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轻微事故处理流程责任该陪多少?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致死,医院负轻微责任,应可获哪类赔偿?最高赔偿金额是多少?谢谢了,大神帮忙啊_百度知道免费找律师:400-888-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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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轻微责任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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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医疗过错案例4篇
医疗过错案例
篇一:医疗过错纠纷案例(1181字)
日14时30分,原告刘传伦、李培荣之子刘万军以&头痛、头昏、左侧肢体活动障碍一小时&之主诉入汉阴县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查体,脉搏8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50/120毫米柱,神志清,精神差,头颅CT检查:右基底节出血约30毫升。诊断:1、脑出血;2、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处理:一级护理,吸氧,脱水降颅压,营养脑细胞,控制血压,止血,支持对症疗法。当晚及6月30日前半天,患者症状、体征同前,病情较稳定。6月30日下午3时40分,患者燥动,鼻部不适,患者陪护人员告知医务人员,医方拔掉氧气管,同意停氧。护理记录记载:6月30日下午4时,患者神志清,精神差,双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应灵敏,诉头痛、头昏,血压170/110毫米柱,脉搏98次/分,呼吸22分/次。下午5时护理记录:神不清,瞳孔0。2厘米,光反射迟钝,呼吸快,鼾声重,呼之不应。下午6时给呼吸兴奋剂等处理,8时再次作头颅CT检查,右基底节出血有增加(约40亳升),出血灶周围有水肿灶形成。医方口头告知家属病情,双方商议后,由医务人员护送转往安康市中心医院,途中患者死亡。争议几次鉴定各有说法。
安康市安康市医学会(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1、患者脑出血(右侧基底节)量大,并发二次出血,继发脑水肿、脑疝形成,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是患者直直接死亡原因。医方的诊断及处理原则、主要措施是基本确定的。2、医方在病情变化时,观察,记录、处理欠及时。3、&病危通知书&未送达到病人家属手中,转院指征欠妥。鉴定结论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陕西省医学会(号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意见:1、脑出血诊断明确。2、入院收住内科抢救室诊治措施基本符合治疗原则。在病情加重时虽及时行复查头颅CT,但应请神经外科会诊,以确定手术时机,采取转院方式欠妥。3、脑出血、脑疝形成导致死亡。4、病历资料中有关入院时间在病历记载中数处不一致属医院管理缺陷。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方委托陕西安康永衡司法鉴定所作出永法鉴字(号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分析意见:汉阴县医院在诊治刘万军的全过程中存在诸多缺陷,其主要是:1、未执行&脑出血&护理常规,首先未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其次未进行对症护理,再次未观察准确记录24小时出入量,也没有严密观察水电解度平衡。2、治疗原则缺陷,未及时组织神经外科会诊,随时CT跟踪检查,掌握病情变化,确定手术时机。3、根据患者当时病情确定转院时机、方式欠妥。4、住院病历记录及答复中多处时间、日期、内容不符。鉴定结论:医方违背医疗水准和未尽到最高注意义务,在治疗抢救过程中存在诸多过失,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虽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仍被判四成责任。
篇二:医疗过错赔偿案例(480字)
陈某因乳腺癌曾于2004年1月到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某医院(以下称被告)做左乳癌根治术,术后作了两个疗程的化疗;2006年3月,陈某感觉胸口、胸骨、右乳根部疼痛,被告诊断为肋间神经痛并多次实施针灸、推拿治疗。5月初,陈某卧床不起,颈部僵硬,生活不能自理,疼痛也一直没有任何缓解。经江苏省中医院诊断后,陈某家属获知:陈某做乳癌手术后,癌症并没有根治,2006年3月开始的胸口、胸骨、乳根疼痛是癌细胞转移扩散所致。2006年7月,陈某因病于家中死亡。
原告认为,即使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致使挽救陈某生命、提高生存质量的机会错失,被告应予赔偿,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70000余元。
被告答辩称,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被告没有赔偿义务;被告没有过错,陈某当时确为肋间神经痛,被告是对症施治;即使针灸推拿措施是错误的,但和陈某的死亡结果也没有因果关系,陈某系因癌症复发死亡,被告没有赔偿义务。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补偿原告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篇三:医疗过错案例(373字)
患者王某,男,64岁,因食管癌于日入住山西省肿瘤医院,入院后医方给予了化疗处理,9月16日出院,日患者第二次入院进行化疗,10月22日出院。患者于日第三次入院,并于日在该院行使了食管癌根治术,11月29日出院。患者于日第四次入院进行化疗,12月27日出院。
患者于日第五次入院化疗,1月21日出院。患者于日第六次入院化疗,2月21日出院。患者于日第七次入院化疗,3月21日出院。患者在太原呆了一周左右,于日回到沁水县,后因食欲不振于日下午4时21分住进沁水县人民医院,急查血象白细胞0.41,患者被安排住该院进行治疗,29日上午9点左右患者病情加重,经治疗无效而死亡。
篇四:医疗过错纠纷案例(781字)
患儿李**(系原告李*、易**之子),男,一岁七个月。日因咳嗽三天、发热二天,连续呕吐多次,并伴有发烧、嗜睡、短暂发惊、无力等症状就诊被告**市妇幼保健院门诊部。门诊病历记载关于:现病史、既往史、体检、初步诊断结果支气管炎(以上被告书写内容字迹潦草无法识别)附血常规辅助检查。院方并未进一步检查并明确诊断。病历记载治疗意见:①10%GS100ml+头孢曲松1g+病毒唑0.1g;②10%GS100ml+氨苄西林舒巴坦1.5g+地塞米松2mg;③复方氨基比林0.8ml肌注。④随诊。院方未有完整的治疗方案且收留患儿住院治疗。当日10时左右在没有违背医嘱的情况下患儿家属自带药在当地**诊所输液,大约一个半小时输完,直到日病情加重前未见异常情况。
日7时50分患儿因&咳嗽三天伴发热二天加重半天&入住被告**市人民医院。既往有&喘气&病史。入院查体。诊断:重症肺炎伴心力衰竭、呼吸衰竭。14时5分,患儿出现心跳、呼吸骤停,于14时35分死亡。
诉前日经**市妇幼保健院,**市卫生局委托,日**市医学会出具**市医鉴(2007)1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
日李*、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K元、误工费P元、交通费U元、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Y元、精神抚慰金Z元,共计人民币M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日经原告申请,**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08)法医临床0767号司法鉴定书。依该鉴定结论2008年12月*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已调解。陈乐娇律师解答:医疗事故鉴定再次鉴定申请书样本--[我的医疗事故鉴定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轻微责任...]
时间: 19:47
陈乐娇问题描述:
我的医疗事故鉴定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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