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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上的承诺
&&&&法益所有人承诺他人对其法益予以侵害可否阻却违法,大多数并无明文规定。然而,虽然此种侵害行为在未经承诺的情况下有惩罚的必要,但是在已经承诺的情况下,其可罚性显然已不存在。因此,即使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种因法益所有人承诺而对其法益予以侵害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以不受处罚为宜。[1]&&&&
既然不是所有已经承诺的侵害法益的行为,在上都不成立犯罪而不受处罚,也就是说,其中还包含有经承诺而为之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而受处罚的情况,因此,对于获得承诺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成立犯罪,在何种情况下不应成立犯罪,颇值得注意。&&&&
本文拟根据犯罪三元论[2],的观点,探讨承诺在犯罪判断体系中的意义。&&&&
从实质上说,上的承诺是指被害人承诺对其法益予以侵害。不是对法益所有人的法益实施的侵害,无承诺可言。例如,参与共同犯罪之承诺,因为所侵害者为他人(共同犯罪之被害人)的法益,而不是承诺人本人的法益,因此不属于上的承诺。行为人获得承诺而为之行为,事实上与承诺者本人所为之行为无异。既然承诺者本人对自己的法益加以侵害不构成犯罪,那么,行为人获得承诺者本人的承诺而实施的侵害行为,自然也不应构成犯罪。&&&&
根据被害人的法益是否直接被侵害可以把被害人分为直接被害人与间接被害人。一般所谓被害人承诺,应指直接被害人的承诺。间接被害人的承诺,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予考虑。重视的是直接被害人,但是有时也未忽视间接被害人。例如在和诱未成年男女罪[3]和略诱未成年男女罪[4]中,其被害法益为监督权,监督权人为直接被害人。不过略诱罪并非不注意间接被害人之未成年男女的保护。由于略诱罪未获得间接被害人的承诺而使其脱离监督权人的监督,因此,规定其比和诱罪为重。&&&&
承诺不仅为上的法律用语,也是日常使用的普通用语,有时还与其他法律中的用语如同意、允准、许可与承认混在一起使用。然而,上的承诺有其一定含义,并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因此,不可与相类似的用语混淆。&&&&
承诺与同意的法律效果相同,广义的承诺,应当可以包括同意。然而二者实有不同之处。上有人将同意作为阻却构成要件事由,而将承诺作为阻却违法事由[5],也有人检讨二者在用语上的区别[6]。承诺与同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承诺必须有承诺者将其承诺的内心意思向外表示出来,而同意则可以不必有这种对外表示;承诺是经请求而为之的被动行为,而同意未经请求亦可为之,具有主动性,承诺原则上必须由法益所有人亲自为之,而同意可以由第三人为之。&&&&
允准在上虽然与承诺的效果相同,但允准与受允准者的关系是不同于承诺者与受承诺者的关系的。允准是基于公权力产生的,承诺则不是基于公权力产生的。允准与承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承诺可以作为一般阻却事由,不必在法律条文中加以规定,就可以成为阻却构成要件或阻却违法的理由,而允准是特别阻却事由,必须在法律条文中予以规定[7];承诺不涉及公权力,因此承诺者与受承诺者为对等关系;承诺认可的是受承诺者对法益的处分,允准认可的是受允准者所实施的行为为合法行为。&&&&
许可并不是只能由行政机关发出,有时人民也可发出[8]。当许可由人民发出时,与承诺就极为相似。但两者仍有区别:承诺为私人的意思表示,许可为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的意思表示;承诺为法益处分的认可,许可为一定行为的允许;承诺为上的阻却事由,许可为行政法上的阻却事由。&&&&
上的示诺与民法上的承认,在法律上有很大区别:承诺为认可法益的处分,承认为认知对方的权利;不承认事后承诺的效力,被害人事后的承诺不能发生应有的效力,然而,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承认可以溯及于法律行为时[9];承诺只能由本人为之,承认则可以由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之[10]。&&&&
根据犯罪三元论的观点,承诺可以阻却构成要件或者阻却违法,而使侵害法益的行为不能成为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
(一)阻却构成要件的承诺&&&&
在犯罪构成要件上规定未得承诺而成立犯罪的情形并不多见。因为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无论是对财产法益或人格法益的侵害多以未获得被害人的承诺为前提,因此往构成要件上不需要再特别予以规定。在个别犯罪构成要件中规定未得承诺,是用以区别与已得承诺而成立的犯罪的不同。例如,未得承诺的堕胎罪[11]的处罚要重于已得承诺的堕胎罪[12]。&&&&
获得被害人的承诺而侵害共法益,在上仍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情形,主要是侵害生命、身体法益的犯罪,例如,加工自杀罪[13]和加工重伤罪[14]。获得承诺而为加工自杀或自伤行为虽受处罚,但比未获得承诺的为轻。因此,在加工自杀或自伤罪中,承诺虽然不能阻却构成要件,但仍可以成为减轻刑罚的原因。类似的情况还有以放火、决水方法烧毁、侵害自己的所有物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获得被害人承诺而实施此种犯罪的人,只应论以轻轻的放火烧毁自己所有物罪[15]引和决水侵害自己所有物罪[16],而不是较重的放火罪和决水罪。&&&&
但是承诺烧毁或侵害的如果不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住宅、建筑物、公共交通工具或矿坑,并且也不会产生公共危险,则犯罪不能成立。同样道理,自己毁坏自己建筑物、矿坑或船舰,或者承诺他人予以毁坏,都不构成毁坏建筑物、矿坑、船舰罪[17]。&&&&
获得被害人承诺而实施的行为,为什么有的成为阻却构成要件或构成要件不该当的原因,有的仅能转换为轻的罪名?这是因为在前者的情形下,立法者完全尊重被害人的决定权,尤其是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权。被害人的承诺,使原应成立的财产犯罪失去成立的根据。在后者的情形下,承诺对象的法益为对于个人较为重要的人格法益,如生命或身体,此项法益一旦受侵害,则个人如果不是在社会上消失,就是由于侵害结果导致个人的残疾,无形中造成社会的重大负担。因此,立法者虽然不禁止法益主体本人的处分,但是禁止他人为法益主体处分其法益。由于法律明文禁止,因此不能由于获得被害人的承诺,而不构成犯罪和不受处罚。&&&&
(二)阻却违法的承诺&&&&
财产法益主体对其所有的财物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能,因此,无论自己处分或委由他人处分,均不应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同样为个人法益的人格法益,其法益主体并不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能。因此,虽然在自己处分时,可不成立犯罪,但如果委由他人处分时,实施处分行为的人,仍然可以因此构成犯罪[18]。可见,对于人格法益侵害的承诺,无法阻却构成要件,只能依其情形阻却违法。&&&&
一切人格法益,因为与个人有切身利害关系,属于专属法益。财产法益与个人无切身利害关系,属于非专属法益。两者属性不同。对专属法益之人格法益予以侵害,往往不可回复损害。因此,只许法益主体自己侵害,不许他人侵害。如果法益主体承诺他人对其法益予以侵害,那么,此项承诺充其量为阻却违法事由,而不能是阻却构成要件事由。&&&&
被害人承诺不是法定阻却违法事由,而只是实质阻却违法事由。不过,将被害人承诺作为实质阻却违法事由,不能漫无限制,只有在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中才能使用[19]。&&&&
在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中,对侵害财产法益的承诺,因为可以认为是阻却构成要件事由,因此不必再将其视为阻却违法事由。这样,承诺作为阻却违法事由之犯罪,不外乎侵害人格法益之犯罪。换句话说,除了对于生命或身体重要器官或四肢侵害之承诺外,对于其他法益,如身体不重要器官、名誉、信用或秘密侵害之承诺,应可作为实质阻却违法的事由。这一点是符合承认实质阻却违法事由之各种实质违法性理论的。&&&&
根据结果无价值性理论,犯罪行为引起之结果,虽然不能忽视,但由于已获得被害人承诺,使其失去法益保护的必要性,应当令其阻却违法,尤其对于保护重要价值的事物而牺牲较不重要的事物,应为法律所允许。这样,行为人欲放弃自己的法益,承诺他人予以侵害,那么,获得承诺而造成的侵害结果,因失去其反价值性,不必要认为违法,因此,应使其阻却违法。&&&&
根据行为无价值性理论,不仅应重视行为所引起的结果,而且应重视引起结果所使用的方法及行为方式、行为动机与目的。只有在对全部因素予以考虑之后,才可以认定应否使其违法性受阻却。如果使用的方法虽然不当,对于社会治安构成重大影响,即使法益被侵害的结果不重大,仍然不可因此而使其行为阻却违法。从形式上看,获得承诺而实施的行为,无异于未获得承诺而实施的行为。从整体上看,受侵害的法益事先已获得被害人承诺,因此,该行为的无价值性不受重大的影响,应当成为阻却违法事由。&&&&
根据目的说理论,阻却事由除了必须具有目的的正当性之外,还应重视手段的相当性。因此,假如被害人所承诺的事并无不当,其所为的承诺并无不利于被害人,反而有利于被害人,并且所采取的手段并无不相当时,那么,基于此项承诺而为的行为,应当认为是依正当目的而为的行为。&&&&
根据优越利益说,法律虽然以保护法益为目的,但在两个法益或利益无法同时予以保护时,应当着重优越利益的保护,并可以放弃非优越利益的保护。因此,保护优越利益可以作为阻却违法的事由。不过,如何认定优越利益是值得重视的。在认为承诺作为实质阻却违法事由时,应重视道义或伦理利益,并以此为优越利益。如果只注重有形的财产利益而不考虑无形的道义或伦理利益,就不可能认为具有伦理意义的承诺为阻却违法事由。&&&&
根据社会相当性理论,符合社会伦理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是受容许行为或社会相当行为。社会不容许行为可以作为犯罪予以处罚,社会容许行为则不应作为犯罪予以处罚,而应当将其作为阻却违法事由。获得被害人的承诺而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抽血、美容手术等,如可认为是社会所容许的,应当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
总之,获得承诺而实施的行为,是否阻却违法,不能一概而论。各国立法例并未将其作为上一般阻却违法事由,也未在分则中作为个别阻却违法事由,而是仅仅将获得承诺而实施的犯罪规定为较轻的罪名而已。作为实质阻却违法的事由,承诺对若干人格法益的侵害,在未能阻却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可以阻却违法。&&&&
为什么在获得被害人承诺后,对自由、名誉、信用或秘密法益的侵害,不能认为阻却构成要件而只可能认为是阻却违法?这是因为自由等法益与法益主体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对其的侵害,不能说对法益主体毫无影响。这与财产法益受侵害对法益主体毫无影响不同。因此,对自由法益,较不重要的身体法益或名誉信用,或者秘密法益侵害的承诺,不能完全否认其毫无侵害性。由于法益主体已有承诺在先,使其违法性减少,因而可被认为阻却违法,但不能阻却构成要件。在研究上的承诺时,还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对成立犯罪的影响:&&&&
(一)法益侵害性与承诺&&&&
一切犯罪都对法益有所侵害。某种行为一旦认定为犯罪,就无法否认其法益的侵害性。然而,法益的受侵害有轻重之别。轻微侵害并不是非处罚不可,只有较为重大的法益侵害才应予以处罚。&&&&
法益侵害轻重的认定,应当全面考虑侵害所引起的结果,受侵害法益的种类、侵害行为及行为的意图目的。在各种因素中,承诺不失为其中一个因素。实施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如事前获得被害人的承诺,则可以认为是轻的法益侵害。这种轻的法益侵害是否可以原谅,必须仔细考察被害人的承诺是否完全排除法益侵害性。&&&&
当所规定的犯罪不受承诺影响时,虽然有被害人的承诺,犯罪仍然成立,仍应受处罚。&&&&
当所处罚的犯罪侵害了重迭法益[20]时,如果注重的是公法益的保护,而不是私法益的保护,那么,即使获得私法益主体的承诺,仍不能阻却构成要件或违法性[21]。&&&&
当事先获得承诺而侵害私法益时,原则上不构成犯罪;对公法益的侵害,如果获得公权力机关的承诺,也不应构成犯罪。然而公权力机关的承诺不是一般阻却事由,而是特别阻却事由,因此,如果法律无特别明文规定时,仍然不能由于获得公权力机关的承诺而阻却其构成要件或违法性。&&&&
当侵害的是人格法益时,由于社会结构与伦理观念不同,各国社会对于人格法益侵害的容忍度相差很大,情况有所不同。大体上说,只有对不属于严重的人格法益,如自由、名誉、信用与秘密法益[22]的侵害,可以出于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违法;属于对严重的人格法益,如生命法益和身体法益的侵害,即使获得被害人承诺,为社会所难以容忍,也不能阻却违法。只是由于社会观念改变,怀孕妇女自行堕胎或人工流产的行为,已为社会所接受。因此,为怀孕妇女施行堕胎的人,在许多国家中都可因已获得被害人的承诺而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
当侵害的是财产法益时,由于这种法益无一身专属关系,随时得与法益主体相分离。财产所有人如承诺他人予以侵害,无异于表示财产所有人欲与其所有物分离或放弃其财产上的利益,因此,不必再予以保护。不过,共有财产因有多数所有人,因此,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承诺,才可以进行。如果未取得全体共有人的承诺,或仅取得少数共有人的承诺,所进行的财物处分,仍无法阻却财产犯罪的犯罪构成。&&&&
(二)伦理违反性与承诺&&&&
被认为是社会最低的伦理。所处罚的行为,莫不具有伦理违反性。从另一角度看,在社会伦理上认为可容许的行为,上自然没有将其作为犯罪予以处罚的必要。当中规定的犯罪特别涉及社会伦理时,这种犯罪的成立,不能不考虑社会伦理被违反的程度。如果社会伦理被违反的程度很严重,犯罪应当成立;如果社会伦理被违反的程度,并非特别严重,就没有将其作为犯罪予以处罚的必要。&&&&
获得承诺而实施的行为,通常其伦理违反性远低于未获得承诺而实施的行为,但其是否已低至不必予以处罚的程度,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判断。&&&&
如果承诺的动机显然违反伦理,而获得承诺而实施行为的人,亦知其违反伦理,行为人获得承诺而为之行为就不是没有违法性,该承诺就不能阻却违法。如为了诈取保险费,而承诺他人毁损自己保险的轿车,就不能阻却构成要件或违法性。&&&&
如果获得被害人的承诺是出于违反伦理的动机的,由于这种行为在上往往都有规定,这无异于认为所获得的承诺不发生效力。例如利用亲属、监护、教养、救济、公务或业务关系进行奸淫或猥亵行为的,成立利用权势奸淫猥亵罪[23]。被害人承诺并不能阻却该构成要件或违法性。&&&&
如果行为人获得承诺是出于不当动机,但被害人于承诺时并不知道,则不能不认为所获得的承诺出于伦理违反性的动机。承诺人在承诺之后,或在该行为实施时,发现行为人具有获得承诺的不当动机,即可撤销已给予的承诺。如果承诺人不予撤销而让行为人继续获得承诺的行为,则以前给予的承诺仍属有效。例如,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给其以轻伤害,但不知其目的在于施行性虐待。当承诺人知悉行为人有此不当意图时,可以撤销承诺,以迫使行为人放弃或停止此不当行为。但如果承诺人不撤销承诺,由于被侵害的法益是承诺人可以处分的,因此,此项具有伦理违反性的获得承诺行为,仍可阻却违法。&&&&
如果行为人是使用欺骗手段获得承诺的,则承诺无效。例如,行为人使用诈术,使被害妇女误以为是自己配偶而听从其奸淫的,行为人的意图或其使用的手段方法都有明显的伦理违反性。又如,获得住宅管理人承诺进入其住宅的,承诺将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但是,如果住宅管理人是在不知行为人具有奸淫、猥亵或强盗意图或目的的情况下给予承诺的,并且住宅管理人如果知道上述不法目的,就不致承诺时,行为人所获得的承诺就违反社会伦理,应属无效承诺。&&&&
(三)为被害人利益与推定承诺[24]&&&&
为被害人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虽然未得到被害人的现实承诺,但却被认为是推定承诺,可以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其作用与现实承诺相同。&&&&
与现实承诺相比,推定承诺缺乏承诺人的承诺表示,在当时甚至也没有受承诺人。然而,依据现实承诺而实施的行为,未必有利于承诺者,但是依据推定承诺而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利于承诺者的。&&&&
推定承诺的成立,必须具备紧急性、必要性及有效性,以防止被滥用。紧急性是指不能事先获得被害人承诺是出于当时的紧迫情况。必要性是指当时具有非采取行动不可的必要性存在。有效性是指该行为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更大利益。紧急性与必要性,必须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例如,他人房屋冒烟,显然是失火,路人破门而入救火,可以认为是具有紧急性与必要性。但如果见他人房屋有大量水外溢,破门而人防水是无必要了,因为水患的防治不如救火迫切。在考虑必要性时,不能仅仅站在被害人个人的角度上,而必须站在社会伦理与正义的角度上,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对于有效性的判断,不能单纯从结果的角度考虑。只要在行为时,依据普通人的知识经验可以认为有效时,就可予以实施。即使在实施以后,事实证而完全无效,仍可主张为推定承诺。&&&&
依法进行的行为,如患严重精神病的病人在有伤害或侵害他人权益的危险时,其保护人强制其住院的行为,从某种角度来说,也属于推定承诺。&&&&
事实上,适用推定承诺的情形,往往同时也可以适用其他阻却事由。因此,如果同时有其他法定阻却违法事由可以适用时,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定阻却违法事由。这样,推定承诺可以视为仅仅具有辅助性的效用。毕竟法定的阻却事由应当优先于属于实质阻却违法事由的推定承诺。&&&&
无论条文是否以承诺作为构成要件,承诺对于犯罪的成立以及刑罚的加重与减轻,都有相当的影响。因此,研究承诺成立的条件,以认定真正承诺的存在,意义就十分重大。&&&&
从形式上看,承诺必须具有以下要件:&&&&
(1)合格的承诺人获得承诺而实施的行为,大多在于侵害承诺人的法益,因此,承诺人不失为被害人。但是,由于其已承诺他人对其法益予以侵害,因此,承诺人又不是上真正的被害人。然而,承诺人必须对被侵害法益具有完全的处分权,才是合格的承诺人。不具有处分权人的承诺或是只具有部分处分权人的承诺,都是无效力的承诺,都不能阻却构成要件或违法性。&&&&
(2)具有承诺能力大体上说,自然人有辨别事理的能力者,就可以认为具有承诺能力。然而,成年人可能因患病而丧失辨别事理的能力,未成年人可以由法律基于某种考虑就特定事项规定为无承诺能力。例如关于性方面的承诺,各国普遍认为未满14岁女子的承诺无效。法人也具有承诺能力。不过名义上虽是法人的承诺,事实上仍然是法人机关中自然人为其承诺。因此,法人的承诺能力在本质上与自然人没有区别。&&&&
(3)具有承诺意思
由于承诺是对他人承诺可以对其法益予以侵害,所以,承诺意思其实就是处分法益之意思。承诺人除了必须认识自己在处分法益外,还必须认可他人所作的法益处分。仅仅认识自己在处分法益,而不认可他人为共处分法益,只可以认为仅仅具有自损意思,而无承诺意思。&&&&
(4)表示承诺决意承诺决意必须来自承诺人之自由意思。虽然承诺决意可能受外界之影响,也可能不受外界之影响,但是,处在意思不自由状态下表示的承诺,将不被承认具有效力。&&&&
(5)承诺时间上有效之承诺,必须在行为之前为之,并且在行为之前未曾予以撤消。行为后表示的承诺或撤消了的承诺都是无效的承诺。&&&&
(6)对行为人作出承诺表示承诺应当对获得承诺而实施行为之人进行表示。一般说来,承诺应对特定之人表示,但也可以对不特定人表示。无论对于特定人或不特定人,都必须有承诺的表示,不可仅有承诺的意向[25]。承诺表示必须达到相对方,否则,虽然有承诺表示,但却未达到相对方,无法为相对方所认识,也就无法实施获得承诺而进行的行为了。&&&&
从性质上看,承诺必须具有以下性质:
(1)承诺必须具有内容表面上虽有承诺的表示,但未含承诺的内容,所表示的承诺空洞无物,不能成为真正的承诺。 &&&&
(2)承诺必须具有明确性模棱两可,难以捉摸的不确定承诺,是无效的承诺。承诺的明确性,不仅涉及承诺的意愿,而且涉及承诺事项的范围。获得承诺而实施行为的人,逾越承诺部分的行为,不能阻却违法。&&&&
(3)承诺必须具有真挚性承诺人必须出于真意,出于自由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认为是真正的承诺。&&&&
(4)承诺具有可撤回性承诺表示作出后,承诺人可以在行为人尚未依承诺实施行为,或者依承诺而实施行为尚未终结前,撤回承诺。行为人如果不愿承诺人撤回承诺之表示,继续其行为,其所实施之行为不得阻却行为之违法。&&&&
(5)承诺不得附加物质条件这也是明确性的要求,因为一旦附加物质条件,就难以客观地认定承诺了。例如,在承诺之际表示获得承诺之人必须提供相应的给付,才可实施承诺之行为。承诺人是否真心作出承诺是难以确定了。但是,承诺可以订立有效期限,期限届满,承诺就失效。因为承诺往往对承诺人不利,设立承诺期限,可使承诺人之利益获得保护,因此可以承认承诺的时间条件。&&&&
(作者单位/台湾大学法律系
责任编辑/刘守芬)
【注释】本文是台湾大学法律系蔡墩铭教授1993年9月在东京《正当化与免责问题》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由北京大学王世溯副教授整理并提交本刊发表。
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之机能,被害人既然承诺行为人对其法益予以侵害,则一方面被害人个人之决定应受尊重,另一方面,对被害人所放弃之法益,刑法自然不必再予以保护,除非刑法对于经承诺之行为亦予以处罚,否则对于此种行为实不应予以处罚。
行为必须具有犯罪构成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才能成立犯罪。
[3][4][7][11][12][13][14][16][16][17][23]
我国台湾现行刑法第240条第1项,第241条第1项、第112、113,156,186条、第269条第22项,第291、289,275、282,175条第2项,第353、228条。
参见林山田:《刑法通论》,第162页:陈志龙:《人性尊严与刑法体系入门》,第207页。
参见克劳思·罗克沁:《刑法总论》,第337页。
参见我国台湾现行社会秩序维护法第90条第2款。
参见我国台湾现行民法第115条,103条。
例如,加工自杀或自伤罪。
参见前田雅英:《刑法总讲义》,第143页。
重迭法益之侵害是指所侵害的数个法益属于不同性质之多数法益。
例如诬告罪,即使已获被诬告人之承诺,但由于该罪注重的是保护司法权的公正性,因此,虽有被诬告者之承诺,仍然不妨碍诬告罪之成立。
妨害自由之承诺是否阻却违法,学者所见不一,有认为成立犯罪者,如韩忠谟:《刑法原理》,第156页;有不认为成立犯罪者,如前田雅英,见注[19],第143页。
推定承诺,也有人称推测承诺,如林山田,见[5],第166页,陈志龙,见[5],第207页o
参见:周治平·《刑法总论》,第174页。女人怀孕期间不得不注意的那些事
来源:搜狐母婴
在孕期,每个准妈妈都希望可以生出一个健康聪明的宝宝来。然而,她们仍在为一些繁琐的事在苦恼着,包括在饮食上,在行为上等等的问题一直被围着,不知道对与错。
1、【喝冷饮或吃冰品会引起宫缩吗?】
答:喝下冰冷的饮品,会觉得肚子怪怪的时候,其实并不是因为冷饮或冰品造成宫缩,而是食品温度低,吃进肚子造成胃肠不适。有研究显示,当孕妇的手触碰冰块时,子宫的血管会收缩,相对胎儿的血液循环就会不好,影响其成长。因此,孕妇应该少吃冰淇淋、棒冰这些食品,至于冷饮,只要放在室温,温度超过摄氏10℃以上即可。
2、【可以吃辣吗?】
答:吃辣椒对于孕妇和宝宝并没有影响。辣椒中含有麻木神经的物质,会对宝宝的神经造成影响,所以孕妈咪们在食用辣椒时,一定要注意不可以吃到让口腔发麻,适量的食用即可。在吃辣椒时,只要掌握口腔是否感到麻木的原则,孕妇们就能安心吃辣了。
3、【可以吃榴槤、姜这些燥热的食物吗?】
答:会使体内血糖升高,一旦妈妈的血糖提高,宝宝就会容易过重,所以孕妇如果要吃榴槤,以每餐不超过一个橘子大小为限,也就是约半片榴槤即可,以免吃太多,造成胎儿过大。姜虽属燥热性食物,但是也是改善孕妇呕吐症状的天然食材,所以煮菜时放一些姜,约一个拇指大小的份量,可减缓孕吐,但是千万不要摄取过量!
4、【吃木瓜、芦荟容易流产吗?】
答:木瓜含有女性荷尔蒙,容易干扰孕妇体内的荷尔蒙变化,尤其是青木瓜,孕妇更应完全戒除,因为它不但对胎儿的稳定度有害,还有可能导致流产。在东南亚国家,当地居民还会用吃木瓜来避孕,可见木瓜对于生产是不利的。至于芦荟,目前有对动物进行过实验,研究发现芦荟对于动物,会造成流产的结果,所以怀孕的妈妈们,还是少吃为妙。
5、【不能喝酒或抽烟吗?】
答:若在怀孕后的前三个月抽烟,可能会增加胎儿有兔唇或颚裂发生的机会。怀孕中抽烟或是经常吸入二手烟的话,宝宝将来较易有学习障碍或行为上的问题。怀孕晚期是胎儿神经细胞与脑部大量发生沟通与联结的阶段,许多神经传导物质会因为酒精而受到影响,对于胎儿的脑部发育会造成严重伤害,有酒瘾的女性应该在怀孕之前就先戒酒。
6、【怀孕可以喝中将汤吗?】
答:汤药性温补,主要是让女性通经,缓解不适症状。依照中医说法,怀孕时期火气较大,此时喝中将汤恐有上火之疑虑。部分女性在怀孕前有服用中将汤调经的习惯,有时在怀孕初期因为不知道已经怀孕仍然服用,依照台湾津村顺天堂公司的说法,怀孕期间服用中将汤,对胎儿并无不良影响,但怀孕后会有体质改变的现象,故确认怀孕后,建议停喝中将汤。
7、【咳嗽可以吃川贝枇杷膏吗?】
答:川贝枇杷膏配方不一,其中有些含有「红花」是属于中药的避孕药材,选购时必须特别留意。其实怀孕期间有任何不适,都应该与医师讨论后再处理,所以咳嗽可不可以吃川贝枇杷膏,只要确定药物配方,在与医师讨论过后,自然可以安心服用。此外治疗咳嗽也不是只能吃川贝枇杷膏,看过医师后自然会有更适合孕期的处理方式。
8、【孕妇可以吃粉光参或人参吗?】
答:中医一般建议在「气虚」的情形下才使用人参,可以补气并有安胎效果。对于某些实热体质的孕妇,或怀孕后期体质偏热的孕妇,如果服用人参温热补品,有可能助火动胎,加重怀孕的不适。人参种类甚多,如高丽参、吉林参、党参、粉光参、太子参等,有温补、平补或凉补的不同,所以与医师讨论后再服用,是最佳的处理方式。
9、【吃木瓜宝宝会得黄疸?】
答:会黄疸主要是因为血中胆红素升高,导致眼球巩膜(眼白部分)与皮肤泛黄。一般人过量摄取红色与黄色的蔬菜、水果,如胡萝卜、番瓜、木瓜、橘子、柳丁、柿子、芒果等,会使血中的胡萝卜素含量过高,胡萝卜素沉积于皮肤,会使皮肤变黄。但是目前临床上并未有孕妇或产妇因食用木瓜,引致新生儿黄疸发生的报告,木瓜的食用与黄疸的发生并不相关。
10、【吃燕窝,宝宝可以避免黄疸?】
答:说法在中医上并没有根据。燕窝,性味甘平,滋阴润燥,补中益气,临床上一般于病后身体虚弱调理时使用。燕窝被当成珍宝,恐怕是落入「物以稀为贵」的窠臼中。由于中华民族各地风土民情歧异颇多,某些地区会鼓励孕妇多吃燕窝补身,但临床上仍要特别注意,燕窝里含有动物性蛋白质,有特异体质的孕妇要小心吃燕窝而引起过敏的反应。
11、【多吃黄连、人参、药酒可以养胎?】
答:味苦、性寒。有清热燥湿、泻火解毒的功能,但是过服或服用太久,容易败胃。但是,中医认为有是证而用是药,例如某些妊娠恶阻(即妊娠呕吐),属于胃热引起的,临床上也会使用黄连来治疗。若是一味认为怀孕体虚,就盲目进补如人参这种甘温火热的补品,就犹如火上浇油,势必使内热突然上升,血热妄行,严重的话可导致先兆性流产,或使产程延长导致难产。药酒含酒精成份,对于胎儿影响甚大,准妈妈们不可不忌。
12、【吃薏苡仁会落胎?】
答:薏仁是人们熟悉又常食用的食品和中药,其味甘淡,性微寒,有健脾胃、利水渗湿、清热排脓之功。然而薏仁之根,古书上曾拿来做为堕胎之用。此外,实验研究也发现薏仁油,会增加兔子与豚鼠的子宫兴奋收缩。
责任编辑:刘芬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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