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医生生活告诉我我,我能完全排除吗?谢谢

我能排除吗?谢谢!_百姓问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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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排除吗?谢谢!
来自:新疆 克拉玛依 浏览 88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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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百姓健康网 55033 位专家为您在线解答
病情分析: 你好,你的情况的话肯定是没有艾滋病的感染的,因为艾滋病的检查在四周以后检查就可以了,没有的话就是说明没有感染了,你现在的话已经检查过这么多次了,所以肯定没有感染的,放心吧 指导意见 建议的话就是不用担心了,以前不管你有多么高危的行为,但是现在检查是没有感染的,以后只要你不在有高危性行为,那么就不会感染艾滋病的了 生活护理 生活中的话没有特殊需要注意的,可以放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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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
您好,建议您不要紧张. 指导意见 您已经在这个网站上询问过很多遍了,其实大家都告诉您了,不要紧张,您这症状不像是艾滋病的症状,而且您的检查结果也不止一次的证实了您根本没有艾滋病病毒感染,您就不要紧张了. 生活护理 建议您做些转移注意力的事情,不要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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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关键词谢谢医生!我想知道可以告诉我吗?
谢谢医生!我想知道可以告诉我吗?
谢谢医生!我想知道可以告诉我吗?我月经刚过老公做爱没有带套没有射进去!会怀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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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能面诊,医生的建议仅供参考
职称:医师
专长:变异型心绞痛,白大衣高血压,盐敏感性高血压,太阳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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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月经正常的排卵日多在下次月经前14天左右,这一天向前5天向后4天连同排卵日称为排卵期,在这期间同房怀孕率比较高,意见建议:不过精神心 理因素有时也会影响排卵,月经不准需要月经10天起B超监卵以明确具体的排卵日期.排卵期性生活容易怀孕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妇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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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 月经期性生活 不会怀孕的 ,月经期是禁止同房的,因为在月经期子宫内膜有 创面形成,并且各个系统的免疫力下降,容易导致炎症的感染,形成子宫内膜炎,盆腔炎,附件炎等。意见建议::不过您也不要担心,也不一定就会感染的。但以后一定要避免在月经期同房.
嗯。谢谢!我想知道这样会怀孕吗?
回复:一般来说月经干净后3天和月经前3天是绝对安全期,是不会怀孕的,没有做任何的避孕措施也是不会怀孕的.
不管什么情况带避孕套都不会怀孕吗?
回复:你好,正常情况下不会怀孕的。
你好!能告诉我吗?
回复:你好 如果套套没有破损的情况下是不会怀孕的。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妇产科
&&已帮助用户:133714
问题分析: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考虑怀孕的可能性不大,意见建议:请不用担心。因为怀孕必备的条件是精子与卵子结合才行,否则是不会怀孕的。而你们又没有进行真正的性交,所以一般是不会怀孕的
职称:医生会员
&&已帮助用户:198566
问题分析: 你好,如果您月经正常的话,您的安全期大约在月经前的七天和月经后的八天意见建议:因此,你的情况考虑应该是在安全期同房,应该不会怀孕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中医科
&&已帮助用户:756
问题分析: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虽然您月经刚结束,处于安全期,还没到排卵期,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会有怀孕的可能。意见建议:根据您的情况,建议您最好服用一下紧急避孕药,如果时间已过,过几天最好还是买验孕试纸或是去医院测一下是否怀孕的好。
问大姨妈刚完做爱射进去了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妇产科、尤其擅长宫外孕
&&已帮助用户:75273
问题分析:你好,月经刚完是安全期,相对来说怀孕的机会相对少一些,如果是同房内射的话,大约有百分之二左右的怀孕机会意见建议:你好,女性安全期是离月经时间越近,怀孕的机会越低,如果想要更大可能避孕的话,最好是安全期带上安全套,避孕几率更大
问大姨妈之前做爱的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子宫肌瘤
&&已帮助用户:80745
病情分析: 您好;安全期就是俗话的前七后八,经期前7天和后8天是安全的,安全期不是绝对的安全,精神因素、疾病、药物、环境等都可以影响女性的排卵。意见建议:建议如果近期没有生育的打算,性生活时最好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以免导致意外怀孕。
问快来大姨妈的时候做爱有带套也没
职称:医师
专长:子宫切除术,功血,急性子宫内膜炎,葡萄胎,阴道毛滴虫病,子宫息肉,卵巢早衰,子宫肌瘤,月经失调性不孕症,前庭大腺炎
&&已帮助用户:30788
问题分析:如果只是这一次性生活,应该是不会怀孕的,这个时间是安全期,并且你还使用了安全套。所以是不用担心的。意见建议:第二天早上的腹痛与恶心,要注意是不是受凉 或消化不良或胃肠炎有关的,这一次性生活是不会怀孕的。
问你好,我在大姨妈第二天做爱了射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妇产科,尤其擅长月经不调等疾病
&&已帮助用户:79237
问题分析:你好这位朋友,根据你的描述,在月经期同房了,这样的情况一般是不会怀孕的。只有在排卵期同房,才会有怀孕的可能性。意见建议:你好朋友,经期同房会导致月经不调,也会导致细菌感染引起妇科炎症,所以不建议经期同房。祝健康。
问来大姨妈射进去会怀孕吗
职称:医生会员
&&已帮助用户:198566
病情分析: 你好,如果您月经正常的话,一般月经期间为安全期,在安全期同房不会怀孕。意见建议:建议您注意观察月经情况,一旦推迟,及时检测,同时最好不要在经期同房为好,容易引起感染。
问大姨妈过了两三天就做爱了,射进去了会怀孕吗?
职称:医师
专长:妇产科;阴道炎;宫颈炎
&&已帮助用户:180628
病情分析: 你好
这个同房时间是安全期啊,不会怀孕的,建议你以后性生活最好事先做好避孕措施,意见建议:注意个人卫生,性生活前后要清洗,注意保暖,没事适当活动增强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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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告诉你,全科医师国家正规的都是中级及其以上的职称,也就是全科主治医师或者全科副主任医师、全科主任医师。我们国家这种的全科医师很少,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所以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自己全科医生培训及考核的标准,只是各个地区自己承认,我建议你参见全国的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时间在每年的五月份,你可以去中国卫生人才网详细看看。/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卫生人才网& &&&
(卫人发[号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1日。
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促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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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群辉,男,临床在职研究生,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感染中心性病艾滋病门诊部、北京市性病艾滋病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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