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女性结扎手术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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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落实计划生育手术误工生活费补助与绝育手术一次性奖励发放花名册
日期: 15:20:32.0
填报单位:茅天镇计生办(2014年8月)
受术人员基本情况&
配偶基本情况
手术落实情况
资金兑现情况
户籍地详细地址
资金名称及金额
领取人签& 名
误工生活补助
绝育手术一次奖& 励
务川县茅天镇
红心村红星组
<TD align=right x:num="4-6-9
务川县人民医院
务川县茅天镇
红心村江国贵组
<TD align=right x:num="4-8-10
茅天计生站
务川县茅天镇
同兴村交界组
<TD align=right x:num="4-3-11
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
务川县茅天镇
同兴皂角水组
<TD align=right x:num="4-8-6
务川县人民医院
务川县茅天镇
红心村兴塘组
<TD align=right x:num="4-7-28
茅天计生站
务川县茅天镇
红心村三组
<TD align=right x:num="4-8-6
茅天计生站
务川县茅天镇
红心村红星组
<TD align=right x:num="4-8-6
茅天计生站
务川县茅天镇
勤阳村朱家沟组
<TD align=right x:num="4-8-22
茅天计生站
务川县茅天镇
红心村江国贵组
<TD align=right x:num="4-8-23
茅天计生站
务川县茅天镇
勤阳村青塘岭组
<TD align=right x:num="4-8-30
务川县保健中心
务川县茅天镇
红心村东风组
<TD align=right x:num="4-8-28
茅天计生站
务川县茅天镇
鱼泉村山台丫组
<TD align=right x:num="4-8-10
务川县人民医院
 ——责任编辑:田茂忠——信息来源:
——信息所属: 遵义 务川县 茅天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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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生育二胎后计生委强制要求必须实施结扎手术合法吗?
中方农民 发表于 &17:28:04
『标签:&&』
  我是一名来自湖南怀化市中方县的农民, 我和妻子都是农村户口,在合法生育第二胎后计生委强制要求我妻子实施结扎手术,并且通过没有《结扎证》不给孩子上户口的方式,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和其它相关法律(例如,国籍法,户籍管理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国家在相关国际公约中作出的承诺)。  我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没有发现强制上环与强制结扎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没有出现过“强制”,“必须”等强制性字眼,而是“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依我本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理解,应该可以自愿选择上环、结扎或其它长效避孕措施的。   全国人大对“知情选择”做出了如下解释:  “知情选择”,在本法中是指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即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使需要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作出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只有全国人大对法律拥有解释权,计生委无权解释法律。对于知情选择,全国人大强调应由公民“自主、自愿”选择,而且并未附加任何条件限制公民选择权。而计生委违背了“由公民自主、自愿”选择避孕方法这一原则,以各种违法理由为借口,将“知情选择”强行解释为“首选或必选结扎”,强制公民使用某一种避孕方法,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而地方基层计生部门为什么在育龄夫妻合法生育二胎后必须强制性实施结扎手术呢?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计划生育政策的根本目的是控制人口增长,而不是提高所谓的“结扎率”。我们作为守法公民,坚定不移的贯彻这一国策,我夫妻都是农村户口,在合法生育第二胎后,根据自己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积极落实避孕措施,未发生过意外怀孕,更不存在违法超生的问题。而计生委通过歪曲国策,将计划生育等同于强制结扎,以结扎率作为工作的考核指标,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激化干群矛盾,严重违背了计划生育的本意。  我们农民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我们的意愿和声音很少有机会引起上级领导、社会和媒体的关注,农村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严重缺乏有效监督,从而导至他们在执法过程中,长期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矛盾日益激化。  希望道能引起上级领导及媒体的关注;也希望我们的计生委能依法行政,不要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共同创造一个公平、民主、和谐的农村社会法制环境。
来自红网编辑的回复:
中方县人口计生局已对此帖作出回复,全文如下:“中方农民”朋友:  你提出的夫妇合法生育后强制要求你妻子落实结扎手术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你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我们在工作中就是按照这一要求落实的,在落实每一位育龄群众的节育措施时,都要对其做身体检查,不宜结扎的,不做结扎,选择上环(放置宫内节育器),不宜上环的可以选择皮埋或药具等避孕措施。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并不矛盾。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根本目的就是减少和预防非意愿妊娠,防止不符合政策生育的发生,并不是追求“结扎率”。总之安全、有效、适宜是统一的,单讲哪以方面都是不正确、不全面的。  至于你提到没有《结扎证》就不予办理上户的问题,一是上级没有这样的规定;二是我们在工作中也没有这样的要求。公安部门在上户时询问这方面的情况,也是按照计生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虽说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由于国策执行的时间不长,群众的生育观念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群众履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还没有达到自觉的程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现象时有发生,我们基层工作人员在落实政策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我们希望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能够得到更多的人的理解和认同,把实行计划生育转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从而在工作中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强制行为的发生。中方县人口计生局
网友10:合法生育二胎后计生委强制要求必须实施结扎手术合法吗?
是的,计生人员不按国家法律办事,隐瞒公民知情权
铁血汉:不支持
无理取闹,你的歪心一看就明白:妄图违反计划生育!
网友07:支持
哈,顶一下。
网友02:对头,顶下楼主。
是不对,希望政府改改。
汉血铁:支持
避孕方法很多种,完全没有必要结扎!要么和计生委提一下把男人给结扎不更好~
网友09:原来铁血汉真的干计划生育工作的,现在对计生工作人员的教育都走火入魔了
楼主只是没有履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不当执法,违法执法,楼主及全国公民都没有履行的义务,
网友07:法无禁止即可为之,法无授权不可为之。
【支持楼主】 &&&&“法无禁止即可为之,法无授权不可为之。”楼主的诉求完全合法,计生委对育龄群众的合法要求应予以支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诉争。&& &&&&楼主的法律意识令人钦佩,如果每个中国公民都有如此的法律意识和权力、义务观念,那将是民之大幸,国之大幸。 &&&&市场主体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提高,是社会法治的进步。对社会公众敢于和行政管理机关据理力争,甚至运用法律武器对簿公堂的行为感到钦佩,这是社会法治化对市场主体素质的基本要求。但这种精神和行为在目前是为数不多的。 &&&&相对而言,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自觉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那种自上而下的,责难式的管理思维和管理模式必须摒弃,取而代之的应该是民主平等的,公平正义的,令人信服的管理思维和模式。行政管理者在行使管理权时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法律有无授权,即行为是否合法正当,而在这方面,现今行政管理者是普遍不到位的,意识的培养和形成尚需些时日。我们不仅要善于在工作中学习,在工作中提高,更应该强化行政管理者依法行政的意识,去减少和避免诉争。因为诉讼的结果虽然能使争议问题明晰化,但对双方当事人在情感上的冲击是巨大的,因而诉讼是解决问题最后的,绝非最优的方式。 &&&“法无禁止即可为之”的公民权利观念和“法无授权不可为之”的政府义务观念应该得到普遍认可和执行。
网友52:支持
网友13:支持LZ
顶!现在国家地方法规很烂!
网友15:合法生育二胎后计生委强制要求必须实施结扎手术合法吗
gov:支持,
现在人的思想逐渐在转变,一般人生了一个或二个小孩,就会主动采取避孕措施,计生部门没有必要强行采取强行措施。
网友21:政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侵权扰民之举何时休?
&&&&有法可依,该作为时不作为;法无授权,不该作为时乱作为。 &&&&如楼主所述:“没有《结扎证》不给孩子上户口”。户籍登记本是公安局派出所户籍管理人员的事,计生办却以各部门“配合计划生育工作”为由横加干涉,此为“法无授权,不该作为时乱作为”。殊不知此举却让户籍管理人员陷入了不作为的尴尬境地。 &&&&而户籍管理人员也无工作原则,明明依照国籍法,户籍登记管理条例,末成年人保护法等等,对于合法生育的小孩应依法进行户籍登记,人家家长去上户时却以“要征得计生办的同意”为由拒绝为其登记户口,此为“有法可依,该作为时不作为”。 &&&&政府行政工作人员,要“完成工作指标”也好,“职责所在也好”,但有一条必须坚持――不能违法。不要有法可依,该作为时不作为;法无授权,不该作为时乱作为。不要忘了你们的权力,你们的收入,都是纳税人(公民)提供给你的。最好抽时间多看看书,多学学法,对你们的工作会有好处的。
网友53:基层的计划生育真难抓好
基层干部不抓计划生育有多好!
民言:是到了该规范的时候了
我碰到了同样的问题,计划生育部门他们是为了便于自己方便工作,任由基层计生干部胡做非为,而致国家法律与不顾,这样下去国策难以贯彻,国法难以实行,法将不法..... 是到了该规范的时候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中方农民:中方县人口计生局的回复曲解法律,侵犯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避孕措失
  中方县计生局的回复:我们在工作中就是按照这一要求落实的,在落实每一位育龄群众的节育措施时,都要对其做身体检查,不宜结扎的,不做结扎,选择上环(放置宫内节育器),不宜上环的可以选择皮埋或药具等避孕措施。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并不矛盾。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根本目的就是减少和预防非意愿妊娠,防止不符合政策生育的发生,并不是追求“结扎率”。总之安全、有效、适宜是统一的,单讲哪以方面都是不正确、不全面的。”  在网上解释得是要好听一些,但是一个月以前,当我分别打电话向镇计生办和县计生局法制处的工作人员询问“关于合法生育第二胎是否一定要结扎时,他们的回答是:一胎必须上环,二胎必须结扎。”  从县计生局这次在网上回复内容来看:育龄群众对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权”不是由育龄群众“自主、自愿选择”;而是由计生部门代替育龄群众来选择。通过颠倒权力主体,来达到侵犯育龄群众对避孕措施“自主、自愿、知情选择”的目的。以便于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但是你们想过没有,你们的工作是方便了,但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力却被无情的践踏了。  从法律法规来看,我和我妻子有知情选择避孕措施的权利, 我们有权可以选择放环、皮埋、药具等避孕措施,要办理结扎也要以我们自愿为前提。哪有强制的道理,试问法制社会,人权岂可肆意践踏,什么是依法行政,如果基层地方落实基本国策就是这样落实,追求不切实际的高指标作风,一意孤行,强迫守法公民结扎,民主社会,法律何存,天理何在。中纪委驻人口计生委纪检组长人口计生委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勾清民日的讲话,就明确了加强作风建设,树立依法行政的良好风气,努力克服把强迫群众“一环二扎”与严明党纪政纪等同起来的错误做法。基层是如何来学习贯彻的,是怎样去改变“一刀切”、违法行政的工作作风,是如何教育引导群众跟党走?  我和我妻子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响应国家晚婚晚育的政策,如果不是家里老年人多,年轻人少,城里人有社会养老保险,对我们农村什么政策都没有,将来一个小孩要赡养这么多老人,沉重的负担会压得她喘不过气来。如果不是考虑到这一点,我们也不会生第二胎。再说我们农民农业收入不高,长年在外打工,没有时间也没有太多精力照顾小孩,根本不会考虑再去违法生第三胎。为什么一定要我们强制去结扎呢?这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认为强制我妻子办理结扎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国家法律和法规的歪曲行政,这是对守法公民的合法权利的野蛮侵犯。在矛盾还没有进一步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下,肯请政府相关部门能给予关注,我只为维护公民应有的权力,我相信国家,相信政府能够督促中方县计生局改变这种违反法律、“一刀切”的工作作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网友23:从中方县计生局的回复中,可以看出计生局违法事实
  从中方县计生局的回复中,可以看出计生局违法事实如下:  第一、曲解法律,颠倒权力主体  中方县计生局的回复:“我们在工作中就是按照这一要求落实的,在落实每一位育龄群众的节育措施时,都要对其做身体检查,不宜结扎的,不做结扎,选择上环(放置宫内节育器),不宜上环的可以选择皮埋或药具等避孕措施。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并不矛盾。”这样解释法律还不矛盾??矛盾大了。   全国人大对“知情选择”做出了如下解释:  “知情选择”,在本法中是指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即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使需要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作出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只有全国人大对法律拥有解释权,计生委无权解释法律。对于知情选择,全国人大强调应由公民“自主、自愿”选择,而且并未附加任何条件限制公民选择权。而计生委违背了“由公民自主、自愿”选择避孕方法这一原则;将由“公民自主、自愿、知情选择”强行解释为“首选结扎,不宜结扎的再上环、不宜上环的再用其它避孕措施”。  连避孕措施的选择权都由计生办代劳了,选择权还是公民的吗?颠倒选择权力主体,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第二、在农村确实存在楼主所说的“没有《结扎证》就不予办理上户”的违法事实。  如计生局回复:“ 至于你提到没有《结扎证》就不予办理上户的问题,一是上级没有这样的规定;二是我们在工作中也没有这样的要求。公安部门在上户时询问这方面的情况,也是按照计生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你履行工作职责没错,但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种中剥夺法律赋予孩子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就是你的不对了。  第三、从计生局的回复中可以看出,计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确实存在强制合法公民实施结扎的的违法事实。  如计生局回复:“虽说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由于国策执行的时间不长,群众的生育观念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群众履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还没有达到自觉的程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现象时有发生,我们基层工作人员在落实政策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我们希望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能够得到更多的人的理解和认同,把实行计划生育转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从而在工作中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强制行为的发生。”  育龄群众的生育观念需要通过宣传教育来改变,而不是采取简单的强制手段就能改变得了的。另外,行政强制手段也只能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育龄群众实施。并且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实施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而对合法生育的育龄群众,计生委无权以任何理由,实施任何方式的强制措施。
网友50:在公民没有违法的情况下,强行结扎就是侵犯人权。
计划生育,在中国的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讲,是势在必行的。但是,强行叫人结扎,这是不人道的。如果有超生的,可以强行管制,但是,没有超生的,不应该要强行结扎。只要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生育。就不应该有强行结扎这一说。如果真超出了,一可以采取罚款,二可以强行结扎。但是只要没有超出规定。人们就有人权,就有自己的选择。在没有违法的情况下,强行结扎就是侵犯人权。&
网友32:支持
强力支持。我家本来也想生二胎,就是要结扎,所以不生了。
网友19:国务院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朱F基日前签署第309号国务院令,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共6章42条,包括总则、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明确规定了保障公民生殖健康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地位、性质、服务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和审批程序,政府主管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等。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为广大群众提供规范、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20世纪80年代以来,专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下应运而生。到1999年,全国已有81%的地级市、90%的县、88%的乡(镇)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县乡两级服务站拥有技术服务人员约12万名。还有相当一批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也承担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对本社记者表示,我国的人口形势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已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也要相应地从过去简单的“四术”服务向为公民提供围绕节育、生育、不育为主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方向转化。为了规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提高技术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殖健康权利,使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能够依法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国务院制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在保障公民生殖健康权利方面,条例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条例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二是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国务院领导同志强调,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服务,不能收费,不能因此加重农民负担。条例体现了这一精神,突出了向农村倾斜,向西部地区倾斜,并规定了保障措施。   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目前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有三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从实际情况看,农村地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主要是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承担的,在大中城市则主要由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承担。为了合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条例规定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健康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同时,根据不重复建机构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条例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条例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还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责任追究做了规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网 日
网友21:结扎=酷刑!!
  我TM生了对双胞胎,已经一岁半了!!当地居委,计生也变态到要我跟老婆其中一人结扎,不然不给上户口!!  这这么政策?! 简直不可理喻!!  我到处求人,到处打听,到处反映,没人理我!!
这是第1 - 20条评论,共有154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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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必要时,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3、所有留言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一个结扎由于手术后遗症的瘫痪在床母亲泣诉。真想不到一个结扎拖垮了一家人。请各位母亲,看完材料给予法律支持和医疗推荐,最好是不要现在确诊的这种病。谢谢!  
我妻子于日生育第二胎,日在永康市计划生育指导站做节育手术后,刚做完手术的患者(陈品球)在医生搀扶下从倒仰的手术身体状态站立时,就出现了晕倒、恶心呕吐、肢体无力、站立不稳的现象(后来做手术的医生说这时会出现瞬间脑充血的状况)。当时医生一人扶不住,喊来家属,才将患者抱回了病房。家属对这些病态是不懂的,所以在询问医生无碍后,打完当天药液就带药回家了。患者术后第二天就出现过说话提不上气,好像气息胸部那段有间隔(断节似的感觉)。一周的时间,一直不能下床且病情不断发展,逐渐出现口齿不清、饮水呛等症状。但不是特别明显患者自己能感觉到家属还看不出来,以为是术后体力没有恢复的原因。  8月份一直在诊所和中医处就医。九月份又出现右侧身体无力和易摔跤的现象。直到9月中旬,在永康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梗塞才明白,但已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10月份到浙医二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在浙医二院诊断为右侧基底节腔隙性梗塞和多发性硬化。用激素治疗后,回家打利比干扰素。12月复查了肌电图也基本正常,基本排除运动神经元病确断为多发性硬化。就又开了半年利比干扰素。  但病情没有好转,且发展到四肢无力,手虎口、舌头、脚等处出现肌肉萎缩,且有肌肉跳的症状。所以4月份两次上北京,在天坛医院诊断为肌萎缩侧索硬化综合症。在北京又到了协和,宣武等医院就诊。医生也不能完全确诊,就是说病情发展太快,还有疑问。所以回杭州5月份在浙医二院住院检查排除了肿瘤,颈椎等。还是维持北京天坛的诊断。现还在不断的进展。现在四肢根部和整个脊柱经常疼痛,会不会是颅内神经被压迫,和中央台健康之路“跟斗之迷”节目相像。请教了北京三院樊院和协和的李晓光主任及广州军区总院骨科医生后说基本排除颈椎问题。  还要请教一下,发病时间与节育手术如此紧密,具体有何关系。有的医生分析与麻醉和伤口感染,是有联系的。医学会的鉴定人员说没有直接铁证的医疗事故是不能通过鉴定,他们也表示同情说虽不能证明结扎手术直接原因但起码是诱因。我老婆33岁发病,退一万步讲就是我老婆自己存在隐患,不接扎的话,过个二三十年发病我们心里也会好受些,毕竟度过了人生的黄金时期。同时据我碰到过得的病友也是由于突发事件而发病的。又由于火灾惊吓,有摔跤后引起的等意外后发现的。请各位多多指点。谢谢!      
曾经做了近十次的MRI和多次身体各项检验现在主要的检验报告摘要如下:  日免疫报告:脑脊液IgG 54.7(12-33mg/L),脑脊液蛋白 310(81-277mg/L),CSF指数 0.95(《0.7)。肌电图检察:右第一骨间背肌腱肌有部分神经源损害表现。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波形尚可,重复性尚可。右右I~III/III~V波波间潜伏期《1。脑部,颈椎部MRI增强,多个部位的CT和B超,肿瘤排除,都是基本正常。12月特意复查了肌电图也如上次,当时诊断为多发性硬化。  日温州MRI报告:颈椎序列可,生理曲度变直,椎体边缘未见明显骨质增生,椎间隙无狭窄,C3/4,5/6椎间盘轻度突出,硬模囊受压,所见脊髓内未见明显异常信号影,增强后扫描区未见明显异常强化影。     日天坛医院肌电图结论:广泛神经源性损害。  2009年5月在浙医二院住院检查:肌电图提示有第一骨间背侧肌腱肌有部分神经源损害表现,右T9椎旁肌腱肌疑有部分神经源损害表现,右胫骨前肌腱肌重收缩时运动单位数量减少,峰值电位波幅降低。右正中,胫后神经F波未见明显异常,右胫神经H波未见明显异常。脑干诱发电位,波形分化尚可,重复性尚可,右I~III/III~V波波间潜伏期《1。MRI胸椎,颅脑未见明显异常。还做了全身骨骼显影,脑部,颈椎部MRI增强,多个部位的CT和B超,肿瘤排除,都是基本正常。  查体:生命体征平稳,神志清,言语含糊,舌肌纤颤,饮水呛咳,转颈抬头无力,咽部有异物感,双上肢近端肌力V级,远端III级,双下肢肌力V级。双手,足骨肌肉萎缩,躯干,肢体肌肉有压痛感。,四肢腱反射亢进,肌张力增高,骡痉挛阳性,指鼻不准,双侧霍夫曼征阳性,双侧巴氏征(+)。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像牲口一样被上环、被结扎,女性的尊严在哪里?
  今天去浙江永康市府计生局上访受到十几个保安和信访干部近二十人堵在没有监控的楼道转台处围攻。在自保时头部被打了两个包,被打倒压在地上,用脚踢我背剧痛,受伤处还被戴上了手铐血流不止。后来还被带到东城派出所关了起来。多个小时后,才上医院,手部缝了十几针。打入最凶的是拿着对讲机穿着便衣的人,对方不肯出示证件和身份。我宁愿他们打死我。给我把老婆的事情处理掉。生病一年多已花了二十多万,我对他们说医学鉴定和法院我无力(是钱的问题)申请,你们要求我们支持,明知鉴定不出,也会去的,这是他们的权力。就是出于人道叫他们先给点药费。他们就说年初给过两万了,不是他们问题,我们很幸运了。真是天哩何在!   一个由于计划生育结扎手术后遗症瘫痪在床母亲的泣诉。  
我的联系方式:
QQ: 希望父母官大人给予答复。现已走投无路了。  
  发这里没用,换个地方  
  太可恶了,可惜父母官不会在这里,唉……
  去哪里呀
  说明一下那个两万是民政局的医疗补助,计生局根本不理不睬。还说我们幸运,这是他们说的同情,天理在哪里呀。人民把他们公仆养得肥肥的,不为主人服务,还受欺压。坚决要求把公仆改成恶霸,土匪。
  发在天涯杂谈版,会有很多人关注和出主意的,这里人少了
  谢谢,上北京上访效果和去哪里呀  
  我和LG从年初开始准备要宝宝,快一年了。11月5日周四单位体检,我在体检之前先验了孕,测孕条上还是一条杆,体检时做了B超,因为担心X线对以后要孩子不好,没敢做胸透(现在想来当时没做胸透真是幸运)。11月8日周日晚开始肚子疼,周一周二继续坚持上班,11月10日周二晚又验了孕,验了两次测孕条上都有淡淡的二道杆。于是次日早上去医院检查,结果出来怀孕一个月了,做了个B起,证实是有异物进入阑尾,引发了急性阑尾炎所以肚子疼,妇科和外科大夫都强烈建议我住院手术切除阑尾,说如果不手术,会引起穿孔、腹腔感染,大人的性命也很危险,可是如果手术,因为要用到麻药、消炎药,宝宝只有一个月,对宝宝的影响很大,医生建议不要宝宝。我没有选择住院,不想打掉宝宝,怀上这个宝宝,我和LG都做了很多准备工作,很不容易。这两天感觉疼痛有所缓解,现在我在家休息,想靠自己的抵抗力让阑尾炎食愈全。姐妹们有类似经历的吗?请帮我想想办法,谢谢了!
  LZ,很同情你啊!去上访试试也好,不说病的话,他们这样目无王法打人就该去死,就该叫做土匪、恶霸了。  对了,去杂谈发发,那里确实可能更容易得到些好主意。  看得心抽紧啊!祝你老婆早日康复,祝你们的冤情早日得雪。祝福太苍白,后面艰难的路还需要一步一步走下去啊。
  有这么恐怖吗,看的我都怕了。
  看的好害怕,楼主坚强些!!!
  谢谢大家关心,我会斗争到底
  谁能提供炸药
  一、坚决上访,你把情况和市卫生局说一下(最起码得找到个副局长),临走时给他们留句话:明天我就去北京逛马路的了。  二、也别大闹,就去市委办公室天天在那不走,就说来反映情况,自己带上吃的,人家下班你也下班,明天继续。  三、联系省台的记者,别找市里的,没用,不行就找小报记者,多找几个联合报道。  说实话。老百姓办点事难死了,天天和谐社会,被和谐了吧,楼主祝你好运。
  这些都去做过了,没有用。态度好的,推诿。差的就吵起来了。所以被打了。北京还没有去上访过,由于结扎后遗症有去北京是上访的,也没有效果。结果都是打回原籍。再说也走不开,现没有钱请保姆。只好我自己照顾,下次去北京治病时一定要去试试。
  ddddddddddd
  可怜的人    见过因为结扎,而双耳聋掉的人。
  为了废除这个不人道结扎政策,我一定要跟漂白的黑恶的力量斗争到底
  对计划生育看法的转变    小昭    何亚福何许人也?我不晓得。连他是男是女我都不晓得,称之“何先生”,不过因其名字像男人罢了。
  你是什么人跟我没关系,你写的东东能不能引起我的兴趣,这才是关键。
  当初原是在网上偶然看到他的文章,讲计划生育的。
  啐,计划生育有什么好讲的!我是“坚决支持计划生育”的,中国人太多了啊,超生当然不对啊,超生的人就是愚昧啊,越穷越生,越生越穷,这是真理,没什么好讨论的。
  ——因为我从小到大,受的就是这样的教育。
    我有个很聪明的脑子。但如果你从来只听过一种声音,那么再聪明的脑子也会失去思考能力。可我并不知道这一点。我以为我很聪明。
  忽然看到一个叫何亚福的人,居然说计划生育是错误的。生平第一次,我听到了“另一种声音”,看到了“一枚硬币之另一面”。
  谁若以为小昭会轻易改变自己的观点,那就错了。我固执得很。要说服我,你得拿出理由来。别人的话我不会天然接受,总要先经过自己的脑子,与我现有的知识和经历相印证、碰撞……然后,我才会得出自己的结论。
  此人的观点,与我现有的知识严重不相符。好,看看你怎么说!
  他是论点、论据、论证,“议论文”的三要素都不缺。有事实,有数据,有道理——还有,良心。就这么计划生育一个题材,亏他写得出几十篇文章,亏他还写得活泼有趣,让我这个最讨厌枯燥无味的人也愿意看下去。
  我的观念受到前所未有的颠覆。几乎一瞬间,我便改变了立场,成为何亚福的支持者。
  他说生育权是基本人权。
  他说中国人不是废物。他说正常情况下,人一生创造的价值总是多于他本身的消费。他说如果中国人自己都认为中国人太多了,别的国家的人当然会认为中国人是多余的。
  他说人不是昆虫,不会呈几何级繁殖下去,自然界本身就有人口调节机制。
  他说中国是世界上惟一一个实行强制计划生育的国家。
  他说人口世代更替率是2.1,中国近年几次人口普查的生育率只有1.2~1.3,但有关部门“调整”后变成1.8。
  他说妇女和胎儿是最大的受害者。
  他说计生部门是利益人群。
  他说高失业率不是因为人口太多,而是“结构性失业”。
  他说别人生孩子没有妨碍你的权利,是孩子的父母抚养孩子长大,你没有付一分钱。
  他说人是最大的资源。
  他说人口多少、人口密度,和经济的发展没有必然联系。西部地区资源丰富,人口少,但你为什么不去西部呢?上海等地人口密度很大,可你为什么要到上海呢?
  他说,说中国人喜欢生孩子是谎言,相反,华人是世界上生育率最低的民族。在没有实行计划生育的香港、台湾、新加坡、其他国家,华人的生育率都远远低于世代更替水平。
  他说发达国家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人家是“先富后老”;而计生政策造成了中国“未富先老”,养老将成为严峻的现实问题。
  他说各民族不平等的生育政策造成汉族人在总人口中的比例持续下降,可能引发某些地区的民族冲突。
  他说计生导致性别比严重失衡,到2020年,将有4000万适龄男性找不到老婆。
  他说就算现在放开生育政策,人口增长率仍然很难达到世代更替水平,因为人口的增与降有巨大的惯性,因为中国人的生育意愿已经很低了。要阻止人生孩子是做得到的,要强迫人生孩子是做不到的。
  他说德国、日本、英国、新加坡等国拼命鼓励人们生育,仍然收效甚微。
  他说……
  他说的太多了。我看得触目惊心。
  我哗哗哗地翻动脑子里原有的东东,前后印证、左右思考。不能不承认他说的有道理。
  我在他博客上留了一句评论:“不幸生为人,更不幸生为女人,最不幸生为中国女人!”
  写下这一句,但觉是锥心刺血。其间感想恕我如今不能讲,如果我还想正常地活下去的话。
  我把何亚福的博客放进了收藏夹。
  但想,放进收藏夹只有我一个人看到,那是“独善其身”;不如链接在我博客上,“兼善其类”,说不定别人一时好奇过去看看呢。人口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我并不指望别人也如我一样同意何亚福的论点,只希望别人在闲下来的时候,能否稍微想一想这些问题。
  废除强制上环和强制结扎的提案    编号:E两会提案第1612号  案由(提案主题):废除强制上环和强制结扎的建议  提案类别:民生类提案  主办(上报部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协办: 卫生部  提案人: 何亚福     内容: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9条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第三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因此,上环和结扎应是自愿的。然而,某些地方的土政策则有所不同,例如,某市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坚决落实已生育一孩上环,二胎结扎,计划外怀孕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凡生育一个子女的,女方必须在分娩后的三个月内首选落实放环措施,并强制办理独生子女证;按政策申请经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在女方分娩后一个月内夫妇中一方必须首选落实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的要自觉落实人流或引产手术。”这个文件用了“必须”、“强制”等词,可以看出是强制上环和强制结扎。    有些地方并没有明文规定强制上环与强制结扎,但由于计生部门内部有考核指标,于是某些计生人员便采取其它措施动员上环与结扎对象。有位网友说:“我们这里上环和结扎,没有强制的,但有软制的,就是打电话叫你去。你不去就天天打电话,还到你家去游说、骚扰,令人不胜其烦!”另外一些地方有一个不成文规定,要上环后才给小孩上户口,不上环就不给报户口,以此来要挟育龄妇女上环。    在我国的地方报纸中,常常可以看到类似这样的新闻:“自我市部署开展春季计生集中服务活动以来,各级干部迅速行动起来,真抓实干,为打好今年人口计生工作翻身仗开好第一局。据统计,从X月X日至X月X日止,全市已完成‘四术’XX例,其中结扎XX例,上环XX例,落实补救措施XX例。”可以看出,在很多地方,强制上环和强制结扎是得到地方政府默许和纵容的。    对于大多数妇女来说,上环并没有明显的副作用;但对于少数妇女来说,上环后会出现阴道出血、宫颈糜烂、月经量增多、经期延长、腰腹酸痛等副作用。有的妇女被强制上环后,感到身体不适,于是到私人诊所取环出来。而有些私人诊所由于设备简陋和技术低劣,在取环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医疗事故。例如,曾有新闻报道,北京市朝阳区某女士在一家私人诊所做取环手术,环未取出来子宫却被戳穿。有些地方的计生条例规定,妇女生育一胎后,必须上环直到50岁才可以除掉。有些妇女由于节育环在体内放置时间太长而跟肉结合在一起,即使到了50岁也无法取出。    我国现在已经有一部《物权法》,然而我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比财产权利更为基本的权利。如果连自己的身体所有权都得不到保障,就更谈不上保障财产所有权!    据我所知,现在有些地区的计生政策已经实行“以人为本,自愿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然而,现在仍有一些地方实行强制性的“一胎上环、二胎结扎”。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文禁止强制上环和强制结扎。    建议:   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文禁止强制上环和强制结扎,使育龄群众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真正落到实处。  
  中国所有的东西都是有中国特色的。涨工资福利,很少有老百姓的份。大多数人都买不起被政府抬高的房产,当官的却不仅仅在国内有多处房产还,拿着人民币送子女出国和买房。这也是中国特色。反腐越打越黑。
  天理何在,伸张正义
  一首患反映肌萎缩侧索硬化症的一首催人泪下的诗,您就会对这种疾病的严重性有一个大概的理解了:     我不是植物人,只是全身渐渐不能动了     我有话要说,只是说不出来     我很想吃东西,但是不能吞咽     我很想抓痒,但是手不能动     我很想活动,但是脚站不起     我头脑清楚,但是只有眼睛会动     请让我安宁地活着、尊严地死去。     在我的梦里,我能爬上高高的山峰
    在我的梦里,我是一名真正的武士     在我的梦里,我能抚摸我美丽的长发     在我的梦里,我能去任何想去的地方     在我的梦里,我能亲吻我的爱人     在我的梦里,我不会被困在坚固的壳里H     在我的梦里,我与渐冻人毫不相干     但是,我就要走远,     因为在现实中,我就是一个渐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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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出政权,我要用它求人权
  偷梁换柱的“计划生育”    何亚福    7月11日是世界人口日。2008年世界人口日的主题是“计划生育:这是一项权利;让我们把它变为现实”。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世界人口日寄语中说:“研究结果表明, 计划生育对母亲及其婴儿的生命和健康有着直接影响。”他还补充说:“值此世界人口日之际,让我们着重强调, 如果我们要成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计划生育是何等重要。让我们行动起来,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实现到2015年前普遍获得生殖健康服务的目标。让我们将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投入到改善所有人的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工作中。”    联合国人口基金执行主任欧拜德女士在其致辞中表示:“计划生育对于妇女的权益与性别平等非常重要,当妇女能够对她的生育做出计划时,实际上她也就能对生活的其他方面做出规划。计划生育是消除扶贫的有效途径。父母能够事先做出规划,并将更多的资源用于每个孩子的教育与健康上。”    计生委官方网站以《全球庆祝突显计划生育好处》为题对世界人口日的庆祝活动进行了报道。那么,这些国际领导人赞扬计划生育,能不能给中国的计划生育给予理论上的支持呢?结论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国际通行的“计划生育”与中国的“计划生育”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回事。    国际通行的“计划生育”(也称为“家庭计划”),政府所要做的,其实主要就是提供避孕和生殖健康的指导和帮助,也就是服务性质的,而不是强制性质的。国际公认的家庭计划的定义是:夫妇自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    所谓“全球庆祝突显计划生育好处”,是指哪一方面的好处呢?如果有一对夫妇的生育愿望是两个孩子,但由于他们不懂得避孕,结果生了六个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说家庭计划能给这对夫妇带来好处;然而,如果有一对夫妇的生育愿望是两个孩子,但计划生育只允许他们生一个孩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说计划生育给这对夫妇带来了害处。    显然,计生委官方媒体是把自愿的家庭计划的好处偷换成强制计划生育的好处。世界人口日的主题说得很清楚:“计划生育:这是一项权利。”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却规定“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把“自愿”变成“强制”,把“权利”变成“义务”,这就是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    
  结扎真的这么严重啊  好恐怖啊,我还想着如果到时我剖腹产了  就顺便结扎算了,觉得避孕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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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的问题,全国人民承担。政策总是马后炮,错误是领导的,苦的是老百姓。连自己的身体不能,自己做主。        
  结扎身体坏了,苦的是老百姓。
  E提案第4351号:计划生育转变为自主生育的建议  提案人:何亚福    1.生育权与生存权同等重要    生存权与生育权相比,哪一个更重要?这个问题就好比问“对于人来说,空气与水哪一个更重要?”一样。应该说两者同等重要。有人说生存权比生育权更重要。事实上,生育权是生存权的延续。个体的生命是有限的,但通过生育,个体的生命(基因)通过后代而得到延续。对于任何一种正常的生物来说,生育甚至是比生存更加神圣的使命。人也是不能例外的。举一个例子:当孩子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孩子的母亲会不会用自己的生命去换取这个孩子的生命呢?事实上,绝大多数母亲都会这样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也承认:“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1968年5月,在德黑兰召开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第16条规定:“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间隔的基本人权。”1969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进步和发展宣言》充分肯定了这一原则,该宣言第4条规定:“父母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数量和出生间隔的专有权。”    2.人类生育的三种境界    人类的生育可分为三种境界:自然生育、计划生育与自主生育。简述如下:    自然生育,是指不采取任何有意识的生育控制措施的人口生育,也就是不采取任何避孕手段,也不进行堕胎。按照人口学家的研究,从理论上来说,一个妇女的生育若不加限制且所生婴儿全部由自己哺乳,则在30年的育龄期(15~44岁)中最多可生15胎,在更为通用的35年育龄期(15~49岁)中最多可生17胎以上。但事实上,人类的生育还受到社会经济环境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因此,即使不采取任何避孕手段,一个国家平均每个妇女终生所生的孩子也不可能超过10胎。在原始社会,人类的生育就是自然生育,那时虽然生育率很高,但由于卫生状况很差、医疗技术落后,并且经常发生饥荒,因此死亡率也很高,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很低。    计划生育(又称为强制计划生育),是指由政府对生育数量进行预先的设计,实行人口再生产的计划化,采用行政手段来进行人口控制,夫妇生孩子要经过计生部门的审批,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中国现在的生育政策是实行计划生育,如果育龄夫妇计划外生育,就会受到处罚;计划外生育的孩子越多,受到的处罚越重。    自主生育(又称为家庭计划),是指由夫妇自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家庭计划的目的就是帮助育龄夫妇实现生育愿望。如果一对夫妇愿意多生孩子,那么家庭计划就帮助这对夫妇多生孩子;如果一对夫妇愿意少生孩子,那么家庭计划就帮助这对夫妇少生孩子。至于育龄夫妇愿意生多少个孩子,取决于不同夫妇的生育愿望。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生育政策都是实行自主生育。    在实行自主生育的情况下,当生育率过高时,政府可以采用经济手段奖励少生,但不能强制少生;当生育率过低时,政府可以采用经济手段奖励多生,但不能强制多生。而判断生育率是过高还是过低的标准,就是世代更替水平。    就目前的中国来说,现实情况是生育率过低,大多数育龄夫妇的生育意愿也很低(不超过两个孩子)。因此,现在理想的人口政策应是在家庭计划的框架内鼓励生育,促使生育率回升到世代更替水平。    建议:  把计划生育转变为自主生育,由育龄夫妇自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    提案网址:.cn/proposalPostDetail.do?id=70978&boardId=2&view=1  联署签名需要在人民网注册一个ID,但“鼓掌”和回贴都不需要注册ID。    
  好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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