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未隐瞒精神病离婚后补偿欠条

婚前隐瞒精神病史是否可以要求离婚并主张赔偿
小强跟小丽自由恋爱并结婚,小丽有精神病,并一直用药物维持才不至于发作,小强对此并不知情。后来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强偶然发现小丽在吃治疗精神病的药物,在追问之下知道了小丽患有精神病,但通过药物维持不会发作。之后,小强与小丽的婚姻关系严重恶化,小强始终不能忍受小丽患有精神病,于是小强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
   要解决小强这种情况,应该先对小丽的精神病进行鉴定,如果属于婚前禁止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他可以直接要求宣告婚姻无效,若不属于这种情况,则再起诉要求离婚,但其主张小丽给自己赔偿的要求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第三款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章第八条列出了三种: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可见精神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三十八条对有关精神病进行了解释: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小丽的精神病是否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种类还需做鉴定。如果不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种类,则小强就不能宣告婚姻无效,只能选择离婚这种方式。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对于小强和小丽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为夫妻感情却已破裂。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上述四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小丽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则小强不能向小丽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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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精神病,法院会判离婚吗
【案情简介】家住省的陈某(男)因父亲早年病逝,母亲一个人辛苦将其拉扯大。陈某到15岁时初中毕业后,因经济拮据,没有读高中选择外出打工。打工十多年,陈某平时花钱没有节制,一直没有存款。转眼到了30岁了,相亲是相了20多个,姑娘家一般都要求有房,陈某一直在外打工,家里没有修建房屋,在城里也没有买房,因此,娶媳妇是个老大难问题。2012年5月陈某经过本村刘媒婆介绍,认识了小他6岁的林某(女),两个月后,两人登记。婚后一个月,赵某发现妻子经常自言自语,有时问话,前言不搭后语。陈某随后到市医院对林某进行检查,才发现张某患有轻度精神分裂症。在陈某的一再追问下,林某家人才透露林某早在2011年就查出患有轻度精神分裂症,曾三次入院治疗,病情虽缓解但未治愈。陈某想想婚姻的不易,也从心底希望通过治疗可以使林某痊愈。然而,治疗的过程并不顺利,林某情绪仍然经常失控,最终赵某决定。为此,向专业离婚律师陈元果咨询。【以案说法】成都专业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将强制婚检改为自愿婚检,赋予婚姻当事人更多的自由和权利。根据资料显示,婚前检查的几大疾病,像遗传性疾病、严重的出生缺陷、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都包括在婚前查体的项目中,如果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的话,结婚以后生育是存在一些隐患的。“取消强制婚检,把是否参加婚检的权利交给当事人,这是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体现,虽不再强制,但不等同于婚检不重要。”陈律师说,婚前检查都是免费的,尽管这样,还是有些新人不愿接受检查,这也给婚后带来一些隐患。根据相关规定,患有艾滋病、淋病、麻风病等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重症精神病和重度智力低下者要被禁止或限制结婚。一些疾病虽不影响结婚,但可能会传染给下一代,因此也需提前诊断、提前干预,以有效地阻断母婴传播,因而婚前检查是必要的。坦诚是婚姻幸福的基础,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林某婚前隐瞒精神病史,与陈某结婚,婚后治愈效果不理想,如果陈某起诉,法院是会判决离婚的。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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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隐瞒精神病史 婚后女方数次提出离婚
法院:现双方分居已逾两年 女方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 A06:A06-法治庭审 &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 作者:周寒梅通讯员 韩根南
  □见习记者&周寒梅通讯员&韩根南&&&&本报讯&现年31岁的胡女士,因丈夫陈某婚前隐瞒精神病史,且在公众场合情绪失控打了胡女士,导致胡女士数次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昨日,闸北区院作出准予胡女士与陈某离婚的判决。&&&&2008年1月,胡女士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7月登记结婚,&2009年4月,胡女士和陈某因经济及家庭琐事产生隔阂。&2010年6月,胡女士独自离家,胡女士、陈某携女分居至今。婚后,陈某多次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2010年10月和2011年12月,胡女士两次起诉离婚。&&&&审理中,胡女士认为,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2月,对方突发精神分裂症进入区精神卫生中心治疗,自己才知晓对方初次发病在2007年,对方婚前隐瞒了病史。&2009年3月对方出院。&2010年1月,对方开始不服药,当月,自己与对方口头协议离婚,分割了双方的存款、首饰等财产,但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后,女儿随对方生活,自己住回娘家。&2010年4月,对方要求与自己复合,双方和好后共同出去旅游。&2010年6月,对方在公众场合情绪失控打了自己,双方分居至今。&&&&胡女士现认为,对方患有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要求判令自己与对方离婚;双方所生之女随对方生活,自己按月支付抚养费540元;现在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离婚后,双方自行解决住房。&&&&陈某则辩称,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女方怀孕后他开始练气功,女儿出生后女方携女住回娘家。他出院后,双方为经济产生矛盾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2010年6月,女方和他参观世博会时,他并没有打女方只是声音较大。&&&&陈某认为他对女方还有感情,希望双方共同抚养孩子,故不同意离婚。如女方同意离婚后孩子随他生活,女方一次支付五年或十年女儿的抚养费并给付被告补偿款200万元,他即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双方所生之女随本人生活,女方按每月1200元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女方和本人均自行解决住房。&&&&法院认为,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原、被告分居已逾两年,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就离婚后女儿随被告生活并由原告支付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并无不妥,可以采纳。至于子女抚养费补付及给付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告的工资收入,酌情予以确定。据此,法院最后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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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隐瞒精神病史能否离婚并要求赔偿
婚前隐瞒精神病史能否离婚并要求赔偿
案例:小强跟小丽自由恋爱并,小丽有精神病,并一直用药物维持才不至于发作,小强对此并不知情。后来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强偶然发现小丽在吃治疗精神病的药物,在追问之下知道了小丽患有精神病,但通过药物维持不会发作。之后,小强与小丽的婚姻关系严重恶化,小强始终不能忍受小丽患有精神病,于是小强向法院起诉并主张损害赔偿。分析:要解决小强这种情况,应该先对小丽的精神病进行鉴定,如果属于婚前禁止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他可以直接要求宣告婚姻无效,若不属于这种情况,则再起诉要求离婚,但其主张小丽给自己赔偿的要求是无法得到支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第三款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章第八条列出了三种: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可见精神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三十八条对有关精神病进行了解释: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小丽的精神病是否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种类还需做鉴定。如果不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种类,则小强就不能宣告婚姻无效,只能选择离婚这种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对于小强和小丽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为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上述四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小丽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则小强不能向小丽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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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隐瞒精神病史女方要离婚 法院做出准予判决
  现年31岁的胡女士,因丈夫陈先生婚前隐瞒精神病史,且在公众场合情绪失控打了胡女士,导致胡女士数次诉至法院,要求与陈先生离婚。闸北区法院日前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2008年1月,胡女士与陈先生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胡女士和陈先生因经济及家庭琐事产生隔阂。2010年6月,胡女士独自离家,胡女士、陈先生携女分居至今。婚后,陈先生多次因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疗。2010年10月,胡女士曾起诉离婚,后撤诉。2011年12月,胡女士又起诉离婚,后撤诉。
  审理中,胡女士指出,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2月,对方突发精神分裂症进入区精神卫生中心治疗,自己才知晓对方初次发病在2007年,对方婚前隐瞒了病史。2009年3月对方出院。2010年1月,对方开始不服药,2010年1月,自己与对方口头协议离婚,分割了双方的存款、首饰等财产,但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后,女儿随对方生活,自己住回娘家。2010年4月,对方要求与自己复合,双方和好后共同出去旅游。2010年6月,对方在公众场合情绪失控打了自己,之后自己独自回到崇明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认为对方患有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判令与对方离婚;双方所生之女随对方生活,自己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40元;现在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离婚后,双方自行解决住房。
  陈某则表示,双方谈恋爱时,他曾经将自己在2007年突发精神疾病的事情告诉过女方。婚后,双方感情尚可。现本人对女方还有感情,希望双方共同抚养孩子,故不同意离婚。如女方同意离婚后孩子随本人生活,女方一次性支付5年或10年女儿的抚养费(每月按1200元计算),并给付被告补偿款200万元,本人即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表示如原告满足被告提出的条件即同意离婚,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原、被告分居已逾两年,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就离婚后女儿随被告生活并由原告支付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并无不妥,可以采纳。至于子女抚养费补付及给付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告的工资收入,酌情予以确定。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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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33 34708 30649 18963 18348 16939 12753 12482 12188 1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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