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人民医院治疗消化类病 怎么样治疗颈椎病?

你信不信?淮南“口碑医院”评选落定,凤台人民医院、凤台县中医院上榜!_凤台人凤台事-爱微帮
&& &&& 你信不信?淮南“口碑医院”评选落定,凤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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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凤台县人民医院
凤台县人民医院
医院介绍凤台县人民医院地址设在中国能源之都、华东工业粮仓--淮南,安徽 淮南 城关镇青年路405号,院长是高新华,主要经营医疗,于日在淮南工商局登记注册挂牌成立,医院注册资本120(万元)您可能喜欢基本资料主营产品医疗
成立日期日
行政区号340421
医院注册地址 安徽 淮南 城关镇青年路405号
院长高新华
邮政编码232100
电话(8
注册资金120(万元)网址/huainan/co/6793.htm
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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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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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刘孝荣等诉凤台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全文】CLI.C.6986572
刘孝荣等诉凤台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82号
  原告:刘孝荣。
  原告:张冰。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樊福敏,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咏,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该院医务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孝荣、张冰诉被告凤台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孝荣、张冰及其委托代理人樊福敏,被告凤台县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王伟、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孝荣、张冰诉称:日凌晨4时36分许,原告亲属张传启因腹痛剧烈,在马店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告单位救护车到达后,医生简单询问病情后判断可能为急腹症,便将病人直接送到CT室检查,CT检查后送至八楼普外科。在CT检查结果未知的情况下,查体剑突下略偏左有压痛,左腰背部叩痛不明显,考虑胰腺炎可能,病人绞痛症状加重,6时20分许肌注杜冷丁50mg,静滴5%CS250ml+654210mg,此时CT检查已作出,排除胰腺炎、胆囊炎、上消化道穿孔、肾结石等征象。6时36分心电图检查后说心电图正常,值班医生建议到门诊检查,摄胸片了解心影是否增大,于是建议病人家人推轮椅车去门诊检查,当推至电梯口,准备进电梯间时发现病人突然从轮椅上滑倒,失去意识,家人一边大声呼喊医生,一边将病人抬到病床上,此时发现病人面色紫绀,医生到现场看瞳孔,牵拉舌头,进行简单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载死亡原因为&心梗?&
  刘孝荣无业,女儿张冰刚从卫校毕业,张传启开运输车的收入是全家的经济来源;作为丈夫和父亲的他,更是家人的精神支柱。现原告刘孝荣精神恍惚,整日须有陪同。因原被告双方在日达成协议,商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52510元。
  凤台县人民医院辩称:凤台县人民医院对于患者在检查中突然死亡深表歉意;凤台县人民医院愿意依法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患者张传启因腹痛剧烈,于日凌晨4时36分在马店拨打凤台县医院急救电话,接诊医生到达现场简单询问病情,判断可能为急腹症,途中直接联系并随后到医院CT室,5时53分进行上腹部CT检查,后将患者张传启转送至外科病房。值班医生查及患者张传启生命体征平稳,无发热,剑突下略偏左有压痛,心率稍快,予解痉止痛治疗,门诊心电图、血常规、淀粉酶检查。此时CT检查已作出,未发现胰腺炎、上消化道穿孔、肾结石等征象。6时36分床边心电图检查示左心室高电压、ST-T改变(心肌缺血可能)、心率112次/分,但未明确为心梗心电图。值班医生建议到门诊摄胸片了解心影是否增大,再请心内科会诊,医生让家人用轮椅车推患者张传启准备去门诊检查,当推至电梯口时患者张传启突然出现面色紫绀,意识丧失,急送病房抢救,经相关科室联合抢救无效死亡。
  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一、由被告凤台县人民医院先行支付原告方60000元,如果以后经合法鉴定或法院诉讼判决确认存在过错或责任,该60000元将从最终赔偿款中折抵同等赔偿款额,如今后经法院确认医院方并无医疗过错或责任,原告方也不予退回;二、在协议达成后,原告方应当立即将患者遗体运离医院,原告方除进行法律程序依法解决本起纠纷外,不得再实施任何不利乙方医院医疗秩序的行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双方申请,本院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就被告对患者张传启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存在过错,其与张传启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日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皖天正司鉴(2015)法临鉴字第168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中&分析说明&认为:凤台县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传启的诊疗过程中,被鉴定人张传启其发病至死亡时间不足3小时,说明张传启发病急,病情凶险,后果严重,且常规检查不能立即得出明确诊断,囿于当地的医疗条件及医疗水平抢救成功的可能性极小,自身疾病系其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但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各项检查不全面,医方对被鉴定人的病情严重程度认识不足,存在医疗过错。医方的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系轻微因素),(过错参与度拟为20%左右)。因被鉴定人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对本鉴定的参与度产生一定的影响,法庭审理明确未尸体解剖的责任方,酌情考虑适当增加或减轻参与程度。鉴定意见:1、凤台县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传启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张传启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轻微因素),过错参与程度拟为20%左右。2、因被鉴定人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对本鉴定的参与程度产生一定的影响,法庭审理明确未尸体解剖的责任方,酌情考虑适当增加或减轻参与程度。
  原告方收到鉴定意见书后提出异议。认为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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