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13周+,医院彩超报告结果是四个月胎儿彩超视频右手掌及右前臂远端未见明确显示,其他都正常。会有什么样的可能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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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呼吁:唤醒被遗忘的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需司法扶助
时间:日&&|&&作者:(律师)张生贵&&|&&关键词:出生缺陷&&|&&浏览:2607
律师呼吁:唤醒被遗忘“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需司法扶助&&&&人口质量和优生问题一直深受人们的高度关注,但更多更主要的是只强调少生,而忽略了优生的意识,优生问题并没有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似乎成为一个沉睡的话题。中顾网的律师做最近连续代理了此类关于前检诊疗纠纷的案件,作为法治的排头兵,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件来唤醒被遗忘的“缺陷干预工程”。人口质量中的优生问题目前已经面临着严重的考验,中顾律师希望医院高度重视,更期望司法扶助。&&&&造成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原因在目前研究水平下大致可分为三种:遗传因素、环境因素、不明因素。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将从日常生活中最为多发、常见且可控制的缺陷入手,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通常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或称一级预防)是从了解病因入手,在了解致病因素的基础上,杜绝孕妇与致病因素相接触,达到控制出生缺陷的目的。如缺碘导致的新生儿智力低下,就可以用事先为孕妇补碘或在碘缺乏地区推广碘盐等方式来预防。在医生处方下科学补服碘剂,就不会有新生儿出现缺碘造成的智力障碍。二级预防是指产前诊断。出生缺陷干预目前可以采用B超、孕妇血清诊断等多种技术方法进行。另外,还有更为先进的可以对胎儿进行基因、染色体诊断技术的运用来发现胎儿患病的可能,对于孕早期查出的严重畸形,可以考虑中止妊娠。三级预防是在新生儿成长过程中,若存在一些需诱因才会发作的疾病,通过避免新生儿与致病诱因相接触,就能使疾病不发作。&&&&什么是出生缺陷:出生缺陷发生率由高到低的顺位是:无脑儿,脑积水,开放性脊柱裂,唇裂合并腭裂,先天性心脏病,脑膨出,唐氏综合征,腹裂,脐膨出,肺部发育不良。全国围产儿死亡率平均为26.65‰,其死因由高到低构成顺序为:畸形,脐带因素,宫内窘迫,胎盘因素,新生儿窒息。我国每年至少增加30多万出生缺陷的儿童。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参加了这一项大型科研协作项目,在全国监测网点的945所医院中,同步进行了连续12个月的监测。结果表明,在全国监测的1243284例围产儿(包括死胎、死产)中,出生缺陷总发生率为13.07‰,目前这个数据已经达到或超过24‰,在我国患遗传病的总人数高达几千万,仅痴呆病人就有500万左右,相当于市人口的一半多,简直不敢想像,如果把这500万痴呆病人全都集中在一起会出现什么场面?特别是一些边远山区,近亲婚配长期存在,屡禁不止,有的地方甚至形成"傻子村""缺胳膊少腿者站成一排排,全村找不到能当干部或能参军的人。从先天缺陷人数的比率上看,总数就相当可观。这一庞大数字给国家、社会、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其次,还有精神、道义负担及患者本人生理及心理上所受的痛苦,综合这一切,对人口素质及对社会文明的发展所构成的压力及副作用实在是无法估算的。如果听任遗传病延续和发展,无疑会大大降低民族的生命素质水平,影响国家的繁荣昌盛。摆在医务工作者、人口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也可以说摆在全社会面前的大力搞好优生优育这项战略任务,是十分艰巨的,决不容忽视,决不能放任自流。&&&&通过婚检、孕检、产检三道关口排查缺陷,重点在一级和二级预防,既孕前和产前预防。2000年启动的国家“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已经走过整整七年时间,工程进行的状况如何?中国新生儿缺陷的现状是否得到有效改善?下一步目标和期望是什么?每40秒一个缺陷儿,我国每年大约有30万-40万缺陷儿出生。这背后隐藏的生育风险可想而知。更为严峻的是,这30万-40万压根不是出生缺陷发生的全貌。我在卫生系统工作过,这所谓的30万-40万其实仅统计到产后7天之内,而且一般都是明显的结构性畸形。&&&&二00七年五月份《社区中国》报道:北京新生儿出生缺陷率逐年上升,文章称:北京去年有近2000名新生儿发生出生缺陷,出生缺陷发生率为14.54‰。北京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本市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联合举行的“健康宝宝、幸福家庭——预防出生缺陷系列宣传活动”启动,北京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在启动仪式上介绍,北京市去年出生的近13万人,有近2000名发现出生缺陷,出生缺陷发生率为14.54‰。据有关专家介绍,一部分出生缺陷是可以预防的。通过实施出生缺陷一、二、三级预防措施,可以大幅度地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儿的发生和出生的。通过产前诊断可以在孕期发现染色体异常、腹裂、部分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等畸形,及时终止妊娠,防止缺陷儿的出生,妇女孕前和孕早期每日补充小剂量的单纯叶酸可以有效预防70%以上的神经管畸形的发生。&&&&从事孕产检查的医院确实要尽职尽责,把孕产检查能查出胎儿的各种缺限或畸形一一如实的向孕产妇告知清楚。目前卫生部规定的产前检查和诊断技术存在疏漏,规定的比较原则,没有规定追究错误检查的责任后果,在发生孕产诊断事故的时候,这些规定不但没有起到保障受害者的作用,反而成为事故医院逃废责任的依据,这个怪现象要引起卫生部高层官员的关注。&&&&孕产检查和诊断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制定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并配有7个相关文件,即: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遗传咨询技术规范、2l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但这些个文件规定的很原则,年头过长已经不适应现实,应当及时修订。呼吁孕产妇及时接受检要指导是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的责任,对检查时机、检查次数、诊断方法、知情权保障等基础性工作应当坚持长效开展。&&&&北京地区产前检查模式的依附性和降低围产期母婴并发症的效果并不令人乐观,回顾分析1999年1月~2002年12月在北京协和医院西院分娩的544例产妇的产前检查资料,总结孕妇对标准产前检查模式的依从性、产前检查次数与母婴结局的关系、初次产前检查时进行危险因素筛查的效果,结果544例产妇中位数产前检查次数为8(0~14)次,其中22例(4.0%)分娩前从未做过产前检查,现行标准产前检查模式在低文化人群和流动人口中的依从性较低,降低围产期母婴并发症的效果有待提高。实施产前检查或诊断的操作人员的水平及责任心有待强化,医院不履行知情告诉义务,针对孕产检查显得麻木和应付了事,导致产检事故。&&&&1、25岁的卓琴是一小学教师,夫妻俩身体健全。2003年1月怀孕20周的她开始定期到该院做各种产前检查,每次医生都告诉她胎儿发育一切正常。同年5月,卓琴剖腹产下荧荧。卓琴和丈夫还没来得及品尝初为父母的喜悦,就坠入了巨大的悲痛中,孩子的右手自手腕以下缺失。经诊断,荧荧为指掌畸形,鉴定结果为三级肢残。医院未对B超中胎儿的体表进行详细描述,在数次超声检查中均未查出胎儿体表有明显肢体缺失,存在严重漏诊;而根据《妇产科诊疗常规》,医院在例行检查中没对可能反映胎儿有无疾病致残的弓形虫项目进行检测。“如医院表明不具备检查和预见能力,我们可换一家医院”。卓琴说,“他们剥夺了我对胎儿发育的知情权和生育的选择权。” &&&&产前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优生优育,孩子的残疾并非医院的错,但孩子的诞生却和医院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医院未能充分尽到检查义务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导致了残疾儿的出生。院方应承担过错责任。日前,卓琴家已经向上海市医学会申请再做鉴定。&&&&2、彩超“四肢可见”却产下缺臂婴儿产妇告医院索赔130万元一审判决医院赔偿5万。省梁某经多次检查都正常,却产下一名断臂男婴,产妇认为医院该为残疾儿的出生负责而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30多万元。一审判决医院赔偿产妇5万元,产妇不服提起上诉。&&&&3、
日,怀孕4个月的刘女士某到人民医院进行第一次检查,在该院填写《市母子保健手册》。当年12月24日,怀孕30周加6天的刘女士在医生建议下做了彩超检查,检查结果表述“胎儿四肢可见,活动正常”。
日在医院进行剖腹产,生下一名左肘关节以下残疾的新生男婴。刘女士认为,医院应对该残疾儿的出生承担完全责任,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并提出由医院承担产妇医疗费、残疾儿的生活补助费、假肢费及产妇精神损失费,共计1300293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方到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医院建立母子保健手册并进行产前检查,随后患方定期在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处进行产检,双方之间已经构成医疗合同服务关系,此合同合法有效。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在对患方的胎儿进行超声检查中,由于医生在超声报告中将超声测量的结果不正确,且没有向患方解释、说明,致使患方未能知道超声检查胎儿肢体的正确情况。法院判决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医院赔偿。&&&&4、北京西城张女土士自2005年11月份开始一直在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医院定期进行孕早期、孕中期的保健检查及产前诊断,前前后后做了七、八次检查和诊断,每次诊断医生均告诉一切正常,
日患方到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处接受最后一次产前诊断,医院经超声波诊断后,出具的诊断报告依然显示胎儿一切正常,
日患方在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医院剖宫产下一个男婴,男婴出生后缺失左臂,后经残联查体鉴定为肢体残疾中度二级(对应伤残等级第四级),张女士将北大医院告上法庭。&&&&5、《江南时报》5月22日报道,2005年10月29日,智殷在医院产下一名缺失了右手及右上肢的女婴,智殷在产前保健过程中,在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过6次检查,一直未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知所怀胎儿身体残疾,智殷和丈夫陈峰及残疾女婴遂以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将市第三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陈峰和智殷在外人眼中可以说是郎才女貌,他们婚后不久便有了爱情结晶。在智殷怀孕四个多月的时候,在丈夫的陪同下于2005年6月21日来到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孕产期检查。医院为其办理了产期保健卡,根据她的身体情况将其确定为高危孕妇,并对其进行了各项检查。陈峰说据该院检验报告单及检查医生张强介绍,胎儿一切正常。此后,2005年的8月1日、8月30日,智殷又分别按照医院的要求进行了检查,结果仍然是一切正常。9月20日,智殷在姐姐的陪同下到医院做了第二次B超检查。经过详细检查后,医院仍告知一切正常。在妻子将要分娩的时候,陈峰通过熟人将其送到慈航医院准备生产。10月29日,当看到新生儿时,一家人全傻了——初生的女婴从右肘部以下什么都没有,比正常人缺少了半截手臂。不幸的事情来得那么突然,智殷和陈峰看着哇哇哭闹的女儿,心里极度痛苦。他们认为,6次检查一直显示“一切正常”,为什么产出一个肢残女婴?市第三人民医院对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6、胎检时一切正常;出生后婴儿却被诊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并最多存活3个月。由于怀疑新华医院的检测过程太“水”,悲痛万分的孩子父母找医院讨说法。双林路新华医院门口怀抱着婴儿的李敏戴着帽子,眼睛红肿。今年25岁的李敏是人,和丈夫一起在打工。去年8月,怀孕后的李敏在新华医院作产前检查。
2月23日,她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婴,但出生第2天孩子就出现一些异样:手脚和脸蛋发紫。华西医院附二院的检查结果,让这原本幸福的一家人陷入深深的悲伤:“医生说,这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最多只有二三个月的存活期,能够医治的几率也只有千分之一。”望着怀里熟睡的女儿,李敏告诉记者,新华医院在对她作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时,只检查了胎儿的羊水等,并没检查胎儿身体内的器官。“如果当时医院尽责地为胎儿做好器官的检查,知道孩子是先天性心脏病,我们就不会要这个孩子。”李的丈夫叹着气说,出生不到一周的孩子,几乎每天都要靠吸氧维持生命。新华医院简院长称,医院对于李敏的产前检查是按照规范进行的,并没有过失。他解释道,在中华医学会编制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中具体写明了中晚期妊常规超声检查内容:有无显性脊柱裂、无脑儿等,医院严格按照这个内容进行。“而超出这个范围外的检查,并不是医院必须做的。”“如果鉴定后认定是医院的责任,我们会按规定赔偿。”院方表示。在110巡警的协调下,双方将病历等资料进行封存,等待相关部门做医疗事故鉴定。&&&&7、中年得女的管先生半年多来过着既高兴又悲伤的日子,高兴的是,快到不惑之年的他终于当上了爸爸,悲伤的是,刚刚出生的女儿是个畸形儿——右手前手臂2/3缺失。老婆自怀孕起就到深圳某医院遵医嘱进行产检,且前后做过4次B超。胎儿有缺陷产检检不出?近日,管先生决定将医院告上法庭。屡做B超看不出胎儿有缺陷&&& 管先生是人,1996年在内地下岗后就来到深圳打工,2003年,他和同在宝安打工的夏飞相识并,2004年1月夏 飞怀孕,
1月18日,夏飞来到松岗人民医院进行了第一次产检。之后她每月都按照医院要求定期到该医院进行产检,临产的一两个月,产检的频率增加为每周一次。松岗人民医院分别在
8月19日的检查中,按常规对夏飞进行产前超声波检查(B超)。
日,夏飞在该医院产下一女婴。孩子一出生,护士和医生就告知夏飞,孩子根本没有右手掌。管先生当时惊呆了,夏飞则伤心大哭。管先生给孩子取了个名字,叫管希,意思是有希望。孩子出生没多久,他就带着孩子四处寻医,却一次次失望而归。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等医院的医生都告诉他,孩子的手是先天性残疾,没有办法补救。 院方不承认有过错和失误,管先生告诉记者,从产检到
8月21日孩子出生之间,医院并没有告之胎儿是畸形儿。为何按照医生要求定期做产检,还做了四次B超,医院却检查不出孩子的肢体缺陷?管找到医院,欲讨一个说法。在孩子快满月的时候,医院就此事向管先生出具了书面说明。医院指出:超声波产前检查技术分为常规超声波检查和产前超声波诊断两种,松岗人民医院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只进行产前常规超声波检查,没有权力和职责进行胎儿畸形产前诊断。院方称,由于胎儿产前检查用的是高科技,同时具有高风险,受诸多不可预知的因素影响,再加上孕产妇及家属对胎儿超声波检查期望值过高,使得超声波检查这一技术风险更大。超声波医生要在短时间内准确无误地把每一个结构逐一分辨,将所有畸形均排除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切实际的。特别是胎儿颜面部、胎儿四肢尤其是膝关节以下的肢体部分,以及胎儿心脏等结构不是常规超声波检查的内容,这些部分畸形漏诊较常见。医院认为,夏飞胎儿右前臂缺失不属于他们违规操作造成,院方不存在过错和失误。记者就此事咨询深圳妇幼医院的一位妇科专家,她认为一般在怀孕3个月后胎儿已经基本成型,前手臂缺失2/3,四次B超是很容易看出来的,除非每次B超时胎儿的手臂都被身体其他部位遮住,但这种可能性极小,况且还可以做反复轮次的系统性排查,一定会查出缺限的。&&&&8、张女士在医院行胎儿B超,当时查双顶径
4.5cm,其余都按正常描述,未发现异常,结论是单胎妊娠。以后未再来检查过,但后来到其他两家医院先后B超检查4次也未查出异常。后来生出一左前臂自肘关节稍下缺失的女孩,受害方向这三家医院索赔50万元。&&&&9、深圳的黄女士自 2004年7月份开始一直在实施孕产检查的医院医院定期进行孕早期、孕中期检查和产前诊断,前前后后做了五次B超检查和诊断,每次诊疗后医生均告诉一切正常,后在医院产下一个男婴,男婴出生后缺失左手,经残联查体鉴定为肢体残疾中度三级,根据胎儿发育和母体生理变化特点,患方定期做产前诊断,目的就是为了查看胎儿发育和健康情况,以便于早期发现问题及早纠正和中止妊娠,防止缺陷儿出生、保证后代健康。&&&&生育健康婴儿选择和产前诊断结论知情权是基于母婴保健法及产前检查诊断相关法规规定的一项特残的权利,生育选择权是有以下法律特征,现代社会的权利,是孕产妇的权利,是妇幼保健机构的法定义务,是社会义务,是特殊主体的义务,作为孕妇是其自身享有的家庭享有的人类社会的自然权能,也是接受保健对社会应尽的义务。&&&&10、市王先生一家,在妻子怀孕后定期到医院检查,每次都告诉一切正常,但孩子出生后缺少左手,王先生找到医院,院方称根据目前的水平是检不出来胎儿手掌的,再说卫生部没有关于专门检查手掌的法规,王先生无耐的说,那医院怎么在检查之前不说这些问题,等出了问题才说这些还有什么用呢?&&&&11、某地发生的一件事令人惊讶,捡回弃婴的牛大姐用剪刀剪下了孩子残伤发浓的一支右脚,危及生命的脊柱脊髓炎是先天的,这个花一样的天使被残痛折磨着身体,在偏僻的墙角等死的时候被路人发现,一群好心的人发起了阳光拯救活动,极力帮助被上帝遗忘的天使,河南的天使算是不幸中的万幸,其实更多的人会面对苦涩,在灰暗中相随。&&&&遗弃婴儿的现象大数是因为没有进行孕产检查或者未能查出来缺限,出生后家人接受不了现实做出不该的行为,不过我们也没有更多理由责备他们,只有面对现实投下同情,命大的弃婴在无休止的哭声中期待被热心人捡养,弃婴渐渐长大的脆弱不会引起人们的关注,残疾婴儿以后的人生令人潸然泪下,每个受伤的心灵无不索动着每个无法预知的家庭,如何避免生来不幸,如何选择命运。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优生权及选择权必须借助保健机构检查诊断的唯一性,对检查诊断人员的义务责任具有无可辩驳的依赖性,换句话说,医方负有提供优生优育选择权的义务,不尽义务或者疏忽大意就是侵权,防止和减少缺陷人口出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母婴保健法的宗旨,为此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胎儿保健,产前检查怀疑胎儿异常应当进行产前诊断,产前诊断确诊胎儿有法定缺陷应当向孕产妇明确说明并提出中止妊娠的建议,否则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从孕方来说生育健康后代是其义务也是权利,作为义务是育龄夫妻在孕期应当进行保健医疗,接受保健知识,作为权利在于有权根据产前诊断决定放弃缺陷胎儿出生,由于胎儿是否健康唯一办法只有依靠医方的诊断,没有其他任何第二种选择,所以尽管夫妻有权选择放弃与否的结果,但医方误诊漏诊势必侵犯夫妻选择健康后代的权利原、医院之间因产前诊疗错误导致缺陷儿出生引起的赔偿案件。医院负有发现胎儿缺陷的义务,法定义务来源于《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北京市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北京市《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院未履行义务造成侵害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医院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有侵害结果发生;患方遭受的具体侵害是未能与正常人一样得一个肢体健全的婴儿,造成抚养义务和负担的增加;医院的诊疗过错与侵害结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医院疏予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没有做认真细致的检查,没有向患方明确终止的意见,致患方无法及时获知胎儿状况,最终导致缺陷儿出生;医院的行为在主观以及客观在有过错。产前检疗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医院是否负有发现胎儿体表缺陷的义务,是否违反产前诊断规范。对此,患方认为医院既负法定(外部施加)发现胎儿缺陷的义务,又负有向患方明确告知选择的合同(自我设定)义务,产前诊断义务既属于患方请求给予全面检查的约定义务,也属于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具有双重义务的竞合性,对于医院来说,这种义务包含给予产前诊断的义务;说明告知的义务;提出终止建议的义务;患方享有对应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经治医生不得侵害。&&&&医院错误诊疗或漏诊的行为具备侵害患方优生优育选择权的四个要件,应当依据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对患方诊疗时没有足够的保障有效查出缺陷的时间,医院为追究利益最大化,缩减检出有效时间,放弃或不惜牺牲患者的健康,使产前检查变成流水程序。医院应检而未检出四肢缺陷,导致缺陷儿出生,给患方造成抚养义务和负担的增加,同时给患方带来巨大在精神压力,医院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医院关于“围产保健”“法规未规定检出四肢缺陷”“目前B超检查有局限”“先天残疾与诊疗行为无关”等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医院关于“患方仅仅是围产保健”的说法没有根据,是拖词和歪理,对医院的说法患方不予认可,根据患方孕后实际情况,接受医院的检查,要求全面细致的查体,以此做为发现胎儿缺陷和是否中止的参考,医院单方辩解不能令人信服,医院也拿不出那条那款规定围产保健排除产检。关于法规未能规定检查四肢的问题,这是医院的伪命题的断章取义的曲解法规,实际情况是,从母婴保健法还是实施办法,到卫生部的部颁规章,再到北京市的地方规章,都无一例外地规定保健机构对胎儿体表和四肢缺陷应予检查。患方主张的是因医院未发现胎儿四肢缺陷,使患方失去优生选择权,把发现缺陷的内险转嫁到患方身上,最终产生产前诊疗失去意义,导致残疾儿出生的后果,构成因果关系中的“损害对象”不是出生婴儿的“缺陷本身”,而是缺陷儿的带“缺陷出生”,医院将缺陷本身的原因说成与诊疗无关,目的在于误导误读案件争点。实际上将出生婴儿本身的缺陷作为损害后果的观点,是误将医师违反产前诊断义务而导致的侵权责任等同于医疗事故责任,如果婴儿的缺陷是由于医生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医院应对婴儿的残疾负侵权责任,但此种侵权责任是一种医疗事故责任,所以在构成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这一点上,医生违反产前诊疗义务而导致的侵权责任与医疗事故责任具有本质的不同,如果误将医生违反产前诊疗义务的侵权责任定性为医疗事故责任,则会导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进而否定医疗事故构成的途径,抗辩和开脱应承担的责任。&&&&量化赔偿责任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原则,保障人权为出发点,实现司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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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雅珠与梅州铁炉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梅县法民三初字第17号原告黄雅珠,女。法定代理人黄俞平,系原告黄雅珠之母。法定代理人宋国才,系原告黄雅珠之父。原告黄俞平,女。原告宋国才,男。被告梅州铁炉桥医院。法定代表人钟李峰,系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黄汉平、熊瑜,系该医院医生。原告黄雅珠诉被告梅州铁炉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需要,经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追加黄俞平、宋国才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原告黄雅珠的法定代理人亦本案原告黄俞平、宋国才、被告梅州铁炉桥医院委托代理人黄汉平、熊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雅珠、黄俞平、宋国才诉称,原告黄俞平、宋国才系夫妻关系。原告黄俞平从日至日含临产前共五次在被告梅州铁炉桥医院做产检B超,其中2次为彩超,均告知胎儿一切正常,但黄雅珠在出生时被发现无右手掌。被告是二甲医院,应配备相应产检设备,黄俞平五次在被告做产检B超特别是2次彩超,都说胎儿一切正常,可见被告未能及时发现黄雅珠无右手掌是有过错的。黄俞平、宋国才发现黄雅珠无右手掌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每次都以自己无责任为由推脱责任,协商无果只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现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三原告残疾器具辅助费411200元;二、被告支付三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三、被告支付三原告残疾赔偿金720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梅州铁炉桥医院答辩称,一、被告是依法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医院,开展超声检查在核准诊疗科目范围内。二、原告出生后缺失右手掌与被告的超声检查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对黄俞平孕妇进行超声检查没有造成孕妇及胎儿的损害,且按相关文件规定一、二级医院开展常规检查并未提及必须检查胎儿手掌、脚掌等肢体末端的内容。三、对产前超声检查存在的局限性,被告对黄俞平尽到告知义务。四、由于当前医疗技术和设备的有限性,对产前检查只限于检查出符合现今医疗水平并符合孕妇及胎儿自身条件的内容。被告已完全履行符合规定的义务。综上所述,原告缺失右手掌是其自然发育生长状态,被告对原告没有侵权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黄俞平、宋国才系夫妻关系。原告黄俞平怀孕后于日在被告医院进行检查,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宫内单胎妊娠,…;胎儿未见明显异常…”,超声提示有:“宫内单活胎中期妊娠,胎儿未见明显异常图像。胎盘异常,轮状胎盘?建议复查。”日,原告黄俞平在被告医院进行彩色多普勒常规检查,报告单显示:“…四肢可见,胎儿未见明显异常…”,超声提示有:“单活胎晚期妊娠,胎儿臀位,未见明显异常图像。(胎儿大小相当孕30W)…”。日,原告黄俞平在被告医院进行检查,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胎儿未见明显异常…”,超声提示有:“宫内单活胎晚期妊娠,胎儿头位,未见明显异常图像…”。日,原告黄俞平在被告医院进行彩色多普勒常规检查,报告单显示:“…四肢可见,胎儿未见明显异常…”,超声提示有:“宫内单活胎晚期妊娠,胎儿头位,未见明显异常图像(胎儿大小相当孕38W+)…”。日,原告黄俞平进入被告医院待产,临产前进行的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胎儿未见明显异常…”,超声提示有:“宫内单活胎晚期妊娠,胎儿心率偏快,余未见明显异常图像…”。当日15时黄俞平顺利产下黄雅珠,被告医院诊断黄雅珠为新生儿右手畸形(右手掌缺如)。后,原告以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日,原告黄雅珠经梅州市人民医院放射科检查,诊断为右尺骨中段及右桡骨远段及远骨质缺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并经原、被告双方共同指定,本院委托梅州市医学会作为鉴定机构,对被告医院在黄雅珠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黄雅珠出生后右前臂中下段先天缺失(右尺骨中段及右桡骨远段及远骨质缺如)疾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梅州市医学会于日作出梅州医损鉴(2014)01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说明:一、关于广东省产科超声检查应遵循的技术指南和专科性标准。现行的《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相关配套文件(粤卫(号)以及《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是广东省产科超声检查应遵循的技术指南和专科性标准,是确定梅州铁炉桥医院进行产科超声检查是否符合医学诊疗要求的主要依据。二、对于梅州铁炉桥医院为黄俞平5次进行产前超声检查进行复核。梅州铁炉桥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不充分,未充分尽到相关注意义务;超声检查医师存在超范围执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过错。三、关于患儿黄雅珠具体的损害结果以及伤残等级的确定。患儿黄雅珠右前臂中下段先天缺失(右尺骨中段及右桡骨远段及远骨质缺如)的功能障碍,伤残等级属于六级伤残。四、医方过错行为与患儿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黄雅珠右前臂中下段先天缺失(右尺骨中段及右桡骨远段及远骨质缺如)是患儿自身发育异常所致,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儿的先天畸形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鉴于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试行)》(粤高法发(2011)56号文件)“轻微因素,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轻微作用,参与度为1%-20%;”的意见,评估梅州铁炉桥医院医疗过错行为在患儿黄雅珠身体损害后果中原因力大小属轻微因素,间接参与度为10%较妥。鉴定意见为:本例属于对患儿黄雅珠人身的医疗损害,伤残等级属于六级伤残。梅州铁炉桥医院对孕妇黄俞平的诊疗行为基本符合医疗规范,但存在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和建议黄俞平到上级医疗机构进行产前诊断的告知义务;并且超声检查医师存在超范围执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之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儿黄雅珠的右前臂中下段先天缺失(右尺骨中段及右桡骨远段及远骨质缺如)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属轻微因素,间接参与度为10%较妥。原告向本院提交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有患者黄雅珠,女,年龄:6个月,出生证明:N。其右前臂缺失,现经我公司技术诊断,由于其目前年龄太小不太适合安装假肢,故我公司建议其6周岁后再安装假肢。其在18周岁前由于年龄原因,身体尚处于发育阶段,故我公司建议其在这段时间内适合安装我公司国产普及型假肢BEMG009,价格为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元整(¥12800.00),该假肢平均建议使用寿命为贰年。18岁后,可安装成人假肢BEJD018,价格为人民币壹万捌仟捌佰元整(¥18800.00),该假肢平均使用寿命为肆年。另其在我公司安装训练需10天,期间每人每天住宿费为4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为20元。经查,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具备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本院认为,黄俞平、宋国才系黄雅珠的父母,母亲是胎儿的直接孕育者,父亲虽不直接承担生理上的孕育工作,但小孩的成长与其息息相关,且对小孩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黄雅珠在黄俞平与被告发生法律关系时虽未出生,但考虑到黄雅珠是损失的实际承受者,故三人均应作为本案的原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损失的问题。产妇孕期检查的重要目的是为了了解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以便采取合理的孕期保健措施或者决定终止妊娠。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本院委托梅州市医学会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其运用专业知识对此所作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梅州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意见,被告实施的医疗行为基本符合医疗规范,但存在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且超声检查医师存在超范围执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医疗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侵犯了原告黄俞平、宋国才在胎儿出生前的知情权和生育与否的选择权,且黄雅珠的出生客观上增加了三原告额外的抚养费用和精神负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三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明未有赔偿期限且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超声检查是产前胎儿状况的一种重要检查手段,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下,不能检查所有的胎儿畸形。根据《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相关配套文件附件2《产前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中规定应当检查出的胎儿畸形的多种情形,本案黄雅珠右前臂中下段先天缺失不属于应当检查出的畸形范围。且黄雅珠右前臂中下段先天缺失是自身发育异常所致,并非被告的过错直接造成,故三原告请求残疾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梅州铁炉桥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俞平、宋国才、黄雅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黄俞平、宋国才、黄雅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6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由原告负担5306元。本案医疗过错鉴定费3500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海东审 判 员  林小凤人民陪审员  黎鼎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淑惠书 记 员  杨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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