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 医疗费 理赔报了保险的钱能当赔偿金吗?

两份意外险能否得到医疗费理赔?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共30个回答
按合同的条款报,如果报免赔额的80%,也只能报80%的。看你的是什么意外险。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根据您提供的资料,是重复购买了保险,只能得到一方的赔付,这是国家规定的。
很期待这位彭先生能提供出这种“国家规定”的具体法律条文。将来若协商不成,对博公堂之前我需要知已知彼。谢谢!
您好!我觉得因为都是中国人寿的可能真的只能报一份,如果另一份是别家公司的应该能再报的。
谢谢您的逻辑推理。
你好!我们公司卡式意外保单也不可以重复理赔!
谢谢你的专业解答。从合同精神上,第二个保单若不能报销的话,也就是无效的,根本也不能卖出去。理赔时能识别第二张卡,交易时却不做管控,岂不是欺诈行为?
:不用客气哦,是的如果不能报,第二个核保根本是通不过的,特别是同一家公司。
明白,核保,此为重点。谢谢你的专业和敬业。
:第二份会增加您的保险金额,但并不意味你能报两次,例如你买了两份,每份意外医疗1W,100%报销,那你报销只能报一次,但是如果你需要报销1.8W,没有第二份的话,你就只能报1W,
:现在我碰上的问题是:两份保单,一份报了,一份报不了。只有第一次,哪来报两次?你以为保险公司是壹基金呀?
:美女先看清楚客户提出的问题---三月份母亲因意外住院,花去医疗费6千多。社保报了2千多。母亲在老家(桂林)有买中国人寿的意外险(100元一年的)。桂林中国人寿理赔了1千多。我在深圳中国人寿也帮母亲买了意外险(360元一年的)。那应该还有3000的医疗费缺口对吧?
:美女我回复的是,针对SHENG说第二张是欺诈行为的解析。还有,在未知道自费(即剔除部分)是多少之前,你决定他的缺口是3000?我不敢肯定,因为资料不齐全。
:您好,请认真阅读:例如你买了两份意外卡折,每份有意外医疗1W,无免赔100%报销,如果你意外治疗用了8000,第一份报了后就报了8000(假设没有剔除部分),如果你再去报第二份,那就是重复报了,是不能报的,也就是你说的一份报不了。假设你治疗用了6000多,而剔除部分是2000多的话,你社保报了2000多,再报险报了1000多,合共大概4000左右,那你就算已经报完了,第二份是报不了的,所以问题是你还没回复我,究竟你的理赔剔除部分是多少?
:还有到现在都还没清楚你买的是什么意外险,可否提供信息,我分析下
:是的,缺口3000是不敢肯定,但是客户说:深圳中国人寿审查了我母亲的理赔资料后,由人寿业务经理打电话给我,称查到桂林中国人寿理赔过,深圳中国人寿不能再赔,并称是国家规定。请教是否有这样的国家规定?真的是桂林中国人寿理赔过,深圳中国人寿就不能再赔吗?美女
:还有美女我想请教:保险理赔的结案应该是通过什么方式告知投保人或被保人的?
:保险的基本原则(算国家规定吗?),健康险是要按照补偿原则的,如果他除剔除部分已经全部报销,不要说中国人寿的另一份保单,就算是买了其他公司的,你们也不会作出理赔。信息中说的理赔过了,是不是指已经理赔完呢?这个不敢肯定,还是那句,信息不完整不能确定。
:保险理赔结案后,会短信通知业务员,并出一张理赔结案的通知书,上面明确标明,因什么理赔,该案理赔部分多少,剔除部分是多少,按照什么公式计算,共理赔多少钱等等,这是给客户的,客户能很清晰透明的知道公司怎么做、根据什么做的理赔,理赔了多少。
:嗯那麻烦你再仔细看看客户的提问补充到底理赔完没有?
:呵呵我的意思就是既然另外一份不能理赔那是不应该承保的,客户在提问补充也说了:经查询新农合医疗费用补偿审批单,医药总金额:6308.97元,自付费用:409.88元,起付线:200元,报账基数:5699.09元,报销比例:40% ,报销金额:2279.6元。自付费用才409.88元,按照信息看应该还有报销缺口吧?
根据保单的补偿性原则,应该理赔的
情况不详,可否提供更细情况?你的医疗费用自费部分是多少(即剔除部分)?第一份意外险是不是已经报完非自费的医疗费?如果是,那不可以再做理赔,这是同一医疗费用重复理赔了.
1.请教如何识别自费项目?这个费用清单还在深圳中国人寿。2.一份为意外综合险(深圳360元/年),一份为意外险卡(桂林100元/年)
医疗费用的报销是可以重复报销的,但是,国家有一个不可获利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所有保险报销的总和不能超过医药治疗的总花费。这观点与你的观点相反,能否说说不到重复报销的法律来源?谢谢!
:你的第一份理赔单出来的时候有的看那些是剔除部分。我之所以这么问,是因为我看你花了6000多,如果全部属于社会基本保障范围,医保应该能报3000多,即50%左右,但是你只能报2000多,所有有此一问
可能你有点不明白我意思,你可以报很多份保险,把你剩余的部分报完为止,但是同一笔,例如,社保已经报销了的,就不会参与理赔,同理,第一份报了的部分就不会参与下一份的理赔,如果你第一份已经把保障范围内的(即除剔除及社保外的所有费用)报完,第二份理赔在剔除自费后就是0,怎么理赔?这就是不可获利原则!我说的观点并没什么矛盾
谢谢!也就是说,同样是中国人寿的业务人员,深圳中国人寿经理讲的“意外医疗费用理赔时两份意外险只能报一份是国家规定”,你认为是错的。你认为可以报很多份(不止两份),但要扣除自费及已赔的金额即可。如果方便,请看看我最后一个补充问题,是否有完善之处?感谢!
你好,因为报销型保险不能超过其医疗费用的总额,其实你的确只能挑其中一份报销额度高的那一份来报销,因为发票只能用一次。不过其实也可以拿2份一起报销,只要不超过总额是没有问题的。
你好!对于你的问题,我分析是以下的原因:
一、中国人寿的意外险都是几个保险条款组合起来的产品,价格和保障由各省分公司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所以,不同省意外险有区别;
二、保险信息数据目前集中到各省分公司,外省的保险信息无法查询;
三、100元的意外险和360元的意外险,因意外住院,都是适用中国人寿的《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因客户适用该条款在老家已经理赔,所以在同一家公司不能因相同条款理赔两次。
&&&&&&& 本人也遇到过这样的理赔案例:一位学生家长在我手中买了80元的学生险,但是学校又以学校的名义在我公司为每个学生购买了50元的团体学生险,该学生因疾病住院发生理赔,在我公司通过团体学生险获得理赔,后通过80元学生险申请理赔余额,理赔部门审查后说不能都因《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理赔两次【50元和80元都是适用《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如果是适用其它医疗保险条款,如《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则可以按条款规定报销余额。
Ta的精选方案
没错,相同条款不能理赔两次,其实即是说他买的360卡折,包含的意外医疗跟100的是一样的,即是同样的保险他买了两份,是不能都理赔的,举个例子,如果该意外险报销比例100%,他两份都能理赔,是不是等于赚了一倍?这有违不可获利原则!另外即使他买的险不同也只会以余额为基数进行理赔,如果已经全报,也不会能理赔。
:你这个问题应该去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裁万峰先生。为什么这样呢?
:呵呵 肖老师做为这个人寿的代理人我想在这里我看见的是你在发言所以才问你的,如果我是你的客户你应该不会是这样的回答吧?呵呵
:我也会这样回答客户的,因为这不是我们这些保险代理人所决定的。这就像国家的社保,有些省是地级市统筹,也有些省已经实现全省统筹,为什么没有实现全国统筹?连国家总理都没有解决的问题,去问一个老百姓有什么意义?
:嗯是的去问一个老百姓是没有什么意义,对的社保统筹有些省是地级市是不同的,关键是同是一家公司先不说其他的系统,就是核保系统应该是相同的吧?那如果客户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在其他的地方又不同的购买了多个360的意外险,然后出现理赔了又不能理赔,大家想象一下会是什么结果。
感同身受。谢谢您的将心比心。无论做事业还是做人,双赢才能永续发展。
理赔时能联网查询,不可能核保时却不能联网查询。技术不是问题,问题是理念。
:我们惠州市中国人寿有380元的意外卡销售,没有360元的意外卡这个产品;有100元的意外卡(险种代码643),保障是意外引起的身故和残疾,没有医疗保障。你不会说我在深圳买380元意外卡,桂林买100元意外卡(有意外医疗保障),为什么惠州不能卖呢?
:我估计首先是你向深圳中国人寿提供桂林中国人寿的理赔资料,所以深圳中国人寿才知道你不但在桂林购买意外险,而且还获得理赔,我可以肯定的说并不是你说的“理赔时能联网查询”。
:呵呵 肖老师请看看客户的问题里面是这样写的,母亲在老家(桂林)有买中国人寿的意外险(100元一年的)。桂林中国人寿理赔了1千多。我在深圳中国人寿也帮母亲买了意外险(360元一年的)。深圳中国人寿审查了我母亲的理赔资料后,由人寿业务经理打电话给我,称查到桂林中国人寿理赔过,深圳中国人寿不能再赔,并称是国家规定。现在客户理赔的是100元意外卡,而你说100的这个是只有意外引起的身故和残疾,没有医疗保障??好糊涂哦
:嗯无论做事业还是做人,双赢才能永续发展。非常欣赏你这句话。
:再说了肖老师产品能不能卖是地方的操作跟核保系统完全是两码事,怎么可以混为一谈呢?
:也请你看清楚,我说的是中国人寿广东省分公司(不含深圳分公司)范围内销售的100元的意外卡,并没有说广西省桂林销售的100元意外卡没有意外医疗保障。
:保险产品能不能卖,怎么卖,在哪些范围卖,不是你、我所决定的。
肖先生,您的“估计”和“肯定”都是错误的,深圳中国人寿让我们准备的理赔申请资料目录中没有桂林中国人寿理赔的资料,代理理赔的业务经理也是从理赔部门知道桂林中国人寿有理赔的信息,我们至今没有与深圳中国人寿理赔部门打过交道。据业务经理讲,理赔部门可以查到同一个人在中国人寿的所有理赔情况,而且,也能查到同一个人在其它商业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这个不知是否过于夸张,或者是故意说给客户听的,有待各位保险达人以事实确认)。不过,网络时代,其实联网查询不难做到。
&&& 你好,尊敬的客户先生,经过这么多的回答,更明了了,相信会有好的解决方式。
&&& 按你的情况所述,我个人也认为在额度范围内是可以理赔的,因我儿子去年意外出事了,也有买过两家公司的学平险,一个是我们新华的,一个是太平洋的,都理赔了,花三千多元,太平洋先报了一千多,新华报了两千,自己只出了三百多。即使是同一家公司,只要能买到的,原则上都可以报。
&&& &“保险公司不是在做只进不出的生意,难免有欺诈之嫌。作为投保人,应如何维权呢?举横幅?上法院?保险本来是要个保障,如此却横生事端。”这个我不赞同,不能一棍子打死一船人呢,也许公司也有他的理由,要好好协商解决,或者公司也有出错的时候,大家互相体谅,总会把事情处理好的。
&& 衷心祝你一切顺利。
工作人员不会恶意去欺骗客户,因为公司也不是他们经营的,要赔也是公司出钱赔,一定是有什么误会了,希望大家再心平气和地协商,主要也是想解决问题为目的。
呵呵,我们也期望深圳中国人寿业务经理给我的拒赔电话及拒赔理由“国家规定”是个误会。我已发邮件给那位经理,并请她转给理赔负责人处理并给出书面答复。有最新进展会第一时间向各位关心此案的朋友汇报。感谢!
实话讲,你这种情况,太平洋是可以理赔的。只要理赔总额不超过总的未报销医疗费。
谢谢两位。若是保险是你们代理的或是你们公司卖的,恐怕我就没机会深入学习这方面的知识了。可谓祸福相依!
:呵呵不用客气,其实服务客户是我们保险代理人的职责,不管客户是在哪一家公司购买的,我想我们都应该尽到我们保险代理人应尽的责任,比较保险是需要专业的服务嘛。
看着报销比例有点低。但是不同卡单不同责任可能是不太一样,不好置评。
&&& 争辩很激烈。
&&& 关键还是看你买的产品的条款是怎么规定的,理赔部门都是按照险种具体规定来理赔的。
&&& 一般的,绝大部分的意外医疗险有 补偿原则 的规定,即“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一份保险没有报销完,第二份保险会报销剩余部分。但是,如果条款有特殊规定的,要按照条款来。
&&& 因此,买保险的时候,要问清楚,很多理赔纠纷,大多是业务员没有讲解清楚,当然也不排除极其个别情况下,理赔出现纰漏。
&&& 支持您的维权,需要帮助可以点击我头像,选择QQ或者电话联系。
按你的描述应该还是可以理赔的,因为你的保险报销后并没有把你所有医疗费都报销完,如果剩下的医疗费用还有医保范围内发生的,就应该得到理赔的。
尊敬的咨询朋友:
&&&&&& 您好!
&&&&&& 以上详细描述,我详细看了多遍。您投保的两份意外保险都应理赔,不是单单理赔一次。每次理赔额度都是减去已经报销和理赔的余额后按比例赔付。
你好:看到你的补充,我觉得你特专业,比有的业务员还专业。我要补充的是,409.88元也是90%报销之内的,才对。深圳公司不赔,总要给个理由吧。
Ta的精选方案
自费用药409.88元怎么是90%报销之内的,我倒想看看北京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意外医疗保险条款有自费用药可以报销的相关规定,可以提供相关条款吗?
不好意思,是失误。更正不是自费用药409.88可以,是免赔额200元在90%报销范围内的。大家讨论的很激烈。不定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没看到合同,想不出结果。很疑惑,理赔结果也不是我想要的。真的太少了,我也做过很多的理赔,都是公司理赔大于社保的额度。不知他桂林的赔付为啥这么少。正常的情况下,应该用不到深圳公司的保单赔付,我想也正是因为如此深圳拒赔。我觉得这位客户应该先弄清楚桂林的赔付详情,就知道深圳到底该不该再赔付。
肖先生,我们的保险合同责任条款之原文如下:特别约定: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意外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途径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我司按照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对其余额按80%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途径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我公司扣除已经获得赔偿部分后,按照无免赔额,90%比例给付保险金。以上条款,并没有讲要扣除自付金额。请分析,谢谢!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意外医疗),保险金额20,000.00元。保险条款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四项 ……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其中“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意思是指除了自费用药以外的社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这不是讲到要扣除自费药的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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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一、问题的提出
日,某外语培训学校与某保险公司办理了“学生平安综合保险保障”保险业务,保单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作了相关规定,保险期间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2014年7月下旬,丁某在外语培训学校补习英语,课间活动时不慎摔伤,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592.52元。丁某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医疗费。某保险公司抗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其仅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疾病身故、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残疾、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或被保险人因患疾病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指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途径)取得补偿,保险人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已对该条约定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而丁某已通过医保支付3252.62元,故该部分不予赔付。
该案的焦点在于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的医疗费损失在获得社会保险支付或第三人赔付的情形下,保险人是否只针对未得到支付或赔付的剩余费用承担损失的给付责任。因现行法律对适用此原则的不确定性与保险理论对适用此原则肯定性的矛盾,致使各地法院对同类医疗费用案件判决结果呈多样性。有些法院支持损失补偿原则,但理由阐述不一,有些认为该原则在医疗费用保险中应予以适用,有些支持保险人依据“责任免除”的条款主张按照损失补偿,有些认为医疗费用保险属于“中间骑墙性保险”,允许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有些法院持反对态度,认为医疗费用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司法实践中的同案异判不仅影响到司法的公正,而且带来了保险市场的混乱,影响到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
二、“否定说”与“肯定说”的理由
“否定说”主张医疗费用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其理由是,我国立法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财产保险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医疗费用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理应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肯定说”对医疗费用保险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损失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也是保险事业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体现了保险的宗旨,即确保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可以获得经济保障,同时又要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从中牟利,从而保证保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理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三、医疗费用保险应允许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首先,从保险的原理及其风险管理的功能上看,保险事实上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制度通过对有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事件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将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由大多数人的“贡献(保险费)”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由于保险是一种“多数人的贡献分担少数人的损失”的制度,涉及的只是纯粹风险,人们通过保险是不可能获得保险标的价值以外的收益的,即人们通过保险所能达到的目的,是为了保持保险标的的价值水平或者最大限度地控制保险标的价值的下降,而绝不可能从中获取额外利益。因此,经济补偿是保险经营的本质和核心所在。无论保险合同如何分类,其本质仍是一个经济补偿性的合同。至于不同的保险合同,其仅仅是补偿的方式不同而已。从补偿金额确定的时间上划分,即以能否在合同订立之处事先确定保险金额为标准,可以分为定额给付型保险和损失补偿型保险,保险金确定和给付方式的不同,不应该影响保险的这一本质属性。对于某一保险产品,具体应该采取哪一种补偿方式,应该根据该种保险产品的性质而定。
其次,关于医疗费用保险的性质。从保险原理上看,包括医疗费用保险在内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属于短期保险,其精算基础和会计处理原则与财产保险相同。国际上通常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为“第三领域保险”,我国有些学者和保险实务工作者将其称为“中间骑墙性保险”。国外大多数国家允许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我国亦如此。医疗费用保险是健康险和意外险的附加险,不能因其附加于人身保险而将其性质简单地确定为人身保险。从医疗费用保险合同的目的来看,其主要是为了填补被保险人为治疗疾病或意外伤害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是被保险人治疗后所实际支出的能确定的物质性损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确定的损失,属于填补具体需要的保险,被保险人不能因疾病或受伤治疗而获得不当利益。否则,可能诱发道德风险,鼓励更多的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损失或疏于照管保险标的。两种后果都会造成发生损失概率增加,使保险人无法以一个经济上可行的价格提供保险保障。
第三,在法无明文禁止的情形下,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医疗费用保险应当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确定其保险金给付方式为损失补偿型(亦称“损失填补型”)。
综上所述,鉴于补偿性是保险的本质属性,且医疗费用保险系填补具体需要的保险,应允许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当前位置:
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是否包括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甘传荣&&发布时间: 16:23:49
  【案情】
  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廖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2日,用去医疗费12000多元。廖某驾驶的面包车在福建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保险理赔,张某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包括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分歧】
  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是否包括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可见一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包括了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违反了《合同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违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本意,应属于无效条款,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应归于医疗费的赔偿限额项目下,应归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目下。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违反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无效条款。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且该保险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公司设置的上述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加重了投保人的赔偿责任。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违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和宗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既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能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同时也使肇事者的经济责任得到减轻。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对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不利。
  再次,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前述概念反映,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不是直接用于治疗伤情有关的费用。
  最后,同我国现行医疗体制下医疗价格相比,一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赔偿限额标准已经过低,若该赔偿限额下还包含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则更不利益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元春华目前,我们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也就是说,所有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医保原则上是实行地市级统筹,因此全国各地的规定会不同,要按照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看。总的来说,我国的医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我们每个人的医保都有两个账户,一个是统筹账户,一个是个人账户,医疗保险费也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给我们缴纳的医保一部分放到统筹账户中,一部分放到我们的个人账户中,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而我们个人缴纳的部分则全部放到个人账户中。统筹基金账户和个人账户有什么区别呢?他们支付的范围是有区别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设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那么我们每个月缴纳多少医保呢?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一般为工资总额的8%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比如小M工资为月收入10000元,如果按照单位缴纳比例为7%计算,单位应该每月给小M缴纳800元医保,小M自己缴纳=203元,其中3元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费:3元/月。但是,用人单位不一定按照10000元为基数计算,比如有些用人单位将员工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几个部分,而基数按照基本工资来确定,比如小M的10000元工资中,3000元为基本工资,7000元为岗位工资,那么按照基本工资为基数来算的话,单位每月为小M缴纳的医保为0元,小M自己缴纳=63元。不过,缴费的基数每年也会进行调整,按照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不应该低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而在这中间范围内就要根据用人单位自己的规定了。小M还要提醒大家,医疗保险女性交够20年、男性交够25年,退休了才能享受终身。而且医疗保险自停交之日起有3个月缓冲期,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连续缴交年限要重新计算。此外,医疗保险一般可以中断3次,否则也要重新累计缴交年限。中断期间不享受医疗报销等一切医保待遇。缴纳医保是为了生病付医药费时能帮我们减轻负担,那么接下来小M就说下大家最关心的报销事宜。首先,我们来看看哪些医药费可以报销呢?参保人员可持医保卡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医药费用可用卡直接结算。其中,购药时不计入社会统筹,全部由个人账户支付,如果个人账户金额用完,可以用现金支付。如果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医疗费用,除符合急诊、转诊等规定条件外,是不能用医保支付的。值得注意的是,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用医保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无法用医保支付。对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区分是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还是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才能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到“封顶线”为止。而起付线各地标准不同,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比如小M所在地起付线为1500元,那么小M当年去医院看病所花费的医疗费要超过1500元时才能报销,假如一共花了2000元,则超过的500元可以报销,若报销比例为90%,那么最后医保可以报销的金额为450元。但也不是超过1500元以上都无限制的全部都给报销,存在一个“封顶额”。因此超过“封顶额”以及没有超过1500元的部分,都需要我们个人自己支付,那么这两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不给报销的部分要怎么办呢?一些“人性化”的用人单位就会通过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使得员工在进行医药费报销时,不在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内的部分,也能按比例报销。接着上面的例子,2000元的医药费将全部可以按比例报销,报销金额为00元。在办理报销时,大致需要携带好以下资料(各地有所不同):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跳槽后医保怎么转移?如果我们换城市工作医保怎么办呢?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是可以随同转移的,人社部最近也出台了流动人员医保转接经办规程,今年9月1日起就开始实行了。根据规定,我们在离职前,先由个人或者单位去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经办机构会核实我们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如有欠费需要补缴。当我们在异地找到新工作后,再由个人或新单位在当地的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15个工作日内两地的经办机构将取得联系办理好相关的接续手续。【送福利:医保卡如何使用“最省钱”?】实际上,巧用医保可以给大家省下不少钱,想进一步了解的读者,可以关注Miss Money的微信公号(ID:missmoneytf 或 扫描右侧的二维码),然后回复关键字“医保”,小M告诉你!
记者:梓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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