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合作医疗在全面禁止 诊所输液液能报销吗?

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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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合作医疗只是针对看病难得问题而设立的,也就是说是为了帮助农民看病,你所说的情况属于意外伤害,如果这也报销的话那么可怜的合作资金肯定不够,而且国家有保险来对意外伤害进行赔偿,所以你说的情况不符合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依据就是《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办法》,本办法只限于补偿参加农村合作人员在结算年度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及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药品、诊疗项目、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等参照《诸暨市城镇职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列不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违法乱纪、犯罪、酗酒、打架斗殴、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工伤、妇女生育、自购药品、家庭病床现阶段,根据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凡住院当天门诊及住院期间的一切医疗费用均可报销。出院后需巩固治疗的,出院时当天带药不超过15天量,出院后的门诊(复诊)不纳入报销范围(除特殊病种门诊外);住院床位支付标准,每天最高不超过25元;一些营养制剂如人血白蛋白、脂肪乳剂需事先审批后方可使用,人血白蛋白需出具肝功能报告单;一些新药、进口药等不作特别的规定;一些特殊的材料如骨伤科用的钢板,金额超过¥10000.00元需填写特殊材料申请单;中药采取定额报销,门诊每贴10元并附费用清单(特殊病种门诊),住院每帖12元。
  转院:医护人员接受合医人员时,应准确身份证填写姓名,如实填写病史如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就医的,应出具转院证明到本院医教科盖章,凭证明和有关材料再到诸暨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核准手续,一般只转入省定点医院,每次转外地就医只可选定一家医院。合医人员在本市及省级定点医院以外医疗机构诊治的,按符合支付范围医疗费用的80%计算医疗费用报销基数。
  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糸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心、肺、肝、肾及神经糸统并发症之一者);、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分裂症。
  报销标准:采用起付线、超过起付线部分分段支付、最高限额额封顶的办法,每人每年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15000.00元,具体标准为:1、500元及以下,不予报销;2、501元至5000元部分报销20%;3、5001元至10000元部分报销30%;4、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报销40%;2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有效住院费用达到¥40000.00元以上,并且由于大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还可申请大病救助。
  报销方法:病人出院时,需开具住院发票及住院期间病人费用汇总清单;随带病历,本人身份证,合作医疗证,转院证明,各种跌伤、撞伤还需村(或学校)证明,一般每月5日、15日、25日报销,如有特殊也可随时报销。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时,除以上有关材料外,医院必须出具医疗证明单。全年可多次报销,累加支付,请医护人员做好医疗报销解释工作。
  (注:如以上与实际不符或相悖,请按照自治区、盟、旗相关规定为准
  补偿范围与标准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元补偿65%,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六、不属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补偿范围:
  (1)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支付患者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慢性病主要指: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以及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区管理中心组织审核的其他慢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大额门诊费纳入住院补偿。
  患以上慢性病的参合农民,由本人申请,凭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材料,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鉴定,报区管理中心审批后领取《慢性病就诊证》,该证每年初由区管理中心审核。
  (3)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时特殊检查费用。主要指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电子胃镜,彩色多普勒仪、高压氧舱,体外震波碎石、血液透析,器官移植等高收费医疗项目。凡需检查上述项目的患者,由就诊定点医院提出意见,本人申请,报区管理中心审批。
  (4)符合生育条件到二级以上医院、、定点分娩点分娩。
  (5)对于农民在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无他方责任者;若有他方责任则应由他方负责。意外伤害补偿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6)参和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由经治医院提出申请,区合管中心审批后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其发生的检查费用按在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计算,并列入补偿范围。
  (7)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7天内(围产期内)因孕产妇合并症、并发症等原因引起的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院费用。提倡即将分娩或预产期在下一年度的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法规名称】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号】 德政办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打印预览】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工作的管理,完善新农合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参合农民利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和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管理体系
  (一)建立完善管理和经办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调整完善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体系,所需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并配备到位。乡镇(街办)在现有人员编制内调剂工作人员。各级实施辖区内合作医疗基线调查、资金筹集、档案管理、审核报销、信息统计、宣传公示等工作,要配备相应的办公及交通设施,满足工作需要。
  (二)落实经办体系办公经费。县、乡两级新农合经办体系办公经费(不含人员工资)依据辖区参合农民人口数核定,根据目前实际运行成本,参照外地经验做法,参合人口1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按照每人每年2-2.5元、10万人口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年1.5-2元的标准适度掌握,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年初拨付至县级经办体系,县级经办体系预留必要经费后按参合农民人数下拨乡镇,确保经办体系正常经费支出和有效运转。县、乡两级新农合经办体系办公经费只能用于新农合工作开支,单独设账核算,严格财务制度,确保办公经费合理使用。同时,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也不得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负担。
  (三)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经办能力。乡镇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属于单位内部的职能科室,并与新农合报销窗口分设独立,负责本单位新农合政策的宣传、人员培训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等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可兼职,但必须配备1名专职副职和相应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新农合日常管理工作。
  二、强化资金筹集管理
  (一)明确参合农民范围。登记为农业户籍的本县(市、区)常住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严格审核参加新农合人员身份,严禁擅自扩大范围。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有关人员农村户口身份的确定要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
  (二)提高资金筹集标准。2010年新农合资金筹集额为每人每年130元。其中,中央、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70元,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元,县(市、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5元,农民个人缴纳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30元。2011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其中,各级政府的补助不低于120元。
  (三)规范参合资金筹集方式。各县(市、区)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采取定时间、定地点、定金额的方式,由乡镇农税或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不得强制收缴或延期收缴,不得减免、截留和弄虚作假,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免费提供的专用收据。
  (四)严格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农合补助资金,并及时逐级审核拨付到位。
  三、规范资金统筹管理模式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级统筹、集中核算&的办法,坚持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助的原则使用。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统筹、和风险基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及在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医药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偿。(一)新农合基金按照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三种形式进行分配。门诊统筹基金(含健康体检费用等)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高于35%,住院统筹基金和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5%。(二)风险基金由县(市、区)按每年筹集合作医疗基金总数3%的比例从政府补助的资金中提取并管理。风险基金筹集数额达到所在县(市、区)年筹集资金的10%时,不再继续提取,若按规定启用后,应及时补充,保持原有规模。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时的临时周转。
  (三)门诊治疗费用较大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特殊病种(即门诊大病)补偿在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门诊大病病种暂规定:肝硬化、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脑血栓及脑溢血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股骨头坏死、器官或组织移植抗排异治疗,合并并发症的高血压、糖尿病、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十二种。要严格审批门诊大病病种,完善报销手续。
  四、调整完善统一补偿方案
  (一)统一补偿起付线和封顶线。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普通门诊病种、门诊大病病种年内每人累计报销费用封顶线分别为50元、5000元。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补偿起付线分别为50元、200元、5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个人当年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0元。
  (二)统一报销补偿比例。
  1.在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和门诊大病病种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40%。2.住院补偿比例
  ⑴本县(市、区)范围内乡镇卫生院(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50元(含50元)以下部分不予报销,50元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6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200元(含200元)以下部分不予报销,200元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50%。
  ⑵市级以上(含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500元(含500元)以下部分不予报销,500元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40%。
  ⑶除本县(市、区)县级、德州市市级及山东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外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经转诊备案住院医药费用按照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80%予以报销补偿。
  3.大幅度提高补偿比例,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补偿比例提高10%。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中医药费用(不含中成药)补偿比例提高10%,住院患者的针灸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90%。
  4.本县(市、区)乡镇级、县级、德州市市级、山东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照原报销方案补偿比达不到20%的,保底按总医药费用减同级起付线后费用的20%报销补偿。在除本县(市、区)县级、德州市市级、山东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且按照同级报销方案补偿比达不到15%的,保底按总医药费用减同级起付线后费用的15%报销补偿;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报销补偿,确因特殊情况造成的,可按总医药费用减同级起付线后费用的10%报销补偿。
  (三)统一药品目录和诊疗报销范围。
  1.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未纳入《报销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不予报销。要认真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非疾病治疗项目、非精神病发作期导致的自杀自残、居家生活或自家农田劳动中非自身原因导致外伤等造成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2.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病种(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等)应先执行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偿比例。3.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筹资缴费期之间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用其母亲的姓名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4.到参合县(市、区)外乡、村级医疗机构及德州市外非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5.严格界定以下诊疗服务行为:参合农民在参合年度内住院而跨年度继续治疗的,执行住院参合年度内的报销规定;当年未参合住院,而跨参合年度继续治疗的,其跨年度的住院费用按参合年度的规定报销;已经收治住院的参合农民因本院技术条件所限,不能为病人做相应检查,首诊医院安排患者到具备条件的医院进行检查的,其检查费用不得纳入报销范畴。
  (四)统一就诊报销方式
  1.就诊程序。参合农民在参合县(市、区)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直接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直报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证通&,一律取消转诊手续。到参合县(市、区)外其他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前,应先取得参合县(市、区)内首诊医疗机构同意,报经县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备案。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及参合农民外出突发疾病住院治疗的,需在入院一周内告知参合地县(市、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备案。2.就诊手续。参合患者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德州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协议直报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生接诊前必需要查验&两证&核实患者身份。3报销手续。在德州市及参合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或家属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当场兑付报销费用,报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垫付,经审核后由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于下月底前,全额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或家属凭其《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医院住院收费发票、费用汇总清单或一日清单、出院小结、转诊证明等材料回参合地县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补偿。长期居住在本县(市、区)区域外人员在外就医的,需提供长期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证明和参合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外出证明材料;外地打工者需提供打工单位和参合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外出打工证明材料。
  参合农民同时参加,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持保险公司出具的参保证明、赔付单据原件和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住院相关单据及材料复印件到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实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
  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五)规范开展二次补偿。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不得超过15%(含提取的风险基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25%(含提取的风险基金)。县(市、区)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不得挪做他用,可由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当年所有得到住院补偿的参合农民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二次补偿。二次补偿应安排在下一年度1月份集中完成,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好补偿方案,报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六)规范开展健康体检。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统一组织体检,包括:一般体征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肝、胆、胰、脾)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并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对医疗机构提供体检服务,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体检费用,不能采取直接预拨的方式,不得超过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3%。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适当给予费用减免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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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胎瘤手术费下来的多少?在三级医院农村合作医疗能报销多少
车酷一族***
更新时间: 16:00:22
畸胎瘤手术费下来的多少?在三级医院农村合作医疗能报销多少
提问者已采纳
发表时间: 16:17:50
你好,这种情况一般考虑是需要一两万元左右的,各医院的收费情况不一样的,可以报销一半左右
友情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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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天早上发烧,医生说是细菌性的,白细胞15.6H,还有一个是87.5,体温是38.2,发烧,头有点疼,浑身酸疼,没有其他症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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