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的意思:意志是不是指的神经病精神病区别?

神经学家发现自己是精神病
2005年10月的一个下午,神经学家James Fallon 正在看着连环杀手们的脑部扫描。这是加州大学欧文分校研究项目的一部分,他筛选着上千张PET的扫描,试图寻找大脑解剖模式和现实生活中心理变态倾向的联系。
他说:“我正在看着这些连环凶手,精神分裂症患者,沮丧患者和正常人脑部的扫描。而且我也在做关于阿尔茨海默氏症的研究,所以我把我以及我家人的脑部扫描也放在了桌子上。在这一堆扫描图像的底部,我发现了一个明显呈现病态的扫描图像。它在一些和同理心,道德和自控相连接的某些特定区域的额叶和颞叶活动很少。”后来了解到这张扫描图是属于他的家族成员,Fallon检查了他实验室PET机器是否发生故障(其实它运行良好)后,决定他一定要找出来到底是谁的脑部扫描图。当他查看编号的时候,他惊呆了:这张显示精神病的脑部扫描图就是他自己的。
如果是我们,可能就会隐藏这个秘密,谁也不告诉,我们会害怕被贴上精神病人的标签。也许有变态倾向的人大胆而且习惯于摆脱抑制,Fallon 的做法完全相反,他在TED Talk这个节目中把自己的发现告诉了全世界,接受了NPR的采访,而且上个月还发行了一本书,《精神病人的内心》,在这里面,Fallon试图协调为什么他,一个快乐的已婚男人,会显示和连环杀手思想模式相同的解剖标志。
他说:“我从来没有杀过人,或者强奸。所以我想的第一件事是也许我的假设是错的,这些脑部区域也许并不是反应变态或者是谋杀行为的。”
但是随后他进行了一系列的基因测试,得到的却是更多的坏消息。“我有着所有会造成攻击,暴力和低同理心的高风险等位基因,比如说和攻击行为有关的MAO-A 基因变体。最后,基于对心理变态的进一步神经和行为研究,他确认自己是个精神病,不过是相对好的一种,叫做“亲社会精神病”:无法对他人感到同情,但仍然把自己的行为约束在社会许可范围内。
这个发现对Fallon来说其实也不是很震惊,因为他经常意识到自己是受权力和操控他人的欲望所支配。另外,他的家人中包括7个所谓的凶手,其中有臭名昭著的丽齐博登,她在1892年杀死了自己的父亲和继母。
但是一个有着精神病的基因和大脑的人竟然可以成为非暴力稳定成功的科学家,使得Fallon重新考虑这个模棱两可的称呼。精神病毕竟不作为正式的诊断出现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的部分,因为它包含的症状非常广泛。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会杀人,像Fallon这样的,就会表现出精神病人的其他症状。
“我讨厌竞争,我也不会要求我的子孙比赛都要赢。我是个混蛋,整天做些气死人的事情。但是当我咄咄逼人的时候,当然我的侵略行为有所升华,我宁愿和人家争辩也不会抡起一拳头就上去。”
为什么Fallon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其他有着相同基因和大脑的人只会变得暴力最后坐牢呢?Fallon曾是个基因决定论者,但是他现在关于基因对行为的影响的观念有所改变。他现在认为他的童年经历阻止了他走上一条不归路。
“很多人都很爱我,这保护了我。”由于之前一系列的流产,所以在他出生后,他父母的注意力就全在他的身上,他认为这点很重要。
这也与最近的一项研究成果相呼应:他的大脑中呈现了5 -羟色胺转运蛋白特定的等位基因,这使得他有很大的危险产生精神病倾向。但是进一步的研究发现,这个可以以很多方式影响腹内侧前额叶皮层(精神病患者典型的低活动区域)的发展。它可以打开这个区域使其更多的受外界环境的影响,所以一个积极的(或消极的)童年对于决定行为模式非常的重要。
当然,在基因和环境外,还有第三个因素:自由意志。“自从发现了这一切,开始调查,我就努力着试图改变我的行为。我更努力的去做被认为是正确的事,也更多的考虑到别人的想法。我这样做并不是因为我是个好人,是因为我想向世人展示我的骄傲,我可以不受它们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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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的名词解释 大二时整理的 应该很全
精神疾病: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
精神病学:研究各种精神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特点,疾病的发展规律以及治疗和预防为目的的一门学科,是临床医学的一个分支。
精神障碍:一类具有诊断意义的精神方面的问题,特征为认知、情绪、行为等方面的异常,可伴痛苦体验和/或功能损害。
精神症状:指异常的精神活动通过人的外显行为如言谈、书写、表情、动作行为等方面表现出来。
感觉:是客观刺激作用于感觉器官所产生的对事物个别属性的反映,如形、色、大小、重量、气味等。
知觉:是一种事物的不同属性反映到脑中进行综合,并结合以往经验,在脑中形成的整体的印象。
内感性不适:是躯体内部产生的各种不舒服和/或难以忍受的异样感觉,如牵拉、游走etc,性质难以描述,没有明确的局部定位,可继发疑病观念。见于精分、神经症等
错觉:是指对客观事物歪曲的知觉。正常人于光线暗淡、恐惧、紧张和期待等心理状态下可产生错觉但经验证可纠正。临床多见错听&错视。病理性错觉常于意识障碍下产生,带恐怖色彩。多见于器质性精神病的谵妄状态。
幻觉:指没有现实刺激作用于感官时出现的知觉体验,是虚幻的知觉。为临床最常见且重要的精神病性症状,常与妄想合并存在。
真性幻觉:指患者通过感官而体验到的,形象鲜明,如同外界客观事物形象一样,存在于外部客观空间的幻觉。
假性幻觉:指患者不是通过感官而体验到的,形象不够鲜明生动,产生于患者的主观空间如脑内、体内等的幻觉。与一般知觉不同,但患者深信不疑。
功能性幻觉:一种伴随现实刺激而出现的幻觉,即当某种感觉器官处于功能活动状态的同时出现涉及该器官的幻觉,正常知觉与幻觉并存。常见功能性幻听。
反射性幻觉:指当某一感官处于功能活动状态时,出现的涉及另一感官的幻觉。见于精神分裂症。
心因性幻觉:指在强烈心理因素影响下产生的幻觉,幻觉内容与心理因素有密切联系。见于心因性精神病、癔症等。
感知综合障碍:指患者对客观事物能感知,但对某些个别属性如大小、形、色、空间距离etc产生错误的感知,多见于癫痫。
时间感知综合障碍:患者对时间的快慢出现不正确的知觉体验。
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间接概括的反映,是人类认识活动的最高形式。本质是过程(感知获取材料&大脑加工&形成概念&在概念基础上加以判断和推理)具有目的性、连贯性、逻辑性、实践性。
思维障碍:包括思维内容障碍、思维形式障碍(联想&思维逻辑障碍)、超价观念
思维奔逸:又称观念飘忽,指联想速度加快、数量增多、内容丰富生动,有音联意联及随境转移。多见于躁狂症。
思维迟缓:即联想抑制,联想速度减慢、数量减少和困难。多见于抑郁症。
思维贫乏:指联想数量减少、概念与词汇贫乏。患者自觉脑子空洞无物。见于精分、精神发育迟滞等。
思维散漫:指思维的目的性、连贯性与逻辑性障碍。患者思维活动表现为联想松弛,内容散漫,缺乏主题,问题间之间缺乏联系。
病理性赘述:思维活动停滞不前迂回曲折,联想枝节过多,做不必要的过分详尽的累赘的描述,无法使之扼要。多见于癫痫、器质性及老年性精神障碍。
思维破裂:指概念间联想的断裂,建立联想的各种概念内容间缺内在联系。多见于精分。
思维中断:又称思维阻滞。患者无意识障碍,又无外界干扰等原因,思维过程突然中断。是诊断精分的重要症状。
思维插入:指患者感到某种思想不是自己的,不受他的意志所支配,是别人强行塞入其脑中。诊断精分有重要意义。
强制性思维:在思维插入的基础上,若患者感到强制性的涌现大量无现实意义的联想,则称为强制性思维。同样对诊断精分有重要意义。
思维扩散:指患者体验到自己的思想一出现,即尽人皆知,感到自己的思想与别人共享,毫无隐私可言。若患者认为自己的思想是通过广播而扩散出去则称为思维被广播。
思维化声:指患者思考时体验到自己的思想同时变成了言语声,自己和他人均能听到,多见于精分。
(病理性)象征性思维:为概念的转换,以无关的具体概念代替某一抽象概念,不经患者解释,别人无法理解。
语词新作:指概念的融合、浓缩以及无关概念的拼凑。患者自创一些新的符号、图形、文字或语言并赋予特殊的概念。多见于精分青春型。
强迫观念:又称强迫性思维,指在患者脑中反复出现的某一概念或相同内容的思维,明知没有必要但又无法摆脱。(注意与名解27区别)
妄想:是一种病理性的歪曲观念,是病态推理和判断,有以下特征:①信念内容与事实不符,没有客观现实基础,但患者坚信不移②妄想内容均涉及患者本人,总是与个人利害相关③妄想具有个人独特性④妄想内容因文化背景和个人经历而有所差异,但常有浓厚的时代色彩。
原发性妄想:是突然发生,内容不可理解,与既往经历、当前处境无关,也不是来源于其他异常心理活动的病态信念。
系统性妄想:指妄想内容前后相互联系、结构紧密、逻辑性较强的妄想。
被害妄想:是最常见的一种妄想,患者坚信某些人/集团对他进行不利的活动。主要见于精分&偏执型精神病。
关系妄想:指患者将环境中与他无关的事物都认为是与他有关,如别人的讲话、咳嗽都与他有关。常与被害妄想伴随,主要见于精分。
物理影响妄想:又称被控制感。患者觉得自己的思想、情感和意志行为都外界某种力量控制(超声、电波等)。是精分的特征性症状。
夸大妄想:患者坚信自己有非凡的才智、地位和权势、大量财富和发明创造、或是名人的后裔。可见于躁狂症、精分及某些器质性精神病。
罪恶妄想:又称自罪妄想。患者毫无根据的认为自己犯了严重错误、不可饶恕的罪恶,应受严厉的惩罚,认为自己死有余辜或要求参加劳改以赎罪。主要见于抑郁症,也可见于精分。
嫉妒妄想:患者无中生有的坚信自己的配偶对自己不忠,另有外遇的病态信念。见于精分、围绝经期精神障碍。
疑病妄想:患者毫无根据的坚信自己患了某种严重的躯体疾病或不治之症,到处求医,即使通过一系列详细检查和反复的医学验证仍不能纠正。多见于精分、老年性、围绝经期精神障碍。
钟情妄想:患者坚信自己被异性钟情并采取相应的行为去追求对方,即使遭到严词拒绝,仍认为对方是在考验自己对爱情的忠诚而毫不置疑。
被洞悉感:又称内心被揭露,患者认为其内心所想的事,未经语言文字表达就被周围人所洞悉。但通过什么方式知道的则未必能描述清楚。见于精分,有诊断意义。
超价观念:是在意识中占主导地位的错误观念,发生一般均有事实依据。其形成有一定的性格基础和现实基础,内容比较符合客观实际而伴强烈的情绪体验。多见于人格障碍&心因性精神障碍。
遗忘:指部分或全部地不能回忆遗忘的经历。一段时间的全部经历的丧失称为完全性遗忘;仅仅是部分经历或事件不能回忆称部分性遗忘。
顺行性遗忘:即紧接着疾病发生后一段时间的经历不能回忆。其产生是由于意识障碍导致识记障碍,不能感知外界事物和经历。见于脑震荡、脑挫伤。
逆行性遗忘:即回忆不起疾病发生之前某一阶段的事件。多见于脑外伤、脑卒中后。遗忘阶段的长短与外伤严重程度及意识障碍的持续时间长短有关。
界限性遗忘:指对生活中某一特定阶段的经历完全遗忘,通常与这一阶段发生的不愉快经历有关。见于癔症,又称癔症性遗忘。
错构:是记忆的错误,对过去曾经历过的事件,在发生的地点、情节、特别是在时间上出现错误回忆并坚信不疑。多见于老年性、动脉硬化性、脑外伤性痴呆等。
虚构:是指由于遗忘,患者以想象的、未曾亲身经历过的事件来填补自身经历的记忆缺陷。虚构内容多变,易受暗示影响。见于痴呆。
柯萨可夫综合征☆!!1:又称遗忘综合征。临床见虚构与近事遗忘、定向障碍同时出现时称柯萨可夫综合征。是由于脑器质性病变所致的一种选择性/局灶性认知功能障碍,以近事记忆障碍为主要特征,无意识障碍、智能相对完好。
精神发育迟滞:指先天或围产期或生长发育成熟以前(18岁以前),大脑的发育由于各种致病因素使大脑发育不良或受阻,智能发育停留在一定的阶段,以智能低下及社会适应困难为临床特征的精神障碍。
痴呆:是一种综合征,指后天获得的智能、记忆和人格的全面缺损,但没有意识障碍。其发生有脑器质性病变基础,可分为全面性/部分性痴呆,临床以缓慢出现的智能减退为特征。因起病缓慢且病程较长,又称之为慢性脑综合征。
假性痴呆:临床在强烈的精神刺激后可产生一种类似痴呆的表现,而大脑组织结构无任何器质性病变者称为假性痴呆。预后较好,见于癔症等。
刚塞综合征:又称心因性假性痴呆。即对一些简单问题给予近似的错误回答而给人以故意做作或开玩笑的感觉。在强烈的精神创伤后发生,大脑结构无器质性损害。
童样痴呆:以行为幼稚、模拟幼儿言行为特征的一类假性痴呆。即成人患者表现为类似一般儿童稚气的样子。
抑郁性假性痴呆:假性痴呆的一种,指严重抑郁症患者在精神运动性抑制的情况下,出现认知能力的降低,表现为痴呆早期的症状,如计算能力、理解判断力下降,缺乏主动性。但患者有抑郁的体验可予鉴别。
定向力:指一个人对时间,地点及人物,以及对自己本身的状态的认识能力。前者称为对周围环境的定向力,后者称为自我定向力。
双重定向:即对周围环境的时间、地点、人物出现双重体验,其中一种体验是正确的,而另外一种体验与妄想有关,是妄想性的判断/解释。
情感低落:患者表情忧愁、唉声叹气、心境苦闷,觉得自己前途灰暗,严重时悲观绝望而出现自杀观念及企图。常伴思维迟缓及某些生理功能的抑制。是抑郁症的主要症状。
情感高涨:情感活动明显增强,表现为不同程度的病态喜悦,常具有一定的感染力。
情感淡漠:指对外界刺激均缺乏相应的情感反应,即使对自身有密切厉害关系的事情也如此。患者对周围发生的事物漠不关心、面部表情呆板、内心体验极为贫乏或缺如。可见于单纯型或慢性精分。
情感倒错:指情感表现与其内心体验或处境不相协调。如听到令人兴奋的事反而表现伤感。
焦虑:是指在缺乏相应的客观因素情况下,患者表现为顾虑重重、紧张恐惧以致搓手顿足似有大祸临头,惶惶不可终日,伴心悸等自主神经功能紊乱症状。
木僵:指动作行为和言语活动的完全抑制/减少,并经常保持一种固定姿势。
僵住:即严重的木僵,患者不言、不食、面部表情固定,大小便潴留,对刺激缺乏反应,如不予以治疗可持续很长时间。
亚木僵状态:即轻度的木僵,表现为问之不答、唤之不动、表情呆滞、但在无人时能自动进食,能解大小便。见于严重抑郁症等。
蜡样屈曲:是在木僵的基础上出现的,患者肢体任人摆布,即便是不舒服的姿势,也较长时间维持不变,但意识清楚。临床见&空气枕头&现象。见于精分紧张型。
缄默症:患者缄默不语,也不回答问题,有时可以手示意。见于癔症及精分紧张型。
违拗症:患者对于要求他做的动作不但不执行,而且表现抗拒及相反的行为。分主动/被动违拗。
谵妄状态:在意识清晰度&同时,出现大量错、幻觉,以幻视多见,视幻觉及视错觉的内容多为生动而鲜明的形象性情境。有的内容具有恐怖性,患者常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反应,出现不协调性精神运动性兴奋。思维不连贯、理解困难可见片段性妄想。定向力全部或部分丧失。昼轻夜重。持续数小时至数日,意识恢复后可有部分或全部遗忘。常见于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及中毒所致精神障碍。
自知力:又称领悟力/内省力,指患者对自己精神疾病认识和判断能力。临床一般以精神症状消失,并认识自己的精神状态是病态的,即为自知力恢复。
谵妄:是一组表现为急性、一过性、广泛性的认知障碍,尤以意识障碍为主要特征。因急性起病、病程短暂、病情发展迅速,故又称急性脑综合征。
AD:即阿尔茨海默病。是一组病因未明的原发性退行性脑变性疾病。多起病于老年期,潜伏起病,病程缓慢且不可逆,临床以智能损害为主。
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是由脑以外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物质/成瘾物质,指能够影响人类情绪、行为、改变意识状态,并有致依赖作用的一类化学物质,人们使用这些物质的目的在于取得或保持某些特殊的心理生理状态。
依赖:是一组认知、行为和生理症状群,使用者尽管明白使用成瘾物质会带来问题,但还在继续使用。包括躯体及心理依赖。
滥用:在ICD-10系统中称为有害使用,是一种适应不良方式,由于反复用药导致不良后果,如不能完成工作等。强调不良后果。
耐受性:指药物使用者必需增加剂量方能获得所需效果或使用原有剂量达不到追求效果的状态。
戒断状态:指停止使用药物或减少剂量或使用拮抗剂占据受体后出现的特殊心理生理症状群,机理是长期用药突然停药后引起的适应性的反跳。
精神分裂症:一组病因未明的精神疾病,具有思维、情绪、行为等多方面障碍,以精神活动与环境的不协调为特征,一般无意识障碍及明显的智能障碍。
心境障碍:又称情感性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或情感改变为主要特征一组疾病。
恶劣心境:原称抑郁性神经症,是一种以持久的心境低落状态为主的轻度抑郁,从不出现躁狂。常伴焦虑,躯体不适和睡眠障碍等。
神经症:是一组主要表现为焦虑、抑郁、恐惧、强迫、疑病症状或神经衰弱症状的精神障碍。
恐惧症:原称恐怖性神经症,以过分/不合理地惧怕外界某种客观事物或情境为主要表现,患者明知这种恐惧反应是不合理或过分的,仍反复出现。
惊恐障碍:又称急性焦虑障碍,其特点是发作的不可预测性和突然性,反应强烈,焦虑、紧张十分明显,但发作后迅速终止
广泛性焦虑障碍:基本特征为泛化且持续的焦虑,不局限于特定的外部环境,症状高度变异,但神经紧张等主诉常见。多见于女性。
强迫障碍:基本特征是强迫思维和强迫行为为主要临床相。其特点是1)有意识的自我压迫与反压迫并存 两者强烈冲突使患者感到焦虑和痛苦2)患者体验到的观念和冲动来源于自我但违反自己的意思,需奋力抵抗,却无法控制3)患者也意识到强迫症状的异常,但无法摆脱。
躯体形式障碍:一种以持久的担心或相信各种躯体症状的优势观念为特征的精神病。
神经衰弱:指由于长期处于紧张&压力下而出现精神易兴奋和脑力易疲乏现象。常伴情绪烦恼、易激惹、睡眠障碍、肌肉紧张性疼痛等,时轻时重。
孤独症:起病于婴幼儿期,主要表现为不同程度的社会交往障碍、语言发育障碍、兴趣狭窄和行为方式刻板,多数有精神发育迟滞,预后差。
多动症:主要临床表现是明显的注意力不集中和注意持续时间短暂,活动过度和冲动,常伴学习困难或品行障碍。
品行障碍:指儿童少年期出现的持久性反社会型行为、攻击性行为和对立违抗性行为,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应年龄的社会规范,较正常儿童的调皮捣蛋及少年的逆反更严重。
抽动障碍:是一组主要发病于儿童期,表现为运动肌肉和发声肌肉抽动的疾病。可分为短暂性抽动障碍、慢性运动或发声抽动障碍、Tourette综合征三种临床类型。
分离性焦虑障碍:指儿童与所依恋的对象分离时所产生的过度焦虑情绪,对象多为母亲,多起病于6岁前。
第一代抗精神病药:又称神经阻滞剂、传统抗精神病药、典型抗精神病药或称多巴胺受体阻滞剂(DA),其主要药理作用为阻断中枢多巴胺D2受体,治疗中可产生锥体外系反应或催乳素水平增高。代表要包括氯丙嗪、奋乃静等。
第二代抗精神病药:又称非传统抗精神病药、非典型抗精神病药、新型抗精神病药、现代抗精神病药等,副作用较小。分为SADs:利培酮;MARTAs:氯氮平、奥氮平等;选择性多巴胺D2/D3受体拮抗剂:氨磺必利;多巴胺受体部分激动剂:阿立哌唑。
癔症:又称歇斯底里,系由于明显的精神因素如生活时间等作用于易感个体引起的一组病征(分离(转换)障碍)100.焦虑症:是一种以焦虑情绪为主的神经症,以广泛和持续性焦虑或反复发作的以惊恐不安为主要特征常伴自主神经功能紊乱,肌肉紧张与运动性不安,临床可分:惊恐障碍与广泛性焦虑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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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鉴定一般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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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是临床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涉及与刑事、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关的精神疾病问题,其主要任务是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司法部门和法庭提供专家证词和审理案件的医学依据。
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上明确规定了评定精神病人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关于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的法律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因此,评定时首先要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判明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处的疾病阶段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综合分析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作出责任能力评定[1]。
⑴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疾病的发作期且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可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⑵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实施危害行为,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
⑶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社会功能良好,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精神障碍患者因涉及其民事法律问题的案例近十年来呈明显的增加趋势。常见的案例涉及患者的婚姻能力,如在离婚案件中患者是否有能力参与离婚诉讼;财产处置及继承能力,如患者是否有能力处置自己的房产或继承其他人的财产;遗嘱能力,如患者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劳动合同能力,如患者自己提出辞职申请,且被单位采纳辞退,写辞职申请时的行为能力如何等。这些都归属于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范畴[2]。
1.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原则
精神障碍患者,由于受疾病影响,其正确判断事物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使其在民事行为中正确地表达自己意思,并理智地处理自己事物的能力受损,即影响到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因此,依我国《》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他的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对精神障碍患者行为能力评定的总体原则,是精神障碍患者疾病的不同疾病阶段及严重程度,看其是否具有独立判断是非和理智地处理自己事物的能力分别评定为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能力的评定实际上包含了两类情形,即一般民事行为能力和特定民事行为能力,在这两种行为能力评定中,运用上述原则时,着重点应有所区别。
2.一般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指在精神障碍患者尚未涉及某一具体民事行为时,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受理、委托,对其行为能力进行评定,并经法院判决认定宣告。这常见于因患者的家人或家属对患者的遗产可能的处置行为或因监护抚养问题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患者的行为能力做出评定。这实质上是对该精神障碍患者广义的行为能力评定,因为一旦宣告某人为精神障碍患者无行为能力,则将意味着其后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直至其行为能力恢复。而其行为能力的恢复需要再鉴定、再宣告。所以对此类行为能力的鉴定一定要慎重。
(1)评定原则:根据患者评定时所处的阶段、损伤的严重程度、疾病对其一般意志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的一种推定式的行为能力评定。在评定时对其、所患精神障碍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的可能发展状态做出充分的估计,注意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民事权益。一般说来,处于疾病发展阶段或严重阶段评定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疾病处于缓解不全期阶段(或不完全缓解阶段)为限制行为能力;疾病出于完全缓解阶段为完全行为能力。
(2)注意事项: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一般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时,在应用上述原则时,需要注意:查清患者目前所处精神障碍的疾病阶段,因为这是推定式判断的重要依据;分析目前疾病症状对整体精神功能的影响,特别是在疾病的发展阶段,因为精神障碍患者即使在疾病的发展阶段,也并非对周围环境中发生的事物都完全丧失辨认和处理能力。有时评为限制行为能力更为有利,有利于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如果该患者涉及具体某一民事行为时,依《》十三条规定而再行鉴定,确定此时患者是否能够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特定民事行为能力
在精神障碍患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中,大部分属于此类,包括: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实施完成的某一民事行为时的行为能力,如生前或现已立的遗嘱或已完成的财产公证,已签约的合同或已提交的辞职报告等;即将进行的某一民事行为能力,如诉讼、出庭作证、财产分割或处置等。
(1)评定原则:此类行为能力评定的特点是针对某一明确的具体的民事行为时的行为能力评定,因此评定时重点是考察患者对这一具体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真实的意思表达,即对该事物的判断、理解、处置能力。
(2)注意事项:此类评定时精神障碍患者所处的疾病阶段仅作为分析病情可能对其意思表达影响的参考标准,疾病的阶段不能作为评定某一具体民事行为时的行为能力标准;评定时要对具体的已完成的或即将进行的民事行为作具体分析,查明患者的意思表达是否由于疾病某一症状而影响了其真实的意思表达能力,即影响了他对该民事行为的判断、理解和处置能力,如受到妄想的直接影响,或即使处于疾病缓解阶段,但其处置行为也可能受到其情绪不稳定的影响。1. 性自我防卫能力
女性精神障碍患者,常容易遭受。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评定,要结合精神障碍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和其对该性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一般来说,精神障碍处于疾病的发展阶段或严重阶段,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精神障碍处于不完全缓解期或缓解不完全阶段,要结合性行为事件的过程及患者对该性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确定其性自我防卫能力,可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或有性自我防卫能力;精神障碍处于完全缓解期,对性行为有辨认能力时,评定为有性自我防卫能力。
2. 精神损伤
精神障碍患者人身损害赔偿案,近年来在实践中逐年增加。大多数精神障碍患者的起病形式是缓慢隐袭起病,起病没有明显的心理和环境刺激因素,但也有一些患者是在遭遇外界强烈的心理刺激后,即在一定的生活事件作用下急性或亚急性起病,如打架纠纷、被处罚、惊吓等,这就有可能导致了民事纠纷。即在患者起病后,或经过相当一段时间后,患者的家人或亲属就患者的精神障碍与其生活事件的关系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1)精神损伤与生活事件:现阶段,对于精神损伤与生活事件的关系及精神损伤程度的鉴定尚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相应的法规,因此在法医精神病鉴定实践中关于精神损伤与生活事件的关系有许多不同的描述,有以因果关系描述为直接因果、间接因果和无因果关系;有以相关关系描述为直接相关、间接相关和无关。在精神障碍与生活事件关系的鉴定中也存在同样不同的描述,而不同的描述可能导致不同的司法审判结果,即产生不同的民事赔偿责任。精神障碍疾病的性质归属是一种原因未明的内因性精神疾病,它不同于应激障碍;有些生活事件的心理刺激性并不强烈,精神障碍的疾病过程中,也缺乏对该生活事件的心理反应色彩,或病愈后回忆当时生活事件也未有强烈的情感体验;虽在强烈的精神刺激因素下起病,但随着疾病的发展,病态的内容与心理刺激因素逐渐失去联系性,精神障碍的症状愈加突出。因此,在现阶段对于生活事件与关系的界定上,以诱发因素来描述生活事件与精神障碍的关系较合适。
(2)评定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要明确查清生活事件即心理刺激前被鉴定人是否完全正常。某些精神障碍患者是缓慢、隐袭起病,开始可能表现为个性改变,学习、工作能力下降,甚至思维上有明确的精神病性症状,不易被当事人觉察。若生活事件前确实完全正常而且该生活事件与该患者的发病有密切的时间联系,可评定为该事件是其精神障碍发病的诱发因素。其次,若生活事件发生时,被鉴定人已处于精神障碍的病程中,要确定该生活事件是否加重了精神障碍病情,除要查明该生活事件与精神障碍病情加重有无密切的时间联系,还要确定其加重的疾病症状的内容与生活事件有无密切的联系,即有无事件的关联性,方可评定该生活事件是否加速了被鉴定人原有精神障碍的发展。
(3)注意事项:评定中要注意区分的心理刺激因素的强弱,有些是在受到明显而强烈的心理刺激后出现精神障碍,有些刺激因素并不强烈,为一般性的、人们经常遇到的心理刺激因素;有一些看似心理刺激因素的生活事件其实是患者病态行为的结果,是患者对环境适应不良的结果;有些患者在明确的心理刺激因素作用下起病,但距离患者起病时间较远,其生活事件与起病缺乏明确的时间关联。另外,在鉴定中要注意对心理刺激因素进行具体分析,有些是评定某单一的心理刺激因素与精神障碍的起病的关系;有些是评定同时几个互不相关的心理刺激因素与精神障碍起病的关系;还有些是评定同时几个互为的因果关系与精神障碍起病的关系,对于这些,在鉴定实践中我们要有区别对待。1.及其他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患者违法行为占总数的第一位。一般来讲, 患者在疾病发作期出现违法行为,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时,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不完全缓解期及残留期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处于稳定缓解状态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
作案动机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在幻觉妄想即“病理动机”支配下作案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现实动机支配下作案一般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有的既有现实因素,又有病理成分,一般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有的作案没有明确动机,如一青年男性患者将路过其门前的一名未曾见过面的小学生一刀杀死,鉴定时他自己也说不清为什么这样做,不明动机事实上是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行为能力的评定原则和责任能力的评定原则大体上相同。
等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责任能力、行为能力及其他相关能力的鉴定可以参照的鉴定原则进行。
中患者的暴力行为近年来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重视。患者可发生所谓的“扩大性自杀”,是由于病人存在强烈的自杀观念,又出于对配偶或子女处境的同情和怜悯,认为自己无能为力和不忍心遗弃亲属,因而在自己自杀前杀死亲属而后自杀。在责任能力评定上,具有抑郁妄想综合征的抑郁患者对自己的行为往往丧失辨认能力,一般判定无责任能力;而具有状(或激越性)的抑郁患者对自己的行为往往具有辨认能力或辨认能力下降,一般应视为有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
2.脑器质性精神疾病、躯体疾病及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脑器质性精神疾病、在临床上表现为急性脑病综合征,主要表现为,丧失了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出现违法犯罪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脑器质性精神疾病、也表现为慢性脑病综合征和精神病性症状,表现类精神分裂症、抑郁状态、类躁狂状态,达到精神病性程度,如果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程度较轻的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表现为人格改变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部分从轻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表现为智能障碍者参照评定责任能力。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常见形式为。急性后由于出现,辨认和控制能力均受到损害,容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普通醉酒状态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因为在饮酒前被鉴定人就应预见饮酒后可能出现的后果;复杂性醉酒一般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性脑病、酒中毒性、酒中毒性幻觉症等,由于其病情达到精神病性程度,参照精神分裂症鉴定原则进行评定,一般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和无行为能力。
在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居第二位,仅次于精神分裂症。患者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容易接受暗示和教唆而犯罪,也容易受到人身侵害。女性患者常因被强奸或诱奸而要求鉴定其行为能力和性防卫能力,以明确施加侵害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一般参照智商结果予以评定。智商在34 分以下者为无责任能力,35~49 分者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智商在50~69 分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行为能力评定原则大体相同。应该指出的是,智商测定不应是我们评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唯一依据,应结合生活、学习和工作能力综合评定。
狭义的指反社会性。反社会性者缺乏正常的道德伦理观念,行为具有冲动性,容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生物学研究发现这类人的大脑成熟延迟,皮层警觉性低下,脑电节律变慢,表明脑功能不良。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仍有充分的辨认能力;而且的程度越严重,反社会性就越强,对社会危害性越大,医疗措施难以奏效,必须给予强制性处罚措施,一般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对曾有脑部疾病病史和脑损伤病史、或脑影像学检查有明显异常者,可以酌情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但应严格掌握。
各类者一般现实检验能力并未受损,未丧失是非辨别能力,对自身的所作所为能够清楚地评价,一般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恋尸症、性施虐症等,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法律上往往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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