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代 孕 公 司

公司起名 孕婴公司命名方案策划
负责人姓名:略&&&&&&&性别:男出生年月日:略&&&&&&&年龄:略纳音:大溪水命人&&&&&&生肖:虎干支纪年: 略&&&&&&&&四柱剖解: 略后天需补: 水、木&&&&合作所宜生肖:鼠、猴事业发展向导:利求财、商业、专业、技艺发展,财运源源流长。先天吉祥颜色:黑色、蓝色、绿色(包括店面、公司装修时主色调)先天吉祥方位:本人出生地的北方或出生地的东方先天吉祥数字:一、三、六、八吉祥物配带推荐:建议随身配带黑色五行锦囊,其外绣有先天八卦图案,内饰水晶寅卯辰三合局生肖属相吉祥物,本人先天特定信物及用朱砂书写在特定尺寸、颜色上的生辰命理,经加持、开光后,可起到趋吉避凶,化解小人之作用,集开运、纳福、聚财、化煞、调衡命理五行所需之最佳效果。2008年戊子年流年运程:2002年行丁丑大运,丑土伏吟,外出求财忙碌之象,丑土与戌土相刑,刑开墓库,多与他人合作求财发展。08年戊子流年,子水财星与大运及原命局中丑土相合,为财来合身,但因八字中无财星,又戊子年子水得流年戊土克合,此多为在困难中前进,压力会相会大些,会有因朋友而耗财之信息;子水为喜用,亦会与命局中辰土相合,成水财之势,也会有得财信息,多加努力,共谋发展。合作人姓名:略&&&&&&&&&性别:男出生年月日:略&&&&&&&&&年龄:略纳音:大溪水命人&&&&&& 生肖:虎干支纪年: 略&&&&&&&&&四柱剖解: 略后天需补:金、水&&&&&&合作所宜生肖:蛇、兔事业发展向导:利求财、商业、专业、技艺发展,财运源源流长。先天吉祥颜色:白色、黑色 先天吉祥方位:本人出生地的西方或出生地的北方先天吉祥数字:一、四、六、九吉祥物配带推荐:建议随身配带白色五行锦囊,其外绣有先天八卦图案,内饰水晶制申酉戌三合局生肖属相吉祥物,本人先天特定信物及用朱砂书写在特定尺寸、颜色上的生辰命理,经加持、开光后,可起到趋吉避凶,化解小人之作用,集开运、纳福、聚财、化煞、调衡命理五行所需之最佳效果。
注册名称:12 6 5 7 14 11 5 17 10 11 6 14 11 6 4 5深 圳 市 贝 瑞 晨 孕 婴 服 务 有 限责任公司常用名称: 7 14 11&&&&&&&&&&&&&&& &&贝 瑞 晨=32木(大吉)字义原理:贝(BEI):大贝四寸八分以上。――《汉书•食货志》,古代货币,宝贝,贝勒,贝壳,贝雕。瑞(RUI):日月星辰瑞历,是禹桀之所同也。――《荀子•天论》,吉祥,吉利,吉祥的事物,瑞芳,瑞兆,瑞雪,瑞安。晨(CHEN):早昧爽也。――《说文》,晨曦,晨光,晨星。易经卦理分析:贝瑞=21&#、、、5 (巽为风)上卦瑞晨=25&#、、、1 (乾为天)下卦得卦:风天小畜卦意解释:畜卦阐释小变大,少变多的道理,上卦为风为顺,下卦为天为君子,风行天上,君子以懿文德,财富得到积累,生活富足,但是富足之后,必须“富以其邻”带着大家一起富,才能天下太平,对企业事业来讲,只要保持正常的心态处理日常事务,不断积累财富,就会得到大的发展,走向成功,卦吉。创意定位:此名组合内蕴深刻,充满了吉祥与瑞气,用字清新明了、稳重大气,较好的体现出孕婴服务行业的特点及服务对象,发展目标明确,一年之计在于春,一天之计在于晨,新生儿永远是父母的宝贝,永远是家中的及祖国的希望,如同春天与清晨一样,充满憧憬,宣传力度深广,此名还有一层最重要的涵意是:可筑起公司发展的坚厚基石,达到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最高目标,常用名称数理32五行属木,为公司负责人先天命局五行所需,利于事业方面的顺利发展;通过名字数理所得的风天小畜卦来讲,也能充分体现出此名的涵意:公司财富可得不断积蓄,从小发展到大,由一家发展成为更多家之象,谦虚不张扬,以诚信往来客户,能给人以深刻的印象,并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发展成为此行业的龙头,引领着此行业不断向前发展,此为上等佳名。CI原理:对应市场需要,利于广泛传播,雅俗共赏。常用名称数理原理:总划数:32(大吉)常用名称:贝 瑞 晨=32木数理寓意:32、 饶幸多望,贵人多助,财帛如裕,繁荣至上。
注册名称: 12 6 5 13 12 6 5 17 10 11 6 14 11 6 4 5深 圳 市 圣 迪 安 孕 婴 服 务 有 限责任公司常用名称:13 12 6&&&&&&&&&&&&&&&&& 圣 迪 安= 31木(大吉)字义原理:圣(SHENG):通也。――《说文》,精通一事,对某门学问、技艺有特高成就的人,圣贤,圣典,圣德,圣功。迪(DI):道也。――《说文》,遵循,启迪,迪斯尼。安(AN):定也。――《尔雅》,安逸,安乐,安详,从容不迫,安抚,安顿抚慰,安排,安置,安居乐业,安然无恙,安泰。易经卦理分析:圣迪=25&#、、、1 (乾为天)上卦迪安=18&#、、、2 (兑为泽)下卦得卦:天泽履卦意解释:履,礼也。上卦为乾,为天,为健;下卦为兑,为泽,为悦,上尊下卑,上健下柔,礼为做事做人之本,前途光明,自然通享之象,“履无不善而泽及万方,教垂百世,盖不惟一人之福,天下后世皆受其福矣,是大有福庆也。”喻示着有德有才,凡事以礼相戴,可得众人相助,长辈荫庇,大器可成。创意定位:此名组合寓意丰富,体现了公司在发展中以其卓越的领导和管理艺术以及卓著的市场业绩在行业中游刃有余大展鸿图,前景如同旭日东升,充满朝气,能博得消费者的赞美,给人以信任,公司的业绩不断壮大,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之意;常用名称数理31五行属木,为公司负责人先天命局所喜用,利于本人及公司财运、事业的不断发展,统领众人;从名称数理所得天泽履之卦象来说,那更是体现了公司的前景充满无限生机和活力,公司不断的发展壮大,以礼博得众家之赞美,达到更大的推广效果,此名的完美组合定可为企业带来名荣祥瑞。CI原理:内含丰富,大气响亮,市场发展前景广阔。常用名称数理原理:总划数:31(吉)常用名称:圣迪安=31木数理寓意:31、 春日花开,智勇得志,博得名利,统领众人。
注册名称: 12& 6& 5& 6 15 8& 5 17 10 11 6 14 11 6 4 5深 圳 市 朵 萱 儿 孕 婴 服 务 有 限责任公司常用名称: 6&& 15&& 8&&&&&&&&& 朵 萱 儿=29水(大吉)字义原理:朵(DUO):千朵万朵压枝低。――唐•杜甫《江畔独步寻花》,花儿朵朵,一朵朵,朵云。萱(XUAN):北堂有萱兮,何以忘忧?――《红楼梦》,一种草本植物,萱草,借指母亲。儿(ER):孺子也。――《说文》,长辈对幼辈的称呼,年轻人,青年,健儿,儿孙,儿童节,儿女,儿歌。易经卦理分析:朵萱=21&#、、、5&&& (巽为风)上卦萱儿=23&#、、、7&& (艮为山)下卦得卦:风山渐卦意解释:渐卦意为渐次而进,有不断前进之象,《序卦传》说“物不可以终止,故受之以渐,渐者进也。”上卦为巽,为风为木,下卦为山,《象》曰,山上有木,“君子以居贤德善俗。”对于企业事业来进,只要抱着心中诚信的态度去面对,有计划有步骤的不断努力,事业就可循序渐进的得到发展,卦吉。创意定位:此名组合内涵丰富,活泼可爱,可充分体现出孕婴行业的服务特点,服务对象群体明确,给人以眼前一亮的感觉,可留下深刻的映象,“萱”多用来代表母亲及对母亲的尊敬,可爱的宝宝就象花朵一样,笑脸盈盈,依偎在妈妈身边,开心快乐、幸福祥和的景情立刻浮现在眼前,将会以很小的宣传力度达到良好的推广效果,使公司的效益、名声不断的提升;常用名称数理29五行属水,充分弥补了公司负责人及合作人的先天命局所需,寓示着公司将不断发展壮大,公司效益及客户群体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气势;从名字数理所得风山渐之卦象来说,更是充分体现了此名所带来的不断发展壮大之势,喻示企业未来发展空间无限广阔,事业越攀越高越走越远,生机勃勃,发展稳固、财源滚滚,走向辉煌,此是为音形字意、卦象上完美结合的上等佳名。CI原理:典雅大方,活泼可爱,可得广泛宣传。常用名称数理原理:总划数:29(吉)常用名称:朵萱儿=29水数理寓意:29、 财力归集,名闻海内,成就大业,智谋优秀。
注册名称: 12& 6& 5& 10 14 7& 5 17 10 11 6 14 11 6 4 5深 圳 市 育 嘉 贝 孕 婴 服 务 有 限责任公司常用名称: 10& 14& 7&&&&&&&&& 育 嘉 贝=31木(大吉)字义原理:育(YU):养子使作善也。――《说文》,抚养,教育,育苗,育成,育达,育儿,育婴,育德,育才。嘉(JIA):美也。――《说文》,幸福,吉祥,赞美,称道、颂扬事物的美好,嘉祥,嘉福,嘉惠,嘉勉,嘉星。贝(BEI):大贝四寸八分以上。――《汉书•食货志》,古代货币,宝贝,贝勒,贝壳,贝雕。易经卦理分析:育嘉=24&#、、、8& (坤为地)上卦嘉贝=21&#、、、5&& (巽为风)下卦得卦:地风升卦意解释:升卦 进而上也,地中生木,终成大树之象,“君子以顺德,积小以高大。”上卦为坤:坤为地,地为柔顺。下卦为巽:巽为风,风为入,为顺。表示只要坚定自己的发展目标,不管周围的环境如何,都会包容并使之成为适合自己发展的土壤,不断的得到提升,不断地成长,从不怀疑自己的能力,最后走向事业成功的顶峰,卦吉。创意定位:此名称组合动感十足,内蕴丰富,喻示着公司将不断的发展壮大,并具有非常强的市场竞争力,时尚气息浓厚,嘉祥隆昌,凯旋大地,名冠全国之意,可深受大家的喜爱,公司发展前景一片大好,符合消费者的需求,产品价值定位高;常用名称数理31五行属木,可充分弥补到公司负责人的先天命局所需,利于财运、事业的不断发展,从名称数理所得地风升之卦象来说,喻示着公司只要坚定自己的发展目标,以谦虚的态度,保持稳定的发展,就可取得最大的成就,不断的发展壮大,不断的成长,此名组合定可为企业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实属上等佳名。 CI原理:寓意美好,富于哲理,强调和谐氛围。常用名称数理原理:总划数:31(大吉)常用名称:育嘉贝=31木数理寓意:31、 春日花开,智勇得志,博得名利,统领众人。
注册名称: 12& 6& 5 15& 6& 5 17& 10 11 6 14 11 6& 4& 5深 圳 市 乐 羽 孕 婴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常用名称:&& 15&& 6&& &&&&&&&&&& 乐 羽=21木(大吉)字义原理:乐(LE):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论语•学而》,喜悦,愉快,安乐,乐于,安于,感到快乐,享受,乐观,乐于助人,乐趣,乐凯,乐善好施,乐道,乐天。羽(YU):双燕戏云崖,羽翰始差池。――南朝宋•鲍照《咏双燕》,鸟虫的翅膀,党羽,朋友,羽冠,羽翼,羽毛,羽林。易经卦理分析:乐=15&#、、、7&& (艮为山)上卦羽=6&#、、、6&& (坎为水)下卦得卦:山水蒙卦意解释:上卦为艮,为山,下卦为坎,为水,山下出泉,君子以果行育德,“蒙以养正,圣功也。”表示物质初生必然要接受启蒙教育,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对于企业事业来讲,要求管理者要培养正直品格,终身养性;在事业中坚定情念,不可见异思迁,不可脱离众人,不可好高骛远,就可获得成功,卦吉。创意定位:此名称用字朝气蓬勃,寓意深刻,充满欢乐吉祥的气氛,“羽”与“宇”同音,欢乐充满四宇之意,活泼快乐的小宝贝,都可以在“乐羽”的世界里找到所喜爱的用品,喻示着公司将会发展为实力雄厚,客户群不断壮大的企业,公司上下齐心协力,坚定不移地向前发展,持久永恒地坚守公司的经营目标不断发展,宏图大展,灏瀚大地,利于公司业务的推广并可得到良好的口碑;常用名称21五行属木,充分弥补到公司负责人的先天命局所需,以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为依托不断的发展壮大,利于财运的不断的发展,从名称数理所得山水蒙之卦象来说更是体现了公司能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提高,可得到更大的发展之意,有不断蓬勃发展之势,此名组合实属上等佳名,利于公司的发展。CI原理:体现出前程似锦,企业未来光明一片,大气响亮。常用名称数理原理:总划数:21(大吉)常用名称:乐羽=21木数理寓意:21、 明月中天,万物确立,官运享通,大博名利。
注册名称: 12& 6& 5 7& 7& 14 11 5 17 10 11 6 14 11 6 4 5深 圳 市 希 贝 尔 曼 孕 婴 服 务有限责任公司常用名称:& 7&& 7&& 14& 11&&&&&&&&& 希 贝 尔 曼=39水(大吉)字义原理:希(XI):罕也。――《尔雅》,仰慕,希望,希图,谋求,希冀,希世之宝,希珍,希图,希企,希求。贝(BEI):大贝四寸八分以上。――《汉书•食货志》,古代货币,宝贝,贝勒,贝壳,贝雕。尔(ER):彼尔维何?维常之华。――《诗•小雅》,华盛的样子,如此,这样,温文尔雅,尔时,尔后。曼(MAN):路曼曼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楚辞•离骚》,柔美,细润,曼陀罗,曼丽,曼殊,曼妙,曼谷。易经卦理分析:希贝=14&#、、、6&& (坎为水)上卦尔曼=25&#、、、1&& (乾为天)下卦得卦:水天需卦意解释:需卦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往有功也。《象》曰,云在天上,启迪第一要善于等待,第二要做好准备工作,第三是要重视情况反馈,对于企业事业来讲,告诫管理者不论遇到什么险事,只要有信念和信心,最后即可亨通。坚守正道就会吉祥。在事情发展时,应等待时机,伺机行事。在陷入危险中时,不可逞强,应顺应变化,才能化险为夷,在管理中要注意以柔制刚,卦吉。创意定位:此名组合寓意深刻,朗朗上口,温文尔雅,时代气息浓厚,意境优美,高贵典雅,可充分体现出孕婴行业带给人们高品质的物质享受,服务理念清晰自然,能使企业迅速崛起,腾跃发展,以高层次、高品味的标准赢得消费者的满意,成为同行业之中的佼佼者;常用名称数理39五行属水,充分弥补到了公司负责人及合作者的先天命局五行所需,财帛丰盈,持之以恒;从名称数理所得水天需之卦象来说,公司发展前景远大,可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需求,有广泛的市场空间,实为上等佳名。CI原理:注重信誉,维护公司品牌,提高服务要求。常用名称数理原理:总划数:39(大吉)常用名称:希贝尔曼=39水数理寓意:39、富荣繁华,财帛丰盈,持之以恒,德泽四方。名称总评:以上六组名称方案,对贵企业负责人杨先生及合作人林先生的先天命理五行分别做了弥补,从数理方面看(32、31、29、21、39),常用名称均为吉利、兴旺之数,可以对今后公司的发展起到很好的扶助和帮扶作用,其它在字音、字意、字形、八八六十四卦象方面来分析均配合较佳,易懂易记,朗朗上口。以上六组名称实属上乘佳名,为最理想配置,可任自己爱好从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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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适配版代孕公司组织代孕服务合法吗?
日,一位自称28岁的富二代男性网友通过QQ反复几次咨询,还给笔者留了他的手机号码。他说:我特别特别喜欢孩子,由于老婆不能生育,我请代孕公司介绍了8个代孕妈妈,用我的精子和老婆的卵子,为我成功怀孕了8个孩子,经代孕公司与医院合作鉴定都是男孩,都将于2011年出生,为此我将支付640万元,大部分让代孕公司拿走了。代孕公司承诺给我设法弄到8胞胎医学出生证明,目前世界上只有2例8胞胎案例,如果真的弄到这个证明,必然会轰动世界。目前发愁的问题,一是能否在上海**区为这8个孩子落户,无论处罚多少钱我都没有问题,只要能顺利落户就行;二是如何回避和拒绝记者的采访,别轰动全国以至全世界。
无独有偶。同一天,一个自称24岁的海南小伙子咨询:我已经有了一个儿子,妻子又怀孕了,而且是双胞胎,还是兄弟两个,请问如果我让孩子去香港落户是否就可以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
听了两位网友的这些叙述,真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这里提出的问题:一是医疗机构检测并提供胎儿性别合法吗?二是如果医疗机构出具虚假8胞胎证明违法吗?三是医疗机构给这个富二代做8个这样的手术合法吗?四是地下代孕公司的中介牟利行为是否合法?五是社会抚养费应当如何征收?六是征收社会抚养费与孩子落户目前有关系吗?
第一,不少人说,代孕中介等类问题属于灰色地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原则并不违法。笔者认为,这个说法并不确切。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规范;广义的法律,除了狭义的法律外,还包括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发布的规章等,这些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说国家卫生部发布的规章,因为不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医疗机构检测并提供胎儿性别合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以上,前者是法律,后者是行政法规,都具有法律效力,规定都非常明确,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一般都不敢踩这个红线。
第三,如果医疗机构出具虚假的8胞胎出生证明违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日公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笔者认为,如果出具这个虚假的8胞胎出生证明,必将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公安机关对这样的罕见情况不会轻易给予落户,可能会查个水落石出,一旦穿帮必然会依法处罚,而且处罚的很可能还不止一两个人。
第四,医疗机构给这个富二代做8个这样的手术合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由此可见,这个富二代的行为,显然应当受这个《管理办法》的规范和调整。 
这个《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如此为这个富二代孕8胎,一是违反了“以医疗为目的”的规定,二是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三是违反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的规定。
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该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实施代孕技术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地下公司的中介代孕牟利行为是否合法?既然是地下公司,肯定就是违反行政法规的无照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发布自日起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第四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笔者认为,这类代孕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眼睛只盯着钱,不会顾及医疗目的,无视计划生育政策,不会顾及伦理原则,无视法律规定,与个别医疗机构勾结,实施代孕技术,自然属于违法行为。
第六,国家和上海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计划生育是宪法规定的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本法是把党和国家行之有效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因此,关于生育政策的法律表述,必须考虑的是保持现行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现行生育政策既不能收紧,也不能放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010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再次明确,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也就是说,只要父母户籍在内地,不管在什么地方生育,只要是不符合照顾生育政策的,都要受到超生处罚。其赴港所生子女自出生后,一直在我国大陆生活,并接受我国大陆的社会抚养,在内地居留已满18个月,按规定,应受所在省的计生政策制约。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半征收。
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倍征收。
第六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第七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第八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子女以上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六倍征收。
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的,由本市现居住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现居住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外省市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市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目前征收社会抚养费与孩子落户有关系吗?据报载,本次人口普查,没有登记户口的人员共计1700多万,绝大多数是因为超生而没有落户,这是个比较严重的问题。经和上海几位计生干部探讨,他们都说,现在公安管落户,只要符合户籍管理规定即可登记,新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落户,上海没有因为超生不能落户的规定。而计生部门只管征收社会抚养费,又不管落户与否。笔者认为,这是个法律空白,总要给人家一个出路。其实解决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就是国家计生委和公安部联合发个通知,规定只要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即可凭缴费凭证给孩子落户,问题就解决了。
附件1:女子自曝代孕公司黑幕
应聘10万年薪,签下一份所谓“爱心天使”的特殊合同,从娄底来长的小胡就这样成为长沙一家代孕网的“天使”,而噩梦从此开始。拍摄照片供客户选择、关进封闭的小区禁止外出、在不知名的医院里,一对素未谋面也永远不会见面的夫妻的受精卵通过手术被移植到体内。就在她期盼拿到代孕公司承诺的10万“奉献费”时,突然发现自己是宫外孕……
&&&&打工妹辞职来长代孕
&&&&27岁的小胡告诉记者,听说有老乡在长沙“搞代孕”赚大钱后,她毫不犹豫地辞职来到长沙。根据老乡提供的联系方式,她和代孕公司的刘姐联系上了。“程序很简单,他们基本不过问什么,资料通过电子邮件发过去没几天,我就被招聘了,起初说月薪2000元,生了孩子给10万。”
&&&&十多天后,小胡接到通知到医院做一次全身体检,老乡告诉她,这表示有客户挑中她了。挑选的过程是看照片,为了防止代孕妈妈以后找麻烦,客户一般都不会和代孕方见面。
&&&&查出“宫外孕”被一脚踢开
&&&&体检后,小胡被安排每天打针吃药,为做试管婴儿手术准备。“手术当天,一辆面包车将我接走,手术很快,不到一个小时。”
&&&&手术后不到一个月,小胡在例行检查中被发现是“宫外孕”。根据合同,这种情况,客户可以另外选择代孕妈妈或退款,也就意味着小胡拿不到一分钱报酬。
&&&&小胡告诉记者,更糟糕的是当她向刘姐要钱治疗宫外孕时,刘姐的答复是,这笔单公司已经垫付了大笔资金,而且宫外孕属于个体差异,公司不可能出这笔钱。
&&&&“我一分钱都没拿到,还要花好多钱去治病。”如今,对于当初接受代孕手术,小胡直言“后悔死了,我现在就希望媒体能曝光他们的行为,不要去害更多的人”。
&&&&代孕网站“公开招聘”
&&&&根据小胡提供的公司QQ,记者找到了网名为“代孕中介”的网友。在其“个性签名”一栏,“8至15万招代孕妈妈”几字赫然入目。记者以家境贫困急需用钱为由申请为他人代孕,“代孕中介”很是热情。他介绍说,目前代孕主要采用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和同居怀孕三种方式。“人工授精和同居怀孕8-15万,试管10-12万。”记者随后登录对方发来网站,在这里代孕者被分成A-I级,报酬相应为8-12万不等。其中身高165厘米左右,大学以上,长相漂亮,报酬12万。“怀孕后才有你的报酬,分月分期付款。”
&&&&至于是否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对方淡定表示:“生产时登记的是客户的名字,所以你不会被查到。”记者提出还需再考虑。对方发来手机号码,“想好了就联系我。带上乙肝、妇科和B超的体检证明和身份证就行了。”
&&&&客户烧钱,中介大赚
&&&&随后,记者又换以客户的身份与“代孕中介”联系,提出希望寻找一位素质较好的代孕妈妈。对方表示,现在客户多,代孕妈妈少,需求者先交5000元定金后再等排队,起码要等上一个月。
&&&&对方强调怀孕成功率高,并且无论男孩女孩,甚至是双胞胎、龙凤胎,都能满足客户需求。“费用25-150万不等。”
&&&&中介费如何计算呢?对方开出了如下清单:代孕妈妈1.5万,补偿12-15万,医院中介费2万,手术费6000元。
&&&&如此核算下来,假如客户支付最少的25万,那么,扣除所有中介费后,公司还能从中谋取暴利。
&&&&部门回应
&&&&代孕交易不受保护
&&&&3月28日下午,记者将小胡的遭遇反映到“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客服小林说小胡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他打了个很形象的比方:“小胡就像很多人买了盗版产品一样,其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工商部门不会维护她的权益。”
&&&&同时,小林表示不管是代孕者还是求子的客户,他们与代孕网站的交易都是私人交易,不属于消费者与经销商的交易,在他们的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找工商和公安都没用。&记者&王为薇&实习生&彭瑞&伍丹&姚尧
附:2:女子揭代孕利益链黑幕:医生运作一次可赚9万
日《广州日报》
&&&&日前,一名已经怀胎九月的代孕妈妈主动向本报报料,披露客户中有官员,为了“传宗接代”违法求子,但协议会随时变卦。一旦客户通过医院B超提前获知胎儿为女孩时,要不压低佣金,要不“人间蒸发”。
  她还说,最赚钱的是与代孕中介合作的医生,一次代孕,医生少则收3万元红包,多则收9万元。文/本报记者林洪浩&图/本报记者杨勤
  代孕心声
  与陈女士对话之后的第三天,记者接到了她的电话,在电话中,她说在采访完的第二天她就住进了医院,并生下一男婴。记者没有问她有没有拿到更多的佣金,只是问她:“生下孩子连面都没见几眼就给了别人,不心痛吗?”电话那头沉默了一会儿,陈女士说:“开始时是有些心痛,但一想到如果这孩子是跟着自己,自己没有条件把他养好,这样反而害了他。他现在跟着条件好的父母,受到好的教育,这对他的人生来讲是一件好事。这样想着想着,自己就想开了。”
  代孕妈妈陈女士
  与代孕妈妈陈女士(化名)见面颇费周折,电话联系时她约记者到深圳福田区华强北见面,当记者在路上时,她突然又将见面地点改至深圳宝安区龙华镇……几经周折后,6月28日傍晚,记者终于在龙华镇牛栏前村见到了已经怀孕九个月的陈女士,多疑、紧张的陈女士在一再确定记者不会透露她的真实身份后,才开始慢慢敞开心扉,讲述她的经历。
  三年半两次代孕
  “我就是长得又漂亮,又有福相,所以客户都比较喜欢我这类型的。”
  家乡在湖北的陈女士今年28岁,五官端庄,用她自己的说法是“我就是长得又漂亮,又有福相,所以客户都比较喜欢我这类型的。”2001年,陈女士只身来到深圳打工,在工厂干过、也在公司当过小职员,甚至还跟朋友一起合伙开小店卖衣服,直到有一天走进代孕这个地下行业。三年半来,她已代孕两次了。
  “2007年底,与一位几年没见的女性朋友重新见面时,她看到我的境况很一般,就介绍我去做代孕。”陈女士说,2008年,她经中介介绍认识了一位宁波来的客户,才一次见面就确定了下来,后来经过人授的方式怀上孩子,到孩子生下来后,只在她身边待了几天就被抱走了,她也顺利拿到了12万佣金。
  家人毫不知情
  “家里人对我也没什么要求,只要我有钱寄回去就行。”
  陈女士坦承,她选择代孕就是贪图舒服,来钱快。除了佣金外,每个月有人帮她租房子、给生活费,自己不用劳累干活。仅仅休息了不到一年,陈女士又替第二个客户怀上了孩子,到采访当天,她已经怀孕九个多月。
  记者问:“你代孕两次,家里人都不知道?”“为什么会知道?现在的年轻人,一出来就是好几年,家里人怎么可能知道?而且像我这样,经常换手机卡,一般只能是我主动联系家里人,家里人对我也没什么要求,只要我有钱寄回去就行。如果你在外面打工一分钱都没赚到,回到老家反而会被人看不起。”陈女士说。
  跟中介单线联系
  “中介在珠三角一带的工厂和公司去物色,年纪在20岁~28岁之间,要求相貌姣好、身体健康,学历高一点更受欢迎。”
  记者问:“除了你之外,你身边有朋友也做代孕妈妈吗?”
  “多着呢。”陈女士说,她认识的好几个女孩子都干这一行,但由于她们都是跟代孕中介单线联系,所以能认识到的代孕妈妈并不多。
  但陈女士强调:“这一行对那些赚不到什么钱,然后又是来自外地的年轻女孩子吸引力还是很大的。据我们平时聊天掌握到的信息,代孕中介一般在珠三角一带的工厂、公司去物色志愿者(行业将代孕妈妈称为‘志愿者’),年纪一般在20至28岁之间,要求是相貌姣好、身体健康,如果自身的学历高一点,比如是大专以上的话,会更受到客户的欢迎。”
  陈女士说:“中介物色好一名对象之后,一般是通过朋友来做说服工作,然后通过一些真实成功的事例来打动志愿者。据我所知,志愿者第一次代孕时都相当紧张,但第一次成功之后,很多都会选择继续代孕,因为比起打工,还是来钱快。”
  客户:不少人只为“追仔”
  什么样的人有代孕的需求?陈女士说,客户大致有四类:第一类是夫妻,生育能力方面出现了问题,但又想要孩子的。第二类是受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一些客户身处体制内,工作上受到计生政策的约束,此前已经生过一个女儿,然后想要一个儿子,于是通过代孕来满足需求。特别有一些客户根本就不出面,直接通过中介来办理,中介对我们说,客户是某某处长或某某局长,不缺钱就缺个儿子传香火。”第三类是有钱人。“一些老板文化不高,老婆年纪大了,抱着多子多福的思想,找代孕想多生几个孩子来继续自己的事业,他们不在乎钱。”第四类是想包二奶或养情人,“这一类的客户人数不多。我认识的一个女的,刚入这一行,与客户见面之后,双方躲开了中介私底下再约会,最后被那男的弄大了肚子,而那男的却一走了之,境况很凄凉。”
  毁约:女胎压价&男胎加钱
  陈女士说,由于地下代孕这一行业游离于法律的边缘,志愿者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协议得不到任何保障,随时都有可能出现变卦,其中变数最大的就是生男生女的问题。
  “很大一部分的客户想要的是儿子。所以一旦在医院提前照B超得知所怀的是女儿,客户往往会压价,比如原来说好14万元,他就说只给10万元,甚至更低。更恶劣的是还有的客户突然‘人间蒸发’。”
  另外,也有的代孕妈妈会中途提价。“有些代孕妈妈得知自己怀上儿子,就会跟客户谈判,希望提高佣金,如果客户不肯,她就不会把儿子给他。我现在也有这样的想法,第一次代孕时我没经验,现在第二次我可不能这么笨了,毕竟我现在都28岁了,最多就再代孕一次,如果不趁这一次多赚点钱,太对不起自己了。”陈女士坦言。
  暴利:医生“利市”可达9万元
  在地下代孕这一条链条当中,利益如何分配呢?陈女士以自己的经历为例,2008年第一次代孕佣金12万元,此次代孕佣金14万元,除了佣金外,客户要给她租好房子,每月给2000元左右的生活费。
  从陈女士那里,记者拿到了与她单线联系的代孕中介张小姐的手机,记者以代孕客户的身份与张小姐进行了联系。张小姐介绍,他们的客人大多都是熟人介绍。要与志愿者见面,客户要先交1500元的订金,如果不满意可以退,找到满意的志愿者后,三方都签订协议,怀上孩子后,志愿者的佣金客户将分10个月分期支付。
  “医院的问题怎样解决?”“我们与广州、深圳的一些三甲医院的医生都有合作。代孕的方式有试管也有人授,客户可以自己选择,医院也会给一定的建议。给医生的红包是3万元,这笔钱由我们来收,之后转给医生,而孕妇产检、生孩子的医疗费用都由客户负担。”
  不过,陈女士却认为,在这个链条当中,最为暴利的是医生,3万元的红包肯定是不够的,一般都要往上加,高的要给到9万元。其次是中介,他们一单就收取中介费3~5万元,基本上,客户从头到尾要搞定,起码要花30万左右。“而我们这些志愿者,怀胎十月最后只能拿到十来万。他们中介与医生轻轻松松地就把钱拿到了。”
附件3:对代孕现象的法律研究
作者:薛海丹&&&&&&&9
&&&&代孕、代孕母亲是近些年出现的新名词,在许多报刊杂志上都可以发现类似概念。同时,代孕网站也是相当的火爆,在百度上输入“代孕网站”立即会出现十多页的相关信息,例如东方爱心代孕网,加一代孕中心等。代孕广告也明目张胆地出现在城市的角角落落。显然,代孕已悄悄走入社会大众的现实生活中。
&&&&一、&代孕现象出现的背景
&&&&首先,代孕是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产生的。日,世界上首例试管婴儿“路易丝”在英国出生,这标志着代孕已攻克了理论和技术上的难题。日,北京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张丽珠教授成功培育出中国第一例试管婴儿,表明人类辅助技术在我国有了迅猛发展。其次,代孕是适应人们现实社会需要而出现的。不久前在北京召开的2009不孕不育高峰论坛上,一份《中国不孕不育现状调研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不孕不育的比例已达12.5%~15%,即每8对夫妻中就有1对不能生孩子,而且不能生育的夫妻也呈年轻化趋势。因多种无法生育的原因,不孕不育给许多家庭带来了难以言状的痛苦和社会歧视的压力,尤其是常年治疗无果的夫妇更有可能面临家庭破裂的悲剧。他们迫切需要借助生殖辅助技术给他们带来生育的希望,帮助他们实现做父母的梦想。这种社会需求成为一个潜在的市场&,使得包括代孕技术在内的人工生殖技术得以走进平常百姓生活。最后,由于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大量育龄女性崇尚建立“丁克”家庭,不愿生育。她们有的担心生育的痛苦和风险,有的不愿牺牲自己的青春来抚养子女,有的怕生育后身材变形。因此,代孕在民间大量存在,且发展势头高涨。
&&&&二、代孕的概念及其方式
&&&&1、代孕的概念
代孕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它是指一对合法夫妻如果由于单方或双方的生理、病理原因无法孕育胎儿,委托方丈夫和自愿代孕女性不以发生性关系及身体接触为前提,借助人工受精或体外受精技术,将受精卵或胚胎移植到自愿代孕女性的子宫内,&完成胎儿的发育和分娩,待生育后由妻子以亲生母亲的身份抚养的行为。而其中自愿代孕的有正常生育能力的女性称为“代孕母亲”&。“严格说来,代孕并不是一种新的人工生育技术,它只是将人工授精或体外授精技术应用于代孕母亲身上而已。”
&&&&2、代孕的方式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代孕方式进行不同的划分。
&&&(1)根据精子和卵子的来源划分
可将代孕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完全代孕,也就是所谓的纯医学技术上的代孕。前提是委托夫妇妻子卵巢功能正常,但因子宫或疾病原因不能正常怀孕。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委托夫妻提供精子和卵子而实施的代孕&,代孕母亲与所生子女无基因关系。另一种是委托夫妻只提供精子或卵子,使用捐赠的精子或卵子而实施的代孕&,所生子女仅与委托夫妇其中一方有基因关系&,与代孕母亲无基因关系;二是局部代孕,即委托丈夫提供精子,代孕母亲提供卵子采用体内或体外受精的方式使代孕母亲怀孕;三是捐胚代孕,即使用捐赠者的精子和捐赠者的卵子采用体外受精的方式而实施的代孕。&
&&&(2)根据受术夫妻是否向代孕母支付费用及费用多少划分
&&&&可将代孕分为三类利他代孕、补偿性代孕和有偿代孕。[3]所谓利他代孕即整个代孕过程不包括任何金钱或物质酬谢,代孕完全是助人的表现。如亲属之间的代孕;补偿性代孕即不孕夫妻向代孕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怀孕和分娩的医疗费、营养费、怀孕生产期间收入的损失等;所谓有偿代孕有两种情况。一种形式即代孕者为代孕收取超过合理补偿的费用。另一种形式也叫“商业代孕”即代孕双方通过中介代孕机构完成彼此的合作,由该机构收取酬金后安排代孕,为双方提供联络和咨询等服务。
&&&&三、代孕的法律定性及其法律关系分析
&&&&1、代孕的法律定性
关于如何对代孕进行法律定性,即分析代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学术界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是属种关系。民事行为是种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属概念,即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为应包括合法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两者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民事法律行为强调合法性;而民事行为并不强调,它可能具有合法性也可能不具有。第二、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受法律的保护。民事行为有合法与非法、有效与无效之分。对于非法或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
&&&&学术界对于代孕的法律定性研究还属空白。本文认为当下存在的地下代孕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原因在于代孕行为之部分主体违法,部分内容违法。具体分析如下:代孕行为存在4方主体,即委托方、代孕方、代孕中介及医院。第一、委托方与代孕方属自然人,故订立合同不违法。但医院与中介勾结,实施代孕谋取暴利的行为违反2001&年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二、代孕中介的营业范围不在公司法规定范围内,无法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所以未经登记而进行营业的代孕中介,属主体违法,其雇佣代孕母亲进行盈利又属内容违法。
&&&&因文化与经济发展的差异,各国对于代孕的态度也迥然不同。大多数国家法律都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我国对于代孕的态度是全面禁止,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该规章实施以来,代孕并未得到很好地遏制&,地下代孕愈发火爆,招募代母也愈发公开化。本文认为非法代孕屡禁不止的原因是该规章容易规避。首先,&它只禁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代孕行为,&对未对其他人自然人和机构作规定;其次,&“由于部门规章缺乏域外效力,&对本国公民在境外的代孕行为更无法禁止”;再者,据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必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由国务院制定,而卫生部颁布的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无权禁止自然人订立代孕合同。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法治精神,目前在我国只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代孕技术是违法的,而自然人订立代孕合同,实施代孕并不违法。总之,代孕在我国现有立法中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
&&&&2、代孕法律关系分析
&&&&本文仅主张承认完全代孕合法性,禁止局部代孕和捐胚代孕。因此后文所指的代孕只是完全代孕。首先,局部代孕“无疑于既借用了代孕母亲的子宫,还借用了代孕母亲的卵子,那么代孕母亲与代孕子女之间就存在天然的血缘关系,如果协议让她放弃亲权,势必对伦理道德及法律观念造成很大的冲击”;其次,捐胚代孕“没有研究的价值,不孕夫妇完全可以通过领养来实现拥有小孩的梦想,其效果也是一样的。”&同时负担的成本较高,且不利于控制人口数量。
&&&&本文提倡的拟合法化的完全代孕,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有3方,包括委托夫妻、代孕方、代孕手术实施医院,此三方均是平等主体,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或者雇佣关系。代孕行为的客体是一种行为,即代孕母亲提供孕育、分娩婴儿的身体利益及移转其对婴儿的亲权。内容是:委托夫妇带孕母进行产前检查,享有婴儿的亲权,给孕母提供酬金;孕母有权要求委托方为其提供产前检查,提供孕育、分娩婴儿的身体利益及移转其对婴儿的亲权,获得酬金。专门医院负责实施代孕手术。
&&&&四、代孕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代孕技术打破了传统的生育观念,它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不孕家庭带来欢声笑语的同时,也引起了诸多社会问题。
&&&&1、代孕引发的社会伦理道德争议
&&&&不少学者持公序良俗反对说,认为代孕技术的广泛应用会造成社会人伦关系的混乱。梁慧星教授还曾撰文明确将代孕归入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中。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我们提倡的合法代孕是非性关系的生育方式,即委托方丈夫与代孕母亲以不发生性关系和身体接触为前提的完全代孕,绝不会出现伦理危机。恰恰相反,代孕帮助不孕不育夫妻实现了为人父母的梦想,拯救了一个个可能濒临破裂的家庭。难道这不是在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吗?&
&&&&2、代孕引发的法律纠纷和法律问题
&&&(1)代孕中的亲权问题
亲权是指父母对为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稳定增长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8]亲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特征:其一,亲权是一项基本身份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其二,亲权既为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又为一种法定义务;其三,亲权是专有权,只为父母所专有,包括生身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由此看来,亲权是一项属于父母的基本身份权,且即是权利又是义务,因此不得抛弃、非法转让或非法剥夺。在代孕中,谁是婴儿的父母,谁享有对婴儿的亲权,对于代孕合同是否合法至关重要。
&&&&这问题在学术界争议颇大。一种观点是代孕母亲应当享有对婴儿的亲权。因为世界各国的法律观念一般都认为利用人工受精和体外受精方法生下婴儿的妇女应当是婴儿的合法母亲,与其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子在知情的情况下为婴儿的父亲。由于代孕实质上是人工受精和体外受精技术在代孕母亲身体上的使用,所以上述原理也适用于代孕。另一种观点是委托夫妇享有亲权。因为“根据遗传学理论,只有精子和卵子提供者(此处并不包括捐卵或捐精者)才是孩子的父母,这是科学,法律必须尊重科学;其次,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人工授精与代孕母亲都是人工生育技术,那么参照复函的精神,代孕母亲所生育的子女与要求实施这项技术的夫妻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与代孕母亲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者均有其道理,但不尽合理。笔者认为,我们应该跟随全世界的主流趋势,即承认代孕母亲享有亲权。但为了杜绝社会伦理的混乱,也为了实现委托夫妇做父母的愿望,代孕母亲必须将其亲权转移。双方通过订立代孕合同来确定委托夫妇是婴儿法律意义上的父母。那么基于代孕合同的亲权转移是否有效?亲权转移,是指亲权因为协议或法院的宣告由亲权人转移给他人的或社会经济机构行使。各国立法规定亲权转移的主要理由为:第一,送养和收养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第二,父母双方协议将一方亲权转移给另一方行使;第三,亲权人将亲权转移给社会经济机构。由于法律对代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导致对能否基于代孕合同转移亲权的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对代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承认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补偿性完全代孕合同的合法性,对基于有效代孕合同所发生的亲权转移应当予以保护。
&&&(2)代孕是否侵犯了代孕者身体权的问题
&&&&笔者认为代孕没有侵犯代孕母亲的身体权,原因如下:
&&&&第一,在代孕过程中,&委托夫妇行使的是生育权,&而代孕母亲行使的是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为维护自己的身体(包括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并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身体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身体权不是所有权,&而是人身权外延中的人格权的一项。具体来说,&代孕母亲拥有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可以自由使用她的生育功能和妊娠功能。法律之所以保护身体权,&是基于人格利益考虑的,每一个自然人都应该拥有独立的人格、自由、尊严和平等。自然人可以行使处分、支配身体权,但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代孕母亲通过合法地订立代孕合同、帮助他人生育,&是行使其身体权的一种表现,其依法处分自己身体利益的行为法律应当给予保护。
&&&&第二,民法中的物是民事权利的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自然人的身体不是物,&除非其与组成身体的其他器官、组织相分离而又没有与别的人体结合。只要身体的某个器官组织与人的其他器官和生理组织融为一体,&成为人的机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就不是“物”&。整个生育过程,不仅需要子宫,&还要其他人体组织、器官的配合(如呼吸、血液循环系统等)&。所以,“出租子宫是严重违背了人的身体并非物这一基本原理,&毫无理论依据把“子宫”当作客体物出租是荒谬的。”
&&&(3)代孕是否侵犯了委托夫妻生育权的问题
&&&&生育权是一项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基本人权,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依法享有的是否生育子女和如何生育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夫妻双方才能依法行使生育权。美国新泽西高等法院法官哈尔索尔科认为“&如果一个人有权以性交方式生育,&那他就有权以人工方式生育。如果生育受到保护,&那么生育方式也应受到保护,&而这种保护的方式可以扩展到对代孕的保护。”&可见,&西方一些国家适度开放代孕其实是对生育权的保护。既然我国保护生育权,那也应该保护生育方式。生育权的本质是生育自由,&当然这种自由是受法律约束的。即公民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均享有自由生育的权利。不孕夫妇依法享有生育权,&那么他们就有权选择合法的代孕方式生育。因此,代孕并没有侵犯委托夫妻的生育权。
&&&(4)代孕是否以婴儿为标的物的问题
&&&&本文认为代孕不以婴儿为标的物。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之债的标的是指给付本身,而标的物指行为人给付的对象。给付本身和给付对象是不一样的概念。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必须要有标的,但不一定要具备标的物。代孕合同就是只有标的,没有标的物的合同。标的物指的是民法中的“物”&,它是存在于自然人身体之外的,所以婴儿不属于物,更不被任何人所有,不可能成为代孕合同的标的物。&&&
&&&&而代孕合同的标的即代孕行为的客体——代孕母亲提供孕育、分娩婴儿的身体利益并转移其对婴儿的亲权。因此,代孕是个并不涉及标的物的合同。
&&&(5)代孕应该无偿还是有偿的问题
该问题针对是否应限制代孕母亲的酬金收入。反对者认为,有偿代孕就是将代孕商业化,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通过拐卖妇女产生代孕母体牟取攀利,从而造成社会不稳定。鼓励无偿代孕,完全的利他。本文认为对代孕母亲酬金的支付不能如此绝对,应实行补偿性代孕,即委托夫妻必须向代孕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比如怀孕和生产的医疗费、营养费、怀孕生产期间收入的损失等。之所以不提倡完全无偿的代孕,原因如下:首先,虽然无偿代孕体现了代孕母亲高尚的道德情操,但这种代孕在现实中可操作性小,且只可能发生在亲属间代孕,而此情形又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被法律禁止。其次,代孕本身就是一个存在着高风险且耗时近一年的行为,代孕母亲愿意帮助他人实现做父母的梦想,并与其订立代孕合同,本身就是值得称赞的,完全不给代孕母亲任何补偿或酬金,等于是对其赤裸裸的剥削。况且代孕母亲获得的酬金不带有丝毫的盈利性质。只是酬金的标准不能过高,即代孕合同规定收取的费用不能远远超出了合理补偿的限度。而具体的标准应由市场机制来合理化。否则代孕就只能成为富人的专利,而穷人只能望洋兴叹,这使得一部分弱势群体的生育权依然无法实现,这是不公平的。
&&&&五、代孕合法化意义及其立法建议
&&&&1、代孕合法化的可行性原因
&&&(1)因噎废食的做法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不能因为代孕所牵涉的议题复杂,继续因噎废食的做法。这不仅无助于改善不孕夫妇的生活状况,反而会逼迫其寻求地下代孕,使之处境更加恶化,使地下代孕更加猖獗。而仅仅因为这种生育方式与主流伦理不符,拒绝将其合法化,在立法层面上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来保证多数人的利益,这种立法本身就欠妥。另外,同样是人工生殖技术,为何不禁止其他的技术,而单单禁止代孕呢?
&&&(2)补偿性完全代孕的合法化有其权利基础
&&&&代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基础分别是生育权和身体权,这两种权利已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前者是指委托方享有是否生育、采取何种方式生育的人格权,后者意指代孕母亲维护身体的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双方能够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行使其权利,基于这些权利而进行的代孕应为有效。
&&&(3)完全代孕符合人们追求幸福和家庭的淳朴需要
&&&&血脉的延续和完整家庭的观念是全世界人类的共识。每个社会人都有追求幸福和组建家庭的需要和权利,我们不能忽略不孕不育群体,剥夺他们追求幸福的自由。这是不人道的。
&&&(4)其他国家较成熟的代孕立法为我国提供了参考和宝贵经验
&&&&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法律的形式规制代孕问题,承认无偿的完全代孕或无偿代孕合法性并立法进行保护,包括加拿大、以色列、新西兰、英国、南非、中国香港、美国的佛罗里达、内华达、新汉布夏、弗吉尼亚州等。只要我们的政府和立法者积极应对目前复杂的立法难题,在参考的前提下,科学民主立法,并不断修正,相信代孕在我国会朝着越来越健康的轨道发展的。
&&&&2、代孕合法化的意义
&&&&虽然代孕给社会道德以及法律政策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但是将代孕合法化,从长远来讲有利于推动社会和谐发展。首先,它充分保障了不孕夫妇的生育权,解除了精神上的痛苦,同时也使不孕家庭可享受天伦之乐。其次,它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间接杜绝了部分贩卖、偷盗婴儿的犯罪行为,有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再者,它用最有效的爱心互助方式帮助中国不育家庭和经济较困难家庭,发扬了人类崇高的互助关怀的人道主义精神,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所以,我们对代孕应持一种宽容的态度,摒弃目前因噎废食的做法,允许它在合法的范围内造福不孕家庭。现实清楚地告诉我们,一味禁止只是立法者为求一时社会安定,而做出的应急之策,并非长久之计。台湾的代孕立法就是在禁止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开始进行的,有前车之鉴,我们为何还要选择视而不见呢?理智的做法就是以疏代堵,政府和立法者应该改变态度,正视现实,直面问题,深入调研,&广求民意,科学决策,民主立法。随着中国文明进程的加快,弱势群体理当得到公权力的正确关注和帮助,完全代孕必将逐步得到全社会的共同认可。
&&&&3、关于代孕合法化的立法建议
&&&&我们只能在民主框架下通过对话逐渐凝聚共识,勇敢地迈出制定我国人工生殖法的第一步,制定单行法,不再适用以前卫生部颁布的部门规章。让代孕有法可依,切实保护代孕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以下是笔者粗浅的一些立法建议:
&&&(1)以法律形式规定代孕的概念及方式
&&&&&#9312;代孕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它是指一对合法夫妻如果由于单方或双方的生理、病理原因无法孕育胎儿,委托方丈夫和自愿代孕女性不以发生性关系及身体接触为前提,借助人工受精或体外受精技术,将受精卵或胚胎移植到自愿代孕女性的子宫内,&完成胎儿的发育和分娩,待生育后由妻子以亲生母亲的身份抚养的行为。而其中自愿代孕的有正常生育能力的女性称为“代孕母亲”&。&#9313;代孕方式只有1种,即完全代孕。明确禁止捐胚代孕和局部代孕。
&&&(2)限定代孕的使用条件
因为代孕是一种非常态的技术,不提倡优先使用,只有在不孕夫妻穷尽一切医疗手段,包括其他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仍不能治愈不孕不育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代孕。
&&&(3)设立代孕监督机关
设立国家医政司和各省市医政处为代孕监督机关。卫生部医政司负责制定代孕实施中的各项文件,并发布指南规定代孕母亲获取合理费用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各省市医政处依据法律和文件,审查代孕合同的效力,为合同履行提供保障。只有合同被批准之后,才能由当事人执行。批准代孕申请,发放代孕申请批准书,同时监督专门医院代孕。
&&&(4)规范代孕合同
代孕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是代孕母亲与求孕方关于代孕行为的一致意思表示,是约定代孕母亲和求孕方在代孕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它是没有标的物只有标的的合同。
&&&&&#9312;合同成立条件
存在合法的合同订立当事人:第一、委托夫妇必须有合法婚姻关系存续且一方因生理或病理无法自然生育。第二、代孕母亲应为育龄妇女,“现有或曾有婚姻关系且已生育过子女;经过专业的心理评估、法律咨询以及身体检查,符合代孕母亲的条件;代孕母亲不应为委托方夫妻的近亲属。”&第三、实施代孕技术垄断的医院:从全国范围内筛选优秀的医院,设定为代孕技术实施医院。负责接受捐赠的精子和卵子,同时实施受精卵植入手术的完全代孕技术。从根本上杜绝非法的商业代孕。
&&&&订立当事人对代孕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主要条款包括:最重要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委托夫妇带孕母进行产前检查,享有婴儿的亲权,给孕母提供酬金;孕母有权要求委托方为其提供产前检查,提供孕育、分娩婴儿的身体利益及移转其对婴儿的亲权,获得酬金。不孕夫妇有义务向其所在地的医政处提交代孕合同,申请代孕。另外主要条款还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首先,申请实施代孕的夫妻双方必须均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自愿合意,夫妻间不得隐瞒和胁迫。其次,委托夫妻与代孕母亲订立代孕合同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最后,代孕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否则代孕合同无法成立。
&&&&&#9313;合同的形式与生效
&&&&第一、代孕合同是要式合同,即必须为书面形式,一式4份即委托夫妻、代孕母亲、各省市卫生厅医政处、专门医院各一份。
&&&&第二、代孕合同的生效。代孕合同在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一般生效要件成立后,&还必须向各省市医政处提交,由其进行合同效力的审查,附不孕不育证明才能申请代孕。只有经医政处审查确认合同符合成立要件后&,代孕合同方能生效。医政处才能批准代孕申请,进行申请登记、合同存档,之后向不孕夫妇发放批准申请书。代孕合同未经审查的,视为无效;审查后,则具有行政许可法的性质,未经医政处允许,双方当事人不得私自变更。
&&&(5)保障子女知情权
&&&&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保密原则,以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但子女寻找自己的血缘父母是人之常情。我国应保障完全代孕的第二情形下生育的子女享有其遗传父母身份的知情权。具体可借鉴英国的做法&,实施代孕的专门医院应保留完整的捐赠者档案资料,以便将来他们的“基因子女”长大后,一旦有必要,向他们移交这些资料。
&&&(6)建立严格的代孕登记制度
&&&&完善、严格的登记制度能够确保代孕的严肃性、规范性与合法性,方便管理。同时也利于代孕出现纠纷后进行责任规制。
&&&(7)禁止和打击商业代孕和代孕中介
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商业代孕与代孕中介均为非法的,积极打击商业代孕和代孕中介,并规定因其导致的任何纠纷不受法律保护。
&附件四:失独家庭请人代孕引发抚养权官司
2012年10月31日请人代孕引发的官司备受关注。
&&代孕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以上两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面,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博主咨询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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