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中伤退人员的工伤医疗费用谁承担保险应该由谁承担

  中国将给予破产国企退休人员一次性医保补助
  中新网8月5日电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日前联合下发的通知指出,对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今后,各地要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通知要求:
  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于2009年年底前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统筹解决包括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在内的其他各类城镇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
  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通过企业破产财产偿付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企业破产财产不足偿付的,可以通过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解决。省级政府对困难市、县应给予帮助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帮助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补助资金,可分年到位。
  各地要将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及其参保所筹集资金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不得单独管理、封闭运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与原所属企业(或企业集团)脱钩,统筹地区应按规定确保退休人员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中央财政对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给予一次性补助。
  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将目前尚未参保的、关闭破产集体企业等其他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对此项工作做得好的地区,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确有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的具体标准和审批程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按照规定严格组织实施,防止有缴费能力的企业逃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责任,损害退休人员和职工权益。到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
  各地要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扩面进度,确保实现到2011年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均达到
90%以上的目标。要大力推进解决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参保问题,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要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将城镇非就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将根据各地实际参保率,与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情况一并进行考核,通过以奖代补给予补助。
  到2011年年底,东、中、西部省份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地方政府所需筹集资金到位率要分别达到50%、40%和30%。地方各级政府在分配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时,要对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任务重、财力困难的地区给予倾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督促落实各项政策。中央有关部门将对各地落实本通知的情况适时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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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提要】法律知识企业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大病医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2001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没有重组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二)2001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经法定程序破产,无力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规定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没有重组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三)已停产一个自然年度以上、职工已连续半年以上未发工资的市属国有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四)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第三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认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或者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院破产裁定书;(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认定,由困难企业持上年度及本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月报表、上报财政部门的有关统计报表等有关材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市财政、市国资委、市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查核实,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郑州市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手册》,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书面答复,并告知原因。第五条 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按郑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筹集。第六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提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企业无力解决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向市财政部门借款,待企业经营好转时由企业归还。企业确实无力还款的,由市国资委负责在企业改制或破产时,从企业资产或企业破产财产中扣除,归还市财政部门。第七条 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专项资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第八条 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的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及家庭病床、外地就医等医疗费用,按照《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第九条 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的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应当按照《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郑政办文〔号)的规定,缴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享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十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期限暂定为一个自然年度。一年期满后仍符合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进行认定。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好转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正常参保形式为其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待遇。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所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提示】本文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特别声明: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日期:&&&&&&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的安排部署和《关于印发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号)精神以及《陕西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等四部门在认真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我市《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 & & &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西安市监察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财政局、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印发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
工作目标: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各级财政筹资,以及企业破产财产,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的方式,到2009年年底前,将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以及省、市、县属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将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将封闭运行单位纳入市级统一管理。到2010年年底前,将所有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确有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到2011年年底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
基本原则:各级政府负责、中央财政补助、多渠道筹资;多退少补、奖补结合;资金部分预拨,事后考核结算。
二、解决方法
通过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将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市、区(县)属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皮产国有企业,市、区(县)属国有困难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把配线的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一)全面解决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实现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对截至日,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按1.26万元给予补助,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对尚未参加城镇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有关文件规定的审定程序和补助标准,对2009年度所需参保费用给予补助。
(三)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市级所属企业(含省属下划)每人按20823.60元给予补助,区(县)属企业以当地2009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10年给予补助,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四)对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困企业退休人员,市级和城六区所属企业每人按14576.52元给予补助,其它区、县属企业以当地2009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4.9%比例计算10年给予补助,按困难企业参保模式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困难企业的审定,按照市政办发〔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其他关闭破产企业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等各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补助资金结算及使用管理
2009年市财政先按一定比例预拨补助资金到各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划拨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单独列账管理、封闭运行。2010年再根据各区(县)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以及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各区(县)财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提出补助资金的申请,上报《西安市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情况表》(附件1)、《西安市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补助资金申请结算表》(附件2)、《西安市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情况表》(附件3)、《西安市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补助资金申请结算表》(附件4)、《西安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情况表》(附件5)、《西安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补助资金申请结算表》(附件6)及相关资料。补助资金申请内容包括:本区(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到截止日期已上报的已参保、未参保人数;市财政预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申请结算补助资金的有关情况说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于2010年2月底前,将本区(县)审核汇总的补助资金结算申请和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经审核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审批。待审核意见出具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与各区(县)结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四、工作措施
(一)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保登记、基数核定、待遇支付、服务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号码等有关资料的提供、审核和组织参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结算工作;监察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补助资金的安全、高效实用。
(二)用好上级补助资金,解决这部门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确保将所有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今后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企业破产财产偿付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企业破产规定不足偿付的,可以通过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解决。
(三)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2月20日前,报表填报。国资委、区(县)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做好市、区(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情况报表的填报工作。
第二阶段:12月25日前,基础数据审核。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资委提供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批准文号、关闭企业批准文号或相关材料、困难企业认定材料、退休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号码等有关数据,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发放养老金的人数、身份证号等数据进行逐户逐人核对。
第三阶段:12月31日前,资金拨付。根据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支付工作。2009年12月底前将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市、区(县)属政策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四阶段:到2010年年底前,将所有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确有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服务管理,完善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做好参保登记、待遇支付等工作,及时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其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基金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不得单独列账、封闭运行
(三)要大力推进解决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参保问题,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落实,切实将城镇非从业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平稳顺利开展,保证不因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引发大规模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
六、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将对各区(县)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区(县),将视情况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各区(县)要坚决制止截留、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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