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取消省级卫生村申报材料行政部门对大型医疗设备审批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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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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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规财发[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我部制定了《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参照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按照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和完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对配置审批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各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应报我部备案。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
工作制度(暂行)
&&& &&为进一步规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确定全国规划控制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配置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部依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相应配置标准,组织全国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审批工作。
&& 二、实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专家评审制度。卫生部组织专家开展大型医用设备规划配置评审工作,提高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工作决策水平。
三、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
&& &(一)申报
1.医疗机构申请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应对设备适用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论证,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附件1);
(2)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资格证(包括执业医师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上岗资质证明等复印件);
(5)医疗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
(6)资金来源证明(如购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需提供政府部门资金批复文件)
其中,(1)和(2)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2.区域内首次配置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医疗机构应提供该设备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包括成本构成、诊疗收费价格和成本-效益分析)详细情况;若设备为国外引进,医疗机构还应提供该设备国外应用、发展的具体情况。
3.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应通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申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 &(二)受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卫生部。卫生部受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和7月,受理后下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3)。
卫生部不受理医疗机构自行送达的申请材料。
(三)论证审批
1.卫生部每年5月和8月组织专家评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须共同参加论证评审。
论证评审的主要程序为:专家组推举组长主持论证评审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介绍本省规划配置有关情况、医疗机构陈述及答辩、专家评分并提交评审报告。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医疗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予回避。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卫生部可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查验。
2.卫生部综合专家意见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依据配置规划,在专家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配置批复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装备的,批复自动失效。医疗机构仍计划配置该品目大型医用设备的,需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对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的设备,经专家论证同意,可适当延长批复有效期。
4.卫生部在批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结果。
5.区域内首次配置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经专家评审通过,给予临时配置许可,准予医疗机构试用。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按成本核定的诊疗服务价格。
试用1-2年后,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经专家评估,有效性和安全性高的设备,可列入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
目,编制全国配置规划;符合配置规划的,予以正式配置许可。
经评估有效性和安全性不高的设备,经专家论证,延长试用时间或撤销临时配置许可。延长试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1年后经专家论证有效性和安全性仍然不高的,撤销临时配置许可。
&& &(四)配置许可证印发
医疗机构收到配置计划,按照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程序进行采购。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将购置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附件4)一并送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转报卫生部。
卫生部制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实行岗位负责制。承办人填写《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印发审核表》(附件5),核实配置机构批复有关情况和医疗机构相关信息,经复核人审核,处室负责人审签,司领导签发后,再印制配置许可证。
审核合格的配置许可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制工作,并通知相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取。
承办人负责将许可证发放有关情况进行整理,与其他配置审批材料一起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四、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审批程序
(一)申报
1.医疗机构申请更新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应认真组织论证,并提交《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表》(附件6)等相关材料。公立医疗机构须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固定资产报废或更新程序,并提交处理意见。
2.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更新设备的医疗机构应通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至卫生部。
(二)论证审批
卫生部自更新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研究作出是否同意更新的批复。
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部可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进行论证和现场查验。
(三)配置许可证印发
医疗机构更新申请获得批准,并按照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将购置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以及原设备的配置许可证原件,一并送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转报卫生部。
配置许可证印发程序同上。
医疗机构上交的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需作为重要文档妥善保管。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卫生部办公厅&&&&&&&&&&2008年1月22日印发
&&&&&&&&&&&&&&&&&&&&&&&&&&&&&&& &&&&&&&&&&&&&&&&&&&&&&&&&&&&&&&&&&&&&&&&&&&&&&&&&&&&&&&&&&&& 校对:李军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 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五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六条&&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
  第二章 配置规划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编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和提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中介组织对大型医用设备的先进性、经济性和适宜性进行专业技术论证,定期发布阶梯配置入选机型,指导配置工作。
  第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型医用设备临床使用情况,结合技术发展和我国国情适时公布淘汰机型。
  第三章 配置审批
  第十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据配置规划,经过专家论证,按管理权限分级审批。
  第十四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及主要内容
  一、新增大型医用设备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拟申请设备名称、规格和主要配件;相关辅助配套设备名称、数量和使用人员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情况;
  2、可行性论证报告、需求分析。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配置的主要理由;所申请设备的技术发展前景;在临床、科研中的作用;预期使用率;人员取得岗位资质情况;购置经费来源以及经济分析等。
  二、更新大型医用设备
  1、设备的更新理由、购置时间; 
  2、申请更新设备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3、使用情况:包括每年的检查治疗人次,开机天数,故障停机天数;
  4、对更新设备的处理意见和拟装备设备的档次。
  第十七条&&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或进口注册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政府拨款资助的设备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对未经批准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
  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年度审批情况。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大型医用设备年度审批情况。  &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生、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要接受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第二十二条&&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达到计(剂)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的作价办法,指导地方的作价行为。具体定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第二十四条&&严禁医疗机构购置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其他医疗机构更新替换下来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配置审批。
  第二十五条&&严禁使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管。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和操作规范情况以及应用质量的安全、有效、防护进行监督和评审;对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取得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时的收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拨款资助的大型医用设备购置的资金、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准部门报告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应用事件。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规划、越权审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经办人通报批评,并有权撤消其批准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处理情况应通过媒体公布。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所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相应收入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封存该设备,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封存其大型医用设备,并吊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颁布后,医疗机构需重新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按管理权限办理配置许可证。 在本办法生效以前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但因本地区配置总量限制仍不能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的医疗机构,发给《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具有《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相应设备的诊疗收入按营利性机构纳税,该设备到期报废不得更新。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和使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归口管理,其配置规划和年度审批情况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印制。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1995年卫生部令第43号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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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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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国务院                        2012年9月23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品粮基地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部
高等学校设立、撤销、调整研究生院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32号)
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教育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实行告知性备案
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危险化学品相关审批实施管理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机构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境内上市前置审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证监会审批时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
主导电信企业规划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电信管理机构
通信电子计量校准规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机械防盗锁生产登记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生产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
合资船船员登陆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中央与地方年终结算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
省级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调整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择优资助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外国人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部门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
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
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或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交通运输部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运货运代理、船舶代理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
交通运输部
铁道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准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
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铁道计算机联锁设备制造特许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管理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评标结果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农村水电电气化县规划审批及验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农业、教育、质量监督行政部门
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部门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
乡村集体企业设立、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禁止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人工鱼礁建造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部分税号铜、钢材自动进口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外商投资项目的产品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商务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银行票据、清算凭证印制企业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组织印制
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报关员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海关总署或各直属海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海关总署或各直属海关
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税务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公路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主管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电焊条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验配眼镜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认监委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认可证书格式和认可标志式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国家认监委
认证标志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国家认监委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新闻出版总署、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按期刊出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第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除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外的地区木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家林业局
特殊情况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林业局
处理非正常来源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
省级以上林业部门
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四期工程省级规划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林业局
天然林保护工程省级实施方案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林业局
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林业局
外国人来我国从事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采集标本等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1989〕353号)
省级林业部门
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狩猎证管理
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
国家旅游局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宗教局
中央国家机关部分职业技能鉴定:收银员、电梯安装与维修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员、半导体原料制备工、美容师、美发师、调酒师、线务员、仪器仪表检验工、水工检验工、植物组织培养工、磨片工、玻璃加工工、金属轧制工、木工(手工木工)、瓦工、热力司炉工(锅炉操作工)、建筑油漆工、印刷机械维修工、铣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水质检验工(化学检验工)、物资进货员、眼镜验光员、洗衣师、烫衣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认可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
省级气象机构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设立自助银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保荐代表人注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证券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审批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三: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四: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且该收购人在新股发行前已经拥有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选任或者改任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资格核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的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审批:同比例增减资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部分事项审批: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变更的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结算业务资格核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证监会、银监会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总代表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认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证监会、银监会
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入股、收购)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股份转让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估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司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司解散或撤销时资产协议转让方案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时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
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赠送外国人除外)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大城市设置专门档案馆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档案局
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具体范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国家档案局
烟草企业非烟草专卖品中外合作事项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烟草局、省级人民政府烟草行政部门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外专局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牌号、成分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
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
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公布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牌号、成分名录管理
设立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民用机场命名(更名)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1号)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中国民航局授权的机构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适航委任单位代表认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国民航局
航空气象环境探测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国民航局
自2012年12月31日取消
民航企业及机场参股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国民航局
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令第509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民航地区管理局
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机场使用许可管理
飞机一发失效应急程序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令第509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民航地区管理局
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机场使用许可和航空公司运行许可管理
民用航空器飞行教员执照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教员合格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没收、追缴文物中一般文物投入流通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文物局
没收、追缴文物除交还失主外应移交文物行政部门
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已不再受理新的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审批申请
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用、临床验证审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类医疗器械中非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用、临床验证审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境外委托生产备案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认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
国家中医药局
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保税仓库项下寄售、代销、买断方式项下进口付汇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项下进口付汇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退汇项下进口付汇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异地付汇项下进口付汇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深加工结转项下进口付汇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进口付汇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异地付汇项下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特殊经济区域内机构外汇登记变更、注销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企业进口预付货款退汇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全国社保基金备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外资银行、有外资投资入股的中资银行外汇净利润汇出或者人民币净利润购汇汇出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商用密码产品维修指定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
国家密码局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人防办
按照人民防空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下放后实施机关
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至20亿元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200万吨至500万吨煤炭、铁矿石、原油专用泊位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食盐准运许可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认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通信管理部门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
不跨省(区、市)的330千伏、500千伏交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环境保护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
交通运输部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
长江、珠江干线水路运输经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
交通运输部
流域管理机构
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部门
农药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部门
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部门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外商投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外商投资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外商投资营业性演出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外商投资保险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专门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以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外商投资旅行社(出境游除外)设立审批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以上税务机关
区县级税务机关
烟草广告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工商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工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户外广告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地级以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待设备监理立法完成后,依照法规对下放到省级质监部门的相应审批权进行规范
气瓶检测机构核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除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以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电力整流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第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安全监管总局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
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宗教局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部门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变更部分业务范围审批: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审批:非上市证券公司涉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审核的增资,非上市证券公司涉及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的增资,非上市证券公司减资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变更章程重要条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派出机构
非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派出机构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业务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证监会派出机构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部分情形审批: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监会派出机构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监会派出机构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监会派出机构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监会派出机构
保险代理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监会派出机构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监会派出机构
保险经纪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监会派出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解散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监会派出机构
保险经纪机构解散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监会派出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监会派出机构
经营区域仅限于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监会派出机构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号)
国防科工局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专科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外专局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国家海洋局
省级海洋行政部门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公布)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及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部门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国民航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国民航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器地面教员执照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油料企业安全运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国民航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文物局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人防办
省级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人防办
省级人防办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
原审批部门
调整后审批部门
地方粮库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审批时征求财政部、农业部的意见
“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时征求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的意见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科技部、卫生部
科技部审批时征求卫生部意见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民银行、财政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方案和协议审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财政部、国资委、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资委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监会(会同证监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监会(会同证监会)
电力行业标准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
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防科工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批时征求国防科工局的意见
(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17项)
合并后项目名称
亏损补贴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并入“财政补助、补贴事项审批”
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渔业航标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并入“渔业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黄金制品内销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并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露天佛像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国家宗教局
并入“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进口药品注册
进口药品再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变更进口药品已获证明文件及附件中载明事项补充申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药物临床试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产药品注册
新药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生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产药品再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已获证明文件及附件中载明事项补充申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港澳台医药产品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港澳台医药产品注册
港澳台医药产品再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变更港澳台医药产品已获证明文件及附件中载明事项补充申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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