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药监局局长王进盖章卖假药!无照经营怎么处罚用6826许可证卖6824-1医用激光仪五年违法!汪小平不管犯罪马?

吴小光博士正安医疗设备公司湖北省宜昌市药监局局长王进令你来宜昌投案自首
行政起诉状
原告:吴小光博士,
被告: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汪小平;;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绿萝路39号;电话:6851096 ,
第三人1:孙兴宁;女,37岁,汉族;75年2月17日出生,
系宜昌市西陵区盛宏医疗器械经营店经营者;法定代表人;
地址:宜昌市石子岭路 1号;电话:;
没有6824-1医院医用激光设备进货销售《经营许可证》。
第三人2:正安(北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武,;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夏A座1208室;
没有6826康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话010-807318.
第三人3:宜昌三峡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吴玲,台长。电话:
6731692电话:;
第三人4:湖北广播电视台,台长、党委书记:王茂亮;
电话:027-
传真:027-;
地址:湖北武汉汉口解放大道1237号
邮编:430022
&&&&&&&&&&&&&&&&&&&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违法;
2:判决被告不履行《医疗虚假广告》审查批准、查处等法律法定职责违法;
3:判决被告不履行《无照经营6824激光仪》扣押、送检、查处法定职责违法;
4:判决被告行政赔偿七级伤残费4倍*上年度工资3万元=12万元;
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事实与理由
原告日举报第三人无照经营6824-1医用危险性3类激光治疗仪。
被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事实如下:
第二十三条& 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及环境;&&&&&&&&&
(100平方米以上、仓库)
 (二)具有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人员;&&&&&&&
&&(第三人没有检验师资格证)
 (三)具有相适应的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能力。(没有维修工、培训师)
国家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实行资格认可制度。经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测。被告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要北京市药监局密云分局出具伪证。请求法院判决主体不合格,伪证无效。
第三人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
原告购买时的2010年广告宣传单,被告批准没有?文号是多少?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七条 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湖北省根本没有资格申请和颁发广告!被告不管不处罚!严重违法!
第十八条 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任意扩大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绝对化夸大医疗器械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内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消除不良影响前,暂停该医疗器械产品在辖区内的销售。
  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如果申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启示,且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同时向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第二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等样件,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发布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本办法第17条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件,涉及到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应当将需要认定的内容通知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的结果反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被告不履行职责:《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6824-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药品监督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原告已经被激光仪造成七级伤残,被告没有扣押第三人激光仪。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  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上市后跟踪制度的;
第三人没有建立我的激光仪上市后质量问题跟踪制度。药监局没管!
湖北省广播电台101.9每天5:25开始播放虚假、超范围、违法广告:
“三高治疗仪,包治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
宜昌三峡广播电视总台,政风行风热线办公室。楚云,
没有给我书面举报答复。
综上所述:第三人违法,被告更违法!请求法官明断!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小光博士
附:1:起诉状副本四份;&&&&&&&&&&&&&&&&
&2012年5月&&&
2:被告《书面答复》证据一份。
欺诈认定书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七级残疾举报人黄先生与孙兴宁官司中:
孙兴宁是宜昌市西陵区盛宏医疗器械经营店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取得湖北省药监局医疗器械经营广告许可证。
证号:鄂0500315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是我局发放,但是该店没有检测合法资格人员和检测激光设备。
经营范围是: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23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具有与其经营的器械相适应的检验人员;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能力。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第十七条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撤销该企业该品种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十八条 向个人推荐使用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任意扩大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绝对化夸大医疗器械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内容的,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违法广告的企业消除不良影响前,暂停该医疗器械产品在辖区内的销售。
孙兴宁超范围经营6824-1医用激光治疗仪的行为,发布过期广告(),夸大宣传7天照射三高明显改善、疗效显著!属于严重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我局2012年4月13日已经书面指令停止经营,5月11日我局张局长命令执法人员王进又去现场稽查没收带走三高治疗仪包装蓝色盒及虚假广告提带一批。
根据法律:我局认定为经营欺诈行为,特此证明。
请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规定及其人身伤害医疗费赔偿的法律规定,依法判决。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5月
吴小光博士正安医疗设备公司董事长!湖北省宜昌市药监局局长王进令你来宜昌投案自首!交待犯罪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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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葛洲坝法院院长张晶强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转帖给《焦点访谈》播放奖励10万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第一特大案
虚假宣传纠纷+健康权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企业虚假名称纠纷
案由错误!滥用简易!强奸法律!强迫撤诉!不当庭宣判!五大违法事实!枉法裁判罪!
上诉人:张晶
被上诉人:孙兴宁;女,75年2月17日出生,37岁,系宜昌市西陵区盛宏医疗器械经营店经营者;法定代表人;
地址:宜昌市石子岭路 1号;电话:
第三人:正安(北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武,总经理说宜昌无《6824-1产品授权合同书》;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夏A座1208室;电话010-;
法院遗漏第三人1:宜昌三峡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吴玲,台长。电话:
6731692电话:;代理人:吴爱军,该电视台法律顾问。
宜昌三峡广播电视总台,政风行风热线办公室。楚云,
没有给我书面举报答复。
 法院遗漏第三人2: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中北路1号湖北经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茂亮,台长。
027-或027-
办公室:089048;传真010-;邮编101500.
湖北省广播电台101.9每天5:25开始播放虚假、超范围、违法广告:
“三高治疗仪,包治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
法院遗漏第三人3: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汪小平;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绿萝路39号;电话:
药监局没有送检我的假激光治疗仪!没有发6824-1许可证!
上诉人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04号一案,一审没有根据“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审理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广告虚假宣传欺诈、疗效欺诈、收据欺诈等14项欺诈,现依法提起上诉,强烈请求依法改判或者指令再审!
4=6欺诈赔偿上诉请求
1:请求中级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及连带责任第三人:赔偿上诉人七级伤残费38700元;
2:请求中级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及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上诉人七级伤残鉴定费700元;
3: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交通费、打印费、一个月官司误工费三项合计宜昌市最低工资900元;
4:判决被上诉人及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起诉费300元和所有诉讼费用。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5:退还受骗原上诉人本金3250元购物款;
6:赔偿受害上诉人一倍赔偿金3250元;
7:支付上当原告住院费2900元。
欺诈事实理由与枉法裁判罪理由
家用=医用!欺诈!
许可证欺诈
14项电台虚假广告欺诈案
无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本案焦点不是产品质量案
案由根本不是法官张晶胡说的:349、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案由事实审判应该是如下所列:
1、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有宜昌市一医院诊断证明;
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七级伤残已有司法鉴定书佐证;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上诉人没有看见《医疗器械注册表》;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在职《医生资格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医疗器械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能力。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
74、买卖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6824-1《经营许可证》;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交给《广告样品》治疗仪;
107、无照居间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独家代理许可合同书》;
120、服务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激光仪一年检测服务》;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治愈上诉人六种疾病!
124、虚假广告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三高疾病”!
130、著作权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无《专利产品许可销售合同书》;
(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无《湖北之声三高治疗仪广播合同》;
&137、无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无《三高治疗仪特许经营合同书》;
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无《盛宏健康咨询店》营业执照;
(2)企业名称使用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无《盛宏健康咨询店》使用合同;
157、仿冒纠纷:&&&&&&&&&&&&&&
&被上诉人二排字仿冒一排字的《激光治疗仪》;(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被上诉人擅自使用正安激光包装;
上诉人以上十项事实和诉讼请求,一审只审判了一项产品责任!遗漏9项!
张晶法官颠倒黑白、张冠李戴!枉法裁判罪构成理由如下:
判决书写到:3月30日受理,4月6日开庭?严重违法!
第三人北京公司“答辩状”15天都没有时间写没有交!程序违法!
①《简易程序适用意见》第168条的解释是:“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是非、分清责任;“权利义务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1:原告、被告事实陈述差别巨大!原告说有14条欺诈!被告说:4=6!!
2:原告、被告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被告是赔偿义务责任者!被告却否认!被告与第三人共同犯罪拒不认罪“非法经营罪”!
3:原告、被告争议巨大!6万元诉讼请求!不是小额简易程序速裁5000元争议!
张晶法官知法犯法!故意违法《简易程序规定》!当庭威胁恐吓强迫原告书面申请撤诉!违法将两个立案两个案由合并独审!居心叵测!
原告至今没有去领撤诉费!!!强烈请求依法开庭审理健康权案!!!
一审对事实、证据采信的错误、枉法裁判的强盗欺诈逻辑是:
欺诈假一赔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张晶法官:主观有犯罪故意!&&&&&&&&&&&&&&&&&&
因为:4=6,
&&&&&客体侵犯消费者法律法益!&&&&&&&&&&&&
所以:&24=26,
客观行为造成上诉人5万元诉讼请求损失
张晶犯罪行为与上诉人损失有因果关系!&&&&&&&&
请求中院判决张晶犯罪!&&
&6824生产许可证=6826经营许可证;
&&&&&第三人&6824生产许可证=6826孙兴宁经营许可证;
&&第三人&6824医用生产许可证=6826孙兴宁康复经营许可证;
&无照&6826医用生产许可证=6824无照孙兴宁家庭康复经营许可证
&6826医用生产许可证违法有效=6824孙兴宁经营许可证违法有效!
&&&&所以第三人被告以上事实=原告没有被欺诈!正确!
&&&&&&&&&&&&&无照生产6826=无照销售6824
&&&&&&《消费者保护法》欺诈=法官说不是欺诈不违法!
&&&&&&&&&&&&&&&&&&&&&&张晶=法律
&&&&&&&&&&&&&&&&&&枉法裁判=法官自由裁判权
&一审开庭所有证据已经证明以下欺诈铁的事实
1:价格欺诈:&&&&&&&&
1980元=3250元!
2:包装欺诈:&&&&&&&&&&&
3:型号欺诈:&&&&&&&&&&
4:图形欺诈:&
一排intensity=inten另一排sity!
5:发票欺诈:收据80元)=一年后无经营店公章发票
6:电池欺诈:&&&&&&&&&&&
出钱270元=原装配套电池!
7:疗效欺诈:宣传30天高血脂明显下降=原告300天病情加重!
8:广告欺诈:10天血粘度明显改善=300天后反而高血脂提高!
9:治病欺诈:虚假宣传产品是家庭医生=原告却治残!
10认证欺诈:无3C国家强制安全认证产品=合格三无产品!
11质量欺诈:&&&&&&&&&&&&&&&
四个激光管=散光仪!
12代理欺诈:&&&&&&&&&&&&&&
无店堂挂牌=A4纸复印件
13仿冒欺诈:正安公司网站没有这一款激光治疗仪!
14实物欺诈:&&&&&&&&&&&
实物与说明书标注严重不符!
只要不是瞎子,全中国任何法官都可以看一看我的产品!
与第三人正安公司的那一款产品一模一样
&&&&&&&&&&
什么是欺诈?不一模一样难道不是欺诈?
&&&&&&&&&&
7天血脂没有改善不是欺诈?
&&&&&&&&&&
70天血粘稠度没有改善不是欺诈?
&&&&&&&&&&
177天血糖没有改善不是欺诈?
&&&&&&&&&&
277天包治高血压不是欺诈?
&&&&&&&&&&
377天保证恢复身体健康不是欺诈?
请求二审法院真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将知法犯法的枉法裁判罪的法官张晶依法逮扑!
依法发回按照普通程序重审!!!或者直接改判!
网络上面有大量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4=6的葛洲坝法院法官张晶枉法裁判万条呼声!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附:上诉状副本四份。&&&&
&&&&&&&2012年5月&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吴小光博士在宜昌市卖假药!正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卖假激光治疗仪!转帖给《焦点访谈》播放奖励1
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第一特大案
虚假宣传纠纷+健康权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企业虚假名称纠纷
案由错误!滥用简易!强奸法律!强迫撤诉!不当庭宣判!五大违法事实!枉法裁判罪!
被上诉人:孙兴宁;女,75年2月17日出生,37岁,系宜昌市西陵区盛宏医疗器械经营店经营者;法定代表人;
地址:宜昌市石子岭路 1号;电话:
第三人:正安(北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武,总经理说宜昌无《6824-1产品授权合同书》;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夏A座1208室;电话010-;
法院遗漏第三人1:宜昌三峡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吴玲,台长。电话:
6731692电话:;代理人:吴爱军,该电视台法律顾问。
宜昌三峡广播电视总台,政风行风热线办公室。楚云,
没有给我书面举报答复。
 法院遗漏第三人2: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中北路1号湖北经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茂亮,台长。
027-或027-
办公室:089048;传真010-;邮编101500.
湖北省广播电台101.9每天5:25开始播放虚假、超范围、违法广告:
“三高治疗仪,包治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
法院遗漏第三人3: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汪小平;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绿萝路39号;电话:
药监局没有送检我的假激光治疗仪!没有发6824-1许可证!
上诉人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04号一案,一审没有根据“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审理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广告虚假宣传欺诈、疗效欺诈、收据欺诈等14项欺诈,现依法提起上诉,强烈请求依法改判或者指令再审!
4=6欺诈赔偿上诉请求
1:请求中级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及连带责任第三人:赔偿上诉人七级伤残费38700元;
2:请求中级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及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上诉人七级伤残鉴定费700元;
3: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交通费、打印费、一个月官司误工费三项合计宜昌市最低工资900元;
4:判决被上诉人及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起诉费300元和所有诉讼费用。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5:退还受骗原上诉人本金3250元购物款;
6:赔偿受害上诉人一倍赔偿金3250元;
7:支付上当原告住院费2900元。
欺诈事实理由与枉法裁判罪理由
家用=医用!欺诈!
许可证欺诈
14项电台虚假广告欺诈案
无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本案焦点不是产品质量案
案由根本不是法官张晶胡说的:349、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案由事实审判应该是如下所列:
1、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有宜昌市一医院诊断证明;
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七级伤残已有司法鉴定书佐证;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上诉人没有看见《医疗器械注册表》;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在职《医生资格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医疗器械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能力。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
74、买卖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6824-1《经营许可证》;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交给《广告样品》治疗仪;
107、无照居间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独家代理许可合同书》;
120、服务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激光仪一年检测服务》;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没有治愈上诉人六种疾病!
124、虚假广告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三高疾病”!
130、著作权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无《专利产品许可销售合同书》;
(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无《湖北之声三高治疗仪广播合同》;
&137、无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无《三高治疗仪特许经营合同书》;
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无《盛宏健康咨询店》营业执照;
(2)企业名称使用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无《盛宏健康咨询店》使用合同;
157、仿冒纠纷:&&&&&&&&&&&&&&
&被上诉人二排字仿冒一排字的《激光治疗仪》;(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被上诉人擅自使用正安激光包装;
上诉人以上十项事实和诉讼请求,一审只审判了一项产品责任!遗漏9项!
张晶法官颠倒黑白、张冠李戴!枉法裁判罪构成理由如下:
判决书写到:3月30日受理,4月6日开庭?严重违法!
第三人北京公司“答辩状”15天都没有时间写没有交!程序违法!
①《简易程序适用意见》第168条的解释是:“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是非、分清责任;“权利义务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1:原告、被告事实陈述差别巨大!原告说有14条欺诈!被告说:4=6!!
2:原告、被告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被告是赔偿义务责任者!被告却否认!被告与第三人共同犯罪拒不认罪“非法经营罪”!
3:原告、被告争议巨大!6万元诉讼请求!不是小额简易程序速裁5000元争议!
张晶法官知法犯法!故意违法《简易程序规定》!当庭威胁恐吓强迫原告书面申请撤诉!违法将两个立案两个案由合并独审!居心叵测!
原告至今没有去领撤诉费!!!强烈请求依法开庭审理健康权案!!!
一审对事实、证据采信的错误、枉法裁判的强盗欺诈逻辑是:
欺诈假一赔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张晶法官:主观有犯罪故意!&&&&&&&&&&&&&&&&&&
因为:4=6,
&&&&&客体侵犯消费者法律法益!&&&&&&&&&&&&
所以:&24=26,
客观行为造成上诉人5万元诉讼请求损失
张晶犯罪行为与上诉人损失有因果关系!&&&&&&&&
请求中院判决张晶犯罪!&&
&6824生产许可证=6826经营许可证;
&&&&&第三人&6824生产许可证=6826孙兴宁经营许可证;
&&第三人&6824医用生产许可证=6826孙兴宁康复经营许可证;
&无照&6826医用生产许可证=6824无照孙兴宁家庭康复经营许可证
&6826医用生产许可证违法有效=6824孙兴宁经营许可证违法有效!
&&&&所以第三人被告以上事实=原告没有被欺诈!正确!
&&&&&&&&&&&&&无照生产6826=无照销售6824
&&&&&&《消费者保护法》欺诈=法官说不是欺诈不违法!
&&&&&&&&&&&&&&&&&&&&&&张晶=法律
&&&&&&&&&&&&&&&&&&枉法裁判=法官自由裁判权
&一审开庭所有证据已经证明以下欺诈铁的事实
1:价格欺诈:&&&&&&&&
1980元=3250元!
2:包装欺诈:&&&&&&&&&&&
3:型号欺诈:&&&&&&&&&&
4:图形欺诈:&
一排intensity=inten另一排sity!
5:发票欺诈:收据80元)=一年后无经营店公章发票
6:电池欺诈:&&&&&&&&&&&
出钱270元=原装配套电池!
7:疗效欺诈:宣传30天高血脂明显下降=原告300天病情加重!
8:广告欺诈:10天血粘度明显改善=300天后反而高血脂提高!
9:治病欺诈:虚假宣传产品是家庭医生=原告却治残!
10认证欺诈:无3C国家强制安全认证产品=合格三无产品!
11质量欺诈:&&&&&&&&&&&&&&&
四个激光管=散光仪!
12代理欺诈:&&&&&&&&&&&&&&
无店堂挂牌=A4纸复印件
13仿冒欺诈:正安公司网站没有这一款激光治疗仪!
14实物欺诈:&&&&&&&&&&&
实物与说明书标注严重不符!
只要不是瞎子,全中国任何法官都可以看一看我的产品!
与第三人正安公司的那一款产品一模一样
&&&&&&&&&&
什么是欺诈?不一模一样难道不是欺诈?
&&&&&&&&&&
7天血脂没有改善不是欺诈?
&&&&&&&&&&
70天血粘稠度没有改善不是欺诈?
&&&&&&&&&&
177天血糖没有改善不是欺诈?
&&&&&&&&&&
277天包治高血压不是欺诈?
&&&&&&&&&&
377天保证恢复身体健康不是欺诈?
请求二审法院真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将知法犯法的枉法裁判罪的法官张晶依法逮扑!
依法发回按照普通程序重审!!!或者直接改判!
网络上面有大量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4=6的葛洲坝法院法官张晶枉法裁判万条呼声!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附:上诉状副本四份。&&&&
&&&&&&&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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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药监局局长王进盖章卖假药!无照经营用6826许可证卖6824-1医用激光仪五年违法吗?
宜昌市药监局局长王进盖章卖假药!无照经营用6826许可证卖6824-1医用激光仪五年违法!请求正安医疗北京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小光马上到宜昌市药监局投案自首!书面说明犯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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