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气非法经营罪判几年

搜集人:冯锦锡,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福晟钱隆广场43层

2017年2月,被告人黄**等人伙同邹某2、邹某1(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厦门达峰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以下简称达峰奇公司),并租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美星村坑内里X号作为生产厂房。后达峰奇公司在未获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达峰奇公司先向其他公司采购大瓶装“笑气”,后雇请工人批量分装成小瓶装的“笑气”弹(每瓶净重约8g),通过淘宝网线上、线下等渠道,以每瓶“笑气”弹1.7元至3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经查,2017年2月至5月间,达峰奇公司通过淘宝网站销售“笑气”弹共计2639920元。

2017年5月,被告人邹**受聘到达峰奇公司担任厂长,负责安排生产、包装成品“笑气”、安排发货等工作。被告人黄**也受雇达峰奇公司,负责协助被告人邹**安排“笑气”弹的生产、包装、发货等环节,并通过淘宝网销售公司生产的成品“笑气”弹。经查,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间,达峰奇公司通过淘宝网线上和线下等渠道,销售金额共计元。

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评判:

1.关于本案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经查,被告人黄**等人的供述,证人邹某1、邹某2等人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销售报表、淘宝交易清单及销售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等人伙同邹某2、邹某1共同出资成立达峰奇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笑气”弹,销售及被查获的尚未销售成品“笑气”弹数额共计元。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黄**等人非法经营“笑气”数额元;被告人邹**、黄**非法经营“笑气”数额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辩护人提出起诉认定被告人非法经营“笑气”的数额不准确、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等辩护意见,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黄**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问题。经查,被告人黄**等人伙同邹某2、邹某1共同出资成立达峰奇公司,被告人黄**等人均系达峰奇公司股东,并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非法经营“笑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且所起的作用相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较低、起到的作用较小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尤溪县司法局、四川省宣汉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分别对被告人黄**、邹**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提出的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黄**适用社区矫正、适宜将被告人邹**纳入社区矫正;被告人邹**、黄**的家属分别代其退缴违法所得9万元、14万元并预缴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邹**、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其中被告人黄*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元,被告人邹**、黄**非法经营数额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周*、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邹**、黄**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周*、王**、邹**、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黄**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周*、王**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邹**、黄**减轻处罚。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邹**、黄**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邹**、黄**适用缓刑。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四、被告人邹**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黄**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衢报传媒集团记者 龚诚良 通讯员 余华锋

给自己“打气”,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用知识的力量、鼓励的话语或锻炼的汗水,让自己充满活力和干劲。但对个别人来说,“打气”却是往奶油枪里注入“笑气”(一氧化二氮)并吸食,以损失金钱和健康的代价来换取短暂的快感。

只有20多岁的常山人汪某,就是这样一个吸食“笑气”成瘾的年轻小伙。为了吸食“笑气”,他不惜铤而走险疯狂贩卖“笑气”,一年销售金额达42万元。最终,他和另外3人被龙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了刑。

好奇心驱使下吸食“笑气”成瘾

汪某原本在外地一家酒吧当服务员。工作期间,他多次见到顾客吸食“笑气”的场景。在好奇心驱使下,他买了几瓶试着吸食了一下,结果当场爱上了“笑气”给他带来的那种感觉。

汪某的“笑气”吸食量很大,每天都要吸很多瓶,500元一箱买来的“笑气”很快就能被他吸完。眼看着自己的工资和积蓄渐渐无力支撑自己继续吸食“笑气”,汪某萌发了以贩养吸的想法。

汪某找到供应“笑气”货源的上家后,于2019年10月前后开始通过发微信、打电话等方式,向外发布销售暗语,招揽他人前来购买“笑气”。

同时,汪某找到老乡汪某甲、汪某国,提出想高价雇用他们作为专职运送骑手,通过线下点对点配送方式将“笑气”运送到购买者手上。汪某甲、汪某国明知汪某想运送的“笑气”属于违禁品,但在高昂的运费面前,他们仍选择了参与其中。

很快,汪某的生意越做越大,销售范围涵盖了杭州、衢州两地,购买者大多数为年轻人。在他们转账汇款后,汪某就会安排汪某甲、汪某国按照购买者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将“笑气”送过去。眼看市场需求很大,利润也很高,不甘心只赚运费的汪某甲随后成为汪某的代理商,也开始卖起了“笑气”,并发展了廖某为自己的下家。

后经统计,直至2020年10月案发被抓,汪某在一年时间里贩卖“笑气”的销售金额达42万元。汪某甲、汪某国为汪某运送“笑气”获利2万元,汪某甲贩卖“笑气”销售金额达6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还从四人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笑气”8000多瓶。

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汪某、汪某甲、汪某国、廖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和结伙非法售卖、运输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鉴于四名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近日,龙游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汪某国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笑气”(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有甜味气体,最早作为麻醉剂使用,后来成为食品工业添加剂。一氧化二氮已于2015年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属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许可制度,任何组织、团体、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

吸食“笑气”容易成瘾,危害甚多。吸食“笑气”不仅会损害吸食者的记忆力、脑功能,甚至导致吸食者死亡,还会瓦解吸食者的意志与尊严,使吸食者丧失做人的底线。同时,长期吸食“笑气”会掏空吸食者的钱包,甚至危害到亲朋好友。

“笑气”并不能让你真正开心,一时的快感索取的是你的金钱与健康!因此,大家应当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增强自制力,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切莫因为压力大、无聊或是为追求新奇刺激,去尝试吸食“笑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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