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可以做不动产抵押登记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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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动产抵押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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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物权法/一般动产/抵押/可行性
  内容提要: 文章针对学理界对于一般动产抵押的怀疑态度和理由,从正确理解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的角度出发逐一论证了一般动产抵押既不会导致理论和立法的混乱,也不会导致对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的违反和公示作用的缺失。同时,文章通过对一般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与其功效的分析论证了其存在的必要性,指出一般动产抵押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对动产抵押可行性的争议一直存在。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有: (1)传统物权理论中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占有,而动产抵押的登记将会和传统观念认为的动产物权占有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矛盾; ( 2)动产抵押制度与让与担保制度在功能和制度设计上有重合之处,在确认让与担保制度后动产抵押制度既无设立必要,又会造成抵押权理论的混乱,破坏民法物权体系的完整性[1].(3)动产中大部分是种类物,在不转移占有的抵押制度下,即便双方进行了抵押登记也无法使抵押权标的物特定化,因此不符合物权标的物特定的原则; (4)动产的可移动性和强流动性将导致登记的公示作用很难发挥。( 5)《物权法》第188 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机器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动产或者交通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9 条又规定依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即使办理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是相互矛盾的规定,而且在实际上使抵押权沦为无论是否登记都不具有对世性的债权[2].据此,学者们断言一般动产抵押不过是一种法律理论的虚幻。
  上述观点对于动产抵押制度设计中存在的技术困难有一定的洞察,但据此断言一般动产抵押只是法律理论的虚幻则有待商榷。针对上述反对理由,我们提出以下看法与学者们探讨。
  1 一般动产抵押是否造成理论和立法的混乱
  学者们反对一般动产抵押的主要依据首先表现为一般动产抵押与传统物权理论的相容性的担忧,该观点认为,动产抵押制度从抵押权的角度看属于不动产物权,而从抵押物的角度看却又属于动产物权[3].因此动产抵押的出现混淆了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区分。学者们进而引证《物权法》第188、189条的内容说明一般动产抵押将导致抵押权沦为不具有对世性的债权,以表达对动产抵押对担保物权的物权性的冲击。这些学者认为动产抵押制度与让与担保制度在功能、制度设计上都是相同的;而相对而言让与担保对于传统物权理论的冲击较小。因此其主张立法规定让与担保制度而舍弃动产抵押制度。
  在此我们首先要说明的是抵押权是否属于物权本身就已经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质疑。将其放入物权法中加以调整,与其说是界定其性质,不如说是因为其和物的价值的利用有关。即便如学者们所坚持的那样认为抵押权是物权,动产抵押制度也不会如学者们担心的那样会引起理论上的混乱和现实中的不可行。
  我们对抵押权属不动产物权的观点并不敢苟同。翻阅物权法的各类著述,没有任何著述说明过抵押权就属于不动产物权,更没有任何著作就抵押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的理由加以阐述;事实上,区分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概念是其所支配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抵押权包括其上位概念的担保物权是因其功能和设定方式来区分与其他物权概念,两者连界定的标准都不同何谈种属关系?
  那么《物权法》第188条和189条的规定是否是立法的矛盾并在实际上导致了使动产抵押权沦为不具有对世性的债权呢? 我们认为这是学者们对于两条条文理解的偏差导致的误解。理解这两条条文的关键在于对“善意第三人”的理解。根据法律的基本知识和现实生活常识我们可以知道,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的“善意第三人”包括了可能的买受人、后成立已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人、留置权人、在后成立亦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人和抵押人的破产债权人[4];而第189条中的“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的范围显然要狭窄的多。所以不能简单的将“善意第三人”等同于“买受人”从而推断出动产抵押无论登记与否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后果,更不能进而得出抵押权实质上不具有对世性的结论。其实第188条是对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抵押权作为一种优先权,在未经登记这种公示的情况下,当然不能享有相对于买受人和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权利的优先性,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可能遭受未知权利的实质侵害。但要注意“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却不能作“一经登记则可对抗任何第三人”的反向推导。正是为了避免人们的上述误解,第189条紧接着规定的是在登记后抵押权人的这一优先权也应受到合理的法律限制,即其权利止于正常经营活动中取得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负有抵押权的动产的买受人。法律之所以对主体和其取得该动产的过程加以限制是因为企业等这类主体最应当保护的是正常的生产经营。从微观上讲,上述主体融资的目的就是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如果其不能正常经营则根本就没有设立担保以进行融资或发生其他债权关系的需要。从宏观上讲,法律特别保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不被破坏也是基于促进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考虑。所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秩序是担保法律关系服务的对象,其主次关系不言而喻。故在保证正常经营与抵押权优先性发生冲突时,法律在保证“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前提下当然应优先保护正常经营而限制抵押权。况且第191条规定,这一对价可以提前清偿债权或提存,对抵押人并无很大损害。而在除上述情况的其他情形下,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要求抵押权人同意,但是如果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的话,其权利同样不受抵押权人优先权的限制。这是“物权排他效力止于交易安全”的基本规则。通过对各条法律条文内涵及其立法目的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立法矛盾的观点又失准确,而抵押权的对世性也仅是受到合理限制而非如学者说的丧失。
  针对学者提出动产抵押制度与让与担保制度在功能、制度设计上都相同,因此没有设立动产抵押制度的必要的观点,我们可以从让与担保的实际效果去分析。如果认真分析让与担保制度就可以发现,其虽然在客体主要限于动产、方式不以转移占有为必要等方面和动产抵押极为相似;但是其和动产抵押制度最大的不同在于让与担保制度要求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便不能赎回,从而有沦为变相的流质契约、诱发暴利行为的危险。其不但对于债务人显著不公,也使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失去了公平受偿的机会。因此让与担保制度在理论上有先天缺陷,在实践上可能隐藏巨大风险。而动产抵押的严格程序限制则避免了以上缺陷。从两者的对比看,动产抵押制度更为合理。何况我国物权立法中并未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两者相互重叠的看法无从谈起。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一般动产抵押既没有理论的缺陷,也没有导致立法的矛盾。
  2 一般动产抵押是否导致对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的否定
  反对一般动产抵押的学者的理论逻辑是:物权设定必须有公示的外部表现并因此而产生公信效力;而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由立法明确规定;就本问题而言,物权法定就是指物权的公示方法应当由《物权法》规定;而《物权法》所规定的公示方法就是动产物权的取得必须是交付,其持续必须是占有;那么,动产抵押作为物权其设定未经过转移占有就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了。按照这一逻辑推理,动产抵押似乎在传统物权中师出无名了。但我们认为这一推理第1期张再芝等:一般动产抵押的可行性研究15的前提本身就有待商榷。
  首先是对物权法定的理解。当前理论上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已经受到来自物权法定否定说的挑战,国内外理论界都有对物权法定原则做缓和性解释的观点[5].当然,我们认为物权法定原则应当坚持,但却不能过于僵化和机械。正确理解物权法定主义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法”的准确界定。在法理学中,“法”至少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和学说理论,而现阶段的中国,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也发挥了法的作用。《物权法》本身都未严格限定只有其自身方可作为设定物权的唯一根据(这从其中很多兜底条款和授权条款中就可以看出) ,何以学者们却对此如此偏执? 其实将物权法定之“法”仅限于成文法乃至《物权法》只会导致《物权法》成为阉割社会现实的工具。如果按学者们的观点,那么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民族地区可以对法律变通执行也会导致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违反。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为,法从来是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由社会需要推动产生和发展,而非法学家的设计和制造。成文法的发展史也一再表明,任何完备的法典都不可能对现实生活毫无遗漏地加以规定,更不可能对未来社会的发展预先加以规制,民法基本原则的出现和对法官造法的部分认可都表明了立法者的这一无奈。因此,只要是形成了一定的、为公众所普遍认可的行为规则,都可以称为物权法定之“法”。对物权法定之“定”的理解是正确理解物权法定原则的另一关键。这就是说,物权法定定的是什么? 我们认为物权法定最主要的目标和作用是规范物权关系的种类。同时,对物权的基本内容加以规定,从而避免协商和争议。但物权法定决不应对所有物权的具体内容加以固定和细致入微地规定,否则将既不利于权利人权利的行使,也不利于民法价值本位的实现,更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其次就是对于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解。的确,动产物权公示方式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公示方式是登记,但不能说物权公示的方式就仅有交付(占有)和登记。在现实生活中公示的方法绝非学者和传统立法所认为的那样仅限于以上两种。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长期形成、广为遵守的习惯,它们在实实在在地发挥着甚至比法律所规定的公示方式更为强大的公示作用。未登记的自建房屋你能认为其所有人未公示因而其房屋属无主物吗?学者们不必对动产抵押权设定后的公示方式可能会产生的矛盾和混乱过度担忧。在一定地区,人们于某动产上设定了抵押权,只要其能在当地为人们所认知和认可,就可以成为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而不必严格限定于某种固定的方式。
  相反我们应明确,只能说物权的产生和移转应当公示,但不能说具备了占有或者登记的要件就一定必然产生所有物权体系中的权利。质权人占有了动产,我们能说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其就享有该动产的所有权吗? 按反对者的观点,在质权制度中也存在善意买受人从质权人处买受质物,从而无法保护原所有人的情况。那么动产质权制度是否也应取消呢? 所以,认为动产抵押登记的公示方法就是对物权法定的动产占有的公示方法的否定以及对公信力的否定的观点是僵化地理解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原则产生的错误结论而非动产抵押制度的实然结果。
  3 一般动产抵押是否必然导致公示作用的缺失
  反对一般动产抵押的学者们最现实的武器就是一般动产抵押在公示性上确实难以如传统的不动产抵押那样简单明了。他们认为动产中大部分是种类物,因此在不转移占有的抵押制度下,即便双方进行了抵押登记也无法使抵押权的标的物特定化,因此不符合物权标的物特定的原则;同时动产的可移动性和强流动性将导致登记的公示作用很难发挥。
  其实学者们是担心立法认可一般动产抵押将导致任何动产都可设定抵押,当事人任意在动产上设定抵押,从而使抵押制度显得极为杂乱,而有些动产也的确是不便加以区分的。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我们也不认为所有的动产都适合设定抵押;而我国的《物权法》也从未表明认可一般动产抵押就是放开允许所有的动产设定抵押,相反,其对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明确说明。同时,学者们也显然低估了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和判断能力。双方当事人往往能比外人更清楚的认识某具体的动产设定的价值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而不会徒添自己的麻烦与不经济。因此,概括式的立法并非就会导致抵押权制度的混乱从而一发不可收拾。那么,在现实的动产抵押设定中,公示真的就如学者们担心的那样难以实现吗?
  不错,动产抵押中其标的物有同种类的商品,在实行中确实存在不易从外部加以辨别的缺点。但通过立法的限制和当事人的选择,实际能进入抵押权法律关系中的动产种类远非学者想象的那样不胜枚举。而且这一缺陷是通过立法技术加以避免的。立法可以通过在登记的同时由登记机关附帖标识签章于标的物上,同时,采取类似于诉讼法中对破坏查封财产的行为人的处罚措施的规定而明文规定抵押人破坏标识的民事责任,从而保证其外在的公示性与可辨别性。这一做法其实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抵押立法中都有类似规定。此外,充分利用购物发票对标的物加以确定,公证制度和财产目录表制度的综合运用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标的物不易确定的问题。当然,随着科技发展,尤其是电子信息技术和现代识别技术的发展,对动产特定化的手段还将进一步丰富。
  动产流动性强的特点也是学者反对设立动产抵押制度的理由。的确,在传统的登记制度下,在广西进行的动产抵押登记的动产所有人可能将其动产转移到湖北出售。这时,善意的买受人无法查阅和知晓该动产的抵押权情况,从而导致物权的公示性要件未能体现。但分析《物权法》对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除了按规定应采登记转移制度的船舶、航空器和交通工具外,最可能成为抵押权标的的动产仅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生产经营者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动产,而这些动产在现实生活中真的如我们想象的那样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吗? 机器设备为企业持续生产所必需,其断无频繁的流动性;而上述主体转移上述动产的行为皆为商业行为,其主体资格都应当经过登记方可成立,因此在交易过程中相对方只要在其设立登记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查询其抵押登记情况一般就可以知晓其动产是否设立了抵押权。何况有学者提出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的做法。规定登记机关的管辖区域及登记有效区域,如果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转移于有效区域外而抵押权人未向当地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登记的,则该抵押权人不得向当地善意第三人行使追及权[6].另外,如上文所述,我们可以采取在动产上加注标识的方式。此时动产的流动性对其公示性的影响程度就可以大大减轻。而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传统登记的时空性限制。同时还应当看到,该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可以处理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与所有人的权利冲突。在涉及买受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动产抵押权人虽然未直接占有该动产,但其对该抵押物也应有一定看护义务。如其未尽到该义务导致了买受人善意取得的,当然就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但此时即便原所有人处分了该物,权利人还是可以就其价款优先受偿。因为担保最主要的作用还是在于该担保权人的债权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的优先性问题而非对于转得人的优先性问题。同时,抵押权人所追求的也仅仅为以该抵押物的价值担保主债而非严格的要求原物。现代社会已越来越具资源与财富价值化的趋势,人们开始习惯于看重财产的内在价值而不是拘泥于财产的固有形态[7].用益物权人在保证其返还用益物时保持该物总价值的情况下尚且可以处分用益物[8],何况直接追求内在价值的抵押制度。当然,如果价款已支付,但被原来的所有人挥霍而确实没有了,那权利人的优先利益也就不一定应当保护,而只能依一般债权受偿,因为你没有尽自己基本的看护义务。要注意即便是物权也不能说就一定可确保万无一失,不要忘了我们家中的财产还可能发生意外灭失,何况其他物权。
  可见,一般动产抵押的公示较之传统不动产抵押在操作上的确不易,但并非不可操作。
  4 一般动产抵押有无存在的必要
  还有一些学者怀疑一般动产抵押真的有必要存在吗? 难道传统担保方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非得设置公示方式不易操作的一般动产抵押? 其实,当代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已经表明动产抵押和其他以动产作担保的形式正越来越多,作用正越来越突出。
  从抵押制度发展史看,作为传统大陆法系法典代表的法、德民法典在制定时,现代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建立,财富的动产化、证券化的倾向也不明显。因此,在立法上,上述国家基本是以土地为中心构建抵押权制度而不承认动产抵押。在进入20世纪后,经济的发展使社会的形态发生很大变化,动产的种类增多、价值增大。同时,不动产抵押标的物种类及社会主体可能占有的不动产数量的局限性导致了传统抵押权制度不能满足频繁发生的债权担保的需要。而动产质权的设立一第1期张再芝等:一般动产抵押的可行性研究35方面将使所有者,尤其是工商企业丧失对该动产的占有和利用从而影响经济生产和商业经营,另一方面增加债权人保管的费用和精力,徒增融资的成本与烦琐。动产抵押制度的出现则较好的协调了以上矛盾,使担保的客体广泛增加,从而增强了债务人融资的能力,适应了社会的需要。正是基于社会现实的这种需要,从1933年开始,日本先后以《农业动产信用法》(1933年) 、《机动车抵押法》(1951年) 、《飞机抵押法》( 1953 年) 和《建筑机械抵押法》(1954年)等四部特别法的形式确立了动产抵押权制度。同样,我国从《担保法》颁布以来,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认可了尚在建设中的地上建筑物、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的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等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没有物权法定原则的障碍,也不采纳登记要件主义,因此其立法上向来是承认动产抵押的[9].通过回溯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不难看出,解释田园牧歌时代的法、德民法与现代市场经济时代的日民法对动产抵押的不同态度的理由只能是现代化生产导致的经济生活的需要。动产抵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其说是立法者的创造不如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驱使。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首先,一般动产抵押制度的设立有其必要。其次,一般动产抵押制度设计中最为关键的公示方式和权利冲突解决方式可通过立法的技术设计加以解决。再次,只要我们跳出传统物权理论的误区而非固守僵化的传统教条,一般动产抵押制度的出现也不会如学者担心的那样导致传统理论和立法的混乱。因此,可以肯定的说,在财产由归属到利用的大趋势下,动产抵押制度绝非如学者所认为的仅是法律理论上的虚幻,而是有其现实价值和可行性的法律制度。(来源:《东华理工大学学报》)
  Abstra c t: In view of susp icion attitude and reason about general chattels mortgage of scientific theory circle, thearticle expounds that general chattelsmortgage will lead to neither theory and legislation chaos nor violation of legal p rincip les of artical right and system of announcement. At the same time, the article expounds the existencenecessity of general chattelsmortgage by the analysis of general chattelsmortgage development and effect, and thenpoints out general chattelmortgage is the outcome of social economic growth and it is feasible in terms of theoryand p ractice.
  KeyWo rd s: the Law of article rights; general chattels;mortgage; feasiblity
  注释:[1]贲寒。 动产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制度之规定[ J ]. 中国法学,2003 (2) : 41.
  [2]魏盛礼。 一般动产抵押:一种法律理论的虚幻――兼评《物权法草案》关于一般动产抵押的规定[ J ].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 (6) : 70.
  [3]邹海林。 金融担保法的理论与实践[M ].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120.
  [4]张治峰,易继明。 动产抵押若干问题研究[ J ]. 中外法学,1997 (5) : 52.
  [5]谢在全。 民法物权论:上[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45-48.
  [6]王磊。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存缺陷及其完善[ J ]. 政治与法律, 2001 (5) : 30.
  [7]孟勤国。 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M ].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31.
  [8]孟勤国。 论物权法的功能与价值[ J ]. 环球法律评论,2006 (1) : 30.
  [9]陈本寒。 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M ].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301.
  武汉大学法学院?张再芝 孟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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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融资途径成功案例
2011年下半年,由温州民企老板“跑路”事件引发的小微企业融资难再度成为业内普遍关注的话题。造成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其中制度性设计缺失下的信贷资源配给问题是重要原因之一。即在缺乏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机制的制度性安排条件下,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无法掌控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而对其借贷需求实施限额配给,即使企业愿意支付更高的利率,也只能部分获得贷款或者被拒绝。有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分析大多基于信贷供给角度,重点分析银行对企业的甄别筛选机制,从原因和条件上提出缓解信贷配给的途径。本文以制约小微企业融资难点的案例分析入手,提出从制度性设计上构筑政、银、企相互融合的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机制发展模式,推动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一、小微企业信贷配给现状
呼伦贝尔市地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北疆开发战略的实施,以资源禀赋和地缘优势为特征的区域经济开发推动了地区经济总量快速增长。2011年GDP总量达1145。31亿元,增速为14。4%,其中以小微企业为主的非公经济创造了50。3%的GDP、61。01%的税收,提供了45。64%的城镇就业人数,可以说在推动地区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水平上小微企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平衡,虽然幅员辽阔,自然资源丰富,但因开发建设较晚,经济基础薄弱,导致呼伦贝尔市投、融资渠道狭窄,信贷投放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无上市公司,缺少专业性的投融资机构,民间资本的启动没有形成规模整合条件,社会信用过度集中于银行,锁定了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受到商业银行信贷配给机制的刚性约束。
(一)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不足五分之一,且贷款方式单一,抵押、担保贷款成为主要方式。全市拥有12。3万户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据估算融资需求达24亿元,而2011年全市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小微企业贷款11。24亿元,缺口达13亿元。作为融资的补充方式,民间融资规模小、借贷利率高,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仅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03%。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仍是地区小微企业融资主渠道,而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的现行融资机制却无法满足量少、紧急、频繁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二)小微企业融资门槛过高。小微企业贷款68。4%来源于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足20%。商业银行对于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标准主要参照大型企业,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少,土地、机器、设备、房地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传统抵押物缺乏,抵押能力不足。即使有可抵押物,其资产评估定值等中介服务费用过高,因此小微企业在大型金融机构融资的门槛仍然过高。
(三)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大。由于小微企业在融资市场议价能力弱,且风险相对较高,银行会要求较高的资金价格来抵消风险。微型企业贷款要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再上浮30%,最高上浮50%,小型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达到130%,带动民间借贷利率水涨船高,这让很多小微企业“望贷生畏”。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例,2011年呼伦贝尔市四大银行共实现利润7。09亿元,相比2010年同期增长13。07%,利润高增长主要来自于资金价格的大幅提高。银根收紧与旺盛的投资需求造成全社会资金供给的不足,大型企业、政府融资平台对小微企业融资形成了挤出效应,小微企业融资价格自然水涨船高,乃至无法获得融资。随着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诸多政策措施的实施,近年小微企业贷款呈增长趋势。2011年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达45。65%,高于全金融机构贷款增速32。71个百分点。伴随着信贷资金投放增加的同时,小微企业需要支付的成本也不断增加。
(四)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弱。税费和财务负担过重,制约小微企业融资。目前,小企业需缴纳超过二十种税项,十数种费金,且大部分与大企业适用的税率相同。据一些小企业反映,企业的平均税负在40%以上。较高的纳税标准,一方面不利于小企业增加利润留存、增强承债偿债能力,不利于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另一方面,一些小企业出于避税目的,不愿披露过多的经营信息,使得银企信息不对称,影响其信用评级,加大了融资难度。此外,小企业对税收政策了解和把握普遍较差,有些企业甚至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小企业的税收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二、金融扶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现实难点。
(一)小微企业自身存在不足。据调查,呼伦贝尔市小微企业主要为生产类、商贸类、农产品加工供销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当部分小微企业处于起点低、规模小、管理不规范的“小、散、乱”初级发展阶段,且财务报表不规范,而银行在提供贷款时又比较看重财务状况,对其进行信贷支持有顾虑。据了解,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贷款卡时,基本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造成征信系统对金融机构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的作用有限。
(二)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完善。一是缺乏权威公正的微小企业信用评级。目前金融机构各自对中小企业进行评级互不认可,而呼伦贝尔市尚无一家中介评级机构,一个企业需要多家金融机构评级,既增加了企业的评级成本,也增加了金融机构调查工作的费用。二是没有统一的信用数据库,目前金融机构获取小企业信用违约信息的主要渠道是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但征信系统所包含的信息仅包括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贷款相关情况,并没有涵盖企业通过民间融资、个人借贷融资的相关情况,且个人征信系统数据覆盖范围不足,如农信社尚未接入个人征信系统。缺乏能提供完整小微企业信息的平台,数据信息的横向交流和共享存在较大障碍,从而加大了银行获取企业信息的难度。此外,知识产权评估、抵押物处置等专业机构的缺乏也给金融机构的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三)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地区信用担保业仍处于起步阶段,整体实力弱,经营行为有待规范,担保机构分布不均衡,特别是县域担保机构少且发育缓慢,难以满足小微企业提升信用能力的需要。呼伦贝尔市拥有13个旗市(区),但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只有7家,一半县域地区没有担保机构,且企业办理担保需缴纳2%左右的担保金以及一定的评估费等,抵押登记程序多、担保抵押相关费用偏高。同时担保业的风险分散与损失分担及补偿制度不健全,缺乏再担保、反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制约了担保资金的放大功能和信用能力,为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服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弱化。
(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完善。一是针对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供给相对缺乏。基层机构网点撤并,导致县域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减少。二是从金融机构发展功能及监管定位来看,存在错位现象。如农信社主要职能是服务“三农”,且贷款规模受限制,导致大多数小微企业贷款都以个人名义发放,挤占农户贷款规模。三是金融机构贷款审批权有限。大型商业银行对贷款审批权限实行严格的分级管理,贷款审批手续的繁杂和权限的高度集中与小微企业点多面广、资金需求高频率、小金额、快周转、强时效之间形成了矛盾。如部分牧区国有商业银行仅有两种贷款方式,一是农户小额贷款,一是质押贷款,而且审批权限仅为5万元,难以满足创业型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
(五)县域资金需求与供给不对称。作为县域主要信贷资金的供给者农村信用社供给能力有限。一是大量资金主要用于农牧户贷款,资金回笼有周期性,加之信贷规模控制,难以及时满足小微企业较大额度资金需求。二是农村信用社所能提供的贷款品种比较单一,只对中小企业开展担保贷款,要求企业以其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作抵押担保,制约了新生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三是小微企业生产能力低下,产出效益较低,客观上需要期限较长的技术改造贷款,但因多数企业的经营体制、自我发展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对其长期性信贷需求存在“惧贷”现象。
三、构筑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机制
所谓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机制,就是以信用培育和信用评级为桥梁和纽带,通过创造性的机制设计与模式创新把小微企业发展、政府扶持优惠政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三者提升到融合与共生的高度,实现彼此深度契合,从而建立小微企业融资在制度设计和安排层面上的良性循环机制。即政府制度安排上的规范性办法、实施方案、组织管理机构、优惠政策与金融机构筛选合格的客户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服务以及企业通过规范和变革满足金融支持的条件,三个方面共同依托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完成融资目标。同时打破金融支持就是信贷支持的思维定式。发展全方位的小微企业金融创新模式,上市融资、信托融资、信贷支持、保险产品、结算支持、产业基金等金融服务方式。构建良性循环的融资信用机制具体来说如下图:
四、小微企业融资相关建议
(一)政府政策性扶持措施。扶持小微企业,除了政府报告中列举的各项积极政策外,在公共项目和政府采购方面,也可以更多地考虑扶持和让渡小微企业。同时,在涉及小微生产经营的审批流程和收费方面,也可通过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达到扶持目的,做到“能减则减,控高求低”。
(二)企业自身诚信规范经营。有规范的财务报表、良好的信用记录、科学的管理机制,自然能更加顺利地从银行获得贷款。这既降低了贷款风险,同时也与银行建立了良好的信贷关系,让贷款发放更高效、快捷。
(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银行、保险和外部中介评级机构共同构建小微企业评级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农村信贷机构、涉农保险机构、地方政府三方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合力完善金融服务链。
(四)强化担保和行业协会建设。有效创新服务模式,为金融机构推荐更多资质好的企业。以担保公司为例,当前小微企业普遍缺乏抵押物,担保公司可以适当放大抵押物的价值,从而帮助小微企业提高在银行的贷款金额。
(五)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流向小微企业,更有效地服务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让民间资本建立民间的金融机构来支持民营企业,让中小银行体系来支持中小企业。据统计,截至2011年末呼伦贝尔市共有小贷公司15家,注册资金5。6亿元,贷款余额达5亿元。小贷公司已然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补充渠道之一。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这也使得不少小额贷款公司虽有大批小微企业客户等在门口,却无钱可放。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风险过高、无法纳入正规金融体系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空间,从事金融业务,却无法享受正规金融机构的税收待遇,建议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体系,结束小贷公司的尴尬处境。
(六)建立小微企业信用合作组织。一是按照探索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要求,通过资金等信用工具能够将分散的小微企业组织起来,形成新型企业互助关系,有效化解企业小生产和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通过企业的信用合作组织,构架起大银行与小微企业的信用桥梁,改善金融市场交易条件。二是大力发展联保贷款,通过由3家以上互相熟悉、具有相同风险特征的小微企业自愿组成联保体,通过对联保体进行统一授信,实现随贷随用,余额控制,构建普惠性金融体系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
(七)提高银行业金融服务水平。一是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地方法人机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接受范围在3%以内,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接受范围在2。5%以内,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不良贷款率接受范围在2%以内。二是确定对产品有市场、有需求、前景好,经营管理规范,符合转型升级要求,但出现暂时性
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不压贷、不抽资,全力维持企业资金链安全,进行重点帮扶。三是深入小微企业全面讲解信贷业务准入条件、信贷业务流程及主要信贷产品;利用自身拥有的信息优势和管理经验为小微企业提供产行业信息咨询服务,帮助小微企业加强财务管理,为企业提供结算、现金管理、投资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短信息等一系列增值服务。四是进一步强化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切实为小企业减负。充分考虑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承受能力和生产经营状况,合理定价,主动让利。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利率参照当地同业平均水平,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同时,规范收费行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免收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咨询费等。
(八)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独特作用。按照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的要求,构建政府引导,财政支持,政府、保险、银行合作新机制。对与小额信贷相关的保险业务给予更大比例的保费补贴,进一步放开农村小额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将保单纳入涉农贷款的有效担保物范围。
小微企业成功融资模式及方案案例沙发中小企业融资金融服务已经成为未来衡量银行发展潜力及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根据目前国内银行实务中对中小企业业务的划分与界定,一般将总资产规模在2亿元以下,且融资需求主要集中于500万元以上的公司经营实体划归至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范畴。而“小微企业”是指比中小企业规模更小的小型及微型企业,具体包括小型民营公司、个人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单位或组织。因企业经营资产和个人财产无法晰分的原因,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贷款主体一般为小微企业主或其实际控制人,同时其融资需求也大多限于500万元以内。如果仅从数量上考虑,小微企业绝对是最广泛意义上的中小企业群体中的大多数,而相对来说,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现实中更为突出,银行在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开展模式及方案设计方面,值得再思考的问题也更多。
这里必须要说明的是,中国民生银行在国内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首先提出了“小微企业”及“商户融资”的概念,并将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案取名“商贷通”(将小微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统称为“商户”)。笔者很赞同民生银行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的再次细分,并继而认为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及其困难所在之处,在很大程度上也印证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笔者现就自己在小微企业金融实务中的一些思考和想法撮重取要,并求教于业界同仁。
一、发展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应当坚持和摒弃的原则
众所周知,客户数量多、行业分布广,信贷周期短、贷款额度小、用款次数频繁,风险较大、收益较高,担保物及担保方式匮乏,以及客户信息采集较难等是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特点。有别于大公司业务,银行必须首先认识和熟悉小微企业运作及经营的独特性,理解和容忍小微企业发展的“不规范性”,并制定一套单独的适合于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发展的工作流程及评审标准。
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现阶段(初期)的发展目标应当是“批量化、流程化和规模化”(三化),简言之即以批量营销模式为主,坚持业务发展的流程化,以科学的发展原则和风险管理理念尽快实现业务发展的规模化。最终或长远的目标是实现银行与小微企业的共同成长,培育和输送出一批优秀的中小企业或大型企业,并形成小微企业金融的差异化服务。由此,为落实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在发展初期“三化”的要求,有两大比较领先的原则有必要坚持和重提:第一,收益覆盖风险原则。该原则首先强调的是利率水平或客户综合贡献度等收益回报问题。小微企业融资属于高风险业务,风险与收益应当匹配,高风险必然要求高回报。在传统的大公司业务中,银行相对客户来讲处于劣势,没有平等的谈判地位,对于利率水平往往没有最终的决定权。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正好相反,银行具有自主定价权利,其业务定价水平及收益回报应当明显高于一般的大公司业务及住房按揭业务。该原则是发展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并形成规模化的基本出发点和必然要求。据笔者了解,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定价水平目前大体为同档基准利率上浮30%左右。
第二,大数法则定律原则。该原则具有两重含义,即规划先行、规避行业或系统风险方面,以及“量与质”相互辩证的风险管理理念方面。“大数法则”要求银行(金融服务提供者)首先要研究小微企业及其所处行业特点,并进行系统性地规划。小微企业的行业分布较广,有些行业风险较小且属于当地特色,如云南的茶叶行业、西安的家居、旅游等行业,但有些行业则不宜介入,如歌舞娱乐、桑拿洗浴以及诸如受宏观经济影响严重的出口依赖型行业等。在先行规划的前提下有计划地介入相关小微企业,大数定律就会发挥有效的指挥棒作用,系统性风险会有效降低。另一方面,大数法则定律原则要求小微企业的客户数量要足够多,而单户的贷款金额要保持在一定额度之下,不能过大(一般认为200万元以下的贷款要占主要比例),即要在控制单户贷款金额的前提下,保持足够数量的有效存量客户,客观上通过“数量”实现分散和降低小微企业整体信贷风险的目的,“以量补质”,允许并容忍合理范围不良资产(率)的存在。如果深究下去,该两大“宝藏原则”引申出的内涵可能会更多。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在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开展初期,还应当明确和坚持以下两个原则:1、建立和实行“强调有效客户数量增加,且不鼓励大额融资”的阶段性考核原则。
在现阶段,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并不成熟,也没有可直接借鉴和复制的成功经验,银行不应当完全依赖于“经济利润”指标对营销人员进行考核,发展初期不应当过分强调“创利”考核的权重,而客户数量的培育和积累(包括存量及新增客户数量两方面),可能显得更为重要些。同时借鉴包商银行小额贷款的成功经验,在业务发展初期应当避免盲目“求快做大”的发展思路,必须要坚持和强调授信额度的适度及金额限制/定,避免出现过多的大额融资现象,切实践行大数定律原则下的可持续发展的思路。2、“尽职免责”原则的建立及制度化。科学发展的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应当主动设定一定的风险容忍指标,容许一定范围的不良资产存在。目前,各大银行对中小及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或者实行独立牌照的专营,或者在内部组建专业团队并进行集中作业服务,为了扫清专业营销及服务团队的“后顾之忧”,实现业务的规模化、流程化和批量化操作,笔者认为应当摒弃不良资产问责方面不科学的一刀切或“连坐追究”的旧做法,明确“尽职免责”原则内涵并使之制度化。这项原则是银行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部保障。
二、国内目前常见的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开展模式及方案目前国内在小微企业融资业务营销及开展方面普遍适用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单户营销,另一种是区分不同业态商业集群进行批量开发。两种开发或营销模式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适合与否、可操作与否之分。单户营销或介入模式俗称“散单”,是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发展的基本方案,但对于“零售业务批发做”的小微企业金融营销及发展思路来讲,立足于集群项目进行批量开发的模式更容易把小微企业金融做大做强。
在商业集群批量开发营销模式方面,民生银行的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民生银行首先将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重点发展行业定位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区域优势明显、受经济波动和通胀影响较小、经营周期相对稳定、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日常认知度高的行业”。在此前提下,紧紧围绕“商业圈”、“产业链”及“供应链”(一圈两链)集群进行批量的、系统性开发和授信。比如,根据产业链商户分布,将商户分为原材料供应商、制造商(厂商)、品牌代理商或经销商,并重点发展处于流通领域、成本能够迅速转嫁、有稳定分销渠道的代理商和经销商集群,以及大型、知名、垄断企业上游供应商集群;根据流通领域商业业态的不同特征,将商户分为交易市场商户、超市等卖场商户、商业街门店商户及电子商务门店商户等四大类,积极鼓励前三类业态的商户集群发展,并有针对性的给出授信方案。由于小微企业在经营的规范性及担保措施方面不同于传统的大公司对公授信业务,故此,对小微企业的要求当然地要与传统的做法与观念有所区分与不同。但在目前银行同业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授信态度及政策方面,除邮政储蓄银行以及部分当地主要商行(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在“小额贷款业务”中推出非房产抵押担保类(如联保、信用等)的担保方式以外,固有的不动产抵押担保的崇拜思维依然根深蒂固。
但限定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向该超市年供货额的25%。此种核心企业保证担保的方式,在解决上游供应商资金缺口的同时,大大加强了供应商与核心企业的经营关联度,做到了“三赢”。再举一例,对于拥有较可靠的应收账款(如稳定的租金)收入,但小微企业主对于出租物不拥有所有权,而仅拥有出租物的使用权或出租权,且不能办理抵押担保的情形(类似经营性物业贷款性质),如果小微企业经营稳定,租金等应收账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基本可覆盖贷款本息支出,实践中能否尝试着采取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小微企业主、承租人及银行签订)的风险控制方式进行贷款评审和审批?笔者主张赞同,并认为贷款风险的控制首先强制的是第一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可靠性,以及真正的违约风险发生概率,而不是一味地强调是否能够落实抵押担保措施。
毋庸质疑,担保方式的多样和灵活是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发展的灵魂。如果一味强调传统公司贷款业务中的抵押等强担保方式,不破除不动产抵押崇拜思想,则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就不可能真正得到长足发展。三、几种创新的小微企业融资模式介绍根据实务经验,笔者现介绍三个集群授信案例,该三个融资模式各具行业代表性,可借鉴、可复制性较强。这里需要特别感谢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零售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蒙晓文先生,他是前两个融资模式思路的最早提出者。(一)家居行业集群项下商户租金贷款融资模式模式背景及设计初衷:在家居建材行业中,如果经营商户是租赁所在商城中市场管理方的商铺进行经营,单次租赁期限较短,且租金逐年/次上涨较多,假如市场管理方(出租人)计划一次性提前收取未来1-3年的商铺租金,并根据预交的限期给予经营商户不同程度的折扣回报,而银行又认可该家居商城集群,同意对商城中的经营商户进行小微企业融资授信,在市场管理方愿意对商户租金贷款承担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且愿意为其保证行为另行提供其它“再担保”的条件下,银行可以进行两个不同性质的额度授信,即首先核定并给予家居商城内全部经营商户一个最高额授信额度(由市场管理方推荐其认可的经营排名靠前的商户,且单户租金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其新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总租金的80%),另外向市场管理方给予一个相应的最高额保证担保额度,并通过银行与市场管理方签订相关法律协议的形式完成保证担保的法律程序。该模式会达到以下目的:1、对市场管理方:通过租金贷款,可以一次性收取未来1-3年的租金,可以增加现金流,有助于其更好地发展;2、对商户:商户拿到租金折扣,避免了以后每年度或每次签约时的租金上涨压力,经营成本降低,更为重要的是解决了经营或租金交纳方面的资金短缺问题;3、对银行:优质经营商户的分散经营本身即是对整体项目授信风险的分散,而保证人即市场管理方愿意以不动产进行“再担保”,即对保证行为形成的最高额保证债务进行担保,客观上增加了市场管理方的违约成本,可以促使其在推荐商户及进行保证担保行为时审慎谨慎,而且由于商城经营中大多采取先由市场管理方统一代收经营货款、再向商户定期划转的结算模式,能够实际控制商户的经营资金流,通过对此部分现金流的相应监控,对银行及市场管理方自身的风险可以再次起到降低作用,附带地,银行就此可以顺利地开展网银、结算等产品的交叉营销,提高小微企业的综合贡献度。
在实际操作时,商户的贷款会直接划入市场管理方(出租人)的对公帐户(按揭操作模式),商户可选择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如果贷款出现逾期,作为保证人的市场管理方可以暂停与逾期商户进行内部货款结算,并有权代银行扣划逾期商户的结算款项,这种风险控制措施对贷款商户而言,无疑是一种有效威慑力量。此种模式是一种典型的“三赢”模式,三方利益相互渗透,风险控制措施巧妙,可推广性较强。(二)百货商超类集群供应链商户融资模式此种模式的思路侧重于信用融资方式的运用。背景及思路是:针对城市主城区内大型的百货、商业街区及超市经营者(即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链涉及的小微企业,如其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容易产生经营现金流,且存货及应收账款周转较快,属于与日常大众消费关联度较高、受经济周期或政策影响较小行业,如其与核心企业合作期限较长、货款结算频繁(一般以周为频次,或者更频繁),经核心企业推荐,银行可以给予上游供应链的小微企业一定额度的信用担保融资授信,供小微企业进行短期资金周转使用。
但一般均要求核心企业与银行形成金融合作关系,要求核心企业负有协助银行进行小微企业经营数据核实及贷款催清收等附随义务。当然,如果核心企业能够及愿意对其上游供应链企业提供保证担保,也可以考虑增加授信的客户范围及信用授信额度。(三)产业链品牌核心企业下游一级代理商应付(预付)账款融资模式基本思路及初衷:本模式主要是为解决知名品牌的生产或销售商与下游一级代理商之间货款结算的支付问题而提出。对于在当地或全国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要求核心企业推荐其认可的资信较好的代理商,并提供相应的保证担保,由银行在审核后向品牌代理商给予一定的融资额度授信,主要由代理商向核心企业支付赊销的应付账款,或者预先支付预付货款使用。核心企业能够实际监控贷款及其用途。本融资模式的优点是:在品牌及其代理范围事先已经调查确定的情况下,系统性风险已经预先得到了排查和降低,对品牌生产→代理销售环节而言,向代理商融资实质上是对核心企业融资,客观上有助于核心企业的做大做强,结果同样是“三赢”。但需要重点关注核心企业的经营及品牌的管理能力,以及品牌所处行业与大众日常生活的关联度和知名度。
希望本文小微企业融资成功案例能解决您的问题。请记住我们的网址:一个小微企业的成功融资租赁样本案例板凳江苏泰州三洋纸业老板高峰,很后悔自己了解金融租赁太晚。“如果早知道,早使用,我的企业早就转型升级了。”
高峰的感受来自亲身经历。
2002年就开始办厂,高峰的企业却是“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从2002年到2009年,7年时间里,三洋纸业产值仅从起步时的300万元提高到2009年的700多万元。然而,2010年开始,三洋纸业开始了跳跃式发展:2010年产值1000万元,万元,“2012年可以做到5000万元,明年估计能到1亿元。”
裂变发生在2011年9月三洋纸业牵手江苏金融租赁公司一家以服务小微企业为市场定位的小微金融机构之后。
结缘金融租赁
高峰结缘江苏金融租赁公司,纯属偶然。
三洋纸业创业初期购买的生产设备,效率低,无论工人如何加班加点,订单总是“吃不完”。为了提高产能,2010年高峰花了200多万元,从生产包装机械的昌昇集团买了一台高速印刷机。从此,“吃不完”的订单忽然变得“不够吃”了。高峰想得到大客户更多的订单,但大客户给订单的前提是,三洋纸业必须上一条生产线。上一条生产线,要投入1000多万元,哪里去找这笔钱?高峰把困扰告诉给了提供生产线的昌昇集团老板,“可以做啊,金融租赁公司就能帮你解决。”昌昇集团老板的话,让高峰将信将疑。
三洋纸业所处的印刷行业,是江苏金融租赁业务发展中,与医疗、教育行业三足鼎立、具有较强优势、业务规模和竞争力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的业务领域,而昌昇集团又正好是与江苏金融租赁合作多年,拥有可以将自己收集到的有融资租赁意向的客户信息,通过初步甄别和提供担保,直接向江苏金融租赁公司提供客户资源的重要供应商之一。
在江苏金融租赁公司寻找客户资源的多元化市场营销模式中,与“公司直销团队直接营销的“直销模式“”、“与商业银行合作,进行资源共享的“银租合作模式“”、“与省市金融办、开发区管委会等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的“政租合作模式“”、“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咨询公司、进出口代理商等中介公司合作,利用其渠道优势有序高效开发市场的“高效营销模式“”相比,与昌昇集团这样的设备制造商、销售商合作,由熟悉客户情况的供应商向江苏金融租赁公司提供客户资源的“厂租合作模式”,是江苏金融租赁公司最重要、也是最能体现租赁业务特色的低风险营销模式。仅江苏金融租赁公司去年所做的717个项目中,就有300多个项目是由厂租合作模式带来的。
当昌昇集团这样的供应商成了江苏金融租赁公司收集客户信息的重要渠道时,三洋纸业在昌昇集团的介绍下,认识江苏金融租赁公司,并结下不解之缘,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10天做成项目
“昌昇集团把我的信息提供给江苏金融租赁后,没想到去年9月,江苏金融租赁就派了3名专业人员到工厂考察。”高峰说,专业人员来三洋纸业,主要是“三看”,看会计报表、看我的人品和我的产品以及看公司股权结构是否清晰。随后,就着手“三落实”,落实设备所有权,确保物权能到位、可追索;业务品种以直接租赁为主,落实资金用途,防止挪用;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落实连带责任担保、回购承诺、设备上设置密码控制等风险缓释措施。“仅仅10天时间,江苏金融租赁就将1000万元资金打给了供应商昌昇集团,昌昇集团收到项目资金后,立即派人到我厂安装生产线。”
三洋纸业的设备租赁项目能在短时间内完成,源于印刷业是江苏金融租赁做得非常成熟并已建立了行业评价标准和决策标准的行业。对于这类行业,江苏金融租赁通常安排2至3名懂行的专业人员,组成一个小组,由他们到企业考察并快速决策。另外,考虑到小微企业租赁设备,通常是因为产品销路好、手上订单多、客户需求急,江苏金融租赁还优化租赁业务流程,推行了快速反应的“三三制”:业务部门在收到项目信息并初步沟通后,三个工作日内要到承租人工厂进行实地调研;调研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要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提交公司决策委员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司必须作出做还是不做的决定。
“小微企业融资难,在我看来,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融资平台和企业本身的信息不对称。”江苏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熊先根表示,由于融资平台难以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企业也不清楚融资平台具体的融资要求、融资手续,于是,双方形成僵局。江苏金融租赁基于对行业的了解,对项目的判断一般不过多依赖财务报表等书面材料,比如,对印刷行业中的企业,江苏金融租赁就是通过加工单、机头数、纸张消耗量、大客户业务状况、员工访谈等一手资料,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一般来说,通过专门的小组和专门的考察技术,当天就能完成对项目的基本考察,一周内就能告知项目的审核结果,为融资项目推进节省了大量时间。”
买设备,还用融资租赁
有了江苏金融租赁的支持,三洋纸业的发展开始“提速”了。“上了生产线,很多大客户都跟我有了合作意向,订单多了,我打算再购买一台高速印刷机。”尝到融资租赁甜头的高峰,现在再也不做让自己后悔一辈子的事了。“买这台印刷机,我还用融资租赁。”
自从借助融资租赁杠杆,三洋纸业获得裂变式发展后,高峰就对融资租赁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虽然我们的产品有市场,手上有订单,但缺乏抵押物,银行根本不愿意跟我们打交道。银行不借钱时,江苏金融租赁借,手续简便,并且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利率也不高,真正是雪中送炭。”
高峰喜欢融资租赁,还因为江苏金融租赁在跟三洋纸业合作中,除了提供融资服务,还给企业带来了行业的变化分析、成功企业的经验推荐以及专业的资金规划指导等,客观上发挥了企业顾问的作用。在融资方案设计方面,江苏金融租赁则根据三洋纸业的现金流状况,量身定做租金还款计划。“我跟江苏金融租赁商量的是每个月还一次租金,我每个月用租来的设备赚的钱,刚好可以偿还租金,不像银行贷款,要么不还,要还就是一次性,短期资金压力太大。集中还款,很容易让我们这样的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让高峰印象深刻的是,江苏金融租赁还常常针对像三洋纸业这样发展前景好,但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客户,结合风险评估,采取租金调整、展期等措施,实实在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江苏金融租赁有很多满足我们小微企业需求的创新产品,比如“厂租通“、“商租通“、“银租通“、“容易租“、“信租宝“、“联租宝“等产品。”高峰说,这么多产品中,他最喜欢“联租宝”,因为这个产品专门是针对若干互相熟悉、产业关联、具有产业集群特性的企业,可以让很多类似三洋纸业这样的印刷企业,自愿组成“联租联保”体,由“联租联保”各成员协商确定融资额度并向江苏金融租赁申请,每个借款人都对其他所有借款人因向江苏金融租赁申请融资资金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高峰认为,这种方式,既可以解决小微企业担保难的问题,也可以帮助江苏金融租赁较好地控制风险。
样本背后是个大市场
三洋纸业只是在江苏金融租赁支持下迅速发展起来的众多小微企业的微缩样本。
在江苏,在全国,日益发展壮大、小微企业密集的产业集群和经济集群,给予了江苏金融租赁巨大的市场拓展空间。“我们的业务开发,一般按照熟悉一个地区,开发一片市场,集聚一批客户的业务发展策略。”熊先根说,对于一些行业,比如印刷行业的成熟项目,江苏金融租赁将强化与厂商的合作关系,采取与厂商签署一揽子协议的办法,由厂商提供项目和担保,配合标准方案的形式,批量开发业务,三洋纸业就得益于此;同时,江苏金融租赁还将凭借地缘优势,在工业基础较好的江苏地区以及皖江城市带、黄河三角洲经济开发、浙江民营经济集群等经济区域,集聚开发市场。
“成熟行业批发做,成熟区域集聚做”的市场开发策略,带来了江苏金融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据统计,自2009年以来,江苏金融租赁已累计向近1500家小微企业投放了100多亿元融资租赁项目资金。2009年至2011年的三年间,公司投放的小微企业数量占比从91%上升到96%,当年新增小微企业投放资金从73%攀升至78%,小微企业投放比重逐年提升。
作为在支持小微企业方面做得非常出色的金融租赁公司,熊先根的感受是,“金融租赁的未来就是做小微企业”。
熊先根说,在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租赁已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在日本、欧洲及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融资租赁交易的主要对象就是小微企业。在欧盟,40%左右的小微企业使用融资租赁。可以说,融资租赁是小微企业天然的合作伙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告诉我们,小微企业是融资租赁的主要客户群体,服务小微企业也是融资租赁的发展趋势,这坚定了我们定位小微企业的决心和信心。”
“当前,许多小微企业求贷无门,金融租赁可以成为企业借道融资很好的方式。”熊先根表示,由于金融租赁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最主要渠道就是设备租赁,主要的融资方式对于一些以制造为主的小微企业来说,是再合适不过的。因为这些小微企业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设备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重高,好的设备和高效的生产线是这类企业的生命线。而租赁公司正是以这些设备为基础,为小微企业提供银行不太可能提供到的高效融资服务,实行与银行差别化经营,避免与银行业务的同质化竞争。小微企业融资成功案例的相关栏目网友推荐的经典语句最新发布的语录最新发布的帖子本文相关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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