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种重大疾病包括哪些病病是指哪些?

(来源:定南县民政局)

定南县2020年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政策大全

1.城镇贫困群众对象范围及认定程序

2.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6.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困政策解读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解困政策解读

10.江西省支持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城镇贫困群众对象范围及认定程序

2018年至2020年,分别以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镇贫困群众贫困线,将需要脱贫解困的城镇贫困群众界定为以下三大类别。

(一)城镇特困人员。城镇老年人(满60周岁)、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可视为无劳动力)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人员。

(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的人员。

(三)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但由于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祸、因子女上学、因失业、因无住房造成生活贫困的人员。

城镇贫困群众认定参照城市低保申请调查评议审核审批操作程序实施,具体步骤如下:

一是申请。申请对象应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须本人到场,并且如实提交书面申请及规定所需的有关材料。凡本人不能到场申请的,其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必须经申请人本人签名或手印后,方能提交申请。

二是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之后,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开展信息核对,须申请对象进行完整授权,并由核对工作机构将信息核对结果反馈县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同时,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具体情况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后,对有收入财产超标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不予认定的理由。

三是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持,评议人员从城市低保评议人员库抽选,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评议程序按照工作人员宣讲政策规定、对象陈述、调查人员说明、评议员质疑、投票、公布投票结果等低保评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票决结果必须满三分之二才能视为通过评议,评议结果如果出现明显偏差的,评议会主持人可以提出当场复议确定结果。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城镇贫困家庭申请,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评议与复议结果一并在居(村)委会公示7天。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个别无法组织民主评议或保证评议质量难以保证的社区,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但需确保公平公正。

四是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居(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是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全面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之后,提出审批意见。对拟予批准的,应当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居(村)委会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致困原因、举报电话等信息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应进一步重新核查。对不予批准的,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对认定为城镇贫困群众的人员名单,应在居(村)委会长期公示。

1.救助供养标准:2020年为每人每月915元。标准来源:《关于做好我县2020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定民字〔2020〕20号)。

2.特困人员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标准来源:《关于做好我县2019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定民字〔2019〕60号)。

3.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标准来源:《关于印发定南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方法的通知》(定民字〔2018〕144号)。

4.高龄补贴标准:年满80至84周岁、85至89周岁、90至94周岁、95至99周岁、10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分别领取50元、100元、200元、300元、1000元的高龄补贴。标准来源:《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南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定府办发〔2010〕15号)、《中共定南县委办公室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老人长寿补贴扩面提标和发放工作的通知》(定办字〔2011〕72号)、《关于做好百岁老人高龄补贴提标发放工作的通知》(定民字〔2013〕92号)。

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城镇低保标准:2020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人均补差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705元(中心城区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为410元。低保对象通过就业走出生活困境,对他们就业稳定后实施1至2年(其中残疾对象实施2至3年)的低保待遇延退,让其逐渐过渡恢复发展。标准来源:《关于做好我县2020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定民字〔2020〕20号)、《中共定南县委办公室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南县开展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结对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定办字〔2019〕 号)。

2.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标准来源:《关于印发定南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定民字〔2018〕144号)。

3.养老服务补贴:低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标准来源:《关于印发定南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定民字〔2018〕144号)。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2020年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60元、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70元,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标准来源:《关于做好我县2020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定民字〔2020〕20号)。

5.高龄补贴标准:年满80至84周岁、85至89周岁、90至94周岁、95至99周岁、10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分别领取50元、100元、200元、300元、1000元的高龄补贴。标准来源:《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南县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定府办发〔2010〕15号)、《中共定南县委办公室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老人长寿补贴扩面提标和发放工作的通知》(定办字〔2011〕72号)、《关于做好百岁老人高龄补贴提标发放工作的通知》(定民字〔2013〕92号)。

6.基本养老保险标准:对6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按每人每月105元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至79周岁之间的参保人按不低于每人每月3元提高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按不低于每人每月6元提高基础养老金(以具体文件规定为准)。标准来源:《定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定南县财政局关于建立定南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政策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定人社综字〔2019〕19号)。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

2020年社会散居孤儿和机构供养孤儿供养标准分别为950元/月和135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每人950元/月(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1.水电气优惠政策: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对象家庭,享受每户每月免费用电10千瓦时;城镇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免收1.5吨水费.标准来源:《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段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商〔2012〕1229号)、《关于印发<定南县城区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方案>的通知》(定府办〔2017〕161号)

2.免费火化政策:对城镇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对象遗体实行直接免费火化。所免火化费是指按物价部门核准的火化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包括遗体接运费和遗体火化费,其它殡仪服务费用不予减免。标准来源:《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遗体火化的通知》(定府办字〔2009〕71号)

1.急难型救助标准:救助标准为3000元(含)以下,由镇(街)、村(居)两级开展入户调查、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镇(街)认为应该开展核对流程的,提请县级民政部门按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流程进行。

对养老院中应由政府供养的孤儿、特困人员的失能护理费用、因病住院治疗护理费用、目录外治疗费用、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经各专项救助政策及特困供养救助经费支出仍有不足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局务会议或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成员会议按“一事一议”方法定期审批。

标准来源:《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南县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定府办发〔2014〕65号)。

1.招用城镇贫困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城镇贫困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2.对城镇贫困劳动力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

城镇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对在公益性岗位招用城镇贫困劳动力的单位(企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一次性求职和生活补贴政策

对参加就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城镇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500元/人,培训期间给予城镇贫困劳动力生活补贴300元/人。

对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城镇贫困劳动力,按年给予到省外务工的城镇贫困劳动力交通补贴500元/人,到县外省内务工的城镇贫困劳动力交通补贴300元/人,到县内工业园区务工的城镇贫困劳动力交通补贴600元/人。

五、吸纳城镇贫困劳动力就业岗位补贴政策

1. 按《2020年就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定人社综字[2020]11号)文件规定:

(1)残疾人、法定劳动年龄外城镇贫困群众就业岗位补贴标准:对在认定的扶贫车间稳定就业的残疾人贫困人口按实际工资的5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元的补贴,未达到200元岗位补贴的残疾人,对应车间不享受岗位补贴。对在认定的扶贫车间稳定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外城镇贫困群众工资达到200元以上的,给予贫困户岗位补贴100元/人·月的就业岗位补贴;工资达到400元以上的,给予城镇贫困群众或贫困人口岗位补贴200元/人·月。

(2)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贫困群众岗位补贴标准:对在认定的扶贫车间稳定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贫困群众工资达到400 元以上的,给予贫困户100元/人·月的就业岗位补贴;工资达到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给予城镇贫困群众或贫困人口岗位补贴200元/人·月。

(3)对招用城镇贫困群众,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城镇贫困群众工资达到1470元/月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我县工业园区企业给予岗位补贴,给予城镇贫困群众200元/人·月的岗位补贴;

2.按《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努力增加收入稳步提高城镇贫困群众生活水平的实施意见》(赣市城办字[2020]7号)文件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给予吸纳城镇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我县扶贫车间、工业园区的岗位补贴,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对城镇特困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等3类家庭中的劳动力,通过项目制方式由政府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政府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培训对象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主体,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200元/人、中级(四级)1500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4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仅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未达到培训期限规定学时要求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实际培训时间,按照100元/人/天(8个标准学时)、最高不超过补贴标准的60%予以补贴。

参加培训且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GYB培训300元/人、SYB培训1000元/人、GYB+SYB组合培训1300元/人、IYB培训12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1000元/人(含教学辅助平台使用费等)、网络创业培训1500元/人(含教学辅助平台使用费等)、电子商务培训8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

培训主体申报:培训主体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并提供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培训主体)、培训学员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培训主体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集中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等。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城镇特困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等3类家庭中的劳动力,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70%给予补助,但最低不少于220元/人。对纳入当地政府重点产业中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90%给予补助。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个人或组织实施鉴定的机构代为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领者本人银行账户。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对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群众自主创业的,可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创业贷款最高20万元,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根据符合条件的合伙(组织)创业人数、经营项目、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按合计最高额再提高不超过10%确定,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个人创业贷款享受全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群众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300万元以内贷款按国家、省里现行政策贴息,鼓励各地对300万元至600万元之间的贷款进行贴息。

九、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政策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赣人社发[2017]6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赣社发[2017]33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和《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细则>通知》(赣市人社发[2018]11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参与创业的孵化基地建设,搭建滚动利用、循环发展的创业孵化平台,为创业者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综合服务。各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应积极吸纳城乡贫困群众创办的创业实体(企业)入驻孵化基地,并依据相关政策给予政策扶持和贫困补助。对在孵化基地创业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所创办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2.为了应对疫情,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一、确保贫困患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在10%。住院后,经“四道医疗保障线”报销,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90%的,由县医保局兜底给予补足,确保实际补偿比例达到90%的适度比例。

二、县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全覆盖。全县定点医疗机构为城乡贫困人口提供“先诊疗后付费”服务,免缴住院押金。

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乡镇卫生院牵头,以镇、村医务人员为主,县级医院医师参与指导,组建家庭医生团队,签约建档立卡贫困户,并免费为重点人群提供健康体检、访视、健康教育、健康评估、用药指导、协助转诊等服务,并建立规范化动态管理健康档案。

四、政府为贫困人口缴交医保费用。2020年度标准为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280元/人/年,贫困人口疾病医疗补充保险260元/人/年。

五、健康扶贫“四道医疗保障线”“一站式”结算全覆盖。

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在医保定点镇卫生院、村卫生所报销 65%;中医门诊在定南县中医院报销 50%。

备注:(1) 在计算城乡居民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用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补偿。

(2)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在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比例补偿。

(3)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0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门诊特殊慢性病共30种,其中:I类(长期门诊治疗类)慢性病8种:(1)恶性肿瘤;(2)再生障碍性贫血;(3)系统性红斑狼疮;(4)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5)帕金森氏综合症;(6) 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8)血友病。II类(长期门诊用药类)慢性病22种:(9)脑卒中后遗症;(10)重症肌无力;(11) 精神病;(12)高血压病;(13)糖尿病;(14)结核病;(1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梗塞、搭桥术、支架植入术后);(16)慢性心功能衰竭 (II级以上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慢性房颤、原发性心肌病);(17)慢性肝炎(肝硬化);(18)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哮喘);(19) 慢性肾病;(20)癫瘸;(21)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22)痛风;(23)股骨头坏死;(24)艾滋病;( 25) 类风性湿关节炎;(26) 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27)泌尿系统结石病;(28)重度骨质疏松症;(29)甲状腺功能亢进;(30)强直性脊柱炎。

Ⅰ类、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70%,其中年度最高基金支付限额Ⅰ类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统一为10万元,Ⅱ类为5000元。

5.免费救治病种(10种)

实施白内障、唇腭裂、儿童白内障、儿童先心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 、重度耳聋、艾滋病。

6、专项救治病种(21种)

对贫困人口患有食道癌、胃癌、直肠癌、结肠癌、肺癌、肝癌、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地中海贫血、尘肺 、神经母细胞瘤 、儿童淋巴瘤、骨肉瘤通、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通过“四道医疗保障线”“一卡通”刷卡即时结算方式进行专项救治。

1.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通过医保卡(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即时结算。

2.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医保卡(社会保障卡)转诊转院审批表或跨省就医备案表,在县医保局或县级医疗机构办理转院转诊或跨省异地就医手续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行直接结算。

3.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后7天内来人来电到医保局进行登记备案,出院后携相关补偿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补偿。

4.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患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携带医保卡(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直接在医保系统刷卡结算。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超过13000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2.城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超过6500的部分,按65%的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3.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费用(包括未成年人注射狂犬疫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达到50元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80%(其中未成年人注射狂犬疫苗费用每例最高支付限额为13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通过医保卡“一卡通”“一站式”即时结算。

2、统筹地区外就医报销的另需提供费用清单、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发票原件、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到医保局办理。

3、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补偿所需资料:①一级医院以上发票原件②医保补偿结算单原件③门诊病历④门诊处方原件⑤特殊检查报告单⑥理赔申请书⑦参保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⑧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⑨监护人银行存折(银行卡)复印件

三是城乡贫困人口疾病医疗补充保险

城乡贫困人口疾病患者的住院和相关部门认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城乡贫困人口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按政策规定给予报销补偿。普通门诊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1)贫困人口住院治疗通过“四道医疗保障线”,报销比例达到总费用的90%。

(2)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通过“四道医疗保障线”,报销比例达到可报费用的90%。

(3)城乡贫困人口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1、贫困人口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通过“四道医疗保障线”“一卡通”刷卡“一站式”即时结算。

2、统筹地区外就医报销的另需提供费用清单、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发票原件、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到医保局办理。

主要适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A.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B.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000元。

C.可根据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在敬老院供养人数,按照年人均100元的标准筹集敬老院医务室日常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门诊救助

主要适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A.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B.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

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定南县农村和城镇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3)“六类对象”、“两类人员”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4)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在20000元以上的,对20000元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比例和年累计救助封顶线由当地政府研究确定。

(6)以上救助对象中14周岁以下儿童(特困供养人员除外)重大疾病患者按9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6万元。

对已纳入了医保系统标识的城乡贫困人口,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通过“四道医疗保障线”“一卡通”刷卡“一站式”即时结算。经参保地医保局审核同意,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全额自付,出院后将相关就诊资料按规定上交到参保地医保局或参保地医保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报销结算。

五、其他惠民政策。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口提供“三免四减半”全覆盖、扶贫病床设置全覆盖等惠民政策。

六、温馨提示:入院时必须凭医保卡、身份证到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新生儿 需在3个月内上户并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1)资助对象: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入园的城镇贫困儿童。

(2)资助标准:1500元/生/年。

(3)发放方式:按学期发放。

2、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1)资助对象:经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含民办)在籍并在学校宿舍内寄宿的城镇贫困学生。

小学1500元/生/年,初中1750元/生/年;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中的寄宿生,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生/年。

3、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1)资助对象:经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含民办)在籍在校的非寄宿城镇贫困学生。

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

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在校学生中的城镇贫困学生(不包括复读生、借读生、补习生等临时性生源和已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综合高中学生)。

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将所有城镇贫困学生信息录入贫困生库。

(2)资助标准:2500元/生/年。

每人每年免费标准:省重点高中、省级特色发展实验高中800元、赣州城区一般高中540元、瑞金一般高中400元、其他县一般高中360元。民办高中比照同类型公办高中标准免学费。

(1)资助对象: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和高职院校)的江西籍并已纳入“高中贫困生库”的城镇贫困学生(包括社会考生)。

(2)资助标准:一次性资助6000元。

(1)资助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城镇贫困学生;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一、二、三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城镇贫困学生均应落实免学费政策。其中: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按850元/生/年免学费;普通中专根据省物价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生分专业收费标准免除。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执行,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免学费。

一、二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城镇贫困学生均应落实助学金政策,助学金标准为20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

8、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申请对象:当年参加高考并被国家正式录取的大专以上高校新生、在读大学生(含民办高校和高职院校)、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贷款用途: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3)申请人应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

(4)贷款额度:全日制本专科生一次贷款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一次贷款不超过12000元;按年度申请和发放。

(5)办理时间:每年7月至10月初。

(6)贷款期限:原则上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毕业后有36个月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必须每年按合同计划还本付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还款日。

(7)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1、建立城镇贫困学生台帐

外来学生可通过提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或民政部门信息系统截图予以认定。

2、全面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1)城镇贫困学生、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和特困家庭学生比照建档立卡学生标准落实各项资助政策。

(2)市内跨县上学学生在学籍地落实资助政策;到外市外省就读的学生经核实未获资助的由户籍地补发;外市外省来读学生与本地学生一样落实资助政策。

(3)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意见:(1)春季分流到中职学校的初三学生,如在原初中学校是符合资助条件的寄宿生,则按照“学年评定,学期发放”的原则,由原就读的初中学校发放春季学期寄宿生生活补助。(2)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在录取学校办理了报到手续、录取学校为其办理了学籍后又借读到其他学校的,由学籍所在学校将其纳入贫困学生档案库并开展资助工作。(3)部分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高中)违规招收的低于市教育局确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因无法办理学籍,所以,其中的贫困学生不能按现行政策给予资助。

(4)学生获得资助应提交的材料

各学段资助具体要求可咨询就读学校或当地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

3、实行资助后告知制度

资助金发放到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向已享受教育扶贫政策的学生家庭发送《学生资助政策告知书》,告知书《回执》签字裁剪后留存学校。

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政策

(一)《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义务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1.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每年9月和次年3月作为重点监测时段,组织所辖中小学校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对在籍不在校学生逐一核实;对确认已在外地上学的,要督促学生家长尽快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对确认辍学或者联系不上的,由教育部门梳理汇总后报告同级政府,并在学籍系统中做好辍学学生标注登记工作。2.健全控辍保学书面报告制度。各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后10日内,对学生入学、变动、辍学情况及学籍变化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学生辍学情况进行及时统计,了解辍学原因和去向,开学后15日内将学生失学辍学信息报告当地教育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情况进行复核,做到不漏户、不漏人,并于开学后30日内将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分布、资助需求等情况报县级教育部门汇总后,报县级政府。3.落实行政督促复学工作机制。每学期开学后50日内,县级政府要根据失学辍学情况,按照“应返尽返”原则,认真分析学生失学辍学原因,制定控辍保学工作方案,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做好劝返复学和预防工作。要落实家长责任,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县级教育部门向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复学)通知书》(由县级教育部门统一印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经多次说服教育仍不返校的学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县级教育部门向辍学学生家长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由县级教育部门统一印制);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4.强化控辍保学督导考核。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列为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指标,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列为每学期开学检查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义务教育辍学高发、年辍学率超过控制线的县(市、区)的有关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对辍学率连续三年上升,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义务教育辍学高发、年辍学率超过控制线的县(市、区),不得评估认定为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

(四)《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控 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各地要建立领导包片、干部包校的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义务教育“双线控辍保学责任制”,各市、县(区)教育部门与属地义务教育学校签订控辍保学工作目标责任书。县级政府每年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控辍保学工作目标责任书,并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委会(居委会)签订控辍保学工作目标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乡、村、组干部,层层分解任务。由于辍学是动态的,容易复发,各地要建立长效机制,建立挂点联系制度,每户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辍学学生,至少要有1名县教育局领导、1名乡镇党委(政府)领导、1名学校领导、1名教师、1名乡镇干部及1名村干部同时对口劝学。建立部门联控联保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教育、司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参加的控辍保学重点部门定期协商制度。各级教育、财政、扶贫、民政部门和安置帮教机构、残联组织,要紧密配合,加强排查,摸清情况,针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按照“一户一案,一生一案”制订扶贫方案,统筹各类扶贫、惠民政策,确保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对生活无法自理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采用“送教上门”的方式,为其提供教学服务。

(五)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是指年龄在6-14周岁的儿童,14周岁以上且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学生,同样要开展劝学工作,但不纳入辍学学生总数。

(六)因中重度残疾不能到校上课的适龄儿童少年,由辖区学校开展“送教上门”服务。“送教上门”属于接受了义务教育。

(七)因身体原因(残疾或重病)申请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经当地政府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免于开展“送教上门”服务。次年开学时,仍需继续做康复治疗的必须重新提交延缓入学申请。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困政策解读

《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赣市府办字〔2015〕43号)。

凡具有赣州市户籍且按规定参加了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法定年龄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到龄时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生活困难等原因无能力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均可申办。

贷款额度为5万以内,贷款期限为8年以内,具体金额视助保贷款人参保情况而定。

(四)助保货款利息及本金的偿还

1.助保贷款人退休前暂不用归还本金,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

2.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助保对象按不低于领取养老金30%的比例按月偿还贷款,扣除还贷金额后剩余的养老金应能维持助保对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具体还贷标准由助保对象与经办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3.助保对象有偿还能力的,可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

4.助保对象特殊情况的偿还方式:助保对象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在保证助保对象遗属领取丧葬费后,用抚恤金和个人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偿还。

1、到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居(村)委会初审通过后,交参保所在社保局审核;

3、经办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4、银行发放助保贷款。

(一)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移:

1.因就业地变动,需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可先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将予以受理并后续办理转移相关手续,转移手续办理完结后,告知转入申请人。

2.因就业地变动,需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可先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经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社保机构之间将后续办理转出相关手续。

(二)针对因企业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导致困难群众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出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1.所在单位可清偿未缴的养老保险费;

2.所在单位不能清偿全部未缴的养老保险费 的,可“退(减、转)一清一”,即所在单位申报人员退休(或申报减少、转出)时清偿该人员名下未缴的养老保险费;

3.到新用人单位就业,新用人单位可新增困难群众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三、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

《赣州市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赣市人社字〔2018〕250号)。

凡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贫困群众(城镇贫困群众以民政部门认定的名单为准),均属代缴对象范围。已享受其他政府代缴政策的特殊群体(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常补对象、五保户等)不重复享受。

1.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镇贫困群众的,以家庭为单位向当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或县(市、区)农保局提出申请,并填写《赣州市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并附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2.县(市、区)农保局对《赣州市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进行复核,填写《赣州市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汇总表》。

每年为城镇贫困群众代缴100元保费。代缴期限从2018年起至2020年。

(五)代缴资金申报流程

1.申拨保费。县(市、区)农保局、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根据核实后符合代缴条件的城镇贫困群众汇总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代缴保费资金。

2.保费拨付。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农保局、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最终确认的符合代缴条件的人员名单,将代缴保费资金及时拨付至农保局收入户。

3.保费记账。代缴资金拨付到位后,县(市、区)农保局根据符合代缴条件的城镇贫困群众名单,在城乡居保业务经办系统上为代缴的贫困户进行缴费记账,计入其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解困政策解读

《赣州市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赣市人社字〔2018〕250号)。

凡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贫困群众(城镇贫困群众以民政部门认定的名单为准),均属代缴对象范围。已享受其他政府代缴政策的特殊群体(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常补对象、五保户、二女户、建档立卡户等)不重复享受。

1.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镇贫困群众的,以家庭为单位向当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或县(市、区)农保局提出申请,并填写《赣州市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并附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2.县(市、区)农保局对《赣州市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进行复核,填写《赣州市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汇总表》。

每年为城镇贫困群众代缴100元保费,如个人已缴费,在个人缴费档次上加上代缴100元。代缴期限从2018年起至2020年。

1.申拨保费。县(市、区)农保局、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根据核实后符合代缴条件的城镇贫困群众汇总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代缴保费资金。

2.保费拨付。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农保局、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最终确认的符合代缴条件的人员名单,将代缴保费资金及时拨付至农保局收入户。

3.保费记账。代缴资金拨付到位后,县(市、区)农保局根据符合代缴条件的城镇贫困群众名单,在城乡居保业务经办系统上为代缴的贫困户进行缴费记账,计入其个人账户。

1.什么是城镇贫困群众基本住房保障?

答:城镇贫困群众基本住房保障是城镇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中“三保障”之一。具体是指保障城镇贫困群众住房安全。

2.城镇贫困群众基本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积极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切实解决好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优先安排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环境较差、居民改造意愿迫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让城镇贫困群众住房更加安全。

3.我县城镇贫困群众基本住房保障在公共租赁住房方面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城镇贫困家庭纳入保障范围,给予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注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健全实物分配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机制;优化申请程序,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尽早尽快解决住房困难的城镇贫困群众的住房问题。

4.城镇贫困群众基本住房保障在棚户区改造方面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优先将城区老旧危房列入棚改范围,尤其是城镇贫困群众居住的危房,要保障城镇贫困群众基本住房权,做到发现一户,列入一户,改造一户;对城镇贫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在城区征收范围内仅有一处住房的,原则上均采取实施产权置换方式安置,并保证其基本住房权。

5.如何申请城镇贫困群众基本住房保障?

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具体申请流程为:向居委会递交申请—>城市管委会资格审查—>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联合会审—>住房保障部门实施基本住房保障。

6.城镇贫困群众基本住房保障的保障形式有哪些?

答:主要类型有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城镇贫困群众在全县范围内不可重复享受住房保障。

城镇贫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住房保障面积的,可申请公租房保障。县中心城区住房保障面积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

公租房保障有实物分配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主要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分配是指在当地公租房有可供房源情况下,优先给配租;租赁补贴是指,按当地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给予货币补贴。县中心城区补贴标准为:按4元/人/月/平方米的标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补助到15平方米。

城镇贫困群众住宅在城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隐患严重、周边环境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由当地政府优先安排实施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安置方式,城镇住房贫困家庭人员可根据自愿原则,自行选择。

一是要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二是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三是符合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如何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

(一)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的;

(二)重度残疾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三)70岁以上老年人或者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

(四)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五)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七)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八)持“赣州市城镇贫困群众精准法律援助惠民卡”的城镇贫困群众;

(九)经济困难标准按照赣州市现行的最低工 资标准执行。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一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

二是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教育损害赔偿;

三是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四是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是依法请求给予国家赔偿;

六是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七是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八是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九是申请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

十是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是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代理证明;

二是乡镇(街道)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民政等部门发放的相应证件、法律援助惠民卡等证明材料;

三是与所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事项有直接关系的材料;

江西省支持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应纳税所得额: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优惠内容】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号)第一条

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7]53号)第一条

四.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号)第二条

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7]53号)第二条

五.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七.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经江西省政府批准,江西省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减征50%。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5]74号)

八.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2.《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1〕7号)

十.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过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5.公益性捐赠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此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十一.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个人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公益性捐赠须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

2.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二.符合条件的财产捐赠免征印花税

财产捐赠行为涉及的财产所有人及受赠人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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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在劳动年龄以内有劳动能力,由于非自愿原因失去工作的人员所给予的社会保障。
2
、失业保险的性质和功能是什么?
失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和救助性的特点,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双重功能,此外还有抑制和预防失业的作用。
3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政策规定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4
、事业单位为什么也要参加失业保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事业单位也要调整人员结构,减员增效,降低成本,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创效益、图发展。因此,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分流富余人员同样是事业单位面临的艰巨任务。为给事业单位改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必须把所有事业单位都纳入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以保障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5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失业保险方面有哪些职责?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2)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3)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6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有哪些职责?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2)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3)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4)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5)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6)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7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是什么?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8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9
、为什么职工个人也要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三方负担的方式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其履行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需要。这样做,一是可以增加资金来源;二是可以增加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三是个人负担的比例低,职工经济上能够承受。今后,一旦由于劳动合同终止等原因失业,可以依据累计缴费年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冀劳社[1999]18号)

10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哪些方面的支出?

支付范围包括:(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11
、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怎么办?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12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这么?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3
、在失业期间,出现哪些情况要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4
、怎样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15
、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以享受医疗补助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如出现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还有参加转业训练、接受就业指导的权利和义务。
16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哪些人员?

根据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部长令[1999]8号)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7
、劳动者被判刑收监或劳教期满后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规定,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18
、失业人员被判刑收监或劳教期满后可否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保障部劳社厅[号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19
、职工流动,失业保险关系怎样处理?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部长令8号)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0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怎样确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满一年增领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五年以上,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生活补助金,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9号)

21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怎样确定?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累计缴费时间,并依照当地最低工资确定:(1)累计缴费不满五年的,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累计缴费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按最低工资的80%发放;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85%发放。(2)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十三个月起,累计缴费五年以上不满十七年的,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累计缴费十七年以上不满二十二年的,按最低工资的80%发放;累计缴费二十二年以上不满二十七年的,按最低工资的85%发放;累计缴费二十七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90%发放。(3)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75%发放生活补助金。(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9号)

22
、为什么享受失业救济的期限要与累计缴费年限挂钩?

主要是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对应,缴费单位和个人只有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当其职工失业时,才能按累计缴费时间来确定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尤其是在市场就业体制下,可能出现劳动者多次就业期限很短的情况,如果在多次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都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那么,各段缴费时间应该累加计算。这样做,不仅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将鼓励失业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尽快实现再就业,减轻就业压力。(冀劳社[1999]18号)

23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什么样的医疗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十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不含因违法行为致伤、致残的)在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八十,但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百。

24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下列几种情况怎样处理?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介绍的工作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或者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可以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指导和三次职业介绍服务。(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凭其营业执照,可以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5
、农民合同制工人怎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的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领取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26
、骗取失业保险金或者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有什么处罚?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不符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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