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的病假工资如何发放怎样发放

  本报7月31日4版刊登《病假时间是否有限制》一文后,读者朱女士拨打维权热线,称她病休期间只领到712元工资,认为过低,但公司财务部称其应发工资为1824元,已大大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王兰胜律师认为,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能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所以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实发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朱女士仅得到712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她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休病假只领到712元工资
  朱女士是一家科贸公司的办公室文员,今年3月底颈椎病复发,看病时医生为其开具了病假条,于是4月份她休了病假。5月15日发薪时,朱女士发现自己4月份的工资只有712元。她问财务为何这样少,对方说她应发工资本来是1824元,扣掉住房公积金、各项社保费后实发工资是712元。会计说:“扣掉的钱也是划到你个人账户上的,所以病假工资应该是1824元。”
  昨天采访时,朱女士拿出5张工资条给记者看。其中4张分别是今年2月、3月、5月、6月的,每月工资分别是三四千元。而4月份的工资条中,在“应发工资”一栏中是1824元,在最后“实发工资”项目里是712元。
  按法律规定,病假工资应为个人工资的80%,最低也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13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由此计算,病假工资底限应为1120元。按应发工资计算,朱女士的1824元已超过这一标准,但按实际领到的工资712元来看,远远低于1120元的底限。她很疑惑:病假工资不能低于1120元,是指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呢?
  实发712元病假工资违法
  带着朱女士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常年致力于劳动法律法规研究的王兰胜律师。
  王律师告诉记者,首先,对于员工而言,病假属于有薪假期。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用人单位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其次,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在休病假期间,支付给员工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2013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能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这就是说,病假工资不能低于1120元是指实发工资,而非应发工资。
  王兰胜律师介绍,针对朱女士的具体情况,因她在医疗期内,所以其4月份实际领到的病假工资净额应当不低于1400元的80%,即1120元。 现在她工资卡上的工资只有712元,显然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朱女士对此工资额有异议,应当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直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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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病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职工的病假假期。
  应发工资,也称为应得月工资或税前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实发工资,也称为实得工资或税后工资,是用人单位已扣除劳动者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需个人承担部分的月工资。 TAG=您现在的位置:
医疗期内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李某于2001年7月到某机械厂工作,2012年7月,李某在做家务时将腰扭伤,医生建议休养3个月。期间,机械厂没有给李某发放任何待遇。因此,李某将机械厂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机械厂支付休病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李某自2001年7月到机械厂工作,至2012年7月受伤时,已在机械厂连续工作了11年,其应享受的医疗期为12个月,李某实际休息了3个月,没有超出法定的医疗期。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6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期间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在李某休养的3个月医疗期内,机械厂应当按月支付李某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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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十年以上员工病假工资,应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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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明确规定,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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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与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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