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毒胶囊企业名单事件不判刑

  我的“民告官”案子发生地是浙江新昌县(轰动全国的“毒胶囊”事件发生地),事情起因是:邻居在新昌法院起诉我侵占了他的土地要求归还,我才知道邻居违法侵占了小区共用绿地和我的部分土地,恶意串通房产公司和新昌国土局违反法定程序偷偷摸摸做出了土地证。所以我于2011年6月新昌县人民政府和新昌国土局告上了法院。因我申请了异地审判,所以审判地:嵊州市法院   第一次日浙江嵊州市法院未经开庭就以我没有原告资格就驳回了我的起诉,   第二次日浙江嵊州市法院以“被告虽然违反相关法规,但这样的事情在新昌很多,所以不撤销了”又驳回我的起诉,   第三次日浙江嵊州法院以“第三人所在土地系拍卖所得,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的异议,对颁证行为没有实质性影响为由,驳回了我所有的异议。”根据嵊州法院的逻辑,一:被告所涉地块是违法没收后经拍卖所得,即不需要根据《土地登记办法》,也不需要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更不需要补办相关手续(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3证是房地产买卖的必须的,而法官说本案不需要),二:在被告给第三人的颁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不会对第三人土地证的取得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我很奇怪:都违法违规了还没有实质性的影响,那到底怎么样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是要在颁证过程中涉及杀人放火了才会对颁证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吗???嵊州法院,纯粹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单凭主观臆断认定事实,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简单的说:法院认为没有影响就没有影响,不需要法律依据。最后判决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款:其他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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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开车经过嵊州法院,看见法院大门内的大楼前,鲜艳的国徽下一块大红布上写着:忠诚,为民,公正,廉洁。面对嵊州法院这三次判决真是莫大的讽刺,怎么让老百姓还相信你是公正廉洁的???     
  嵊州法院的第三次判决:面对原告我对被告证据的异议,居然都以我的异议对证据没有实质性影响为由,否定了我的一切我的质疑,大家说说,证据都不合法了,还不算有实质性影响???难道要在颁证过程中涉及杀人放火才算有实质性邮箱吗??  一个没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预售证的房地产可以买卖???  一个没有四邻签字的地籍调查也算符合法定程序????  一个侵占了小区公用绿地的颁证行为也算合法?  一个在国土局审核的时候漏洞百出的权属审核也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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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上级法院严查此案,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法院如此判决实在有损法院的公信力
  恳求嵊州检察院、纪委对嵊州行政庭赵成瑜、李荣正这样明显枉法判决的法官立案调查,还老百姓一个公道,根据《法官法》第十一章 惩戒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顶帖求青天。
  法院法院
  无良嵊州法院,实在黑暗之极。昧着良心做坏事,应该得到应有的惩戒。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全都要报。
  无良嵊州法院,昧着良心做坏事,应该得到应有的惩戒。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全都要报。
  嵊州法院唯利是图,黑暗透顶,应该撤销。
  政府如此弄虚作假,法院如此袒护,要把老百姓逼的杀人放火才行吗???
  一个没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证的房地产可以买卖???  一个没有四邻签字的地籍调查也算符合法定程序????  一个侵占了小区公用绿地的颁证行为也算合法???  一个在国土局弄虚作假的权属审核也算合法???  ----一个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的土地登记行为不撤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之规定。嵊州法院作为法律的审判机关,知法犯法,枉法判决,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以儆效尤。
  嵊州法院应该反思
  嵊州法院应该关门大吉
  原审法院(嵊州法院)隐瞒事实,无视法律,三次枉法判决,驳回原告我的起诉,实在气愤之极,望上级领导看到的,为民做主,这样的判决真是丢法院的脸,ZH 的脸。
  事情发生在浙江省新昌新昌县(轰动全国的“毒胶囊”发生地)竹里人家小区,小区由2块土地组成,一块是按正规途径审批而来A地,一块是超面积建设经罚没收后拍卖所得B地(但未补齐相关手续)。原告我在A地,第三人俞某在B地,两人相邻,2011年6月我起诉新昌县人民政府违法为第三人俞某颁证,侵占小区共用绿地828.5平方。被告为第三人违法颁证,证据确凿,但原审法院(嵊州法院)隐瞒事实,无视法律,三次枉法判决,驳回原告我的起诉,实在气愤之极,今天把证据公布于天下,望全国老百姓支持公道。十八大开会在即,我于8月16日第三次向绍兴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绍兴中院能公正判决!!!
  这样的法院应该网上被曝光
  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遵纪守法成了空头口号,政府部门都不依法了,还怎么要求老百姓守法呢?
  造假者权大势大,护假者枉法通天;打假人苦受熬煎!无权人苦海无边!
  难道不去拉关系、送好处,这个民告官的案子就不能赢???[/
  一个没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证的房地产可以买卖???  一个没有四邻签字的地籍调查也算符合法定程序????  一个侵占了小区公用绿地的颁证行为也算合法???  一个在国土局弄虚作假的权属审核也算合法???  ----一个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的土地登记行为不撤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之规定。嵊州法院作为法律的审判机关,知法犯法,枉法判决,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以儆效尤。
  都是钱闹的,那些领导分明是见钱眼开啊。
  我于8月16日第三次向浙江绍兴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浙江绍兴中院能公正判决!!!老百姓叩谢。
  一个没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证的房地产可以买卖???  一个没有四邻签字的地籍调查也算符合法定程序????  一个侵占了小区公用绿地的颁证行为也算合法???  一个在国土局弄虚作假的权属审核也算合法???  ----一个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的土地登记行为不撤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之规定。嵊州法院作为法律的审判机关,知法犯法,枉法判决,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以儆效尤。
  嵊州法院有眼无珠,对原告提出的异议一该否定,明显偏袒被告新昌县人民政府,本人一定维权到底,无论到绍兴中院,浙江省高院还是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不讨个公道誓不罢休。
  败类啊,让我情何以堪。
  新昌政府造假,小区业主打假,嵊州法院护假
  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思想道德败坏,必须严惩
  强烈要求查明事实真相,还社会清明
  围观也是力量,帮顶改变中国!
  一刀解决了那个败类来的痛快。
  围观也是力量,帮顶改变中国!
  请问浙江新昌国土局!!!  关于新昌竹里人家超面积违法建筑结果处理后的(2006)号3764号土地,就算依你们的价格580万,11613.51平方,再加5套别墅。   据我所知,5套别墅所售价格,一套是320万,一套是380万,一套是400多万,还有2套也在300万左右,就单单别墅的价格就在1500万左右,还不算地皮的价格,请问你们这样的拍卖算不算非法低价转让呢?一个别墅价格1500万左右,土地价格根据2006年新昌土地的基准价,该地段的土地价格也应该在890万左右,也就是说一个违法土地加违章建筑应该价格在2389万的国有财产被国土局通过非法拍卖以580万的低价定向拍卖给了新昌烟草局大自然房地产有限公司,你们觉得这样做合法吗???
  一个没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证的房地产可以买卖???  一个没有四邻签字的地籍调查也算符合法定程序????  一个侵占了小区公用绿地的颁证行为也算合法???  一个在国土局弄虚作假的权属审核也算合法???  ----一个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的土地登记行为不撤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之规定。嵊州法院作为法律的审判机关,知法犯法,枉法判决,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以儆效尤。
  新昌一市民“民告官”行程表  1:日收到新昌法院传票,被邻居听松园28号俞赤勇告上法院;  2:日,我起诉新昌县人民政府,要求撤销俞赤勇的土地使用权证;  3:日,收到嵊州法院的《嵊州市人民法院通知书》(2011)绍嵊行初字第14号:称有关事宜请与本院联系;  4:日,提出司法签定,要求对俞赤勇宗地界址表上赵林尧的签字和指纹进行签定;邮政快递号:EMCS,时间是8月12日;嵊州法院没有答复;  5:日,收到嵊州法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由李荣正,李百荣,贝仲林组成合议庭;  6:日,未经公开开庭审理就收到《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称原告我与该颁证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7:日,我第一次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  8:日,收到绍兴中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称11月14日第十一法庭开庭询问。  9:日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嵊州法院继续审理。  10:日,原告没收到任何信件,代理人收到《出庭通知书》,我的传票也没有邮寄给我,称1月11日在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  11:日,收到嵊州法院的行政判决书: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违反有关规定,但类似情况在新昌很多,所以以不撤销为妥。  12:日,我第二次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  13:日,收到《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称3月20日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  14:日,向绍兴中院提交《申请书》要求对俞赤勇宗地界址表上赵林尧的签名和指纹进行司法签定。邮政快递号:ERCS,时间:3月15日,中院没有答复;  15:日开庭审理,4月25日裁定:嵊州法院审理本案属事实不清,判决理由不当,撤销原判决,发回嵊州法院重新审理;  16:日,收到嵊州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17:日,向嵊州法院提交申请书:1:要求对俞赤勇宗地界址表上赵林尧的签名和指纹进行司法签定。2:要求被告提供第三人的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坐标,2:新国用(2006)第376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完整清晰复印件,第三人所在地块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第三人土地登记人员所有的上岗证,邻居赵林尧的地籍调查表,邮政快递号:ETCS,时间:6月6日,  18:日,收到嵊州法院的通知,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10日内表明每项申请的具体理由。  19:日,向嵊州法院寄出各申请文件的具体理由,邮政快递号:EUCS.到目前7月16日至还没有收到嵊州法院的任何答复。  20:日,嵊州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主要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辩论,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21:日。嵊州法院进行了重审以来的第二次开庭审理,确认原告有主体资格,然后对被告为第三人实体上、程序上是否合法进行了审理。  22:日,嵊州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不撤销第三人的土地证。  23:日,我第三次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  24:日,我收到绍兴中院传票,中院定于10月9日开庭审理此案。
  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给老百姓一个和谐、安全的生活环境。
  禽兽。朗朗乾坤,岂由尔等颠倒黑白
  禽兽。朗朗乾坤,岂由尔等颠倒黑白
  枉法判决,无视法律,与禽兽无异。
  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思想道德败坏,必须严惩
  一个没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预售证的商品房可以买卖???  一个四邻签字不全、作假的地籍调查也算符合法定程序????  一个侵占了小区公用绿地的颁证行为也算合法???  一个在国土局弄虚作假的权属审核也算合法???
  一个没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预售证的商品房可以买卖???  一个四邻签字不全、作假的地籍调查也算符合法定程序????  一个侵占了小区公用绿地的颁证行为也算合法???  一个在国土局弄虚作假的权属审核也算合法???
  邻居违法侵占了小区共用绿地和我的部分土地,恶意串通房产公司和新昌国土局违反法定程序偷偷摸摸做出了土地证。所以我于2011年6月新昌县人民政府和新昌国土局告上了法院。因我申请了异地审判,所以审判地:嵊州市法院   第一次日浙江嵊州市法院未经开庭就以我没有原告资格就驳回了我的起诉,   第二次日浙江嵊州市法院以“被告虽然违反相关法规,但这样的事情在新昌很多,所以不撤销了”又驳回我的起诉,   第三次日浙江嵊州法院以“第三人所在土地系拍卖所得,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的异议,对颁证行为没有实质性影响为由,驳回了我所有的异议。”
  第三次日浙江嵊州法院以“第三人所在土地系拍卖所得,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的异议,对颁证行为没有实质性影响为由,驳回了我所有的异议。”根据嵊州法院的逻辑,一:被告所涉地块是违法没收后经拍卖所得,即不需要根据《土地登记办法》,也不需要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更不需要补办相关手续(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3证是房地产买卖的必须的,而法官说本案不需要),二:在被告给第三人的颁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不会对第三人土地证的取得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我很奇怪:都违法违规了还没有实质性的影响,那到底怎么样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是要在颁证过程中涉及杀人放火了才会对颁证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吗???嵊州法院,纯粹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单凭主观臆断认定事实,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简单的说:法院认为没有影响就没有影响,不需要法律依据。最后判决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款:其他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
  枉法判决,无视法律,与禽兽无异。
  嵊州法院,枉法判决
  原审法院(嵊州法院)隐瞒事实,无视法律,三次枉法判决,驳回原告我的起诉,实在气愤之极,望上级领导看到的,为民做主,这样的判决真是丢法院的脸,ZH 的脸。
  如果这样违法行为不撤销,中国的法院算完了,中国的法律算完了
  法院只是个中间调和人  
  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嵊州法院的李荣正和赵成瑜,你们的枉法判决后的报应到了没有?因为你们的枉法判决,使当事人饱受诉讼之苦,来来回回奔波于嵊州法院和绍兴中院之间,你们等着好了,会有报应的。
  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黑黑黑法院
  嵊州法院的李荣正和赵成瑜真的是无法无天,违背职业道德,没有法律底线的法官,这样的法官存在一天,就是对政府和法院莫大的侮辱。
  枉法判决,无视法律,与禽兽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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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官相护, 狼狈为奸啊!可恶!你们都不得好死!!!!
  法官违法,罪加一等。
  法院如此判决实在有损法院的公信力
  围观也是力量,帮顶改变中国!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转发到微博浙江新昌“毒胶囊”案件7人获刑 主犯被判11年
来源:东方早报
原标题 [浙江新昌“毒胶囊”案件7人获刑 主犯被判11年]
  昨天,早报记者从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6日对部分铬超标胶囊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清、赖三学军、潘晓冲等7人获刑,其中主犯王清获刑11年。  日,媒体报道“河北一些企业,用生石灰处理皮革废料,熬制成工业明胶,卖给绍兴新昌一些企业制成药用胶囊,最终流入毒胶囊药品企业,进入患者腹中。由于皮革在工业加工时,要使用含铬的鞣制剂,因此这样制成的胶囊,往往重金属铬超标。经检测,修正药业等9家药厂13个批次药品,所用胶囊重金属铬含量超标”。  随后,相关部门迅速对此展开调查,并针对用工业明胶生产药用胶囊等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浙江、河南、四川、重庆、江西、河北等6个省(市),监察部已督促上述6省(市)监察机关对所涉及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的失职失察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去年11月起,“毒胶囊”事件相关犯罪嫌疑人被陆续开审。  此次,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包括新昌县华星胶丸厂、新昌县卓康胶囊有限公司、新昌县瑞香胶丸有限公司在内的7名管理和经营人员。法院查明,在2010年至2012年4月期间,这7名被告人多次将工业明胶掺入食用、药用明胶中生产胶囊,并予以销售。经检测,被查封、扣押胶囊铬含量均超过相关标准。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清、赖三学军等7人掺入工业明胶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胶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清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被告人赖三学军、潘晓冲、郑长火七年至五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章芹翠、王美妃、王天明三年至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四年至一年不等,并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对上述被告人处以12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作者:葛熔金
(责任编辑:郭儒逸)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张嘉译/宋佳/胡歌/黄志忠/张歆怡/文章
主演:于晓光/车晓/金巧巧/徐松子/王丽云/隋存毅/李明启
主演:周迅/黄晓明/隋棠/谢依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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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整治毒胶囊不能仅止于个案
  据央视9月3日报道,浙江宁海检察院日前通报了一起非法生产“毒胶囊”案件,来自新昌县儒岙镇的老板潘某雇用10名新昌老乡,短短5个月时间内,生产出售了多达9000万粒“毒胶囊”。至今,这些“毒胶囊”仍去向不明。
  这起毒胶囊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发全社会普遍关注和热议。类似的事件于2012年就曾发生在绍兴新昌县,据媒体报道,该县儒岙镇是全国有名的胶囊之乡。年产胶囊1000亿粒左右,约占全国药用胶囊产量的三分之一。就因为生产销售“毒胶囊”而轰动全国。事后相关责任人员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其中,主犯王清获刑11年。这起“毒胶囊”事件曝光后,河北、浙江、江西、山东、安徽等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28名,查封胶囊生产企业、明胶生产企业28家,查明涉案胶囊5亿余粒,召回铬超标胶囊(剂)药品12.3亿余粒,查封涉案企业的生产线94条,查明胶囊产品和工业明胶产品销往各地的80余家药品及食品生产单位的事实。
  这些年来,从地沟油、毒奶粉到现在的毒胶囊,越来越频繁的涉毒药(食)品总是走不出“按下葫芦又起瓢的怪圈”,一次次吞噬着公众对企业对政府的信任和信心,挑战着公众的底线。我们实在忍不住要试问,初始的质检和监管环节到底出现了什么问题?为什么几乎都要等到给社会造成了“伤害”之后才 “亡羊补牢”呢?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已经不是个案。究竟我们吃到口中的东西,还有有哪些食品药品是存在安全隐患的?本次查处的9000万粒毒胶囊都流向了那些地方?具体有哪些药企采购了该批毒胶囊?由这批毒胶囊装入药剂的药品进入市场后又有那些人正在服用?这些问题恐怕很难逐一回答。但是一些问题却是不得不问,不得不想,又不得不抓的问题。所以,当前的一个首要工作是全力科学、全面追查毒胶囊的去向,千方百计压缩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为铬超标的毒胶囊如被人体长时间、大剂量摄入,极有可能导致肾脏损害,还可能致癌。为此,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行动起来,并以“宁抢1秒钟、绝不慢1分钟”的气势开展好追查工作,以最快的速度、最专业的手段查明毒胶囊的去向,采取紧急措施,全力遏制这批毒胶囊流入市场,如已被有关药品生产企业使用了该批毒胶囊,必须及时查封、下架、销毁。
  从部分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来看,我们不难看出几乎都是由媒体首先曝光,随后监管部门才立即有所动作:发个紧急通知、下令严查、从严惩处……。这间接反映出一种“民不告,官不究”的政府监管职能部门监管实效滞后的现状。”食品是延续生命的必需物,药品是挽回健康的救命物”,这两句话可谓毫不夸张。捍卫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是监管和执法部门的首要工作、第一要务。毒胶囊能绕过或通过相关部门的监管,“成功”流入市场,确实让人震惊,也毫不掩饰的揭开了当前药品监管的漏洞。2013年,新昌铬超标胶囊事件的判决中,多名原当地药监局官员因玩忽职守被判刑,这无疑是给全国开了一个好头。打击食品和药品安全犯罪,不应仅仅是停留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台阶之上,更需要相关职能部门齐心协力来打一场形势严峻的公众健康保卫战。所以对于毒胶囊事件的处理,如仅仅从严惩罚生产销售者,失职、渎职的监管者却平安无事,那要真正增强监管部门的责任心与提高警觉力将会是纸中饼、镜中花、水中月。
  笔者认为,整治和规范涉毒胶囊的企业,理应包含两个方面的企业。一是坚决整治那些泯灭人性、无视国家法律,利欲熏心、唯利是图的不法生产企业,二是那些购进毒胶囊的药品生产企业。对于前者,监管部门必须“板子高高举起,重重落下”。在国家法律适用范围内,这个板子必须是有打多重就打多重!对于后者,既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更需重塑自己的社会责任。从前几年曝光的毒胶囊事件我们不难看出,涉事的药品生产企业不乏有国内知名药品生产企业,这些企业不可能没有检测毒胶囊的能力和技术力量。药企放弃原料检测的责任进行药物生产,这已经是一种底线的沦陷,更是对基本社会伦理的悖逆。
  经历过毒胶囊事件后,今天,仍还有哪些药企仍在采购使用毒胶囊?采购毒胶囊的药企,是否都以像毒胶囊生产企业一样,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责?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提升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冰冻三尺绝非一日之寒”,不能过度依赖于企业自觉,而是需要从制度、监管、监督等层面入手,共同倒逼企业提升其社会责任。
  吃药原本是为了治病,而吃了“毒胶囊”反而会致病,这让人情何以堪?大量重金属超标的“毒胶囊”一旦流入市场,后果不堪设想。我们在此呼吁: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查出毒胶囊的流向,并及时进行召回、销毁,唯有这样消费者才能安心。同时,监管不能停留于把“毒胶囊”生产企业给关停的基础之上,不能只从严惩这些违法生产者,却没有追查买家的责任,没有将整个利益链条摧毁。如仅仅是摧毁利益链条的某一段,一旦风声过去,很容易导致死灰复燃,毒胶囊依旧还是会“重出江湖”。这一次查获非法制售窝点已有多日,时至今日却仍未搞清大量“毒胶囊”的具体去向,这也间接印证了相关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链条尚未完全掌握。药品安全大如天, “毒胶囊”拷问药企社会责任与良心,“毒胶囊”拷问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能力和水平。全力遏制毒胶囊“重出江湖”刻不容缓!(绥阳县文明办 丁本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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