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县心肌梗塞术后吃什么能申请新农合特殊门诊吗

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细则
公示公告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细则阅读次数:8078芦台经济开发区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细则&根据《芦台经济开发区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为保障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一、组织机构职责(一)行政管理机构及职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合管委会)职责:1、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细则、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2、负责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3、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4、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使基金发挥最大效益,维护参合者权益。5、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违纪行为。6、定期向区管委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二)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责。农合管委会下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其职责是:1、执行管委会决定,负责遴选和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2、按照规定筹集、管理和使用合作医疗基金;在区财政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3、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等情况。4、及时公布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5、按时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三)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标准及职责1、定点医疗机构及执行标准。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标准分别是:(1)海北镇卫生院执行乡镇级定点卫生院补偿标准;(2)芦台经济开发区区医院执行区级(县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3)宁河县县医院、宁河县中医院、天津市汉沽区医院执行市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4)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唐山市协和医院、唐山市妇幼保健院、唐山市传染病院、唐山市骨科医院、唐山市中医院、唐山市工人医院、唐山市第五医院、唐山市开滦总医院、唐山市开滦精神卫生中心医院等由唐山市卫生局统一签订定点医疗机构一致执行、天津市肿瘤医院、天津市儿童医院、天津市泰达国际心血管医院、天津市总医院、天津市环湖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天津市)执行市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5)市级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市级非定点医院补偿标准。(6)省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执行省级医院补偿标准。2、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合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如下职责:(1)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参合农村居民提供及时、有效、质优、价廉的诊疗服务。(2)严格掌握治疗原则,坚持合理用药,并严格执行河北省制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目录内药品使用率乡、村级医疗机构达到95%以上,区级医疗机构在90%以上,具体要求由合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严格执行。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需填写《参合患者不予补偿药品、诊疗项目知情同意书》,并经患者同意签字。(3)药品价格、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规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4)使用合作医疗统一表册,并定期汇总报送。(5)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全省统一软件,做到出院即报。(6)门诊定点村卫生室人员还要负责协助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对非自然疾病的调查,若发现出具假证明、假报告的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其门诊定点资格。二、基金筹集(一)筹资标准:采取个人出资与中央、省、市、区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2014年参合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70元,其他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二)筹资方法:由合管中心在区财政设立专用账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参合者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村委会、乡镇政府的程序逐级上缴,海北镇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个人缴费部分的筹集工作。个人上缴资金一次到位,中途不退还、不补办。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烈军属等特殊人员,由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名单,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担负。三、基金分配和补偿方式基金分配:按每参合农村居民40元作为门诊统筹基金;按每参合农村居民16元用于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的一般诊疗费,筹资水平提高后应补充提取风险基金,使其规模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提取30元作为大病保险基金,其余作为住院统筹基金。补偿方式:采取门诊统筹加住院统筹加大病保险的补偿方式。门诊统筹包括:一般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住院统筹包括:一般住院、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和终末期肾病救治、正常产住院分娩、意外伤害险;大病保险包括:一般住院保险、意外伤害衔接保险。四、补偿范围(一)参合农村居民因自然疾病或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自杀、自残等除外,责任人未履行赔偿责任的仍视为有责任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公立医院就医所支出的药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处置费、护理费、抢救费等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标准报销。(二)药品补偿范围:医疗机构一律按照《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2年11月版)&的通知》执行。(三)诊疗项目补偿范围:按照《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的通知》(冀卫农基[2011]6号)执行。并将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纳入住院和门诊统筹补偿范围。(四)其他事项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执行95%的补偿比例,县级及以上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2.适当提高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的补偿比例。3.基本药物和中药不得重复提高补偿比例。 五、不予补偿的范围(一)在本院住院期间去外院检查、治疗及借助外院设备检查发生的费用;(二)区内非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三)住院时间不足48小时(特殊情况除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四)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它不予补偿的范围一律按《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的通知》(冀卫农基[2011]6号)执行。六、报销比例和限额规定(一)门诊统筹医药费用的补偿1、一般门诊统筹补偿以互助共济、因病施治、有病补偿、无病不补为原则,不设起付线,家庭成员之间不能统筹使用。其他具体规定按照《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河北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执行。原门诊家庭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合农民办理门诊统筹补偿后,如该户门诊家庭账户仍有余额,可以冲抵自付费用。参合农村居民在乡镇、村两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补偿范围内费用分别按照45%和50%的比例进行报销。实施年度内参合农村居民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得100元补偿。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⑴特殊病种包括21种门诊慢性病和3种门诊特病分别为风心病,肺心病,急性心肌梗塞,各种心脏病合并慢性心功能衰竭,高血压Ⅲ级高危及极高危,冠脉支架及冠脉搭桥术后,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神经、精神、肢体功能障碍的),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伴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活动性结核病,强直性脊柱炎,器官移植术后和癫痫病,门诊特病分别为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和白血病。(2)、报销规定在实施年度内,门诊慢性病分两次进行申报,第一次申报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1日至12月25日,超过实施年度末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报销权利。凭对症药品处方、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及票据,可享受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为6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金额6000元;门诊特病患者可随时申报,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的治疗费用(必须符合新农合规定目录范围内药品及诊疗项目的费用),每次按乡镇级定点医院补偿规定等同对待,即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为95%。(二)住院医药费报销补偿及限额1、同一参合农村居民同年度内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2、有关住院费用报销的规定(1)床位费:每床每日省级按17元、市级按15元、区级及以下按12元为标准,纳入可补偿范围费用,超出部分不予支付,低于时按实际费用纳入可补偿范围。(2)住院清单丢失者,按总费用的50%折算纳入可报费用。(3)参合农村居民同时参加商业性医疗保险,如提供原始票据可按规定比例享受补偿;如提供复印票据(已在商业性医疗保险或相关单位获得补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额与商业性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合并计算不超过患者住院总费用。(4)属跨年度住院的,一律按办理出院时的补偿政策报销,补偿费用计入当年累计计算。(三)住院分娩补助正常产住院分娩及住院剖宫产分别实行每例300元的定额补助。接诊时医生需索要《准生证》复印件存入该病人病历资料中,计划外生育者(无《准生证》的视为计划外生育)不享受此项补助。剖宫产合并其它疾病的只能享受一种补偿,如按比例补偿需扣除剖宫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后再按比例补偿,否则给予定额补助。(四)将本年度新生儿(其父母一方已参合)自动纳入新农合本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儿,因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可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父母合并计算,如其母亲未参合,可随其父亲合并计算,直至达到封顶线。新生儿免交当年参合费用,也不统计为当年新农合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也不追加相应的补助资金。(五)重大疾病医疗救治终末期肾病肾透析、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等需门诊购药和治疗的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仍按省卫生厅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其它病种纳入大病保险管理,对确诊、申请审批的病例,由患者或家属负责填写重大疾病救治申请表,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批准后,同时报当地大病保险承办单位备案,由保险公司按省卫生厅下发的实施方案政策予以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报销,以便与大病保险整体工作衔接。(六)意外伤害保险,由签订协议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办理,补偿标准以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为准,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大病保险政策给予再次补偿,封顶线为2万元。(七)年度报销限额封顶线每人每年100000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正常分娩、剖宫产定额补助、新生儿与其父母合计计算的补偿费用及门诊统筹补偿。(八)一般诊疗费补偿规定一般诊疗费是将乡镇、村基层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的统称,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和变相收费,其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唐医改办(2011)28号文件执行。七、医药费用报销程序(一)门诊统筹报销程序1、一般门诊统筹报销程序参合患者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在本村定点卫生室或本乡镇卫生院就医所发生的补偿范围内费用,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当即补偿,补偿费用由接诊的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先行垫付,经办人员要及时将门诊费用录入微机并上传区合管中心,以便拨付补偿费用。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报销程序⑴申报程序及时间:每年年初为门诊慢性病申请时间,自申请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超过两年需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参合患者凭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近两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和由医疗机构填写的《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门诊慢性病及特种病报销补偿申请表》,到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农合管理中心申请(其中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伴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患者可免提供病历复印件),经合管中心审批合格后,给予其《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病门诊医疗证》,即可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偿;门诊特病补偿凭上述资料可随时申请。既符合门诊慢性病,又符合门诊特病的参合患者,只能申请一个病种。⑵就医规定:确定为门诊慢性病的参合患者,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病门诊医疗证》,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对症的检查治疗方可报销,与所申请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新农合不予补偿,且每次带药量不得超过一个月。门诊特病须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方能补偿。(二)住院报销程序1、参合农村居民因自然疾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需在住院2日之内向就诊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区外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转诊证明)方可执行出院即报。2、参合农村居民需要到芦台经济开发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须经首诊医疗机构(海北镇级卫生院、区医院)同意,方可办理转诊手续。转诊证明上必须载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合作医疗证号、初步诊断、转诊时间,办理转诊人员签字,由开具转诊单位报区合管中心备案。参合农村居民因异地居住需住院治疗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合管中心报告并补办转诊手续方可报销。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具转诊证明的,视为自动放弃报销权利。3、以下6类特殊情况暂不执行出院即报,需携带就诊医疗机构提供的合法有效票据原件(除同时参加商业性保险的可提供有效票据复印件外,其它特殊情况均必须提供有效票据的原件)、住院费用结算清单、诊断证明原件、病历复印件、合作医疗本、户口簿或身份证等六种基本报销资料,在芦台经济开发区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另需转诊证明。(1)同时参加商业性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除需携带以上六类报销资料外,参加商业性医疗保险的另需携带保险公司证明、理赔计算书或通知书及付款凭证原件进行申报。(2)宫外孕及病理性终止妊娠者必须持有《准生证》,需携带以上六种基本报销资料外,另需携带《准生证》复印件进行申报。(3)新生儿住院发生的费用,需携带六类基本报销资料外,另需《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复印件、其父母任何一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申报。(4)因转院等特殊情况住院时间不足48小时的参合患者,需携带六种基本报销资料进行申报。(5)跨年度报销的参合患者,需携带六种基本报销资料进行申报。(6)参合患者在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需携带六种基本报销资料进行申报。以上六类特殊情况均执行域外报销手续,由参合患者携带报销资料报送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对参合患者提供的报销资料初步审核无误后,填写《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报销申请表》,送交合管中心并按结算清单逐项录入微机。由区合管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到区合管中心结账,开具收款凭证,经区合管中心汇总核实给予拨款支付,乡镇卫生院经办人员应在《合作医疗证》中填写参合患者实际补偿金额。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实施年度,超过实施年度末三个月内不申报住院费用者视为自动放弃补偿权利。八、本《细则》自日起执行 九、本《细则》由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热点新闻Copyright(C) 2007&&&技术支持:&&&备案号:&&&&&&&&|&&&&欢迎0光临阆中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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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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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事指南
阆中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制 执行时间:20141月1日起
办理程序、地点和所需资料
参加新农合及办理《合作医疗证》
农村参合居民以整户为单位,每年筹资标准出台后,农户向参合储蓄账户补足本户参合资金,待信用社代缴,代缴成功后,凭银行回执单到乡镇政府(村社干部)领取新农合缴费发票,再凭缴费发票到乡镇卫生院填写《合作医疗证》。
2014年度新农合的筹资标准为390元/人。其中,各级财政(中央、省、阆中)补助320元/人,农民自筹70元/人。
国卫基层发 〔2013〕17号
补办《合作医疗证》、更正参合信息
《合作医疗证》遗失者或更正参合信息的,持户口簿、当年参合缴费发票和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参合花名册复印件(加盖鲜章)到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补办。
门诊统筹报账
门诊医药费用报销 ,到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门诊统筹村卫生室(站)就诊的,持《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凭开具的门诊处方、发票直接在该户门诊统筹账户余额中报销。
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80%,封顶线为40元/人/年。
阆新合委办 〔2013〕4号
住院统筹报账
在阆中市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家庭储蓄卡号(信用社的储蓄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登记住院,患者缴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通过银行打入患者的储蓄卡中(信用社的储蓄卡)。
阆中市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100元,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为150元,超出金额按可报销金额的80%报销;阆中市妇幼保健院、精神病医院起付线为300元,超出金额按可报销金额的70%报销;阆中市中医医院、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市计生站起付线为400元,超出金额按可报销金额的60%报销;阆中市人民医院起付线500元,超出金额按可报销金额的55%报销。
阆新合委办 〔2013〕4号
报账资料: ①《合作医疗证》;②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代替他人报帐的,带上代报人的身份证);③病情证明资料,费用超过2万元和外伤住院的,带上盖有医院鲜章的病历复印件;④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票据;⑤费用清单;⑥市外住院带上《阆中市新农合参合人员市外住院申报表》;⑦市内转市外住院的带上《阆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转院审批表》。
由市内转市外住院的,医院须填写《阆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转院审批表》并到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批,不履行审批手续转院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参合居民直接到市外住院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或电话()申报登记,未申报的,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
阆新合委办 〔2013〕4号
阆中市外住院的,费用&3万元的,在户籍所在地的中心卫生院报账;费用& 3万元的,在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报账。
若不方便回乡报账的,可将报账资料寄到我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并告知由信用社委托代缴筹资参合的储蓄卡号,待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后,报销费用直接拨付到该账户中。
南充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600元,超出金额按可报销金额的50%报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超出金额按可报销金额的45%报销;阆中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超出金额按可报销金额的40%报销。 封顶线15万元/人/年(含重大疾病补偿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
阆新合委办 〔2013〕4号
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补助
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顺产的,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薄登记住院,出院时凭《出生医学证明》、住院发票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报销;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顺产的,持上述资料到所在地的中心卫生院报销。
农村孕产妇住院顺产(未实行临床路径下的单病种定额付费)的,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每产妇补助450元,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每产妇补助400元。
阆新合委办 〔2013〕4号
新生婴儿 住院补偿
当年出生婴儿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政策。
享受时间从出生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应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方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阆新合委办 〔2013〕4号
儿童白血病补偿
0-14周岁(含14周岁)农村参合儿童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向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提出救治申请,填写《四川省儿童白血病定点诊治登记表》。
到省、市定点诊治上述疾病的的医院治疗,按省、市文件执行。
川卫办发 〔号
儿童先心病补偿
0-14周岁(含14周岁)农村参合儿童患有&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的,向市新农合中心提出就治申请,并填写《四川省农村儿童先心病定点救治登记表》。
到省、市定点的诊治上述疾病的医院治疗,按南充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工作实施办法(年)的通知执行。
南民发 〔2012〕61号
临床路径下单病种补偿
按照南充市卫生局相关文件确定的病种及付费标准执行。
重大疾病的报销
重大疾病病种: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8类疾病。
到省、市定点的诊治上述疾病的医院治疗,按照四川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执行。
川卫办发 〔2013〕7号
参合居民大病保险
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
疑为门诊特殊慢性病者,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报销卡》,凭《合作医疗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辅助检查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到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
bitmap bitmap bitmap bitmap bitmap bitmap 特殊慢性病种类:①恶性肿瘤;②再生障碍性贫血;③重症糖尿病伴有并发症;④传染性肝炎导致重度肝硬化;⑤慢性肾功衰;⑥心脏病伴ⅲ级及以上心功能不全;⑦类风湿性关节炎并发骨关节病变;⑧尘肺;⑨系统性红斑狼疮;⑩甲状腺机能亢进; 帕金森氏综合症; 重症精神疾病(含癫痫); 重症肌无力; 股骨头缺血坏死; 脑溢血脑梗死偏瘫后遗症;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
阆新合委办 〔2013〕4号
特殊门诊慢性病补偿于当年内凭《慢性病就诊报销卡》、《合作医疗证》及在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治疗的有效发票,到户籍所在的建制乡镇卫生院进行审核和报销。
特殊门诊慢性病报销标准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50% ,封顶线3000元。恶性肿瘤在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产生的费用,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70%,封顶线8000元。
阆新合委办 〔2013〕4号
地址:阆中市保宁镇新村路6号 咨询电话:
市外住院申报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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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子湖区卫生局]
最新公告:
索 引 号:
F406-00021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龙子湖区卫生局
生成日期:
名&&&&称:
转发市农合关于开展2014年新农合慢性病鉴定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卫生、体育,&&
文&&&&号:
关 键 词:
转发市农合关于开展2014年新农合慢性病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农合《关于开展2014年新农合慢性病鉴定工作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农合《关于开展2014年新农合慢性病鉴定工作的通知》
&&&&&&&&&&&&&&&&&&&&&&&&&&&&&&&&&&&&&&&&&& 龙子湖区卫生局
&&&&&&&&&&&&&&&&&&&&&& &日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合管站、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蚌埠市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2014年度蚌埠市辖区慢性病鉴定工作定于2014年6月26日正式启动,现将本次慢性病鉴定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鉴定方式方法及时间
1、此次慢性病鉴定工作由各乡镇卫生院收集申请材料,由市合管中心组织医疗专家集中对申请材料进行鉴定。申请材料需符合《蚌埠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卫农〔2010〕10号)的规定及要求;各乡镇卫生院按照《新农合门诊慢性病鉴定告知书》第二条规定收取辖区内的慢性病人的申请鉴定材料。
2、慢性病鉴定材料收集时间:2014年6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止,逾期及材料不齐全的不予鉴定。
&3、各卫生院负责对鉴定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档案、告知书和申请表进行编号后,按档案编号顺序填写《2014年慢性病鉴定申请汇总表》,并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到市合管中心信息科,。
二、鉴定范围及要求
1、鉴定范围:对市辖区患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规定的慢性病史且符合鉴定条件的参合人员进行慢性病鉴定。此次慢性病鉴定工作委托市二院及市三院组织进行。市二院负责鉴定淮上区曹老集镇、淮上区吴小街镇、淮上区小蚌埠镇、淮上区梅桥乡和淮上区沫河口镇5个乡镇;市三院负责鉴定经开区湖滨社区、经开区长淮镇、龙子湖区李楼乡、蚌山区雪华乡、蚌山区燕山乡、禹会区长青乡、禹会区涂山风景区、禹会区马城镇、高新区秦集镇和高新区马城开发区10个乡镇。
2、市二院及三院农合办于2014年8月5日前到市合管中心领取鉴定档案,并按照《蚌埠市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进行鉴定。
&&& 3、市二院及三院农合办汇总鉴定结果,并填写《2014年慢性病鉴定结果登记表》,分别汇总符合和不符合慢性病标准病人信息,对不符合慢性病标准的病人必须注明不符合原因。
&&& 4、2014年8月25日前鉴定结果相关材料上报市合管中心信息科,。
三、相关要求
1、各区合管站及各乡镇卫生院做好本次慢性病鉴定的宣传工作,各乡镇卫生院要精心组织,及时安排,做到乡不漏户,户不漏人,确保患有慢病患者能及时鉴定,及时享受到补偿。
2、鉴定组专家成员对本次鉴定工作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慢病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3、对在本次鉴定工作中,工作不负责,弄虚作假或发现有关系鉴定,人情鉴定等不符合慢病鉴定条件的,一经发现对鉴定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鉴定资格。
联系人:陈媛 3132086
附件1:《新农合门诊慢性病鉴定告知书及申请表》
附件2:《安徽省蚌埠市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
附件3、《2014年慢性病鉴定申请汇总表》
附件4、《2014年慢性病鉴定结果登记表》
新农合门诊慢性病鉴定告知书
一、新农合门诊慢性病是指所患疾病符合《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试行)》(皖卫农[2008]93号)规定的17种且达到相关标准的疾病;
二、申请慢性病鉴定需提交以下资料(材料不退):
(1)新农合就诊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存复印件;
(2)慢性病鉴定申请表;
(3)近两年来(2012年1月1日后)与慢性病诊治有关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病种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和病历资料,包括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诊断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并需医院盖章;
&& 患多种慢性病同时申报鉴定的,需提交多种疾病近两年来诊治的上述资料;
&& 三、鉴定材料由市新农合管理中心保存,不予退回。
&& 四、本次材料提交时间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25日,逾期不再接受鉴定。
咨询电话:3132082
申请人签名:            日 期:
蚌埠市新农合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
申请人/代理人签名
家庭详细住址
&&&&&&&&& 区&&&&&&&&& 乡(镇)&&&&&&&&& 村&&&&&&&&& 组
申请慢性病种 名  称
1、高血压(Ⅱ、Ⅲ期)&& &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3、冠心病(心肌梗塞)&& &4、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
5、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 &6、慢性溃疡性结肠炎
7、慢性活动性肝炎& &8、肝硬化失代偿期 &&&9、慢性肾炎
10、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 &&&11、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
12、癫痫&& &13、肝豆状核变性&& &14、帕金森氏病
15、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 &&&&&16、重症肌无力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请在申请鉴定的病种上打“√”,未选病种视为无效申请)
专家意见(包括病史、检查情况,明确鉴定意见):
年  月  日
鉴定医院农合办意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市农合中心审批意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蚌埠市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的认定和费用报销规程,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试行)》(皖卫农[2008]93号)及《安徽省蚌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卫农[2009]1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鉴定程序及鉴定办法
(一)鉴定部门
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成立鉴定委员会,负责辖区参合农民慢性病与特种疾病的鉴定工作。鉴定人员从各定点医院具有与该病种相关临床专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中选定。
(二)鉴定申请与受理
凡患有本办法规定慢性病与特种疾病的参合农民,均可凭其参合证和患下述疾病的近期(一年内)诊治资料,向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提出鉴定申请。鉴定时间慢性病半年集中鉴定一次;特种疾病随时接受申请。
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种:1、高血压(Ⅱ、Ⅲ期) 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3、冠心病(心肌梗塞) 4、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 5、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 6、慢性溃疡性结肠炎 7、慢性活动性肝炎 8、肝硬化失代偿期 9、慢性肾炎 10、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 11、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 12、癫痫 13、肝豆状核变性 14、帕金森氏病 15、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 16、重症肌无力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种:1、再生障碍性贫血 2、白血病 3、血友病 4、精神分裂症 5、恶性肿瘤放化疗 6、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 7、器官移植抗排治疗 8、心脏换瓣膜术后 9、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参合农民应按要求填写《新农合慢性病或特种疾病鉴定申请表》,提交其疾病的相关诊治资料,向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提出鉴定申请。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后,指定慢性病或特种疾病鉴定委员会专家对其进行鉴定。鉴定为慢性病或特种疾病的,发放新农合慢性病或特种疾病专用就诊证。
& 申请慢性病与特种疾病鉴定需提交以下资料:
(1)参合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慢性病与特种疾病鉴定申请表;
(3)近一年来与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诊治有关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病种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和病历资料,包括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诊断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并需医院盖章;其中,特种疾病必须提供与疾病相关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病历。
患多种以上慢性病或特种疾病同时申报鉴定的,需提交多种疾病近一年来诊治的上述资料。
(三)鉴定办法
1、采用资料审查与特殊检查鉴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鉴定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能直接鉴定为慢性病与特种疾病的,直接签署意见,报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登记。需进行特殊检查才能鉴定的,由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组织安排特殊检查,特殊检查的费用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有关标准收取。提供特殊检查的医院原则上由达到二级及以上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具体由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指定。
3、鉴定费用:由提供鉴定服务医疗机构收取;鉴定通过的,可纳入报补费用。
4、档案资料管理:参合农民申请资料及鉴定检查报告单、鉴定意见等纯纸质资料存档于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相关信息录入新农合信息系统慢性病与特殊疾病数据库。
二、就医管理
慢性病及特种病就医原则上在市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情况需异地就医须办理备案手续。非定点医院及无备案异地发生费用不予报补。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医疗规范如实书写病例,合理治疗;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时,诊治医师应告知参合农民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经同意并在病历上签字后方可使用。如未履行告知、签字手续,病人有权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其自负部分的费用。
三、费用补偿
现阶段慢性病每半年由市合管中心补偿一次;特种病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当场办理报补。
办理补偿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参合农民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与慢性病与特种疾病就医有关的医药费用发票;
(3)慢性病与特种疾病就医的二联处方;
(4)慢性病与特种疾病的门诊病历。
上述材料由开展即时结算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复印存档。
慢性病与特种疾病的补偿标准按《安徽省蚌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0年版)》(卫农[2009]19号)文件执行,即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50%。单病种的年度补偿总额上限为2000元,每增加一慢性病种提高500元,但最高不超过2500元;特种疾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四、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鉴定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1、参与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资格鉴定的鉴定成员或市新农合管理中心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与参合农民一起合伙骗取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资格,或借机收受贿赂、索要好处的,一经查实,分别给予取消鉴定成员资格,并责令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市新农合管理中心不按规定程序组织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资格鉴定,或鉴定过程组织管理混乱,甚至未经鉴定滥发慢性病与特种疾病就诊证,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参合农民伪造病历,骗取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资格的,收回其已发放的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证件、专用病历,并追回已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就医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1、未按规定程序就医的处理
(1)不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其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2)与该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诊疗范围无关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不予补偿。
(3)《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可支付和可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药品费用不予补偿。
2、就医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1)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组织或默许临床科室串通患者,利用虚开药品、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诊疗服务项目、发票等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的,或串换药品、诊疗服务内容,变相为参合农民提供优惠的,其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已补偿的费用追回,并视情节轻重,对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理。
(2)参合农民伙同经治医生利用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补偿政策,弄虚作假,虚开、倒卖药品及供他人使用,或虚开诊疗项目、合伙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追回已补助费用,并中止其慢性病或特种疾病补偿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到的医务人员、经办人员构成犯罪的,同样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补偿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1、补偿窗口经办人员未按规定及时为符合办理条件的参合农民办理即时结算报销手续,拖延兑付或向其索取、收受好处,或擅自更改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不认真审核违规补偿的,予以行政处理。
2、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和补助政策审核其补偿资料,错误核补给基金造成损失,给予通报批评。主要责任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主要责任在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予以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资格的取消
(一)正常取消
已鉴定为慢性病与特种疾病的参合农民,经治疗后其所患慢性病与特种疾病好转、康复,或本人死亡,或次年未参合的,终止其享受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补偿资格,每年年初由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在名录中取消。
(二)非正常取消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消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补偿资格的,由市新农合管理中心随时更新人员数据库。
附件1:蚌埠市新农合慢性病/特种疾病鉴定申请表
附件2:蚌埠市新农合慢性病/特种疾病鉴定表
附件3:蚌埠市新农合慢性病/特种疾病鉴定标准
蚌埠市新农合《慢性/特种病门诊就诊证》申请表
所在区、乡、村、组
申请人/代理人签名
家庭详细住址
明确诊断疾病
本人选择门特治疗医院
(特种病填写)
《慢性/特种病门诊就诊证》编号
市农合中心审批意见:
&&&&&&&&&&&&&&&&&&&&&&&&&&&
&&&&&&&&&&&&&&&&&&&&&&&&&&&
&&&&&&&&&&&&&&&&&&&&&&&&&&&&&&&&& (盖章)
&&&&&&&&&&&&&&&&&&&&&&&&&&&&&&&&&&&&&&&&&&&&&&&&&&&&&&& 年&&& 月&&&& 日
注:1、申请慢性病与特种疾病鉴定需提交以下资料:(1)参合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慢性病与特种疾病鉴定申请表;(3)近一年来与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诊治有关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病种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和病历资料,包括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诊断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并需医院盖章;其中,特种疾病必须提供与疾病相关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病历。
2、患多种以上慢性病或特种疾病同时申报鉴定的,需提交多种疾病近一年来诊治的上述资料。
蚌埠市新农合慢性病/特种病门诊鉴定表
病种简情:
门诊治疗该病方案:
临床主治医师签名:&&&&&&&&&&&&&&&&&&&&&&&&&&&&&&&&&&&&&&&&&&&&&&&&&&&&&&&&&&
&&&&&&&&&&&&&&&&&&&&&&&&&&&&&&&&&&&&&&&&&&&&&&&&&&& 年&&& 月&&&& 日
科室主任意见: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医院农合办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为二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院相关临床科室填写,详细描述病种名称及临床分型、分期;门诊治疗该病方案必须写明具体疗程、周期等,科室主任、农合办意见要明确写清是否达慢性病/特种病标准。
2、填写本表应将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手术情况、出院小结及能证明该病种有关资料附后。
纳入新农合统筹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
一、高血压Ⅱ、Ⅲ期
1、心脏:心电图,超声心动图、X线检查,上述检查之一发现有左心室肥厚劳损,向心型肥厚或左室扩大,左室肥厚扩大,主动脉增宽,延长扭曲、钙化;
2、眼底视网膜动脉普遍或局限性狭窄;
3、肾脏:尿常规(蛋白尿),肾功能血肌酐106~177mmol/L,必要时加做尿比重及尿β2微球蛋白测定;
4、大血管超声:颈动脉、主动脉、骼动脉、股动脉血管彩超示有动脉粥样斑块。
高血压Ⅲ期
1、心脏:心电图示有心肌缺血、心肌梗死图型;超声心动图示有心收缩、舒张功能异常;X线示有左心室扩大,肺瘀血征象;
2、脑:颅脑CT示脑出血或脑梗塞、脑水肿征象;
3、眼底:视网膜动脉狭窄并伴有视网膜出血、渗出或伴或不伴视乳头水肿;
4、肾脏:肾功能肌酐&177mmol/L,尿素氮达到9mmol/L;
5、超声:示有动脉夹层、血管闭塞征象。
二、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1、主要根据病史、体征、心电图、X线,并可参考核素检查,超声心动图、心向量图、来诊断;
2、曾有心功能不全、风湿热病史;
3、心脏听诊相应瓣膜有病理性杂音;
4、心脏超声检查有相应瓣膜损害表现;
5、体力活动严重受限不能胜任日常生活者;
6、EF<0.5(示收缩功能不全);E/A比值,20~25岁<3.4,35~45岁<2.6(示舒张功能不全);40岁以上<1.6,EF>0.5;体检和胸片示淤血;心胸比例大于0.5;肺底有湿性罗音。
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1、有典型心绞痛发作或心肌梗死而无重度主动脉瓣狭窄,关闭不全,主动脉炎,也无冠状动脉栓塞或心肌疾病等证据。
2、男性40岁,女性45岁以上的病人,休息时心电图有明显心肌缺血表现或心电图运动实验阳性。无其他原因可查,并有下列三项中两项者:⑴高血压 ⑵高胆固醇血症 ⑶糖尿病。
3、40岁以上病人有心脏增大,心力衰竭或乳头肌功能失调伴有休息时心电图明显心肌缺血而不能有心肌疾病或其他原因解释,并有下列三项中两项者:⑴高血压 ⑵高胆固醇血症 ⑶糖尿病。
4、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日常生活严重受限,轻度活动即出现心悸、胸闷、呼吸困难者,不能胜任日常工作。
四、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1、有糖尿病病史(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
2、胸片、尿常规,心电图必须查血、尿B2-MG1、AIb;
3、合并感染时有全身、皮肤等多处的感染,如泌尿等、结核,严重者可有酮症酸中毒,休克。
4、右手足麻木、疼痛或有糖尿病足的患者。
5、心血管方面:血压升高,冠心、心梗、脑血管意外;
6、肾脏方面:有糖尿病性肾炎,肾脏的如急性、慢性肾盂肾炎;
7、神经系统:周围神经炎病变,植物神经炎、骨髓病变,糖尿病性肌营养不良;
8、眼:视力模糊,白内障,视网膜病变(查裂隙灯、眼底)。
9、常规测血压,听心肺,重点脏器的检查
五、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1、有类风关病史和关节的表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
2、休息时有中等程度疼痛;
3、晨僵至少一小时;
4、三个以上关节肿胀;
5、关节压痛≥5个关节;
6、ESR或CRP高于正常;
7、以上各项中≥4项即为活动期;
8、年龄20~45岁左右,青壮年,女性多见,起病缓慢几周~几月时间;
9、疲倦、无力,体重,低热,手足麻木,关节酸痛,自动或被动运动都可引起疼痛,关节痛游走,小关节开始以后累及其他关节,并有关节僵硬,强直等表现。
六、 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1、SLE病史(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
2、血管炎;
3、关节炎;
4、皮疹、脱发、粘膜溃疡;
6、癫痫、精神症状、器质性脑病综合征、狼疮性头痛。;
7、胸膜炎、心包炎;
8、实验室检查异常LC(+)、WBC&4Χ109/L、Ch50↓、C3↓,以上各类存在者为1分,不存在者为0分,积分大于或等于2分者提示病情活动。
七、& 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原有急性出血或梗塞病史,治疗后病情稳定,但仍有持续性症状与体征者且需继续治疗。
八、慢性活动性肝炎
1、病史&6月,以原始病历为准;
2、临床:反复的纳差,乏力,尿黄等症,可见肝脾肿大,黄疸,部分有肝掌及蜘蛛痣;
3、实验室:⑴病原学:HBV或HCV-M(+);⑵肝功ALT、TBI升高、部分有白蛋白降低和球蛋白升高;
4、“B”超有慢肝提示(仅供参考);
5、肝病理报告提示,桥形坏死,小叶结构异常和纤维化形成。
九、肝硬化失代偿期;
1、慢性肝炎病史&2年(重肝病史除外);
2、肝病面容:苍黄或晦暗,肝掌、蜘蛛痣可见。肝界强力、脾大,有时可见腹壁静脉曲张和腹水;;
3、实验室检查:近期有肝功能反复异常,肝功示,白蛋白&35克/升;
4、“B”超,有相关提示,如肝回声粗,结节血管纹理不清,门静脉&13mm,脾大,腹水等;
5、病理报告为相关性诊断。
十、帕金森氏综合征:
根据震颤,肌强直、运动徐缓又姿势反射丧失等,“面具脸”,头部前倾,躯干俯屈,行走时上肢无摆动,“慌张步态”。
十一、慢阻肺及肺心病
1、慢性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病变主要根据病史、体征、心电图、X线,并可参考核素检查,超声心动图、心向量图、肺功能来诊断;
2曾有右心功能不全史。
3、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体征:P2>A2、心尖搏动,剑突下强于心尖区,心音剑突下强于心尖区。胸部X线:右下肺动脉横径≥1.5cm,,心电图:肺型P波,右室肥厚(大),超声心动图:右肺动脉内径增大,右心室流出道增宽,右心室内径增大,右心室前壁和室间隔厚度增加,搏动增强。
十二、甲亢(甲减)
甲亢:消瘦、易激动,怕热多汗,心率增快,基础代谢增加,血中甲状腺激素升高,T3、T4增高。甲减:基础代谢率低于正常、血清TT4〈40ng/ml,血清TT3〈0.6ng/ml,甲状腺摄131I率低平(3小时〈10%,24小时〈15%); 血清TSH值;X线:心脏扩大,心搏减慢,心包积液、颅骨平片示蝶鞍可增大。心电图示低电压,Q - T间期延长,ST-T异常。超声心动图示心肌增厚,心包积液;血脂、肌酸磷酸激梅活性增高,葡萄糖耐量曲线低平,贫血。
十三、癫痫
主要依靠临床表现、脑电图波形和抗癫痫药物之效应。
十四、肝豆状核变性
主要诊断条件:K—F角膜色素环;血清铜蓝蛋白(CP)&200mg/I,或血清铜氧化酶&0.2活力单位;肝铜含量&250μg/g(干重);24h尿铜排泄量&100μg;Cu64与血清铜蓝蛋白结合缺乏二次高峰;主要参考条件:(1)脑症状:早期肌僵直引起的构语不清、流涎、进行性震颤、精神异常等。(2)肝症状:急、慢性和暴发性肝炎、肝硬化、门静脉高压症等。.血清总铜量低于正常值的l/2以下(4.7~141i ol/L)。(3).血清直接反应铜增高(正常值O~31mol/L)。(4).消化道吸收铜增加(正常值9.4~251.8mol/24h)。(5).胆汁铜排泄显著减少(正常值31.5~78.7mol/24h)。肌肉含铜量轻度增高(正常值:干重5~10pg/g;湿重O.8~1.3g/g)。
十五、重症肌无力
1.受累骨骼肌无力,朝轻暮重。2.肌疲劳试验阳性。3.药物试验阳性:新斯的明0.5~1mg肌肉注射,30~60分钟眼肌的肌力明显好转。4.肌电图重复电刺激:低频刺激(通常用3HZ)肌肉动作电位幅度很快地递减10%以上为阳性。5.血清抗乙酰胆碱抗体阳性。6.单纤维肌电图:可见兴奋传导延长或阻滞,相邻电位时间差(Jitter)值延长。
以上6项标准中,第1项为必备条件,其余5项为参考条件,必备条件加参考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即可诊断。
十六、慢性肾炎
具有蛋白尿、管型尿、血尿、高血压、水肿、肾功能不全等临床表现,病程持续1年以上,除外继发性引起者。、
十七、慢性溃疡性结肠炎
临床方面:具有慢性腹泻、融液便、血便、腹痛,呈慢性持续性或反复性发作,伴有不同程度的全身症状;乙状结肠镜或纤维结肠镜、钡剂灌肠、病理检查检查;有肠镜检查或钡剂灌肠典型改变者诊断成立。
纳入新农合统筹门诊特种病鉴定标准
提供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住院病历并须继续门诊治疗。
主办单位: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蚌埠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邮编:233040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市政府院内 Email:postmaster@xxzx.&&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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