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民事赔偿 判实刑治疗死亡和治疗无效死亡对保险赔偿有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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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时间:&&|&&作者:孙心远&&|&&浏览:2075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王某某的申请,于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孙某某(系王某某的丈夫)与山东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明确。
裁判要旨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案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王某某的申请,于日作出决定书,认定:孙某某(系王某某的丈夫)与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明确。2006&年8月23日7时10分,孙某某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日8点30分,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动静脉畸形,当日给予手术治疗。其家属王某某于日放弃治疗,凌晨1时孙某某死亡。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孙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日8时30分,死亡时间为日凌晨1时,根据《》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于是认定孙某某的死亡应视同工伤。山东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孙某某于日上午7时10分在公司工地突发疾病,被及时送往医院后诊断为脑溢血并立即手术,手术记录中明确记载术后患者病情稳定并安返病房,医院按医疗方案继续进行治疗,并反复向家属交待病情,但家属却向医院递交了拒绝治疗申请书,拔除患者治疗设施,强行出院,致使患者于25日上午10时死亡。“拒绝治疗”致患者死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抢救无效死亡”有本质的区别,且已超出了法定的48小时的期限,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王某某述称,孙某某于2006年春季到山东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处打工,日7时10分,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和脑疝,于日凌晨1时脑死亡,仅凭呼吸机维持,日凌晨1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某的死亡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山东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判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认为,综合本案的有效证据,能够认定孙某某是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事实。孙某某的家属向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递交的拒绝治疗或者检查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书是医院事先拟定好的格式,不能体现患者的真实病情,在患者只能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升压药维持血压的情况下,其亲属感到生命无望时主动放弃治疗,对此,法律上并未禁止,并且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内容也明确认定患者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用人单位认为孙某某的死亡是基于第三人王某某主动放弃治疗的原因导致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一审宣判后,山东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为由,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被上诉人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原审第三人王某某同意一审判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孙某某的死亡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孙某某缺乏自主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救治无望的情况下,其亲属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综上,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应予维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一、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理解(一)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近5年的时间里,该条款规定在实践中暴露问题较多。大家的质疑声集中体现在对“48小时”的规定的理解上。如果48小时没有死,第49小时死亡了,能否认定工伤?有的甚至说是如果第48小时零1分死亡,难道就不认了?笔者认为,该条款的设定实际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精神。对劳动者而言,“病”&和“伤”的保护一般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范畴的,《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而疾病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立法者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虽然限定了一些条件,但这样的立法即使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也是有所突破和超前的。“48小时”是立法者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48小时”可能不具备太多的科学依据,但对于异常复杂的疾病来讲,总得设定个时间予以限制。法律往往无法做到绝对的公平,只能是相对公平。(二)“视同”条款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而第十五条规定的是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对劳动者而言,不管是“认定工伤”还是“视同工伤”,对其最终享受的工伤待遇是没有任何影响的。立法者之所以使用了不同的用词,应该讲,更多地是来约束执法者和司法者的。所谓视同工伤,也就是说,这类情形本不应属于工伤的保护范畴,但考虑到其与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而作为工伤对待。那么也就意味着立法者在对这种情形作出立法时,其立法的天平已经有所倾斜,作为执法者在适用这些条款的时候,就应当严格依据法条的规定。(三)死亡时间的认定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关于“突发疾病”及“48小时”的起算时间问题,劳动保障部2004年第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明确规定,即“突发疾病”是指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时间。如果鉴定机构对死亡时间的认定与医疗机构的不一致,笔者认为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作为医疗机构,亲临了对患者的救治过程,其对患者死亡的宣布,一般是在死者亲属等均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医疗器械的显示作出宣告,相对更为客观。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首先时间要滞后,鉴定手段是通过做病理分析,且可能存在一些人为干预的因素。所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相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没有明显优势。二、对家属放弃治疗的行为应严格审查劳动部门和法院应如何审查家属做出的放弃治疗行为?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当首先符合社会整体的道德观念。应当说,积极救治的行为是更符合传统观念和道德规范的,基于这样一种标准,行政机关在对这一事实进行审查时,应当依法取得以下证据:1.医院病历。医院病历无疑是认定事实的最关键的证据。病人是否到了无法救治的程度,医疗机构制作的病历中会有比较翔实的记载。2.对治疗医生的调查笔录。调查的内容应当是病人当时的病情及家属放弃治疗的过程。3.就病人与家属之间关系做的一些调查,主要用来排除家属放弃治疗可能与双方关系恶劣有关。实践中,劳动部门一般都能调取到医院的病历及有关诊断证明,但极少会对治疗医生及病人与家属关系状况做调查,认为做这些调查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亦没有必要。笔者认为,这两份证据对于裁判者全面了解案情,增加内心确信都是不可或缺的。本案在劳动部门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在二审审理期间,审判法官从严审查,根据调查的情况,能够证实在医院告知孙某某家属孙某某已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的情况下,其家属才放弃抢救,家属与孙某某间关系正常。由此能够认定,家属的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二审遂作出维持判决。
作者: [江苏-苏州]专长: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律所: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6925积分 | 帮助1017人 | 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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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者脑死亡!家属放弃治疗!交警大队说如果是家属放弃治疗!就没办法追究对方的责任!只能等他自然死亡!现在伤者脑部开始腐烂了!医院又崔我们交费!崔我们处理!我们无力承担医疗费了!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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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醉酒驾驶摩托车造成二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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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孩因患绝症自己选择放弃治疗离世
  她叫Julianna Snow,她今年5岁。 昨天她在家人的陪伴下离开人世,而作出这个死亡决定的,是她自己。
  故事要从5年前说起,Julianna的爸爸是一名空军飞行员,她妈妈是一名神经学专家。5年前,Julianna来到这个世界,给了父母无尽的喜悦。
  然而,Julianna 9个月时还无法坐稳,1岁多了还是无法站立。
  这让身为神经学专家的妈妈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各种检查之后,一个噩耗向他们袭来:“女儿患上了腓骨肌萎缩症”,这是一种无法治愈的疾病。
  Julianna的四肢渐渐无法动弹…很快,她的呼吸肌,吞咽肌都开始慢慢失去功能,她无法自主呼吸,不能咳嗽,不能吃饭,不能跟别的小朋友一样玩耍,她整个身体陷入了瘫痪的状态。
  更可怕的是,因为呼吸肌功能衰减,她不能咳嗽,就算是一次小小的感冒,痰液会进入她的肺部,最终引发肺炎。
  Julianna开始频繁的出现在医院,医生需要将管子从她的鼻子,深入她到脖子,再到气管,直到能把气管中的痰液吸干净。
  这个过程极其痛苦,每次父母在旁边看着孩子这种痛苦的样子,都要心疼的落泪。
  刚开始,只要一生病,父母就会把她送到医院,接受痛苦无比的手术。可是,渐渐的,Julianna的呼吸肌力量越来越微弱,医生告诉他们:下次Julianna再感染什么病毒,可能很难再抢救回来,就算能抢救回来,也许她的只能像个植物人一样躺在床上。
  这让Julianna的父母陷入了最深的纠结。任何一个父母都不忍心看着孩子生病而不尽力去救他,或许会有奇迹发生呢?但是每次治疗都那么痛苦,又无法最终让她痊愈。
  究竟该怎么办?继续救?还是放弃?最后,他们把决定权交给了当时只有4岁的Julianna。而仅仅4岁的Julianna对死亡也有她自己理 解,父母告诉她,她死后会去天堂,在那里,她可以玩耍,吃饭,蹦跑,跳跃,做一切她这辈子没法做的事,在那里,会有上帝代替爸爸妈妈爱她,在那里,她还可 以见到无比疼爱她的曾祖母。
  在Julianna 4岁的一天,妈妈跟她进行了下面这段决定她生死的对话。
  妈妈:Julianna,如果你再生病,你想去医院还是呆在家里
  Julianna:不去医院
  妈妈:即使是呆在家里会让你很快就去天堂,你还是愿意呆在家里吗?
  Julianna:是的
  妈妈:你要知道,爸爸妈妈不会陪你去天堂,你要一个人先去。
  Julianna:没关系,上帝会好好照顾我的。
  妈妈:如果你去医院,可能会让你身体稍稍好转,让你有更多的时间陪在爸爸妈妈身边,你一定要明白这一点,医院会让你和爸爸妈妈有更长的相处时间。
  Julianna:我明白
  妈妈(哭泣):对不起,Julianna,我知道你不喜欢看着我哭,但是你走了之后,妈妈会很想你。
  Julianna:不要担心妈妈,上帝会照顾我的,它一直在我心里。
  在这次对话之后,Julianna的父母尊重了女儿的选择,他们选择放弃。
  为了让女儿最后的日子能在开心中度过。他们给了Julianna一切他们所能给予的。公主般的梦幻房间。
  在欢声笑语中,Julianna迎来了她的最后一天。6月14日,她在华盛顿的家中,在父母的陪伴下,安然离世…
  去世之前,她对妈妈说:到时候我们在天堂相见,你是希望我站在房子外面,还是站在人群第一排?这样你就能一眼看到我了。
  妈妈:那个时候,妈妈肯定开心极了;Julianna:你会跑着过来拥抱我吗?
  Julianna:嗯,我会用最快的速度冲过去抱你的。(拿头左右晃动,表现出奔跑的样子)
  妈妈:我知道你肯定会跑得很快。
  这是她留给妈妈最后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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