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伤单位已申请批了但是还没有发下来,医药费还没报且医院的病历本在保险公司我怎样申请工伤鉴定

公司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及工伤工资发放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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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李常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1456号原告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包伟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牟瑞勋,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常春,男,汉族,住址: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雷玉峰,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与被告李常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廖红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泰公司委托代理人牟瑞勋、被告李常春及委托代理人雷玉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泰公司诉称,日璧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璧劳人仲案字(2014)第31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对被告的工伤待遇,原告于日收到。现就此案提出诉讼。被告称日,在原告承建的璧山县民生大酒店工地受伤,经工伤认定及鉴定为伤残x级,其后向璧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是因为原告未出庭,被告未向仲裁庭如实陈述本案基本事实,事实上被告受伤不是在原告承建的工地上,而是被告从事其它工作受伤,另被告也未如实陈述自己的工资待遇、受伤后垫付的治疗费用以及在被告的借支等均未在案件中抵扣,同时原告未收到伤残等级鉴定的通知,变相剥夺了原告的权利,致使本案未得到公正裁决,现原告依法向中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工伤待遇;2、依法裁决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常春辩称,被告李常春在原告承建的工地上班,并且在工作时间受伤,且得到九龙坡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做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工伤事实的予以确认,然后得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伤残为x级,李常春受伤后在璧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出院后在重医大附属第一医院和西南医院分别进行诊断和治疗,被告受到的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常春于2012年5月由王兴友叫去到原告东泰公司承建的璧山县民生大酒店工地上班,从事水泥工工作,实行日工资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参加工伤保险。日被告李常春在工地上班时受伤,到璧山县中医院诊治,诊断为1、右足舟骨、骰骨及楔骨及楔骨粉碎性骨折伴脱位,2、右足第三跖骨骨折;3、右踝部裂伤。被告李常春受伤后在璧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日出院,共住院69天,受伤后被告李常春还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西南医院治疗,为此被告李常春共垫付住院治疗费、门诊医疗费29494元。日李常春申请工伤认定,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作出九人社伤险认决字(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李常春日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李常春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日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了鉴定,并于日作出九龙坡(工伤)劳鉴(初)字(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伤残x级,无护理依赖。为此,被告垫付了鉴定检查费902元,鉴定费400元。日,李常春作为申请人就其工伤待遇纠纷以东泰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诉到璧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如下工伤待遇:医疗费2949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9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8元;住院护理费912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4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51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047元;鉴定费400元;鉴定检查费902元,合计214104元。重庆市璧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璧劳人仲案字(2014)第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由被申请人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常春如下工伤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065元(4785元/月×9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140元(4785元/月×4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065元(4785元/月×9个月);4、停工留薪期工资28710元(4785元×6个月);5住院期间护理费5520元(80元/天×69天);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52元(8元/天×69天);7、垫支医疗费29494元;8、鉴定费400元;9、鉴定检查费902元;10、交通费1000元。以上款项共计¥171848元(人民币壹拾柒万壹仟捌佰肆拾捌元整)。此款应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二、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起诉来院。另查明,原告东泰公司与王兴友签订有《工程承包协议》,原告将其承建的璧山县民生大酒店工程的璧山民生国际会议中心装饰工程B段土建工程承包予王兴友。日,被告李常春之妻周世会在王兴友处借支了25000元,原告要求在医疗费中进行抵扣,庭审中被告亦认可在已垫支的医疗费中抵扣。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到庭陈述,原告举示的《工程承包协议》、借条,被告李常春举示的被告身份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本情况、九人社伤险认决字(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九龙坡(工伤)劳鉴(初)字(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病历本、住院病案及出院证、医药费发票、检查费发票、鉴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双方质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举示的证人证明一份,证明其工资为220元/天,属于证人证言,原告不予认可,且证人未出庭作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常春日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为原告东泰公司,伤残等级x级,已经依法确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常春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东泰公司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被告李常春工伤x级伤残相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关于被告李常春的月平均工资的问题,因被告李常春于2012年5月到原告东泰公司上班至2013年3月,双方均未能举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李常春的工资,故对被告李常春本人工资,因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被告所从事的建筑行业平均工资,因此本院确认被告李常春的月平均工资为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783元/月。因原告未为被告参加工伤保险,李常春于日申请仲裁同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东泰公司一次性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人社发(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原告东泰公司应当一次性支付李常春以下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3783元/月×9个月=3404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4个月:3783元/月×4个月=151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9个月:3783元/月×9个月=3404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783元/月×6个月=22698元;根据渝人社发(号《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原告东泰公司应当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元/天×69天=552元;根据被告的伤情,原告还应当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80元/天×69天=5520元;垫支的医疗费29494元扣减借支的25000元为4494元,鉴定费400元,鉴定检查费902元,对被告产生的交通,本院酌情认定为1000元予以主张。以上款项共计118792元。对被告李常春主张的营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常春于日解除劳动关系。二、原告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李常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医疗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共118792元。三、驳回原告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李常春的其他申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并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廖红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邬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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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不赔怎么办赔偿事情没有写在书面上,打官可以吗?
交通事故我全责,对方要的赔偿和医药费太高怎么办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我全责,对方要的赔偿和医药费太高怎么办
车损是怎么赔,可是今天去交警队,如果对方起诉的话; 2,病历上一个字都没有,有没有收据,我们会败诉吗,以后打官司之后如何要回来,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这里有几个问题,请问对方打官司的话我们应该注意什么,我们的车说是因为轻伤所以直接拿到修理厂修,只是人伤的赔偿金太高我们不想平白无故赔那么多,请问保险公司会不会不赔我们的车,而且关键是他没有受任何伤,因为我们真的不想被讹的那么厉害…谢谢,交警要三万押金才能提车,之前一周他一直骗我们受了什么什么伤,只是口头说他有淤伤和心律不齐等等?败诉的话!,所以我们不想给他那么多钱,也不知道他们会托人开哪些东西。他说这几天他们再想办法凑材料,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对方的车损我们已经让保险公司定了,他拿出来的病历完全是白纸:1,因为他们已经拖了一个多礼拜了至今只给我们看了检查的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也没有任何医疗鉴定证明我上的太平洋的全险,但是他还要三万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什么的? 恳请有经验的朋友和相关专业的朋友帮忙回答一下,想让他打官司什么的!,现在对方做各种检查花了七千,是不是还要出对方的诉讼费律师费什么的。种押金是干什么用的? 3,如果我们只是想赔合理的赔偿金的话?车损我们打算赔!,这方面检查的费用我们打算让保险公司赔,请问这
,请问这样合理吗??现在他们叫嚣着“就不起诉保险公司,我们应该注意找他们要哪些材料(比如病历。如果给他们钱了结交警现在让我们先垫付他们的7千块钱医药费,再交一万块钱的押金提车,以及一个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如果我们让他们起诉?我们应该同时垫付医药费并交押金吗。),我们应该要哪些材料?现在对方还是只有各种在医院检查的单据,只起诉我们”,那是不是很麻烦啊
提问者采纳
你方可以根据相关的材料支付赔偿: 交警的要求不合理,只要交警书面认定你方全责,盲目垫付费用可能导致后续无法追讨,这样对方所有索赔都必须有计算依据和提供单据证明材料,如果保险齐全且额度足够的话、首先,且你方被认定全责、假设本事故认定你方全责,那么交警队收取此部分的押金才能提车是不合流程的做法。押金是用作为对方伤者未明确伤情之前你方先把扣留机动车提取的一种事故处理抵押,对方胜诉是必然的,在交警认定书出具之后,剩余部分由你方的商业三者险在投保额度内的赔付(如果此项险种有投保的话),交警队收取的话一定需要出具收据凭证;至于交押金提车的问题。如果对方能够提供医药费用单据,暂停一切更多的费用垫付,如果没有投保就只能你方来承担了,就在此叫嚣,保险公司会委托专业人员应诉并参与举证质证过程。2,换句话说。3,你方只要收集好已垫付的费用证明单据就可以了,你方的车损只能由商业车损险作出投保额度内的赔付(如果此项险种有投保的话),你方基本上不需要特别的应对准备,目前事故全责这个结论是否交警部门正式的书面认定:
对方叫嚣至起诉你们、如果对方起诉。败诉的话,在事故双方完成调解或者法院判决之后可以取回,即使是要垫付也需要对方提供有效的费用单据证明,再和对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垫付医药费不是交通事故责任方的义务,提出所谓的误工费。 若对方起诉,必定将你方的保险公司一同起诉,想讹你方也变得相当困难。你方是责任方被告者。======================================================你的问题补充,可以让对方走诉讼程序解决、精神损失费是根本不可能获得法院支持的,最多就是让交警部门继续扣车,对方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但是其主张的索赔额度同时也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才能获得法院支持,但律师费不会被包含在索赔范围内,连病历或诊断报告都没有的话?如果不是的话。但实际上此类案件一般法院会引导双方转调解协商,如果对方就索赔事宜起诉,等待正式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不起诉保险公司,这是交警处理类似案例的常用流程,是否交押金这个取决于你方是否急于提车。如果全责的认定已经是由交警部门作出的书面认定,诉讼费一般是需要你方承担,还需要双方签署一个调解协议书。如果对方起诉。这个确实有点搞笑了,你方只需要收集好交警部门的认定书和车损维修发票作为索赔材料即可。保险公司需要在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确定的,对方的车损赔偿方式是先在交强险额度内赔偿2000元。=====================================================根据你的问题补充,如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这个你方完全不需要理会。=================================================================你的补充问题中,除了支付赔偿并且同时收取对方的费用单据材料(医药费收据发票原件)1
提问者评价
谢谢您!虽然事情最后还是调解了,但是没有您的回答我无法知道那么多知识,也无法向交警和对方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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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赔多少就赔多少。什么心律不齐,到时候由法院认定。2,保险公司可以陪你的车。你要是让他吓唬住了,但是三者险只能赔偿百分之七十!已经回答你很清楚了,就这么简单。我只想告诉你的就是。必须有收据。如果想花钱就写个协议。3,不要怕对方讹诈你,对方起诉就起诉呗,押金主要是因为这个事情没有了解,就是你觉得对方狮子大开口时就不予理会。且你的赔偿和他的赔偿不能大于三者险投保额,或者说没有结案,他起诉你应诉就是了,什么误工费,法律上都是有明文规定的,如果没有收据你可以不给钱,出了事儿不要怕,不然谁都随便要,那不乱套了么,你如果怕麻烦你就认可花钱,或者说去上级公安机关反映,不能以后再来找你了,这和交警罚款不开收据一个道理,有本事就去法院起诉,根据你们地区的收入水平,也就是一次性补偿,你有多少钱都不够赔的,他的工资以及实际造成的误工时间套在公式里面计算出来的1
1、你可以跟对方协商,如果能协商成的话,可以写一个赔偿协议书,签完赔偿协议书就可以申请提车了。如果不能达成赔偿协议书就等着交警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事故是十五天以内能出来。出来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就可以提车了2、如果对方申请保全后,则需要交纳保证金才能提车3、对方车损赔偿数额应通知保险公司审核,如果保险公司通过就ok,如果没通过,则让对方起诉至法院。4、对方主张的赔偿数额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法院也不会支持的,律师费一般由聘请人承担。
楼主,让他到法院起诉吧!而后你们可以在法庭主持下和解,而后拿着法院的文书去和保险公司算账。当然让法院宣判也行,拿着判决书更好与保险公司算账!
那就让他起诉,不能白白被讹,交警队怎么会要押金呢,这似乎不合法吧。建议咨询律师一下。最好留有他们之前不能出示诊断证明的证据,以后再出示那就是造假,想法院提起证明。
一,找律师保存关键证据如彼此的车损,二,找保险公司理赔相关费用,全险的陪的比较多,主要是彼此的车损和对方的医药费,误工费不在保险范围;如果他讹你太多,涉嫌敲诈勒索罪,你可以控告他,即使他托人开了虚假伤情证明,你可以申请鉴定,在法庭上都是要质证的;最后,提车交警可以要求你交押金,如果处理好了,押金可以要回来
你不是全险吗?找保险公司就行了!
交通事故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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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认定书下来修车后不给予赔偿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事故科的警察已经下达认定书他的全部责任,(书面上写着 双方均不超2000,如有超出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我是乙方)。对方的车辆只有交强险,我的车在4S店修讲价后要4000元,他的保险公司只赔予2000元。他现在不想赔偿剩下的余款,请问我改怎么解决,谢谢 比较急!!
小小的车祸,事故认定书对方负主要责任(70%)。我方去医院票据1300元左右,交警处理对方赔偿我方1000元,对方据付,说是没钱。交警说遇到这样的无赖没办法处理,要不就去法院,听说去法院找个律师还要2000多元。难道我就只能认倒霉吗?
本人4月25号新购买的新福克斯两箱白色,发票价为13.19万元,在发生被对方左转不让直行而相撞时里程不到2500公里,还没有过磨合期更别说进行首次保养。北仑区交警支队作出责任认定书:对方负全责。 因对方态度及其恶劣,他的保险公司给我定价修车,但是车损相对有点严重,车梁弯曲变形,整个前保险杠,两个大灯,雾灯,车头外观车身全部从新喷漆的,重新做,严重的损害了我的车体性能和完全性能和外观。作为女性,我非常心疼我的爱车,是本人的嫁妆车,并且我和未婚夫双方都住农村,...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能否要求赔偿修车期间的交通补贴!协商无法进行,我应该怎么办?
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下来打完官司,对方没给予相应的赔偿,也没有房产可扣,该怎么要回赔偿。
我想咨询下,两台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判对方全责,我无责,事故认定书早就下来了,这都过去两个月了,我的车早就修好了,他的保险公司也定损了哪里有对重大疾病的援助。
老师:您好!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的车送修需要一段时间。这期间我要求对方车主赔偿我因为处理相关适宜造成的误工费,以及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补助。但是我是免税个体民营单位,该如何提供收入证明和完税证明?谢谢!
我们发生了交通事故,现在事故认定书还没下来,但现场情况就是对方是全责。这几天我发现对方家属在让肇事者签1些东西,现在我怀疑对方是在做财产转移,但认定书没有下来又没法起诉,我们该怎么办?
我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报了警,交警说对方是全责,可当时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没下来,我们就私了啦,我也不是很懂法律,以为申请工伤认定很简单,等我去劳动局才知道要责任认定书他们才受理,当时我也没办法了,就把私了的那个协议书给劳动局的人看,协议书上有明确责任划分,对方是全责,我说这个可不可以,他说也可以,但是要交警盖章,可我去交警那他说这个不盖章的,他们没这规定,我现在是真的不知道怎么办了,请求懂法律的人帮帮我吧!我该怎么办?
问题补充:
...
交警出的是对方全责,我买的车不到一年,修车都修了一个月,修车费用花了11000多我能让对方偿修车期间的交通补贴及车辆贬值折旧么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因维修时间需要2个月,上班离单位交远,能否要求赔偿修车期间的交通补贴及车辆贬值折旧汽车被撞。基本报废。对方全责三个月了迟迟不没赔偿下来。现在还放在4s店里。我该怎么办。求帮助。xie x_百度知道
汽车被撞。基本报废。对方全责三个月了迟迟不没赔偿下来。现在还放在4s店里。我该怎么办。求帮助。xie x
z现在主要是耽误时间太长。拖延下去日子都没法过l
对方没有保险吗,假如对方要是没有能力支付比较麻烦
有保险。他是大车,现在主要是他和保险公司不作为都不理会
那你没有通过自己的保险公司提出沟通,或者可以通过经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投诉
没有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问题
保监委,你去投诉马上会为消费者权益维护的
你能说一下我应该得到哪些赔偿吗?
因为现在的保险公司公开是销售服务,竞争很厉害,所以特别害怕投诉。请对我的回答给以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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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找对方保险公司,对方的证件现在是否有被交警扣押?实在不行可以找自己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没有扣留。他的车现在还在跑。我们找他保险公司。公司说让他本人来。都三个月了他也不来办理。因为车子撞得严重基本报废如果修理的话要动大架。保险公司要他付百分之三十他不干、所以一直拖延了几个月。我现在因为没有车什么都不方便很麻烦。不知道怎么办了
找你自己的保险公司看能不能代位赔偿
这个就投诉加曝光(找当地的新闻节目),还有就是看看找点关系呗。
您好,去起诉。亲,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请设为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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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撰写的《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入选第11届中国民商法论坛优秀论文集,收录在《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2010年参与编写了《房地产专业人员侵权风险防范与救济》一书。&&&&电话:133 &&&&QQ:&&&&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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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当您或您的家人遭受交通事故、工伤等意外伤害后,您一定感受深刻!此刻,您是否因为没有处理此类事情的经验而深陷茫然和无助之中?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这种遭遇都是人生的第一次,也希望是人生的唯一一次!所以,大家一定希望借助有经验的、专业人士的智慧和知识,来最大限度的减少伤害与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我们最为专业处理交通事故、工伤等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律师,一直以维护受害人的最大利益为己任,自2007年以来已经处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工伤等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案件,特别希望将我们处理事故赔偿方面的专业经验分享给您,帮助受害人少走弯路或不走弯路。
目前,在我们的努力和帮助下,已为很多受害人从保险公司和车主那里拿到了理想的赔偿款项,每每看到他们那感激的眼神和激动的心情,我们也享受到了“善有善报”喜悦!
行善积德,乐莫大焉!我们衷心祝愿所有受害人能早日康复,早日回复正常的生活轨道,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一路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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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龙律师
2011年8月于济南
第一章&&交通事故责任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4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责任划分与赔偿比例
第二章&&在公安交警部门办事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span&&5&
第一节&&尊重交警的工作,配合交警办案
第二节&&积极委托律师参与责任认定
第三节&&查封扣押车辆(财产保全)
第四节&&要求医药费
第五节&&到交警队和解
第六节&&在交警队需要复印的资料
第三章&&住院治疗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6
第一节&&坦然面对
第二节&&处理好与医生的关系
第三节&&善用病历本&
第四节&&伤好再出院
第五节&&出院前办好律师委托手续
第六节&&出院时需要复印或者具备的资料
第七节&&出院注意事项
第四章&&伤残鉴定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7
第一节&&鉴定机构
第二节&&鉴定时间
第三节&&鉴定时需要带齐的资料
第五章&&赔偿项目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8
第一节&&残疾赔偿金
第二节&&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节&&被抚养人生活费
第四节&&医疗费
第五节&&后续治疗费
第六节&&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七节&&误工费
第八节&&护理费
第九节&&营养费
第十节&&住宿费
第十一节&&交通费
第十二节&&残疾辅助器具费
第十三节&&死亡赔偿金
第十四节&&丧葬费
第六章&&山东2011年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10
第七章&&找谁要赔偿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11
第八章&&如何选择和解与诉讼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11
第一节&&和解与诉讼的利益分析
第二节&&和解的条件
第三节&&和解陷阱
第四节&&诉讼介绍
第九章&&如何委托律师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13&&
第一节&&为什么我们需要聘请律师
第二节&&选择律师的常见错误
第三节&&如何防范假律师
第四节&&什么时候委托律师最好
第十章&&工伤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14&
第一节&&工伤情形及程序介绍
第二节&&工伤认定需要的证据材料
第三节&&工伤赔偿标准
第十一章&常见的费用问题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贩&17
第一节&&法院收费
第二节&&鉴定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节&&律师费
第一章&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
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由事故发生地的交通警察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证明书》,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各方受害人信息,以及各方在事故中有无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只是一份证据,受害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不合理的,根据公安部16项便民措施“交通事故受害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申请复核”。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受害人也可以在诉讼中对该证据提出异议,是否采纳,由法院最后决定。根据山东的审判实践,没有经过复核程序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很少被法院推翻。
我们接触到一些受害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下来后,因为对事故结论有意见,迟迟不去领取和签字,以为就不生效,这是毫无意义的。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或者死亡家属正确的做法是:
一、积极聘请律师,介入事故责任认定
一般人发生交通事故,是很难明白其中的法律问题及相关意义的,这时是需要聘请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帮助。责任认定对受害人非常重要,因为这直接影响到以后的赔偿金额。
我们遇到这样的一个案件,受害人为行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方为主要责任,受害人为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比例可以分为8:2、7:3或者6:4,可这个受害人不懂法律,认为主要责任就是车方占60%的责任,受害人占40%的责任,因而在交警部门签了一份和解协议,确定车方的责任比例为60%,受害人的责任比例为40%。其实以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即便起诉到法院也只用承担20%的责任,由于没有请律师,又多承担了20%的责任。所以,对于受害人而言,请一位专业的律师参与事故的责任认定,能非常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协调好车方的关系,争取车方负全责
几乎所有的车辆都有交强险,对于伤情不大的交通事故,车方一般愿意主动负全责,所以受害人一定要积极主动,说之以情,动之以理,让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因为车方虽然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还是能赔偿给他的。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重大刑事案件,主要指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责任很难协调。
第二节&&责任划分与赔偿比例
首先应该明确:责任划分影响赔偿比例,但不等于赔偿比例。
很多受害人因为不懂法律,常常错误的认为,责任比例就是赔偿比例,找不找专业律师都一样,因此而吃亏。
举个例子:受害人王某为行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被认定为车方主要责任,王某次要责任。住院费用5万元,经过伤残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赔偿项目合计有10万元。在没有聘请我们之前,王某以为,车主应该赔偿自己9万元(5万+10万=15万?0%=9万),结果,我们代理后,王某实际得到的赔偿款项为14.2万元,其中保险公司赔付了11万元,车主赔了3.2万元。
第二章&&在公安交警部门办事&&
第一节&&尊重交警的工作,配合交警办案
公安交警部门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权,依法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同时,主持双方或者多方调解,对其工作,受害人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并尽可能的配合有关交警办案。尊重交警的工作,配合交警办案,是我们处理交通事故最起码的行为准则。配合交警办案,不是被动配合,而是积极主动配合,积极主动陈述意见,提供有关证据,尽量使车方承担更多的责任。
第二节&&积极委托律师参与责任认定&
在事故认定阶段委托律师,好处在于:
1、律师及早掌握案情,收集证据,理清思路,避免走弯路;
2、事故认定阶段,受害人行驶权利的时间非常短,包括对《车辆检测报告》、《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的时间均为3日,错过了时机,再想改变责任比例的结论就非常困难了;
3、评估是否需要财产保全,如何进行财产保全,更是非常专业的问题,错过了时机,很可能导致将来赢了官司得不到赔偿;
4、节省时间,安心养伤,处理其他的重要工作;
5、专业律师和交警有共同的法律语言,沟通更方便。
第三节&&查封扣押车辆(财产保全)
我们碰见这样一个受害人,在出交通事故时,因对方支付了几千元的医疗费而同意交警放车,最后对方玩失踪,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是车方醉酒驾车,保险公司拒赔,最后该受害人自己花四万多的医疗费无法赔偿。
交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大约扣车15-20天,一般在车辆检测报告出来后5个工作日内放车,受害人应在此时间内通过法院查封、扣押肇事车辆,这对受害人来说非常重要。
第四节&&要求医药费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最需要解决的就是医药费。根据我们的经验,在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前,交警的电话非常有效。所以,受害人应充分利用好这段时间,寻求应变的办法,通过交警向车方多争取些医药费,同时了解到车主及司机的家庭住址和财产线索。
第五节&&到交警队和解
很多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都会想着先到交警队和解。其实,在交警队进行和解,并非必须的程序,也不是交警的法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去交警队和解,必须由双方共同向交警提出申请,任何一方不同意和解,则交警无权进行和解。
另外,我们还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交警队和解,一定要对方把全部赔偿款给你后您再签字,否则很可能空喜一场。有这么一位受害人,在交警队与车方达成和解协议,车方答应给受害人20万元,但车方在签订协议时只支付了7万元现金,该受害人就将全部资料原件交付给肇事司机,后该肇事司机就人间蒸发,该受害人损失惨重。
从我们多年处理和解的经验看,我们最终达成和解结果,经常远高于受害人原来的预期,道理很简单,受害人自己因为不懂法律,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么遗漏赔偿项目,要么计算标准过低,所以计算出来的赔偿金额很低。
第六节&&在交警队需要复印的资料
在交警队需要复印的资料有:肇事车辆行驶证、肇事司机驾驶证和身份证及保险单,这些资料都是将来去法院立案必须的。
第三章&&住院治疗
第一节&&坦然面对
许多受害人,在开始住院时无法接受现实,连话都不愿说。人或有一伤,或轻于鸿毛,或重于泰山,主要是看受伤的原因是什么?因事故受伤,啥原因都不是,一个过错或事件,就不明不白的受伤了,有什么办法呢?但事情已经发生了,受害人就应该坦然面对。
我们常常对受害人说,你已经没法改变过去,但您仍可把握好未来。如只是一般的骨折,受害人仍能做到“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是从头再来”;如果是重大伤害,法律一定会给你一个公道,“再苦再难也要坚强,只为那些期待的眼神”。
第二节&&处理好与医生的关系
处理好与医生的关系是绝对必要的。在这里我们不想提众所周知的原因,只从专业角度来说,在出院时,受害人的出院记录和疾病诊断证明书是医生写的,关系处理的差,医生很多东西可能不会写(比如是否需要加强营养,出院后是否需要陪护,康复情况等),最后受损失的是受害人自己。
我们有个受害人,住院时天天骂主治医师,住了150天院,结果医生拒绝在出院记录上写明护理情况及休息天数,受害人白损失上万元,实在不划算。
所以,受害人一定要牢记,不要把对命运的怨愤发泄到您的医生身上,医生不是肇事司机,医生是帮助您的。
如果万一不幸碰到了一个不负责的医生,发生了医疗事故该怎么办?我们的建议是:先处理交通事故,然后在处理医疗事故。否则,所有的赔偿款都有可能漫漫无期!
第三节&&善用病历本&
我们很多受害人,在住院时或出院后,往往要到门诊或者其它治疗场所治疗,他们花了钱,却没有在病历本上体现出来,以至在将来索赔时都无法得赔偿,这是因为法律规定,病人所有的花费都必须与病历本或者处方相符,否则不予赔偿。所以,受害人花每一笔钱,都必须要让医生把它写在病历本上。
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有伤情在住院的时候没有检查出来,过了一阵子才检查出来,一定要医生在病历上写明,否则,会影响以后的伤残鉴定和赔偿金额。
第四节&&伤好再出院
我们有些受害人非常善良,伤没好,就急忙出院,这是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我们认为,如果是车主主责或全部责任,受害人一定要把伤全部治愈再出院,因为受害人住院期间的大部或全部损失车方都要负责任赔偿的。即使是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也应该把伤治好再出院!因为身体是自己的,伤未治好,将会使自己痛苦一辈子,“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钱的问题,赔偿款问题,可以交给专业律师去处理!
另有一些受害人,医生已经建议可以出院了,却仍然呆在医院不走,为的就是住院期间的那点伙食费和误工费。却错过了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最后评不上或评了较低的伤残等级,自己却吃了大大的哑巴亏!
所以,啥时候出院最合适,最好听取医生的建议。
第五节&&出院前办好律师委托手续
对于多数的受害人来说,都面临着如何索赔?按照什么样的标准进行索赔?赔偿项目有哪些等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涉及到证据材料的准备。没有证据材料,谈赔偿金额是多少,都是“水中月,镜中花”,可望而不可得。如果希望快速合理的得到赔偿,最好是在出院前1―2周内办好律师委托手续,那么,律师就可以及时指导,准备好上述材料,确定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节省诉讼时间。因为完整、严密的组织好全部证据材料,一般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最少都需要2周左右的时间。
第六节&&出院时需要复印或者具备的资料
受害人出院时需要复印或者具备的资料:
1、入院记录;2、出院记录;3、出院小结;4、病历本;5、疾病诊断证明书;6、X线性报告单、CT报告单等;7、X及CT片。
上述资料在受害人医药费结清后,医院都会予以提供;如果原件需要保存在医院,医院都会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医院有关部门的公章。
第七节&&出院注意事项
出院时应注意让医院对下列情况作出书面陈述:
1、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2、出院后是否还需要护理;
(以上两项涉及到护理费的计算)
3、出院后休息时间;(本项涉及到误工费的计算)
4、后续医疗费需要多少钱,如取内固定物;(本项涉及后续治疗费的计算)
5、出院后需要加强营养;(本项涉及到营养费的计算)
另外,根据我们的实践,还需要对伤情的诊断证明进行特别注意。出院时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事项是医疗费发票的问题,如果受害人出了医疗费,一定要拿到医疗费发票的原件;如不能拿到医疗费发票的原件,则受害人一定要就自己所花费的医疗费金额让医院或者车方出具书面证明。
第四章&&伤残鉴定
第一节&&鉴定机构
受害人出院后,如果希望得到合理的赔偿,都要进行伤残鉴定。从我们多年的经验来看,受害人获得理想的鉴定结论,必须要注意两个关键的环节:一是鉴定单位的选择,二是鉴定时机的把握。
在济南,具备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机构有十几家,这些鉴定单位,对于同样的伤情,下结论的时候,确实截然相反的两种做法:一种做法,对于“可评可不评,可高可低”的伤情,尽量不予评残或者选择较低的级别;另一种做法,对于“可评可不评,可高可低”的伤情,在专业律师的参与下,会给予评级或者选择给予较高的级别。所以,不要盲目的去选择鉴定单位,否则,吃亏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
要知道,评上级别和评不上级别,里面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差别很大,同样的伤情,不同的评级,赔偿金额也会有几万甚至十几万的差距。
第二节&&鉴定时间
济南的司法实践,一般认可受伤后三个月左右做鉴定,受害人应尽可能在三、四个月时去做鉴定。有些病,恢复很快,迟了可能级别较低或没有级别。但有些鉴定,比如神经损伤,则要求受伤之日起满六个月做伤残鉴定。
第三节&&鉴定时需要带齐的资料
受害人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带齐如下资料:
1、入院记录;2、出院记录;3、出院小结;4、病历本;5、疾病诊断证明书;6、X线性报告单、CT报告单等;7、X及CT片;8、受害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
第五章&&赔偿项目
第一节&&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交通事故里面最为关键的赔偿项目,也是弹性空间最大的赔偿项目,也是受害人最容易吃亏的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级别及户口性质、年龄计算出来的,在户口性质不变的情况下,级别越高,残疾赔偿越高。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节&&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限于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等情形,损害结果不是很严重的情形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予支持。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第三节&&被抚养人生活费
支付本赔偿项目的前提也是受害人必须评上伤残等级。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四节&&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我们遇到很多案件的医疗费不能得到全部赔偿,原因是,如果受害人多加医院就诊,而又没有转院证明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自行决定选择的医院的医疗费用。
第五节&&后续治疗费
这是很多受害人,特别是那些“和解”结案的受害人最容易吃亏的地方,因为“和解”结案的受害人,如果又产生了后续治疗费,是无法再起诉要求赔偿的。
后续医疗费包括:取钢板、钢钉手术产生的费用,后遗症(一般会在3――5年后甚至8――10年后才会发生)、并发症的费用。
因为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而后续医疗费一般都是一年后或者几年后才产生,所以,如果等到后续医疗费产生之后再进行诉讼的话,因为已超过诉讼时效,很难再获得赔偿;但是,如果有了第一次的判决书对受伤害的事实进行确认,无论经过多长的时间所产生的后续治疗费,都不必担心诉讼时效的问题,都可以随时再起诉,要求对新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
对于取取钢板、钢钉手术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如果有医院开具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时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在第一次起诉的时候要求一并进行赔偿。
第六节&&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济南目前一般是按照30元每天计算。
第七节&&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节&&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节&&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济南的审判实践,该项赔偿需要医疗机构出具“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一般是以受害人消费发票结合具体案情确定。
第十节&&住宿费
以下两种情形可以主张住宿费:
其一,如果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其二,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
在审判的司法实践中,该项赔偿无固定标准,通常是以住宿费发票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核定。&
第十一节&&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二节&&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三节&&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与死亡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
1、原告问题
什么是原告资格?说得通俗点,就是谁有权利拿钱,谁在诉讼中做原告。这是许多死亡家属面临的问题。正确的答案是,只有死者的直系亲属才有权利作原告,进一步解释是,死亡的亲生父母、子女及配偶才有权拿钱。
2、财产分配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所有具有原告资格亲人中一般按份均分,该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原告资格的人地位一样,分配赔偿款的金额一般相同。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在存在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完全归属于被抚养人,其它人不得参与分配。
3、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大多数情况,肇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责时,才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四节&&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六章&&山东2011年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标准
依照山东省统计局2010年度统计数据,现将2011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946元;
二、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3118元;
三、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农民误工费19.15元/天;
四、2010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807元;
五、2010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691元;
六、2010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093元。
其中,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农、林、牧、渔业25197元,采矿业50780元,制造业32198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5262元,建筑业28739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1222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7345元,批发和零售业31393元,住宿和餐饮业22631元,金融业66041元,房地产业28476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1675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8462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6964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6347元,教育39272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0889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2641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6288元。
第七章&&找谁要赔偿
简单的说,只要肇事车辆存在合法有效“交强险”的情况下,医疗费主要是车主负责赔偿,其它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主要是保险公司赔偿。下面,给读者分享一些基本常识:
很多受害人一直都错误的认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就应该由车主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所以,一直错误的认为,打官司就是告车主。其实,在下列情况下,车主是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1、在车主无责的情况下,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2、在车主有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决定赔偿次序和范围:如果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一般是交强险公司先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车主按责任比例赔偿;如果受害人不构成伤残等级,主要是由车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限的几个赔偿项目。
3、如果车主和车辆实际支配人(包括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受赠人、车辆承租人、借用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人)不是同一人,在济南,一般是由实际控制、支配人来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要希望车主承担责任,必须证明车主有过错才可以。
二、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交强险公司必须列为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从我们处理事故的经验看,多数被评为九级、十级伤残的受害人,如果车主能够承担受害人医疗费,其他的赔偿项目由交强险的赔偿基本就够了。如果是八级以上的受害人,就得考虑车主的商业额保险及车主的个人财产状况了。
三、被保险人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被保险人一般都是实际车主,所以诉讼中,都得列为被告。
司机在履行职务时,不承担连带责任,其它情况下,均应承担责任。
五、其它责任人
有些交通事故,车辆无保险,或者情况复杂,可以选择按照交通事故来打官司,也可以选择侵权纠纷打官司,或者选择合同违约纠纷打官司,或者选择走工伤程序,这就涉及到如何选择和确定承担责任的其他人,建议最好由专业律师来做这样的工作。
第八章&&如何选择和解与诉讼
第一节&&和解与诉讼的利益分析
我们经常碰见一些受害人或其家属,一见面就表态,我们想“和解”,不需要你们律师来打官司,甚至还有的受害人打电话咨询“我想找对方和解,对方一直不接我的电话,你们有没有办法要求对方和解?”面对这样的情形,我们只能“哀其不幸,叹气不知”!因为:
第一、他们连“和解”的基本条件都不具备,居然还在幻想着和解!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要“和解”,必须双方自愿才可以,如果一方不愿意,剩下的选择:要么放弃权利,要么通过诉讼维护权利。
第二、把“和解”和“诉讼”误解成水火不容的两件事。其实,诉讼不影响“和解”,诉讼的过程中也可以随时“和解”。
第三、他们把律师的作用简单的理解为只会打官司,其实,律师一直是鼓励受害人与车主、保险公司进行“和解”。
“和解”的好处是:快。3个月左右的时间久可以一次性了结。弊端是:钱少,残疾赔偿金按户口本性质计算,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较低。另外,后续治疗费、后遗症问题必须放弃。
诉讼的好处是:钱多,有时比和解多数倍;简便,受害人只需要在起诉时及拿赔偿款时签两次字就可以了(仅限于委托律师的情况)。特别是保留了伤残遗留问题的诉讼权利。弊端是:必须按照法律程序一步一步的来,特别是证据材料的准备上,必须非常细致、准确。
第二节&&和解的条件
我们的建议是:如果你的伤很轻,明显构不成商场等级,和解不失为一项好的选择。因为对受害人而言,少几百多几百,意义不大。
如果受害人的伤很重,特别是涉及骨折或者神经损伤,将来必然会有后遗症,而且家里上有老,下有小,我们认为通过诉讼比较有保障,原因:1、很多赔偿款项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不必担心拿不到钱;2、万一留下后遗症,将来还可以继续找肇事方;3、一般通过诉讼所获得的赔偿款比和解所获得的赔偿款高的多。
如果受害人最终选择和解,一定得有个度,不要放弃自己太多的合法权益,不要把和解理解成就是拿钱、拿现钱、拿快钱,而不管最终赔偿款是多少。
第三节&&和解陷阱
1、受害人作出重大让步与车主签订和解协议,车主支付一部分款项后从此杳无音信,受害人损失很大。
2、受害人与车主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和解,未拿到钱就签字了,结果找不到车主,执行也没有用处了。
3、受害人与车主及保险公司和解,结果实际发生的后续医疗费用远远超过和解所得的赔偿金额,受害人最后只能承担。
第四节&&诉讼介绍
诉讼,俗称“打官司”,需要运用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绝非一朝一夕可以练就的。一名有经验的律师,一般需要经过4年的大学学习,1―3年的司法考试,通过后,还必须经过1年的实习,才能取得执业证,然后还要经过2―3年的开庭经验的积累,才能成为有经验的律师。
所以,律师工作真正体现了“台上一刻钟,台下十年功”的经验积累,绝非外行人所想象的那么简单,那么容易赚钱。
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一生中遇到这种不幸的事件也仅此一次,绝不希望自己或者家人再有同样的遭遇。所以没有必要自己费心费力去学习打官司的技巧,也没有必要积累打官司的经验,委托给专业的律师来处理,自己可以安心养伤,腾出更多的时间在自己熟悉的领域挣钱。
下面简单的介绍一下诉讼的基本常识:
1、诉讼程序: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包括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
2、诉讼时间:一审一般是6个月时间,二审一般是3个月时间,执行要求在6个月结束。
3、涉及的费用: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九章&&如何委托律师
第一节&&为什么我们需要聘请律师
1、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赔偿款项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而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出庭的一定是专业的律师,他们每年都要处理数千件赔偿案件,专业水平可想而知!他们会从每一个细节、每一个赔偿项目上减少赔偿款项。
2、作为被告的车主,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会委托律师出庭。
3、不具有专业理赔水平的受害人(原告),如果不聘请专业律师,而是由自己在法庭上面对两个专业律师,将会使自己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许多可赔可不陪的项目得不到赔偿,可多可少的项目只能得到较少的赔偿!
4、交通事故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涉及的法律问题缺失非常专业,比如赔偿项目的计算,鉴定机构的选择,证据的收集、举证和质证,法院管辖地的选择,被告主体的确定等,所以由专业律师去处理才能实现最大利益。
第二节&&选择律师的常见错误
1、迷信找关系
有的受害人只相信朋友、亲戚,找律师一定要找朋友、找亲戚。这其实也没什么错,但如果他的朋友不是专门做交通事故案件的话,结果往往是难如人意。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相信朋友,相信亲戚,只能是在生活问题上,在市场运作、企业管理、法律纠纷处理等专业问题上,相信专业人士,依靠合同,不违背运行规则,才是正确的选择。
2、轻信在交警队、医院、法院门口摆摊的“全能律师”
有的受害人,容易轻易相信别人,特别是在交警队、医院、法院门口,随便碰个游说的人,说能帮他代理,是律师,就好像遇到救星一样,马上签订了合同,其实有的人连律师都不是,有的虽是律师,但根本不专业,还有的人根本就是骗子,骗个前期费用或者公关费用花花。
3、选择最廉价的“法律服务”
法律市场日趋激烈,律师服务已由多元化向专业化发展。在各法院门口,承诺给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价格也越来越低,我们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验证,不知道这些人是不是真正的律师?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任何人都不可能亏钱做生意。
我们看到很多受害人愿意选择这样低廉的法律服务,最后的结果是,要么案件办得一塌糊涂;要么还要在办案过程中以各种名义加收不少钱,这有点像兵法上所谓的“诱敌深入、各个击破”。因此,受害人在选在律师时一定要慎重对待便宜的“法律服务”,选择真正的“律师服务”。
第三节&&如何防范假律师
从名片、宣传资料上的单位名称来判断,写的是正规的“鬃律师事务所”,还是所谓的“鬃&法律服务所”。真正的律师是在正规的“鬃律师事务所”上班,而不是在所谓的“鬃&法律服务所”工作。
2、看办公场所
“假律师”为了方便“打一枪换个地方”,通常不会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办公建设,经常见到的就是“一张嘴、一支笔、几张纸、一个公文包”。条件较好的假律师则在基层法院、派出法庭附近租一间民房,配上一台电脑,就可以挂出“律师办公室”的招牌,等着“鱼儿上钩”。
3、上网查询
识别律师的最有效办法就是,上网查询或者亲自验律师的执业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的就不是律师。
第四节&&什么时候委托律师最好
我们经常听到受害人或者家属这么说“我有需要了再委托律师”、“等我出院了在委托律师”、“我做完二次手术在委托律师”――
当我听到这些话的时候,就知道,这些受害人对交通事故赔偿的知识、程序几乎是一无所知,根本不明白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记住,越早委托,对自己越有利!因为:
1、伤残鉴定的时间选择非常重要,很多伤害,如果错过了最佳时机,很可能评不上伤残等级,那么,很多赔偿项目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能在受伤后2个月内委托律师,律师会有充分的时间选择最佳的鉴定时机,争取最好的鉴定结。同时,也可以大大的缩短赔偿的是时间,早日拿到赔偿款。
2、利于收集证据材料。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的证据材料繁琐,律师需要花费一些时间帮助您收取相关证据材料,这不但关系到您得到赔偿多少的问题,也避免在诉讼程序浪费时间,争取早点拿到赔偿款。
3、早点委托律师,律师会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和解”,进行周密的“和解”策划,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权益。即使“和解”不成,不影响诉讼的进程。
4、更重要的是,委托律师的早与晚,和支付律师费多少没有关系,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聘请律师和事发后3个月或者6个月再聘请律师的律师费是一样的,那我们为何不早聘请律师为自己拿主意,多争取时间,多赚取利益。
第十章&&工伤&
第一节&&工伤情形及程序介绍
2011年1月,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工伤赔偿有了新的变化。
一、工伤认定的情形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认定工伤的时间和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二节&&工伤认定需要的证据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三节&&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9、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第十一章&常见的费用问题
第一节&&法院收费
一、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四、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节&&鉴定费及其他费用
1、鉴定费:交给鉴定单位的费用,目前一般为1000――3000元左右,由鉴定单位根据伤情确定,一般是由受害人先垫付,法院判决后由被告承担。
2、公告费: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拒绝领取判决书的,法院进行公告,一般是300――600元每次,原告先行垫付,可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
3、查档费:有些证据需要从工商局、车管所、交警队、公安局、房管局等部门调取,这些部门会收取一定的查档费及材料费,原告先垫付,可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
4、差旅费:如果案件需要外地出差,可产生该项费用,具体由受害人按照实际发生承担。
第三节&&律师费 
一、先收费,每件基础服务费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
10001元―100000元部分&&&&&&&&&&&&&&&&&5%~6%
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3%~4%
5000001元―元部分&&&&&&&&&&&2%~3%
元―元部分&&&&&&&&&&1%~2%
元以上部分&&&&&&&&&&&&&&&&&&&&&&0.5%~1%
二、后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前期费用加后付费:前期收取一定费用,然后按照赔偿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在收取一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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