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出具时间两方同等责任,手术没做,对方不付医疗费后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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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方赖着不肯来结案,导致我不能办保险理赔怎么办? ?
已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方赖着不肯来结案,导致我不能办保险理赔怎么办? ?
08年11月初从停车场出来,在基本没有速度的情况下,一辆摩托车由于开得太快,直接与我车发生相撞,把我车右方撞毁。对方反弹出去头部撞伤,后我报120送其入院,并报警了,她皮外伤第二天就出院了。第二天交警部门说一人50%的责任,她不同意,然后怎么都不来处理,交警扣了我的车。后来交警劝我多承担一点责任,因为我买了全险,而她只买了交强险。所以我同意了承担70%的责任,警方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我的损失相对她的来说比较大,就算是她只承担三成,她还是要出一些钱,于是她怎么都不来结案,我给她电话,她和她老公就说要我承担全部责任,并另赔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我觉得她的要求实在太过份,本来她要出的钱更多,我已经做出让步,而她不但不想出钱,还想从中赚笔钱!
虽说已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但由于她不来结案,导致我这边提出车来后修车费用全部都是自行垫付,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我想请哪位大侠帮帮忙,我的问题是:
1。她们不来结案,交警什么时候会结案要多久;
2。结案后她们不出具医疗单据,保险公司会给我赔钱吗?
3。我现在只想保险公司快点赔付我出钱修理汽车的钱给我,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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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已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方赖着不肯来结案,导致我不能办保险理赔怎么办? ?”的解答: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我前几天刚处理完与你相同的案子。
双方就损害经济赔偿数额协商达成一致后你,同去交管部门开具《交通事故损害经济赔偿凭证》,持此凭证,医药费收据(报销范围是医保内的),误工费证明(误工证明,收入证明,个人完税证明),营养费收据,再加上你修车的定损单,明细单,发票。去你的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去报销。
医药费赔偿问题,保险公司承担比例因金额大小不同,如果金额小于一万元,合理部分将全部承担,保留好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等相关证明;赔偿误工费需对方提供误工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及完税证明等; 修车费赔偿问题,您的车辆损失先在商业保险中车损险项下按责任比例赔偿;对方车辆损失在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内全额赔付,超额部分在商业保险中第三者责任险项下按责任比例赔偿。
如果你的车已经修完了,你就不要急,不让主动去找她解决问题,拖着她,她比你急。调解不行的话就只有起诉她,这种人没办法只有去法院喽。
另外建议你一下,当时的事故认定,应当要求交警判你全责或者无责,不要怕他额你,全责的情况下,修车费全报,其他费用也基本上都报。你现在不管是同等责任也好,70%责任也罢,修车费最起码不能给你全报,还得向对方当事人索要,你想想麻烦不。
上述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回复时间: 10: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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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肯定不会陪你的
3前面2个问题解决了这个就行了
回复时间: 10:44:51
我们也遇到过这种情况;
对方刚开始的时候要私了,我同意给1000元,然后我的车在找自己的保险公司修,对方不答应,只好公事公办;
结果是我的维修费用比对方高多了,对方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我在给500元就算了,我当然不答应,因为这不能找保险公司理陪的,况且走道这一步,我也没有必要私自给对方钱,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还找交警理论,最后知道交规是什么了,也不找我要钱了。
问题是我修车的钱没有着落了,没有办法,只有自己掏腰包了。
损人不利己,愚昧啊
回复时间: 10:52:24
最好到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11:08:03
1、你说的结案,是指对事故的赔偿调解吧,《安全法》规定:事故认定后,双方当事人都自愿要求由民警调解该事故的,则由民警调解赔偿问题,有任何一方不愿意的,则不予调解,那另一方只能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
2、医疗单据属理赔依据之一,你若无法出示,保险公司会据此拒赔该部分赔偿金。
3、最快速、有效的办法还是上法院起诉对方,然后连带人身伤害赔偿问题一并解决。
回复时间: 11:16:16
兄弟,从你的问题来看,什么都晚了(钱已经给了),你还是起诉吧,不过即使你赢了,法院对于个人也很难强制执行的
回复时间: 11:38:35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回复时间: 11: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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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出具认定书需要一定的时间,催促交警尽快出具,谢谢,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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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g7z&|[山东 潍坊];& 16: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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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他人酒后无证驾驶出事故造成车主受伤,车主在“新农合”所报销的医疗费能否再次要求被告赔偿?事故发生之后未报警,双方责任如何划分?
-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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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酒后无证驾驶出事故造成车主受伤,车主在“新农合”所报销的医疗费能否再次要求被告赔偿?事故发生之后未报警,双方责任如何划分?
作者:张向安&&发布时间: 10:47:09&&【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或者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基本案情】&&&&原告唐小明,男,湖南省双牌县人,汉族。&&&&被告李大军,男,永州市零陵区人,汉族。&&&&原告唐小明因与被告李大军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唐小明诉称:原告与被告李大军在双牌县城从事铝合金门窗的个体户;因被告联系到何家洞乡的生意,委托原告加工。日,原告及其弟弟和被告三人驾驶原告的三轮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到何家洞乡给被告做事,日做完事吃完中饭回来,被告主动要求驾驶摩托车,因是熟悉人原告就同意了,下午3时许,在驾驶到永江三十六湾16公里处,因被告驾驶水平不高、操作不当,将摩托车碰撞到公路边的护栏,将坐在右边的原告的右脚撞断,当时原告的大腿骨肉外翻、血流不止,立即被送到双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现伤势基本稳定,仍需拐杖走路。原告的伤势经永州市泷泊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学鉴定为:1、右胫骨上段骨折,未构成伤残。2、医疗费、护理、误工期限评估,前期医疗费参照双牌县人民医院医药收据;后期治疗费一万元或参考正规医院医药收据;治疗期间一人护理80天(包括取内固手术);误工320天;营养费。具体计算如下:1、医疗费34&939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4500元,尚有医疗费30&439元;2、误工费为19&410元;3、护理费为3360元;4、营养费为1000元;5、后期治疗费为1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64&209元。现被告以车子是原告所有为由拒绝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来本院。原告唐小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照片3张,以证实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坐在摩托车右边的位置,摩托车被道路护栏铁柱撞击的位置和原告右腿被铁柱撞击的位置高度一致;&&&&2、《永州市泷泊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1份,以证实原告因伤误工320天,治疗期间一人护理80天,后续治疗费在10&000元酌定或参考正规医院医药收据以及营养费;&&&&3、双牌县人民医院医药费收据2份;以证实原告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分别花医药费32&347.&06元和2592.94元;&&&&4、司法鉴定费收据1份,以证实司法鉴定费用为700元;&&&&5、双牌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2份;以证实原告治疗伤势在双牌县人民医院先后两次住院,住院时间分别为39天和10天;&&&&6、双牌县新农合医疗住院补偿单1份,以证实新农合补偿医疗费用为15&818元。&&&&原告唐小明提交的6份证据,被告李大军质证认为:证据1、有异议,事故发生时,如果原告按照照片的位置坐着,其伤势应当是原告右腿的右边;证据2、3、4、5、6,均无异议。&&&&被告李大军辩称:原告唐小明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理由:1、摩托车属于原告所有。日,原告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搭载原告的弟弟和被告,到何家洞乡蔡里口村一客户家中安装不锈钢门。日在客户家做完事吃完中饭后回双牌,因原告喝酒过多,自己不能开车,原告要求被告驾驶摩托车,当被告驾驶摩托车到了16公里时,因公路弯度较大,车子又没有喇叭,被告只能慢慢地靠公路护栏边转弯,不知为何,原告及其弟弟在车上乱喊、乱作,像发酒疯似的把脚意外地伸出车外,造成原告的脚与护栏接触而受伤,&2、原告共花费医疗费34&939元,原告在医保方面报销了15&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保险公司报销的费用应当从医疗费中扣除,同时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医疗费4500元。被告李大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双牌县升旺铝合金门窗制作店企业注册登记资料1份,以证实原告唐小明具有经营资质,原告为实际经营者,被告没有铝合金门窗安装资质,被告只是将承揽的业务发包给原告;&&&&原告唐小明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证:&&&&对原告唐小明提交的6份证据,本院认证认为:证据1、照片3张,被告李大军认为,事故发生时,若原告按照照片的位置正常坐着,其受伤的部位应当是右腿的右边(内侧)。本院认为,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右腿受伤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能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是造成原告右腿受伤的事实;证据2、3、4、5、6,被告李大军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李大军提交的1份证据,因原告唐小明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一审查明:日,原告唐小明及其弟弟和被告李大军三人驾驶原告的摩托车到何家洞乡从事铝合金门窗加工,日做完事吃完中饭从何家洞乡蔡里口村返回双牌县城,当被告驾驶原告的摩托车行驶至大约16公里时,因操作不当,摩托车碰撞到公路边的护栏,将坐在右边的原告的右脚撞断。事故发生之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报警。原告受伤之后被送到双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时间为日至日,花医疗费为32&347.06元;之后因伤势情况,原告再次到双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时间为日至日,花医疗费为2592.94元。原告的伤势经永州市泷泊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学鉴定为:1、右胫骨上段骨折,未构成伤残。2、医疗费、护理、误工期限评估,前期医疗费参照双牌县人民医院医药收据;后期治疗费在一万元内酌定或参考正规医院医药收据;治疗期间一人护理80天(包括取内固手术);误工320天;营养费。&&&&另查明:原告唐小明和被告李大军从何家洞乡蔡里口村返回双牌县城的途中,均驾驶过摩托车,且均属于饮酒和无证驾驶;被告已给付原告医疗费4500元;&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农、林、牧、渔业一年平均收入是21&836元,原告通过湖南省双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住院补偿报销了15&818元。&&&&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唐小明已经在“新农合”&报销了部分医疗费15&818元,能否再次获得被告李大军赔偿?第二个焦点问题是:关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本院认为,公民或者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唐小明已经在“新农合”&报销了部分医疗费15&818元,能否再次获得被告李大军赔偿?我国侵权法领域实行填平原则,即受害人应获得的赔偿仅限于其所遭受的损失,任何人都不能因他人的违法行为而获益。因此,原告已经在“新农合”&报销的部分医疗费不能再次获得被告赔偿。第二个焦点问题是:关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本案中,原告作为摩托车的车主应当知道机动车驾驶员是一项高风险、技术性极强的非常复杂的职业,驾驶人必须参加驾驶技术培训和通过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之后方能驾驶机动车车辆;原告也应当知道无证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因此,原告有义务也有责任&审查被告是否拥有驾驶摩托车的资质。本案中,恰恰由于原告疏于审查被告是否具有驾驶摩托车的资质,放任被告驾驶摩托车;更为甚者原告明知被告饮酒之后仍然准许被告驾驶摩托车从何家洞乡返回双牌县城;因此,原告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本案中,被告明知自己饮酒且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未确保通行安全,因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碰撞到公路边的护栏,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样具有重大过失。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本案中,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8&443.89元,扣除“新农合”已经报销的医疗费15&818元,原告尚有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为52&625.89元;根据责任的划分,原告从被告处获得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为26&312.95元,由于被告已经给付原告医疗费4500元,故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为21&812.95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富荣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唐小明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为21&812.95元;&&&&二、驳回原告唐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之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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