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买救护车买五险有什么好处处

急救车与警车有哪些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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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车与警车有哪些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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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下这个题目时,肯定有人怀疑我大脑“短路”,这两种车的用途恐怕没有人不知道,急救车,顾名思义就是紧急出动救助危重病人,而警车主要承担警察外出巡逻、处理一般治安纠纷、帮助百姓排忧解难等重任,不是有一句“有困难,找警察”吗。无论从字面或其职责范围来讲,这种解释无疑是正确的。但当我看了一条发生在包头市的新闻后,又不得不对这两种车的用途产生怀疑。
  据8月13日的《北京青年报》报道:7月29日,包头市120急救车将一急救后的男子抛在街头后离开,周围群众多次拨打110求助,近1个小时后,120急救车、公安及有关部门人员才到达现场处理,后发现这名男子已死亡,这一恶劣的抛人事件及滞后处理引发当地老百姓极大愤慨。
  我们注意到,120急救车刚开始还是发挥作用的,当天上午有热心人发现这名后来被抛弃的男子浑身发抖,便拨打了120电话,不多久120急救车救走了这名男子。然而,随后发生的事情就令人不可思议、甚至义愤填膺了。透过医院有关人员描述,我们得知,这名男子满身污垢,浑身恶臭,俨然一个流浪乞讨人员;观察期间病人慢慢酒醒,后来病人摇头示意坚决要求离开医院,护士长进行劝说无效;在救治病人过程中,医务人员翻了病人衣兜,断定这又是一个“无主”病人。这回我终于看明白了,病人身无分文,救了也是“白救”,何不“了却”病人心愿,让他与其所谓的“老板”朋友会合。
  注意,这里有许多细节不能自圆其说,对于一名“无主”病人我们究竟有没有尽到救治责任?明知病人不能出院,即便劝说无效也不能放人,医生的天职难道忘了?如果确认病人属于“盲流”,理应送到当地救助站,为什么将病人随便抛向街头?如果医生相信废品店老板是病人的朋友,为什么急救车开到废品店门口时不是将病人亲自交给近在咫尺的“老板”,而是强行扔下街头?
&&&&再来看看巡警车发挥的“作用”吧,就在急救车扔下病人时,一辆警车正好从回收站门前经过,回收站站长李亮立刻把警车强行拦住,巡警拨打120要求救人。近一个小时后120急救车、有关民警才赶到现场。唉,休怪我又要责问:明知遇到紧急情况,警车为何“强行”才被拦下?在求救120迟迟得不到回应情况下,为什么不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将病人抬进警车送医院抢救?急救车为什么变成“慢”救车,一个小时才到现场?
  怪谁呢,怪就怪病人是一个无助的平头百姓,如果急救车和警车都真正发挥各自的作用,如果中间有一个环节不出差错、相关人员切实负起责任,这名“无主”病人决不会命丧街头。急救车和警车会不会出现异化,老百姓关心,有关部门必须警惕啊!
&&&&&&&&&&&&&&&&&&&&&&&&&&&&&&&&&&[稿源:红网][作者:李忠卿][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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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6:07) ( 23:03:08) ( 9:14:23) ( 16:47:57) ( 13:38:24) ( 14:08:56)急救站副站长私自“转移”患者收受关系医院160万元“好处费”河南禹州惊现新型医疗腐败【】【字体:
】【】稿件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发布时间: 08:34:33 本报记者范传贵
  医院的急救站(急诊科)在受120指挥中心指派前往接救病人后,竟不顾病人意愿,私自将病人转送给自己在其他地市的“关系医院”,相关负责人从中捞取巨额回扣160余万元。
  不久前,河南省禹州市某医院急救站副站长宋君,因私自将病人“转院”并从中获利,被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一审判决作出后,宋君提出上诉。《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获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副站长自称“承包”急救站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以来,宋君利用担任禹州市某医院急救站副站长、负责转送病人的职务便利,接受郑州某手外科医院院长王某的请托,向该医院转送病人,收受该医院所送的好处费616652元。2009年下半年以来,宋君利用担任禹州市某医院急救站副站长、负责转送病人的职务便利,接受郑州中原某手外科医院院长李某的请托,违规向该医院转送病人,收受该医院所送的好处费提成1023100元。
  一个急救站的副站长为何能随意转送病人?医院的急救站是如何工作的?
  根据禹州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相关证词,该中心调度员接到呼救电话后,询问病人所在地点、病情及联系方式,然后征求报警人意见,问明想到哪家医院就医。有明确就医医院的,调度员即打电话通知该医院的急救站;如果报警人没有明确的就医医院,则由调度员根据就近、就急、就能力的原则确定给哪个急救站打电话;急救站接到电话出车、接到病人、到医院就诊以及转诊,都要给120调度员汇报情况,调度员做好详细登记。
  关于转诊,河南省卫生厅豫卫医(2006)37号文规定,实行院前急救接诊首诊负责制,因本院技术条件须转往他院救治或病人主动要求转院治疗,接诊医疗机构应立即向120急救指挥中心报告,并负责做好病人的转诊和交接工作;根据这个文件,禹州市卫生局又出台了禹卫字(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院前急救工作的通知,对各项要求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而禹州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证实,禹州市某医院急救站并没有汇报过向外地市转诊的情况。
  相关证人向法院证实,禹州市某医院急救站前身为1989年成立的急诊科,2005年年底,急诊科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开始由宋君主持,但没有公布职务;2006年年初急诊科更名为急救站,2006年4月医院任命宋君为急救站副站长,主持急救站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至今。
  据了解,宋君供职的禹州市某医院对急救站的管理(包括更名前的急诊科)在财务上口头约定,急救站每接回一位病人,住院费用花费在150元以上,医院给急救站结算110元费用。另外,急救站收取的还有院前急救费用,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急救站收取后必须上交收费室,收费室上交财务科,财务科再将院前急救费用的90%返还给急救站;急救站只有这两项收入,不允许有其他收费项目;该两项收入财务科每月拨给宋君,由宋君造表入财务科报销。
  相关证据显示,医院和急救站签有《综合管理协议书》,规定因人力或不可抗拒因素,该院不能救治的患者,急救站只可转往市医院、省级公办医院,不允许转往本市其他医院及外地民营医院;不允许急救站以及有关的个人收取民营医院所送的转诊好处费;急救站是医院的一个科室,不存在承包关系。
  而庭审中,宋君坚持认为,医院实际上就是把急救站承包给了其个人。收受的钱款用于购买车辆和配套医疗设备、支付他人信息费、有关的关系人吃喝招待及个人的日常开支。但他自己也坦陈,曾考虑到收来的钱不是正当收入,还用其他人的身份证开一个账户用于收钱。
  急救站成关系医院“托儿”
  多名急救站工作人员向法院证实,2006年4月宋君任急救站副站长,主持工作至案发。在工作中如果遇到肢体外伤该院治不了的病人,宋君都交待转到郑州,具体往哪个医院转,都是临时由随车医生请示宋君,宋君说往哪个医院转,医生就给病人及家属做工作,往宋君指定的医院转。一般都是转到郑州中原某手外科医院和郑州某手外科医院,都是宋君联系好后,对方医院在高速路口接车。
  郑州某手外科医院院长王某则证实,自2007年年底以来,为请宋君帮忙用急救站的救护车给其创办的郑州某手外科医院转送禹州某医院治不了的创伤手外科病人,扩大其医院的病源,加强同行业的竞争,其按事先约定,给宋君支付一定比例的好处费作为报酬,截至2011年5月初共计80万元左右,最后一次于2011年5月初,给宋君送现金6523元。
  王某称,宋君所转送的病号自己都制有表格,一部分是由王某本人直接或安排医院的工作人员在建行郑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存入宋君提供的建行账户,其他都是王某把现金直接送到宋君的办公室。
  郑州中原某手外科医院院长李某也证实,该医院是其个人独资于2006年4月创办的民营医院;为扩大医院的病源、加强同行业的竞争,2009年下半年以来,其找到宋君协商,通过支付一定比例的好处费的方式,让宋君帮忙用急救站的救护车给郑州中原某手外科医院送禹州医院治不了的创伤手外科病人。从2009年至2011年4月底,李某以现金和银行汇款方式给宋君送好处费共计1023100元;从2009年9月开始,禹州市某医院急救站给郑州中原某手外科医院转送病人209人(均有登记)。
  不顾病人意愿“照顾”关系
  正是在这样两个铁杆的“暗箱”关系下,几年内宋君乐此不疲地为两家医院转送病人,甚至不惜违背病人及其家属意愿:
  据一名贾姓病人证实,2010年的一天,其因手腕受伤打了120,来了一辆急救车。车上有一名司机、一名男医生、一名女医生,把其拉到了禹州市某医院。一名医生看了看说治不了,建议转院。急救车上的男医生推荐一家郑州的医院,那辆急救车直接把他送到了郑州中原某手外科医院;
  病人周某证实,2009年10月初的一天傍晚,其驾驶手扶拖拉机在自家责任田里耙地,因操作不当车翻了,车上带的圆盘耙把其左大腿割断。当时打了120,来了一辆急救车,急救车上医生对其简单处理后,就把其往县城的方向拉。但到了苌庄路口,在没有与其家属商量的情况下,直接上了高速公路,向郑州方向驶去。家属询问往哪里拉,车上的人说禹州治不了,得去郑州。急救车将其拉到郑州后,被另一辆急救车接往郑州中原某手外科医院。周某在证人证言中提到,“听同在那里住院的禹州病友提起过,说拉他到郑州的急救车是郑州医院的托儿”。
  李某的经历则更加明显地证明,宋君为照顾关系医院而不惜违背病人意愿。他称,2011年11月的一天凌晨,妻子张某因轧面条将左手拇指轧断,打120电话后,一辆急救车将妻子送往郑州,车上的医生说禹州治不了。李某于是要求到郑州郑大一附院治疗,因为有其亲戚在那儿上班。车上的医生给他们的领导打了电话之后,说郑大一附院不专业,建议到郑州中原某手外科医院这种专业医院治疗。李某表示不同意,说想到解放军153医院。而车上的医生坚持说哪个医院都没有那家医院专业、先进。到郑州高速路口出站后,天还没亮,已经有一辆郑州医院的急救车在那等着,车上的医生说这个医院就是最好的医院,这辆车把其拉到了郑州中原某手外科医院。
医疗机构监管亟待加强
  就近、就急、就能力本是选择急救医院的原则,但在5年间,数百名病人因为宋君的一己私利就在其指挥下被送往更远、能力尚不明确的“关系医院”。
  在这起医疗腐败案件中,虽然宋君并不是以惯常的开单提成、收受“红包”等方式收受贿赂,但其中却暴露了医疗腐败中的典型问题———一人独大、监管缺失。
  对于急救接诊的原则制度,从河南省卫生厅、禹州市卫生局到宋君供职的禹州市某医院的层层规定不可谓不周详,但宋君仍然私自决定转院数百名病人,其中暴露出个别监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导致一些关键岗位人员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和制约。此外,个别监管部门与被监督对象关系过分紧密,甚至站在被监管对象的立场上行使监管职责,失去了作为监管机关所必须具备的“超脱性”,导致部分监管职能错位。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贺国强日前发表文章指出要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10大腐败问题,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的腐败问题榜上有名。在各地近期披露的医疗腐败案件中,“一人独大”式的腐败屡屡出现:
  江苏省南通市在医疗卫生系统掀起了大力整顿治理商业贿赂的反腐高潮,先后查处了一批利用职权在设备采购、药品耗材、人事调整和工程建设等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他人所送钱物的腐败人员,先后有5名现任或原任医院“一把手”院长、6名中层主管及其他相关医疗卫生部门工作人员被查处。(责任编辑:李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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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医院让药商掏钱买救护车 高价买其药作为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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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夏友胜 通讯员 芦萍
&&& 今报许昌讯 医院买救护车,钱却让俩药商出;作为交换,医院在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直接从俩药商处购进520多万元的药品。昨天上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检察机关以犯单位受贿罪为名对许昌县人民医院及其原院长提起公诉,以犯对单位行贿罪对俩药商提起公诉。据悉,这是许昌市今年查处的首起商业贿赂案。&&& 检察机关在公诉书中说,经审查认定:2003年3月,50岁的禄广运调任许昌县人民医院院长兼党委书记(正科级)。同年11月10日,他主持召开该医院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以让药品经销商付款的方法购买两辆救护车,会后该院副院长王保民和办公室主任朱许叶分别向许昌县长生医药有限公司新特药经销部李书勤和榆林批发部王长海转达了要求二人购车的意图。同年11月19日,李书勤和王长海分别向许昌县人民医院交纳现金各12.75万元。该医院用此款购买东南得利卡汽车两辆用作救护车。&&& 在2004年的药品订购招投标过程中,许昌县人民医院从未参加药品招投标的李书勤和王长海处,违规购买药品共计521.430158万元,为两个药商谋取不正当利益。&&& 庭审过程中,每当法官询问对事实和证据材料有无异议时,被告人几乎次次表示“无异议”。此案将择日宣判。
&&& 名词解释&&& 单位受贿罪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罚 《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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