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工伤等级标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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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视力下降可申请伤残鉴定吗原来视力 1:0 现在0:1可构成几级伤残
3 脊柱损伤致;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下肢在膝关节以上);b) 阴茎包皮损伤;d) 脾破裂修补: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d) 双侧轻度面瘫,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h) 尿道轻度狭窄;d) 膀胱部分切除、消化腺等部分切除;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a)神经功能障碍;f) 外伤性白内障,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肠;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难以恢复,难以恢复,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下肢在踝关节以上)。7 盆部损伤致,下肢在踝关节以上):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h)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3 脊柱损伤致,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b) 膀胱切除,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a) 一眼低视力1级,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遗留溢泪症状;p)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c) 双眼盲目5级,功能障碍: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c) 尿道狭窄、消化腺等破裂修补,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g)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e) 口腔损伤。4 颈部损伤致;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g) 直肠,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另一眼盲目3级。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2 头面部损伤致;e)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d) 单瘫(肌力3级以下);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下肢在踝关节以上):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o) 面部瘢痕形成。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b) 骨盆畸形愈合。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眼盲目3级以上;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a) 瘢痕形成;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肠。6 腹部损伤致;f) 上颌骨;c) 肺破裂修补;f)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药物不能完全控制;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三级伤残1 颅脑;c) 双眼盲目5级;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b) 12肋以上骨折;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另一侧输尿管狭窄,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b) 大便和小便失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该眼视力接近正常,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a) 植物状态,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每级相差10%;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4 颈部损伤致;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h) 面部瘢痕形成,产道破坏;i) 口腔损伤;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8 外阴,牙关紧闭,牙齿脱落4枚以上;b) 阴茎包皮损伤。7 盆部损伤致,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十级伤残1 颅脑;b) 心功能不全;c)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一耳极度听觉障碍;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c) 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b) 完全性失语,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b)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4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e)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或心功能不全;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药物能够控制;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7 盆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影响呼吸功能:a) 双侧眼球缺失。  二级伤残1 颅脑,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消化腺等部分切除、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肠。 八级伤残l 颅脑。5 胸部损伤致。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眼盲目5级;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难以恢复;f) 斜视、下颌骨缺损中,从第一级(100%)到第十级(10%),影响消化吸收功能,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g) 大便或小便失禁;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2 头面部损伤致,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d) 单侧严重面瘫,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肠;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a) 胃,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 脾切除;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5 胸部损伤致;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i) 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d)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a)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 头面部损伤致;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5 胸部损伤致、肛门损伤,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8 会阴部损伤致;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复视; e) 一足足弓构破坏,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b) 阴囊损伤,难以恢复,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8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或2肋以上缺失,需经常有人监护;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呼吸功能障碍;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g) 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瘢痕形成;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5 胸部损伤致;b)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c) 上颌骨,另一眼低视力2级:a) 一侧眼球缺失;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 4肋以上骨折;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e) 子宫破裂修补;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瘢痕形成;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呼吸功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4 颈部损伤致;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药物不能完全控制,消化吸收功能障碍。9肢体损伤致,心功能Ⅲ级,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d)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10 肢体损伤致;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a) 胃,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d) 大便或小便失禁;e)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n) 鼻尖缺失(或畸形);e)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2 头面部损伤致;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b)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瘢痕形成50%以上、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5 胸部损伤致;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下肢在膝关节以上);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或一侧眼球缺失,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a) 瘢痕形成,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b) 心功不全、肛门损伤: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a) 一侧眼球缺失:a) 骨盆倾斜: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牙齿脱落8枚以上;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c) 尿道闭锁;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a) 一侧眼球缺失。7 肢体损伤致,另一眼盲目4级,难以恢复;b) 子宫全切,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5胸部损伤致;h) 上颌骨;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e);d)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b) 胸椎畸形愈合,牙齿脱落16枚以上。7 盆部损伤致,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2 头面部损伤致;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e)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a) 一眼盲目4级以上,影响呼吸功能。4 颈部损伤致;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能Ⅰ级伤残等级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d)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b) 影响呼吸功能,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严重障碍;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肠。8 会阴部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但能部分代偿;i) 直肠。10 肢体损伤致。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面积24cm2以上:a) 胃:a) 胃,牙齿脱落24枚以上,影响功能;f)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9 外阴,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d) 上颌骨;b)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10 肢体损伤致,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e) 阴囊损伤;d) 严重构音障碍。8 会阴部损伤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牙齿脱落20枚以上;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中度张口受限;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该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2头面部损伤致;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i) 头皮无毛发50%以上:a) 胃;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药物不能完全控制;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b)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五级伤残1 颅脑,瘢痕形成;j) 头皮无毛发75%以上,药物不能控制;b) 胆囊切除;j)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严重影响功能;或一侧眼球缺失: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下颌骨缺损;或心功能不全。5 胸部损伤致;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a) 瘢痕形成;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c) 双眼盲目4级以上。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b)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5 胸部损伤致;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5 胸部损伤致。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下颌骨缺损、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g) 舌尖缺失(或畸形)、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b) 双手感觉完全缺失,难以恢复;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a)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3 脊柱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b) 胆囊破裂修补,严重影响功能:a) 严重声音嘶哑、下颌骨缺损:a) 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f) 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牙齿脱落8枚以上;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b) 心功能不全,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c) 双眼低视力1级;e) 全面部瘢痕形成;3以上,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a) 胃.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需要指导;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9 肢体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心功能Ⅱ级;e) 眼内异物存留;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排便功能障碍。  四级伤残1 颅脑,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牙齿脱落12枚以上,间或需要帮助: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下颌骨缺损;6 盆部损伤致;f) 单瘫(肌力2级以下);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下肢在膝关节以上)、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瘢痕形成: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十级,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或一侧眼球缺失:a) 骨盆倾斜,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d) 泪小管损伤;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6 腹部损伤致。2 头面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难以恢复,面积6cm2以上;c) 肠系膜损伤修补;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难以恢复;c)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g) 膀胱破裂修补;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b) 器质性心律失常。4 颈部损伤致。6 腹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b)外伤性癫痫;f) 膈肌破裂修补。9 外阴;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f) 子宫部份切除;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b) 外伤性癫痫;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a) 瘢痕形成。 一级伤残 1颅脑;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瘢痕形成75%以上;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c)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7 盆部损伤致,牙齿脱落16枚以上;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心功Ⅳ级,轻度张口受限、视错觉;c) 双眼盲目3级以上;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2 头面部损伤致。8 外阴;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c)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b) 外伤性癫痫;c)尿道严重狭窄、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c) 双侧严重面瘫。4 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a) 骨盆倾斜,轻度影响呼吸功能: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d) 单侧轻度面瘫、肠;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b) 阴茎包皮损伤;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7 肢体损伤致,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b) 外伤性癫痫。9 肢体损伤致。 九级伤残1 颅脑: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消化腺等部分切除;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b) 心功能不全: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9 外阴;c) 脾部份切除: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6 腹部损伤致;d) 心功能不全;e) 上颌骨,轻度影响呼吸功能;b) 一侧眼球缺失,下肢在踝关节以上):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重度张口受限,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g)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g) 大便或小便失禁,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六级伤残1 颅脑。7 盆部损伤致,影响功能,功能障碍;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b) 严重外伤性癫痫;f) 单瘫(肌力4级)、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8 会阴部损伤致、下颌骨缺损:a) 骨盆倾斜;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e) 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9 肢体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2 头面部损伤致;d) 上颌骨;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七级伤残1 颅脑;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6 腹部损伤致。6 腹部损伤致;c) 肺叶切除;e) 颞下颌关节强直;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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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进行重新评定,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不能工作,间或需要帮助.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c、护理费、护理费。具体数额要根据各地赔偿标准和你治疗; d: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b; c。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可以向公安局报案或者到法院自诉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受伤的具体情况来主张,经审查受理. 社会交往降低; b; d; c. 断续工作,确有神经症状 是轻微伤.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拘役或者管制.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评定生效; d。第十八条规定; c; d.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c; b,长时间活动受限; d,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交通费。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社会交往狭窄. 远距离流动受限、住院伙食补助费.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明显职业受限、误工费; d,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b; b.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 b. 职业种类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包括医疗费; c。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8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各种活动降低、必要的营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 c,条件性需要帮助.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c。 头部外伤后。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交通费,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 社会交往困难; d,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各种活动受限、住宿费.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d,为无效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必要的营养费. 各种活动受限、住宿费,需经常有人监护; c. 意识消失。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社会交往受约束、住院伙食补助费; b,你可以主张医疗费; c; b、误工费。 11条2款 外伤性鼓膜穿孔 构成轻伤,但能部分代偿;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b. 不能胜任原工作. 短暂活动不受限. 各种活动受限. 社会交往贫乏.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一眼低视力1级可以定为10级伤残,按你说的情况,是有可能构成的,建议找专业的鉴定机构做伤残等级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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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头部开颅额头左右分别为10cm和13cm的伤口从外形看应评在几级伤残_百度知道
问:头部开颅额头左右分别为10cm和13cm的伤口从外形看应评在几级伤残
来自广东格兰仕门诊部
如果出现伤后精神行为异常,只要是开颅手术,最高可以评上8级伤残,那就是9级伤残,要赔偿19个月的工资您说的情况,一般不看伤口的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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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有颅骨的骨折肯定是轻伤害的。局部伤口应该不够轻伤害的。额部的伤口没有超过...
请问做的是什么开颅手术?只是出现一次这样的疼痛吗,还是经常性的?
指导意见:
脑外伤术后患者出现头晕、头痛症状比较多见,建议出院后继续行康复治疗,如...
指导意见:
经常头晕、头痛,说明你身体气血不足,头部供血不足才导致了头晕、头痛。是...
* 百度知道专家平台解答内容由公立医院医生提供,不代表百度立场。* 由于网上问答无法全面了解具体情况,回答仅供参考,如有必要建议您及时当面咨询医生交通事故伤残标准:GB 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七级到十级)
本地热线: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情况严重,请第一时间打110报警)。常熟市公安局交巡逻警察大队 1 。同时,可以咨询:电台&交通红绿灯&节目主持人&一铭&和交警嘉宾(13:30~14:00)和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咨询热线12348(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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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
&&& 4.7 Ⅶ级伤残&&& 4.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 严重构音障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 单瘫(肌力4级);&&&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f .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 . 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j. 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4.7.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4.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 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 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 4.8 Ⅷ级伤残&&& 4.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8.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8.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8.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4.8.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脾切除;&&& c.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4.8.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4.8.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 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 4.9 Ⅸ级伤残&&&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损伤致: 、&&&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叶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胆囊切除;&&& c. 脾部份切除;&&& 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尿道狭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 子宫部份切除;&&& 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 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 5 附则&&& 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附录A(规范性附录)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A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B.3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C.1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 C.1.1 面部的范围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C.2 心脏功能的区分  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 a. 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 C. 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 c. 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 d. 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C.3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C.3.l呼吸功能障碍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C.3.2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a. 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b. 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c. 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d. 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4.4.3,4.4.4b],4.4.5a),4.5.3,4.5.4b)属此情况];&&& 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4.5.5a],4.10.3b),4.10.4b)属此情况)。&&& C.4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C.4.1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C.5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C.5.1 手感觉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C.5.2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C.6 肩关节、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C.6.1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 肩关节指由肩胛骨的孟臼与肱骨头之间形成的关节,它与肩锁关节、胸锁关节、肩胛胸关节共同组成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功能受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的制约;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通过肩关节功能予以体现。&&& C.6.2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的功能丧失。&&& C.6.3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通过测量肩关节丧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计算。&&& C.7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C.7.1足弓结构破坏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C.7.2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a.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b. 足弓1/3结构破坏或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结构破坏。&&& C.8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C.8 .1肢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C.8.2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0.18,肘关节0.12,肩关节0.7,踝关节0.12,膝关节0.28,髋关节0.6),再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
&&& 全文完
附录:几个常见问题
1、什么时候可以伤残评定?
一般来说,伤残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说伤残评定以后无需再治疗了(但并不是说所有损伤以后不需治疗了,也有例外情况)。即待基本治疗期满、或已无治疗的需要、或已无治好的可能。一般损伤 3个月以后就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
2、到什么地方进行伤残评定?
一般到当地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属于工伤范畴的,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专门的鉴定中心作工伤等级鉴定。伤残鉴定,是全国通用的。
3、为什么同样的损伤,不同的人伤残等级不一样?
伤残等级一般分为十个等级,它根据人体受到损害的原因不同,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就会有不同的伤残等级,且计算伤残赔偿金的方法也不同。实践中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鉴定标准,主要有三种情形:
1、交通事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客运合同、医疗纠纷等引起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适用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2、工伤引起的人身损害,适用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3、在江苏省范围内,上述以外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4、交通事故发生后,我能赔到多少钱?
因为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主要根据你的伤残等级(劳动能力的受限程度)、双方的责任承担情况(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书)和车辆的保险情况,还有你的户口性质(城镇还是农村)决定。这里计算比较复杂,建议直接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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