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前争吵一方气怒下拿热油烫伤对方面部及手臂导致破像情况触犯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判刑几年

中小学生法治教育讲座提纲(三)
中小学生法治教育讲座提纲(三)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很高兴和大家一起学习法律知识,借此机会讲一些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生活学习应注意的问题,与大家共勉。
同学们知道,我国的三大实体法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三大程序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三大实体法中《刑法》的有关知识,常见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九大犯罪。这些罪名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会经常接触到。
当下校园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一是少数学生为了追求刺激和好玩对弱势同学群体欺辱伤害,使受害人遭受了肉体上的伤害以外,精神上也饱受折磨,心理阴影或许会伴随他们一生。校园冷暴力,由此引发的认“大哥”,和社会闲散人员交往寻“保护”现象在一定的学生圈子里形成一种潜规则。给同学起外号、语言讥讽、歧视等现象频发极易产生问题;二是抢劫、敲诈勒索、强行索要钱物、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逞凶作歹事件频发。为了一点小争端,互相打斗,以致财产和人身都受到损失;三是不少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早恋成风,对缺乏判断力的未成年人心理、生理上蒙受阴影、发生扭曲,极易滑入犯罪泥潭。交友尤其是网上交友被花言巧语蒙蔽,导致女生频遇害遭性侵。四是社会竞争激烈,家庭期望值高,学习压力大,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的青少年,在压力面前频走极端。
同学们,我们要珍惜生命,要珍爱自由。健康和安全比什么都重要。大家知道,暴力背后的无知,对社会协调机制的无知,对法律法规的无知,因无知而无畏,因无畏而施暴,实在是一种悲哀!
法治社会要求我们必须学法守法并严格依法行事。否则,违法后受到法律制裁的代价,可能会牵涉自己及影响家庭的幸福。还会使个人的信用等级下降,造成终生无法弥补的损失。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法律,触犯刑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情节恶劣的青少年犯罪我们绝不能任由其逍遥法外。年龄小不应是借口,情节严重同样构成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常见典型案例
案例一、十五岁男孩困无钱上网心生歹意偷钱
杀死同学五岁的弟弟为掩人耳目竟毁尸灭迹。
日的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的案例。湖北省荆门市一个农村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一名十五岁的男孩秦远森杀死了同学的五岁的弟弟,并毁尸灭迹,手段极其残忍。原本品学兼优的十五岁少年秦远森,因迷恋上了网络游戏,却因家庭贫困无钱上网,竟然心生歹念:趁自己的好朋友李炜父母外出打工,于凌晨三、四点到李炜家偷钱,不料遇到并吵醒了朋友五岁的弟弟小俊,事情的败露不但没有让秦远森悬崖勒马,反而迫使他挺而走险——残忍地杀死了五岁的小俊,并偷走了李家七千六百元现金。一个五岁的儿童惨遭杀害,凶手竟然是一个十五岁的少年,这个血案的确让人触目惊心。秦远森是一名初中生,可以说是品学兼优的学生,但自从染上了网络游戏,由于没有玩网络游戏的费用产生了这样的想法。这样一个成绩好、又懂事,在老师、同学和家长眼里都很优秀的学生怎么突然会变成一个丧心病狂的杀人犯呢?同时惊讶于网络游戏对于少年儿童的魔力。秦远森因故意杀人罪将在狱中渡过他的人生,这不能不说是一场悲剧,给我们带来更多的思考。
案例二、震惊社会的衡阳12岁自卑少年贪图虚荣上网成瘾怕遭责骂残忍杀死姑姑一家三口。
日,湖北省衡阳县12岁侄子杀死姑姑一家三口案震惊社会。在案件背后,沉迷网络游戏、贪玩、偷家里的钱、打架、在校爱犯错误、爱攀比、杀人等将12岁的肖志刻画得相当可恨;而父母离异、继母的区别对待又将肖志刻画得相当可怜,这就是肖志12年矛盾的人生。
日,肖志在广州出生,父母都是外来打工人者。肖志1岁半时,父母把他送进了幼儿园,肖志很活泼可爱,老师们都很喜欢。但肖志三岁那年,父母离异,父亲肖剑军不得不将他送回老家,由爷爷奶奶照看。肖志在家乡的檀山完小学上小学,六年中,肖志每个学期都能从学校拿回奖状,其中得奖最多的是“三好学生”。小学毕业后,肖志被送到衡阳光华实验中学读书,光华实验中学是衡阳县最好的中学。初一第一个学期,肖志仍然拿到了三好学生奖状。初一下半学期,肖志的成绩降到了26名,之后一路下滑。到第二学期已经被老师归为表现很差的学生。肖志沉迷网络。在电脑上学会了网络游戏,比如洛克王国、穿越火线等,肖志在游戏中枪法很准,有时还会在人面前炫耀自己一下。这是肖志进城后第一次接触电脑。以后便一发不可收拾。
家人发现肖志又有了一个恶习:偷家里的钱,还撒谎。肖志进城后,姑姑肖林玲承担了教育的责任。姑姑发现后曾打了恨铁不成钢的侄子……
案例三、湖北高中男生疑因为女生起冲突扎死3名同学。
日晚10点左右,湖北省孝感市综合高级中学内,一名高一男生用水果刀将3名与其斗殴的同学捅死。整个事件,因为一个女生引起的。事发后,该男生在校内被警方抓获。
事发当晚8点多,高一(11)班女生小倩正在座位上玩手机,同班同学殷某赶上前去,与她聊天说笑。暗恋小倩的男生马某见状,走上前去与殷某发生了口角,双方约好,第二节晚自习结束后,回到宿舍,一较高下。
当晚9点40分左右,殷某回到宿舍后,叫来另外3名同学,一起找到马某。几个人见面,没说几句便动起了拳脚,马某被4人围殴。被打后,马某心有不甘,跑回宿舍,从床下拿出一把水果刀,再次找到打他的几名男生。在宿舍内,两名参与打架的男生被扎伤,躺在血泊中,最终因失血过多死亡。
殷某见马某行凶,转身要跑掉,被马某追上捅了数刀,其中有刀扎在胸口,殷某当场死亡。捅死人后,马某从宿舍楼内逃出,最后被警察抓获。
案例四、初三少女命丧回家路 嫌犯为邻班男同学。
日下午,在大连庄河光明山镇中学读初三的一名女生命丧放学路上,犯罪嫌疑人竟然是她隔壁班的男同学。
当日下午4点多钟,该女生和另外两名女生一起骑自行车回家,在快到家的时候跟另外两名女生分开了。但当天下午5点多了也不见女生回家,家长着急了,就联系了学校和其它的同学以及亲戚朋友,都不知道她去哪里了。家人和同学们到处寻找。当晚7点多钟,在路边的一个窝棚里发现了这个女生,当时女生身上有很多血,已经不幸身亡。事发后,警方介入调查。次日,该女生隔壁班的一个男同学向警方投案自首,说是自己杀害了这名女生。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五、14岁男孩因写作业起争执 掐死母亲抛尸。
日,未满14周岁的初三男孩亮亮(化名)在南昌青山南路自己家中将握笔的双手伸向了母亲的脖子,涉嫌在家将母亲掐死,杀死母亲后,独自将尸体装入袋子,于次日中午骑电动车来到玉带河旁,抛入河后正常出入。直到两天后其母的尸体被发现。原来当晚,亮亮在写作业时睡着了,母亲汪梅发现后对他进行责骂,生气的亮亮将母亲推倒,母亲继续进行责骂时,他就突然掐住了母亲的脖子,直到她停止了呼吸。目前,警方还在对此事作进一步调查。
案例六、17岁女生厕所产子欲冲走未果拉出丢纸篓致死。
日晚,年仅17岁的北京某旅游学校学生小梅(化名),在宿舍内突然肚痛难忍,室友见状遂将她送到附近的卫生所看病。依然感到不适的小梅,来到卫生所的洗手间,很快,她坐在马桶上诞下一名男婴。
在听到男婴哭声后,小梅惊慌失措,唯恐被人发现。于是,她捂住男婴口鼻处,见其不再动弹,先后两次冲马桶,欲把男婴冲走。未果后,她便将男婴从马桶中拉出来,放在旁边的纸篓里,之后离开。
卫生所发现后报警,警方赶到时,发现男婴已死亡。经鉴定,该男婴系活产后头部受到撞击、吸入溺液致颅脑损伤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小梅归案后供称,2011年7月,她开始与一名男子交往,9月,便与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不久,小梅的肚子逐渐隆起来,没有性常识的她,不知道自己已怀孕,因此没有采取任何措施。2013年6月小梅被起诉,因故意杀人罪被北京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例七、3男女相约烧炭自杀2人中途退出被批捕。
今年8月9日,在广州市白云区16岁的甘某上网加入了一个专门教人自杀的聊天群,认识了20岁的同案人陈某和17岁的少女被害人许某。3人都觉得自己的父母对自己不好,商量好烧炭自杀。8月15日凌晨,在陈某的出租屋内,许某和陈某用胶带封号门窗,甘某把炭倒进铁盆里,倒进酒精并点着火,甘某和陈某各吃了一片安眠药,许某吃了一片,之后三人睡着了。后来,甘某和陈某醒后离开,17岁的少女许某窒息性死亡。甘某和陈某自杀未逞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批捕。
案例八、恋爱遭拒大学生情侣相约殉情男子掐死女友后“反悔”。
22岁的营口农村青年小梁和20岁的营口大学生小月,两人通过网络相识,又因为年龄相仿同是大学生很快熟络起来,经常用手机聊天、发信息,2013年仅仅认识一个月的他们便确立了恋爱关系。随后,小梁和小月双方父母知道了两个孩子的恋情,因为觉得两个孩子年龄还小不合适恋爱,希望孩子们趁着感情不深能尽快分手。因为爱情受阻,二人决定以死殉情。同年夏初的一天,小梁住进了小月所在学校附近的旅社,然后到附近超市买了一个刮胡刀片,当晚二人相见后商定次日早上一同以死殉情。第二天一早,当小梁用刮胡刀片割开自己和小月的腕部准备自杀时,血没有流出来,于是他突然想到办法,可以自己先掐死小月后再自杀。眼看着小月慢慢不动了,本准备割喉自杀的小梁害怕了,他跑到旅店楼下求救,两个人被一同送往医院救治。小月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梁因为送医及时没有生命危险。据小梁交代,两个人一起殉情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双方家长的反对。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梁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恋爱关系,属于殉情自杀,对被害人存在求救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通过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从轻处罚。据此,2014年12月小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营口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协助他人死亡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故意杀人罪相关法条释义与司法解释
1、《刑法》基本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杀人罪条文释义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方面规定为一般主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有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3、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4、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中存在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双方相约共同自杀,双方都未对他方实施帮助或者欺骗行为,因此,任何一方不对他方的死亡负责。
(2)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后者应对方要求实施,然后自杀未成或改变念头的;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提供条件,另一方自杀,提供条件的未死的;一方诱骗对方自杀,相约共同自杀,诱骗者身死,行为人自杀未成,均应按故意杀人定罪。
3、故意杀人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常见典型案例
案例一、11学生围殴8岁龄童致死。
日下午,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柏树乡柏树村,8岁男孩晓辉(化名)在柏树中心小学念三年级,被几名闲来无事的同学,强行叫到3公里外的永宁寨村,最终被11人围殴致颅脑损伤昏迷,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晓辉的父亲怀疑,孩子被围殴,可能是曾被同学欺负后告密,导致对方挨骂。据了解,涉事的11名同学,均不满14周岁。晓辉随老人生活常被欺负,在学校内经常遭到一位高年级同学东东(化名)欺负。打人的孩子经常逼其回家偷钱,拿出来给他“上供”,如果到期交不出钱,就会被打。晓辉父亲也证实,晓辉曾偷过家里200元钱,问他却说全都买吃的花了。警方披露11名学生闲来无事打人玩儿,事发当天下午3点至4点之间,包括东东在内的几名同学,在柏树村广场玩耍,几人闲来无事,便相约到村内找人打着玩儿,恰好碰到晓辉,几个人便强行将晓辉叫走。在距离柏树村3公里远的永宁寨村委会门前广场上,包括东东在内的11人(其中年龄最大者差两个月14周岁,最小者不到10岁),开始对晓辉进行殴打。持续一段时间后,几人又在广场东北侧一处玉米地上,再次对其进行殴打,直至昏迷不醒。最后,几人将已经昏迷的晓辉抬到路边。
案例二、14岁男生因是外地生被欺负遭当地同学围殴致死。
日,阿东在遭到隔壁班数名男生围殴后,倒在这张课桌旁的地上,再也没能起来。几天来,福建漳州云霄县竹港中学初二(1)班的教室为忧伤所笼罩,第一列第四排的课桌抽屉里,塞满了700多只同学们折的纸鹤,而坐在这个位置的14岁男生阿东(化名),再也不会来上课了。
目前,云霄县公安局已经介入事件调查,打人学生已被警方控制。据介绍,上学期,阿东就曾被同学殴打,被打的原因是“看外地生不爽”,而打人者就有这次打人的学生。原来,阿东小学在陈岱镇镇区的小学就读,中学就转到了竹港中学。据了解,在竹港中学里,时常发生本地生打外来生的情况。
案例三、15岁男孩被6名同学虐待半年遭十余次侮辱性殴打。
日21时许,丹东市帽盔山派出所接到了一个新生男孩小军(化名)报警电话——“他们总是无故打我”。他是一家技校的一名新生,刚才又被同学殴打了,原因他也不知道,但总是无故被同学殴打。
接警后,经民警了解之前的半年时间里,小军经常被同学殴打、扇耳光、烫手臂取乐,可他选择了忍气吞声,既不告诉家长也不告诉老师。
小军哭诉,学校宿舍熄灯,他刚躺上床,头部突然被人重重打了一下,随后寝室内传来一阵嬉笑声。没过多久,他的头部又被人敲了一下。小军以为是上铺同学所为,上前理论,没想到遭到同学一阵暴打。“他们6个,经常打我,还用打火机烫我……”
今年6月,其中一名17岁同学在课间将小军叫到一偏僻处,随后用烧热的打火机铁头烫小军手臂,并问“疼不疼?”小军连说“疼”后,那名同学再次用打火机烫小军手臂,又问“疼不疼?”直到烫第三次,小军忍痛说“不疼”后,该同学方才罢手。
还有一次,几名同学采取同样手法,连续扇了小军4个耳光,最后小军说:“不疼了。”几名同学威胁他不准说出去,否则再打,之后哈哈大笑离开。此外,民警了解到,6名涉案学生在课间和休息时间,经常对性格懦弱的小军进行十余次侮辱性殴打,部分情节比较恶劣。小军还遭受到十余次用棍棒捅身体等侮辱性殴打。
最终,6名涉案嫌疑人中,因其中4名学生不满16周岁,警方对其教育训诫后,交由家长和学校看管。其余2名已满17周岁的学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现已取保候审。
案例四、丢钱风波被疑偷同学钱一高中生挨打致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
我市某民办高中在教室发生一起伤害案件,因一刘姓同学丢了200元钱,怀疑被同学于某偷窃,班级王某、蒋某伙同班级五名男生对其拳打脚踢,蒋某还拿凳子殴打。于某被打头部撞在暖气上。致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损伤程度属轻伤。于的母亲报警。经警方调查,七名参与殴打的16至17岁的男生均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法院主持调解,七名未成年人被告的家长赔偿于某七万元。蒋某被判刑6个月,缓刑1年;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案例五、15岁少年网吧外被殴身中两刀。
自称帮邻居找人,受伤严重可能落下残疾,治疗费已2万多15岁的罗某躺在中心医院手足外科的病房里,罗的左臂和后背都包裹着厚厚的绷带。
日15时许,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罗某在沙河口区怡人网吧门口与同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未满16周岁已辍学初中生赵某、张某、范某、王某、罗某等人相遇,之前双方有摩擦。这几个人一看见罗某,就把罗拽到网吧附近一条小巷子里,6个十五六岁的少年围殴。用砖头打,赵某还提着一把20多厘米长的尖刀刺伤罗的胳膊、背部,因为失血太多罗晕了过去。
网吧的工作人员报警,民警用警车将罗某送往医院急救。罗的左臂和背部各被刺一刀。其中左臂的刀伤贯穿整个上臂。背部的一刀只差一点就刺中了肺部。医生介绍罗的伤情挺重,可能会落下终身残疾。
经了解,罗某来自四川,父母都在大连打工。不久前他母亲重病回老家做手术。现在只有他的姐姐和表哥在大连照顾他。为了给罗恒治病,家里已经花了1万7千多元,还欠下了医院9000多元的手术费。
伤人的6名未成年人已涉嫌故意伤害。目前警方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六、求爱遭拒16岁少男浇油烧伤16岁花季少女女孩为躲避麻烦之前曾转学、休学,如今重伤毁容。
近日,《16岁少女惨拒绝求爱遭毁容》的惨案在网上曝光后,因为被贴上了“官二代行凶”的标签,徒然升级为引发全国范围关注的社会焦点事件,并掀起舆论激辩。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映。这个案件虽然属极端事件,却引发了部分女生家长的担忧与恐惧。是什么让陶汝坤动了邪念?家长放任恐吓的感情酿成的大祸?值得我们深思!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但无论周岩和陶汝坤之间发生了什么,17岁的她都不应承担如此痛苦。
日下午6点左右,在合肥东七里站桃园路上一栋老旧的宿舍楼里,疯狂少年陶汝坤闯入花季少女周岩的家里,竟将事先准备的灌在雪碧瓶中的打火机油泼向16岁少女周岩身上并点燃,致使被害人面部、颈部等多处烧成重伤。或致终身残疾。
为了躲避陶汝坤的骚扰,2010年9月,周岩的母亲把女儿转学到撮镇中学去读书,但这也未能阻止男孩的骚扰,此后只好休学在家。2011年9月,周岩重返学校读书,大约一个月后,9月17日下午6点多钟,悲剧发生了。
案例七、6名高二女生持刀逼学妹脱光衣服并殴打侮辱。
日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高级中学发生一起校园集体猥亵案,6名高二女生持刀威逼5名学妹脱光衣服集体猥亵。据了解,当晚,5名受害女生在宿舍准备上床休息,施暴的6名女生闯进宿舍后,用水果刀威胁5名女生脱光衣裤,5名女生反抗,但遭到殴打。被迫无奈脱光衣裤后,继而遭受6名女生的凌辱和伤害。她们拿水果刀划5名女生胸部,还找来啤酒瓶猥亵5人,并威胁受害人不许告诉老师和家长。事情发生后,5名受害女生由于害怕报复将屈辱埋在心底,但因其中两人所受伤害较大,被个别老师和家长看出端倪后报案。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6名涉案女生已被刑事拘留。
案例八、广东初中女生遭扒光殴打令人发指打人者逍遥法外令人愤慨。
日,在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邓寨村,佛冈县城北中学一名初中8年级女生黄某被一名年龄相仿的女孩范某琪扯掉衣服后,遭到毒打。被打女生捂住了脸,她的裤子已经被脱到膝盖以下位置,打人者开始踢她的下体,她发出凄惨的叫声,直喊:“不敢了,不敢了”。但打人者并不理睬,一边扇对方耳光,一边拽她的头发。随后打人女生一脚将她踹出一米远,被打女生跌坐在布满石砾的地面上。打完之后,打人女生并没有就此罢休,她回头向被打女生脸上吐了一口口水,而后拖着她的双脚,拉着她的身体在地面拖动。
  施暴者范某琪是一名已经辍学的学生,出于好奇和追求刺激的心理,强行脱光受害人黄某衣服并拍摄视频,并在校园传播。
使用QQ、微信、陌陌等互联网交友聊天时,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产生纠纷。我所辖区某民办高中的女生孙某与男生吴某有矛盾,互相使用QQ进行辱骂,吴某眼有残疾,孙某骂吴眼瞎,惹怒吴某。次日下课时,吴某越想越生气,突然持黑板擦砸向孙,致孙门牙损伤;另外,我所辖区某中学,一个女生汪某,在家上网和本校宋某聊天时,产生矛盾,互相对骂。事后汪某将这件事告诉了男友姜某,姜找来几名社会人员,在校门口堵宋,对宋殴打致伤。
(二)故意伤害罪相关法条释义与司法解释
1、《刑法》基本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案发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将被害人致伤,情节明显较轻,且案发后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法第37条规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械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于未成年人共同伤害,最终导致死亡,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对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责令家长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司法机关强制管教。不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并不免责,被害人家属可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如果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也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故意伤害罪条文释义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方面规定为一般主体,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
3、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利。
&4、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 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2)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的界限是什么?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
(3)怎样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
&&&&&&&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3、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
除刑法第234条直接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以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下列定罪处罚的情形:
  (1)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3)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非法组织卖血或者强迫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5)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三、强奸罪
(一)强奸罪常见典型案例
案例一、校园潜规则
不受欺负就要找“大哥”保护。
当不满14岁的小蕾被17岁的“大哥”小林带到洗浴中心过夜的时候,心中有点小小的挣扎,但最终还是决定把自己少女的身体作为一种“交换”送给了小林。他们没想到,循迹而来的家长赶到,小林被当场扭送到公安局,最终以强奸罪被判刑。
两人的关系似乎并不是简单的早恋,小林并非小蕾的男朋友,他其实充当的是一个保护人的角色,在一些学校,女孩子为了不受欺负,通常会找一个比自己大的外校男生“罩着”,认作大哥。这种“认大哥”的现象在她所在的中学并不少见,一些女孩以此为荣。
由于小蕾在班里受到其他女孩的孤立和排挤,为了改变自己的处境,小蕾决定也认一个大哥,在同学的介绍下,读职高的小林做了她的大哥,果然学校没人敢欺负她了。
保护了小蕾一段时间之后,小林提出了交朋友外出过夜的要求,小蕾觉得并不爱他,但是他罩着我肯定要用什么东西回报,只能用身体,算是一种交换吧。
而男生小林心中有另外一套潜规则。很多男生都有这样的妹妹,在我的朋友圈中,和保护的妹妹出去过夜是很自然的,我们认为这就是一种恋爱关系,要不然我为什么要去费劲保护她?从一开始,这种交往的目的就很明确,他所在的职高,“有几个好妹妹”通常是一个男生向别人炫耀的资本。
对于小蕾的纠结和挣扎,小林根本无所觉察,他认为两人发生关系完全是你情我愿,当警察逮捕他的时候,他完全懵了。他根本不知道和14岁以下的女孩上床就算强奸。
案例二、17岁少年“约会”13岁女网友不知道对方年龄也定强奸罪
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7年有期徒刑。17岁少年小届上网聊天,这天,他在QQ上与一个女网友聊上了,聊得还挺投缘,一连聊了多次。
2011年8月某日,两人相约见面。对方小央是个稚气未脱的女孩,见面后彼此印象不错,小届将她领到一个朋友出租的房子里,屋里也没有人,小届将强行与小央发生了性关系。
小央才13周岁,对男女之事并不太懂,这是过去了,她也没有对其他人讲。万万没有想到,小央发生自己怀孕了,13周岁,根本就是个孩子,她心中十分害怕,但也不知道该咋办。直到她有了妊娠反应,家里人才知道孩子怀孕了,家长又气又急,一追问,小央说了实话,家长带着她报案了。
日法院做出判决,小届犯强奸罪,被判刑7年。小届赔偿小央父母经济损失15774元,小届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与未成年女孩同居男子领刑15年。
外地来连的男青年张某(32岁,内蒙古人)与不满13周岁的女工友小里(化名)“谈恋爱”并于去年10月租房同居。今年2月,小里发现自己怀孕数月了便到一家医院做检查,小里谎报年龄为17岁。医生仔细端详许久觉得小里肯定还是一个孩子后报案。张某被警方拘捕后才知道,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今年5月7日,张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赔偿小里经济损失4万元。
案例四、网上假冒美体师,诱骗13岁少女“失了足”先后有两名少女中了色狼圈套,该男子被一审法院判处14年有期徒刑。
今年30岁的李某是外地人,在大连的一家公司工作,其貌不扬的他网名却极具诱惑力。李某专门猎取年级小的女孩,双方通过QQ交谈,李某亮出的职业“牌子”
是女性美体师,这行对某些少女极具诱惑力,进而双方视频,李某以职业美体的“眼光”诱惑对方脱衣服,让对方感到就像有治疗需要必须在医生面前脱衣服似的,李某对着视频中出现的女孩身体点评一番,表示可以为她做最有效果的美体。数次后,13岁女孩小工就放松了警惕,被李某以“职业要求”约出来,接着在一家旅店,李某与该女孩发生了性关系。同期,李某又在网上对13岁女孩小门施展这套诱惑之术,还威胁小门,如果不与我发生性关系,就把你的裸体视频发到网上。小门报案后,李某落网。今年10月,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对李某判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案例五、15岁单亲女孩痴迷网络被男子拉至僻静处强奸。
2014年15岁家住葫芦岛市郊区的单亲家庭女孩小丽痴迷网络。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一男子,男子提出想处对象和朋友约少女出来见面,开车将女孩拉到偏僻处强奸。
几年前,母亲去世后,她与父亲一起生活。因家庭原因辍学。闲来无事,小丽学会了上网聊天,虚拟的网络让小丽眼花缭乱深陷其中。此后,她经常用手机或到网吧上网。因痴迷上网,一方面父亲要务农打工养家,根本没有时间看管女儿;另一方面,处于青春期的少女对异性也有了懵懂情怀。时间一长,因缺少家庭的温暖,无聊的小丽经常在网上寻找精神寄托。几个月前,认识了17岁的小刚,两个人聊了一段时间,彼此印象还都不错。此后,两人经常语音谈心。小刚提出见面,对此小丽也没反对。期间两人见了几次面,但都是简单问候,前后也都不超过10分钟。一天,小刚提出要与小丽处对象,小丽没有答应。小刚没再纠缠,两个人还像朋友一样在社交软件里谈天说地,并说有机会再介绍自己哥们儿给小丽。
11月25日下午,小刚提出与小丽见面,小丽答应了。小刚与朋友开车来到小丽家附近将其接走。
车行至一条公路北侧路边偏僻草地处停下。车停下后三人没有下车,期间,小刚想与小丽发生关系。可不巧的是,此时附近突然有人经过,打乱了计划。随后,小刚开车继续前行,当行驶到又一偏僻地段后再次停车。这时两个男子凶相毕露,小刚上前协助帮忙,小刚的朋友一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后来在同一地点,仍然是小刚帮忙,其朋友再次对小丽强奸了2次。
尽管小刚没直接参与强奸,协助强奸属共犯。事后,小丽与其亲属报案。警方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审讯,2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犯罪过程。目前均被警方刑拘。
(二)强奸罪相关法条释义与司法解释
1、《刑法》基本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强奸罪条文释义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不仅是男人对女人的强奸,还包括女人对男人的强奸。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方面规定为一般主体,已满十四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2、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交的目的。
3、客体是妇女的性的自由权利。
&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1)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 (2)如何认定嫌疑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不问年龄不能脱罪。在我国“明知”被害人年龄是默示的犯罪构成必要要件,这是认定奸淫幼女犯罪主观明知问题的总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我国十四周岁是法律认可的幼女可以做出同意发生性行为决定的法定年龄界限,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幼女同意,也认定其同意无效,对行为人的行为仍视为强奸。对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其特征是:1.被害幼女的年龄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2.一般地说,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3.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强奸既遂。
(3)如何认定性骚扰与性侵犯。
2001年联合国宪章特别设立的妇女地位委员会第45次会议指出,所有形式上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性骚扰都消弱了妇女享有的人权,并进一步揭示性骚扰与人的尊严与价值不相容,应与之斗争并予以解除。
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我国学者界定性骚扰是:“不受欢迎的性要求,不受欢迎的性接触,不受欢迎的品头、非品头或身体上涉及性的行径;涉及性的行径,借此营造在性方面有敌意或威胁性的环境。”
暴力的本质是权力关系,所以拥有权力的人对没有权利的人实施暴力。性骚扰包括异性间的,也包括同性间的。都是基于不平等的权利关系的,本质上都是性别歧视的。
(4)如何认定猥亵行为与在公共场所故意显露身体的行为。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及处罚。
猥亵行为是指,以满足性欲或寻求刺激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进行搂抱、抠摸、亲吻、舌舔、吸吮、手淫等有伤风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淫秽行为。猥亵行为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
在公共场所故意显露身体的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故意显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行为。公共场所,是指公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如商店、影剧院、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场所。裸露身体,不仅包括赤裸全身,也包括比较常见的赤裸下身或者暴露隐私部位,或者女性赤裸上身等情形。
(5)如何区别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
《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明确将强制猥亵妇女罪界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猥亵行为必须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
《刑法》第237条第3款明确将猥亵儿童罪界定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儿童罪以及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
《刑法》第236条明确将强奸罪界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3、强奸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0.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24.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2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四、抢劫罪
(一)抢劫罪常见典型案例
案例一、当年跟着“大哥”抢学生未满14岁未受刑罚,不思悔改继续跟随出狱“大哥”再行抢16岁获重刑。
数年前,我市时年不满14岁的初中生丛某跟着辍学少年胡某瞎混,抢劫中学生,丛某因为不满14周岁,不够负刑事责任年龄,给予训诫后放回。胡某时年周17岁属未成年人,被法院从轻处罚,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8月,胡某出狱后,丛某与胡某联系上,两人决定重操就业“行抢”。日傍晚5时许,胡某、丛某伙同他人在一所中学行抢,抢得手机两部,以后又多次以类似的方式行抢作案。共抢劫10余次。丛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
案例二、15岁少年跟网友结伙抢劫被判刑
15岁少年小孙是一所初中的二年级学生,父母离婚后和母亲一起生活,平时除了上学,最大的爱好是上网吧玩。被妈妈批评后又跑到网吧解闷。在网吧看见同学马某,又遇到了网友李某。在李某提议下,3人一起见到“大哥”,4人以打车为名,骗乘“的姐”王某驾驶的出租车,李某持刀逼住被害人,小孙持刀靠近被害人,马某用手摁住被害人脖子和肩膀,“大哥”在出租车外,逼住王某交出现金90元及手机一部后,4人逃离现场。后被查获。
小孙因未满16周岁,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且其家长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又主动缴纳了罚金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同时还宣告了禁止令:禁止小孙在两年内进入网吧。
案例三、少年抢的学生“逃学”被判实行
去年11月,我市某中学发生三名流动人员的子女15岁少年(其中两人还有前科)多次拦截中小学生,打完耳光强索现金,遇到没有钱的人就进行殴打,胁迫其下跪,造成有些学生怕被打被抢不敢去上学,三少年两人被判实行一人被判缓刑的案件。由于父母忙于打工挣钱,疏于管教,为了弄零花钱上网吧玩及其它消费,三人将目标锁定在小学和中学学生身上。按照法律规定,年龄不满16周岁的少年强行索要少量钱财可不够成犯罪,但是,由于三人的行为已造成学生不敢上学的严重后果构成抢劫罪,故被判处实行。抢劫行为即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也侵害了财产权。
校园周边抢劫、强行索要学生钱物的案件(敲诈勒索),更加隐蔽,时常发生。严重的干扰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人生安全。金州新区某中学初三三名学生在放学路上被打,被勒索500元钱;我市腿有残疾的男青年李某带俩青少年在校园周边持诫暴力行抢11起,抢劫时还持刀致一人重伤。获赃款赃物高达21927元的报道。
青少年沉溺网吧,有学不就,有家不归,对青少年影响危害越来越大。抢劫女青年、学生、便利店、商店等案件。从我所近五年查获的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都是从网吧出来的“专业”网瘾青少年。
(二)抢劫罪相关法条释义与司法解释
1、《刑法》基本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2、抢劫罪条文释义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方面规定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 3、客体是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公然夺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抢劫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2)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3)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4)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5)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抢劫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抢劫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五、抢夺罪
(一)抢夺罪常见典型案例(略)
(二)抢夺罪相关法条释义与司法解释
1、《刑法》基本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抢夺罪条文释义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方面规定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抢夺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抢夺公私财物从重处罚: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3)抢夺公私财物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4)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关于“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2)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①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②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③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六、敲诈勒索罪
(一)敲诈勒索罪常见典型案例
&案例一、以遭“欺负”为由伙同朋友“拘禁”他人要钱没打人没拿钱糊涂少年成同犯。
16岁少女小晶(化名)认为男青年阿比对自己有不轨行为。与小晶关系不错的少年石某带着小哥们马某等人将阿比从居住处强行带走,要求其拿出9000元作为“精神损失费”阿比失去人身自由一天多被警方解救。
小晶与阿比在一段时间内关系不错,阿比认为两人是在谈恋爱,但小晶并不认可。此后,小晶曾到派出所报案,称阿比对自己“强奸未遂”,阿比在接受警方调查时,不承认有此事。与小晶关系不错的石某(时年17周岁)知道后,觉得朋友被“欺负”了,这事不能算完,两人决定向阿比强行索要精神赔偿费。
日午时,石某将此事告诉哥们马某(时年16岁)等人,马某觉得哥们的朋友受欺负了,出于义气当然要帮忙。石某带马某等数人以及小晶,来到阿比和一同事合租的房子内,强行将他带到一旅店内控制住,要求阿比拿9000元钱作为赔偿款,否则别想离开。
被逼无奈的阿比给母亲挂了电话。阿比母亲随后报警。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小晶罚金1万元,分别判处石某、马某各罚金8000元。三被告人的家长代为赔偿给阿比共计3.6万元,阿比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二)敲诈勒索罪相关法条释义与司法解释
1、刑法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敲诈勒索罪条文释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要挟是手段,勒索财物是目的。威胁、要挟的方法有多种,既可以面对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或专用书信等方式发出,既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如以将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隐私相要挟。一般来说,本罪所指的威胁、要挟的内容是不具有当场实施的特点,而是扬言在以后某时某地付诸实施。如果行为人威胁不成即当场将暴力付诸实施索取财物的,则构成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六条&【对特定人犯罪】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七、盗窃罪
(一)盗窃罪常见典型案例
案例一、偷个铁皮箱卖了150元俩中学生被判了8年。铁皮箱价值20万,是通讯设备
大连市一所中学的两名中学生,都年仅16岁,而他们却为了150元钱要在监狱度过8年青春时光。俩中学生因为无钱上网竟把通讯设备的大铁箱拆下,背到废品站当铁皮箱卖了。
案例二、四人结伙盗窃巡警“瓮中捉鳖”
日晚7时许,巡警夜间巡逻时发现有人在轻轨工地盗窃轻轨施工用的钢管,巡警在工地工人的配合下将正在盗窃钢管的四名嫌疑人当场抓获。经查,四名盗贼除了梁某外,其余三名嫌疑人均是“90后”,他们仨交代,事发当晚就是梁某叫他们去“帮忙”。四名嫌疑人共盗窃钢管153根,价值人民币1.5万元。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其中王某因不满16周岁被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三、名牌大学“学霸”研究生偷电脑 5年内两入狱
当江涛被抓时,他已经在成都各大高校内偷盗了近百件财物。笔记本电脑、单反相机、手机,甚至移动硬盘。
他曾是家乡小山村里走出的第一个名牌大学生,因成绩优秀而成为家人和村里人的骄傲;但由于一次贪念导致失学,并从此一蹶不振,成为流窜于成都高校内的“电脑大盗”,被警方抓获时偷盗数十台电脑。再次沦为铁窗下痛苦悔恨的阶下囚。
2010年10月,在校读研期间江涛因羡慕同学电脑配置好,而“顺走”了那台电脑。被发现后,江涛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12年4月江涛刑满释放后,由于背负“前科”工作也不好找,只好离开上海来到了成都。
2013年中旬开始,成都警方屡次接到报警,多所大学的实验室和寝室的电脑频频被盗。同年6月,新都区某国内知名大学再次报案,该校重点实验室内4台电脑显示器被盗。这已经是该校实验室的第4次被盗,学校前后已有20多台电脑不翼而飞。为此,警方在加强巡查力度的同时,多次要求学校保安注意防范。7月4日凌晨4点,该校的巡逻队在巡查时,发现了一个个子高挑,戴着黑边眼镜、文质彬彬的男子。他背后鼓鼓的书包引起人们怀疑。在巡逻队的再三要求下,该男子打开背包,包内竟藏有多台笔记本电脑。而这个冒充研究生的男子,正是江涛。
由于江涛属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日经法院审理以盗窃罪判处江涛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四、孩子偷用家里钱问题
一项调查显示,年龄在10岁—13岁之间的孩子,偷拿家里零用钱的不在少数。
1、一个9岁读三年级的学生小航偷拿家里钱。偷拿700元钱,买了3个大型仿真的玩具枪。
2、一个12岁的孩子偷偷用家里的40000元钱去买笔记本电脑。
前不久,市民王女士发现放在抽屉里的钱不对,她仔细的一数居然少了4000元钱!经过一番查找,原来是自己的12岁的儿子偷拿4000元钱买电脑打游戏;
3、一个13岁的女孩偷用家里的3000元钱购买一部iPad。
日,夏女士为13岁任性妄为女儿小丽(化名)偷拿家里的3000元钱,购买一部iPad颇感恼火,退货遭商家拒绝。
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和智利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购买平板电脑超出其所能支付范围。因此作为其监护人,有权要求经销商退货。
4、偷拿母亲200元钱 11岁男孩被毒打致死。
日凌晨,甘肃嘉峪关市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惨剧,一名女子在教育自己孩子时失手,竟将自己年仅11岁的孩子殴打致死。
据了解,日凌晨3时许,在嘉峪关市清禾园住宅小区的一户人家,因11岁的儿子偷拿了自己母亲的200元钱,遭到其母亲的毒打。清晨,母亲想叫醒孩子去上学,孩子却一睡不起。惊慌失措的母亲向120求救,经医护人员检查,孩子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孩子系外力致死。目前,这名女子已被警方控制。
(二)盗窃罪相关法条释义与司法解释
1、《刑法》基本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2、盗窃罪条文释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方面规定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3、盗窃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1)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2)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3)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十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八、聚众斗殴罪
(一)聚众斗殴罪常见典型案例
案例一、俩中专生“恋爱不成反目,双方约来80多人打群架”致死一人。
2012年4月间,大连某中专女生小A通过QQ以另一个中专学校的男生小B建立“朋友关系”交往,相处一段时间后,小A提出分手。小B认为自己感情被骗,心中不满。“恋爱”不成双方为分手的事发生争吵后,约定以“定点打群架”的方式解决。双方各召集数十人到约定地点,小B召集的人持棍棒、砍刀等冲了过来。小A召集来的人中一男生被对方数十人用棍棒、砍刀追打,走投无路时逃到黑石礁附近的海里。对方的人还在岸边向海里扔石头,看到这个男生在海中漂了起来,大家才预感到不好。案件发生后,警方对3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今年7月20日,检察机关对39名嫌疑人审查起诉。被起诉的人中大多为本校和另一中专的同学、朋友,在哥们义气(“不去不好意思”)的作祟下,众人参与斗殴。却无一人对此事提出异议,也无人向校方报告。
案例二、为争女友聚众“决斗”
一少年被砍伤七人被拘捕判刑。
去年4月11日下午,17周岁的小A与15周岁的小B在电话中因为互争一个女友,争吵起来,双方谁都不服谁,两人约定在一中学前斗殴决胜负。小A将斗殴的事找到了哥们小C,小C又叫来了两个朋友,小A、小C等人手持棒球棒赶到约定地点。小B则叫来小D等8个朋友,持砍刀、棍棒先赶到现场,双方一见面便混战在一起。混战中,双方人员多人受伤。其中一人小E身上多处刀伤,一条胳膊骨折。经法医鉴定,两处轻伤。因本案属未成年人犯罪,法院未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小A与小B是聚众斗殴的策划者和组织者;三名成年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刑3年10个月至3年4个月不等;小A小B因属未成年人分别被判刑2年6个月至2年1个月不等,缓刑3年。
案例三、俩中专生“恋爱不成反目双方约来80多人打群架”致死一人。
2012年4月间,大连某中专女生小A通过QQ以另一个中专学校的男生小B建立“朋友关系”交往,相处一段时间后,小A提出分手。小B认为自己感情被骗,心中不满。
“恋爱”不成双方为分手的事发生争吵后,约定以“定点打群架”的方式解决。双方各召集数十人到约定地点,小B召集的人持棍棒、砍刀等冲了过来。小A召集来的人中一男生被对方数十人用棍棒、砍刀追打,走投无路时逃到黑石礁附近的海里。对方的人还在岸边向海里扔石头,看到这个男生在海中漂了起来,大家才预感到不好。案件发生后,警方对3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今年7月20日,检察机关对39名嫌疑人审查起诉。被起诉的人中大多为本校和另一中专的同学、朋友,在哥们义气(“不去不好意思”
)的作祟下,众人参与斗殴。却无一人对此事提出异议,也无人向校方报告。
案例四、云南大理一中学突发惨案学生斗殴致2死4伤
日7点20分左右,云南大理市海东中学发生一起打架斗殴案件,最终致2名学生死亡,4名学生受伤。目前,受伤的学生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大理市海东中学发生一起中学生因琐事打架的案件。打架的学生系该校初二年级学生,在宿舍内动了刀。已经有两名学生经抢救无效死亡,4人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目前,受伤学生正在医院接受救治。大理警方已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案件进展情况将及时向社会通报。
案例五、云南临沧两校学生斗殴致2死4伤已抓获3名嫌犯
日18时许,云南临沧市农业学校和财贸学校学生因口角之争发生斗殴,已致2人死亡、4人受伤。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破中。
临沧市农业学校2名学生和财贸学校1名学生因口角之争发生斗殴后,又相约了社会无业青年进行报复,双方在临翔区西河边发生群殴,致1名在校生和1名社会青年死亡,4名在校学生受伤。案件正在进一步侦破之中。
案例六、找人“摆平”越摆越不平。
大连市某职业高中学生孙某在校门口网吧上网时与本校一名学生发生争吵。对方叫嚣“我找几个人,打死你!”
孙某听后害怕自己吃亏,就给朋友发了个短信,让他找人来网吧帮助自己“摆平”
。一会,两帮人马在网吧门口相聚,不由分说,大打出手,其中有两个人还带着砍刀。打斗中一人被砍死,一人重伤,两人轻伤。现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已刑事拘留。
案例七、打架时他在上课,为啥也被判刑?
去年10月,我市某职业学校,因孙某换了个自认为很“
酷”的发型,为了展示一下自己的魅力,孙某在就读的某职业学校里挨个班级秀了起来。当走进李某的班级时,被李某一顿挖苦。孙某觉得很没面子,几句话后,两人就吵了起来,并相约晚上校门口见。为了不吃亏,两人纷纷联系校外学生来给自己助阵。当日晚,两批学生纷纷赶来,还没见到组织者,两帮学生竟然就先打了起来。其中一个人拔刀将一学生刺伤。所有参与打架的七名同学都被告上法庭。双方涉嫌聚众斗殴罪法庭宣判,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孙某觉得很委屈:“他们打架的时候,我正在上课,没有参与。”
果真如此吗?即使是这场斗殴最直接的受害者,那位被刺的同学,也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的处罚。其他参与者根据情节轻重也被判刑。聚众斗殴即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中伤害他人身体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
案例八、为争女友聚众“决斗”
一少年被砍伤,家长报案,七人被拘捕判刑。很多因为“不好意思”参加斗殴的成员也被起诉。
去年4月11日下午,17周岁的小A与15周岁的小B在电话中因为互争一个女友,争吵起来,双方谁都不服谁,两人约定在一中学前斗殴决胜负。小A将斗殴的事找到了哥们小C,小C又叫来了两个朋友,小A、小C等人手持棒球棒赶到约定地点。小B则叫来小D等8个朋友,持砍刀、棍棒先赶到现场,双方一见面便混战在一起。混战中,双方人员多人受伤。其中一人小E身上多处刀伤,一条胳膊骨折。经法医鉴定,两处轻伤。因本案属未成年人犯罪,法院未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小A与小B是聚众斗殴的策划者和组织者;三名成年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刑3年10个月至3年4个月不等;小A小B因属未成年人分别被判刑2年6个月至2年1个月不等,缓刑3年。
(二)聚众斗殴罪相关法条释义与司法解释
1、《刑法》基本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聚众斗殴罪条文释义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实际上为两种人,即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分子。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斗殴的行为。
(1)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进行殴斗的行为。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行为;加重情节的多次指三次以上。
(2)关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3)聚众斗殴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的确定。
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进行处罚。
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能够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对共同加害人均转化定罪;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对首要分子应转化定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3、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略)
九、寻衅滋事罪
(一)寻衅滋事罪常见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双江15岁儿子被曝开宝马打人还叫嚣高喊“谁敢打110”引发公愤。
今年9月6日晚9时,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山华府小区门口,一对业主彭先生夫妻在开车刚要拐入小区南门时未打转向灯且急刹车,导致后面跟随的一辆无照宝马和一辆牌照为晋000888的奥迪差点追尾。驾驶宝马车的李某和驾驶奥迪的苏某,下车谩骂别克司机车主彭某,开奥迪的苏某挥拳打了彭某,随后三辆车的司机扭打一团。彭先生头部受外伤,前额被缝9针,后脑被缝2针,同时鼻梁和右眼组织挫伤。彭妻上前劝阻也受伤。参与打架的李某和苏某匆忙离开现场,后被赶到的小区保安和警察找到并带走。李某和苏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均被刑事拘留。李双江的儿子,李天一,15岁,属未成年人,还涉嫌无照驾驶。
李天一因寻衅滋事,谩骂殴打他人并毁损他人车辆,被收容教养一年,已送交执行;苏南被依法提请逮捕。
根据法律的规定,《刑法》第17条,“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寻衅滋事行为,情节较轻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无照驾驶则会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日,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
案例二、15岁男孩被6名同学虐待半年遭十余次侮辱性殴打。
日21时许,丹东市帽盔山派出所接到了一个新生男孩小军(化名)报警电话——“他们总是无故打我”。当时哭得很伤心,同时告知他是一家技校的一名新生,刚才又被同学殴打了,原因他也不知道,但总是无故被同学殴打。
接警后,经民警了解之前的半年时间里,小军经常被同学殴打、扇耳光、烫手臂取乐,可他选择了忍气吞声,既不告诉家长也不告诉老师。
小军哭诉,学校宿舍熄灯,他刚躺上床,头部突然被人重重打了一下,随后寝室内传来一阵嬉笑声。没过多久,他的头部又被人敲了一下。小军以为是上铺同学所为,上前理论,没想到遭到同学一阵暴打。
“他们6个,经常打我,还用打火机烫我,你看……”小军说完撸起了袖子。民警看到,小军右臂上有三处十分明显的圆形伤疤。随后,小军开始向民警讲述了他入学半年内被同学殴打虐待的经历,他曾遭遇被连续扇耳光、被棍棒捅身体、被打火机烫等情况。
民警了解到,6名涉案学生在课间和休息时间,经常对性格懦弱的小军进行十余次侮辱性殴打,部分情节比较恶劣。
今年6月,其中一名17岁同学在课间将小军叫到一偏僻处,随后用烧热的打火机铁头烫小军手臂,并问“疼不疼?”小军连说“疼”后,那名同学再次用打火机烫小军手臂,又问“疼不疼?”直到烫第三次,小军忍痛说“不疼”后,该同学方才罢手。
还有一次,几名同学采取同样手法,连续扇了小军4个耳光,最后小军说:“不疼了。”几名同学威胁他不准说出去,否则再打,之后哈哈大笑离开。此外,警方了解到,小军还遭受到十余次用棍棒捅身体等侮辱性殴打。
最终,6名涉案嫌疑人中,因其中4名学生不满16周岁,警方对其教育训诫后,交由家长和学校看管。其余2名已满17周岁的学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现已取保候审。
(二)寻衅滋事罪相关法条释义与司法解释
1、刑法基本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寻衅滋事罪条文释义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方面规定为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3、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通过今天的法律知识的学习,结合这些案例,希望能对同学们预防违法犯罪有所帮助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讲述过往案件,以案说法的形式是要唤醒同学们要正视历史,而不是要好奇揭短。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不及时总结教训就意味着重演!一个人美好的一生就这么悲惨的结束了,留下的只是家人的伤痛。能不能从别人的教训中总结经验,正检验着同学们的智慧和能力。“前车之鉴后车之师”,别人的教训就是自己的经验。我们应该从已发生的案件中不断汲取教训,积累经验,不断反思自我,避免重蹈覆辙,避免同样的问题在自己身上重演。现在社会鱼龙混杂,社会风气不好。很多不法分子都盯上青少年这一比较单纯,涉世经验不足的人群。所以,除了社会、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的他律外,更多的是也需要青少年自律。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在自己的人生发展道路上健康成长。
今天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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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市委青教办青少年社会工作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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