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吃出异物处罚是什么

本人在食品里面吃到异物,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来要求赔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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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对饭店吃出异物安全知识

饭店食品顾客吃出异物最低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相关工具、原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销售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吃到异物的“双倍赔偿” 食品、菜肴混有异物或被污染的(如苍蝇、头发丝等);提供假冒伪劣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酒水、饮料和其他商品的,消费者可要求双倍赔偿。这个“双倍赔偿”只针对有问题的那一个菜品,而不是整桌菜,消费者应依据这个规定要求店主赔偿。对于消费者要求对整桌菜进行赔偿,或者开口要求赔偿多少钱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遇到这种事,店主...

  •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明文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些销售问题食品的商家仅给予消费者退款或换货的做法是错误的,逃避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购买问题食品导致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消费者还可请求...

  • 按照《食品安全法》原则上,在餐馆吃到不洁食物是可以获得10倍的赔偿,但是规定归规定,一般要求店家赔偿10倍的菜价很难,但是要求免除所有就餐费用是合理的,并且可以要求保证身体出现状况让店家承当责任。如果卫生监督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发现变质菜品,将可以吊销饭店的卫生经营许可。 食品卫生法: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食品安全法对饭店吃出异物安全新闻

余女士在杭州笕桥一家小超市买了两包卤鸡腿,24号吃了一包,26号打开第二包,还没咬几口,就觉得有点恶心。乡吧佬吃出异物 这包卤鸡腿是“乡吧佬”牌的,由河北石家庄佳珍食品厂生产,记者注意到,卤鸡腿里有两个半透明的异物,看上去很像小的塑料管,长度大概两三厘米,捏上去还有点硬。余女士说,24号她在笕东嘉苑西门这家小超市买了两包卤鸡腿,第一包当天晚上就吃了,没什么问题,26号早上打开第二包。 顾客 余女士:“儿子早上起来要吃,打不开,我就给他打开,自己先吃了几口,他一咬开,我就看到边上有“虫子”。”余女士仔细一看,这两个异物应该不是虫子,好在母子俩身体上目前都没有不良反应。顾客 余...

  • 迄今为止,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半年多。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讲了几个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中遇到的小故事,剖析这部“史上最严”的法律在现实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突击”检查看到的情况不一样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连昌说,今年5月,他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艾力更·依明巴海到甘肃实地检查时,检查的几个点情况...

  • 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召开,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本次审议稿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农药使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较受争议的五大核心问题上作出了部分修改。一、拟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实行注册管理二审稿中提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备案管理。对此,国家食药监总局提出,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

食品安全法对饭店吃出异物安全产品

近年来,国内发生了众多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这为食品安全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对社会的良性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检测行业的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有机食品(Organic Food)也叫生态或生物食品等。有机食品是国际上对无污染天然食品比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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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对食物造假深恶痛绝的时候,也有一批利用大家“痛点”的食品安全谣言应运而生。而这其中带有图片和视频的内容往往更容易让人深信不疑。然而事实上,有时候眼见未必为实,有图也不一定就代表了真相。下面佰佰安全网小编对社交网络中常见的几个带有图片和视频的谣言进行盘点。那么,一起来见识一下谣言的脑洞。塑料大米 网上一个关于“塑料大米”的视频被疯转,视频中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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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是不允许出现的,如果再展开下去,还会有无穷无尽的问题,哪些算异物?异物多少算?异物大小多大算?混入死老鼠、死苍蝇、烟头、头发丝、树枝性质一样吗?
这个问题矛盾并非非常突出,法律修改基本没有可能。法院或者监管部门就类似问题出台一些实施细则或指南倒是可以考虑。
对于同样问题,在实施层面,很多意见也是完全相左的。

被告:杭州***有限公司湖州万达广场分店……

原告韦*与被告杭州***有限公司湖州万达广场分店(以下简称万达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起诉称:原告于2019年07月14日18:08通过***App在杭州***有限公司湖州万达广场分店消费了一份辣翅和蛋挞,吃完辣翅后发现蛋挞上有毛发状异物,当即走向取餐台,店员作势拿走了商品,希望为原告更换商品,原告未接受,后续同***工作人员谈及赔偿事宜,最后未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18:52分拨打了12345,7月20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受理,7月24日告知终止调解。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消费者的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6.5元;二、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订单、浙江政务服务网举报信息、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各一份。

被告***万达店答辩称:一、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鸡翅及蛋挞属实;二、蛋挞表皮上确有一根毛发,但该毛发系在蛋挞表皮上,故不是生产过程所致。且蛋挞从保温盒取出后系放置于开放式的餐篮里,如有毛发,点餐台的员工便可发现;三、原告无证据证明蛋挞上的毛发系被告原因所致;四、被告基于对顾客满意度的考虑,向原告提出用价值400元的***礼品卡作为慰问,但原告不同意;五、即使该毛发系因被告原因导致,案涉蛋挞亦符合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的要求。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07月14日18:08原告通过***App在被告处购买了一份香辣鸡翅和蛋挞,共计6.5元(其中,鸡翅0元,蛋挞6.5元),并在被告店面内堂食。原告在准备食用蛋挞的过程中,发现蛋挞上有毛发状异物(蛋挞无异味、无霉斑),故未食用,并随即将蛋挞拿向取餐台的工作人员。被告工作人员接过蛋挞,发现蛋挞上确有毛发状异物,遂将蛋挞丢弃于垃圾桶中,并当即向原告表示将给原告重新换一个蛋挞。原告不同意,该工作人员遂告知门店经理进行协调。门店经理表示同意给原告退款6.5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嗣后,该经理请示有关领导后,表示愿意用价值400元的***礼品卡对原告的不愉快用餐体验进行赔偿和慰问。原告拒绝,并明确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同日,原告通过12345反映被告存在食品卫生问题,要求有关单位处理。2019年7月20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原告送达《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告知原告已对该事项予以受理。同月24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原告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经调处,双方未达成协议……建议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嗣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订单、浙江政务服务网举报信息、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为:是否因被告原因致使案涉蛋挞上出现毛发状异物;争议焦点二为:原告主张1000元赔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被告对于蛋挞上出现毛发状异物这一事实无异议。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其于本案已穷尽举证能力,且被告员工将蛋挞丢弃的行为,客观上致使原告更难以对毛发状异物的来源进行进一步举证。故本院认定案涉蛋挞表皮上出现的毛发系因被告原因所致。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主张被告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之规定向原告予以赔偿。本院认为,该条款的适用前提为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案涉蛋挞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关问题。故原告仅以蛋挞上出现毛发状异物为由,主张1000元赔偿,依据不足。关于原告主张要求退还6.5元购物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食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应当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向原告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涉蛋挞出现毛发状异物,显然达不到原告购买蛋挞用于满足食欲的合同目的,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退还蛋挞购物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有限公司湖州万达广场分店应退还原告韦**购物款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杭州***有限公司湖州万达广场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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