底骨折诊断不成立。张三不服,申请重新医学鉴定。本案经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审核,作出审核意见,白河县法院对张三轻伤(偏重)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判决被告人无罪、赔偿张三受伤的经济损失。二审中,也因轻伤鉴定结论不成立而认为不构成犯罪,案件经二审调解赔偿张三受伤的经济损失结案。   二、资料摘抄   (一)鉴定资料   1、某鉴定所于日作出的鉴定结论:张三中型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右耳脑脊液漏、右耳听力减退达66分贝,伤情程度属轻伤(偏重)。   2、安康市中心医院于日对张三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颅底骨折诊断不成立。   (二)湖北省十堰市某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摘录   1、外科病程记录   (1)2009 年4 月13 日8PM(首程):患者于6 小时前被人打伤,伤及头面胸腰多处……。2008 年曾因鼻窦炎行手术治疗,2004年曾患有右耳急性中耳炎史,后治愈。体格检查:……左右颞部各有一约2×2.5cm包块,压痛(+),右颧及鼻部皮肤青紫,局部肿胀,双鼻腔可见血痂瘀积,右耳廓及耳道有血痂瘀积,伴淡血性液外渗,胸廓挤压征(+),左侧第4肋近胸骨处有一2.5×2cm皮肤瘀斑,左右肋弓叩痛(+),上腹部压痛(+),左侧腰部及背部各有一约4×3.0cm 皮肤青紫区,左胫骨近端前方组织肿胀。初步诊断:1、轻型颅脑损伤;2、外耳出血待查:耳道损伤? 脑脊液耳漏? 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4、肺挫伤,肋骨骨折?   (2)2009 年4 月14 日9AM:双侧鼻腔可见少量血痂残留,右耳外耳道内仍见血痂淤积伴少量淡血性液外渗。   (3)2009年4 月15 日9AM:双侧鼻腔血痂已清除,未见渗出,右耳廓及外耳道血痂已清除,内见少量淡血性液渗出。五官科会诊示:右耳鼓膜穿孔,脑脊液漏,听力减退。诊断:1、中型颅脑损伤,颅底骨折;2、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脑脊液耳漏;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4、肺挫伤。   2、五官科会诊记录   (1)日9AM:右耳外耳道少许血痂附着,鼓膜窥视不清。诊断:右耳聋待查原因,外伤?脑脊液耳漏?外耳道清理后查:右耳鼓膜中央中度穿孔,表面见少许脓性分泌物。电测听:右中度传导耳聋。诊断:右外伤耳膜穿孔。处理:环丙沙星滴耳液1支。建议:病情稳定后转我科手术治疗。   (2)日8:30AM:右耳膜见穿孔,鼓室略潮。诊断:石耳膜穿孔,脑脊液漏。   (三)调查资料   1、白河县人民法院调取白河县医院耳鼻喉科的门诊日志载明:张三于日就诊,诊断为慢性化脓性中耳炎。   2、白河县人民法院调取白河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出具的证明:张三于日在本中心登记住院并领取“白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审批表”一式两份,本次登记住院治疗的疾病是“右耳鼓膜穿孔”。   3、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法医会同白河县人民法院法官于2010年1月l0日赴湖北省十堰市某医院,调查耳鼻喉科某主治医生的笔录证实:在对张三会诊过程中,未发现耳道内有脑脊液;日会诊时诊断“脑脊液耳漏”,是根据外科病历记录将原载明的诊断予以罗列而形成的。   三、审核阅片   调取审阅张三于日在湖北省十堰市某医院做颅脑CT检查的光片显示:颅骨未见骨折,颅内未发现异常,未发现颅内积气,未见头皮软组织肿胀。   四、审核分析   (一)关于“脑脊液耳漏”问题   脑脊液耳漏系颅中窝或者颅后窝骨折累及中耳腔、并鼓膜破裂时,脑脊液进入鼓室经外耳道流出。因此,外伤性脑脊液耳漏不是单独的诊断,是颅底骨折并鼓膜破裂的临床表现之一,确定了脑脊液耳漏,即可确定颅底骨折和鼓膜破裂(穿孔)的诊断。   此案中,张三住院病历外科病程记录和五官科会诊记录记载的临床表现与作出的诊断出现了明显的矛盾。其一,脑脊液耳漏与外耳道少许血痂并存,且鼓膜中度穿孔、表面见少许脓性分泌物。其二,怀疑脑脊液耳漏,却未对脑脊液流出的部位、量及性状等情况进行检查、描述,更未作进一步化验以确定是否为脑脊液。其三,张三在入院时做的颅脑CT检查已经明确无颅底骨折,亦未发现颅内积气。其四,外科记录“左右颞部各有一约2.0×2.5cm 的包块”,但在当日的CT 检查却未发现。其五,本案进入司法程序依法调查时,主治医生对诊断脑脊液耳漏又出现不能自圆其说的解释。   由此可见,张三的出院诊断是医生主观、草率的认定脑脊液耳漏,从而推断出颅底骨折和鼓膜穿孔。法院查证的事实,也足以说明张三原患有右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并鼓膜穿孔。因此,根据张三的病历资料,结合查证的事实,诊断颅底骨折、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脑脊液耳漏不能成立,属于错误诊断,右耳传导性耳聋亦与外伤无关。   五、审核意见   1、某鉴定所认定张三存在的颅底骨折、脑脊液耳漏,系湖北省十堰市某医院误诊,张三在日的外伤中,没有造成这种损伤。该鉴定所认定张三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也系误诊,其鼓膜穿孔及传导性耳聋系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所致,与外伤无关。
  2、某鉴定所于日对张三作出的伤情程度鉴定结论不能采用,张三的损伤,达不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的轻伤程度。   评述:此案是受害人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的刑事自诉案件,受害人的伤情程度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时,人民法院将以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赔偿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因此,受害人伤情程度的鉴定结论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虽然精通法律,但不熟悉涉及伤情程度的医学专业知识,对于伤情程度鉴定中出现的质疑,只能借助于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法医工作者对伤情鉴定进行专业技术审核,以提供科学、准确的理论依据,确保案件得到公正裁判。   被鉴定人张三是执业多年的临床医师,对自身患有的疾病和外伤情况非常清楚,但其在受伤后医院诊疗过程中,恶意隐瞒“慢性化脓性中耳炎并鼓膜穿孔”的病史,故意夸大伤情,导致医院误诊。湖北省十堰市某医院病历资料出现的诸多矛盾和疑点,医生对张三作出的错误诊断,是一般水平的临床医生都能够注意和避免的问题,因此不难看出诊治医生极不负责任的执业态度,也反映了医疗行业管理上存在较大的疏漏。作为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更应是精通医学知识并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法医专业技术人员,简单的根据医院出具的错误诊断依据鉴定标准作出轻伤鉴定结论,同样反映出在对司法鉴定的管理和监督环节上存在大的漏洞。   此案经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法医专业人员对伤情程度鉴定进行技术审核,出具科学、严谨的审核意见,促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但我们通过近几年来开展的法医技术审核工作分析,类似的案例较多,且都因伤情争议激化了矛盾,多引发缠诉和信访,产生了较坏的社会影响,应当引起对社会行业管理的思考。因此,建议尽快从制度上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和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以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人体损伤类涉诉案件的损伤结果客观、准确,司法鉴定科学、严谨,保证案件的合理诉求得到公正处理,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作者简介:作者:饶南岳,男,50岁,主检法医师,审判员,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主任。 电话:0
  作者:方仁和,男,43岁,法医师,审判员,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管理干部。 电话: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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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二个月前被人打,鼓膜穿孔,现已愈合,司法鉴定为轻微伤,请问应赔偿多少_百度知道人体伤情鉴定新标准:鼓膜穿孔等从轻伤中退出
韩景玮 乔小广
阅读提示 | “新标准没有了脑震荡这个名词……鼻骨骨折、鼓膜穿孔、血尿从轻伤中删除,归为轻微伤……”12月1日,记者从省高院召开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培训班上了解到,随着国内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新标准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今后伤情鉴定造假将不那么容易,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事由】人体伤情鉴定有了新标准旧标准理解存分歧,同一伤情不同机构结果竟不同随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12月1日起,省高院司法技术处开始在郑州举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学习培训班,为将要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预热。省高院司法技术处处长李明录解释说:我国现行法医学人体伤情鉴定标准是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和1996年颁布的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虽经过十几年的实际操作,但人们对旧标准部分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分歧,如同一个人的同一个伤情鉴定,不同的机构可能会得出重伤、轻伤甚至轻微伤不同的结论。旧的重伤标准中规定“肢体重要神经损伤严重影响肢体功能”,但对于哪些是重要神经,影响肢体功能到什么程度是严重影响,标准里没有具体说明。随着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医学和法医学科的不断进步,现行的标准内容已明显滞后。为规范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我国历时6年,修订并出台了新标准。李明录透露:新标准将从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同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分析】今后伤情鉴定造假有点难以往伤害纠纷案中,伤者往往故意隐瞒真情或夸大伤情伤情鉴定结论涉及罪与非罪,关系到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司法实践活动。但旧的鉴定标准规范不明晰,尤其是在轻伤害案件中,鉴定极易被加入人为因素,造成了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如在一些伤害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让对方赔钱,或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便想方设法把本不构成轻伤的伤情做成轻伤。在旧标准中,脑震荡属于轻伤。然而,确认是否为脑,只能依据伤者的叙述判断,而没有客观的体征或医学辅助检查来支撑。许多伤员为获得较多医药费赔偿,或加重对方的刑事责任,会故意隐瞒真情或夸大伤情。而在新标准中取消了“脑震荡”的说法。新标准充分考虑了近20年临床检查手段的快速发展,将CT检查 (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MRI检查 (磁共振成像)等已在临床实践中普遍应用的技术方法,应用于法医学伤情鉴定。新标准对于伤情鉴定的准则更加标准化、规范化,减少了适用标准的不确定性,使鉴定结论更客观、更合理,将会杜绝伤情造假。法官有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如轻伤分为两级,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针对伤情鉴定在量刑中的意义,李明录说:如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行为人则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将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标准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伤残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定结果是轻微伤的,可以做治安处罚。比如“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旧标准,法官可以判三年,也可以在一年或半年中量刑。这让法官在量刑中难以拿捏,甚至导致司法腐败。而新标准将轻伤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这就为法官提供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等级标准之界定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轻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轻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等级限度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到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新标准之亮点A取消“脑震荡”一词B鼻骨骨折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C外伤性鼓膜穿孔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D外伤性血尿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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