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世界耀东诊所诊所员工休息日是怎样定的

北京市25家三级医院开放双休日门诊和节假日门诊_医学百科
北京市25家三级医院开放双休日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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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日起,同仁、友谊医院、天坛医院、安贞医院、医院等北京市25家三级医院开放双休日门诊和节假日门诊,缓解大医院看病过于集中的问题。
据了解,2009年北京全市的门诊量大概在1.3亿人次。目前已有部分医院做到双休日全诊和节假日门诊服务。北京市卫生局表示,为了进一步缓解优质医疗资源的供需矛盾,合理分流医院日常门诊的就诊压力,这次在利用现有设备和人力的前提下,首批选择了25家公立医院试点延长门诊时间。
日,卫生部党组书记张茅在北京市调研时指出,要着力改善医疗服务,积极挖掘潜力,扩假日门诊、延长门诊时间的实施范围,让人民“有、得实惠”。试点医院自行决定临床门诊据了解,试点医院可自行确定临床及辅助科室在双休日全天开设门诊。部分医院可以自行根据季节变化调整诊疗的起止时间。北京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各试点医院需对双休日全天门诊的出诊科室和出诊时间进行公示。在动态测算就诊流量的基础上,掌握患者就诊规律,合理安排双休日全天门诊的开诊科室,编排医务人员出诊班次,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
此前,北京朝阳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和北京潭医院等3家医院先行开展试点。北京朝阳医院自1997年就开设了周末门诊,如今已经坚持了13个年头。医院对于双休日门诊量大的科室开放了预约挂号平台,患者可提前通过网络、电话、窗口等预约平台预约。医院安排年轻的高年资主治和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出普诊,返聘退休专家出双休日专家门诊,这样安排既不影响工作日医院专家的安排,又可以满足患者需求。朝阳医院周末门诊量达到了4500人次,为普通工作日门诊量的近一半。
北京市积水潭医院宣心梁学亚主任介绍说,医院是今年4月开展此项服务的,将原先的周六一天周日半天的门诊变为周末全天门诊,化验、放射等科室不停、轮转。双休日门诊已经和平时门诊没有什么两样了。二级医院2011年上半年起试点北京市卫生局要求,各区县卫生局要辖区二级医院开展双休日全天门诊试点工作,2011年上半年规划为区域医疗中心的11所郊区县二级医院要启动试点工作。条件的非试点三级医院可自行开展双休日全天门诊工作。
针对大医院普遍存在的编制不足、工作超负荷等问题,北京市卫生局表示,各试点医院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充分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市卫生局: 满足找专家的心理去年全市的门诊量大概在1.3亿,实际上专家的出诊人次只有180万,从15%的预约挂号率来看,多数患者都是奔着专家去的。
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毛羽表示,预约挂号和无假日门诊都是本市新医改的重要举措之一。前者通过省时的就医方式、后者通过周末增加专家的出诊时间,最大限度地扩大专家的号源,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患者“找专家”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病都得经过专家诊治才能好,也并不是所有的疾病都得经过专家诊断才能诊断出来”,因此推动社区首诊、层级就诊才是本市有序就医,缓解看病难的关键所在。
毛羽表示,专家是有限的,专家号也是有限的,因此,在引导市民改变原有的就医的同时,卫生部门将加强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首个周末就诊人数占平时三四成北京市卫生局消息,20日、21日开始,25家三级医院开展双休日全天门诊,截至21日下午4时,25家医院共接诊患者69257人次,门诊24366人次。据统计,各医院上周末就诊的患者,一般占到医院平时就诊量的30%至40%。
目前,实行双休日全天门诊的医院通常都开放患者就诊相对较多的门诊。以天坛医院为例,该院开放了17个专业的所有门诊科室。
医院还将对双休日就诊患者数量和科室进行统计,每周实行门诊量,一旦患者人数较大变化,就启动应急预案,对人员配备等进行调配。
卫生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可以初诊先预约,根据病情层级就诊,尽量做到首诊到社区或首诊挂普通(专科)号。事件日期:日本文提到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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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祥医上地门诊部与黄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5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1号楼1-1-2号。法定代表人苗水平,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单,女,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以下简称东方祥医上地诊所)因与被上诉人黄单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之法定代表人苗水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单在一审法院诉称:黄单于日入职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从事药房、计价、收费、取药等工作事务,直到日离职,东方祥医上地诊所都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尽管黄单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保障相关劳动者权益,但东方祥医上地诊所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脱,最后甚至无故扣发工资。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黄单在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裁决。现黄单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请求法院判令东方祥医上地诊所:1、支付其日至日期间的工资1931.02元;2、支付其日至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344.81元;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000元;4、支付其日至日期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689.62元。东方祥医上地诊所在一审法院辩称:黄单是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一股东的亲戚朋友介绍来东方祥医上地诊所学习相关业务,有时在化验室,有时在药房帮忙,2014年3月下旬离开,双方不存在正式的劳动关系。黄单日至日在东方祥医上地诊所学习期间必须掌握如何开具发票,即使黄单持有东方祥医上地诊所机打发票,也不能说明是东方祥医上地诊所员工。关于黄单的其他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不同意黄单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东方祥医上地门诊部于日名称变更为东方祥医上地诊所。黄单主张其日入职东方祥医上地诊所,在职期间在药房工作,负责计价、收费、开票、取药,另负责库房工作,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担任药房主管另有岗位津贴500元、生活补助500元,东方祥医上地诊所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日,其以拖欠工资为由通过电话方式口头向东方祥医上地诊所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东方祥医上地诊所未支付日至3月14日期间的工资,未支付在职期间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证明其主张,黄单提交了下列证据:1、税务发票一张。税务发票“开票人”显示为“黄单”,落款显示加盖有“北京东方祥医上地门诊部发票专用章”,开票日期显示为“日”。2、医院处方笺2张及收据3张。黄单主张处方笺下方“计价员”处草书笔体为“黄单”,系其本人书写;收据下方“收款人”处显示为“黄单”,黄单主张交款人“李xx”负责给东方祥医上地诊所送药,其代表单位签写收据,以便后期与李xx结账。3、短信截屏打印件。黄单主张短信内容为其本人与东方祥医上地诊所工作人员刘xx之间的短信记录,短信记录对应手机号码182xxxxxxxx为刘xx本人手机号码。经查,短信记录内容为:“都是亲戚介绍的,你跟哥关系也挺好…所以这事儿不要弄的太复杂,对大家都不好,我跟他们说说该你多少钱,把钱给你…你说呢单单”、“单单,咱们都是朋友,我也在这工作,我也想表现一下,所以呢想把这件事处理好。哥给你说句交心的话,你也可以去了解大听,单位一直在亏损,他们现在已经想着把这个单位给注销,这是我跟你说的你别告诉别人,还有,事情没必要闹的特别僵,剩余的给你补上不就行了。别想讹他们,妹妹请记住一句话,兔子急了还咬人呢,怎么也算半个老乡,如果到这时候那就不好了,既然已经上班,就踏踏实实的上班,没事多好啊。老有事,老有事对你也不好。我想说的就这么多了。无论到何时何地需要我帮忙,言语一声。请记住在北京你一直有一个东哥。”4、微信截屏打印件。黄单主张微信截屏为其本人所用。经查,微信截屏显示日期为“3月14日”,内容载有:“亲们,这是单单在这里上的最后一个班了,就要说拜拜了…今天中午,提前上班过来交接了金库,开心了好几天的我突然有点不舍了……”。5、考勤统计表、考勤簿及员工业绩明细单照片打印件。上述打印件显示有黄单姓名,黄单主张其手中无相应表单原件,因考虑要向东方祥医上地诊所索要工资,因此用手机拍摄了相应照片。6、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黄单主张录音时间为日,在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后,内容为其与李x2的通话录音,李x2是东方祥医上地诊所妇科大夫。东方祥医上地诊所对黄单的主张不予认可,其质证意见为:1、日庭前质证过程中表示,税务发票真实性不予认可,但不就所加盖的发票专用章真伪申请司法鉴定;日庭审中表示经核实,对税务发票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2、对医院处方笺2张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处方笺与其单位使用格式一致,但加盖印章不一致;对收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其单位没有该类纸张收据,不认可“李xx”身份。3、对短信截屏打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182xxxxxxxx并非刘xx本人号码。4、对微信截屏打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5、对考勤统计表、考勤簿及员工业绩明细单照片打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6、对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其单位并无李x2。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主张,黄单由单位一股东的亲戚朋友介绍来单位学习相关业务,有时在化验室,有时在药房帮忙,2014年3月下旬离开,双方不存在正式的劳动关系。为证明其主张,东方祥医上地诊所提交了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考勤表。考勤表未显示有黄单姓名。黄单对考勤表真实性持有异议。因日税务发票显示有“黄单”姓名及东方祥医上地诊所发票专用章,而黄单自述其工作内容包含收费、开票等,故为查证黄单是否在东方祥医上地诊所存在持续性开票行为,法院基于企业的票据管理责任,诉讼中曾要求东方祥医上地诊所提交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财务账册及2014年3月发票底联,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以没有找到账本为由未予提交。黄单曾以要求东方祥医上地诊所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经审理裁决驳回黄单的申请请求。黄单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东方祥医上地诊所未起诉。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海劳仲字(2014)第7906号裁决书、税务发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基础性争议焦点在于黄单是否与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此,法院认为,其一,双方当事人虽对彼此法律关系性质持有争议,但从双方当事人自述内容来看,关于黄单曾于东方祥医上地诊所药房等部门从事职业活动并无争议,该事实可证实黄单与东方祥医上地诊所存在人身关联性。其二,黄单提交的日税务发票显示有“黄单”姓名及东方祥医上地诊所发票专用章,该证据内容可佐证黄单关于其工作内容包含收费、开票等的自述,故法院对黄单所主张的其曾在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从事收费、开票等工作予以采信。其三,税务发票的开具系企业正规、严肃的财税活动,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主张黄单在其单位仅为“学习”性质,该主张与黄单开具税务发票的职业活动明显相悖,且与正常企业管理机制的常理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其四,在黄单与东方祥医上地诊所存在密切人身关联性的情况下,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作为企业一方,有义务提交完整、合规的财务账册,以供核实黄单开票、收费等活动的持续状况。现东方祥医上地诊所经法院要求,以没有找到账本为由未予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黄单提交的税务发票可证实其在东方祥医上地诊所的正式职业活动性质,而东方祥医上地诊所未提交完整、合规的财务账册以供核实黄单的职业活动状况,应就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东方祥医上地诊所的主张不予采信,并采信黄单的主张,认定黄单与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作为用人单位,系双方劳动关系中的管理一方,应就黄单的入职、离职时间、工资发放及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现东方祥医上地诊所否认与黄单存在劳动关系,并未就黄单入职、离职时间及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提举相应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法院对黄单所主张的日入职东方祥医上地诊所,日离职,东方祥医上地诊所未支付其日至日期间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予以采信。关于黄单的工资标准,在东方祥医上地诊所未提交合法、有效的工资支付记录情况下,法院对黄单所主张的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予以采信。关于黄单主张的担任药房主管另有岗位津贴500元、生活补助500元一项,其一,现有证据仅能证实黄单从事药房收费、开票活动,黄单未举证证明其担任药房主管的岗位;其二,黄单未举证证明存在关于药房主管每月另有津贴、生活补助的约定,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鉴此,综合本案事实查证情况及当事人举证情况,法院对黄单关于担任药房主管另有岗位津贴500元、生活补助500元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结合黄单的工资支付情况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东方祥医上地诊所应依法支付黄单日至日期间工资919.54元及日至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195.4元。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况,黄单主张其以拖欠工资为由通过电话方式口头向东方祥医上地诊所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东方祥医上地诊所否认与黄单存在劳动关系,未就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具体事由提交有效之证据。但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作为用人单位,系劳动关系中的管理方,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况负有管理职责,应就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况提交相应证据,鉴于东方祥医上地诊所所负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情况,结合黄单本身亦不能充分、有效证明其所持有的主张,故法院视为由东方祥医上地诊所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东方祥医上地诊所应依法向黄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关于黄单主张的加班情况,鉴于黄单所负举证责任,故在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法院对黄单关于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主张不予采信,故黄单要求东方祥医上地诊所支付加班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北京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黄单支付二○一四年三月一日至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期间工资九百一十九元五角四分;二、北京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黄单支付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至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万一千一百九十五元四角;三、北京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黄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二千元;四、驳回黄单的其他诉讼请求。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与北京东方祥医上地门诊部是两个单位,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关系;二、据北京东方祥医上地门诊部委托代理人刘xx陈述黄单与东方祥医上地门诊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黄单是北京东方祥医上地门诊部见习的学生;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追查北京东方祥医上地门诊部的责任;改判东方祥医上地诊所无需支付黄单二○一四年三月一日至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期间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黄单承担。黄单未提起上诉。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还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北京东方祥医上地门诊部于日名称变更为东方祥医上地诊所,该门诊部有关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应由名称变更后的东方祥医上地诊所承担。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主张其与北京东方祥医上地门诊部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关系,显属错误,本院对此不予采信。黄单曾在北京东方祥医上地门诊部药房等部门从事相关职业活动,黄单提交的税务发票显示有“黄单”姓名及该门诊部发票专用章,此证据能够佐证黄单关于其工作内容的自述。由此,一审法院对黄单所主张的其从事收费、开票等工作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主张黄单在门诊部见习,无有效证据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黄单与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基于黄单与东方祥医上地诊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东方祥医上地诊所向黄单支付所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东方祥医上地诊所请求不予支付该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东方祥医上地诊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东方祥医上地诊所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 斌审判员 刘俊霞审判员 姜保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苑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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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诊所员工休息日是怎样定的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15:15:34 责任编辑:鲁晓倩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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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是要另附薪酬的诊所一般大都是私立民营的,加班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也就是说也要遵守一周40小时工作制度,但必须在遵守国家劳动法的基础下,如果有未签合同的,违规让医护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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