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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有关问题解答
  为帮助攀枝花市广大参保人员全面了解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相关规定,正确引导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根据省上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保人员关心、关注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答:异地就医是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的地区就医购药的行为。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而言(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是在攀枝花市外就医购药的行为过程。
  二、什么是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答:异地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州)就医时,只需支付按照参保地政策规定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称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三、什么是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省级平台?有什么作用?
  答:为实现我省省内跨市(州)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我省建立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支撑平台,简称“省级平台”。参保人员在异地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省级平台传输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计算报销待遇,再将计算结果通过省级平台传输至就医地的医院,从而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四、哪些医疗保险险种的参保人员可持卡异地结算医疗费用?
  答:在我市主要是符合异地就医相关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属于攀府发〔2003〕24号文件规定并由医疗保险统一经办的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含警察)等特殊照顾人群。
  五、目前我省哪些异地医疗服务费用可刷卡结算?
  答:日上线的省级平台,首先实现办理了备案手续的退休异地安置和长期异地居住(工作)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目前,异地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药店购药及普通门诊就医费用即时结算信息系统也正在规划建设中。
  六、我市参保人员省外异地就医能否实现即时结算医疗费用?
  答:国家正在规划建立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来解决跨省异地就医结算问题。目前,我市参保人员到其他省份就医结算按我市现有的规定执行。
  七、我市参保人员异地住院持卡结算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我市参保人员需先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等相关手续后,且社会保障卡激活了医保功能,才能通过省级平台持卡结算异地医疗费用。
  八、我市哪类人员需要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答:一是退休异地安置和长期异地居住(工作)的;二是因疾病治疗需要转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三是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离开居住地期间在异地突发急症确需住院医治的;四是符合条件的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含警察)等特殊照顾人群。
  九、我市退休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工作)怎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答: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相关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工作)申请,经审核同意可登记备案。参保人员登记备案信息将作为判断是否享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待遇的基础信息。
  十、我市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登记备案如何办理?省内可转诊转院的医院有哪些?
  答:因医疗技术水平或设施、设备等条件有限,我市参保人员需要转到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按照我市医保经办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参保人员只能在备案转入医院住院治疗。
  目前,经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可以转诊转院的省内医院有: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含一院、二院、四院、成都上锦南府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四川省肿瘤医院、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骨科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452医院(空军成都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47医院(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武警四川总队医院、航空工业成都363医院(仅限γ刀治疗)。
  十一、我市参保人员因探亲、旅游、出差、外伤等在异地突发急症、抢救住院的怎样办理登记备案?
  答:参保人员在省内其他市(州)因急症住院和外伤住院的,携带了社会保障卡的,可在办理出院结算前,通过医院以电话、传真、医院网络等方式向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同时提交就医医疗机构名称、入院诊断、门诊抢救病历、外伤受伤经过及相关证明等资料,经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并登记备案信息后,可即时结算医疗费用。
  十二、参保人员办理了异地居住(工作)登记备案后又需要回我市住院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办理了异地居住(工作)登记备案后,原则上不能回参保地就医结算。如遇特殊情况回我市住院的,按本地相关规定处理。
  十三、参保人员办理了异地居住(工作)登记备案后又需回我市长期居住(工作)怎么办?
  答:原则上办理了异地居住(工作)登记备案无特殊情况两年内不予变更,因特殊情况或期满后需回我市长期居住(工作)的,可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回市内居住(工作)申请,经审核同意可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信息作为判断是否享受市内就医结算待遇的基础信息。
  十四、我市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异地的医疗费用报销政策是什么?
  答:依据异地就医“参保地待遇”原则,我市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州)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攀枝花市医保政策予以报销。
  十五、我市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或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就医费用如何处理?
  答:按我市相关规定处理。
  十六、我市参保人员在省内哪些医院可异地就医持卡结算医疗费用?
  答:我市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可以到就医地已开展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业务的医疗机构就医。已开通了异地就医持卡结算的医院都有明显标志。省医保局和全省各市(州)医保局也将即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布可持卡结算异地医疗费用的医院。
  十七、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办理入院时需要什么手续?
  答:参保人员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医院要求的其他资料。入院时需按照就医地经办机构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预缴金,出院结算按照我市医疗保险政策结算个人支付费用后多退少补。
  十八、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怎样即时结算医疗费用?
  答:参保人员出院时,应当仔细审核住院费用清单,确认住院费用,并由医院将住院费用信息经省级平台传输至我市医保经办机构计算报销费用。参保人员只需与所住医院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即可出院。
  十九、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等报销费用可在异地医院一并结算吗?
  答:我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实行一单结算,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等各险种支付的部分一次性与就医医院结算完毕。
  二十、我市参保人员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在异地不能办理即时结算怎么办?
  答:鉴于目前省级平台初步建成,系统处于调整完善阶段,可能存在故障等问题。参保人员如遇不能办理即时结算时应及时向就诊医院查询原因,如因网络中断等系统原因暂时无法结算的,可等待故障排除后,再行结算;如因系统维护等原因导致长时间无法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员可先行全额垫付医疗费用,按规定回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二十一、我市参保人员对异地就医费用报销有疑问时怎么办?
  答:我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实行“参保地待遇”,异地医疗机构不掌握其他市州的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因此参保人员对异地医疗费用报销有疑问时,可咨询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或拨打。咨询电话可在就医医院查询。
  二十二、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就医中的作用?
  答:我省异地就医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医疗费用,因此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住院登记和结算医疗费用。
  二十三、怎样查询本人异地就医信息?
  答: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联网医院查询本人异地就医相关信息,其他个人信息查询功能正在开发中。
  二十四、我市长期异地居住(工作)参保人员如何办理或激活社会保障卡?
  答:为配合全省异地医疗保险联网结算准备工作,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在成都设立临时工作点,为长期居住(工作)在异地的攀枝花参保人办理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成都以外市州未设立临时工作点,详情可询或通过电脑、手机访问网址/pzh12333查看。
  二十五、我市长期异地居住(工作)参保人员办理或激活社会保障卡可否委托他人代办?
  答:办理或激活社会保障卡须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办理,如需代办的须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即可办理。新办卡的申领资料可以委托他人代交,领卡需本人持本人身份证领取,需要代领的需持经公证的被代理人委托书。本次在成都新申领了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凭办卡时登记的联系信息,等候通知具体领卡时间及地点,无需回攀领卡。
  二十六、忘记了社会保障卡的密码怎么办?
  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各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均不提供社会保障卡的密码查询功能,参保人员应到其发卡机构或有经办权限的当地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密码重置业务。全省密码重置的工作规则尚在制定中,我市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密码重置业务请具体咨询。
  二十七、社会保障卡的补(换)卡等相关业务能否异地就近办理?
  答:目前,社会保障卡的补(换)卡等相关业务暂时不能异地就近办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建设完善全省社会保障卡卡务管理系统,待该系统建设完成后,可实现异地就近办理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
  二十八、社会保障卡遗失后怎样补办?
  答: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遗失后,应及时向其发卡机构申请挂失,并按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补、换卡业务;在卡挂失状态下不能办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业务。我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咨询电话。
  二十九、我市原与成都、南充、遂宁等地的部分医院签订了没有联网的前台结算协议,10月1日以后,在这些医院住院还可以实行前台结算费用吗?
  答:与攀枝花市医保局签订合作协议的省内16家定点医院,凡是这次与省级平台实现了联网的,按联网即时结算的新规定结算费用。没有联网的,仍然可以继续按原来的办法实行前台结算住院费。
  三十、我市参保人员未在异地就医联网的医院住院,还需拨打12333备案吗?
  答:无论是在省内其他未联网医院或是省外医院,均需拨打备案。
  三十一、我市长期异地居住(工作)参保人员的慢性病门诊补助申请和报销有何变化?
  答:慢性病门诊补助申请仍需按规定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若省级平台开展慢性病门诊即时结算后,慢性病门诊补助即可在联网医院即时结算,但不能在药店结算,目前只能按原规定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三十二、我市长期异地居住(工作)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有何变化?
  答:目前,由于异地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药店购药及普通门诊就医费用即时结算信息系统也正在规划建设中,我市仍半年发放一次,每年2月、8月将个人账户上的余额转账至异地人员所留的银行账户上。
  三十三、我市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因病情需要再次入院治疗的可否依据上次备案记录?
  答:不能。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记录是临时备案,参保人员在就医结算终结后自动失效,若需再转院的,应再次申请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急症住院也是同理。
  三十四、我市部分企事业单位自行办理的补充保险能否与异地就医一起结算?
  答:不能。我市医疗保险尚未将企事业单位的补充保险统一经办,因此,参保人员需到原单位报销。
  三十五、怎样拨打我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业务和政策咨询电话?
  答:1.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和业务咨询电话:
  市医保局
  东区医保局
  西区医保局
  仁和区医保局
  盐边县医保局
  米易县医保局
  2.社会保障卡咨询电话:
  三十六、成都市范围内哪些医院可联网结算异地医疗费用?
  答:目前,成都市范围内共有22家医院可联网结算异地医疗费用。具体详见《成都市范围内可联网结算异地医疗费用的定点医院名单》。
编辑:杨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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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办[201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引导和规范畜禽养殖场(小区)自主环境管理,提升其环境守法能力与水平,持续改进环境表现,降低环境违法风险,提高畜禽养殖行业的污染防治水平和环境管理能力,我部组织编写了《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守法导则》。现印发你们,作为指导畜禽养殖场(小区)加强自主环境管理的参考,各相关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自律。本导则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http://www.下载。附件: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守法导则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附件:畜禽养殖场(小区) 环境守法导则环境保护部为维护畜禽养殖场(小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规范自主环境管理,持续改进环境表现,实现畜禽养殖场(小区)知法、懂法和守法,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导则。1.适用范围本导则内容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守法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守法依据、基本权利、基本义务、选址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守法、生产过程环境守法、污染防治、环境管理制度执行、企业自主环境管理、环境违法责任等方面。本导则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定,加强体制和机制创新,建立健全自身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自主环境管理,提升环境守法能力与水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环境违法风险,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实现企业环境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未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单位亦可参考执行。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2.1 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本导则所称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并达到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畜禽养殖场所。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没有划定规模标准的地区,采用《畜禽养殖污染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是指常年存栏量为 500 头以上的猪、3 万羽以上的鸡和 100 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2.2禁养区本指南所称禁养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2.3 畜禽养殖废弃物是指畜禽养殖活动中产生的畜禽粪便、畜禽圈舍垫料、畜禽尸体、散落的毛羽等。2.4畜禽养殖污水是指冲洗畜禽养殖粪污及清洗动物身体、饲养场地、器具等所产生的污水。2.5 粪污是指畜禽排泄的粪便、尿液。2.6 垫料是指畜禽养殖圈舍铺垫的材料,一般采用锯末、稻壳、秸秆等农业废弃物,也有采用拌合生物菌种的生物发酵垫料。2.7 恶臭气体是指畜禽排泄或饲养场所散发出的臭气,一般由氨、硫化氢、吲哚等物质组成。2.8环境敏感区本指南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具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富营养化水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3.守法依据3.1法律3.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1.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3.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3.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3.1.13《侵权责任法》3.2法规3.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3.2.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3.3规章3.3.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3.3.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3.3.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3.3.4《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3.3.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3.3.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3.3.7《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3.3.8《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3.3.9《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3.4标准3.4.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4.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4.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3.4.4《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3.4.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3.4.6《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3.4.7《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3.5其他4.基本环境法律权利4.1依法监督企业有权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要求环境执法人员依法保守商业秘密,同时可依法监督执法人员规范执法。4.2检举控告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4.3陈述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4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4.5申请复议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4.6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4.7上诉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4.8申诉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4.9申请赔偿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5.基本环境法律义务5.1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确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环保目标责任、设备和环境应急管理、排污总量控制和核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清洁生产等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5.2配合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予以配合。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或者其他依法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5.3服从环境保护行政决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自觉执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采取具体环境保护措施、责令采取消除环境危害治理措施、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即使认为该行政决定不当或者违法,在未经合法程序改变或者撤销之前,也不能拒绝执行。5.4及时通报和报告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规定了行政管理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污染事故的处理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发生污染事故时,除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外,还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5.5赔偿污染损害《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5.6加强自主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要求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机制。5.7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5.8承担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9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10环境信息公开《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对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内容有明确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信息。6.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设置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选址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总体规划;不得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内建设养殖场;禁养区外养殖场要保证与居民点、水源、旅游景点有一定的保护距离;尽可能远离城市、工矿区和人口密集的地方;尽可能靠近农业种植区。卫&&& 生防护距离应当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7.建设项目环境守法7.1环境影响评价7.1.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猪常年存栏量 3000 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 600 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委托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相应环评资质的机构编制。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企业需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确认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准,积极配合环评编制单位查勘现场,及时提供环评文件编写所需的各类资料。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过程中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该按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企业有权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及审批单位和相关个人为其保守商业、技术等秘密。7.1.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前,需委托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对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可按规定举行听证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项目方可开工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7.1.3环境影响审批文件的执行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要求设计单位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要求在工程设计中解决,在施工图设计中要审查设计单位环保设施的设计是否完备,有无遗漏。在施工中要合理安排环保工程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环保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应与环评报告或环评审批等文件一致。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履行环评手续。7.2建设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关于施工期现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的要采取补偿措施及时恢复。企业在施工期间按规定缴纳相关的排污费。7.3试生产过程环境守法7.3.1试生产的申请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始养殖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3.2试生产的审查与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并按规定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7.4试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试生产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关于试生产期现场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参照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采取措施。按规定缴纳试生产期排污费。7.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守法7.5.1验收申请和延期申请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 3 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 3 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7.5.2验收时应提供材料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7.5.3验收应具备条件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对企业环境风险以及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要求;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7.5.4验收程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7.6验收整改意见的落实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8.场区环境整治8.1场区合理布局生活管理区要和生产区隔离,建在主风向上风向并与生产区保持一定距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贮存设施和畜禽尸体处理设施应设在养殖生产区内,位于生活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畜禽废物贮存点的选择要有利于废物的排放、运输和施用。8.2养殖场的排水系统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完备的排水设施并保持畅通。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制,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防止雨季污水满溢污染周围环境。畜舍地板可设置漏缝,尿液单独收集,干燥清理粪便,做到粪尿分离。9.污染防治及环境应急管理9.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要求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范的要求,保持各类污染物防治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并如实记录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及药物投放和用电量情况。企业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15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保废水不超标排放。9.2 污水污染防治具体要求9.2.1污水排放要求污水排放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序号控制项目标准值1五日生化需氧量150mg/l2化学需氧量400mg/l3悬浮物200mg/l4氨氮80mg/l5总磷8.0mg/l6粪大肠菌群数1000个/100ml7蛔虫卵数量2.0个/l9.2.2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外排水的水质,应根据排放去向,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畜禽养殖污水的污染治理应重点控制化学需氧量(CODcr)、生物需氧量(BOD5)、总氮(T-N)、氨氮(NH3-N)、总磷(T-P)等污染因子。畜禽养殖场产生的污水应实行就地分质处理,冲洗畜体、圈舍产生的污水应就地实行固液分离,分离出的固形物可与畜禽废弃物混合处理,污水应进行收集处理。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放的畜禽养殖污水宜根据污染治理要求,采用“厌氧、好氧两段生物处理”工艺。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可以进行再生水利用改造,使再生水回用于畜禽养殖圈舍冲洗、场区园林绿化等用途。再生水处理可选用生物处理技术、物化处理技术、膜技术和氧化消毒技术。污水治理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须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使用,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9.2.3污水处理台账管理做好每日的污水进出水量、水质、药品使用记录,环保设备运行及维修记录;保存污染设施停运报告文件、环保部门批复文件,每日在线监测数据报表。9.2.4排污口和自动监控装置建设及运行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储藏、处置场所应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排污口设置应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检测合格的产品;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竣工验收数据应当合格;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和管理制度。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合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日常监管的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负责日常监管的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9.3 恶臭污染防治要求科学设计日粮配方,提高饲料的消化率和利用率,选用养分含量变异小的优质饲料,使用环保添加剂,以减少臭气的排放。畜舍内要及时清粪,加强通风,畜禽粪便和污水要封闭输送、贮存。使用氧化剂类和中和剂类物质对粪便中的氨等挥发性物质进行处理以减少挥发。养殖场选址要远离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养殖场内种植绿色植物,周围种植高大叶阔树木,可防止恶臭气体扩散,减少空气中的细菌,改善空气质量。9.4 固体废弃物防治具体要求9.4.1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管理畜禽养殖应逐步采取粪尿分离和干清粪方式,减少污水产生和排放,为畜禽粪便处理与利用创造条件。采用干法清粪工艺,畜舍(猪舍)地板设置网床或漏缝,实现粪、尿的分离,及时单独清出畜禽粪便,实现日产日清,并将产生的畜禽粪便及时运至贮存或者处理场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宜采用麦壳、稻壳、谷糠、锯末、粉碎的秸秆等材料作为圈、舍、厩的垫料。畜禽粪便、垫料等废弃物应适时定期清运。畜禽废弃物应设置畜禽废渣贮存设施或场所,采取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水泥硬化等措施,不可将粪便、污物随意堆放和排放,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外运至集中处理场进行堆肥处理,其贮存、运输器具应采取可靠的密闭、防泄漏的卫生安全措施。9.4.2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应根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粪污收集方式、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以及排水去向等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模式进行处理与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周边如有大型专业化集中式畜禽废弃物处理处置工厂,可送入进行畜禽废弃物的集中处理与规模化利用。畜禽养殖场(小区)若周边有农田能消纳其全部粪肥,可采用高温好氧堆肥生产有机肥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和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的有关要求后还田利用。畜禽养殖场(小区)若具备有效利用的条件,可以采用“厌氧消化工艺”进行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与有机肥综合利用。农户沼气普及率较高的地区,可将产生的畜禽废弃物分送给沼气户用作沼料。9.5清洁生产技术推荐使用生物发酵舍畜禽养殖零排放技术。该项技术将益生菌拌入垫料和饲料,将垫料层作为一个生物处理反应床,随时将畜禽粪便尿液进行无害化处理,定期清理和更换垫料层,废弃物去好氧堆肥。养殖过程中,不清粪、没有臭味,不冲洗圈舍、不排放污水。9.6环境应急管理畜禽养殖场(小区)应综合考虑企业污染治理状况、周边环境敏感点、区域自然条件因素,客观准确识别企业存在的环境风险。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应急预案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畜禽养殖场(小区)应设置采取防渗漏、放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并有足够容量的应急贮存设施,场区临时贮存,应急贮存设施在正常工况下应空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畜禽养殖场(小区)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情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有可能影响的单位和居民通报,为尽快得到政府和社会支援争取时间,尽最大可能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畜禽养殖场(小区)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应对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应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责任单位应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对畜禽粪便进行还田利用应充分考虑土地消纳能力,不得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同时,由于坡地和高降雨区容易产生地表径流,渗透性较强的土壤施用粪肥或就地消纳易引发水体污染,应充分考虑地区差别,建立适宜的处理(置)机制,对畜禽粪便谨慎还田利用或就地消纳,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设置采取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并有足够容量的应急贮存设施,在“种养不平衡”的情况下,在场区临时贮存,应急贮存设施在正常工况下应空置。10.环境管理制度执行10.1排污申报登记具体要求10.1.1时限要求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年12月15日前领取相关的申报表格。以本年度实际排污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产生的排污情况为依据,如实地填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下一年度 1 月1-15日内填写完毕及时交回所在地环境监察机构,完成下一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10.1.2主要内容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排污者的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与利税、正常生产天数、缴纳排污费情况、新扩改建设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指标;生产工艺示意图;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新鲜用水量、循环用水量、污水排放量、污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水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项指标;废气排污情况,主要是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如有燃料燃烧排污情况,如锅炉、炉窑、茶炉及炉灶,燃料的类型、燃料的耗量、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包括各种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排放量等。10.1.3变更申报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10.1.4超标排污申报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10.1.5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申报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视为拒报。10.2排污许可证制度具体要求国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污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10.3排污收费制度具体要求必须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10.3.1排污收费工作程序排污申报→排污申报审核→排污量核定→确定排污费并予公告→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排污者到银行缴纳排污费→对不按规定缴纳者,责令限期缴纳→对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收或依法处罚。10.3.2畜禽养殖业排污费的计算方法对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首先确定其存栏规模数量及污染特征值,然后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当量值(牛是0.1头,猪是1头,鸡鸭等家禽是30羽)计算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最后算出应缴纳的污水排污费(0.7元×污染当量数)。对于可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按一般征收标准计算。地方收费标准高于国家收费标准的,应执行地方排污费收费标准。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不收取排污费,但并不免除防治责任。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的要进行相应处罚。11.企业自主环境管理11.1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11.1.1基本要求企业应当制定内部综合环境管理制度、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制度、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纳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档案,并将上述制度上墙。11.1.2综合环境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内部各部门环境职责分工、综合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厂区环境综合整治制度(包括清污分流及干湿分离管理等)、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制度、畜禽废弃物贮存场所管理制度、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制度、环境应急制度或应急预案等。11.1.3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包括养殖废水、生活污水等处理操作规程,环保交接班管理制度,台账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等。11.2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11.2.1环境管理机构企业应当明确设置专门的内部环保管理机构。11.2.2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建立企业领导、环境管理部门、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12.主要环境违法责任12.1违反选址要求的法律责任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该办法颁布(2001年5 月8 日)前已建成、地处禁养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12.2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3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畜禽养殖场(小区)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八条规定,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2.4污染水环境的法律责任12.4.1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2.4.2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12.5污染大气环境的法律责任12.5.1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2.5.2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2.6固体废弃物未按要求贮存处置的法律责任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2.7违反排污申报规定12.7.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2.7.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12.7.3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弃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2.8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违法责任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1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2.9未按规定安装或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责任12.9.1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2.9.2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2.10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违法责任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12.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责任附一:畜禽养殖场(小区)综合环境管理制度范例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管理办法一、工作目标建立公司环保管理制度,提高职工环保意识,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全过程、全天候、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类污染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二、工作范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防治及生态恢复。三、责任体系养殖场负责人总体负责环境管理工作,环保部、生产部及各生产车间按照各自的职责检查督促各养殖车间做好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环保部责任:负责公司环境监督,确保环保设备正常运行。生产部责任:负责维修环保设备,使其能正常运行,确保“三废”得到达标排放。生产车间责任:确保本车间环保设备正常运行。四、工作内容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环境管理工作内容包括:1.有效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2.生产部具体负责日常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达标的排放源应树立合格排放标志。3.设立“三废”处理人员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4.环保部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停产,以杜绝污染物排放的出现。5.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6.搞好工厂绿化,改善生产区及周围环境,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指导。7.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产生的粪尿污水经厌氧发酵处理后,一部分用于厂区内冲洗圈舍,一部分用于农田灌溉,达到零污染、零排放。8.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经气水分离、脱硫后,一部分用于厂区内发电,一部分供给锅炉。9.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渣用于制造有机肥,供用户使用。10.罗茨风机、增压风机等动力设备采用隔音、吸音及减振等治理措施。11.公司内原料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贮存、保管等,不得对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12.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处置工作。五、措施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予以警告、批评、罚款或除名:1.放松管理,玩忽职守造成环保事故的;2.挪用治理污染费用、设备和物资的;3.对监督检查及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4.对污染防治设施无故停用或任意拆除造成污染的;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6.对污染事故迟报或隐瞒不报的;7.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保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在主管环保领导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环境治理专项工作。环保专职管理人员必须达到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环保、生产及相关业务知识。2.负责督导生产车间搞好清污分流,粪尿分流和干清粪工作,对违反环境治理要求操作的车间或个人有权提出或作出处理。3.巡查厂内污水管网、处理设施、畜禽粪便运输、贮存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4.负责对环保治理设施巡回检查。检查环保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负责搞好环保治理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延长其使用寿命。5.负责环保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转操作,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6.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处理。7.建立环保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存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测报表、排污费缴纳单、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环保设施管理台账、各类环保批复等文件。8.完成主管领导交付的与环保有关的工作任务。污水处理站岗位职责1.熟悉并认真贯彻执行当地和国家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及标准,杜绝违规操作。2.严格遵守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和防疫制度。3.熟悉站内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及原理,掌握各种处理设施设备操作方法和日常维护、保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离岗。4.设备运行中若发生故障或损坏,应立即停止故障机组,启用备用设备,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抢修设备。5.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每天上下班提前十分钟交接班,认真填写好操作运行记录,不得漏记、乱记。6.保持设施场地清洁,注意安全,防止发生事故。附二:畜禽养殖场(小区)生产过程环境管理制度范例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制度1.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人员进出生产区门、人员进出养殖小区大门、饲料进库门以及生猪出场门等“四门”配备相应的消毒防疫设施,并严格按消毒防疫管理制度执行。2.优化场区各单元布局。固化粪便贮存池以及化粪池、畜尸填埋场所建于养殖场(小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3.利用雨水棚与污水暗沟,实行雨水、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厂区内外设置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并盖板实行暗沟布设,将污水以密封形式输送到处理设施。4.通过漏缝地板实行干清粪工艺。将干粪及时、单独收集,运至贮存池堆积发酵,实现日产日清。尿水及时冲洗从下水道流出,分别进行集中处理。5.粪便贮存设施的位置距离地表水500米以外。6.对畜禽粪尿及冲栏水经格栅渣处理,厌氧沼气发酵设施的设计处理规模要大于实际用水量。7.在场区与消纳土地之间建直径 9cm 以上的沼液输送管网,并配吸粪车。8.建固化粪便贮存池,贮存池底面为混凝土结构,进行防渗漏处理。贮存池设置顶盖防止降雨(水)进入。9.病死畜禽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再利用。病死猪、母猪妊娠胎采用安全填埋方式处理,并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混凝土结构安全填埋井。进行填埋时,在每次投入畜禽尸体后,覆盖一层厚度大于10cm的熟石灰,井填满后,再用粘土填埋压实并封口。10.防疫、化验等产生的危险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由专人收集集中,再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理。11.用水实行计量管理,对生产区单设水表,记录每天用水量,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控制污水产生量。12.场区设置一个总排污口,污水经过沼气设备氧化发酵达到排放标准后,由专人负责管理,通过唯一一根通向场区外的管道将沼液输送到租赁土地进行消纳。13.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和消毒防疫制度,保证恶臭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养猪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制度一、养殖场设立专用的畜禽医疗废弃物贮存场所、畜禽干粪贮存场所和污水贮存池等畜禽废弃物贮存场所。二、采用干法清粪工艺,畜舍(猪舍)地板设置网床或漏缝实现粪、尿的分离,并及时单独清出畜禽粪便,实现日产日清,并将产生的畜禽粪便及时运至贮存或者处理场所。三、废水和畜禽废弃物的贮存设施或场所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并定期进行清理,消毒。四、畜禽废弃物贮存场所实行专人管理,做好登记。畜禽废弃物贮存场所出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进行维修。五、养殖场设立专用的畜禽化尸坑,病死畜禽尸体均经消毒填埋入化坑,进行无害化处理。六、各废弃物按规定运至各堆放地点,在运输过程中禁止野蛮装卸,防止洒漏,以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七、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制度处理工艺:粪污固液分离,粪水——沼气发酵处理---沼液还田,沼气利用,猪粪高温发酵生产有机肥。养牛场粪便综合利用制度一、粪便清理工作既是奶牛场卫生工作的重点,也是污染防治的关键,因此树立对社会高度负责的责任性,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前提。二、每天对全场粪清理两次,当天粪便清理及时,在生产区不过夜,拉到堆放场集中堆放。堆放场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每天对粪场进行清理,定期进行消毒,并在微生物作用下使有机物发生生物降解,形成无公害农家肥。三、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按照规章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彻底干净将当天粪便清理出牛舍,并月底进行评比,对存在问题及时改正,并与工资挂钩,采取奖六罚四政策,每天跟踪考核,月底兑现。四、定期对专业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每月10 号、20 号、30 号为培训日,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结合我公司奶牛场实际情况,不断学习,不断提高。五、每年公司按收入的千分之五比例提取粪便处理经费作为经济保障,用于改进清粪设备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六、重点做好自然堆制发酵这项工作,利用大型装载机确保粪便发酵彻底。七、牛粪还田:把发酵一月后的牛粪,由专业人员出售拉运到无公害蔬菜基地和无公害果树基地,形成生态循环。八、及时向环保局书面报告粪便清理运行情况,接受主管部门检查。附三: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制度范例沼气治污工程操作管理规程一、格栅管理1.应随时保持污水流通顺畅,及时清掏堵塞杂物,卫生处置。2.定期检修,破损要及时更换。二、沉砂池管理1.每天排除沉砂一次,及时外运,卫生处置。2.每月应清池一次。三、集水井管理1.应采取有效措施实行雨污分流,防止雨水进入集水井。2.提升泵工作前应检查泵、液控制器、搅拌装置等是否正常,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3.集水井每年抽空清理一次。四、沉淀调节池管理1.根据进、出水情况及时调节出水阀门,防止污水溢流。2.根据浮渣、沉渣产生情况及时捞、刮浮渣,3日一次排放底泥。3.每年放空清池一次。五、沼气工程厌氧发酵系统管理1.严禁硬物、锐器刮、刺破红泥塑料覆皮。经常检查红泥塑料覆皮焊接部位、覆皮与预埋件连接部位、覆皮与沼气管道连接部位,发现漏气,及时维修。定期监测进水pH值(6.5~7.5),若不符应在沉淀调节池进行调节。2.厌氧发酵池启动必须采用浓度较高的粪污水、污泥进行接种,接种物料不足时可采用逐步培养法或一次培养法进行启动。定期用污泥泵从厌氧池前槽的出渣槽,抽取适量污泥至进水口实现污泥回流,抽取适量污泥至干化场处理。3.定期检测厌氧发酵池内料液的 pH 值、温度及产气量和沼气成分等,并根据监测数据及时调整厌氧池运行情况或采取相应措施,满足沼气厌氧发酵工艺条件。4.每天检查水封装置、恒压装置的水位,及时注水,保持恒压。对厌氧发酵池的管道、阀门、加热装置、搅拌装置、固菌装置、气体收集系统以及其他附属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维修。5.厌氧发酵池每运行3~5年,应根据实际情况,请专业人员彻底放空、清理、检修一次。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入池检修。6.厌氧发酵池放空、清理、检修时,必须注意防止损坏红泥塑料覆皮、预埋件和沼气管道,并严禁违章明火作业,注意人身安全。厌氧发酵池距生活、生产区应大于25m,25m范围内严禁烟火。7.当厌氧发酵池需要停用较长时间时,应保持池内水位不低于 80%池体高度,并定期检查,及时补充。六、干化场管理1.污泥按干化场各分区依次排入,并均匀平铺,厚度&20cm。2.脱水后污泥及时起运处理,最终污泥含水率80%为宜。3.输泥管道和闸阀应定期检查、维修,排水沟、排水管保持畅通。4.干化场的滤料应定期补充或更换。过滤屏应及时清洗除垢。5.干化场表面应保持平整,围堤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加固。七、贮液池管理1.应保持贮液池液位合理高度。特别在雨季应预留充分的容量。2.每2年清淤一次,并检查有无渗漏,及时检修。八、生物氧化塘管理1.定期检查出水水质情况,保持水生植物的合理养殖密度。2.每1~2年清除塘底污泥一次。注:在后处理系统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滑倒、触电等人身事故的发生。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一、概述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为了运行好各种设施设备,要管理好各种运营工作,保障设备正常稳定地发挥作用。保护、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建立和执行岗位责任制等一整套规范化管理制度,并通过奖励与批评,鼓励职工贯彻执行这一制度,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二、岗位职责1.工作范围负责厂区内接纳污水处理、管辖设备的维护保养以及班组的环境卫生。2.工作内容a、负责鼓风机、污水泵、滗水器等机电设备的运转,保证污水处理的正常运转。b、保持池容清洁,定期清捞漂浮物,及时排泥、回流、供气,定时、定点、定数量取水样,保证水样具有全天的代表性。c、认真做好机械运转的原始记录,数据要求准确,字迹要求清楚,不得随意涂改、缺项、虚报弄假。d、负责管理、维护、保养、使用好污泥处理设备、加药消毒设备、鼓风机、污水泵、滗水器等机电设备。做好附属设备的维护工作。e、及时做好污泥的排放、撇水、外运工作。f、定期巡视各机械设备运转是否正常。g、搞好休息场所的卫生,保持泵、电器设备的整洁,要求做到无灰尘、无积水。3.工作要求a、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废水处理达标排放。b、认真执行 “六勤”工作法:勤看、勤听、勤嗅、勤捞、勤摸、勤动手。c、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到“四懂四会”:懂污水处理的基本知识,懂厂内各构筑物的使用和管理方法,懂厂内管道分布和使用方法,懂生产指标和化验数据的含义;会合理配药、配水,会合理调节空气量,会正确排泥和回流,会排除一般故障。d、做好日常水泵、鼓风机、滗水器等机电设备及电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e、做好每台水泵和鼓风机的安全运行小时、机械设备、工具、卫生器具交清,交班前发现的问题由交班者负责解决,交班后发现的问题由接班者负责,接班者未到,交班者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如造成脱岗责任者按规章制度严肃处理。f、做好污水处理的降本增效工作。g、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鼓风机、污水泵、滗水器等设备,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二、技术经济指标与运行报表1.技术经济指标废水处理运行的好坏,常用一系列的技术经济指标来衡量,其中包括:①处理污水量;②BOD5去除率;③SS 去除率;④砂、栅渣、浮渣的去除率;⑤泥饼;⑥沼气产量及沼气利用指标;⑦设备完好率和设备使用率;⑧出水水质达标率;⑨电耗或能耗指标。2.运行记录与报表废水处理的原始运行记录与报表是一项重要的文字记录,它可为废水处理运行管理人员提供直接真实的运转数据、设备数据、财务数据、分析化验数据,可依靠这些数据对工艺进行计算分析与调整,对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对经营情况进行调整,并据此提出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计划,或据此进行下一步的生产调度。原始记录主要有值班记录、加药记录、设备维修记录和工作日志。统计报表则是在原始记录基础上汇编而成的,可分为日统计、月统计、年统计,又可分为运行、设备、化验、财经报表。运行值班维修人员在填写值班记录、维修记录和工作日志时,一定要及时、确切、完整、真实、清晰地将值班事项记录下来。统计报表则要定时、系统、准确、精练地反映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的关键信息。养猪场废弃物贮存场所管理制度1.养殖场设立专用畜禽医疗废弃物贮存场所,并与相应的环保工程公司签订处置协议。医疗废弃物应每日由专人送到医疗废弃物贮存场所,不得露天存放,并远离兽医室、食堂和人员活动区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暂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1天,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做到防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及防儿童接触。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弃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弃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弃物或将医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丢弃。定期对医疗废弃物贮存场所进行消毒。2.养殖场设立专用畜禽干粪贮存场所,要求防渗、防雨,以堆积发酵后用于农作物种植。养殖场实行干湿分离,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干粪每天进行清理运送到干粪贮存场所,严格控制发酵时间,严禁未充分发酵就利用猪粪,贮粪池的总容积要满足最大发酵间隔时间,堆积发酵10天后由专用的干粪运输车运到种植基地或外卖。3.每个贮粪池要有发酵处理记录,包括开始发酵时间、停止发酵时间及特殊情况等。在粪便发酵期间,只有规定人员可以进出发酵池,其他人员禁止进入。4.病死畜禽由本畜禽舍人员拣出后,交与专职人员进行处理(焚烧深埋),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病死畜禽处理场所。5.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附四: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范例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沼气厌氧发酵工程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他严重污染事故等。二、工作程序(一)事故的调查与汇报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接到污染事故发生的警报后,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小组应尽可能了解以下内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2)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3)事故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可控性及预采取的措施;(4)上级指挥机构(指挥员)位置、指挥关系、联络方法;(5)及时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经济损失、人员受害情况等;(6)其他需要清楚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水污染在4 小时内,气污染在2 小时内定性检测出污染物的种类及其可能的危害;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定量检测出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并发出监测报告。(二)赶赴现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按指定路线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和车辆赶赴现场,明确途中联络方法,灵活果断地处置开进途中情况,确保按时到达应急地区。(三)应急处置应急小组到达现场附近后,应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应急。要尽快弄清污染事故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及时向领导小组和相关单位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迅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与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指挥部。1.现场污染控制(1)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与相关部门配合,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2)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3)参与对受危害人员的救治。2.现场调查与报告(1)污染事故现场勘察;(2)技术调查取证;(3)按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认定事故等级,共分四级。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进行报告。(4)环境监测应急小组应采取污染跟踪监测,直至污染事故处理完毕、污染警报解除。三、后勤保障(一)通信保障1.应急启动时的通信保障。应急通知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信为主,利用办公电话,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在外应急员的联络以移动电话等无线通信为主,确保应急通知快速下达。2.处置中的通信保障。采取无线通信、有线通信与运动通信相结合的方式,以无线通信为主。(二)其他保障1.医疗保障。应急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中毒或受伤,可就近送至医院救治或及时与医疗单位联系,组织现场救治,也可送至现场指定的医院、医疗单位救治。应急终止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转院或继续治疗。2.生活保障。由应急领导小组拟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附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表范例污水处理设备运行记录日期:时间机械格栅 运行状况初沉池污 水提升泵 运行状况加碱装置 运行状况污泥回流泵运行状况SBR池滗水 器运行状况罗茨风机& 运行状况清水池污 水提升泵 运行状况消毒装置 运行状况PAM加药 装置运行状况运行状况带式压滤机操作人& 员签字污水处理运行药液记录日期:时间NaOH药剂加碱装置 运行状态加碱泵运行状态PAM药剂加药装置 运行状态加药泵运行状态操作人员签字投药量(kg)进水量(L)流量(m3/h)投药量(kg)进水量(L)流量(m3/h)污水处理污泥压滤记录日期:时间带式压滤机加药螺杆泵污泥提升泵操作人员签字进泥量m3出泥量m 3脱水率%加药量& (m3/h)运行状态运行状态运行状态污水处理系统检验记录日期:时& 间格栅前端厌氧发酵器SBR反应池PH值清水池签字检验人PH值CODSS大肠杆菌PH值温度CODSSPH值CODSSCODSS大肠杆菌(mg/L)(mg/L)(个/L)℃温度(mg/L)(mg/L)(mg/L)(mg/L)(mg/L)(mg/L)(个/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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