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里的“代偿”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思,具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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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保贷”业务,是民生银行开发的标准化融资产品,是指民生银行为三户(含)以上相互熟悉、自愿组成联保体的企业提供的短期融资业务,授信担保方式为联保体成员为其他成员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1、联保企业互助增信;
2、抵押担保要求低,借款人相当于获得了民生银行信用授信。1.原则上一个联保小组须由3-5个小企业组成。
2. 受同一自然人(含配偶)或法人实际控制的多个小企业,只能有一个小企业参加联保小组,也不得分别参加多个联保小组。
3.一个小组内,小企业实际控制自然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小企业不得超过1个。1、成立三年以上或主要股东(含实际控制人)在本行业从业五年以上;
2、主营业务清晰,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代偿债务的能力;
3、实际控制人无不良嗜好、无恶性不良信用记录;
4、原则上在民生银行信用评级为B4级(含)以上;
5、联保申请人之间不得为关联企业。1、联保体单户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联保体整体额度的40%,且不得超过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值;
2、联保体最高单户额度不超过最低单户额度的100%;
3、联保体为三户的,总授信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最长不超过1年(含)。按照具体情况商定。1、按照约定缴存足额保证;
2、联保体成员应向该联保体中其他任一成员的联保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如有)应至少为其自身在民生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提供民生银行认可的其他辅助担保措施(如需)。联保成员提供其他辅助担保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有)。到期一次还本,或根据受信人实际情况分期偿还本金,并按月或按季付息。1、业务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联保成员签订授信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
3、落实担保,缴存足额保证金,并按照授信要求办理相关担保登记、公证和保险手续(如需);
4、获得融资,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授信额度;
5、归还融资,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还款。1、一般授信业务所需的基础材料;
2、采取其他辅助担保措施的,提供相关担保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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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全国之先杨浦首先试点 上海再担保服务零代偿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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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担保公司在将业务分保给再担保公司之后,如果不让后者产生代偿,就可以免交再担保费用。12月21日从市再担保有限公司独家获悉,该公司与杨浦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上海银行签署协议,这一“零代偿、零收费”的创新再担保模式,将在杨浦区首先开始试点。
  所谓“零代偿、零收费”是指市再担保公司尝试对合作中不产生代偿风险的政策性担保公司,给予费用免除,流入政策性担保公司的资金池,扩充其资本,做大业务。传统模式下,担保公司承担一笔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将承担850万元至1000万元的担保责任,却仅收取1%至2%左右的担保费,业务前景有限。与此同时,担保公司面临着两难的抉择。没有再担保的参与,很多业务将被银行拒之门外。再担保公司的加入,可以分担50%的担保责任做大业务,但同时也将从担保公司的“碗中”拿走40%的再担保费,这让担保公司雪上加霜。
  担保做不大,中小企业“吃不饱”。数据显示,目前全市中小企业接近35万户,但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仅有30家左右,每年获得担保的企业不到3000家,担保贷款余额仅约150亿元。
  市再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乔忠义表示,建立一个有持续发展能力的担保平台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零代偿、零收费”模式,可以提升担保公司的资本实力,促使其提高自身规避风险的能力,放大担保倍数的潜力。尤其对政策性担保公司而言,在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同时,更减轻了区级政府的财政压力。
  工作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杨浦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现有注册资金4500万元,按照平均每笔担保贷款400万元计算,一年业务量近60笔,担保收入约为240万元,其中还要支付再担保公司40%。新模式下,240万元的担保费将由杨浦担保中心独享。仅这笔费用就占到杨浦担保中心现有资本的5.33%。循环往复,担保公司的资本实力将越滚越大。不仅如此,再担保的加入也提高了担保公司的信誉度。据了解,三方签署协议之后,上海银行对杨浦担保中心的授信额度将从1.5亿元提升至2.5亿元,单笔业务平均额度从5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
  最终受惠的还是中小企业。据测算,杨浦区按照“零代偿”担保模式,银行提高1亿元的授信额度,将撬动至少2亿元的信贷资金增长。如果以目前区内中小企业贷款平均每笔400万元计算,新增加的受益中小企业就超过50家。仅上海银行通过区内担保公司的贷款余额也将上升30%至40%。
  据了解,浦东、徐汇两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正积极与市再担保公司接洽,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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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201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审议同意,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1030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发行主体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号川府发[2010]30号通过会议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审议文件属性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0]30号 融资性担保漫画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部门令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国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四川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厅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并实施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问题,指导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风险处置。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部门为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属地化原则实施监管。市(州)政府是在其属地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指定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州)政府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以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合同。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化和审慎经营的原则依法开展业务,其日常经营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其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吸收存款和集资,不得发放贷款及对外融资,不得受托投资和受托发放贷款,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与企业、金融机构等客户开展业务,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第六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应当按属地原则向市(州)政府监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后,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备组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验资和资本金托管手续,并经市(州)政府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持验收合格文件到省政府金融办领取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注册。6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筹建的,要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未申请延期或经批准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筹建的,取消筹建资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在市(州)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融资性担保公司法人代表须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注册资本原则上为实缴货币资本,且应一次性全额到位。实物资产出资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用动产和不动产,且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10%。单一出资人出资不得少于100万元。
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可以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资,但不得作为直接出资人。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或集合资金入股,并主动声明股东关联关系等。
(六)股东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法人股东原则上应有三年以上的盈利记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提交上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自然人股东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交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出资资金来源合法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团队人员构成情况说明。
(八)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九)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十)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在申请资料齐备的前提下,省政府监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下列重大变更事项,须向市(州)政府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初审合格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一) 变更名称;
(二) 变更组织形式;
(三) 变更注册资本;
(四) 跨市(州)变更公司注册地;
(五) 调整业务范围;
(六)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七)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 分立或者合并;
(九) 修改章程;
(十)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在申请资料齐备的前提下,省政府金融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下列变更事项,由市(州)政府监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一) 市(州)范围内公司营业场所变更;
(二) 公司除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三) 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变更。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省政府金融办同意。拟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总部所在市(州)政府监管部门同意,向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州)政府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我省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然后向拟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市(州)政府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简历、任职资格证明和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四)总公司的基础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近三个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业务运行和风险情况说明。
(五)总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其设立分支机构的意见。
(六)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在维护被担保人权益的前提下,由所在市(州)政府监管部门转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所在市(州)政府监管部门应及时报告省政府金融办,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依法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市(州)政府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连续三年以上盈利。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监管部门及银行机构应将担保公司净资产扣除前述其他投资后,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信用放大基数。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对非股东单位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资本金托管协议,由一家或多家银行机构(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托管账户)对其资本金进行全额托管。资本金托管协议应载明资本金仅限用作融资性担保业务合理的费用支出、代偿支付、委托金融机构做零风险理财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如果变更或解除托管协议,应报经市(州)政府监管部门同意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付行为,金融机构(托管方)有权止付,并报告市(州)政府监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担保业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要存入资本金托管账户,单独核算,按资本金监管,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评级制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管。市(州)政府监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年度监管报告和机构概览报告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汇总分析后,于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政府报告全省上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省政府金融办应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政府报告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按季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及资本金托管和运用情况,按年度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监管部门应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有权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省政府金融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预警和处置制度,指导各市(州)制定本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处置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风险预警和处置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履行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省政府金融办的指导。
第四十六条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第四十七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暂行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部门令2010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托管银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未能有效履行托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可取消其托管资格,并通报银行监管部门建议按照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及本暂行办法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贯彻落实意见,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日前达到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清理规范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负责。
第五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出台前我省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担保“零代偿”:现实?理想?
 担保公司去年实现&零代偿&,今年能否继续保持?在担保风险呈上升趋势的当下,对于&零代偿&业内人士也缺乏信心。担保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出现代偿也正常,只是要控制在一定规模之下,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听到有担保机构去年代偿为零,您会作何反应?
  &当年出现代偿的当年回收没有计算在内。&&现在整体上都是代偿上升。&&没做业务肯定零代偿。&还有一个成立十余年的行业&佼佼者&表示:&我们公司2012年代偿率2%。,%。,远低于%的行业整体水平,但做到零代偿真不容易。&在担保危机高发的当下,记者获取的担保业界声音中,质疑多于相信。
  上述事情起因于河南省担保集团的一则消息。该消息称,该公司2013年融资担保业务&零代偿&,这种担保机构普遍难以实现的业绩是否真实?该公司又是怎样做到的呢?
  代偿率只是衡量流动性一方面
  &零代偿&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当年代偿总额除以当年截保额则为代偿率。&河南省担保集团公司总经理王宇说:&也就是说,我们从2012年新增的12亿元担保额,到2013年截保时没有出现一笔代偿,包括一些半年期的承兑汇票、4.6亿元2011年做的中长期项目都顺利截保。&
  王宇告诉记者,公司2011年和2012年代偿率都控制在1.5%以下,低于行业整体水平。而自2010年以来,公司直接担保责任余额呈现增长趋势,近4年直保余额分别是15.96亿元、28.6亿元、49.6亿元、61.3亿元。
  但王宇同时称:&去年代偿率为零,这并不表明我们代偿余额为零。目前公司代偿余额是3100万元,主要是2011年和2012年产生的还未化解风险的部分。但这只占到公司净资产比重的0.8%,这个数据是除了代偿率之外,衡量担保公司流动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据业内人士透露,有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2亿元至3亿元,代偿余额已经超过1亿元,占净资产比重达到30%甚至更高,在这种情况下,担保机构的流动性已经下降,再出现风险实际上已经没钱支付了。
  后续风险隐忧仍在
  去年实现&零代偿&,记录能否在今年继续保持?&去年中长期项目有17亿元,今年要截保的约有5亿元。&王宇说,&担保代偿有滞后性,风险往往在下一年度的财务状况中才能有所反映。&
  在担保风险呈上升趋势的当下,对于&零代偿&业内人士也缺乏信心。&担保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出现代偿也正常。只是要控制在一定规模之下,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某监管人士告诉记者。
  在分析当前担保业存在的风险时,王宇认为,经济下行,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诸多困难,其中以资源型为主体的中小企业经营更加困难。企业融资互保圈频繁出现危机,使得中小微企业融资雪上加霜。
  另外,今年金融机构有一个明显变化,&对中小企业贷款费率平均上浮40%以上,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平均达到13%以上,加上担保费就是15%,这是一般企业无法承受的。&王宇表示,&相当一部分企业为维持正常运行,被迫到资本市场融资,或做民间借贷,这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和风险,可能导致企业不良贷款率的增加。&
  事实上,银担合作不对等所造成的风险隐忧,是一个长期困扰担保业的问题。&担保介于企业与银行之间,担保公司直接为贷款风险兜底,但仅收取担保金额1%至3%的担保费,风险与收益不相匹配,导致去年以来大量担保公司勉强生存甚至出现亏损。&一位业内人士说。
  担保&自救&有何招
  面对当前的严峻形势,担保公司如何走出困境?王宇所在的公司摸索出&融入企业,过程控制&的风险防范之道。&工作一定要做扎实。比如,我们参股了100多家县级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大多在这些县级机构里;我们要求地方财政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但提供反担保,同时加强对当地企业的监控,对企业的一举一动了如指掌,跑不了。&王宇说。
  还有的地方担保机构开始寻求政策保护以打破担保困局。担保业内人士建议,需要构筑一套由政府引导的再担保体系,并明确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摊机制。但是担保机构也要从增强内生动力着手,因为从目前情况来看,很大一部分担保机构的顶层设计思路不清晰,对短期和长期发展缺乏前瞻性;从内部管理层面来看,国内的大部分政策性担保机构仍在某种程度上受地方政府干预较多,市场化程度较低,而很多民营担保机构则在规范管理上缺乏信心和诚意。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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