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大病求助平台办不到底保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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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到底有啥作用――“外地人”患大病医保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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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到底有啥作用――“外地人”患大病医保不报销
户口到底有啥作用――“外地人”患大病医保不报销
北京医保歧视“外地人” 非京籍青年患癌开销被拒报【财新网】(见习记者 昝馨)一名在北京生活的“外地”小伙罹患恶性肿瘤后的遭遇通过微博传播,引发舆论高度关注。他在北京工作并交纳医保费用,最终却不能像具有北京户口的居民一样享受报销待遇。
  4月5日,26岁的北漂女孩李静(化名)在新浪微博发起求助。今年3月,李静的男友晓南(化名)被检查出患有脑部胶质瘤,随后在北京一家医保定点脑科医院手术治疗。
  然而,术后李静为后续将要进行的放化疗报销问题咨询劳保咨询热线12333时,却被告知恶性肿瘤属于特殊疾病,而在京参保的晓南“非北京户口”,不能享受特殊疾病的医疗保障,只能自费治疗。
  李静百思不得其解。她说,晓南在北京工作参保已有两年,至今都在缴纳医保,为何却在最需要医保时被推出门外?截至财新记者发稿,晓南仍然对自己的病情和所处的困境浑然不知。为了不给晓南造成压力,李静特意要求财新记者为他二人化名。
  医保的存在于李静和晓南而言,是救命的稻草。李静说,晓南家庭本就十分困难,在漏雨的平房里渡过了生命中的前20年,8年前,晓南的父亲患脑血栓,半身不遂,全家卖房还债。“风风雨雨这些年过来,晓南一力还清了家里所有欠债以及自己的助学贷款,可是现在,‘脊梁倒了’。”
  一位网友在微博上说:二十多岁的男孩,大学毕业来到北京勤勤恳恳工作,交社保,纳税,为这个社会这个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当他罹患癌症却被告知恶性肿瘤非京籍社保不能报销,请告诉他身边这个女孩应该怎么办。
  拒绝报销是为“防骗保”
  北京市的医疗保障待遇在全国范围内本属优渥。根据北京市人保局规定,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的患者,属于“门诊特殊病”范畴,可由参保人自行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行政审批后就医,批准期限为360天。自审批后首次就医开始计算,个人只需支付一次起付线1300元,门诊发生费用则依照住院统筹比例,可报销95%-97%。
  然而,由于“非北京户口”,原本家境困难的晓南面临的放化疗费用无疑将是沉重负担。
  绝望之下,李静再次致电朝阳区医保中心,得到的仍旧是相同的答案。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告诉她,有关政策规定,在京参保的非京籍人士一旦患有特殊疾病,就不再享有医疗保障。 “出台这个政策是为了防止外地人到北京骗保。”
  所谓政策,指的是北京市人保局自2005年开始执行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写明:患有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不予支付。
  北京市人保局一位官员对财新记者表示,由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医疗保障待遇较好,一直以来,都存在重病患者试图来京参保的情况,如果让这部分患者进入北京医保,对其他参保人则是一种“不公平”,所以,人保局出台各项规定,避免“骗保”发生。
  可是,已经在京参保两年的晓南,显然并不属于上述情况。在李静的追问下,朝阳区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说,可以提交一份《朝阳区外埠人员申报特殊病种申请单》,外加定点医院医保办及参保人所在单位盖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医院盖章的首次诊断证明、首次确诊该特殊病的病历复印件,再附上参保人的社保卡及北京市医保手册,“证明不是骗保”。
  该工作人员说,这种做法属于“特殊渠道”,但根据其过去的经验,罕有非京籍人员申请成功。而朝阳区社保局网站显示,只有首次申请特殊病审批的外地户籍人员,才适用这一“特殊渠道”。
  “外地人”难获平等待遇
  事实上,不乏少数外地在京人士可以在重病时仍然享受北京的医疗保障,条件却十分苛刻。首先在京医保缴费年限,男性要满25年,女性要满20年;其次,必须是已退休人士。一位社保系统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少一年都不行”。
  绝大多数人都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更严重的是,一旦参保人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再属于北京职工范畴,也就不再享有参保资格,与普通的外地在京就医患者一般无异。“我们的医保是属地统筹,如果不是北京职工,的确不属于我们的保障范围。这个问题发生在上海也是一样。”前述北京市人保局官员说。
  不过,《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未写明,已参保人士如患有特殊疾病需立即退保。根据这一通知,只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才可能被停止医疗保障。
  晓南尚属幸运,其所在单位表示,因晓南处境特殊,愿意与晓南延长劳动合同至2013年5月,或能帮助他解燃眉之急,争取“特殊渠道”微乎其微的成功率。可是,现实中,多数患有恶性肿瘤等重病的非京籍患者一旦发病,很难维持与用工单位的劳务关系,收入和医疗保障将同时失去。
  对于北京户籍的重病患者缘何可以继续享受医保,该官员表示,这部分患者也不再享受职工医保,而是转入城镇居民医保,其保障待遇与职工医保相比同样降低许多。至于非京籍的重病患者,只能求助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别无他法。“当然,可能出现地方医疗服务水平低、没有能力治疗重病,但在北京又不能跨地区报销的情况,这是制度的问题,不是我们一个地区可以决定和解决的。”
  一位不愿具名的社保专家对此并不认同,该专家认为,根据社会保险的原则,参保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参保和续保。许多地区为了防范外地人来骗保,规定外来的重病人无权初次参保,有些还设定了待遇的“等待期”,比如初次参保三个月内患重病不予报销,这些做法都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北京市人保局应该对该项规定给出明确的解释。”
  不过,该专家也表示,在当前全国医保基金尚没有统筹的情况下,地方社保部门有此规定,情有可原。只是,如果规定外来的参保人患重病后无权续保,未免太不合理。“当事人已经连续参保两年才患重病,显然不属于骗保,应该允许个人继续缴纳医保并享受待遇。”
  为了帮助晓南,晓南所在单位及李静已于微博发起募捐,至于医保的“特殊渠道”最终能否走通,李静说,已经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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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傻逼媒体有病吧,误导舆论,要干嘛啊,能报销不就乱套了吗 没病谁干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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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做肯定是原来有骗保的案例
就跟办签证有些省份就是不给过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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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15号大学生如何办理大病医保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_名人网>>>大学生如何办理大病医保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关键词:发表时间: 22:54:47文章来源:驻石高校大学生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再出利好消息,每个学生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元,一年最多可报销12万元。针对高校学子在参保和报销过程中的问题,石市医保中心进行了详细解答。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的一项社会保险,它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三个部分构成。每个学生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不需另外缴费。大学生参保后,基本医疗保险一年最高可为其支付医疗费3.5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一年最高可为其支付医疗费8.5万元,合计12万元。意外伤害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也是12万元。答:大学生的参保手续由所在高校负责学生医保工作的部门统一办理。大学生的医保费一次性缴纳至毕业年份,由所在高校统一收缴。大学生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其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毕业年份的8月31日期间,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问:大学生医保门诊统筹如何规定答:大学生门诊就医所享受的待遇由各高校根据本高校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大学生参保后,需选择一家具有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公立社区服务中心(站)为本人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一般为所在高校医务室。所在高校没有医务室的,可就近选择一家社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后一年不变。答:大学生患慢性病病种(如左表所列),凭三级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慢性病病种认定表》,由所在高校于每月10日前统一向市医保中心申请病种认定。市医保中心认定后,发放《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就医证》(以下简称就医证)。大学生门诊诊治慢性病,应凭就医证、医保卡、医保病历本到与市医保中心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问:大学生门诊大病是如何规定的答:门诊大病包括四种:①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②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③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④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人工晶体置入术。大学生患门诊大病应向医保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经批准后其医疗费可按规定标准报销。以上门诊大病实行定点管理。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人工晶体置入术不用审批,可直接到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费用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个人负担比例,执行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答:就医时,应持本人医保病历本、IC卡。发生的医药费用,除个人负担外,其余部分由医疗机构与医保中心直接结算。经批准到外地住院发生的费用,比照本市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问:寒暑假、实习期间生病如何处理答:大学生寒暑假在原籍、实习期间在实习地所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待假期(实习期)结束后由学校主管老师携带相关票据到市医保中心报销;大学生寒暑假在原籍、实习期间在实习地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所在高校门诊就医的规定处理。问:住院起付段及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答:大学生参保后,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其起付段为400元,超过起付段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其起付段为600元,超过起付段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其起付段为900元,超过起付段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0%。相关阅读浙江将全覆盖大病保险5069万基本医保人员皆受益,按照浙江省政府最新出台的《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浙江将大病保险覆盖范围从原来的城乡居民拓展到包括职工在内的全体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实现大病保险制2013年上海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有所增加,为了降低居民看病负担,上海市社保局修改了上海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为居民看病治疗带去保障。记者从上海市医保办公室了解到,上海正按照国家要求,抓紧制定本市大病医保政策,进一步减轻市民负担。业内人士北京大病医保政策细节成关注焦点(上),北京医改办主任韩晓芳最近透露,北京计划重新分配并建立专项基金,以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在这个两千万人的城市,个人不需要再缴费就能享受大病保险。北京市副市长丁向阳之前也曾表示,北京将引入商业险模式,根据不同大学生医保――门诊大病办理流程(2013)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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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07 &匿名提问
  申请日前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如果拆迁买的或扩大面积的房子怎么办?确实没有收入,不能把房子卖了吧。也不能把存款花光吧。  电脑空调以前买的,现在无收入也要卖掉花完再说吗?申请低保必须是要饭的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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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农村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 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三 关于农村低保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一)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二)区县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也应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往来专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三)市财政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因素纳入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保证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需求。 区县和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农村低保标准,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同时,应广泛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乡镇和村委可通过各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贴。四 关于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见附件三);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 相关证明材料: (1) 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二)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三) 村委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1. 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四),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 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 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解释。(四)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五)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印制)并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见附件六)备案。(六)在乡镇敬老院或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七)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村委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况随时受理申请和审批。(八)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实行公示告诫。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议的,可以向秀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民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五 关于家庭收入和核算(一) 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 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 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 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磁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二)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 家庭年月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县长业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 2. 脏乱异口同声就业及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种劳动收入等; 3. 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 4. 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费; 6. 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7. 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 其好应当计入和家庭收入。(三)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 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先烈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 在校学生(非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汛贴,困难补助等; 3, 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 4, 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 5, 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 6,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四) 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请前功尽弃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人口 1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计算。 2.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3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离婚或丧偶 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 4.原系本市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五)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计算年人均收入时,首先应确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100% 非农业人口×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2+农业人口×本地当年农村保标准 按以上公式,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家庭,非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城市低保等遇;农业户口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其中,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年人均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农业人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比例×当年本地农村低保标准(六)家庭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确定 1.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应尽义务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见附件一)及《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家庭保障”(见附件二)的有关条款执行。 2. 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应当向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赡养费,具体数额由村委会评议小组征求村民的意见后确定。 3. 夫妻离异家庭,成人及子女的扶养费或者抚养费按照离婚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的规定执行。(七)区县人民政府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计算方法。六、关于农村低保待遇及发放 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况享受低保待遇。( 一)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二)下列人员批准其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 农村五保对象; 2. 孤老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 3. 原民政部门管理并负责发放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件退职老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及特赦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 4. 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 5. 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以上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发给的定期定量救济金低于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只享受农村低保标准的,只享受农村低保待遇;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农村五保对象除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外,附加保障金的10%作为生活补助费,并按照北京市《关于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京政办发[1995]22号) 的有关规定,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乡镇上年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区县和乡镇财政予以补足。(三)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以货币形式每月发放一次;交通不便地区也可每季度发放一次。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可持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行动不便的可由村委会代领,并负责发放到位。农村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应当齐备,严禁冒领,确保发放到位。七、关于农村低保待遇的复审、变更及迁移(一)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应当每年复审一次,必要事可随时进行复审,做好记录。(二)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终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三) 农村次保对象户口迁移时,应随时办理迁移手续。市内迁移的,由迁出地区县民政局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出具迁移证明(见附件七),将迁移对象的档案材料和有关情况介绍等封装在档案袋内,交其本人到迁入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八、关于政府部门职责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府是本市实施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农委、劳动、卫生、统计、物价、审计、经管等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一)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领导,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想给予劳动生产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邻里互助、社会帮扶、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户、送温暖等社会互助活动。对五保户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人员,提倡实行集中供养;本人不愿意集中供养的,由村委会确定帮扶对象,实行包户服务。(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落实。 1. 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 加强动态管理,按家庭建立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相关工作; 3.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制定和落实帮困措施,完善低保政策,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 4. 加强农村低保政策指导和调查研究,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抓好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经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 6. 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三)各级财政部门应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区县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为民政部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依法监督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四)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调整和农村家庭收入计算等工作。(五)卫生部门要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科学性、真实性。(六)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农村低保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九、关于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过程中,基层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为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开展工作。(一)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 2.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又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3. 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低保金的; 4. 玩忽职守,影响农村低保制度正常进行的。(二)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2. 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委挥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三) 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复,或者对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以及对降低、终止保障待遇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十、关于解释和其他(一)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二)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度起施行。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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