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人血白蛋白注射液白

药液渗出伤皮肤&患癌女状告医院获赔偿
&身染癌症本身就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可家住陕西省怀远县城关镇的周某却在治病扶伤的医院再次“受伤”。一气之下,周某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近日,经过审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周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000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初,原告周某因患病到被告医院处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乳腺癌”,在被告处做了“右乳癌改良根治术”,住院至同年4月25日出院,后原告又分别于同年5月、6月分别到被告处进行治疗。同年7月,原告发现其左足面皮肤溃疡,遂到被告处住院治疗,住院记录载明左足面皮肤见3.2平方厘米溃疡面等,住院7天,原告支付医药费2000余元。同年7月底,原告又在被告处继续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足背皮肤溃疡,住院29天,原告没有支付医药费。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并报案。之后,原告于日到安徽省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皮肤溃疡,4天共花去医药费1600元。
  原告的左足背皮肤溃疡等皮肤伤,经鉴定,结论为:周某左手背中央处、左腕上方内侧血管硬化结节,左足背瘢痕硬结的后续医疗费需要人民币6000元。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右乳腺癌改良根治术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经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对周某患有“右侧乳腺癌”的诊断正确,手术方式可行,切除范围适度,不存在创面过大的问题。医院在对周某施行右乳腺癌改良根治术后,使用化学药物治疗,由于药液渗出造成注射部位的肢体局部红肿、溃疡(属化学性溃疡),血管硬化,属于医疗缺陷,其损伤与注射药物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医方应负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住院治疗,由于药液渗出造成原告皮肤溃疡,其损伤与注射药物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对原告因此造成的医疗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周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计2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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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哪有无偿献血的?想去献血了。知道的进来告诉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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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润发那好像有献血车~~~
楼主是好人啊!好人一生平安!可:楼主,你考虑了没有,你是无偿献血了,而患者要用血的话得极高价买!?为什么?难道无偿鲜血的成本是这么高吗?现在黑市的人血白蛋白炒到500多一支了!这些都是善良的人的爱心,被不知道谁给侵吞了!!!我们一直没看到红十字会的财务清单,到底为什么我们无偿的鲜血,在医院是400多一袋(200CC),是保存一袋血,化验一袋血,需多少成本?我们没看到!诚然无偿鲜血的人直系亲属可以免费用等量的血或完全免费,可红十字为什么不公布成本呢?那些生产人血白蛋白的药厂从哪里采购的鲜血?为什么一支人血白蛋白在市面上得500多?是谁侵蚀了我们的爱心?
||引用|
回复:【movon】
我一般去城阳医院
周五国货门前、周六大润发门前有流动献血车
没周末都在大润发那有献血车?
谢谢5楼!好人一生平安!
没见过,只知道李村步行街上有
||引用|
献过一次,就再也不想去了.纯粹愚弄百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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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保存联系方式医院擅给病人输人血白蛋白&病人染丙肝
&&【导读】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案例回放:
  因交通事故受伤,医院却在诊疗过程中,擅自为患者输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且事前告知说是营养品,没任何副作用,之后患者患上丙型肝炎,构成二级伤残。患者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百万元。4月22日,南阳市唐河县法院一审判决唐河县中医院败诉,并向患者补偿医疗损失20万元。
  一、交通事故受伤,医院擅给患者输血被感染
  丙型肝炎:是一种由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引起的病毒性肝炎,主要经输血,针刺,吸毒等传播。丙型肝炎可导致肝脏慢性炎症坏死和纤维化,部分患者可发展为肝硬化甚至肝细胞癌。
  日,家住唐河县的郑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某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当天检查,郑某肝、肾功能均正常。同年9月8日,该院在没告知郑某及其家人的情况下,为郑输入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一瓶。告知说是营养品,且没任何副作用。同月25日,因郑仍处昏迷状态,在家属要求下,郑转入市中心医院治疗。
  市中心医院检查,郑某肝功能显示不正常,随转入该院内科调理肝功能。日,市中心医院确诊:郑某为丙肝肝硬化。
日、日,经北京302医院多次诊断,郑均为肝炎肝硬化丙型活动性,腹水。好端端一个人怎么能患上肝炎?郑某的亲属到某中医院查阅郑当时的住院病历时,才知道该院曾为郑输入人血白蛋白的事实。他们认为,某中医院为郑某输血液制品,是导致郑患丙型肝炎的唯一途径。
  二、索要百万元赔偿,医院称已过诉讼时效10年
  人血白蛋白:是临床急救的一种特殊药品。适应证:1.失血创伤、烧伤引起的休克。2.脑水肿及损伤引起的&压升高。3.肝硬化及肾病引起的水肿或腹水。4.低蛋白血症的防治。5.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等等。
  2011年11月,县卫生局委托市医学会,对郑某与某中医院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市医学会鉴定结论认为:本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定。经鉴定:郑某伤残程度已达二级。而郑某认为:中医院在向其输入人血白蛋白时,未征求他的意见,也没有给他讲解用药风险提示,造成他患丙型肝炎致二级伤残,遭受这十多年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极度痛苦,严重侵害了他的知情权、选择权、健康权。日,郑某一纸诉状将某中医院告到法院。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唐河县中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元。
  对此,中医院辩称,医院对原告的救护符合诊疗原则,没医疗过错;对原告输入的人血白蛋白系国药准字号药物,无禁忌证。医院对原告的救治符合医疗原则,丙肝传播途径较多,不能确定是该院的医疗行为造成;再者,医院对郑某的治疗行为已经过去十多年,郑并未到医院反映和索赔,现在却起诉到法院,即使医院有过错,按照法律上人身伤害索赔时间为一年的诉讼时效之规定,郑某的起诉也已超过诉讼时效10年,法庭不应再保护,请求法庭驳回起诉,判决原告败诉。
  三、法院判医院败诉,讼诉时效之争原告胜出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唐河县法院经两次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入住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未告知原告或其亲属使用同种异型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或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的情况下,给原告输入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显属不当,因人体感染丙肝的途径较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给原告输入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是造成原告患丙肝的唯一途径,但也不能排除原告因输入血液制品感染丙肝的可能性。
  另外,原告从发病至主张权利之间跨度时间较长,使被告中医院无法查证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的来源,且是否合格无法确认,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适当予以补偿。
  被告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丧失了胜诉权,但原告称,其自2011年9月查阅2002年9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在被告处住院时的病历,才得知被告曾给原告输入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的事实,原告于2012年5月诉至法院,主张权利,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要求赔偿不得超过一年的期限,故被告该辩称理由法庭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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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青岛中心医院护士卖假白蛋白致患者成植物人
来源:大众网 日
检验报告显示,贾秀兰使用的人血白蛋白制品中蛋白质含量仅为5.1%,远远达不到95%及以上的相关标准
“救命药”竟是假药患者用后成植物人
家属:医院应承担责任
医院:护士私售假药属个人行为
青岛市民王春伟将身患重病的母亲送往当地一家医院治疗。为了让母亲早日康复,王春伟从该院一名护士手中先后花3万多元购买了65支人血白蛋白。他没有想到,这些本该救命的药竟然都是假药,几乎要了他母亲的命。
“这是母亲住院的第219天了。”6月15日下午,44岁的王春伟趴在青岛市中心医院母亲的病床前,一边握着母亲的手一边喃喃地说。
他的母亲贾秀兰躺在病床上,全身浮肿,两只手的手背上贴满了输液扎针后粘上的胶布。老人睁着通红的眼睛,嘴唇微微抖动,像是要说什么,却说不出话来——如今这位75岁的老人已经成了“植物人”,只能靠呼吸机和输液来维持生命。
贾秀兰家住青岛市四方区武宁路,和老伴都是青岛纺机厂的退休工人。虽然一直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但她身体还算可以,操持家务、定期给几个子女“
改善伙食”、照顾患有脑瘫的孙子,样样不落下。
去年11月9日晚,正准备洗漱睡觉的贾秀兰突然觉得头晕眼花,接着便口吐白沫、不省人事。随后她被赶来的儿女送到附近的青岛市中心医院抢救。
贾秀兰被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并进行了手术治疗。贾秀兰的二儿子王春伟说,术后他的母亲苏醒过来,四肢也可以活动了,“医生说治疗效果不错,她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
3万多元买来65支白蛋白
手术后,医生称贾秀兰血液内蛋白含量较低,建议患者家属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买些人血白蛋白,为贾秀兰注射使用。
青岛市中心医院的药库内没有人血白蛋白,当地其他医院也极少销售,王春伟一家一筹莫展。这时他们得知中心医院一位姓王的护士手中有人血白蛋白,便马上与对方联系。
“当时我正和一位在中心医院工作的朋友站在病房门口,这位供应室的女护士对我的朋友说,家属如果需要白蛋白可以找她,她有三九牌的(白蛋白)。”王春伟的哥哥回忆道。
随后王春伟和哥哥分多次从这位名叫王宁(化名)的护士手中购买了65支人血白蛋白。这些白蛋白标示为“三九集团湛江开发区双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皆为。“王宁刚开始卖给我们时是每支480元,后来涨到500元,最后到520元,我一共花了3
万多元钱。”王春伟说。
假“救命药”害苦患者
去年12月20日,使用了一个多月人血白蛋白的贾秀兰突然全身水肿,“头疼得像要裂开,眼睛都睁不开了,胳膊肿成碗口那么粗。医生急救后称‘
人不行了,准备后事吧’,家里马上乱成一团。”王春伟的姐姐王春美说。
医院呼吸科主任张春玲分析认为,患者家属所购“人血白蛋白”质量可能存在问题,提醒家属马上更换药品。王春伟又托人从其他渠道紧急弄来3支。
此后贾秀兰浮肿有些消退,血液内白蛋白含量也明显上升,她暂时保住了命,却成了“植物人”。
王春伟开始怀疑从王宁手中购买的药是假药,便向青岛市药监局举报,并于今年1月8日随同药监局的工作人员来到北京的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经检测,王春伟带去的6支人血白蛋白的蛋白质含量仅为5.1%,远远达不到大于等于95%的相关标准,是名副其实的假药!
医院对护士售药不知情
王春伟马上向警方报案,警方和药监部门都介入调查。随着案情的发展,中心医院急救车驾驶员徐某浮出水面——王宁的人血白蛋白正是从他手中购得。
王春伟认为,医院的护士在上班时间向患者销售假药,医院应该承担责任,而医院坚称这是个人行为,与医院无关。不甘心的王春伟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但结果让他大失所望:病人入院后诊断正确、治疗及时,而患者家属自购药品延误了患者的病情,故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6月16日,记者来到青岛市中心医院。该院院长兰克涛说,王宁的确向患者家属卖了假药,但这是私下交易,药品并没有走医院的程序进入药库,医院对此事也毫不知情。
目前,医院已经将司机徐某予以辞退,他也被警方逮捕;而王宁则被警告处分,调离护士岗位,待岗检查三个月,并随时听候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医院对患者自购药品有详细的规定。”该院宣传科的赵科长拿出一份文件说,“患者或家属自购药品必须先向医生申请,使用药品前也需要签字确认。医生没有审查患者自购药品真伪的责任。”
在中心医院医务处,记者看到王春伟一家自购药品的申请表,王春伟的哥哥的确在表上签了字。
名词解释:
人血白蛋白从健康人的血液中提炼加工而成,在医学界被称为“救命药”,主要功能是增强人的免疫力和抵抗力。它主要用于失血创伤和烧伤等引起的休克、脑水肿,肝硬化、肾病引起的水肿或腹水等危重病症的治疗,以及低蛋白血症病人。
延伸调查,假药受害者远非一人
如今,贾秀兰虽然基本没有了康复的希望,但经过协商,院方还是尽力为贾秀兰治疗,也允许经济困难的王春伟一家暂时欠账。
目前王春伟和哥哥姐姐已欠下医院数十万元的治疗费用。
“公安机关调查完毕后才会清楚是谁的责任。如果协商不成,患者家属可以走法律程序。”院长兰克涛说。
2009年初,越来越多的类似贾秀兰的受害者在青岛被发现。大多数被发现的假白蛋白与王春伟所购的品牌、批号完全相同。
据当地媒体报道,今年2月,青岛市四方区79岁的徐先生做完心脏搭桥手术后,使用了40多支人血白蛋白,每瓶530元,其中有7瓶批号为月底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些白蛋白都是徐先生的女儿通过一家医院的医生介绍,从个人手中购买的。
家住青岛市城阳区的6岁男孩金某,患了脑纤维瘤。在化疗中他被注射了15瓶批号为的白蛋白,三天后死亡。这些药也是他的家人自行购买的。
目前青岛药监部门已全面调查此事。6月18日,三九集团湛江开发区双林药业有限公司企管部的梁先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制品经过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及有关省(市)药检所检验,质量绝对不存在问题。该公司销售部经理白林军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们的产品屡遭假冒,深受其害,公司曾多次派人赴各地维权打假。记者注意到,青岛市药监局网站的药品查询名录里就有该公司的人血白蛋白制品。
王宁手中的人血白蛋白来自徐某,徐某的这些假药又来自哪里?制售这些假药的整个网络是怎样的?6月16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来到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接待民警称此案正在调查中,拒绝透露任何相关信息。
据了解,近年来国家加紧了对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使人血白蛋白等产品十分紧俏,不法分子伺机造假,大量假人血白蛋白流入市场。一支假的人血白蛋白成本不过十多元,几经倒手就可卖到四五百元甚至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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