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药监局局长王进盖章卖假药!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用6826许可证卖6824-1医用激光仪五年违法!汪小平不管犯罪吗?

葛洲坝法院院长张晶强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转帖给《焦点访谈》播放奖励10万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第一特大案
虚假宣传纠纷+健康权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企业虚假名称纠纷
案由错误!滥用简易!强奸法律!强迫撤诉!不当庭宣判!五大违法事实!枉法裁判罪!
上诉人:张晶
被上诉人:孙兴宁;女,75年2月17日出生,37岁,系宜昌市西陵区盛宏医疗器械经营店经营者;法定代表人;
地址:宜昌市石子岭路 1号;电话:
第三人:正安(北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武,总经理说宜昌无《6824-1产品授权合同书》;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夏A座1208室;电话010-;
法院遗漏第三人1:宜昌三峡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吴玲,台长。电话:
6731692电话:;代理人:吴爱军,该电视台法律顾问。
宜昌三峡广播电视总台,政风行风热线办公室。楚云,
没有给我书面举报答复。
 法院遗漏第三人2: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中北路1号湖北经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茂亮,台长。
027-或027-
办公室:089048;传真010-;邮编101500.
湖北省广播电台101.9每天5:25开始播放虚假、超范围、违法广告:
“三高治疗仪,包治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
法院遗漏第三人3: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汪小平;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绿萝路39号;电话:
药监局没有送检我的假激光治疗仪!没有发6824-1许可证!
上诉人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04号一案,一审没有根据“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审理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广告虚假宣传欺诈、疗效欺诈、收据欺诈等14项欺诈,现依法提起上诉,强烈请求依法改判或者指令再审!
4=6欺诈赔偿上诉请求
1:请求中级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及连带责任第三人:赔偿上诉人七级伤残费38700元;
2:请求中级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及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上诉人七级伤残鉴定费700元;
3: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交通费、打印费、一个月官司误工费三项合计宜昌市最低工资900元;
4:判决被上诉人及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起诉费300元和所有诉讼费用。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5:退还受骗原上诉人本金3250元购物款;
6:赔偿受害上诉人一倍赔偿金3250元;
7:支付上当原告住院费2900元。
欺诈事实理由与枉法裁判罪理由
家用=医用!欺诈!
许可证欺诈
14项电台虚假广告欺诈案
无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本案焦点不是产品质量案
案由根本不是法官张晶胡说的:349、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案由事实审判应该是如下所列:
1、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有宜昌市一医院诊断证明;
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七级伤残已有司法鉴定书佐证;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上诉人没有看见《医疗器械注册表》;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在职《医生资格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医疗器械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能力。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
74、买卖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6824-1《经营许可证》;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交给《广告样品》治疗仪;
107、无照居间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独家代理许可合同书》;
120、服务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激光仪一年检测服务》;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治愈上诉人六种疾病!
124、虚假广告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三高疾病”!
130、著作权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无《专利产品许可销售合同书》;
(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无《湖北之声三高治疗仪广播合同》;
&137、无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无《三高治疗仪特许经营合同书》;
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无《盛宏健康咨询店》营业执照;
(2)企业名称使用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无《盛宏健康咨询店》使用合同;
157、仿冒纠纷:&&&&&&&&&&&&&&
&被上诉人二排字仿冒一排字的《激光治疗仪》;(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被上诉人擅自使用正安激光包装;
上诉人以上十项事实和诉讼请求,一审只审判了一项产品责任!遗漏9项!
张晶法官颠倒黑白、张冠李戴!枉法裁判罪构成理由如下:
判决书写到:3月30日受理,4月6日开庭?严重违法!
第三人北京公司“答辩状”15天都没有时间写没有交!程序违法!
①《简易程序适用意见》第168条的解释是:“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是非、分清责任;“权利义务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1:原告、被告事实陈述差别巨大!原告说有14条欺诈!被告说:4=6!!
2:原告、被告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被告是赔偿义务责任者!被告却否认!被告与第三人共同犯罪拒不认罪“非法经营罪”!
3:原告、被告争议巨大!6万元诉讼请求!不是小额简易程序速裁5000元争议!
张晶法官知法犯法!故意违法《简易程序规定》!当庭威胁恐吓强迫原告书面申请撤诉!违法将两个立案两个案由合并独审!居心叵测!
原告至今没有去领撤诉费!!!强烈请求依法开庭审理健康权案!!!
一审对事实、证据采信的错误、枉法裁判的强盗欺诈逻辑是:
欺诈假一赔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张晶法官:主观有犯罪故意!&&&&&&&&&&&&&&&&&&
因为:4=6,
&&&&&客体侵犯消费者法律法益!&&&&&&&&&&&&
所以:&24=26,
客观行为造成上诉人5万元诉讼请求损失
张晶犯罪行为与上诉人损失有因果关系!&&&&&&&&
请求中院判决张晶犯罪!&&
&6824生产许可证=6826经营许可证;
&&&&&第三人&6824生产许可证=6826孙兴宁经营许可证;
&&第三人&6824医用生产许可证=6826孙兴宁康复经营许可证;
&无照&6826医用生产许可证=6824无照孙兴宁家庭康复经营许可证
&6826医用生产许可证违法有效=6824孙兴宁经营许可证违法有效!
&&&&所以第三人被告以上事实=原告没有被欺诈!正确!
&&&&&&&&&&&&&无照生产6826=无照销售6824
&&&&&&《消费者保护法》欺诈=法官说不是欺诈不违法!
&&&&&&&&&&&&&&&&&&&&&&张晶=法律
&&&&&&&&&&&&&&&&&&枉法裁判=法官自由裁判权
&一审开庭所有证据已经证明以下欺诈铁的事实
1:价格欺诈:&&&&&&&&
1980元=3250元!
2:包装欺诈:&&&&&&&&&&&
3:型号欺诈:&&&&&&&&&&
4:图形欺诈:&
一排intensity=inten另一排sity!
5:发票欺诈:收据80元)=一年后无经营店公章发票
6:电池欺诈:&&&&&&&&&&&
出钱270元=原装配套电池!
7:疗效欺诈:宣传30天高血脂明显下降=原告300天病情加重!
8:广告欺诈:10天血粘度明显改善=300天后反而高血脂提高!
9:治病欺诈:虚假宣传产品是家庭医生=原告却治残!
10认证欺诈:无3C国家强制安全认证产品=合格三无产品!
11质量欺诈:&&&&&&&&&&&&&&&
四个激光管=散光仪!
12代理欺诈:&&&&&&&&&&&&&&
无店堂挂牌=A4纸复印件
13仿冒欺诈:正安公司网站没有这一款激光治疗仪!
14实物欺诈:&&&&&&&&&&&
实物与说明书标注严重不符!
只要不是瞎子,全中国任何法官都可以看一看我的产品!
与第三人正安公司的那一款产品一模一样
&&&&&&&&&&
什么是欺诈?不一模一样难道不是欺诈?
&&&&&&&&&&
7天血脂没有改善不是欺诈?
&&&&&&&&&&
70天血粘稠度没有改善不是欺诈?
&&&&&&&&&&
177天血糖没有改善不是欺诈?
&&&&&&&&&&
277天包治高血压不是欺诈?
&&&&&&&&&&
377天保证恢复身体健康不是欺诈?
请求二审法院真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将知法犯法的枉法裁判罪的法官张晶依法逮扑!
依法发回按照普通程序重审!!!或者直接改判!
网络上面有大量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4=6的葛洲坝法院法官张晶枉法裁判万条呼声!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附:上诉状副本四份。&&&&
&&&&&&&2012年5月&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欢迎您在新浪博客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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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宜昌市药监局局长王进盖章卖假药!无照经营用6826许可证卖6824-1医用激光仪五年违法!请求正安医疗北京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小光马上到宜昌市药监局投案自首!书面说明犯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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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宜昌市药监局局长王进再次命令吴小光到宜昌市来赔偿七级残疾人伤残费十万元!急等入院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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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宜昌市药监局局长王进命令正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吴小光博士来宜昌市赔钱!
日上午11点,宜昌市药监局稽查人员王进,6851096,在举报人黄先生带领下,再次到葛洲坝转盘处石子岭路1号的三通治疗仪专卖店,将假产品三高激光治疗仪包装广告宣传单全部查封没收!
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第一特大案
虚假宣传纠纷+健康权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企业虚假名称纠纷
案由错误!滥用简易!强奸法律!强迫撤诉!不当庭宣判!五大违法事实!枉法裁判罪!
被上诉人:孙兴宁;女,75年2月17日出生,37岁,系宜昌市西陵区盛宏医疗器械经营店经营者;法定代表人;
地址:宜昌市石子岭路 1号;电话:
第三人:正安(北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武,总经理说宜昌无《6824-1产品授权合同书》;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夏A座1208室;电话010-;
法院遗漏第三人1:宜昌三峡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吴玲,台长。电话:
6731692电话:;代理人:吴爱军,该电视台法律顾问。
宜昌三峡广播电视总台,政风行风热线办公室。楚云,
没有给我书面举报答复。
 法院遗漏第三人2: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中北路1号湖北经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茂亮,台长。
027-或027-
办公室:089048;传真010-;邮编101500.
湖北省广播电台101.9每天5:25开始播放虚假、超范围、违法广告:
“三高治疗仪,包治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
法院遗漏第三人3: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汪小平;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绿萝路39号;电话:
药监局没有送检我的假激光治疗仪!没有发6824-1许可证!
上诉人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04号一案,一审没有根据“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审理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广告虚假宣传欺诈、疗效欺诈、收据欺诈等14项欺诈,现依法提起上诉,强烈请求依法改判或者指令再审!
4=6欺诈赔偿上诉请求
1:请求中级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及连带责任第三人:赔偿上诉人七级伤残费38700元;
2:请求中级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及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上诉人七级伤残鉴定费700元;
3: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交通费、打印费、一个月官司误工费三项合计宜昌市最低工资900元;
4:判决被上诉人及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起诉费300元和所有诉讼费用。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5:退还受骗原上诉人本金3250元购物款;
6:赔偿受害上诉人一倍赔偿金3250元;
7:支付上当原告住院费2900元。
欺诈事实理由与枉法裁判罪理由
家用=医用!欺诈!
许可证欺诈
14项电台虚假广告欺诈案
无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本案焦点不是产品质量案
案由根本不是法官张晶胡说的:349、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案由事实审判应该是如下所列:
1、健康权纠纷:&&&&&&&&&&&&&
& 上诉人有宜昌市一医院诊断证明;
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七级伤残已有司法鉴定书佐证;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上诉人没有看见《医疗器械注册表》;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 被上诉人没有在职《医生资格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医疗器械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能力。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
74、买卖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没有6824-1《经营许可证》;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交给《广告样品》治疗仪;
107、无照居间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独家代理许可合同书》;
120、服务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激光仪一年检测服务》;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没有治愈上诉人六种疾病!
124、虚假广告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三高疾病”!
130、著作权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无《专利产品许可销售合同书》;
(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无《湖北之声三高治疗仪广播合同》;
&137、无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无《三高治疗仪特许经营合同书》;
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无《盛宏健康咨询店》营业执照;
(2)企业名称使用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无《盛宏健康咨询店》使用合同;
157、仿冒纠纷:&&&&&&&&&&&&
&被上诉人二排字仿冒一排字的《激光治疗仪》;(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被上诉人擅自使用正安激光包装;
上诉人以上十项事实和诉讼请求,一审只审判了一项产品责任!遗漏9项!
张晶法官颠倒黑白、张冠李戴!枉法裁判罪构成理由如下:
判决书写到:3月30日受理,4月6日开庭?严重违法!
第三人北京公司“答辩状”15天都没有时间写没有交!程序违法!
①《简易程序适用意见》第168条的解释是:“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是非、分清责任;“权利义务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1:原告、被告事实陈述差别巨大!原告说有14条欺诈!被告说:4=6!!
2:原告、被告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被告是赔偿义务责任者!被告却否认!被告与第三人共同犯罪拒不认罪“非法经营罪”!
3:原告、被告争议巨大!6万元诉讼请求!不是小额简易程序速裁5000元争议!
张晶法官知法犯法!故意违法《简易程序规定》!当庭威胁恐吓强迫原告书面申请撤诉!违法将两个立案两个案由合并独审!居心叵测!
原告至今没有去领撤诉费!!!强烈请求依法开庭审理健康权案!!!
一审对事实、证据采信的错误、枉法裁判的强盗欺诈逻辑是:
欺诈假一赔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张晶法官:主观有犯罪故意!&&&&&&&&&&&&&&&&
& 因为:4=6,
客体侵犯消费者法律法益!&&&&&&&&&&
& 所以:&24=26,
客观行为造成上诉人5万元诉讼请求损失
& 824=826,
张晶犯罪行为与上诉人损失有因果关系!&&&&&&
请求中院判决张晶犯罪!&&
&6824生产许可证=6826经营许可证;
第三人&6824生产许可证=6826孙兴宁经营许可证;
第三人&6824医用生产许可证=6826孙兴宁康复经营许可证;
&无照&6826医用生产许可证=6824无照孙兴宁家庭康复经营许可证
&6826医用生产许可证违法有效=6824孙兴宁经营许可证违法有效!
所以第三人被告以上事实=原告没有被欺诈!正确!
&&&&&&&&&&&&
无照生产6826=无照销售6824
《消费者保护法》欺诈=法官说不是欺诈不违法!
&&&&&&&&&&&&&&&&&&&&&
&&&&&&&&&&&&&&&&&
枉法裁判=法官自由裁判权
&一审开庭所有证据已经证明以下欺诈铁的事实
1:价格欺诈:&&&&&&
& 1980元=3250元!
2:包装欺诈:&&&&&&&&&
& 315=110!
3:型号欺诈:&&&&&&&&
& II型=I型
4:图形欺诈:&
一排intensity=inten另一排sity!
5:发票欺诈:收据80元)=一年后无经营店公章发票
6:电池欺诈:&&&&&&&&&
& 出钱270元=原装配套电池!
7:疗效欺诈:宣传30天高血脂明显下降=原告300天病情加重!
8:广告欺诈:10天血粘度明显改善=300天后反而高血脂提高!
9:治病欺诈:虚假宣传产品是家庭医生=原告却治残!
10认证欺诈:无3C国家强制安全认证产品=合格三无产品!
11质量欺诈:&&&&&&&&&&&&&
& 四个激光管=散光仪!
12代理欺诈:&&&&&&&&&&&&
& 无店堂挂牌=A4纸复印件
13仿冒欺诈:正安公司网站没有这一款激光治疗仪!
14实物欺诈:&&&&&&&&&
& 实物与说明书标注严重不符!
只要不是瞎子,全中国任何法官都可以看一看我的产品!
& 与第三人正安公司的那一款产品一模一样
& 什么是欺诈?不一模一样难道不是欺诈?
& 7天血脂没有改善不是欺诈?
& 70天血粘稠度没有改善不是欺诈?
& 177天血糖没有改善不是欺诈?
& 277天包治高血压不是欺诈?
& 377天保证恢复身体健康不是欺诈?
请求二审法院真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将知法犯法的枉法裁判罪的法官张晶依法逮扑!
依法发回按照普通程序重审!!!或者直接改判!
网络上面有大量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4=6的葛洲坝法院法官张晶枉法裁判万条呼声!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附:上诉状副本四份。&&
2012年5月& 14&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葛洲坝法院院长张晶强奸30条法律!包庇宜昌市药监局局长王进情妇孙兴狞
虚假宣传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企业虚假名称纠纷
重大案由错误!上诉状
上诉人:张晶
被上诉人:孙兴宁;女,75年2月17日出生,37岁,系宜昌市西陵区盛宏医疗器械经营店经营者;法定代表人;
地址:宜昌市石子岭路 1号;电话:
第三人:正安(北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武,总经理说宜昌无授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夏A座1208室;电话010-;
法院遗漏第三人1:宜昌三峡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吴玲,台长。电话:
6731692电话:;代理人:吴爱军,该电视台法律顾问。
 法院遗漏第三人2: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中北路1号湖北经视大厦。
法定代表人文成国,台长。
027-或027-
办公室:089048;传真010-;邮编101500.
法院遗漏第三人3: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汪小平;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绿萝路39号;电话:
上诉人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04号一案,一审没有根据“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审理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广告虚假宣传欺诈、疗效欺诈、收据欺诈等14项欺诈,现依法提起上诉,强烈请求依法改判或者指令再审!
4=6欺诈赔偿上诉请求
1:请求中级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及连带责任第三人:赔偿上诉人七级伤残费38700元;
2:请求中级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及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上诉人七级伤残鉴定费700元;
3: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交通费、打印费、一个月官司误工费三项合计宜昌市最低工资900元;
4:判决被上诉人及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起诉费300元和所有诉讼费用。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5:退还受骗原上诉人本金3250元购物款;
6:赔偿受害上诉人一倍赔偿金3250元;
7:支付上当原告住院费2900元。
欺诈事实理由与枉法裁判罪理由
家用=医用!欺诈!
许可证欺诈
14项电台虚假广告欺诈案
无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本案焦点不是产品质量案
案由根本不是法官张晶胡说的:349、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纠纷。
案由事实审判应该是如下所列:
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七级伤残已有司法鉴定书佐证;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上诉人没有看见《医疗器械注册表》;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在职《医生资格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医疗器械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能力。
74、买卖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6824-1《经营许可证》;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交给《广告样品》治疗仪;
107、无照居间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独家代理许可合同书》;
120、服务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激光仪一年检测服务》;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治愈上诉人六种疾病!
124、虚假广告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三高疾病”!
130、著作权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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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无《湖北之声三高治疗仪广播合同》;
&137、无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无《三高治疗仪特许经营合同书》;
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无《盛宏健康咨询店》营业执照;
(2)企业名称使用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无《盛宏健康咨询店》使用合同;
157、仿冒纠纷:&&&&&&&&&&&&&&
&被上诉人二排字仿冒一排字的《激光治疗仪》;(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被上诉人擅自使用正安激光包装;
上诉人以上十项事实和诉讼请求,一审只审判了一项产品责任!遗漏9项!
张晶法官颠倒黑白、张冠李戴!枉法裁判罪构成理由如下:
一审对事实、证据采信的错误、枉法裁判的强盗欺诈逻辑是:
欺诈假一赔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张晶法官:主观有犯罪故意!&&&&&&&&&&&&&&&&&&
因为:4=6,
&&&&&客体侵犯消费者法律法益!&&&&&&&&&&&&
所以:&24=26,
客观行为造成上诉人5万元诉讼请求损失
张晶犯罪行为与上诉人损失有因果关系!&&&&&&&&
请求中院判决张晶犯罪!&&
&6824生产许可证=6826经营许可证;
&&&&&第三人&6824生产许可证=6826孙兴宁经营许可证;
&&第三人&6824医用生产许可证=6826孙兴宁康复经营许可证;
&无照&6826医用生产许可证=6824无照孙兴宁家庭康复经营许可证
&6826医用生产许可证违法有效=6824孙兴宁经营许可证违法有效!
&&&&所以第三人被告以上事实=原告没有被欺诈!正确!
&&&&&&&&&&&&&无照生产6826=无照销售6824
&&&&&&《消费者保护法》欺诈=法官说不是欺诈不违法!
&&&&&&&&&&&&&&&&&&&&&&张晶=法律
&&&&&&&&&&&&&&&&&&枉法裁判=法官自由裁判权
&一审开庭所有证据已经证明以下欺诈铁的事实
1:价格欺诈:&&&&&&&&
1980元=3250元!
2:包装欺诈:&&&&&&&&&&&
3:型号欺诈:&&&&&&&&&&
4:图形欺诈:&
一排intensity=inten另一排sity!
5:发票欺诈:收据80元)=一年后无经营店公章发票
6:电池欺诈:&&&&&&&&&&&
出钱270元=原装配套电池!
7:疗效欺诈:宣传30天高血脂明显下降=原告300天病情加重!
8:广告欺诈:10天血粘度明显改善=300天后反而高血脂提高!
9:治病欺诈:虚假宣传产品是家庭医生=原告却治残!
10认证欺诈:无3C国家强制安全认证产品=合格三无产品!
11质量欺诈:&&&&&&&&&&&&&&&
四个激光管=散光仪!
12代理欺诈:&&&&&&&&&&&&&&
无店堂挂牌=A4纸复印件
13仿冒欺诈:正安公司网站没有这一款激光治疗仪!
14实物欺诈:&&&&&&&&&&&
实物与说明书标注严重不符!
只要不是瞎子,全中国任何法官都可以看一看我的产品!
与第三人正安公司的那一款产品一模一样
&&&&&&&&&&
什么是欺诈?不一模一样难道不是欺诈?
&&&&&&&&&&
7天血脂没有改善不是欺诈?
&&&&&&&&&&
70天血粘稠度没有改善不是欺诈?
&&&&&&&&&&
177天血糖没有改善不是欺诈?
&&&&&&&&&&
277包治高血压不是欺诈?
&&&&&&&&&&
377天恢复身体健康不是欺诈?
请求二审法院真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改判!
网络上面有大量4=6的葛洲坝法院法官枉法裁判呼声!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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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晶流氓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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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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