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传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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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究竟什么样的情况才能间接传播艾滋病呢?需要很特殊的情况吗?看过老师转的一篇medhelp写的关于hiv的真相的文章,里面说需要极个别的特殊情况才会通过伤口感染hiv',例如两个人在车祸中有很大的流血伤口,总之是需要很深的伤口才能传播hiv的,是这样吗老师??
管理员回复:
回复内容:张老师:其实您说的也比较正确,是一个非常严苛的过程,所以我们很难杂间接过程中感染,或者说不感染,因为现在间接感染很多是理论值,而原来为什么会有医生做手术被感染,因为做手术患者流血,医生很容易被骨刺刺伤造成交换,为什么这样能交换,大量的血液和医生的挤压来回持续,所以造成了可能的问题。但是同样现在依旧有这种手术,但是医生却没有感染案例了,因为大家将动作幅度做得很小,所以很难造成挤压大量的体液交换。我们很简单便能分析出这个问题,第一件事就是就是足量而且大量交换,大量交换体现在持续的作用力上。而这种出现的行为,很难见,所以被认为是非常原因,自然也就很难感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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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本站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诊断及医疗依据艾滋病患者:小心“圈内”激进人士故意传播
来源:京华时报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该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引发社会关注。有关专家对这项措施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提出质疑,也有专家建议对公共浴室实行分级管理。
  艾滋病患者禁入公共浴室
  日前,商务部就《沐浴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等警示标志。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1日。
  沐浴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洗浴、足浴、温泉、SPA等服务的行业。征求意见稿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如下警示标志: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标志;高血压患者、心脏病患者、酗酒者等不宜就浴的标志;沐浴区禁止摄像、录像的标志;贵重物品寄存保管标志;65岁以上老年人及病残人员应由健康人陪同就浴的标志等。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沐浴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沐浴场所应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虚假宣传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沐浴场所内如出现顾客晕池、滑倒等突发事件,沐浴经营者应先行采取救治措施。
  沐浴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并整改不力的,可被处3万元以下罚款。
  各方说法
  &&医学专家
  艾滋病患者在浴室不会传染
  北京地坛医院皮肤性病科主任医师伦文辉表示,经过研究,健康人与艾滋病患者日常生活中不仅交谈、吃饭等不会被传染,进入公共浴室、游泳池也是安全的。
  伦文辉说,一方面通过科学研究告诉大众不会被传染,另一方面又要限制艾滋病患者,这是不合理的。他指出,艾滋病病毒很脆弱,一般来讲脱离体内很快就会死亡。公共浴室肯定有一定的消毒措施,并且洗澡的水温也容易加速病毒死亡。
  从现实层面讲,伦文辉也质疑其可操作性。伦文辉指出,首先艾滋病是看不出来的,必须经过科学的检测。这项规定如果施行,是否意味着每个人去浴池前都必须先检测是否患有艾滋病?
  伦文辉指出,即便出台政策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安全,艾滋病患者也需平等对待。两者之间的平衡需要以科学为依据。
  修脚搓澡有风险建议分级管理
  北京大学基础医学院免疫学系教授王月丹认为,“这个规定是针对整个洗浴行业的,除了淋浴和泡澡,里面可能还会有一些创伤的服务项目,比如修脚,用修脚刀的时候可能会对皮肤有损伤、流血等创伤现象,这个其实有可能是会传播HIV的。再比如搓澡,有些人用力比较大,可能会导致有毛囊炎的人皮肤破损,可能会有传播风险。从医院管理角度来说,凡是接触过HIV感染者体液的物品都是要按照医疗垃圾来处理的。”
  王月丹表示,禁止艾滋病患者进入公共浴室,是出于对大众健康的保护,而非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王月丹建议,可以对洗浴行业分级细化管理。“如果这个地方只是提供泡澡,我觉得这个地方可以不用挂警示的标志;但是如果涉及到修脚、搓背等服务的地方,那就应该有警示的标志。”
  &&法学专家
  专业问题应由医学专家论证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艾滋病患者进入公共浴室是否会传染,这是一个专业技术性的问题,应该听取相关医学研究的医生、专家的意见,“邀请多位医学专家,尤其是在艾滋病领域的专家,进行严谨的科学论证其风险和必要。”
  姜明安说,法律条文制定中有一个“比例原则”,风险大就应该制定法律,而风险小则可以不写进条文。“打个比方,艾滋病患者可能会在浴室中与人发生摩擦,冲突中患者咬伤了某人,导致其感染”,但是这种可能性是非常低的,“如果通过立法的方式来降低这种很小的可能性,那么成本就太大了”。而如果通过专家学者论证,艾滋病患者进入浴室共浴之后,传染率非常高,“即使100个老百姓中,有99个都同意他们进入,也是要立法禁止的”。
  姜明安认为,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办法的同时,应该邀请一批医学专家开会论证,最后出一个论证意见,再进行法律条文规定的制定。
  &&防艾人士
  病毒含量低可忽略不计
  国内首位在男同性恋人群中进行大规模艾滋病干预的专家张北川认为,该规定“很荒唐”,说明中国在艾滋病防治教育方面还有非常长的路要走。
  张北川以1988年奥运会跳水冠军洛加尼斯为例。洛加尼斯是艾滋病毒携带者,他在比赛中曾受伤,血液流到泳池中。赛后,有学者出面表示,通常比赛选手不会被传染艾滋病。游泳池和浴池相似,含有病毒的血液在水中必须要达到一定浓度,受传染者身上还必须有新鲜伤口,才可能造成传播。
  张北川介绍,去年我国有1000多名医务人员直接接触艾滋阳性感染者,例如被艾滋病患者使用过的针具扎伤,但无一人被感染。一般情况下,针具感染的概率是三百分之一,一次性交感染的概率为千分之二左右。浴池中艾滋病毒含量远远低于血液和精液中,传染的可能性可忽略不计。
  今年8月,英国政府宣布,从明年4月1日开始,英国艾滋阳性医务人员解除禁止从事外科手术禁令。在该种情况下,再考虑浴池水感染的问题,完全没有必要。
  张北川强调,如果该条规定最后实施,会强化公众对艾滋病的恐惧和歧视。
  引起公众误解导致歧视
  北京最大的民间艾滋病防治机构淡蓝网CEO耿乐表示,他们昨天上午还就此事开会进行了讨论,认为这项规定存在论证的缺失,“可能没有与疾控、卫生部门进行沟通”。耿乐表示,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公共浴池或者大浴池,并不是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但是因为这项征求意见的出台,可能会引起“公众的误解与恐慌”,从而导致对于艾滋病患者或者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我们已经给商务部网站征求意见的信箱发送了邮件,提出了我们的建议”,耿乐希望政策正式出台前,能够征求一下卫生部门和疾控中心的意见。
  只能眼观实施难度大
  昨天下午,记者走访了海淀区花园东路花园洗浴。其经理表示,该管理办法的出发点很好,但具体实施难度会很大。因为艾滋病等传染病通过肉眼无法判定,洗浴店也不可能要求顾客入浴时出具健康证明。长期以来,店员只能通过观察,一旦发现顾客健康状况可疑,会劝阻顾客入浴。
  “谁有病谁没病这哪能知道,我们不可能让顾客先做个体检再消费吧。”另一家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说,“如果在更衣室发现客人有比较明显的皮肤病,我们会予以劝阻。该《办法》正式出台,我们也会想办法执行起来,比如检查健康证等。”
  公共洗浴
  “这一说还真有点儿怕”
  网民“落单的斯芬克斯”就表示:“这事说不清,各有各的看法,哥本来很喜欢泡澡,这么一说倒还真有点儿怕了!毕竟人身上难免有伤口而不自知。”
  “我不歧视传染性疾病患者,但是以防万一,还是支持这个规定。”在珠海一家中学工作的李女士说。李女士认为,那些身患传染性疾病的人在去公共洗浴场所前,也应该考虑是否会给周围的人带来风险。“普通人要理解艾滋病人,艾滋病人也得理解普通人吧。”
  不过网友“这太阳真好”“阿强同志”表示,该规定既违反科学知识,又公开传播歧视,应该修改。
  普通公众
  艾滋病人“该洗澡的还是得去洗”
  一位匿名的艾滋病患者告诉记者,就算公共浴池门口贴着告示说不让艾滋病群体入内,该洗澡的还是得去洗。他表示,小心“圈内”一些激进的人,看到这样的标志后,偏要进来,甚至故意传播。
  本版综合京华时报记者梁超张然实习记者潘灿新华社国际在线报道
浴池门口摆放一下“艾滋病患者禁入”的标识,也许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总比没有好。
洗澡本来就不会传播艾滋病;再说,你怎么检查去洗澡的人有没有艾滋病?这禁令怎么执行?
(责任编辑:董海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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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艾滋病应如何定罪
时间:&&|&&作者:杜杰锋&&|&&浏览:2893
由于艾滋病给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联合国已于日首次把艾滋病列为安全危机。我国艾滋病感染者的数量急剧上升,不少有识之士大声疾呼尽快加强立法予以控制,否则艾滋病的流行将成为国家性灾难。更有专家指出应追究故意传播艾滋病者的刑事责任,并提出了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的立法建议。
由于艾滋病给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联合国已于日首次把艾滋病列为安全危机。我国艾滋病感染者的数量急剧上升,不少有识之士大声疾呼尽快加强立法予以控制,否则艾滋病的流行将成为国家性灾难。更有专家指出应追究故意传播艾滋病者的刑事责任,并提出了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的立法建议。那么,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一、不能以“”定罪处罚有人认为可按“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笔者对此持异议。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或嫖娼的行为。该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性病的范围,即“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未把更为严重的性病艾滋病明确加以列举。这并非是立法者的疏忽,虽然同为性病,但作为不治之症的艾滋病与淋病、梅毒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大超过后者,故意传播艾滋病与故意传播梅毒、淋病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不能以同一予以定罪处罚。就侵犯的客体而言,传播性病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中主要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故意传播艾滋病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安全乃至公共安全。众所周知,艾滋病目前尚属“绝症”,还没有特效药能予防治。而且如果艾滋病患者把艾滋病病毒故意传染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如捐卖带艾滋病毒的血液,其行为和投毒一样,所侵犯的就不仅是某个人的生命安全,而是社会公共安全了。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这两类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因而其行为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就行为的方式来看,传播性病罪须以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为要件,把不是卖淫、嫖娼而传播性病的其他行为全部排除在该罪之外。而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方式除了卖淫、嫖娼以外,还可以有多种行为方式,如捐卖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血制品,将已被艾滋病毒感染的注射针头任由他人使用等等,以这些方式传播艾滋病的危害丝毫不逊于卖淫、嫖娼行为,甚至于更大。如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仅限于卖淫、嫖娼,显然不利于打击和防治以其他方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从处罚的角度来说,按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对故意传播性病罪的处罚是处五年以下、或,并处5000元以下。这种处罚与传播梅毒、淋病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当的,符合罪刑相当的原则。如前所述,由于艾滋病对人体的危害远远大于梅毒、淋病等传统性病,因而故意传播艾滋病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故意传播梅毒、淋病等传统性病的行为。如对其也按新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定罪处罚,显然有失公正,与罪刑均衡原则不符。由以上分析可见,把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定为故意传播性病罪,是不适当的。目前国外有70多个国家通过了立法追究故意将艾滋病毒传染给他人的刑事责任,而没有一个国家是以“传播性病罪”予以定罪的。至于是否应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以对该行为予以专门调整,笔者认为无此必要。在这里法律并未出现盲区,按我国刑法有关条文,完全可以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二、传染给特定人按杀人罪定罪处罚如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携带有艾滋病病毒,在未告知他人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通过性行为或其他方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特定的人,危害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因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首先,由于艾滋病的不可诊治性,一旦被传染则无疑被剥夺了继续生存的权利,因此将艾滋病传染给他人,就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而绝不仅仅是身体健康权,这与杀人罪的客体特征完全相符。其次,行为人在未告知他人自己系艾滋病患者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通过性行为或其他方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特定他人的行为,无疑是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实践中,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千奇百怪,只要足以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都是杀人行为。故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特定他人的行为,只是剥夺他人生命的一种特殊方式而已,其结果和刀砍、枪击一样,都能致人死亡,这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也是相同的。再次,故意杀人罪要求在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据此,杀人的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应该说,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备杀人的故意的。这里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携带有艾滋病病毒,为图谋杀害他人,希望他人被感染上艾滋病毒,在未告知他人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通过性行为或其他方式将艾滋病毒传染给特定他人,对他人被感染上艾滋病毒并致死的结果抱有希望,即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二是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携带有艾滋病病毒,为谋利或满足淫欲或其他目的,在未告知他人自己系艾滋病患者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或其他行为,对他人被感染上艾滋病的结果抱着放任的心态,即间接故意。可见,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给特定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在国外有以该罪对这种行为进行定罪的,如澳大利亚规定:只要查明被告有引起他人死亡的故意,无须等到被害人死亡,就可以以谋杀未遂罪对传播艾滋病毒者提起控诉。而芬兰于日就曾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一名隐瞒自己患有艾滋病又未采取措施而先后与17名芬兰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美国人判了14年有期徒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妨借鉴外国经验,按我国刑法对该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三、传染给不特定人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定罪处罚如果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携带有艾滋病毒,还通过让人使用污染的针头、捐送血液或血制品、人体组织或器官等行为,把艾滋病毒传播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即应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为此时该行为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完全相符。就客体而言,由于艾滋病患者通过捐送(卖)血液、血制品,让人使用已被污染的针头等行为,把艾滋病毒传播给了不特定的多数人,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这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犯的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是相同的。这也是其与以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方法杀人罪的主要区别所在。从客观方面来看,艾滋病患者在告知他人自己系艾滋病患者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而与不特定的多人发生性行为或让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已被污染的针头,或捐送(卖)血液、血制品、人体组织、器官等给不特定的多人,其实际上已实施了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了艾滋病毒被扩散的事实或有严重传播危险。这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也是一致的。在主观方面,艾滋病患者行为人主观上对艾滋病毒被扩散的事实或造成的严重传播危险具有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患者或携带有艾滋病毒,在没告知他人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仍为以上行为,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来说,对艾滋病毒被扩散的危险应当是相当清楚的,但却出于报复社会、谋取非法利益或其他原因,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的存在,这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条件。由此可见,当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故意把艾滋病毒传播给不特定的多数人时,其行为已完全符合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按该罪予以处罚。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律所: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390816积分 | 帮助87718人 | 234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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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艾滋病如何通过性传播?具体过程是什么?
通过母婴,血液都很容易理解,但到底是怎么通过性行为传播的??
恩,2B医学生应邀答题。先给你们讲个故事:二战的时候,盟军的士兵会和当地的姑娘私通,其中也有一些真爱什么的。如果一个男的看上了一个女的,当然就会搞一次。当然,这些女的有时候还会和别的人搞。就会让痴心汉难受,又不好说出来,只好在和那个姑娘搞的时候,手里捏一把胡茬子,趁机抹在JJ上。搞的时候不觉得有啥,事后却会奇痒无比,甚至会引发感染。说了这些,我只是想说:ML是一个有创伤的过程。(……)YD里有很多细小的伤口,可能是胡茬子造成的,也可能不是。。。。病毒可以从这些地方进去。。。比起女人的YD,直肠是一个更柔软更娇嫩的所在。(羞……)毕竟YD这东西,生来就是被操得的,所以比较耐操。。。可是直肠不是,更容易被弄出伤口来。这也是为什么基佬们患病比例高的原因。不过,不是说一定会传染了,有一定的概率,而且不算太高,和艾滋病患者进行一次暴漏的没有防护措施的ML,概率大约在5%左右。(具体数值,会有数据帝给你提供的。)但是血液传播的话,基本是100%。PS:有少数人,长期暴露在那种环境下还不会感染呢,亲!!!据说是这些人具有抵抗力,T细胞具有一些特殊的表型。真让人羡慕啊,他们才是在世界末日中可以存活下来的神的选民。。。。。
对一楼李女士的回答不敢完全苟同。
YD之所以比直肠更耐操,主要原因是YD有天然的润滑性分泌物,而且阴道弹性比直肠好的多。
男性和一个hiv女性感染者发生无保护YD性行为,被感染的综合风险几率被认为是0.5%左右。
男性方接触部位有伤口,并且接触大于器官浅表免疫应答反应所能杀灭的病毒量才有可能被感染。
具体说要取决于女性方YD分泌物的多少,和女方YD是否有出血、男方YJ及包皮是否有破损,但最关键要素是女方的hiv病毒载量。以hiv crf01_ae亚种为例,病毒载量在感染初期7-60天最高,极易传染。不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话,约60天以后进入平稳期,平稳期内病载将较低,不易传染。约三年到五年后进入艾滋病期,此时病毒载量再度升高,极易传染。
不同体液携带的病毒量是不同的,YD分泌物要比血液少的多。所以YD不出血,男性基本不会有风险。
综上所述,hiv通过YD由女性传染给男性是一个非常困难的过程,需要满足多个条件。0.5%的综合几率是保守的。
男传女几率大一些。被认为综合是1% 具体解释就是,男性JY携带大量病毒,即使男性YJ没有明显出血,完整的XJ过程男性感染者也会通过JY将病毒送入女性YD。且女性YD容易破损。而且女性容易受各种妇科炎症困扰,增加了YD破损的几率。处女膜破裂也会造成伤口。这些伤口接触了含有大量病毒的男性感染者JY,被感染的危险就会很大。但男传女的条件也很苛刻,1%的综合几率姑且保守。
但肛交就完全不同了。
无论是男女肛交还是同性肛交。
直肠肌肉发达,并且没有润滑性分泌物,尤其直肠粘膜受到外界摩擦极易脱落。而且直肠空间更加封闭,在YJ反复运作的活塞运动下更容易产生高于人体血压的密室。含有病毒的体液更容易被压进直肠组织。危险性很大。 我一直觉得GJ爱好者实在是拿命在娱乐。
但以上说辞只是讲了不使用安全套的情况。如果合理正确使用乳胶安全套,那么回答结果只有四个字:没有风险。
和艾滋病患者进行一次暴漏的没有防护措施的ML,概率大约在5%左右,这个是靠谱的。
艾滋病有以下三种途径:1、性接触传播:异性性接触、同性性接触和双性性接触是HIV传播的最常见方式。 2、血液或血制品传播; 3、垂直传播或母婴传播。 一般要感染艾滋病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对方必须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二、必须要跟对方有过体液交换;三、被感染者必须要有伤口哪怕微细的小伤口;四、体液中的病毒含量必须达到感染的量。 综上所述,提这个问题,估计是对艾滋病知识不了解导致,心中同时或多或少有恐艾的心理,可以用 爱知高危风险 进行在线风险评估有利于缓解恐艾还有利于了解艾滋病的相关知识。
河南那个艾滋病村的人是怎么生活的,就是最好的实例,大多数人的结局就是等死,仅此而已,这里插一句,我tm特别不理解,社会舆论对艾滋病是一种关爱的态度没错,治病救人必须的,不能逼人去死吧,但是为什么好像这个病毒是天降的,不是人类的原罪的感觉???!!!完全忽略了告诫人们同性肛交,高危行为是极其容易感染艾滋病的?为什么不顺便呼吁那些约炮达人收手,给自己一条命呢?!如果艾滋病的蔓延,能净化社会弥漫的烂性状况,那也算是切实的拯救人类了
女生摸过下面的手给我打飞机男生摸过阴茎的手给我打飞机容易传染艾滋病吗前提都是陌生人约出来的
在不出血,只有其他分泌物的条件下,Yj也没有自己肉眼可见的伤口,'这应该是绝大多数情况吧。这种情况下是怎么感染的,我觉得皮肤应该有保护作用吧,Yj的皮肤是嫩一点,但如果这都能感染的话是不是把艾滋病人的血液低到手上就会被感染了? 另外,性行为时被感染到底和尿道口有没有关系,我觉得Yj和其他地方不同的就只有这个口了,别的地方都有皮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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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您深入谈谈艾滋病的传播途径
其实几乎所有的医务工作者,大多数的非医务人员都知道艾滋病的传播途径。那就是血液传播、性传播以及母婴传播。而其他的一些日常接触,如同室工作、学习、生活、共进餐、礼节性接吻、拥抱、握手、游泳、共用马桶/浴盆/电话机,接触病人的衣/被/钱等一般生活用品等等都不会传染。好,以上这些提示给我们什么?艾滋病只是一种疾病,而艾滋病人也只是一种病人而已,就像高血压糖尿病病人一样,虽然很难治愈,但通过控制疾病进展,仍然可以与正常人一样参加工作、学习、生活,以及拥有爱情与家庭。在很多公共场所里比如地铁站,公共候车站我们也能够见到相关的宣传栏,帮助大家了解艾滋病的相关知识。&&& 但是在临床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很多咨询者打来电话或当面咨询,请我们评价他(她)是否有可能被传染上艾滋病。这样的例子很多,下面我举几个大家一起评价一下:案例一:如果有一个艾滋病人去牙科看病,用了各种各样的器械,下一个病人又来看,可能会被感染么?已经有很多的恐艾人员有过洗牙经历而怀疑自己可能被感染艾滋病。案例二:我们到理发店去理发,前一个人为艾滋病患者,他用的理发的推子,会不会感染下一个呢?案例三:好多人特别害怕,比如说住院,隔壁有一个艾滋病人,夏天又有蚊子来回飞,这种情况怎么办? 蚊子可是吸血的啊,这不就是血液传播麽,而且文字可是防不胜防的啊!!案例四:还有人问深度接吻会不会传染,还有性行为中安全套破裂了怎么办等等。&&& 对于以上问题我们的医生每一次都不厌其烦的给予解答,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咨询者往往总是不放心,总是要拿一些非特异的或者是不相关的症状往艾滋病上靠,就算你拉他到医院做了检查结果阴性他都不放心,怕是在窗口期。今天针对这些问题做一次统一解答,希望恐艾的朋友们能够拿起科学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在自己远离疾病的同时也把健康带给家人和朋友,作一名优秀的艾滋病义务宣传员。&&& 艾滋病的传播从根本上只有一点,那就是血液或体液的交换。只要没有血液或体液的交换就不会传染HIV。因为HIV本身非常脆弱,它不能离开人体而独立存在于环境中,而必须依赖我们人体的细胞而生存。而HIV本身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也很差,离开人体很快就会在大自然中消失。先从血液传播说起,这与血液接触以及交换的量有很大关系,HIV感染者共用针具吸毒极度危险,因为这可能会有相当量的血液进行交换,据统计注入5ml库存血可致感染,接触血液的量 200μl新鲜血液经皮肤针刺伤致感染,血液离开体内的时间越长,传染危险性愈低 ,干燥条件每9个小时感染性降低10倍。其实性传播与母婴传播从根本上也是血液以及体液在粘膜表面交换所致的感染,我们进行的母婴阻断也利用的这一点。那么除了血液其他体液中HIV浓度的高低如何呢?HIV在各种体液中的浓度从高到低顺序如下:&&&&&&&)&&&&& 血液:&&&&&&&&&&&&&&&&& &&&&&&&&100&&&&& 精液:&&&&&&&&&&&&&&&&&&&&&&&&& 39.3&&&&& 阴道-宫颈分泌物:&&&&&&&& 31.3&&&&& 尿液:&&&&& &&&&&&&&&&&&&&&&&&&&20&&&&& 乳汁:&&&&&&&&&&&&&&&&&&&&&&&&& 20&&&&& 唾液:&&&&&&&&&&&&&&&&&&&&&&&&& 5.5&&&&& 粪便:&&&&&&&&&&&&&&&&&&&&&&&&& 0&&&&& 汗液:&&&&&&&&&&&&&&&&&&&&&&&&& 0&&& 以上提示我们输血传染率100%,也就是一旦输注HIV感染者的血液,那么就很难幸免了。目前我们国家所属主的血液都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严格检验的,这一方面得到了解决。精液和阴道分泌物的传染性相对较低,但是此情况的发生率要远高于输血,所以目前性传播为主要的传播途径。唾液以及乳汁也有一定的传染性,提示口腔粘膜不完整情况下深度接吻,以及HIV感染的母亲哺乳有可能造成传染。下面解答一下洗牙以及理发和蚊子叮咬的问题:&&&&& 我们洗牙用的这些器械都是一次性的,凡是在正规的医院,都是一次性的,唯一可以重复使用的就是钻头,而钻头每次使用完了以后,都是要消毒,要清洗的。对艾滋病的消毒,拿水洗一洗就行了,就完全可以了。所以即便是上一个艾滋病人做完,下一个人就去治疗,也不会传染上。而且到现在为止,世界上已经有六千多万个艾滋病病例报告,没有任何一个说是拔牙洗牙镶牙传染上的。但在此要提醒大家,口腔的处理一定要到正规的医院去,切莫贪图便宜在非正规医院哦。&&&&& 我们在宣传上经常说不要用剃刀,剃刀容易传染,如果前一个人使用的剃刀没有沾上鲜血,你再刮也不会传染。没有人这么用,前面的人用了以后鲜血淋淋的,然后他就拿来再用。只要病人的血液没有进入你的身体,就不会被传染。前一个人用的理发的推子,会不会感染呢?理论上有可能,实际上不可能。不可能用沾着前面人血的推子接着给你推。病人的血输到你的血管是100%,但是理发和刮胡子,血液进不了你身体,进不了血管,这种都不会传染的&&&&& 蚊子传染是防不胜防,不可能没有蚊子,但是蚊子绝对不传染艾滋病,这点是可以放心的。&不同的传染病有不同的传播途径,这是 比较绝对的。比方说消化道的传染病像痢疾绝对不会通过喘气传染,而非典是呼吸传染的,绝对不会通过吃馒头传染。虫类传染病是很特殊的传染病,这类传染病最 典型的就是大脑炎。虫媒传染最大的特点就是病原能够在蚊子体内存活、生长和繁殖。像乙脑,病毒在蚊子体内成千上万的繁殖,在叮你的时候有大量的病毒注入你 的体内,这样才会感染。HIV到蚊子体内存活不了,所以艾滋病绝对不会通过蚊子传染。这个问题解决了,下一个问题就是蚊子叮了一个人接着又叮一个人,嘴上带有一定的血液,可以传染给你。这个也是不会的。关键还是血液量太少。而且蚊子叮咬人 必须吐出一种酶,把皮肤化了以后才能吸进去,这些酶对病毒都有杀灭作用。所以蚊子传播艾滋病,从理论上绝对不会,从事实上也不会。&&&&& 以上是我们在实际临床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能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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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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