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永红网法民初字第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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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中法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2013)梅中法民三初字第8号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大华衬衫厂宿舍大华天坛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运周,广东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宁市风华网吧。住所:广东省兴宁市兴新一路95&97号。
投资人:钟巧宏,该网吧业主。
委托代理人:黄少英、黄林光,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软星公司)诉被告兴宁市风华网吧(简称:风华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软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缪运周,被告风华网吧的委托代理人黄少英、黄林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软星公司诉称: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宇公司)与软星公司是《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等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人,已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1年1月13日,大宇公司在北京市签署文件声明,双方一致同意由软星公司作为双方的著作权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双方在我国内地行使包括游戏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等。当上述著作权权利遭受侵害时,软星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行动以及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行动,并有权独立承担并接受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的一切后果。软星公司有权代表大宇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权利。软星公司在独家行使合法权利过程中,发现风华网吧在未缴纳使用费,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经营场所营业性地使用上述游戏作品,风华网吧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风华网吧应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软星公司的经济损失及软星公司为查明风华网吧的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据此,请求判令:1、风华网吧停止侵犯软星公司拥有的《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游戏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在其经营的网吧电脑中删除侵权游戏软件;2、风华网吧赔偿软星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软星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公证费800元、工商查询费60元、律师费5000元、取证必要费用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风华网吧负担。
软星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45941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及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26号《公证书》复印件,证明软星公司为《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人;2、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10号《公证书》复印件,证明风华网吧侵犯软星公司游戏作品的著作权;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1)复印件,证明软星公司的工商登记及年检情况;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软星公司的机构类型为企业法人;5、软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壮宪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台湾桃园县居民姚壮宪的身份情况;6、兴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登记资料》复印件,证明风华网吧的工商登记情况;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同类型案例经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8、大宇公司出具的《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游戏著作权声明》复印件及《维权游戏列表》复印件和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116号《公证书》复印件,证明软星公司有权单独进行维权。
风华网吧答辩认为:1、风华网吧的住所地及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均不在北京市,而是在广东省兴宁市,若软星公司认为风华网吧侵犯其著作权需保全证据公证,应当由兴宁市公证机构受理。但软星公司却选择地处北京市平谷区的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关于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等有关法规的规定。2、软星公司委派的代理人伍翀奇到风华网吧上网时未办理计算机上机手续,北京市公明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高娟丽、孙贺永办理公证时未告知风华网吧,亦未出示工作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关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通知当事人的规定。3、公证人员高娟丽、孙贺永未亲自上机操作,而是由伍翀奇完成取证及保全证据,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四条关于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亲自外出办理的规定及第二十七条关于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的规定。4、因伍翀奇熟悉计算机技术,且是软星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如要恶意侵入风华网吧的计算机十分容易。若公证使用的电脑未上网,保全的证据有可能是硬盘内暂存的网页;若公证使用的电脑已上网,可通过修改特定文件使特定域名指向自己所希望的IP地址,制造需要的假象,亦可通过安装木马软件或通过黑客远程侵入取证网络系统,达到证据保全行为完全由自己控制。在网络公证中,因公证人员缺乏计算机技术,即使公证人员认真执行了公证程序,也很难判断网页来自哪个服务器,故在诉前保全证据阶段,可让计算机专家提前介入,才能确保证据保全的准确性,因此,伍翀奇亲自操作计算机所获取的结果,不具公证性、真实性和合法性。5、因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10号《公证书》违反公证程序,风华网吧已向该公证处提交《复查申请书》,申请该公证处对《公证书》进行复查。但该公证处未在复查期限内作出复查处理决定,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四条关于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并发给申请人的规定,因此,该《公证书》缺乏证据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6、风华网吧并未下载也未经营软星公司的游戏作品,软星公司亦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风华网吧是否构成侵权,因此,软星公司起诉风华网吧侵犯其游戏作品著作权并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根据。综上所述,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10号《公证书》违反了公证程序,不具有公证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效力,应认定无效。据此,请求判决:驳回软星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软星公司负担。
风华网吧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风华网吧向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出具的《复查申请书》原件,证明风华网吧请求该公证处撤销(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10号《公证书》;2、兴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钟巧宏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风华网吧的工商登记情况及投资人钟巧宏的身份情况;3、兴宁市邮政局曾学路支局出具的《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复印件,证明风华网吧已将《复查申请书》邮寄给北京市公明公证处;4、兴宁市公证处出具的(2013)粤梅兴宁第001270号《公证书》复印件,证明风华网吧将邮寄《复查申请书》的事实进行了公证;5、兴宁市邮政局曾学路支局出具的网页《查询记录》复印件,证明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已签收《复查申请书》。
经开庭质证,风华网吧对软星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证据2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北京市公明公证处未在复查期限内作出复查处理决定,该证据不具证明力;证据3、8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无法证实软星公司是否进行年审,且与本案无关联;证据4、5、7需阅看原件,但同意由法院对证据效力进行审查判断后不再开庭质证;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软星公司对风华网吧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1、3、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已经签收《复查申请书》。本院开庭后,软星公司根据本院要求,补充提交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2)复印件。根据庭审质证及对证据效力的审查判断,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2005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向大宇公司及软星公司颁发了编号为软著登字第045941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载明:登记号为;软件名称为《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著作权人为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2005年9月25日等内容。2011年3月26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了(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26号《公证书》,证实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所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专用章之印鉴属实。
2011年1月13日,大宇公司在北京市出具了《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游戏著作权声明》并附有《维权游戏列表》。该声明载明:大宇公司与软星公司是《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人,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由软星公司作为双方的著作权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双方在我国内地行使包括游戏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等,并开展宣传与商务开发活动。当上述著作权权利遭受侵害时,软星公司有权单独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行动及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行动,有权独立承担和接受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的一切后果,并有权代表大宇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权利等内容。2011年4月22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116号《公证书》,证实上述《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游戏著作权声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011年5月9日,软星公司向北京市公明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该公证处对其委派的代理人伍翀奇以计算机拷屏的方式保全有关游戏操作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拷屏文件予以保全证据。2011年8月24日,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公证员高娟丽、公证员助理孙贺永及伍翀奇到位于广东省兴宁市兴新一路旁的风华网吧,在该网吧内,伍翀奇办理了上机手续,在高娟丽、孙贺永现场监督下,伍翀奇在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一、开启计算机;二、点击键盘拷屏键对当前计算机桌面进行拷屏,在计算机桌面上新建一个Word文档,命名为&风华网吧&并打开Word文档,将拷屏文件粘贴于Word文档内;三、返回计算机桌面,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Word文档内;四、点击计算机桌面上的&游戏菜单&,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Word文档内;五、点击打开&游戏菜单&,进入相应页面,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Word文档内;六、点击打开&游戏菜单&页面上的&单机游戏&,进入相应页面,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Word文档内;七、点击打开&单机游戏&页面上的&大富翁8&,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Word文档内,点击运行并操作该游戏,对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屏幕画面分别进行拷屏,并分别将拷屏文件粘贴于Word文档内,之后退出该游戏;八、返回计算机桌面,点击桌面右下角的&龙管家网络计费系统客户端&,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Word文档内;九、点击打开&龙管家网络计费系统客户端&,进入相应页面,点击打开该页面上的&查看当前消费信息&,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Word文档内;十、点击打开&龙管家网络计费系统客户端&页面上的&查看当前消费信息&,进入相应页面,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Word文档内;十一、登陆邮箱,将&风华网吧&Word文档上传到公证员指定的邮箱内。上传结束后,伍翀奇下机离开风华网吧时,用照相机对该网吧外观进行拍照,公证员当即收存了伍翀奇现场拍照所用的照相机。在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办公室,公证员助理孙贺永将伍翀奇上述操作取得的&风华网吧&Word文档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其中三张光盘经该公证处加封后分别附在三份公证书后,另一张光盘保存在该公证处卷宗内。公证员助理孙贺永将伍翀奇现场拍照取得的图片洗印成照片一式四张,其中三张照片分别附在三份公证书后,另一张照片保存在该公证处卷宗内。2011年9月28日,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出具了(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10号《公证书》,证实上述保全证据的全过程和事实,并证实公证书所附光盘内的拷屏文件系伍翀奇在上述网吧计算机上实际操作所得,光盘内拷屏文件的内容均与伍翀奇所操作的上述网吧计算机屏幕显示的相关内容相符,公证书所附照片及光盘所记载的内容均与现场状况相符。
软星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风华网吧以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10号《公证书》违反公证程序,公证内容不真实,损害风华网吧的合法权益等为由,于2013年5月21日向北京市公明公证处提交《复查申请书》,申请该公证处对(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10号《公证书》进行复查。2013年5月22日,风华网吧的代理人黄林光经兴宁市邮政局曾学路支局,将《复查申请书》等材料用《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给北京市公明公证处,该特快专递载明的快递单号为4。2013年5月23日,兴宁市公证处出具(2013)粤梅兴宁第001270号《公证书》,证实风华网吧已将《复查申请书》等材料邮寄给北京市公明公证处。2013年7月3日,兴宁市邮政局曾学路支局出具网页《查询记录》,该记录载明快递单号为4邮件已于2013年5月24日签收。至本院开庭时止,风华网吧陈述仍未收到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对《复查申请书》作出的复查处理决定。
另查明: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2)证实,软星公司于2000年9月1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营业期限自2000年9月19日至2050年9月19日,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计算机软硬件,提供网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根据年度检验期为每年3月至6月的规定,软星公司已于2013年5月27日经北京市工商局年检。根据兴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证实,风华网吧于2009年11月12日经兴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该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钟巧宏,经营范围为网吧。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本案主要焦点:一是软星公司是否为《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游戏作品著作权人;二是软星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三是(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10号《公证书》是否予以采信;四是风华网吧是否侵犯《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五是侵权赔偿数额该如何确定;六是风华网吧的抗辩是否成立。
一、关于软星公司是否为《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游戏作品著作权人的问题。根据国家版权局向软星公司和大宇公司颁发的第045941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实,《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大宇公司、软星公司。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为上述登记证书的真实性出具了(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2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公证程序合法有效,公证内容客观真实。上述事实和证据充分证实,《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游戏作品的著作权已进行了登记,软星公司和大宇公司拥有《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游戏作品的著作权,该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软星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根据大宇公司在北京市出具的《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游戏著作权声明》证实,大宇公司同意由软星公司作为双方的著作权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双方在我国内地行使包括游戏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当上述权利遭受侵害时,同意软星公司有权代表大宇公司单独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维权行动及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行动,并有权独立承担和接受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的一切后果。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为上述著作权声明的真实性出具了(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11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公证程序合法有效,公证内容客观真实。上述事实和证据充分证实,软星公司的诉讼主体适格,依法可向风华网吧主张权利。
三、关于(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10号《公证书》是否予以采信的问题。根据软星公司保全证据的申请,北京市公明公证处派出公证人员高娟丽、孙贺永前往风华网吧,对伍翀奇以计算机拷屏方式保全涉案游戏操作播放画面的过程以及保存拷屏文档并上传至公证员指定邮箱的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北京市公明公证处为上述保全证据的全过程及取得的拷屏文档刻录成光盘的真实性出具了(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1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公证程序合法有效,公证内容客观真实,记载的公证过程与附卷的光盘内容可以互相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规定,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10号《公证书》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依法予以采信。
四、关于风华网吧是否侵犯《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游戏作品著作权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该涉案游戏软件即使不是风华网吧下载,而是消费者自行下载和使用,风华网吧作为网吧经营者和管理者,应按上述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和管理责任。根据(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10号《公证书》载明的事实,风华网吧未经软星公司和大宇公司许可,在经营的网吧计算机上储存《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供消费者使用,该行为侵犯了软星公司和大宇公司的著作权,风华网吧应停止侵权,在其经营的网吧电脑中删除侵权游戏,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关于侵权赔偿数额该如何确定的问题。软星公司要求风华网吧赔偿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工商查询费、律师费、取证费等经济损失共20000元,但软星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为制止风华网吧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亦无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或风华网吧的违法所得。鉴于软星公司的实际损失及风华网吧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且风华网吧侵犯的游戏软件数量及类型单一,侵权性质及后果轻微等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风华网吧可酌情赔偿软星公司的经济损失5000元。
六、关于风华网吧的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软星公司属于公证程序中的当事人,风华网吧则不属于公证程序中的当事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的规定,软星公司作为公证当事人,有权选择住所地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办理公证。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的规定,风华网吧不属于公证当事人,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办理公证时无需通知风华网吧。公证人员高娟丽、孙贺永对伍翀奇以计算机拷屏方式保全涉案游戏操作播放画面的全过程进行现场办理,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的规定。公证人员只对涉案游戏操作播放画面的全过程进行拷屏和保全,并非对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及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等,因此,不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规定。根据(2013)粤梅兴宁第001270号《公证书》及邮政部门出具的《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查询记录》证实,风华网吧已向北京市公明公证处邮寄了《复查申请书》等材料,该公证处亦签收了《复查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但至今仍未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北京市公明公证处虽未按《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的规定对该复查申请作出处理,但该违规行为并不影响(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10号《公证书》效力。因此,风华网吧以(2011)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310号《公证书》违反了公证程序,不具公证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效力,应认定无效等为由提出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风华网吧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软星公司拥有的《大富翁8游戏软件V1.0》游戏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在其经营的网吧电脑中删除侵权游戏软件;
二、被告风华网吧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软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三、驳回原告软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风华网吧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原告软星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软星公司负担225元、被告风华网吧负担75元。该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软星公司预交,被告风华网吧应在履行本判决时迳行付给原告软星公司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自辉
审 判& 员 梁凯明
审 判& 员 孔宁清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钟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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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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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何燕芳与被告江永德圆?????有限公司、何飞、毛美燕、周真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45?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唐定杰;莫海华;谭世元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45?号
原告何燕芳。委托代理人义庆娟,女,江永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江永德圆?????有限公司,住址:??????(原县武装部)。法定代表人毛美燕,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何飞,公司股东。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飞。委托代理人陈德文,系被告所在居委会推荐的公民。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毛美燕。被告周真蓉。原告何燕芳与被告江永德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圆盛公司)、何飞、毛美燕、周真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莫海华独任审理,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欧阳娟担任记录。原告何燕芳及其委托代理人义庆娟,被告德圆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飞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燕芳申请追加何飞、毛美燕、周真蓉为共同被告。日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唐定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莫海华、人民陪审员谭世元参加的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贺少玲担任庭审记录。原告何燕芳及其委托代理人义庆娟,被告何飞的委托代理人陈德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圆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美燕,被告毛美燕、周真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燕芳诉称:通过熟人介绍及被告德圆盛公司工作人员宣传,日原告何燕芳与被告德圆盛公司签订协议,被告德圆盛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2%。日至日的利息4000元被告已按约定支付。借款期满后,经协商原、被告续签合同,期限为三个月,月息2%,并约定到期被告必须无条件归还原告本金利息。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收款,但被告均以下个月一定归还为由一拖再拖,至今未还,日至日的利息被告均按约定的2%支付,但日至4月11日的利息是按1%支付的,4月12日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德圆盛公司系何飞、毛美燕夫妇二人所开,原告投资的200000元实际为何飞、毛美燕夫妇二人的私人借款,且借款是按被告德圆盛公司的指定函汇入被告周真蓉的账户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德圆盛公司及何飞、毛美燕、周真蓉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原告何燕芳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民间投资理财中介服务管理协议1份,拟证明毛美燕、何飞借原告何燕芳200000元的事实;2、转账通知函1份,拟证明被告德圆盛公司于日通知原告转账200000……(本文书还有269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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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燕芳与被告江永德圆?????有限公司、何飞、毛美燕、周真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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