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高手翻译中药处方,谢谢,外地医院开的处方,qq被收回能不能拿回来来后去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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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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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开了一个处方,可是完全看不懂。求翻译,在线等,求各位大神援手,谢谢!20分
dawei-23 医生开了一个处方,可是完全看不懂。求翻译,在线等,求各位大神援手,谢谢!
拍了片子写得字都要跟医生问清楚问详细点,医生写的字他自己都不认识
热心网友
找那个医生问清楚,医生的字一般只有写的人认识
热心网友
这就是为什么会打医生的原因所在了。
医生的字只有医生能看懂,问问医生就可以了,这是你的权力
热心网友
找那个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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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翻译中药处方
详见附图,能指出药理就更好,多谢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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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来一个老话题:西医开中药处方,以及中医开西药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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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部长高强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和放射性药品处方。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八章附则第六十条 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号)同时废止。============ 这是处方管理方法的全文,比较长,贴出 来,共同学习下:我的理解,此《办法》除了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严格的限制外,并未对中成药,和汤药的应用做出明确的规定。就第六条: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我们一些医务人员包括我自己,会以为:既然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开具一张处方,那么,中医可以开中成药,但不能开汤药,中医不可以开西药。。。第十四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此可以理解为只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就可以开具处方,但并未对中西医的处方范围做出规定。此贴:
中医的执业范围。如具备手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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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剑凌云 edited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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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园版主
西医开中成药处方,以及中医开西药处方,目前本地卫生行政部门没有监管。医疗机构没有限制,取得处方权的医师(中医、西医)自动具有西药、中药(包括中药饮片,西医主要是开具中成药的情况普遍)处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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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学时,都学过中医学,获得临床职业资格后,基本满足条件。2.实际工作中,西医使用中成药时(含中药针剂),几乎抛开了望闻问切及中医理论,用中成药(含中药针剂)直接解决西医病症(非辩证施治),但多系辅助,是较低层次的中西医结合。3.中药饮片,少不了望闻问切及辩证施治,一般西医,不敢涉足。4.要发展中医药,偏偏成药及针剂是西医滥用的对象!5.让西医医生搞懂望闻问切及辩证施治,太遥远。要发展,估计只能靠中药制药行业了:较高层次的结合,针对西医病症,直接有效!一定范围内成为治疗的主角,而不是辅药!但是最终,差别也就不大了。要坚守中医药阵地,还得靠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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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质控员 edited on
丁香园准中级站友
西医课本里也肠梗阻可用大承气汤,胰腺炎可用生大黄汤灌肠,可见西医本身也可以开少部分中药吧。我们的中医师,哪个不开西药?如果不会开西药的中医师,估计没饭吃。但让我奇怪的是:在台湾:中医师是不能开西药,也不能开CT等检查单的。台湾是不是纯中医师,更能让中医师研究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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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园版主
?????看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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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园版主
没明白姐的意思。。。中医用西医会西医用中药是对本专业能力受限制后的一种方式,不否定大部分的出发点都是好的,但真正中西医融会贯通的几乎木有见过。。。思维方式的混乱不利于疾病的治疗,比如,上个月我去拜访我们这N年以前出名一位中医肝病大师,这位最近刚平稳渡过更年期,自己开方无效的情况下去求助西医,抗抑郁治疗后现在很好,所以说她认为西医非常好,现在看病比如胃病都是先西医上,然后在经验用中药,我感觉几乎抛弃了大部分的中医思维,我们这外科医生对术后便溏,排便不爽,甚至里急后重的患者,不是选择补气而是选择灌肠导泻,我个人并不排斥西医或中医,只要能搞定疾患的方法都可以接受,反对的是明明不了解反依葫芦画瓢式去用,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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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错过 edited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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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医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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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园版主
西医开中成药处方,以及中医开西药处方,目前本地卫生行政部门没有监管。医疗机构没有限制,取得处方权的医师(中医、西医)自动具有西药、中药(包括中药饮片,西医主要是开具中成药的情况普遍)处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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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2011)指出:“参加过中医药知识培训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不应认定为超出注册执业类别和范围执业。”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西医师可以开具中药。
《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指出,“已经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可以从事相应专业临床诊疗活动,其诊疗行为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注册后依法取得处方权,根据临床需要出具中、西药处方。”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医师可以开西药做手术。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转发了上述两个河南省文件,可以认为,满足一定条件下,中医可以开西药提供西医诊疗服务、西医可以开中药提供中医诊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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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色的枫 edited on
执业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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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学时,都学过中医学,获得临床职业资格后,基本满足条件。2.实际工作中,西医使用中成药时(含中药针剂),几乎抛开了望闻问切及中医理论,用中成药(含中药针剂)直接解决西医病症(非辩证施治),但多系辅助,是较低层次的中西医结合。3.中药饮片,少不了望闻问切及辩证施治,一般西医,不敢涉足。4.要发展中医药,偏偏成药及针剂是西医滥用的对象!5.让西医医生搞懂望闻问切及辩证施治,太遥远。要发展,估计只能靠中药制药行业了:较高层次的结合,针对西医病症,直接有效!一定范围内成为治疗的主角,而不是辅药!但是最终,差别也就不大了。要坚守中医药阵地,还得靠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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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质控员 edited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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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质控员 1.上学时,都学过中医学,获得临床职业资格后,基本满足条件。2.实际工作中,西医使用中成药时(含中药针剂),几乎抛开了望闻问切及中医理论,用中成药(含中药针剂)直接解决西医病症(非辩证施治),但多系辅助,是较低层次的中西医结合。3.中药饮片,少不了望闻问切及辩证施治,一般西医,不敢涉足。4.要发展中医药,偏偏成药及针剂是西医滥用的对象!5.让西医医生搞懂望闻问切及辩证施治,太遥远。要发展,估计只能靠中药制药行业了:较高层次的结合,针对西医病症,直接有效!一定范围内成为治疗的主角,而不是辅药!但是最终,差别也就不大了。要坚守中医药阵地,还得靠饮片!字里行间能够感受到您的中医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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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医课本里也肠梗阻可用大承气汤,胰腺炎可用生大黄汤灌肠,可见西医本身也可以开少部分中药吧。我们的中医师,哪个不开西药?如果不会开西药的中医师,估计没饭吃。但让我奇怪的是:在台湾:中医师是不能开西药,也不能开CT等检查单的。台湾是不是纯中医师,更能让中医师研究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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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法律角度看河南文件。在法理上,法无禁止即可行。对于中开西和西开中问题,特别是饮片等问题上,管理有必要,但上升到法治层面,目前是空白。实际操作上,中开西勉强,西开中,饮片都是验方,都很慎重。河南开了一个文件管理的先河。问题在于,法律都没有说不可以的东西,你文件说可以还是不可以,在法理上就很有逻辑问题。 按照一般惯例,对法律空白,地方法规可以进行规范,提出规矩。所以不知道是不是河南省之前有地方性法规,在处方权限上进行了规定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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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开西药,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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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园准中级站友
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中医、西医都可以开具中成药、西药,至于西医是否可以开中药汤剂,则看不出来。关于中医的执业范围问题,有些省份已经明确规定,中医可以在综合医院各专业执业,但是,卫生部或中医药管理局无明确的表示,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看到国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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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我觉得《办法》在这里想表达就是关于处方笺书写格式的问题,不涉及执业范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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