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沙坪坝区办理的高血压心脏病的治疗特病,医院不认可,我该怎么办

特病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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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病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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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疾病:1.血友病;2.再生障碍性贫血;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唇腭裂;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0.儿童白血病。(二)慢性病: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2.糖尿病1型、2型;3.冠心病;4. 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5.肝硬化(失代偿期);6.系统性红斑狼疮;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8.结核病;9.风湿性心瓣膜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13.甲亢。(三)申报1、申报受理。特病申报的受理,由区县受理机构进行实时受理和初审(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特病申报受理机构后,应进行公布,以便于参保人申报)。2、特病申报实行按参保地管理原则。参保人员申报特殊疾病,需在参保所在地办理。具体申报时,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其委托人应向参保所在地受理机构提交以下申报资料:1.《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3.本人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4.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申报需要委托他人办理时,还应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双方签字的委托书。(三)资料审核。受理机构在收到特病申报资料时应进行逐一初审,初审主要内容是审核申报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个人参保状态。对初审合格的,由受理人员将其资料进行统一整理保存,并如实做好系统备案。对初审不合格的,予以当面退还申报人或被委托人,并告知其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申报资料。(四)集中体检1.受理机构对当月受理的参保居民申报资料合格的进行整理成册,于次月10日前报当地区县经办机构汇总。2.区县经办机构收到汇总后,提交相应的诊断机构,按确定的每月集中体检时间组织体检。在该时间段内,申报特病的参保人员可在正常工作日内进行体检。注意事项:(1)体检人员应带上本人的病史资料到指定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如体检人员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到指定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须写委托书,双方当事人签字;被委托人本人须带上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持有效委托书、体检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病史资料等,到指定诊断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核认定。(2)指定诊断医疗机构对参加体检的人员应认真核实其身份,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集中诊断的检查项目》实施相关检查;体检人员如能提供近2年内市内同等级别医疗机构或上一级医疗机构、市外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加盖医疗机构鲜章)的相应检查报告的,诊断医疗机构应互认其诊断结果,不应再要求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但应对申报人员进行刷卡登记)。(3)特病体检费用由体检人员自付,医保基金不予报销。(五)诊断结果1.特病诊断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专门的专家工作组,严格对照《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作出是否符合申报特病的诊断,并形成诊断结论,并将诊断结论填写在《申请表》上,进行签字盖章。2. 特病诊断医疗机构应及时将诊断合格的申报人员名单汇总到《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体检合格人员汇总表》,报当地区县经办机构审批,同时做好合格人员检查资料存档和信息录入工作。3.对特病体检不合格的,由特病诊断医疗机构将申报人员相应材料退还申报人。(六)审批和制作发放特病证。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对特病诊断合格人员在系统中进行网络维护。制作特病证,发给申报人员。制作特病证的流程为:打印—盖章—压膜。(七)特病患者特病证遗失的,由本人或被委托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1寸照片1张、《重庆市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变更就诊医疗机构(证件遗失补办)登记表》,到参保所在地区县经办机构补办。或由被委托人携带身份证及特病患者身份证原件、1寸照片1张、委托书、《补办申请表》,到参保所在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补办。(八) 特殊疾病申报人员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不参加集中体检,按以下流程办理1.申报结核病、精神病病种申报结核病、精神病病种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或申报人(带上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委托人(带上申报人和委托人身份证、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将申报人以下资料交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结核病、精神病病种诊断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与申报病种相关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用鲜章)、检查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用鲜章),以及社会保障卡原件,由诊断定点医疗机构实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审核和办理《特殊疾病证》。2.申报恶性肿瘤病种申报恶性肿瘤病种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或申报人(带上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委托人(带上申报人和委托人身份证、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将申报人以下资料交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表》、与申报病种相关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用鲜章)、检查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用鲜章),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由医保经办机构实时审核办理。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申请表》、《诊断证明书》等资料,经核实为合格人员后,办理《特殊疾病证》。(九)长期市外异地居住参保人员申报特殊疾病1、长期异地居住人员特病就医参照渝人社发[号文件第十六条执行。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原则上由患者在市外居住地就近分别选择1所一级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1所二级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患者可换1所居住地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对患三种以上特殊疾病,还可在居住地增选1所二级以下(含二级)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病就医定点医院。慢性病市外异地就医的,不能选择市外3级医疗机构为定点就医医院。2、长期异地居住参保人员申报特殊疾病的办理,参照市内特病申报办理流程。3、 已确定为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如新增殊疾病病种应按规定重新申报。4、已确定为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因欠缴或中断医保缴费而被取消特病资格的,之后接续缴费的,需按规定重新申报办理特病资格。(十)特病资格复查1.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对特病人员具体病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就诊记录的,进行抽选(不少于总数的30%)作为特病资格复查人员。2.区县经办机构在确定复查人员、复查时间、指定复查特病诊断医院后,及时通知有关复查人员,开展复查工作。3.复查合格的,继续享受特病待遇。复查不合格的,由诊断医疗机构将复查情况提交本区县经办机构。区县经办机构根据复查结论及有关资料,对相应复查人员的特病资格在网络信息系统内进行注销。注意事项:复查产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医保基金支付。先由指定复查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复查结束后将复查人员检查发生的与复查特病相关的费用明细,报区县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核实后经负责人批准,纳入特病门诊费用结算。(十一)特病患者因故要求对特病就诊机构进行变更的,原则上应在自行选择的特病就诊机构就医满1年后,方可向参保所在区县的经办机构提出变更书面申请(已在原特病就诊机构已发生费用的,当月不予变更),并填写《特殊疾病变更就诊医疗机构(证件遗失补办)登记表》,区县经办机构核实情况后签署意见并将变更信息在网络信息系统内做好更新维护。办理新证同时销毁旧证。(十二)其他特殊疾病患者就医时原则上由患者在居住所在地就近分别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一级医院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患者可换1所市内三级医院;对患有三种以上特殊疾病的,还可增选1所医院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对慢性病原则上不到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确因病情需到三级医院治疗的,可凭本人选定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到1所三级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特殊疾病证办理1.特殊疾病种类:重大疾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唇腭裂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儿童白血病。慢性病: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糖尿病1型、2型;冠心病;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结核病;风湿性心瓣膜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甲亢。2.需办理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持本人的医保卡、身份证(未成年人持户口本)、1寸照片2张和本人的特殊疾病2级及以上医院相关病史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表,社保所初审并盖章。3.参保居民持经社保所初审后的申请表、身份证、医保卡、本人2级医院以上(含2级)住院病历(含检查原始资料)及相关病史资料到指定诊断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诊断。对诊断合格者,医疗机构收取病史资料,对诊断不合格者,医疗机构退回病史资料。指定诊断医疗机构:长寿区人民医院、长寿区中医院、长寿区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病)、长寿区结防所(限结核病)。医疗机构检查诊断时间:每月1-25号(法定假日除外)。4.诊断医疗机构办理流程:参保居民持申请资料到诊断医疗机构医保办→医保办安排专家按照特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诊断合格的居民持申请资料和诊断证明交到医院医保办→医保经办人员审核后,将特病信息维护进系统。5.特殊疾病诊断合格的居民于次月10号后,带上身份证、医保卡、1寸相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领取《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资格证》。6.特殊疾病待遇享受时间:取得特殊疾病资格证后即可享受。具备特殊疾病资格的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参保缴费的,从其未缴费的次年1月1日起取消特病资格,之后接续缴费的重新按规定申请办理。注意:结核病的申请、诊断及特病资格证的领取均在结防所,其他同上。
以重庆为例,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可咨询当地社保。一、可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特病的种类(一)重大疾病1.血友病;2.再生障碍性贫血;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唇腭裂;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0.儿童白血病。(二)慢性病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2.糖尿病1型、2型;3.冠心病;4.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5.肝硬化(失代偿期);6.系统性红斑狼疮;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8.结核病;9.风湿性心瓣膜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13.甲亢。全市参保居民患有以上23种疾病,可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特病证,享受相关待遇。二、特病享受的待遇1.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其起付线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直至当年的成年人报销封顶线;儿童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的累加封顶线一档10万元,二档15万元。2.特殊疾病中的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每次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特病报销的费用仅针对办理的病种的相关治疗,并符合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药费用报销范围。三、特病就医管理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原则上由患者在居住所在地就近分别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一级医院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患者可换1所市内三级医院;对患有三种以上特殊疾病的,还可增选1所医院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对慢性病原则上不到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确因病情需到三级医院治疗的,可凭本人选定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到1所三级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四、特病办理流程1、申报人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并提交至医保中心;2、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1寸照片2张;3、申报人提供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或三级医院门诊病历(含检查原始资料)即可现场办理《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资格证》;4、若无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或三级医院门诊病历,则需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申请参加集中体检,合格后,方能办理《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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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的好评 城乡居民合作医保23种特病待遇统一·重庆晨报数字报
第006版:今日要闻
 城乡居民合作医保23种特病待遇统一
   成人重大疾病一年最高可报11万,儿童重大疾病最高可报15万元  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特病待遇将统一。  昨日,市人社局介绍,即日起,我市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高血压病等23病种(见附表)纳入特殊疾病管理,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均可申报办理。  这项政策将惠及我市2600多万城乡居民合作医保参保人。  怎么享受?  加入市级统筹就可享受  “以前我市是各个区县自行制定特病范围,此次制定了全市统一标准,凡加入市级统筹的区县,从统筹之日开始施行。”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按计划,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保到年底实现全市统筹,届时全市的参保人员都可享受这一标准。  对各区县参加市级统筹前已办理完特殊疾病资格认可手续、但不属于23种特殊病种的人员,按照“锁人头、锁病种、锁标准”的原则,继续执行原特殊疾病待遇。参保居民申请办理特殊疾病时,必须符合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  怎么申请?  向当地医保机构申请办理  如果参保居民患上特病该怎么办理呢?这位负责人说,参保居民申请特殊疾病应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  同时,参保居民办理特殊疾病应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指定机构申报,并提供《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以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和本人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等材料。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组织诊断医疗机构和申报人员集中开展检查诊断工作,对合格人员纳入特殊疾病进行管理,对不合格的将申报资料退还申报人。  需要注意的是,具备特殊疾病资格的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参保缴费的,从其未缴费的次年1月1日起取消特病资格。之后接续缴费的重新申请办理。  咋选医院?  选定特病机构一年内不得变  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原则上,由患者在居住所在地就近分别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一级医院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患者可换1所市内三级医院;对患有三种以上特殊疾病的,还可增选1所医院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对慢性病,原则上不到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确因病情需到三级医院治疗的,可凭本人选定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到1所三级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值得提醒的是,参保人员选定的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提出申请,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报销标准?  儿童重大疾病最高报15万  特殊疾病患者门诊治疗后,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付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次月5日前,向参保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月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等资料。  这位负责人说,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其起付线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直至当年的成年人报销封顶线,一档为7万元,二档为11万元;而儿童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的累加封顶线一档为10万元,二档为1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特殊疾病中的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每次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重庆晨报记者&雍黎  (一)重大疾病:  1.血友病;  2.再生障碍性贫血;  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  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  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  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8.唇腭裂;  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10.儿童白血病。  (二)慢性病:  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  2.糖尿病1型、2型;  3.冠心病;  4.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8.结核病;  9.风湿性心瓣膜病;  10.类风湿性关节炎;  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  13.甲亢。  纳入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  市民在窗口刷卡使用医保卡。&(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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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患胆结石多年,由于年已72岁患有高血压心肮脏病长寿区医...
状态:就诊前
&副主任医师
明天来看我的门诊,我在门诊大楼2楼,肝胆外科专家门诊,我先看看病人和相关的检查资料,记住把资料都带来。年龄大不是问题,看看有没有手术禁忌症。
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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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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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名称:肝内胆管结石,0.3*0.2能做碎石吗&&
希望得到的帮助:想咨询一下能做体外碎石吗
病情描述:一周前发现左腹疼痛,去医院就诊,诊断为肝内胆管结石,大小0.3*0.2
疾病名称:肝胆管结石,胆囊结石&&
希望得到的帮助:请医生给我一些治疗上的建议,目前病情是否需要手术?,是否需要就诊?就诊前做哪些准备...
病情描述:一周前发生胃部疼痛,挂了几天水,现在没有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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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医院外地户口在重庆买的医保,怎么办高血压哮喘的特病西南医院做的检查,医生说可以办特病,又叫我办了医院的_百度知道
外地户口在重庆买的医保,怎么办高血压哮喘的特病西南医院做的检查,医生说可以办特病,又叫我办了医院的
而且还要两年以上的病历才行,而西南医院的医保办公室也说能办外地户口在重庆买的医保?为什么医生又说能办,要在指定的医院做检查,又叫我办了医院的证明,叫我回买医保的地方去办,为何沙区的特病这么难办,可我去单位问了一下,医生说可以办特病,我想问一下,西南医院的报告都不行吗,怎么办高血压哮喘的特病西南医院做的检查,说不行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这家那是医院啊,分明是宰人店!最后连骨头也吐!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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