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负人使身体女娲受到伤害时使敌军吗

那些曾经欺负你的人,如今都混成了什么样?这些网友,说出了自己的经历...
话说,校园霸凌一直是一个让人很头疼的问题,很多小时候曾经被其他孩子欺负过的人,长大之后都还会带有童年时期的阴影。
甚至很多孩子因为不堪忍受校园霸凌,而选择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而对于那些从小就欺负别人的孩子,我们却一直很少去了解——当他们结束了自己读书时期欺负别人的经历步入社会后,他们接下来的一生又将以什么样的方式度过呢?
最近reddit上有人发起了一个话题,请网友们说出小时候曾经欺负自己的孩子,长大之后的人生。
底下网友们说出了自己的经历...
我的牙医曾经给我讲过一个他的亲身经历,就在他刚开诊所不久,有一天他接到了一个紧急预约,因为这个患者的牙齿断掉了,我的牙医第一眼就认出了那是一个曾经欺负过他的人,但是那个霸凌者没有认出他。
霸凌者坐在椅子上,牙医说“把嘴巴张大一点”然后开始检查,一边检查他一边说“你不认识我了吧?”
霸凌者说:“不认识啊”,他说的不清楚,因为他正张着大嘴……
“你上学的时候曾经欺负过我,你让我的人生像是在地狱里一样。”
时间拿捏得简直完美。
那个霸凌者紧接着道了歉,牙医最后给他补了牙,但是我想他那几秒钟一定是感觉超级无力……
我有两个欺负过我的人。
一个因为贩毒和家暴,进了监狱,老天开眼。
另外一个上了大学,后来成为了一名化学工程师,他曾经在脸书上给我发信息道歉,我接受了,他现在有老婆有孩子,看起来生活得很好,我也很为他高兴。
其实不算欺负过我,但是他经常欺负其他人,感觉他的生活一直是无法无天的状态,几年前我在一条新闻里看到了这个人,他犯了法,在公路上被警车追着跑,他冲警察掏了枪,然后被警察乱枪打死了。
她在高中的时候曾经很受欢迎,直到有一天她失控捅死了自己的堂姐。她现在在监狱里,她的家人都崩溃了,她在接受审判的时候还一直发誓说,是上帝让她捅死对方的。
说实话,我真的很为她的家人感到难过,他们不应该承受这样的心痛和整个社会的指责。
我在21岁之前,一直是一个大胖子,几乎每一个人,无论男女,都曾经因为我超重而嘲笑过我,现在我是一个瘦子,穿s码的衣服,在公众场合重新见到这些人的时候,感觉简直棒呆了!
曾经欺负我的那个人,现在正和曾经欺负过我哥哥的人约会,我想知道他们会不会彼此欺负对方啊。
死了,都死了。
一个因为犯了事,担心他的爸爸不会把他从牢里保释出来,于是开枪自杀了。
另外一个喝大了,在山路上90迈开车狂飙,急转弯没反应过来,摔死了。
欺负过我的那个人,出了一场车祸,大脑严重受损,现在他看起来可友善了,可能是车祸把他身体里的讨厌鬼逼出来了……
他现在是我经常去的一家汽车零部件五金店的合伙人。
也是我担任教练的业余棒球队的二垒手。
当我的一个球员把他介绍来当替补的时候,我认出了他,我的心脏在下沉,我的球员介绍我们认识之后,他开口了:“是的,我们曾经是高中同学,我上学的时候曾经欺负过他,所以我觉得我应该在这里是不受欢迎的,不过还是谢谢你们给我这个机会。”
他说完转身就要走,我追上他,对他说:“如果你还和高中时候打得一样好,你就可以留下来。”
他马上同意了。第一次比赛之后,我们进行了一次长谈,现在我们是好朋友了,他也成了我们球队的一个固定队员。
是的,他打球还是和高中时候一样厉害。
其中一个欺负过我的人,嗑药过度,现在在精神病院呆着呢。剩下的两个,曾经在我晚上回家的路上袭击过我,现在他们都问题缠身。
还有一个,跟人打架的时候被人打了两抢,死掉了,还有一个被人捅死了。我现在已经70岁了,我这一辈子过得真值!
高中毕业十年之后,我看到他在披萨店收银台打工,他没有认出我,不过他必须叫我“先生”。
我高中的时候没有被欺负过,但是在我小学的时候欺负我的那个人一直和我是邻居,
她偷了他男友的钱,然后他男友把她按到门口一顿踢,我想我们在19岁的时候,她的孩子就已经3、4岁了,她12岁的时候就开始纹身,我的爸爸知道我被她欺负,但是她妈妈不知道她欺负别人,现在她特别希望我能跟她孩子一起玩,因为我是一个“好榜样”。
其中一个和我成了好朋友,还有一个死了,另外一个一直跟监狱过不去,进进出出好几次……
我们成了最好的朋友,我明年还要去参加他婚礼。
毕业一年之后,他就上吊自杀了。
我高中的时候没有被欺负,但是我小学和初中都有过这种经历。
小学的那些人,后来意识到这样真的很幼稚,所以后来自动收手了,我们成了点头之交。他们后来大概过上了正常的生活。中学那些,我不知道,但是有一次见到感觉还是和小时候一样混蛋。
其中一个自杀了,我现在每年还会因为这件事喝点啤酒。他不是一个坏人,只是一个被其他同伴推着走,不懂得遵从内心的人。
剩下的那些,我原谅他们了,但是只是我内心深处,因为他们让我的性格变得更糟糕了,我想我已经翻篇了,我不想让任何人过得不好,即便是那些霸凌者。
九年级的时候,他欺负过我,后来我转学了,我听说他上学的时候大部分时间都用在谈恋爱上了,那些姑娘情绪都不咋稳定,他们一直经历各种乱七八糟的分手,我还听说他其实一直生活在他哥哥的阴影之下,因为他哥好像是一个出色的运动员,他后来好像去了德雷克塞尔大学。
差不多十年没见,上个月第一次见到,我正在酒吧里聊了几句,他给我买了杯酒,我们回忆了下旧时光,他现在真的是一个好人啊!
在一个制毒窝点爆炸中死掉了。
我其实感觉有点糟糕,但是我随后想到他曾经当着大家的面打我耳光,说“贱人就是矫情”。
她自杀了,在她自杀的三天前,她找到了我,我们聊了整整两个小时。最后我们以拥抱告别,她一直在哭着道歉,听起来非常的诚恳,所以我知道她是真心地觉得对不起我,
当我知道她去世的消息之后,我也很难过,我以为她找我聊是因为她想要改过自新,成为一个更好的人,没想到竟然是我们的诀别。
当然,也有些是毒鸡汤....
欺负我的人,现在都是事业有成的样子,生活都很好,他们的妈妈和我妈妈是朋友,所以我不能跟任何人讲我被他们欺负了,而且我妈妈也不相信那些成绩好的孩子会欺负人,不管我怎么说我都是在撒谎,因为我成绩不好。
家长们真的很差劲啊!
他生活得很好,有钱,有漂亮老婆,干他娘!
“她现在变得很漂亮,而且朋友圈看到她很受欢迎。婊砸!”
无论如何,希望校园霸凌现象可以杜绝,
毕竟被欺凌者心灵上造成的伤害,很可能会陪伴着他们一辈子,不是一句“对不起”可以消去的...
/r/AskReddit/comments/7fh1gi/what_happened_to_your_high_school_bu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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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会有怒火吗?整天被人欺负如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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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了一个新闻,海南一个中学生由于老实又不合群,经常被同学欺负,经常十多个同学轮流殴打他,甚至用椅子砸他, 我不由想起了自己读初中时,由于性格不合群,也经常被人欺负,我想请教各位师兄,如果是你们处于这个位置,应该怎么办?是发扬佛的慈悲忍辱,还是揭杆而起,大杀四方呢?如果是前者,试想一个初中生,忍气吞声的经常被欺负,对他的身心会造成多么严重的伤害呢?如果是后者,又有违佛的教导,纠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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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若然环境让你受苦
又不能用自己能力去改变它
就尽量去远离它
但若然又不能离开这环境
就要先尽力保护自己不受伤害
真的身体受到不合理的伤害时
应该按应有的权益去抗争投诉
当然,以上都是每个人应该的处理方法
但是,学佛人,皆应知道因果使然才会受此苦恼
苦受了、是业消掉
改变现状的最有效方法是从因做起
诸恶莫作,诸善奉行
常念佛行善积福
忏悔累劫罪行
如果按此而行
我总不相信
一直困苦下去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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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地藏菩萨摩诃萨!
应当明确下,学生怎么做?成人怎么做?这里的坛友怎么做?......
牵扯的事很多,只有我们每个人都做好自己该做的了,才不会有这样的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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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时候也曾遇到过这种事情,通过学佛使我认识到,这是遇到了前世冤家对头人,可通过时常诵念观世音菩萨名号化解。同时自己能忍则忍,不与他们交往,更不与他们争辩,时间一久,相信自然会化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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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佛要活用,如果同学打你,你就勇敢反击,不要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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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佛要活用,如果同学打你,你就勇敢反击,不要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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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看到可行的答案,上面那个被欺负的初中生,莫非大家让他念佛来化解,一个没接触过佛的人,起码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接受佛教,这还是乐观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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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真的身体受到不合理的伤害时
应该按应有的权益去抗争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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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讲求命运,对一切都安忍,业障消了,自然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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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自己不能有嗔恨心,否则就造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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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弥陀佛!师兄!
&&孩子时期被欺负,我觉得和个性有关,也即是和父母的教育有关。毕竟在一个群体里,领头欺负人的人总是少数,特别被欺负的人也是少数,大多数人都是事不关己的置身事外而已。所以,父母在教育中一定要充分尊重孩子的意志,让孩子成为独立思考,有正义感,也能充分尊重别人的权利但又不畏惧他人的人。这样的孩子,即使环境中存有一些恶意,无特别的事件,别人也不敢轻易惹他。从佛法角度来讲(其实也是真正隐藏的事实),今生受人欺负,那一定是前世也干过类似得事,自己上几辈子肯定也不是好人,使别人遭过罪。这是不用怀疑的。所以通过念诵地藏经,回向给累劫的冤亲债主,是一定能消解的。需要的只是一些时间。
& & 个人经历,我工作期间,遇到一个特别黑暗的局面,各方大人物等为了利益金钱,暗中勾连,把职位最低的我推出去,要拿我去背他们的黑锅。明的,暗的,几年里设了不少陷阱,等我去跳,我只要一步不慎,就是几年的官司等着我。他们各个有权有势,我一无所有,他们碾死我是易如反掌。但他们不知道,我有天大的法宝,救苦救难的观世音菩萨和地藏经。我勤念地藏经普门品回向给他们,希望和他们之间冤孽得解,正义得到伸张,恶人恶行不要得逞。几次危急关头,真是如有神助,我都做了正确的选择,没有掉进他们的套里去。最危险一次,前后只差一分钟,事后想想,当时如没有机缘巧合,我正好有事出去,那后果真是不堪设想。我开始也恨他们要死,不理解为什么我这么倒霉。后来发生种种,乃至今天我幸运脱险,他们的恶行终于没能干成。我细细想来,这些年反复纠缠,这不是道理能解释的。这必是前生我和他们之间有债未了,今生几方聚合,终于又有这番争斗折磨。最痛苦的时候,我也想过,我什么也没惹到你们,为什么要把我往死里整?这时就想和他们同归于尽,各种反抗杀戮的念头都有过。最后还是打消自己的“杀心”,用了佛法来化解。
& &&&现在看来,真是再正确没有了。如果我去和他们同归于尽了,其实最大的受害者是我的父母家人。他们要承受失去我的痛苦,还要承受罪犯家属的恶名。而我,失去了去极乐世界的机会,反而下了地狱不说,而我和他们之间的债务,肯定还要带到下几辈子,又是不断的聚合再互相折磨。
& &&&师兄,这是我的亲身经历,我想,象这样的大恶大凶你死我活的利益冲突,都能依靠佛法来化解。那孩子间的不涉利益的仇视讨厌,又有什么不能化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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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的师兄,好有兴趣听听哦,什么大人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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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兄们说得对,说到底,还是业随身的问题,老实的人多了,怎么就欺负自己,还是从自己自身找原因,自己是否不合群或者是其他什么的,这个小男孩的经历很让人同情,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世间法中还是要用世间法的角度去处理,我的意思是说应该如何学会正确和别人相处,不能遇到问题就从佛的角度去找源头?另外,平时多念佛回向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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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念观世音菩萨名号,就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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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师兄的回复,但都是远水不救近火啊,视频中的孩子要是再被欺负一二个月,估计也不成人样了。大家把那个孩子设想成自己的儿子,如果你是他们的父母你怎么办呢?念佛回向给他们,看着你的孩子天天被殴打,你能平心念佛吗,别人在天天打你的儿子,你却不动作,在天天念佛,不怕孩子被打残废吗?更有人说去投诉,也不太可行,派出所会理会这些小孩子打架的事情吗?报告给学校,你不怕得罪那些殴打他的同学,以后会打得更重吗,毕竟现在很多学校老师都不敢管那些调皮的学生的,毕竟老师也怕学生打。都说佛法救苦难,难道连解决这些事情的方法都没有吗
在线时间1217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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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师兄,不要执着这个,凡事都有因果的,如果天天念佛,但是世间法还是要按照世间法解决的,就像有的师兄说过,念佛不是为了跟佛做交易,神通敌不过业力,举个例子,我四年天天念佛,遇到违缘,还是要公事公办,该请示的请示,该讲道理的讲道理,不是说念佛之后别人把自己杀了都不用管。但是我们自己始终要有一颗平常心,不要得失心,认为念佛之后就什么都不用管了,念佛是修心改命,心定了不平事自然少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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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佛之后,你的心变了,跟人家沟通或者相处的方式自然会改变,心通透了,守戒了,自然很多道理不用别人讲你自己就明白了,戒生慧,所以一切烦恼和障碍都是来自心,财运,家庭,工作等等都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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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木小柔 发表于
楼上的师兄,不要执着这个,凡事都有因果的,如果天天念佛,但是世间法还是要按照世间法解决的,就像有的师 ...
师兄念佛念出问题了吧,试想你的孩子天天在学校被暴打,做为父母却以因果为由不作为,天天在家里念佛了事,说不定哪天由暴打变为刀捅,那你的孩子还能挺多少天呢?事情要分清轻重缓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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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再打你,有2个方法
一个是当他们有一个人打你的时候,你趁其不备捅他一刀,也死不了,你还是孩子,也不会被判刑。从此以后,不仅没人打你了,你还nb了。我以前大学同学的一个同学就是用这招一下从被欺负成了大哥。
第二个就是当他们要打你的时候,你拿一个酒瓶子往自己脑袋上砸,他们也会被你吓到,不会再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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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isen99 发表于
感谢各位师兄的回复,但都是远水不救近火啊,视频中的孩子要是再被欺负一二个月,估计也不成人样了。大家把 ...
10多个呢,你教训的过来么?1,2个倒还行。
如果遇到这种10多个情况,就该马上做2件事。
1.换学校。
2.送孩子去练散打,磨练意志,让他学会如果反击敌人。
等孩子学会了,就有了信心,就是别人再欺负他,他自己对付1,2个没问题。从此以后不会被人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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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伤害过你的人,因为他使你的心变得豁达。
感谢绊倒过你的人,因为他让你学会重新爬起。
感谢刺激过你的人,因为他让你的神经变得坚强。
感谢冲你汪汪叫的人,因为他让你学会绅士。
感谢欺骗过你的人,因为他让你成长。
有人曾劝我:
感谢伤害过你的人,因为他使你的心变得豁达。
感谢绊倒过你的人,因为他让你学会重新爬起。
感谢刺激过你的人,因为他让你的神经变得坚强。
感谢冲你汪汪叫的人,因为他让你学会绅士。
感谢欺骗过你的人,因为他让你成长。
请问,如果,真是这样,我们应该感谢伤害过你的人吗?这样有好处吗?
百米蛙泳世界冠军罗雪娟,曾经在领奖台上的获奖感言就是:感谢爱我和恨我的人。堪称经典,但我就不可理解,我们为什么要宽容伤害过我们的人?但,那些伤害我们的人,是否感谢我们呢?感谢我们不追究他们对我们的伤害呢?如果,他们都做不到,我们有必要感谢伤害过我们的人吗?
请大家谈谈!
因人而异。面对曾伤害自己的人,善良的人会避之犹恐不及,锱铢必较的人会以牙还牙,浅薄的人会还之以颜色,大度的人会一笑置之。大概只有神,才会“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要拿你的内裤,连乳罩也由他拿去。
胸有大志之人,当然不拘小节,忍得一时忿,才能成就事业。所谓:古之所谓豪杰之士者,必有过人之节,人情有所不能忍者,如韩信。
心胸狭窄、内向之人,或许可以以这种方式来思考,以免钻牛角尖或是终日耿耿于怀,自己折磨自己。
心胸开阔的人,或许会认为是人生中难得的经历和课程,以不念旧仇为洒......
因人而异。面对曾伤害自己的人,善良的人会避之犹恐不及,锱铢必较的人会以牙还牙,浅薄的人会还之以颜色,大度的人会一笑置之。大概只有神,才会“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要拿你的内裤,连乳罩也由他拿去。
胸有大志之人,当然不拘小节,忍得一时忿,才能成就事业。所谓:古之所谓豪杰之士者,必有过人之节,人情有所不能忍者,如韩信。
心胸狭窄、内向之人,或许可以以这种方式来思考,以免钻牛角尖或是终日耿耿于怀,自己折磨自己。
心胸开阔的人,或许会认为是人生中难得的经历和课程,以不念旧仇为洒脱。然而这种洒脱,尽管可以自诩为“对立统一”、“一分为二”之类的辩证法,或许也有几许自嘲,几分无奈。
对于多数人,这种理论或可自我安慰。一直有人认为:破财免灾,吃亏是福,权当是摔跟头捡了个明白……或者还不如恶狠狠地骂上一句,这世道,儿子欺负老子!
Forgivable, but not forgettable,应该是《伊索寓言》中的一句,懒得去查出处了,这也是我的看法。
可以宽恕,但不能忘怀。
我可以以德报怨,如果对我的冒犯是朋友或同事的自私之举;若他果然是小人,虽然得饶人处且饶人,但我会让他知道,让人非我弱。过去的可以不去计较,但不会再给他这样的机会了。
感谢他?就不必了。
至于从伤害中学习人生,在受骗中成长,未必。若是作为自我安慰也就罢了,我从来认为聪明的人不能非要自己翻车才知路难行。固然,风平浪静时大家都是好水手,但即使是好水手,也会喜欢风平浪静。如果能够平平淡淡但平平安安地相关信息,难道就不能豁达、坚强、绅士,难道就不能成长?
可以探讨,“请教”就不敢当了。
其他答案(共9个回答)
遭受者也没拿乳罩送人 只在表示自我美丽
看你问了这样的问题,感觉你是存在一些困惑(这个当然,要不然我就不来多嘴了)。
如果你只是最求理论上的该与不该,我觉得永远不会有答案。这种事情怎么会有答案呢?我是这样想的。
如果你是困惑于如何面对这样的问题,我倒是可以倒出自己像垃圾桶一样的颅腔里的东西,看能不能提供一点参考。
我一直困惑于我的人生到底在最求什么,想着想着就想到了我该怎么驾驭自己来实现各种各样的目的。
后来我发现,光靠思考是没用的,我必须在生活中积累各种各样的经验,作为思考的材料来帮助我理解自己,理解别人,也理解周围的环境。
而你所说的那些种人,在我看来其实就成为了一种人,给予我思维材料的人。我对他们谈不上爱恨,因为周围环境(包括人为的非人为的)既然存在伤害的可能,而我的经验和思维还不足以防御这种伤害,伤害就很可能发生在我身上,即使不是这个人也可能是下一个人。所以也谈不上对他个人的爱恨情绪了。
但是,那些帮助过我的人,我就该反过来帮助他,但我会考虑尺度。总不至于滴水之恩,舍命相报的,那样大家会把我当凯子,每人给我一滴水,反正也不是很难。
同理,那些伤害我的人,我也适当的会给些回敬。但也要考虑合不合算,毕竟伤敌一千,自损八百。实在合不上也不能硬来。我大概就是这么想的,不知道有帮助没有。
坦诚地说,无论我们感谢与否,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
那些曾伤害过我们的人们,确确实实,以一种强有力,独特的方式,
让我们对人生,对生命有了更深刻的感悟,我们才变...
火影忍者、海贼王都很好看的。
请让我利用这次机会向你表示感谢!
Please let me take advantage of this opportunity to express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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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日起施行。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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