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有事大家帮帮帮忙 我不太理解上面的 谢谢了

山东省高法、高检、公安厅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山东省高法、高检、公安厅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 日发布)&&&&(日公布 日实施)第一部分基本规定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或《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合称《鉴定标准》)的各条款适用于健康人体的损伤程度评定,伤病并存(在原有病理基础上发生损伤)的,一般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能够确证暴力强度、致伤方式足以致正常人出现同样后果的,仍应根据《鉴定标准》中有关条款评定其损伤程度。2、《鉴定标准》中的损伤,是指器质性损伤。非器质性损伤(如反映性精神病、癔病等)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3、评定损伤程度应以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或结局为依据。对因医疗因素(如延误治疗、诊治失误、消极治疗等)而致明显加重损伤后果的,一般不宜依据最终出现的结果评定损伤程度。4、治疗情况应以我省县级以上医院现有平均的正常诊疗水平为准,特殊治疗(如美容、整形手术)、康复治疗、择期的二期手术的治疗结果,一般不作为评定损伤程度的标准。5、对于影响面容的损伤、致肢体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应根据治疗后的结局评定损伤程度,鉴定时限以医疗终结或损伤3个月为宜。对危及生命的损伤,伤后即可作出鉴定(有专门规定的除外)。组织器官(如肢体、耳廓)损伤当时完全离断或仅有少量皮肤相连,经在植成活的,应根据损伤当时情况进行鉴定。6、《鉴定标准》中的创口、创面是指深达皮下组织,愈后余留疤痕者,疤痕较相应损伤缩小的比率,锐器损伤应在百分之二十之内,钝器损伤应在百分之十五之内。异物包括自体异物与外界异物。7、《鉴定标准》中的骨折不包括骨质砍痕、单纯骨皮质翘起、单纯颅骨外线状骨折等;手术治疗不包括一般的清创缝合术。8、依据各种体表损伤(包括皮下出血、淤血、创口、创面以及疤痕等)评定损伤程度的,须有附加比例尺的彩色照片。9、关节活动丧失程度,一般应以健侧关节对照情况为准。关节活动丧失的百分比是指受伤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与正常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的百分比。10、鉴定依据的B超、CT、MR等影象学检查须有图片资料。11、《鉴定标准》中的儿童是指年龄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12、遇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必须提交地市级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复核鉴定,并报省级鉴定机构备案,以利于全省掌握标准的平衡统一。13、县(市、区)级鉴定机构出具重伤鉴定的,必须经市级鉴定机构进行审核与其联合出具鉴定。14、对于损伤当时的伤情确已达到轻伤以上程度,但医疗尚未终结,未到鉴定时限,尚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伤的,因处理案件需要,可以先出具轻伤的伤情检验报告书,待条件具备时再出具正式鉴定书。15、各级鉴定机构的损伤程度鉴定应当由具备鉴定资格的法医承担,并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出具鉴定书。临床医生不能单独出具损伤程度鉴定书。16、全省涉及适用《鉴定标准》鉴定损伤程度的案件,均应以本《理解与适用》为准,与其抵触的鉴定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7、本《理解与适用》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解释。18、本《理解与适用》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出鉴定的,不适用本《理解与适用》。第二部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及有关条款的理解与是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帽状腱膜下血肿是指帽状腱膜下弥漫性出血(出血范围一般宜掌握在75平方厘米),不能与头皮血肿、头皮肿胀混淆。】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1. 钝器创与锐器创并存(同一个加害人的同一个伤害行为造成)的,按照锐器:钝器=8:6(儿童6:4)比例换算成一种后,再根据本条评定。2.钝器创创面的创缘长度累计达6厘米以上,锐器创创面的创缘长度累计达8厘米以上,参照本条评定。3.对因脱发等原因致发际界限不明确的,其界限以眉上8厘米、眉外5厘米、耳屏前2厘米、耳根上缘上方2厘米、耳根后缘后方2厘米、耳垂下方4厘米,按正常发际的一般分布特点作出的圆滑连线进行界定。】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本条是指颅骨完全性骨折。鉴定时应特别注意颅骨骨缝与骨折线的鉴别。】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1. 适用本条时必须同时具有:(1)确证头部有明显的钝性暴力损伤(头部皮肿胀、挫裂创等);(2)意识障碍与近事遗忘(特别是逆行性遗忘)同时存在,临床上有呕吐、颅内压增高的症状体征;(3)经调查,确证受伤当时有昏迷倒地的情况。2、CT、MR等检查证实有脑挫伤、颅内出血、外伤性脑梗塞、外伤性脑萎缩、外伤性硬膜下积液、外伤性脑积水等,但无神经系统体征的,参照本条评定。】第九条眼损伤【眼损伤影响功能应成为永久性损害。】(一)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1. 本款是指治疗后留有明显的条状疤痕达1厘米以上,或遗留睑内翻、睑外翻、睑裂变小或睑闭合不全(闭目平视时角膜纵轴暴露三分之一以上)。2. 损伤致眉毛永久性缺损,一侧眉毛缺损达三分之一或两侧眉毛缺损达一侧眉毛的二分之一的,参照本款评定。】(二) 眶部单纯性骨折;【骨折应依据X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等评定。】(三) 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泪器损伤必须伴有泪器的功能障碍,如溢泪、眼睛干燥等。】(四) 眼球部分机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1. 本款是指:外伤性散瞳致瞳孔直径达0.6厘米以上,且对光反射消失或明显迟钝;虹膜根部断离达周径的四分之一以上;晶状体脱位(含半脱位);角膜白斑(中央性白斑直径达0.2厘米、周边性白斑直径达0.4厘米);晶状体轻度浑浊或中央性白斑、周边性局限性白斑直径达0.1厘米;玻璃体出现絮状混浊;视网膜损伤(裂孔、变性)、视神经萎缩等。单纯视网膜震荡不适用本条。2、损伤致眼球后退达0.1厘米以上的,参照本款评定.】(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1. 视功能(视力、视野等)情况应以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的视功能为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鉴定时限在伤后三个月以上。认定外伤所致的视功能障碍,有关病变情况必须与损伤程度及病程相吻合,且有以下三项中的一项:(1)眼球结构器质性改变;(2)视神经及视觉传导通路的外伤性改变;(3)视觉中枢外伤性改变。2、本款中的轻伤前视力下降0.2或0.3以上,分别适用于伤前视力已低于0.7或0.5的.3、视野轻度缺损是指:视野向心性缩小致单眼视野半径小于50度的或双眼视野半径均小于55度的,单眼视野象限性缺损达一个以上象限的。视野半径是指各方向视野半径的平均值。视野检查以白视野为准,认定视野缺损须经两次以上视野计检查且结果基本一致。下同。4、颅脑损伤等造成视野缺损未构成重伤的,参照本款评定。5、损伤致眼球运动功能障碍,单眼活动减少百分之十五,双眼活动减少达一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参照本款评定。眼球活动是指眼球各方向转动范围的总和。下同。】(五) 外伤性斜视【本条指斜视达15度以上。】第十条鼻损伤(一)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鼻骨线形骨有明显移位,是指复位前经X线片或CT片等证实,骨折断端分离或重叠均在0.2厘米以上或成角20度以上。】(二) 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本款明显影响鼻外形是指:一侧鼻翼缺失二分之一、两侧鼻翼缺失均超过三分之一或鼻尖缺失四分之一;鼻局部凹陷或隆起达0.3厘米以上、长径达0.5厘米以上;鼻根部塌陷;鼻尖或鼻梁偏离面部中线0.3厘米以上。】第十一条耳损伤(一) 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1. 本款一般是指医疗终结后的结局。耳廓明显变形是指单耳耳廓变形面积达百分之十五以上或双耳耳廓变形面积达一耳耳廓的百分之十五以上。耳廓缺损面积按坐标纸法测量。2、 单耳耳廓缩小达百分之十以上或双耳耳廓缩小达一耳耳廓的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参照本款评定。3、 耳廓单面创,前面创口参照面部创口、背面创口参照头部创口评定。耳廓前面与背面以耳轮缘为界划分。耳廓全层撕裂或穿通伤创口长度达1.5厘米以上的,参照本款评定。】(二) 外伤性鼓膜穿孔;【须两次以上检查有外伤性鼓膜穿孔特征且位置基本相同,鉴定时复查鼓膜确有疤痕或穿孔者。】(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外耳道狭窄是指单耳耳道横断面直径缩小三分之一以上,或双耳耳道横断面直径缩小达一耳的二分之一以上。】(三)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1. 【本款的听力是指语音听力。听力下降须有证据确证头面部有可影响听力的损伤,并经客观方法检测,排除伪装及癔病性聋。听力应以伤后三个月以上的检查结果为准,须排除伤前存在听力下降。2、 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 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本款指医疗终结后的结局。影响面容的,参照面部损伤的有关条款评定。影响发音指发音含混不清,但语言内容尚能分辨的。影响进食的指尚能进食固体实物的。】(二)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1. 牙齿折断是指牙冠二分之一折断或暴露髓腔;牙齿外伤性松动达三度无法保留,需手术拔除者,视为脱落。2、 患有较重牙周病者或伤前已有牙齿松动者不适用本款。】(三) 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本款是指医疗终结后的结局。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参照本条(一)款。】(四) 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儿童张口度较同龄儿童平均张口度小三分之一以上的,参照本条评定。】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或者颌面部穿透创。【1. 【颌面部穿透创创口须在0.5厘米(儿童达0. 4厘米)以上.2.口唇全层撕裂伤超过唇红缘0.5厘米以上的, 颌面部创面单块创缘长度达3.5厘米创缘长度累计达5厘米的, 参照本条评定。】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影响面容是指眼睑闭合不全(闭目平视时,角膜纵轴暴露三分之一以上)或口角歪斜致口唇中线偏离面部中线0.3厘米以上等.】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本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颈部创面单块创缘长度达5厘米或者创缘长度累计达8厘米的,盲管创、穿通创创口与创腔深度之和达到本条规定的创口长度的,参照本条评定。】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其他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但不伴有并发症、未遗留功能障碍的,参照本条评定。】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第三章肢体损伤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表面积百分之六以上。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1. 【盲管创、穿通创创口长度与创腔深度之和达到本条规定的创口长度的,伤及运动神经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单个创面的创缘长度或多个创面累计长度分别达到本条有关创口长度的规定时,参照本条评定。2. 仅累及未梢神经不适用本条。】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指不植皮会导致创面难以愈合或愈合后遗留功能障碍的。】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 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1节指骨非粉碎性骨折但畸形愈合(成角达30度以上,或重叠达0.3厘米以上)的、骨折不愈合的或并发骨髓炎的,参照本款评定。】(二) 缺失半个指节;【1. 缺失半个指节指末节指骨缺失达半节以上。2.指腹完全缺失或手指末节斜行缺失超过甲床根部的,参照本款评定.3.双手2个以上手指缺失达三分之一骨性指节以上的,损伤当时致3个以上手指缺失二分之一以上,活个以上指甲完全脱失的, 参照本款评定.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本款的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指致1个关节活动度完全丧失,活个关节活动度丧失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3个关节活动度丧失均达百分之三十以上。侧方不稳必须是影响手指功能的。】(三) 舟骨骨节、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 2节趾骨骨折;(二) 缺失1个趾节;【1. 趾节缺失以趾骨为准。2. 2个以上足趾均缺失半个趾节以上或损伤当时缺失小趾以外的3个趾甲,参照本款评定. 】(三)跖骨2节以上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外的3个趾甲,撕脱骨折除外。【跖骨骨折畸形愈合、延迟愈合或不愈合、损伤致创伤性关节炎等,影响足负重、行走等功能的,足部骨折、踝部非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的,参照本款评定。】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病理性骨折及不影响功能的撕脱性骨折不适用本条。】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1. 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关节。2. 本条所列损伤均指医疗终结后遗留功能障碍。有习惯性关节脱位的不适用本条。3. 损伤致创伤性关节炎造成关节功能障碍的,参照本条评定。】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一般宜掌握在300平方厘米以上。】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单纯性骨折指无并发症、后遗症,线形骨折指无移位的完全性骨折。2处以上肋软骨骨折或2处以上肋软骨与肋骨交界处骨折参照本条评定。】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1. 一侧乳房部分缺失应在六分之一以上,或一侧乳头缺失二分之一以上;明显变形指形态改变范围达乳房五分之一以上等。2. 两侧乳房部分缺失达一侧乳房的四分之一以上,两侧乳房形态改变范围达一侧乳房四分之一的,参照本条评定。】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本条是指保守治疗可痊愈的。确诊时,除临床症状体征外,必须有腹腔镜、B超、CT或MR等检查证实。】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两周。【1. 原则上不单纯以此条定轻伤。2. 确证泌尿系统脏器有器质性损伤,不需要手术治疗的,参照本条评定。】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1. 会阴部是指广义会阴范围。2.儿童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6平方厘米以上的,参照本条评定。】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1. 本条排尿困难是指损伤后不能自主排尿的。阴茎缺失应达龟头的五分之一以上(非勃起状态下测量)。2.睾丸、精索、附睾积血,一侧睾丸缺失,参照本条评定。】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1. 应在阴囊松弛状态、阴茎非勃起状态下测量。2.阴囊开放性损伤伤及睾丸的,阴茎贯通创或盲管创创口大于0.3厘米、长度达0.7厘米的,参照本条评定。】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1. 肛裂应达肌层。肛管狭窄指肛管虽然较正常狭窄,但尚不需要药物或器械辅助排便的。2.损伤致轻度大便失禁(仅稀便出现失禁)的,参照本条评定。】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1. 撕裂伤应达深肌层。子宫或者附件损伤须经B超、CT、MR等影象学检查证实。2.阴道锐器创达深肌层、长度在厘米(幼女为0.5厘米)以上的,参照本条评定。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产流产。【1. 适用本条须确证妊娠,临床检见排出物有胚胎组织(如绒毛组织),腰、腹等部位必须有足以激惹子宫引起宫缩的外伤,难免流产应发生在损伤后三天内。有习惯性流产的不适用本条。2.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但未出现失学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的,参照本条评定。】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脊椎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的,短期内能恢复的。【1. 脊髓功能48小时内恢复的不适用本条。2.依据“外伤性椎间盘突出”鉴定轻伤时,必须同时具备:(1)确证相应部位受到直接或间接暴力的作用;(2)确证外伤前相应无椎间盘突出的症状体征,伤后即时出现相应部位严重疼痛及椎间盘突出的其他症状体征;(3)必须有CT或MR等影象检查证实有椎间盘突出,而且相应椎体骨质无退行性改变。否则只可进行伤病关系评定。】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第五章其他损伤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以损伤当时的面积为准】(一) 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浅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Ⅲ度0.1%以上。【1. 儿童Ⅲ度0.05%以上,参照本款评定。2.作用面积较小的致伤物多次作用致烧烫伤,浅Ⅱ度面积累计达20平方厘米以上(儿童达15厘米以上),或深Ⅱ度以上面积累计达12平方厘米以上(儿童达7厘米以上)的,参照本款评定。3. 电警棍电击致皮肤损伤达40处以上的,参照本款评定。】(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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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轻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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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手小姆指末节骨折构成轻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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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形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四)舟骨骨折、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不构成,我国轻伤明确规定指骨第2至5节末节粉碎性骨折的不构成轻伤,但是缺失半个指节构成轻伤。
够不成,除了拇指,别的指头末节骨折都是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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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懂点法律的文艺伪球迷
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br&&br&写多了就容易看不见观点,因此先开宗明义:&b&老傅家的生活水平与其收入是不相匹配的&/b&:一方面,老傅家收入来源少,人口多,因此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时的北京并不高,生活水平甚至可能低于普通家庭。另一方面,老傅家享受着体制的余荫,占着公家的便宜,因而在某些方面又过着当时一般百姓不可企及的生活。&br&&br&一句话,&b&在90年代初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代,老傅家正在日薄西山,鲜花着锦烈火烹油的时代已经远去,一个巨大的经济危机正在逐步向老傅家走来&/b&。&br&&br&要明确老傅家庭的生活水平,需要了解每一个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br&&br&1.老傅&br&&br&老傅的定位是一位离休的厅局级干部。&br&&br&1.1工资。&br&&br&厅局级干部意味着按照50年代取消供给制后的干部级别划分,老傅大概属于十三级干部,也就是最低级别的高干。这也是小史姑娘最关心的问题:傅局长算高干吗?而从老傅受之有愧的回答看,显然是算的。而即便是最低级别的高干,其工资水平也是社会平均工资的数倍。虽然没有具体的数据,但是学徒工的工资很长时间是18元,一般工人的工资很难超过100元(这就意味着城市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必然在100元以下),而十三级高干的工资大多在200元以上,应该是平均工资的4-5倍。&br&&br&具体说来,根据1993年工资改革国家机关干部工资套改方案,老傅作为副局级离休干部,其基础工资加上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应该在1000元左右。&br&&br&1.2福利&br&这种工资在当时并不算高,但是不能忘记了,老傅是离休干部,离休干部除了工资外,还有其他福利。那么老傅的待遇情况是如何的呢?根据国发〔号文件:&br&&br&&blockquote&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b&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b&,应当优先照顾。&/blockquote&&br&可以看出,比起一般的退休职工,老傅家在上述各种优先照顾方面,都享有一定的特权:&br&&br&1.2.1医疗:关于老傅的医疗问题,集中体现在《真真假假》一集中。在该集老傅可能得癌症后,全家都是希望老傅去医院检查、治疗。当然,老人生大病,儿女当然应该劝他去住院治疗,但是无论是治国还是和平从来没有提到过治病的费用问题。这并不是因为老傅得病后子女们孝顺照顾,就在该集中,和平误以为老傅已经确诊肝癌后,对于老傅享受人生的态度其实是颇不以为然的,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经济问题:&br&&br&&blockquote&傅老:等下完馆子,再上戏园子,还有那么什么卡拉OK,我虽然不怎么会唱,但听着也高兴啊 。&br&和平:(小声)您倒高兴了咱还过不过了&/blockquote&&br&从正常的成本计算看,住院治疗癌症的费用必然是远高于下馆子上戏园子的。和平对后者的斤斤计较,对前者却毫不在意。只能说明老傅的医疗费用是全额报销的。&br&&br&不光老傅的医疗不用负担,其他家庭成员如果不是专门的看病,一般的伤风感冒头痛脑热的病,应该都可以从老傅的药中获得。志新某次回京后,为了阻碍孟朝阳参加家庭卡拉ok比赛,就是从老傅那里顺的“通便灵”,而且明显没有数量限制。&br&&br&&br&1.2.2住房:老傅家的住房结构是四室一厅。这种楼被现如今的北漂大军称为老破小,即房龄老,环境破,面积小。因此老傅家的房子虽然间数不少,但每一间房的面积并不大。因此四居室的房屋总面积大约也就在100平米左右。以前四十集傅家六口常住人口算(老傅、志国一家三口、志新、小张),人均居住面积在15-16平米。这个数字是1993年北京市人均居住面积的两倍,而即便在十年之后依然超过北京市的平均水平(见下图),如果以后八十集五口常住人口算,那就更加夸张。&br&&br&&br&&br&&br&1.2.3用车。剧集中有一些细节组提到老傅用车有一定的特权。在《亲家母来咱家》中,老和同志说:&br&&blockquote&“老局长给您添麻烦怪不落忍的,您看您又派车派人去接我,透着那么关心群众,体惦下情,我这心里头啊,像是打翻了五味瓶,酸甜苦辣咸一齐涌心间。”&br&&/blockquote&虽然立即被和平打脸,但至少说明老傅是有派车接人的待遇的。后来回答小史姑娘的提问时,也是间接承认了这一点:&br&&blockquote&用车呢,退下来以后,总不那么方便啦。&/blockquote&这至少说明还是有此特权的。&br&&br&1.2.4保姆。老傅家前后请过数名保姆,包括小张、小桂、小兰和李大妈。小张的保姆费有明确的依据:120元每月(《潇洒走一回》);小桂的工资也是一百余元(《芝麻开门》中,和平说等找到宝藏将小桂的工资涨一百倍,小桂说那一个月,就是一万多块钱!)。这笔支出高吗?对老傅家来说,其实是很高的。和平在《死去活来》中的原话是:&br&&blockquote&每月100块钱工资,再加上吃的用的,你比我挣得都多——我在外头整天奔命似的我给谁奔哪?闹了半天我给你奔哪!&br&&/blockquote&可是,老傅家却一直没有断过保姆,甚至达到了高度依赖的地步,一旦保姆离职,老傅家基本就陷入揭不开锅的局面。这说明老傅家其实一直是有服务员照顾生活,因此包括和平在内的所有家庭成员,其实都不擅家务。&br&&br&另一个可做佐证的例子是《一仆二主》中,同为厅局级干部的老胡,在老胡夫人带着保姆出差之后,老胡也完全陷入了有米断炊的境地,按理说老胡在美国留学的时候吃了很多苦,他理应掌握从理发到做法从搬家到浇花的全套生活技能(tough, all those tough, I made it),但老胡的境地说明他也疏远家务久已。由此可见,高级干部家庭配备保姆是一种常态化的局面&br&&br&那么,是谁在支付这笔并不便宜的保姆费用呢?答案是国家。在人口流动被高度限制的过去,是由国家通过招工的方式,分配保姆给高干家庭;而在人口流动放开后,四川人小张河南人小桂可以到北京来打工任职,国家也改变了分配方法,通过货币化的方式支付保姆费。在《享受孤独》中,非常明确地提出了局里批准了老傅的保姆费。&br&&br&1.2.5生活品供应。这一部分在我爱我家中没有专门的反映。无论是给溜达姑娘买好看一点的衣服,还是给文怡女士购置王八准备午饭,老傅都是自己从存款中取钱。这其实也体现了在90年代逐步进入到市场经济时代以后,一般的生活日用品已经完全可以由市场化方式解决。&br&&br&2.志国
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写多了就容易看不见观点,因此先开宗明义:老傅家的生活水平与其收入是不相匹配的:一方面,老傅家收入来源少,人口多,因此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时的北京并不高,生活水平甚至可能低于普通家庭。另一方面,老傅家享受着体制的余荫,占…
对于贾孟会不会在一起的问题,一定要放到时代背景下去看待。&br&&br&贾小凡是在1993年出国,从贾小凡的中文专业和不思进取自由散漫毫无信仰追求享乐的性格来看,她最大的可能是在美国读完一个硕士就告别学校,并无念phd的打算。换言之,她应该是在1995年左右结束学业,而此时小凡面临两条路,一条是留在美国,一条是回到中国。&br&&br&她会选择哪条路呢?&br&&br&不熟悉历史的90后同志们去看看前年的《中国合伙人》吧,里面书香世家出身的北大才子孟晓骏在90年代初出国后,但凡能留在实验室里,哪怕是洗烧杯,都绝对不会回国的。&br&&br&所以,贾小凡的选择是很确定的了。&br&&br&而孟朝阳的家庭与贾家基本门当户对,本质上其实就是另一个家庭里面的贾志新,在市场经济改革的洪朝中,他显然也会下海,并迅速成为中字头的公司的老总(譬如中华民俗文化开发总公司),商海沉浮,并在这一过程中潜规则一些二线女明星(譬如大鼓演员出身的京华纵横女主持人),最终成为被万人唾弃却又被万人艳羡的权贵资本主义的代表。&br&&br&显然,他也不会轻易地再出国。&br&&br&因此,尽管1990年代后期他们可以通过越洋电话和鸿雁传书交流情感,在21世纪的某一天也可能在北京、纽约或者欧洲日本夏威夷的某个街角不期而遇,甚至在金融危机之后代表各自的企业展开并购合作,但错过就是错过,二人只能哀叹造化弄人,却绝无在一起的可能。&br&&br&总之,贾孟二人应该出生于60年代末70年代初,如果早5-10年,他们根本没有睁眼看世界的机会,会听从父母的安排,找一个门当户对的北京青年,从老付一家对朝阳的态度看,很可能在一起结成革命夫妻;如果晚5-10年,伴随着高考的扩招留学的普及,孟朝阳这样的纨绔二代一样可以上大学去美国,二人正好结伴西行,在美利坚的广阔天地大有作为,学成之后必然归国接班,而后亲上加亲形成政治联姻。&br&&br&但是,他们恰恰在那个时代出生,这就决定了太平洋有如人间银河,将他两永远的参商隔离。&br&&br&正所谓:&br&一个是阆苑仙葩&br&一个是美玉无瑕&br&若说没奇缘&br&今生偏又遇着他&br&若说有奇缘&br&如何心事终虚化。
对于贾孟会不会在一起的问题,一定要放到时代背景下去看待。贾小凡是在1993年出国,从贾小凡的中文专业和不思进取自由散漫毫无信仰追求享乐的性格来看,她最大的可能是在美国读完一个硕士就告别学校,并无念phd的打算。换言之,她应该是在1995年左右结束学…
目前北大对此事基本是不接受采访,媒体的主要声音都来自于季某一方。&br&&br&但既然已经是诉讼案件了,那就别听当事人一方的一面之词。我们来梳理一下其中的事实与法律问题。&br&&br&&u&&b&一、事实的时间线&/b&&/u&&br&&br&&br&我们简单看一下这件事情的几个没有争议的时间点(至于季羡林父子反目,小保姆从中作梗等等情节,由于与法律案件并无太大关系,此处无意赘述评论)&br&&br&&br&1.【捐赠】日,北京大学举行了季羡林先生向北京大学图书馆捐赠个人藏品仪式,“季羡林此次捐赠包括藏书近两万册,珍贵书画四百多幅,以及个人著作、手稿、往来信札、日记、印章等。” 北京大学图书馆为此专门设立了“季羡林工作室”,接收季先生赠书。所有捐赠物品均由北大图书馆保管。&br&&br&&p&2.【反悔】日,季羡林手书“有几件事情在这里声明一下:一、我已经捐赠北大一百二十万元,今后不再捐赠;二、原来保存在北大图书馆的书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从来没说过全部捐赠……”&/p&&p&12月6日,季羡林又写下了一份委托书。委托书全文为:“全权委托我儿子季承全权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季羡林。戊子冬。日于301医院。”&/p&&br&3.【去世】日,季羡林去世。随后,其子季某认为季羡林的藏书和收藏应由其继承,遂要求北京大学返还。&br&&br&&u&&b&二、法律关系&/b&&/u&&br&&br&不难看出,季羡林与北大之间存在赠与合同,且赠与的标的物已经交付北京大学图书馆,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涉案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已经是北京大学。&br&&br&现在季某以自己是季羡林之子的名义,要求北大返还,主要理由有二:&br&&br&第一,季羡林在去世前半年表达了不存在捐赠协议的意思,并委托其子季某代为处理一切事务。&br&&br&这个理由在法律上完全不成立。原因是季羡林已经与北大达成了捐赠协议,该协议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季羡林)的反悔而被解除或者中止。&br&&br&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b&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b&可以撤销赠与。这说明,季羡林不是没有反悔的权力,但反悔需要在法定的时间内,也即权利转移完成前,在法律上对于字画图书等动产而言,权利转移的时间就是交付之时。因此,2001年季羡林将其字画捐给北大,北大图书馆接手这些字画之时,就是权利转移之时。此后,这些财产都归北大所有,季羡林本人也无权再处分这些财产。更不用提其委托代理人季某。&br&&br&当然,合同法第192/193条规定了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受赠人(北京大学)有下列情形:&br&&br&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br&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br&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br&&br&本案中恐怕很难认为北大有此类情形。再次强调,&b&不要单方面的相信季某释放出来的诸如北大保管不善导致字画流失、北大妨碍季羡林和季某父子和归于好等消息。&/b&这些事实都是需要举证证明的,而目前季某除了自己一面之词外,其实没有拿出任何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北大有上述行为。&br&&br&第二,本案中的字画等标的物是季羡林和其妻的共同财产,季羡林不能代为处分其妻的财产,因而构成无权处分。&br&&br&这个理由在法理上是成立的。季羡林的妻子彭德华与1993年去世,季羡林在1993年之前收藏的文物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季彭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因此彭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其财产应当由季羡林、季某(季羡林之子)和季婉如(季羡林之女)平等继承。换言之,季羡林可以捐给北大的财产有:1993年之后其购得的字画书籍以及1993年之前其所有的字画书籍的三分之二部分(二分之一加六分之一),剩余三分之一应当由其子女各自取得一半(各自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br&&br&北京大学在此很难构成善意第三人,因为其作为季羡林的工作单位,理应知晓季的婚姻和家庭状况。因而,季在2001年捐赠给北大并由北大图书馆现在保管的两万多册图书和四百多件文物中,的确有一部分应当属于季羡林的子女。&br&&br&但是,有趣的是,&b&究竟哪些属于其子女,其实需要季羡林子女来举证&/b&,也即是说,他们需要证明这些文物中哪些是季羡林在1993年其母去世前取得。如果没有证据,那么法官其实是无法准确地做出裁判,这就好像你说张三把你打伤了,要赔偿损失,法官相信的确张三打了你,但是伤到什么程度,你自己却一直无法证明,那么最终的可能是,法官只能驳回你的请求。&br&&br&季某现在要求北大全部返还文物字画书籍,这显然是错误的,他能够要求的,只是1993年之前季羡林就已经取得所有权部分的财产的六分之一的返还请求权。至于这六分之一究竟是多少,需要其具体举证证明。如果无法证明,则很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br&&br&&u&&b&三、结论&/b&&/u&&br&&br&当然,如果真的判季某败诉了,法院恐怕无法面对季某的媒体攻势。司法系统最害怕的就是季某这种不要脸又不要命的当事人。&br&&br&因此,鉴于本案的事实多半查不清楚,且又是一个敏感性的公共案件,估计本案最终会以调解方式结案,北大会补偿季某一部分钱,而所有的文物字画将由北大图书馆继续保管。&br&&br&这不是最好的结果,北大显然吃了只讲理不懂法的亏。&br&&br&但也不是最坏的结果,毕竟文物留在了它应该在的地方。
目前北大对此事基本是不接受采访,媒体的主要声音都来自于季某一方。但既然已经是诉讼案件了,那就别听当事人一方的一面之词。我们来梳理一下其中的事实与法律问题。一、事实的时间线我们简单看一下这件事情的几个没有争议的时间点(至于季羡林父子反目,小…
怎么可能涉及文革,连建国都未必会涉及。&br&&br&北归显然是写抗战胜利回到北平,最可能涉及的是政协会议,战后kmt的贪腐,ccp的宣传,民盟的发展壮大和地下化,本质上写的是大学生和教授们政治主张的分化。
怎么可能涉及文革,连建国都未必会涉及。北归显然是写抗战胜利回到北平,最可能涉及的是政协会议,战后kmt的贪腐,ccp的宣传,民盟的发展壮大和地下化,本质上写的是大学生和教授们政治主张的分化。
不能。&br&&br&租房市场混乱的原因不是信息不对称,而是中介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包括:1.夸张虚构房屋情况;2.一手托两家的诈骗代理;3.垄断房源限制市场交易;等等。&br&&br&这些行为不规制,光建立一个信息化平台,毛用都没有。中介的水军分分钟把这个平台给刷屏了。&br&&br&至于为什么这些行为得不到规制?如果有本事查一下各大中介机构的股东——中介一般在各个城市开设独立的子公司,绝对会发现当地建委官员或者更高级别的官员近亲属的姓名。&br&&br&所以,有些世界是码农可以改变的,而另外一些,还是远远避开的好。
不能。租房市场混乱的原因不是信息不对称,而是中介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包括:1.夸张虚构房屋情况;2.一手托两家的诈骗代理;3.垄断房源限制市场交易;等等。这些行为不规制,光建立一个信息化平台,毛用都没有。中介的水军分分钟把这个平台给刷屏了。至于…
这个问题有诸多需要定义之处——抱歉,学法律的习惯这种思维了。&br&&br&1.研究生读法学院。&br&1.1请问是读什么专业?商法、经济法和法制史都是法学院研究生的专业啊,很显然未来的人生天壤之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本法硕是目前国内的三种硕士学位,在培养目标和就业方向上也存在一定的区别。&br&1.2请问是读哪个法学院?中国能够招收法学研究生的大学数量已经接近200家了,你在北大清华上法学院与在地方二本院校上法学院显然也不一样。此外,中国的法学院与香港、美国的法学院区别就更大了。。。&br&&br&2.本科就业弱势的文科专业。&br&请问是哪个学校的哪个专业?北大哲学系算就业弱势文科专业吗?北外阿拉伯语算就业弱势文科专业吗?说实话,目前就业市场,对性别的歧视要远远大于对专业的歧视。&br&&br&3.怎么样。&br&怎么样是什么意思,如何评价?&br&是说改善就业吗?那么法学院研究生的意义是挺有限的,现在各大法学院扩招,导致就业市场很认第一学历。&br&是说增加知识吗?依然有限,因为目前法学院研究生往往一半的时间是在实习,并没有真正系统学习法律知识,这也是目前法学院教师普遍不喜欢非法本专业研究生的原因,基础太差还不好好学。。。&br&是说泡妹子吗?不错,法学院在多数学校都是大院,且男女比例失衡明显,把妹机会大增。&br&&br&猜测题主主要还是问就业吧,那么最后再多说一句:目前就业最主要的是拼爹,如果没爹可拼,那就要拼个人的能力,在文科类专业中,最需要的能力依次应当是:&br&&br&1.中文&br&2.office操作能力&br&3.英文和其他专业证书&br&4.外貌,如果外貌逆天,可以秒杀前三项&br&&br&所谓的学历,其实没多大用。
这个问题有诸多需要定义之处——抱歉,学法律的习惯这种思维了。1.研究生读法学院。1.1请问是读什么专业?商法、经济法和法制史都是法学院研究生的专业啊,很显然未来的人生天壤之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本法硕是目前国内的三种硕士学位,在培养目标和…
很遗憾但也很肯定的说,川辽斗殴事件之后的绝大多数分析,都不是以法治的原理和精神为基础,而是按照老百姓心目中的正义观在评判,所以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
婆有理,最后就是两边对喷地域炮。我甚至没有看到一个法律界人士在主流媒体上评论该案件,说话发言的全都是体育界和传媒界的。 &br&&br& 这可是一场有数人受伤的多人斗殴事件啊! &br&&br&&br& 这一事件至少有三个层次:行政法、民法和体育法。至于是否构成刑法的层次,要根据伤情报告来判断。 &br&&br& 1. 行政法 &br&&br& 首先强调一点,&b&在行政法的适用上,球迷与球员完全平等。从这一意义上讲,不能因为球员的职业特殊,对球员有任何更加苛刻的要求。&/b&&br&&br& 双方球迷和辽宁队员的行为主要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br&&br&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br&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br&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br&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br&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br&
请注意:&b&我国行政法严格禁止斗殴。所以只要有故意殴和伤害打他人的行为,无论有任何理由,都构成该条的情况,应当除以相应处罚。&/b&&br&&br&
肯定有人会说:如果自己或至亲被人打了,都不能打回来?对不起,&b&法律只允许你正当防卫,也就是通过防卫行为制止他人对你和至亲的伤害行为。但在防卫完成后的还击行为,就构成了又一轮的加害。&/b&讲一个类似的刑法例子帮助大家理解,匪徒强奸了一名女性——注意,强奸已经结束,匪徒正在系皮带——被丈夫看见了,愤怒地一板砖拍过去。这种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 &br&&br&
国家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禁止同态复仇。否则,本次被打伤的四川锦江宾馆的保安的亲人,也完全有理由在事件之后找辽宁队的球迷和队员复仇。毕竟,君子报
仇,十年不晚。在本案中,正当防卫的方式应当是,立即将自己的亲人带离斗殴现场,使自己和亲人远离受害的可能,而不是愤然还击,你打我父亲,我就忍不了要
打回来。 &br&&br& 肯定还有人会说:四川安保没有到位,四川球迷挑衅在先,才酿成此次事件。但是,&b&法律不是道德,不管谁打了第一枪,也不管谁是无奈之下愤然反击,对故意斗殴和伤害的处罚不以任何理由为前提。&/b&从行政法的执法者角度看来,这些都是生活事实,与法律无关。他只需要关注,你有没有故意打人的事实。否则,每一个暴力事件背后都有若干理由:我穷,我被侮辱,我缺乏有效地保护…… &br&&br& 所以,从行政法角度看本案,就是一场双方都参与的斗殴行为。正确的处理方式是,通过调查,确认有殴打和伤害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既包括四川和辽宁的球迷,也包括辽宁队的队员,只要构成故意殴打和伤害,都应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br&&br& 2. 民法 &br&&br& 这主要是指后续的民事赔偿,本案涉及的法条主要是《侵权责任法》 &br&&br&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br&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br&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br&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br&&br& 本案中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有三方:四川球迷,辽宁方(包括球员和球迷,但主体是球员)和四川宾馆保安。除了保安似乎只有一个人以外,其他两方都是多人,符合前述第八条的行为,应当对相关加害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r&&br& 目前辽宁球员和四川球迷都有就医的记录,显然都构成第十六条的人身损害。但根据行政法部分的分析,四川球迷和辽宁方之间都有故意殴打的行为,因此双方都符合第26条的规定,也即&b&应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现实中的处理一般是各自负责医药费,互不赔偿。&/b&&br&&br& 有人或许会说,辽宁球员打球迷,职业球员打一拳的效果等同于十个球迷打一拳,责任应该更重。但是,&b&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球员球迷都是平等主体,发生这种斗殴事件,过错同等&/b&,因此各自负责。 &br&&br& 但是,对于四川宾馆的保安,显然并没有参加斗殴,他的受伤,需要有专门的人来予以赔偿。目前关于他如何被打伤的事实还没有调查清楚,需要等待事实确认后,由相应的加害方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br&&br& 本案中,四川赛事组委会有承担安保义务的职责,由于其没有妥善地尽到安保义务,对于加害人不能赔偿的部分,应当对该保安承担补充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br&&br& 3. 体育法 &br&&br& 最后,体育法部分,主要依据是《2015-16赛季CBA职业联赛纪律处罚规定》: &br&&br& 第二章第十条:赛季期间,运动员在比赛场馆外与对方运动员或其他人员发生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主办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停赛8-10场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本赛季参赛资格。 &br&
第六章第二十一条:比赛赛后,安保措施不力,观众秩序失控,在体育馆内外或客队、裁判员下榻酒店,攻击客队或者裁判员及联赛工作人员(如泼洒饮料、投掷杂
物、肢体接触,围追堵截和打砸客队及裁判员车辆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赛区通报批评、核减主队俱乐部或赛区联赛经费10-15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如果观
众秩序大面积失控,发生群体事件,社会影响极坏,情节严重的,责成主队俱乐部更换主场,取消竞赛承办单位承办资格。 &br&&br& 体育法规制的范围只有体育法的主体,也即球队、球员和赛事承办单位。所以,&b&参与斗殴的球迷并不是体育法规制的范围。这其实暴露出体育法制定者的落后,对于有恶劣前科的垃圾球迷,体育法毫无管制办法。&/b&&br&&br& 辽宁队球员主要涉及违反前述第十条的打架斗殴行为,通报批评、停赛是其法律后果。四川主办方安保不力,导致观众秩序失控,攻击客队球员,更换主场,取消竞赛承办单位承办资格是应有的法律后果。 &br&&br& 4. 可能的刑法 &br&&br& 斗殴会因为伤情,上升到刑事责任的程度。如果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那么就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br&&br& 目前报道较多的是辽宁队员的伤情:HTJ手掌骨折。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有下列情形的,构成轻伤 &br&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br& (二)缺失半个指节; &br&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br&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br&&br& HTJ的骨折如果经过符合上述条件,则构成轻伤,应当追究相应加害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现在尚无报道的其他受害人最后也鉴定出轻伤,也应当同样处理。 &br&&br& 但是目前网络上也有一种说法,即贺天举的伤情是 &br&&br& 手的第五掌骨颈骨折,又称“拳击骨折”,多见于青少年,以拳头猛然击物、打墙等时最容易引起此类损伤,其受伤机理是掌骨头直接撞击硬物通过传导暴力导致掌骨颈部薄弱之处骨折。骨折多为横断或粉碎性,骨折后由于手骨间肌的牵拉,掌骨头向掌侧倾斜,骨折向背侧成角。 &br& 如果最后真的鉴定如此,那么该伤害并非他人造成,而是自己打击造成,自然没有刑事加害方,也没有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 &br&&br& 然而,这样的法律分析有用吗? &br&&br& 四川警方的调查结果迟迟不公布,中国篮协的处理方式多半和稀泥。背后的维稳压力,尽人皆知。&b&最终被架空的,是白纸黑字的法律和市场经济赖以为生的法治精神&/b&(吴敬琏语) &br&&br&
而网民和媒体在评论该事件时,关心的又何尝是法律的准确适用,而只是怎样对我喜欢的球队有利,因而往往将上述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混为一谈。例如,在谈行政
法意义上的治安处罚时,强调体育法上赛区没有尽到安保义务;在谈体育法意义上的赛事处罚时,强调民法上斗殴双方均有过错。最终是价值上的无所适从,双方球
迷都互不相让,各种喷粪。而媒体则典型的看热闹不嫌事大,各种挑拨和抹黑在地方和中央的媒体上都时有出现。 &br&&br& 有怎样的民众,就有怎样的管理者;有怎样的管理者,就有怎样的民众。 &br&&br& 套一句梁漱溟的追问:这个世界会好吗?
很遗憾但也很肯定的说,川辽斗殴事件之后的绝大多数分析,都不是以法治的原理和精神为基础,而是按照老百姓心目中的正义观在评判,所以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
婆有理,最后就是两边对喷地域炮。我甚至没有看到一个法律界人士在主流媒体上评论该案件,说话发言…
都武统了还要啥法理依据啊?
都武统了还要啥法理依据啊?
主要来说说大陆为什么不宣传九二共识。因为这是tg的一个痛处。&br&&br&首先明确一下九二共识是什么。&br&&br&海基会(台方)和海协会(陆方)92年在香港开会时,海基会提出了“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b&但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b&……”的草案,但海协会并未同意,因而会议并未达成书面协定。&br&&br&会后,海协会在给海基会的函件中,建议将会议的共识表述为:“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的统一。&b&但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b&。”但海基会书面回复中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因而该表述从法理上也没有经过有效的确认。&br&&br&这就是民进党至今一直在否认九二共识的原因,的确没有书面有效的文件来说明双方究竟达成了什么共识。&br&&br&现在看来,海基会当时的表述是可以接受的,至少会大大打击台独的基础。那么,为什么1992年的时候,海协会不同意海基会提出的表述呢?&br&&br&这是因为tg对台政策有一个调整的过程。&br&&br&从建国后到1981年的叶九条是一个大的调整,即放弃了解放台湾的口号,改以和平统一为目标。但从叶九条的内容看,仍然是认为台湾必须内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后来的一国两制模式就是以此为基础,即主权在我,治权可以交给地方的特区政府。邓小平明确地提出过,台湾和大陆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br&&br&1995年的江八点取代叶九条又是一个大的调整。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变化(并不是唯一重要的变化,例如谈判的对象从国民党扩大到了一切党派也一样关键)就是,放弃了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主权代表,原话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br&&br&由此可见,在1992年海协会和海基会会谈时,tg对台的指导思想依然是叶九条,因此一个中国的涵义在当时是有底线的,即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这显然与海基会的方案抵牾。&br&&br&而到了现在,虽然大陆方面已经能够接受海基会当初的方案了。但由于当时并没有一个双方签字的书面协定,因而tg并没有办法明确直接地宣传九二共识。你要宣传一个合同,总得把原始的文本拿出来吧。更何况,九二共识在大陆看来,其实和一个中国是同构的,既然有一个中国这样明确的政治口号了,自然没有必要再更多的宣传九二共识。&br&&br&至于题主说部分人将青天白日满地红混同于台独。这其实是另外一个问题了。诚然,&b&举青天白日满地红旗并不等同于支持台独,&/b&但是,题主要明白&b&,举青天白日满地红旗也不等同于不支持台独&/b&。520菜总统继位时,全场都会挂ROC国旗,你能说到场的诸位民进党大佬也都不支持台独吗?&br&&br&所以,这背后体现的台湾身份的表述混乱问题。这个问题台湾人自己扯了那么多年都没搞清楚,tg有啥义务帮忙背书宣传?
主要来说说大陆为什么不宣传九二共识。因为这是tg的一个痛处。首先明确一下九二共识是什么。海基会(台方)和海协会(陆方)92年在香港开会时,海基会提出了“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但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
&a data-title=&@Wang Thomas& data-editable=&true& class=&member_mention& href=&///people/e5efe14075c& data-hash=&e5efe14075c& data-tip=&p$b$e5efe14075c&&@Wang Thomas&/a&讲得很好了,包括楼主在内的主张理性沟通的朋友,总是希望抱着同理心去理清对方的逻辑。但事实上,大陆和台湾双方根本不在一个频道上对话:&br&&br&你跟他讲民意(大陆人绝不接受台独),他跟你讲自由(我们有言论自由哦,所以我们当然可以喊台湾独立万岁!)&br&&br&你跟他讲自由(那我们也有反对台独的自由),他跟你讲法治(你们的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否则就是乌合之众暴民政治)&br&&br&你跟他讲法治(那你们也是在选中华民国的总统啊,法理上你们也还不是独立国家),他跟你讲民意(台湾人90%已经接受台湾是一个独立国家,你要尊重我们的现状)&br&&br&&br&事实上,只有价值上的冲突,哪有逻辑上的一致。&br&&br&而一旦涉及到价值上的对立冲突,处理的方式无非就是&b&要么忍,要么狠&/b&。&br&&br&只不过,过去往往是大陆忍,台湾狠;周子瑜事件或许是个转折点,当大陆狠起来的时候,台湾恐怕要开始忍一忍了。
讲得很好了,包括楼主在内的主张理性沟通的朋友,总是希望抱着同理心去理清对方的逻辑。但事实上,大陆和台湾双方根本不在一个频道上对话:你跟他讲民意(大陆人绝不接受台独),他跟你讲自由(我们有言论自由哦,所以我们当然可以喊台湾独立万…
从目前来看,这次社会关注度极高的审判将有可能为中国的文件分享技术运营商树立法律的边界。&br&&br&长期以来,文件分享技术都是以价值中立,工具无罪等理由作为标榜。这固然是不错的,没有有罪的技术,只有有罪的人。&br&&br&但是,此次审判的被告并不是快播的技术,而是快播公司。快播公司是使用这一技术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主体。所以,王欣说的技术不可耻,一点没错,但不能作为他脱罪的依据。&br&&br&事实上,快播能够飞速地成长,究竟是因为其技术在行业领域内的领先,还是因为其内容的特殊。大家应该心知肚明。举一个时下的例子吧,某网络云盘现在的vip价格已经高达500元每年了,用户在不断吐槽其捆绑浏览器的垄断行为和用户体验极不友好的使用感受时,还不得不去续费,就是因为目前只有该云盘可以方便地离线下载“好孩子看不见”的内容。&br&&br&所以,本案的核心不在于技术是否可耻和有罪。而是运用技术去迎合一种庸俗的恶,从而来换取商业上的极大利益,是不是可耻和有罪。&br&&br&公诉方其实也知晓到技术是中立的,因此其询问的主要方向是“明知”,核心也即是要证明快播公司是明确了解其技术被广泛地运用在传播淫秽物品,而仍予以放任。简言之,快播的确没有直接地主动传播淫秽物品,而是一种默许和放任。&br&&br&在法律上,这种明知后果的放任叫做间接故意。&br&&br&而间接故意与主动传播的直接故意,同罪。&br&&br&因此,本案的精华其实并不是技术上的问题,而是前述的间接故意是否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可能。一旦被认定为是,则此类文件分享技术的运营商头上都会悬起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br&&br&因为,他们其实太清楚自己公司的技术是用在何处了。其实,业内并不是没有脚踏实地做文件分享技术的公司,快播案也是对它们的礼物。&br&&br&对了,肯定会有宅男会为快播辩解,他们只是技术人士啊,他们就是不知情啊。稍微懂点法律的人或许还会祭出无罪推定这样的法律术语。&br&&br&这会涉及到公诉方如何举证的问题。既然这个案件官方敢于庭审直播,我猜测公诉方多半手握大杀器证据,例如公司内部的会议纪要,甚至有可能某个快播中层会出来做“污点证人”。&br&&br&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从目前来看,这次社会关注度极高的审判将有可能为中国的文件分享技术运营商树立法律的边界。长期以来,文件分享技术都是以价值中立,工具无罪等理由作为标榜。这固然是不错的,没有有罪的技术,只有有罪的人。但是,此次审判的被告并不是快播的技术,而是快…
以为是一部悬疑片,所以没有看之前屏蔽了一切剧透。&br&&br&看的过程中,一种奇妙的熟悉感油然而生。1912年英格兰的故事并不陌生啊,在当今我们的时代中似乎天天都在发生啊!&br&&br&一边是工人们饥寒交迫,一边是资本家锦衣玉食,哦对了,资本家同时还在政府部门里任职,马上就要晋升爵位——恰恰最近在知乎上看到了关于中国版爵位的讨论,参见“怎样看张铁林当活佛了”问题下,玄不救非氪不改命的答案)。&br&&br&一边是贫困者窘迫无助,一边是救助站奢靡骄纵。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留意到贵妇委员会在听证穷姑娘救助申请时的做派,那貂,那咖啡,那烛台,有没有联想起郭小姐的玛莎拉蒂以及其背后的某十字组织。&br&&br&至于大款包二奶,少女做人流,富二代大闹商业场,公务员——哦不,是参议员——醉酒耍流氓……这一切的一切,都是那么的熟悉。打开微博,这些故事,都能够找到原型。&br&&br&看完了电影再搜评论,知道了这出话剧本来就是英国左翼文艺界的扛鼎之作,自然也不意外了。&br&&br&真正觉得有意思的是,网上中有相当多的评论认为Eva及其背后的被侮辱和被损害的女工也是no zuo no die,甚至觉得资本家并没有做错什么,不理解他们为何如此紧张,上帝化身的探长为何要对其无限苛责。&br&&br&罢工领袖是否应当免于被开除的危险?贫困人群是否应当得到无条件的救助?富家公子是否应当对自己的爱情负责终生?&br&&br&一
百多年以来,无数的社会主义者用他们的生命和热血,对这些问题做出的明确的肯定回答,其影响之大,不仅使得社会主义国家中人人平等,劳工神圣等理念成为了
不可挑战的意识形态,而即便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也已经形成了基本的政治正确,不得轻易逾越。此片及其话剧的原产地是在英国,即是例证。&br&&br&但
是,2015年,在某具有该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主动对这些问题做出了否定回答:罢工头头不开除,怎么保证经营的稳定?贫困少女申请救
助时虽然已经身无分文,但明显可以依靠让她怀孕的男人,社会组织凭什么要援助?富家公子和情妇是好合好散的,还给了她那么大一笔青春补偿费,何错之有?&br&&br&上帝探长如果在东方走一走,估计要被网友骂圣母心吧?&br&&br&同样的故事,在我们这里却遭遇了截然不同的人心。&br&&br&耗时,只有区区三十年!&br&&br&这盛世,如你们所愿!
以为是一部悬疑片,所以没有看之前屏蔽了一切剧透。看的过程中,一种奇妙的熟悉感油然而生。1912年英格兰的故事并不陌生啊,在当今我们的时代中似乎天天都在发生啊!一边是工人们饥寒交迫,一边是资本家锦衣玉食,哦对了,资本家同时还在政府部门里任职,马…
用现在的标准看,有的。&br&&br&《死去活来》里面,和平户口注销后,派出所小许要求贾家申报临时户口,理由是外地民工进京,和平非常着急地说“我怎么就成民工了……”&br&&br&《近亲》里面,但志新和小晴表妹谈婚论嫁时,老付说“关键是现在志新就没有工作,又找一个外地的……”后来,志新和小晴分别时,志新也说“我找了半天找一外地的,我图什么啊?”&br&&br&《为情所困》里面,小张飞黄腾达回来后,和平鄙视她说“这屋子有一个算一个,连媛媛都算上,哪一个文化不比你高啊?”&br&&br&更不用说《双鬼拍门》里面的宝财,《不速之客》里面的季春生这样的民工、盲流角色。&br&&br&总之,用现在的标准,当时的编剧和导演都明显地具有首都优等主义倾向。&br&&br&然而,这种首都优等主义本来就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必然产物。在一切向权力中心集中的年代,北京原本就应当比地方好。这一切是那么的顺理成章,以至于不仅编剧导演,就连观众和文艺界都完全接受了这一观念。在我爱我家上映后,主流文艺界在很长一段时间都对其持批评观点,但是,批评其庸俗者有之,批评其荒诞者有之,甚至还有人批评其反党反社会主义,讽刺挖苦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放大党在历史时期的各种错误,但是从来没有人批评其搞地域歧视。&br&&br&一直到今天,当计划经济及其影响终于土崩瓦解,以至于逃离北上广渐成趋势,我们外地人原本坚强的小心脏才突然玻璃了起来。这就像1900年的白人和黑人都不会认为存在discrimination,只有在1960年代的民权运动之后,反种族歧视才成为一种政治正确。&br&&br&这该死的政治正确啊!多少精彩的白描,逗人的段子,奇巧的冲突就因为它而被编导主动阉割或被动剪辑掉了。&br&&br&今天,我们不大容易看到前述那些台词和角色了,但电视剧也愈发呆板和无趣了。我们往往会指责主创的粗制滥造和瞎编胡写,但扪心自问,我们自己能够容忍这样的“歧视”吗?
用现在的标准看,有的。《死去活来》里面,和平户口注销后,派出所小许要求贾家申报临时户口,理由是外地民工进京,和平非常着急地说“我怎么就成民工了……”《近亲》里面,但志新和小晴表妹谈婚论嫁时,老付说“关键是现在志新就没有工作,又找一个外地的…
题主你真的不是来黑P大和985高校的吗?&br&&br&第一,如果想要去投行,本来就该选择光华国发,保研到法学院,又看着对面光华的土豪眼馋,你不是精神分裂吗?&br&&br&第二,外所工资一直比内所高啊,之所以唱衰外所,除了户口和职业规划,在薪酬方面,和5年前比,外所起薪基本没啥变化(还要考虑美元汇率的问题),而内所起薪基本上都翻倍了。&br&&br&第三,工作压力这种事情是很个人化的。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再累也不会觉得压力;同理,什么是一个好的职业,也是需要根据你自己的爱好兴趣和理想志向来确定的,千人千面,没有人能对法学研究生最好的职业是什么给出一个回答。&br&&br&最后,题主你从其他高校来到中国的top2,这里有中国最好的老师和学生,有最好的图书馆和学术环境。你有两三年的时间在这里“发现你的热爱”(如果没听说过苏力的这篇演讲,建议你到网上找来看看),这可能是你人生中最美好的两三年,至少对我和我的很多同学来说都是如此。&br&&br&但从你目前的态度上看,估计你会把这两三年都用在给律所券商投行做廉价劳动力的实习上了,北大对你来说,只是你开启金融民工生涯的敲门砖而已。&br&&br&真不知道这是你的悲哀,还是北大的悲哀。
题主你真的不是来黑P大和985高校的吗?第一,如果想要去投行,本来就该选择光华国发,保研到法学院,又看着对面光华的土豪眼馋,你不是精神分裂吗?第二,外所工资一直比内所高啊,之所以唱衰外所,除了户口和职业规划,在薪酬方面,和5年前比,外所起薪基…
中华民国肯定是,无论从武昌起义算还是从北伐军兴算。&br&&br&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不好说了,如果从解放战争算肯定不是,但如果从南昌起义,星火燎原算,其实也可以认为是从南往北开始的革命大业。&br&&br&古代除明外再无其他,而近代的两个朝代都可以说从南方策源,充分说明了经济中心的变迁,和热兵器时代的巨大革命。
中华民国肯定是,无论从武昌起义算还是从北伐军兴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不好说了,如果从解放战争算肯定不是,但如果从南昌起义,星火燎原算,其实也可以认为是从南往北开始的革命大业。古代除明外再无其他,而近代的两个朝代都可以说从南方策源,充分说明了…
如果贾玲给原创者付费,并保证了原创者的署名权,那么的确可以这样说。类似的例子是电影重返20岁。&br&&br&否则,说抄袭也好,说致敬也好,说拿来演也好,都掩盖不了侵权的本质。&br&&br&多说一句,贾玲的节目载体是东方卫视,所以,如果贾玲侵权,东方卫视同样要承担责任。
如果贾玲给原创者付费,并保证了原创者的署名权,那么的确可以这样说。类似的例子是电影重返20岁。否则,说抄袭也好,说致敬也好,说拿来演也好,都掩盖不了侵权的本质。多说一句,贾玲的节目载体是东方卫视,所以,如果贾玲侵权,东方卫视同样要承担责任。
如果说,看《近亲》时,更多的是对小晴表妹千里寻兄的叹息,并没有对志新的身世感到好奇,那么后续剧集的发展,就不得不让人细思恐极了:&br&&br&1.志新在《从头再来》去海南,老付毫无不舍之意,仓促间就此成行,与之对比的是《远走高飞》中小凡去美国时,老付极力反对。请注意,这并不涉及老付一生的反美,志国明确点出了老付反对的原因,就是害怕小凡不回来了,所以才引起了后来找孟昭阳冒充男朋友的情节。&br&&br&2.与之类似,在《聚散两依依》中,志国分到新房,全家准备搬离杨柳北里时,老付勃然大怒,可见对志国的离开是万分不舍。这与志新远赴海南形成了鲜明对比。&br&&br&3.在《真真假假》中,老付已经知道了自己的病情,准备安排后事时,只有志国一家在场,分配遗产,安排骨灰掩埋。如此大事,连圆圆小桂都轮番上场伺候了,但竟然根本没有通知志新小凡,实在让人匪夷所思。如果说小凡远在大洋彼岸尚且情有可原,志新不过是在海南,竟然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下,就分配遗产了,只能说明不光老付,连志国一家也并没有将其当做骨肉兄弟。&br&&br&4.更让人惊恐的是,在《恩怨》中,志新在海南因为交通肇事被扣留后,老付有求于老胡时的态度,完全不是想救志新于危难之中,反倒是火上浇油,连和平都看出来了,说“你这是把志新给豁出去了。”单看这一集的情节,我们会认为这是在讽刺老付长期以来的官僚做派和不肯在同僚面前低头服软的固执脾气,但联系到志新的身世,就不能不让人怀疑老付其实是故意为之。&br&&br&5.沿着这一思路,审视志新偶尔从海南回北京时老付的表现,就会发现老付一直是明里暗里和志新对着干。《大奖》中泄露信息搅坏了志新的计划,《饭局》中提前点菜让志新背了黑锅。这是过失,还是故意,殊为可疑。&br&&br&6.最后,回到贯穿全片的一个主题,志新和燕红的感情上,老付竟然是志新个人感情不顺的一道推手。瞎子都能看出来志新和燕红的感情十分深厚,和平早就说过,两人该一块凑凑了。但在《为情所困》中,老付和圆圆、和平一起,受小张的挑唆,要将燕红赶出家门。圆圆年幼无知,和平原本就是头发长见识短贪图小便宜的小市民,加之与志新只有姻亲关系,见利忘情情有可原,但老付作为志新的父亲,竟然也要逼志新在事业和爱情之间做出两难选择,即便单独看这一集,也会感觉逻辑不通。但联系到身世之谜,一切就都能解释了。
如果说,看《近亲》时,更多的是对小晴表妹千里寻兄的叹息,并没有对志新的身世感到好奇,那么后续剧集的发展,就不得不让人细思恐极了:1.志新在《从头再来》去海南,老付毫无不舍之意,仓促间就此成行,与之对比的是《远走高飞》中小凡去美国时,老付极力…
先放个图,有空再来慢慢写理由。&img data-rawheight=&323& data-rawwidth=&400& src=&/87cd48c38a7_b.jpg&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400&&
先放个图,有空再来慢慢写理由。
如果没有事先保留解除权之类的声明,100%违约。
如果没有事先保留解除权之类的声明,100%违约。
银行对储户全责。&br&&br&但困难的是举证,仅有虚假存单并不足以证明你有到银行存款的行为。
银行对储户全责。但困难的是举证,仅有虚假存单并不足以证明你有到银行存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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