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脱管认定时间社区矫正脱管时间从最后一次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期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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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脱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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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网陕西频道
编辑: 冯佳
社区矫正是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近期我院监所科深入全县16个镇和太平社区监督检察社区矫正工作,发现绝大部分乡镇社区矫正人员能够遵守报到、思想汇报、社区劳动等相关规定,但个别乡镇存在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现象,导致矫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存在社会隐患。如何有效防止脱管,使社区矫正真正发挥作用,就成为我们研究的重点。
一、出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的环节和原因
(一)出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的环节。
1、报到、接收环节。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对上述规定的理解是社区矫正人员自行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一些矫正人员利用自行前往报到的无约束性,不去报到,直接导致脱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从这条就已看出,立法者本身知道此条款存在的法律漏洞。没有报到,缺乏矫正人员的基本信息(住址、联系方式、基本社会关系等),怎样查找?
2、管理环节。司法行政机关在对矫正人员开展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过程中,矫正人员因就业、就医、探亲、逃避监管等因素影响,离开所居住市县或者不按规定到司法所汇报思想、参加劳动等,导致脱管。
(二)出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的原因。
1. 相关法律规定本身的瑕疵性客观上为脱管创造了条件。前述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接收环节,不是判决裁定机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决定机关将应当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由做出决定机关递押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完成报到,而是由社区矫正人员自行前往,即“人档分离”的交接方式,而且规定了相对时间较长的报到时间。法律文书由决定机关送达执行机关,司法所出现“见档不见人”问题,导致无法执行,无从监管,造成矫正对象脱管。客观上给矫正人员脱管创造了条件。
2.矫正力量的薄弱性,及工作经费紧缺性是造成脱管的另一个原因。社区矫正工作力量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社区矫正工作基层队伍力量不够,缺少专职工作人员,经常身兼数职,削弱了社区矫正力量,出现“无人监管”、“无精力监管”现象。户县大部分基层司法所有2到3名工作人员,个别司法所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并且以兼职者居多。二是执行环节监管不力,有的工作人员监管方式比较单一,监管措施不到位,考察工作没有经常化、制度化,不能及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思想变化和现实表现。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紧缺主要表现在: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多,大部分乡镇有10名以上社区矫正人员,甚至有的乡镇有20多名社区矫正人员,工作量随之增大。要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组织学习教育、公益性劳动等监督考核活动, 尤其查找脱管人员的经费投入更大, 经费的需求问题也显得日益突出。由于基层政府资金困难, 经费不能够完全到位, 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甚至要自费组织查找,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
3.监管措施不到位是脱管产生的又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执行机关大多采用手机GPS定位的方法进行日常监管,执行过程中存在人机分离,定位不准确,反应速度慢等问题,加上频繁更换监控号码,司法行政机关与移动公司衔接工作量加大,使手机GPS定位的方法效果大大降低。而且定位、购机需要一定费用,有些费用要从矫正对象处收取,使矫正人员产生误解,从而抵触监管。
4.社区矫正人员主观上摆脱犯罪阴影,客观上谋生手段缺乏也是脱管的诱因。从主观上分析,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矫正,生活在熟人社会,渴望撕去其罪犯的标签,隐匿其罪犯身份,满足其获得公民同等人身自由的愿望,对执行机关的监管行为存在抵触心理,主观上寻求脱管。从客观上分析,许多社区矫正人员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渴望外出打工,分担家庭经济压力,客观上迫使他们寻求脱管。例如:社区矫正人员王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在当地没有工作,生活困难,为解决生计问题,擅自外出打工,造成脱管问题的发生。
二、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对策
1.细化、完善法律法规,健全防范脱管制度针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报到规定上的漏洞,建议规范交接环节,把好防脱管的第一道关,确立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管辖原则,规定严格的交付、接收程序。判决裁定机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决定机关将应当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由做出决定机关递押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点对点交接,防止这一环节上脱管现象的发生。研发电子手铐系统,用科技手段实现监管全方位、多角度。电子手铐系统中的设备应当由司法行政系统研发、采购、配发。电子手铐应当具有可以重复使用、直接由司法行政人员操作、非特别程序不可择取等特性。这样既解决监控常态化,又能减轻矫正人员经济负担,降低抵触监管情绪。有效解决脱管缉捕问题。由于脱管带有脱逃性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监管发现矫正人员脱管后,应当查找,如何查找?查找不到怎么办?就是转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者建议法院收监执行,也要先找到矫正对象,才能落实上述措施,否则就是一句空话。靠单纯的日寻人的办法显然不符合实际,应当规定“商请公安机关网上缉捕或者采取技术手段缉捕,公安机关接到请求以后,应当协助”
2. 严格监管执行措施,强化社区矫正的功能 “刑罚社会化”、“人道主义行刑”、“宽严相济”是现代刑罚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社区中改造罪犯,有助于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生活。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三大任务的展开。对于教育矫正,应在深入分析矫正对象犯罪成因、性格特征、家庭情况等因素的情况下,设计个性化的矫正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改造意识,确保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落实到位。对社区矫正对象在执行期、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及时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采取处罚措施。在帮困扶助方面,基层司法所应于高度重视,着力抓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帮困扶助工作,让矫正对象真切感受到社会的关心。对没有经济来源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积极争社区居民的扶助,积极协调社会力量,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有一定学识或专业技术特长的矫正对象,应当通过帮助联系单位和支持自谋出路等方式,努力创造就业条件,自力更生,用服务回报社会。
3.实施动态管理制度,构建脱管风险评价体系建立预防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的综合评估体系,这个评估体系的指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矫正对象的心理测试,被矫正对象对社区环境影响评估,被矫正对象行为价值判断和矫正工作过程性评价等方面内容,以此为依据,进行分类管理和个性化教育矫正方案制定,并作为进一步实施矫正强制措施的依据,真正实现“分级管理、分类教育、分级处罚”的目的。通过脱管风险系数的分析,可以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抓住主要矛盾,避免分散精力,有效防范和减少脱管现象。
4、赋予司法行政机关一定的权利,有效遏制脱管现象的发生。现阶段,司法行政机关对于脱管现象的处理一般情况下采取警告、训诫,情节较重的建议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建议法院收监执行。但由于认识和衔接方面的原因,使防止脱管工作大打折扣。建议通过立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矫正对象采取禁闭、强制教育权、强制限制离开指定区域权。可以充分利用已撤销的劳动教养所中的场所、警力、制度等优势,将违反规定的、但不适应收监执行的在上述场所执行,从而对脱管现象形成威慑,达到降低脱管的目的。(杨晓昌 肖亚梅 贾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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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无一脱管
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前不久因换手机号与所在乡司法所“失联”几天,山西省怀仁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干警发现后,按规定立即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请法院收监执行。
这名社区矫正人员平时表现还算规矩,八小时内个人活动位置比较清楚,劳动、学习、思想汇报等也都积极,两次量化考核均获表扬。这样一个行为举止都还算靠谱的社区矫正人员,只因偶尔一点“小错”就要重新收监,未免不近情理吧?
“不。”该院检察长吴占胜说,“对制度的落实,就该丁是丁,卯是卯。”办公会上,检察院一点没含糊,当即向怀仁县司法行政机关下达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寻找“失联”人员下落。很快,这名超过法律规定时限没有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被找到了。
2013年以来,有两件事对同属政法系统的该县公、法、司部门触动不小。一件是,怀仁县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方面的监督更主动了。该院以会签文件的形式,主动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达成共识,建立信息共享、监督制约、联席会议等机制,随时保持与这些部门的沟通联系。另一件是,监督不是说在嘴上,只要遇到实际问题,绝对较真。某法庭审理罪犯连某撤销缓刑案件中,迟迟不下裁定,检察院全面了解情况后,马上向法院下达了《纠正违法通知书》,促使法院很快裁定撤销了连某的缓刑。仅2014年前10个月,该院就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3份,及时纠正脱管漏管苗头。
近三年,怀仁县共接收各类社区矫正人员525名,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一人脱管、漏管情况;在已解矫的313人中,无一人重新犯罪。连续三年,怀仁县检察院在朔州市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位列第一。2014年11月,该院还到全省的会上介绍了经验。
(本报记者郭洪平 通讯员朱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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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罪犯脱管漏管的时间是多长
  你好,经查:  根据两高两部颁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所以,脱管漏管的期限应该为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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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田司法所:“三步曲”做好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排查工作
来源:荷田乡  时间:日   作者: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再犯罪等问题发生,按照上级部门文件通知要求,荷田司法所从5月5日至5月20日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情况集中排查工作。初步认真查阅核对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档案信息资料,通过逐个核对的办法,重新复查全部在册社区矫正人员的名单及其司法文书。第二步重点走访排查辖区内长期异地居住的社区服刑人员,深入到村和矫正对象人员家中,走访了解各对象的家庭情况、经济、就业生活等情况。第三步通过整理台帐及走访活动等情况反馈,从健全完善各项社区矫正监管制度入手,积极落实监管帮教力量,重新确定重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等级和防控措施,严密管控措施,杜绝矫正对象出现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截止目前,荷田司法所目前在册社区服刑人员16人,没有社区服刑人员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稿件单位:
(责任编辑:欧阳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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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政府网站站内搜索:
乐至县开展集中查找疑似脱管社区矫正人员工作
作者:佚名
日期: 15:14:12
浏览字体:
&& 乐至县开展集中查找疑似脱管社区矫正人员工作
&&& 为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好矫正教育工作,确保社区矫正人员不脱管、漏管,2013年12月10日至12日,乐至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彭俊带队,组织社区矫正股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对中和场、双河、大佛、天池4个乡镇的13名疑似脱管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查找确认。查找工作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此次查找的13名疑似脱管社区矫正人员均是2013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向司法行政机关交档未交人的人员,由于种种原因,该批人员未能及时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和当地司法所报到,长期脱离矫正管理。查找小组在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村组干部的协助下,来到疑似脱管矫正人员的家中,与矫正人员及其亲属见面,并真诚交谈。一是明确告知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工作已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由公安局移交到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必须在居住地接受当地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二是宣传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矫正人员了解在接受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和违反相关规定的后果,督促矫正人员按时到当地乡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继续改造,顺利度过刑期,并重新融入社会。三是直接与不在家的疑似脱管矫正人员电话联系,向他们宣传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要求他们明确身份督促他们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管理,不然将受到警告直至撤销缓刑(假释)的严厉处罚。经过查找小组的深入宣传和细致讲解,矫正人员及矫正人员家属的思想顾虑得到消除,了解到矫正人员仍然需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的现状,并表示将尽快报到,按规定接受社区矫正的管理。&&&&通过此次集中进村入户走访查找,13名疑似脱管社区矫正人员均确认下落,其中11名矫正人员长期在外务工并通知其回来接受社区矫正,1名实为刑释解教人员,1名矫正人员户籍已于2011年12月迁往成都市武侯区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查实现状,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此次集中查找,不仅将脱管、漏管的矫正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管理,防止重新违法犯罪,也很好的宣传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版权:乐至县司法局 地址: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千业路 联系电话:028- 邮编:641500 备案号:蜀ICP备号Copyright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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